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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環評作業、審查及公開程序(2/4);原PDF第70–8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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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重大環境影響之虞
第二階段環評開發單位評估是否成立工作小組
開發單位應於新聞紙刊載、將說明書分送有關機關,於適當地點陳列或揭示
開發單位應召開公開說明會,蒐集意見及釐清爭點
書面告知有 刊登新 上網公開 適當地點陳
開發單位評估是否簽請交通部(業務司)成立專案小組協助釐清爭點 關機關 聞紙3日 30日 列揭示30日
主管機關(環保署)召開會議界定評估範疇
開發單位依據範疇界定會議結論進行環境調查及評估作業 開發單位舉行公開說明會,並上網公開
開發單位針對範疇界定會議中機關間爭議擬定處理方案
公開說明會後45日內作成紀錄,
開發單位應將爭點的處理方式載入評估書初稿
並上網公開
開發單位將評估書初稿送交通部
主管機關召開範疇界定會議
交通部(環保小組)會請業務司簽辦現勘及公聽會,業務司得依個案情形,建議
部(次)長授權所屬機關辦理,或指派本部或所屬機關適階主管人員擔任主持人,
以部稿或請所屬機關代辦部稿方式(以本部名義)繕發開會通知單
開發單位製作評估書初稿
開發單位協助交通部辦理現場勘查、公聽會議、資訊上網公開及蒐集意見
開發單位協助交通部做成現勘及公聽會紀錄,代辦部稿函知相關機關及上網公開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現勘及公聽會,並上網公開
開發單位應將爭點釐清結果及所遭遇困難陳報交通部(業務司),業務司得依個
案情形,以開會或函文方式協助解決。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釐清非屬主管機關
開發單位修正評估書初稿,送交通部(環保小組) 所主管法規之爭點
交通部(環保小組)請業務司確認爭點的處理回應均已納入評估書初稿後,簽請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作成紀錄,
核轉環保署 開發單位依據紀錄修正評估書初稿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將勘察現場、公聽
交通部將評估書初稿核轉環保署
會紀錄及評估書初稿送主管機關審查
環保署召開專案小組審查會議及環評委員會議時,交通部(環保小組)簽請
環評委員會審查,作成審查結論 業務司會同出席,協助說明開發行為之政策及建議。
開發單位應依會議結論修正評估書初稿,經確認後,將定稿本送環保署認可。 開發單位依審查結論修正評估書初稿,
環保署公告審查結論及評估書,開發單位應依審查結論及承諾事項確實執行。 作成評估書,送主管機關認可
工作小組或專案小組評估是否解散。
主管機關公告審查結論及評估書
圖2: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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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書件審查 環評法第 7 條: 開發單位申請許可開發行為時,應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 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審查。 主管機關應於收到前項環境影響說明書後 50 日內,作成審查結論公告之,並通知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及開發單位。但情形特殊者,其審查期限之延長以 50 日為限。 環保署為持續掌握未來環境影響評估送審具爭議性或大型開發案件,充分蒐 集當地民眾團體意見,且藉現場勘察掌握環境背景現況,納入後續環境影響評估 審查參酌資訊,自 105 年起試辦、106.12.14 修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 估審查委員會專案小組意見陳述會議及現場勘察計畫」,由該署於環境影響說明 書專案小組初審會議前辦理現場勘察或意見陳述會議,前項蒐集意見除納入當日 現場勘察行程規劃參考外,並將要求開發單位及有關機後續以書面方式切實回應, 且由該署追蹤控管各盤點意見後續處理後續處理情形。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專案小組意見陳述會議及現場勘察計畫 (摘錄) 一、計畫目的(略) 二、適用案件 (一)本署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受理審查之環境影響說明書,經本署 組成初審專案小組,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屬「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審查收費辦法」附表規範之大型或特大型開發行為。 2. 開發行為所在基地位於本署 106 年 3 月 15 日預告或未來修正發布之「開發行為環 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附件二「環境敏感區位調查表」之第一級環境敏感區位者。 3. 非屬前 2 項之開發行為,得視個案需要,經主任委員同意後,辦理現場勘察或意見 陳述會議。 (二)本署受理審查之其他環境影響評估案件類型,經專案小組初審決議認有必要增 加辦理意見陳述會議或現場勘察者。 三、舉行日期及通知方式 (一)舉行日期由本署擇定之,原則於當日依序辦理意見陳述會議及現場勘察。 (二)前項資訊將於舉行 7 日前公布於「本署環評書件查詢系統」網頁(網址: https://eiadoc.epa.gov.tw/eiaweb/Main.aspx?func=00),供各界線上報名參加。 (三)本署於舉行 7 日前發函通知下列機關或人員,並檢附報名表單, 供各界採紙 本回傳報名使用:(略) 四、意見陳述會議舉辦地點(略)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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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專案小組意見陳述會議及現場勘察計畫 (摘錄)(續) 五、意見陳述會議進行方式 (一)本會議主席,由專案小組召集人擔任,並得由相關專業人員、口譯人員或其他 熟諳法令之人員在場協助。 (二)前項召集人因故臨時無法出席時,得指定其他委員擔任主席。 (三)(略) (四)本會議目的係蒐集紀錄當地民眾團體意見,要求開發單位及有關機關於後續審 查補正過程切實回應,且持續追蹤控管意見處理情形,當日會議不會作成通過與否 等涉及價值判斷之結論。 (五)基於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7 條有關審查日數之限制,本會議以召開 1 次為原則, 倘因不可抗力因素致會議延期舉行或中斷者,由本署另行考量是否擇期重新辦理。 (六)~(九)(略) 六、現場勘察地點及進行方式 (一)開發單位應就開發行為申請內容及鄰近環境敏感對象提出建議現場勘察地點及 路程安排,經納入意見陳述會議蒐集各方意見後,由專案小組召集人考量其必要性、 可行性、安全性等因素後,擇定現場勘查地點及順序。 (二)現場勘察過程倘遇有不可抗力因素(如可行性、安全性等),專案小組召集人 得中止後續現場勘察程序。 (三)~(五)(略) 七、意見陳述會議及現場勘察紀錄及後續盤點追蹤 (一)本署將於意見陳述會議及現場勘察紀錄作成後 30 日內,公布於「本署環評書 件查詢系統」網頁。 (二)本紀錄意見中涉及該開發案環境影響評估事項者,本署將提供並要求開發單位 切實回應,並就盤點意見列明以下處理情形,本署將納入追蹤,作為後續環境影響 評估審查參考:(略) (三)本紀錄意見中涉及該開發案非屬本署主管法規爭點者,本署將轉請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釐清相關爭點,並提出有關說明。 (四)本紀錄意見中與該開發案無關者,本署將記明於會議紀錄,但不納入該案後續 處理或回應,必要時轉送有關權責機關酌處。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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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準則第 6 條: 主管機關收到說明書或評估書初稿,應進行程序審查,依附件一記載,確定其程序及 書件內容符合相關規定;有未符合者,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並副知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但經主管機關同意限期補件者,不在此限。 作業準則第 7 條: 經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3 款之綜合評估者簽名或開發單位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最 近連續二次評鑑合格之技術顧問機構製作之說明書或評估書初稿,依本法第 7 條或 第十三條送主管機關審查時,主管機關得免程序審查。 前項書件未依本法第 6 條第 2 項或第 11 條第 2 項各款所列事項記載或不符本準則者, 主管機關得視情形對該綜合評估者或技術顧問機構公告其不符事項,或對日後由其 簽名、製作之書件從嚴程序審查。 環評書件的審查包括程序審查及實體審查兩部分,開發案所提送之環評書件 通過程序審查且繳交費用後,進入實體審查程序,即環保署環境影響評估委員會 就個案特性組成專案小組初審,及專案小組獲致結論後提送該署環評大會審查。 1. 程序審查:環保署依作業準則第 6 條附件一所列之「環境影響評估程序及書 件內容確認項目」逐項檢查,若有不符合者,則不予受理或要求補件。 (1) 環境影響說明書 i. 未經交通部轉送。 ii. 環境影響說明書項目與內容,不符環評法第 6 條及作業準則第 4 條 至第 7 條規定者。 iii. 開發基地範圍圖未標明土地使用現況。 (2) 評估書初稿 i. 未經交通部轉送。 ii. 評估書初稿項目與內容,不符環評法第 11 條及作業準則第 4 條至第 7 條規定者。 iii. 開發範圍圖未標明土地使用現況。 iv. 環境影響說明書未分送有關機關。 v. 環境影響說明書未經陳列或揭示,或陳列、揭示未達 30 日以上。 vi. 未於新聞紙刊載(連續 3 日)開發單位之名稱、開發場所、審查結論 及環境影響說明書陳列或揭示地點。 vii. 環境影響說明書未舉辦公開說明會。 viii. 欠缺交通部舉辦之現場勘察紀錄、公聽會紀錄。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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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x. 未依範疇界定會議之規定執行有關事項。 (3) 評估書:未依審查結論修正評估書初稿。 2. 實體審查:環評書件經環保署受理並由本局繳交審查費後,正式進入實體審 查。主管機關應將該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初稿及審查會議資訊公開於中 央主管指定網站,徵詢相關機關、團體或人民意見及旁聽審查會議。(施行 細則第 13 條) 3. 書面意見答覆:目前環保署專案小組初審作業方式,於會議前先請環評委員 及相關單位對環評書件內容提出書面意見,該署以電子郵件提供開發單位, 並要求開發單位於專案小組初審會議 2 日前提出書面審查意見答覆資料及會 議簡報初稿。書面審查意見答覆時間緊迫,且為環評委員審查重點,建議開 發單位應即時就答覆資料及會議簡報初稿內容進行審查或召開審查會議,統 整答覆資料及簡報內容,以利專案小組初審會議順利進行。 4. 