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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本文 第三章 捷運系統安全要求;原PDF第32–3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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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捷運系統安全要求 3.1 土建安全要求 3.1.1 捷運系統之軌道如與一般道路平面交叉,其交叉處應有防護措施。 3.1.2 捷運系統建物與任何毗鄰構造物間可自由出入之開口,包括管道及通路,應以 3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防火捲門或防火閘門等予以隔離保護。除另有 規定外,所有結構、裝修材料及消防安全設備之防火需求均應符合中華民國建 築及消防法規之規定。 3.1.3 車站之疏散 3.1.3.1 車站設計應考量緊急情況時人員疏散之需求。 3.1.3.2 捷運車站人員疏散之設計,以採用在尖峰小時班距兩倍或不超過 6 分鐘之 候車乘客,且有一列滿載 (S4) 失火列車進入車站之狀況為原則,島式月台 尚須計入相鄰月台之候車乘客。 3.1.3.3 車站之疏散安全區域應為戶外、地面層或具火焰、煙霧隔絕效果之處所; 高架或地面月台之乘客必要時可經由穿堂層或月台層之兩端往避難空間或 軌道方向疏散。高架及地面車站採開放式月台設計者,其位於月台下的車 站樓層或與月台層以距離或適當的建材(經防火工程分析、驗證核可者) 區隔之區域,可作為避難空間。地下車站側式月台間連絡通道之構造須具 有 2 小時防火時效,方可作為避難路徑。 3.1.3.4 在緊急狀況下,應使車站月台內所有乘客能在 4 分鐘內離開月台,每增加 一層增加 2 分鐘之疏散時間,採性能設計者不在此限。穿堂層之出口容量 不得低於月台層之出口容量。 3.1.3.5 地下車站應設有兩條以上之緊急疏散路徑,使乘客在遭遇火災時得以安全 逃生。 3.1.4 站間段之疏散 3.1.4.1 捷運列車行駛中發生緊急狀況時,應以行駛至車站後疏散為優先考量,惟 仍應考慮必須於站間段疏散之可能性。 3.1.4.2 高架段、地面段及地下段均須設置可供乘客疏散之步道,步道之設置必須與 所規劃之列車乘客疏散方式相配合,並應提供適當之上下步道輔助設施。 3.1.4.3 開啟側門逃生時,應考量朝向步道側,並視需求使用單獨開啟或全部開啟。 3.1.4.4 參考最新 NFPA130 或其他國內外同等性能之標準或規定,步道寬度應滿足 系統預設火災情境下之避難疏散與救災需求。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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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5 捷運地下隧道之橫向通道應以 2 小時防火時效之防火牆予以區劃分隔,且 其防火門應具有 2 小時防火時效之功能。 3.1.5 火災防範 3.1.5.1 各廠、站之防火設計,至少包括下列各項: (1) 防火設施設備 (2) 煙霧偵測系統 (3) 火災偵測系統 (4) 火焰、煙霧控制設施 (5) 避難逃生方式 (6) 消防員進入車站之通路 (7) 滅火方式 3.1.5.2 防火設施設備之設計,應使用具耐燃性材料、具防火時效之構造及具滅火 性能設備之安裝,以達到減少發生火災之危險。 3.1.5.3 廠站規劃應盡量減少潛在火源,並使用耐燃性或低煙無毒材料,如有易燃 材料應設置特殊空間貯放。 3.1.5.4 廠站規劃火焰、煙霧控制設施可採防火區劃、防煙區劃、煙控(含排煙) 等方法,以減緩火焰及煙霧之擴散速度。 3.1.5.5 捷運系統各廠站應依捷運系統之特性規劃防火區劃,其中公共區域之防火 區劃不得影響乘客逃生至安全區域之疏散時間。但作商店用途之區域,仍 應依建築技術規則有關防火區劃之規定辦理。 3.1.5.6 另廠站與聯合開發大樓共構或與鄰近建築物相通者,兩者應有各自之出入 口通達避難層,其連通處應設置 3 小時防火時效防火門。 3.1.5.7 廠站設置煙霧控制系統時,其排煙管道應專用。 3.1.5.8 車站之防煙垂壁設計應考慮與標誌、通訊及環控等設施整合。 3.1.5.9 地下車站出入口通道其長度超過 30m 時,須檢討設置防煙垂壁;長度超過 50m 時,須檢討設置排煙口。 3.1.5.10 車站之非公共區須以具有 1 小時以上之防火區劃,予以分隔;並應依消防 法及各類場所消防設備設置規定,設置各種消防安全設備。 3.1.5.11 車站內非公共區之逃生,應逃至安全地點。在僅有單一逃生方向之處,逃 生距離不得超過 20m;在有兩個逃生方向之處,逃生距離不得超過 40m。 自機房之逃生路徑,可包括人孔或爬梯。 3.1.5.12 地下機廠或地下調車場內,其通往最近逃生處之距離不得超過 122m。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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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13 車站應設有非供疏散乘客使用之第二條通路,以供消防人員於有需要時進 入車站。其入口位置應鄰近道路,使易於進出,並應有通路通達車站各層。 3.1.5.14 供消防人員使用之樓梯級高不得大於 20cm,級深不得小於 21cm,且不可 使用爬梯。樓梯之最小寬度應為 1.0m。 3.1.5.15 在地下車站,消防人員進入車站之路徑,不得穿越排煙管道及與排煙路徑 相通之空間。 