初審會議:環保署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專案小 組初審會議作業要點」召集環評委員、專家學者 8 人至 14 人組成專案小組, 召開初審會議。並得邀請相關機關、團體、當地居民或代表列席陳述意見。 該作業要點內容整理如圖 5.2。 5. 委員會: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置環 評委員 21 人,由環評委員、專家學者 5 人以上組成之專案小組初審會議獲致 結論後,再提報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大會)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整 理如圖 5.3。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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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專案小組初審會議作業要點 (106.10.31) 依 一 本要點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 議 七 初審會議應依下列議程進行: 據 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六條第一項 程 (一)主席致詞。 訂定之。 (二)開發單位簡報。 委 二 本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三)列席單位或人員陳述意見。 員 之委員會議開議前,得就審查環境影響評估個案 (四)就本案相關議題進行討論。 組 有關事項組成專案小組召開初審會議(以下簡稱 成 初審會議)。 (五)列席單位、人員除機關代表、人員外,其 他團體、居民代表及開發單位離席。 初審會議作業方式,除另具特殊性之個案簽請主 任委員核示外,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六)專案小組作成結論。 (七)散會。 三 專案小組應視個案特性,由本會委員、專家學者 八至十四人組成,並得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列席。 會 八 初審會議進行期間,列席人員或開發單位如有破 初審會議之主席,由主任委員指派或由參與初審 議 壞或擾亂會場秩序情形,主席得隨時命其離開會 會議之委員互選之。 規 場。 初審會議召開前,由本會幕僚作業單位將開發單 定 九 本會幕僚作業為製作紀錄之需要,得於專案小組 位送審文件函送本會委員、專家學者,並以七日 召開初審會議中錄音、錄影或照相;其餘出 至十日之期限為原則,供委員、專家學者研提書 (列)席人員均不得錄音、錄影或照相。但經主 面審查意見。 席同意者,不在此限。 相關機關委員得指派代理人出席初審會議。 第四項專家會議作成之處理建議,應納為初審會 專案小組初審會議之議決,應有委員及專家學者 議討論之參考。 四人以上出席,始得為之。 專案小組召集人得視個案需要,經主任委員同 召 十 同一個案召開初審會議次數,以不超過三次為原 意,就特定環境議題召開專家會議。該會議得由 開 則,並由初審會議主席就相關意見彙整後提報本 本署邀請下列三方各推薦專家學者代表一至二人 次 會審查。但情形特殊,經主任委員同意者,不在 參加,由原專案小組召集人主持,與專案小組進 數 此限。 行專業討論: 補 十 開發單位補正資料如經初審會議認定未符規定, (一)相關人民團體。 充 一 經提報本會審查決議認定未符規定者,本署應依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開發單位。 修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函請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區公所。 正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駁回開發行為許可之申請。 前項任一方所推薦專家人數超過二人時,本署將 前項補正資料係本會委員、專家學者針對開發單 請有推薦專家之機構或團體,就所推薦專家進行 位送審文件所要求補正者,該委員、專家學者應 票選,如票選結果有得票數相同之情形,則由本 就前次意見或會議結論之回覆,延續表達意見, 署簽請主任委員核定。 確認開發單位補正資料之回應是否符合規定或足 第四項之被推薦人應具備該特定環境議題相關之 供審查判斷所需資訊。 學經歷及專長;推薦應以書面為之,並載明被推 薦人員姓名、學經歷、專長、聯絡電話、地址等 十 初審會議如已獲致結論,但要求開發單位將補充 資料。 二 或修正相關事項,送專案小組或相關機關確認 第四項專家會議作成之處理建議,應納為初審會 後,再提報本會審查時,其確認以一次為限。專 議討論之參考。 案小組委員、專家學者或相關機關代表有不同意 確認開發單位所補充或修正相關事項之意見,併 列 四 本署得邀請相關團體、當地居民及毗鄰之鄉 其他初審會議結論提報本會審查。 席 (鎮、市、區)居民或代表就環境影響評估有關 人 事項,列席初審會議陳述意見。 員 十 初審會議如已獲致結論,應提報本會審查。但開 五 相關團體、當地居民或代表欲列席參加初審會 三 發單位認為需時間補充資料,應於收到初審會議 議,得於會議前,以書面或電話,敘明參加人員 紀錄三日內以書面告知本署。補充資料時間,最 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向本署申請參加。 長以三十日為限。 各團體或各村(里)居民列席會議人數,以二人 本署於收到開發單位補充資料,應予本會委員審 為限。 查時間至少五日後,提報本會審查。 依第一項規定參加列席之總人數以二十人為限, 開發單位未於期限屆滿前備齊補充資料送本署 由本署依申請者意見代表性及第一項申請到達時 者,即以開發單位於初審會議時所提報之資料, 間順序定之。但經本署邀請列席者不在此限。 於期限屆滿後提本會審查。 六 列席人員得備妥書面意見送交初審會議。 圖 5.2 專案小組初審會議作業要點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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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112.01.12) 依 第 本規程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 初 第 本會委員會議開議前,得就第二條審查之書件徵 據 1 之。 審 6 詢有關委員、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團體意見, 條 會 條 經分析彙整後提報委員會議審查。必要時,得經 議 主任委員核可,召開初審會議,獲致初審結論後 委 第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以 提報委員會議審查。 員 2 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 前項初審會議得由委員、專家學者五人以上組成 會 條 一、關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環境影響說明書 小組進行審查,並由主任委員指派一人擔任召集 任 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稿、環境影響差異分析 人。 務 報告之審查。 召 第 本會委員會議每月開會一次為原則,由主任委員 二、關於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環 開 7 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主任委 境影響調查報告書及其因應對策之審查。 次 條 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 三、關於有影響環境之虞之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 數 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未能出席時, 估事項之審查。 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開會時並得邀請 四、依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要求開發單位另行 開發單位、有關機關或學者專家列席。 提報書件之審查。 本署為開發單位時,會議主席由出席之署外委員 互推一人擔任之。 第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行政院環境 3 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署長兼任;副主任委員 出 第 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 條 一人,襄助會務,由本署副署長兼任。 席 8 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 人 條 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委 第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 數 前項會議,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 員 4 為當然委員外,有關機關代表五人,由內政部、 理;機關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該機關人員代 會 條 衛生福利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國家科學及技 表出席會議及表決。 組 術委員會及國家發展委員會之司(處)長層級以 織 上人員兼任;其餘委員十四人,由主任委員就具 迴 第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開發單位時,其機關委員應 有環境影響評估相關學術專長及實務經驗之專家 避 9 迴避討論及表決。與審查各開發計畫有利害關係 學者中聘兼。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 條 之委員,亦同。 分之一。 本會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利益迴避,除前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其中專家學者委員,續聘 項所定迴避要求外,另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 得連任一次,每次改聘席次不得少於該等委員人 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數二分之一。 前條第一項委員應出席人數之計算方式,應將迴 避之委員人數予以扣除,作為委員總數之基準。 第一項有關機關代表職務異動時,各該機關應改 派代表,補足原任期;專家學者委員出缺時,應 予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支 第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領 10 費 條 用 第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 5 會有關事務,由本署綜合計畫處處長兼任。本會 施 第 本規程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發 條 幕僚作業由本署綜合計畫處派員兼辦。 