3.1.5.16 各廠站須安裝附有火警分區圖面資料之火警受信總機,該廠站管理區域內 的自動火警探測器、手動報警機(附易碎玻璃外框)、排煙設備及消防設 備信號均應接到此火警受信總機。 3.1.5.17 火警受信總機應能將各火警區劃綜合火警信號向該廠站的監控電腦及行控 中心發出信號,並由該廠站內的監控電腦發出可調整音量大小之警示音響。 3.1.5.18 當收到火警信號時,火警受信總機及火警綜合盤將可發出警報聲響及警報 視訊,而緊急廣播則由預錄語音警示或工作人員透過廣播系統發佈。 3.1.5.19 一定時間內未發佈火警訊號時,則由廣播系統自動發出警報聲響。 3.1.5.20 當緊急廣播動作時火警受信總機及火警綜合盤之警報聲響應予暫停,並在 緊急廣播停止動作後恢復動作,除非人為靜音、復歸。在車站所有人員可 能到達處或其他區域,火警警報音響裝置通常須能產生距離 100cm 處至少 90 分貝之音量。 3.1.5.21 捷運廠站各區域必須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及主管機關相 關解釋令,設計及安裝合適之火警自動探測器,且考量避免環境干擾產生 誤動作。 3.1.5.22 每一個自動滅火系統要在其本身控制盤、火警受信總機及廠站監控電腦上 必須至少能顯示下列狀況: (1) 火警 (2) 滅火動作 (3) 故障 3.1.5.23 由車站及軌道區水電工程所提供之泵浦及其它機電設施故障及水池的水位 必須有現場及遠方二種方式顯示。當高、低水位超過標準時,須發出警報 信號至站務室與行控中心。 3.1.5.24 消防系統的水源由各建物的蓄水池經由消防泵浦和加壓設備取得,並應於 消防車易於到達的各出入口設置消防送水口供消防隊連接送水管。消防送 水口或採水口應採崁入式,並依消防法規加以標示。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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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25 捷運各廠站之消防立管及消防栓箱除下列規定外,其餘應依照消防法規之 要求設置。 3.1.5.26 消防立管系統應依法規辦理並使用濕管的型式。隧道內消防立管則採用乾 管型式,並附有消防水控制閥,裝於隧道口,控制閥為電動操作型,且在 火警受信總機設有遙控裝置。 3.1.5.27 建物內的消防栓箱應包含 38mm 和 63mm 口徑之消防栓,供連接長 15m 並 附快速接頭之兩條消防水帶。 3.1.5.28 隧道內應每 50m 裝置一消防栓,並附閥和 63mm 水帶快速接頭。 3.1.5.29 地下車站內靠近隧道處及隧道橫向通道內應設消防水帶箱,每一箱內應放 置 5 條 30m 長的 63mm 水帶,二十型乾粉滅火器二只和瞄子乙具。 3.1.5.30 捷運各廠站應依消防法規之要求設置手提式滅火器,其位置應放在明顯及 易於取用的地方,在非公共區域內採用旋架懸掛式,在公共區域則放置在 箱子內為原則。 3.1.5.31 氣體自動滅火系統必須包含貯存容器、配管、電動機械動作及手動之啟動 裝置。 3.1.5.32 自立式貯存桶必須設置在安全地區且鄰近保護區,但若該桶放於公共逃生 路徑旁,應使用鐵絲網加以隔離。鐵絲網之門應可上鎖。 3.1.5.33 所用之滅火介質,應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認可。 3.2 機電系統安全要求 3.2.1 捷運系統控制中心之電力遙控系統,為確保系統操作無誤,其系統應具聯鎖安 全控制功能。 3.2.2 系統規劃設計時應考慮避免影響其他系統及受其他系統干擾之防治措施及雷擊 保護。 3.2.3 行控中心應設置緊急發電機,即使在全線所有主變電站都停電的情況下,行控 中心仍可由緊急發電機供電。 3.2.4 隧道通風系統,於列車因故停留於隧道內時,應能提供一機械通風氣流。於隧 道內列車失火、地下車站或隧道內發生火災時,隧道通風系統應能排出煙霧, 以維持一安全逃生通路。 3.2.5 為降低電氣事故危險,車站配電室及牽引動力配電室應使用完全無油設備,變 壓器為模鑄密封式。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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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捷運系統供給電聯車之導電軌或電車線應設有緊急斷電設施,於緊急事件時可 由車站內、軌道旁之緊急跳脫站或行控中心使牽引電力跳脫。 3.2.7 捷運系統主電源失效時,號誌系統、緊急通訊系統及行控中心等涉及安全之子 系統,均應有不斷電系統供電。 3.2.8 各階段工作應依中華民國及國際標準、準則及規範,執行系統保證及安全管理 作業,並考量全生命週期成本,落實於該階段工作與成果中,以保證符合功能、 安全、可用度及維修度要求。 3.3 機電系統設計要求 3.3.1 捷運建設各機電子系統間應有良好之界面整合與功能協調,並訂定系統保證作 業相關規範,以使系統達一定的可用度及可靠度。 3.3.2 系統設計應考量各設備之壽年要求。 3.3.3 系統設計須能達到減少維修人力及降低壽年週期成本之目標。 3.3.4 系統設計應儘可能減少營運維修人員在操作或維修作業上之混淆。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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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交通部《捷運系統建設技術標準規範》,110年6月7日修正;交技(110)字第1105006999號。依交通部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