行 11 布條文自一百十年八月一 日 條 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圖 5.3 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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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審查結論 環評法第 7 條第 2 項: 主管機關應於收到前項環境影響說明書後 50 日內,作成審查結論公告之,並通知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及開發單位。但情形特殊者,其審查期限之延長以 50 日為限。 施行細則第 13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就環境影響說明書或依本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就 評估書初稿進行審查時,應將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初稿內容、委員會開會資訊、 會議紀錄及審查結論公布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以下簡稱指定網站)。 前項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初稿內容及開會資訊,應於會議舉行 7 日前公布;會議 紀錄應於會後 30 日內公布;審查結論應於公告後 7 日內公布。 施行細則第 43 條: 主管機關審查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作成之審查結論, 內容應涵括綜合評述, 其 分類如下: 一、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 二、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 三、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 四、認定不應開發。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環保署應於收到環境影響說明書後 50 日內,做成審查結論公告,並通知交 通部及本局。 1. 審查結論如為通過或有條件通過,即不需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 並經許可者,開發單位應舉行公開說明會。 2. 如認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者, 則正式進入第二階段程序。 3. 如審查認定不應開發,則應報局決定是否另提替代方案或辦理結案。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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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環保署公告之制式審查結論內容已限制審查結論有效期限:
本案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開發單位應依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評
估報告書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
本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定稿經本署備查後始得動工,並
應於開發行為施工前30 日內,以書面告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本署預
定施工日期;採分段(分期)開發者,則提報各段(期)開發之第1 次
施工行為預定施工日期。
本案自公告日起逾10 年未施工者,審查結論失其效力;開發單位得於期
限屆滿前,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轉送主管機關展延審查結論效期
1 次,展延期間不得超過5 年。
【案例26】 台3 線新旗尾橋配合河川治理計畫改建橋梁工程環境影響說明書
109.07.16 環保署公告審查結論:
1. 公告「台3 線新旗尾橋配合河川治理計畫改建橋梁工程環境影響說明書」審
查結論:
(1) 本案經綜合考量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委員、專家學者、各方意見及
開發單位之答覆,就本案生活環境、自然環境、社會環境及經濟、文化、
生態等可能影響之程度及範圍,經專業判斷,認定已無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8 條及施行細則第19 條第1 項第2 款所列各目情形之虞,環境影響說
明書已足以提供審查判斷所需資訊,無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
評述理由如下:……(略)
(2) 本案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開發單位應依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之內容
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
(3) 本環境影響說明書定稿經本署備查後始得動工,並應於開發行為施工前
30 日內,以書面告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本署預定施工日期;採分段(分
期)開發者,則提報各段(期)開發之第1 次施工行為預定施工日期。
(4) 本案自公告日起逾10 年未施工者,審查結論失其效力;開發單位得於期
限屆滿前,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轉送主管機關展延審查結論效期
1 次,展延期間不得超過5 年。
2. 對本處分如有不服者,得自本處分公告之翌日起30 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
本署,再由本署轉送行政院審議。
67¶ 公路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手冊|原檔第7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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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開說明會之辦理 (一)不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者: 環評法第 7 條第 3 項: 前項審查結論主管機關認不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並經許可者,開發單位應舉 行公開之說明會。(認定不應開發者,無須辦理公開說明會)。 施行細則第 18 條: 開發單位依本法第 7 條第 3 項舉行公開之說明會,應於開發行為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許可後動工前辦理。 開發單位應依環保署函通知及公告之審查結論,製作環境影響說明書定稿本 送環保署備查後,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開發許可後動工前辦理公開說明會。 (二)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者: 環評法第 8 條: 前條審查結論認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者,開 發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將環境影響說明書分送有關機關。 二、將環境影響說明書於開發場所附近適當地點(5 處以上)陳列或揭示,其期間 不得少於 30 日。 三、於新聞紙刊載(連續 3 日)開發單位之名稱、開發場所、審查結論及環境影響 說明書陳列或揭示地點。 開發單位應於前項陳列或揭示期滿後,舉行公開說明會。 環評法第 9 條: 前條有關機關或當地居民對於開發單位(本局)之說明有意見者,應於公開說明會後 15 日內以書面向開發單位提出,並副知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施行細則第 21 條: 開發單位依本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刊載新聞紙,應連續刊載 3 日以上。 應繼續進行二階環評之案件,無須製作環境影響說明書定稿本送環保署備查, 應將環保署公告審查結論納入環境影響說明書(陳列本)後,辦理說明書陳列、 揭示及公開說明會等後續作業。 68
¶ 公路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手冊|原檔第8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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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開說明會之程序 施行細則第 22 條: 開發單位依本法第 7 條第 3 項或第 8 條第 2 項舉行公開說明會,應將時間、地點、方 式、開發行為之名稱及開發場所,於 10 日前刊載於新聞紙及公布於指定網站,並 於適當地點公告及通知下列機關或人員: 一、有關機關。 二、當地及毗鄰之鄉(鎮、市、區)公所。 三、當地民意機關。 四、當地村(里)長。 前項公開說明會之地點,應於開發行為所在地之適當地點為之。 開發單位於第一項公開說明會後 45 日內,應作成紀錄函送第 1 項機關或人員,並公 布於指定網站至少 30 日。 (四)適當地點及有關機關: 施行細則第 20 條: 本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本細則第 22 條第 1 項、第 2 項及第 26 條第 2 項所稱之適 當地點,指開發行為附近之下列處所: 一、開發行為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及村(里)辦公室。 二、毗鄰前款鄉(鎮、市、區)之其他鄉(鎮、市、區)公所。 三、距離開發行為所在地附近之學校、寺廟、教堂或市集。 四、開發行為所在地 500 公尺內公共道路路側之處所。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處所。 開發單位應擇定前項 5 處以上為環境影響說明書陳列或揭示之處所,並力求各處所平 均分布於開發環境區域內。 開發單位於陳列或揭示環境影響說明書時,應將環境影響說明書公布於指定網站至少 30 日。。 環保署 105.05.12 修正公布「環境影響評估公開說明會作業要點」,整理如圖 5.4。公開說明會及範疇界定程序相關規定如圖 5.5。 依公開說明會作業要點第 3 點規定,施行細則第 22 條第 1 項第 1 款有關機 關,至少應包括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主管機關審查環境影響說明書時 邀請之其他機關;施行細則第 22 條第 1 項第 3 款當地民意機關,至少應包括開 發行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議會及鄉(鎮、市)民代表會等。 綜於上述,開工之要件在於開發行為之環境影響說明書已通過環保署審查, 其計畫經交通部許可,且完成公開說明會之召開,並將公開說明會會議紀錄於環 保署指定網站公開後,方可動工。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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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交通部公路局《公路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手冊》,112年版。依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