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前先看:應回查公路局官方最新版本,並併同契約、核定設計與個案條件使用。
伍、環評作業、審查及公開程序(1/4);原PDF第58–69頁。
本節閱讀與適用提醒
- 版本狀態:本批依交通部公路局官方網站於2026年8月31日提供的文件整理;使用前仍須回查官方頁面。
- 文件層級:作業手冊、技術指引、注意事項與作業要點並非全部等同於契約施工規範,應按個別法源、適用對象與契約納入情形使用。
- 個案適用:實際工程應併同現行法令、核定設計、契約、審查結論及現地條件判斷。
- 表圖公式:表格、公式、係數、圖例與檢查表應對照原版面,並連同單位、條件及前後文閱讀。
- 引用文件:原文引用的法令、CNS、國際標準及其他規範,應另行確認其現行有效版本。
- 署名與來源:保留交通部公路局發布機關資訊與官方來源;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
頁內索引:第58頁 | 第59頁 | 第60頁 | 第61頁 | 第62頁 | 第63頁 | 第64頁 | 第65頁 | 第66頁 | 第67頁 | 第68頁 | 第69頁
¶ 公路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手冊|原檔第58頁
原檔可擷取文字(圖內標註、公式及表格欄位請對照上方原版面)
伍、環境影響評估作業、審查及公開程序 施行細則第 11 條之 1: 本法及本細則所規範之環境影響評估流程詳見附圖。 符合認定標準之應實施環評開發行為 第二階段環評 開發單位擬具「開發行為規劃內容」 適當地點 刊登新聞 上網公開 書面告知 陳列揭示 紙3日 30日 有關機關 30日 【細21】 【細20】 上網公開收集 【法8】 開發單位書面告知 意見20日 有關機關【作9】 【作9】 開發單位舉行公開說明會, 開發行為擬具說明書主要章節內容 並上網公開【法8、細22】 【作15】 公開說明會後45日內作成紀錄, 並上網公開【細22】 表列或自願二階環評案件 【細19】 主管機關召開範疇界定會議 【法10、細22-1】 是 否 開發單位製作評估書初稿 公開上網20日 開發單位舉行公開 開發單 【作15】 會議【作15】 位將說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現勘及公聽會, 明書送 並上網公開【法12、細26】 目的事 開發單位將說明書送目的事業 業主管 主管機關【細11-1】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釐清非屬主管機關 機關 所主管法規之爭點【細11-1】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釐清非屬 主管機關所主管法規之爭點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作成紀錄, 【細11-1】 開發單位依據紀錄修正評估書初稿 【細26】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將說明書 送主管機關【法7】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將勘查現場、公聽會 紀錄及評估書初稿送主管機關審查 【法13】 環評委員會審查【細13】 有重大環境 環評委會審查,作成審查結論 影響之虞 【細38】 無 開發單位依審查結論修正評估書初稿, 主管機關公告審查結論 作成評估書,送主管機關認可【法13】 【法7、細13】 主管機關公告審查結論及評估書 開發單位依審查結論修正 【法13、細30】 說明書送主管機關【細30】 開發單位舉行公開說明會 【法7、細22】 47
¶ 公路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手冊|原檔第59頁
原檔可擷取文字(圖內標註、公式及表格欄位請對照上方原版面)
一、第一階段—製作環境影響說明書 環評法第 6 條: 開發行為依前條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開發單位於規劃時,應依環境影響評估 作業準則,實施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並作成環境影響說明書。 依環評法第 6 條規定,本局暨所屬工程處之開發行為依環評法第 5 條規定應 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應於規劃時依作業準則辦理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製作 環境影響說明書。 環境影響說明書應記載事項如表 5.1: 表 5.1 環境影響說明書應記載事項 章 名稱 章節 名稱 節 開發行為可能影響範圍之各種相關計畫及環 1 開發單位之名稱及其營業所或事務所 6 境現況 2 負責人之姓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7 預測開發行為可能引起之環境影響 環境影響說明書綜合評估者及影響項目撰寫者之 3 8 環境保護對策、替代方案 簽名 4 開發行為之名稱及開發場所 9 執行環境保護工作所需經費 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不良影響對策摘 5 開發行為之目的及其內容 10 要表 作業準則第 2 條: 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以下簡稱認定標準)認定應實 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以下簡稱開發行為),其環境影響說明書(以下簡稱 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以下簡稱評估書)之製作,依本準則之規定;本 準則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 作業準則第 5 條: 開發單位得於製作說明書時,檢具本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4 款至第 8 款資料,向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提出,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預審。 主管機關得就環境影響評估有關事項邀集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委員、專家學者及 相關機關、團體召開預審會議;其會議結論,開發單位應納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重 點。 作業準則第 9 條: 開發單位於開始進行環境影響評估時,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以下簡稱指定網 站),刊登下列事項,供民眾、團體及機關於刊登日起 20 日內以書面或於指定網站 表達意見: 一、開發行為之名稱。 二、開發單位之名稱。 48
¶ 公路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手冊|原檔第60頁
原檔可擷取文字(圖內標註、公式及表格欄位請對照上方原版面)
三、開發行為之內容、基地及地理位置圖。 四、預定調查或蒐集之項目、地點、時間及頻率。 開發單位應將前項刊登事項以書面告知該開發行為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開發行為 基地所在地之下列對象: 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二、直轄市或縣(市)議會。 三、鄉(鎮、市、區)公所。 四、鄉(鎮、市)代表會。 五、鄉(鎮、市、區)之村(里)辦公處。 開發單位應記載並參酌民眾、團體及機關表達之意見,據以檢討規劃其評估內容。 作業準則第 15 條: 開發單位作成說明書前,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刊登說明書主要內容:將說明書中有關本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4 款至第 8 款規定說 明書記載之主要內容,刊登於指定網站,供民眾、團體及機關於刊登日起 20 日內 以書面或於指定網站表達意見。 二、舉行公開會議:舉行公開會議供表達意見,並於會議 10 日前將會議時間、地點及 前款規定說明書之主要內容,刊登於指定網站;且以書面將相關會議訊息告知該開 發行為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開發行為基地所在地之下列對象,以利周知並供表達 意見: (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二)直轄市或縣(市)議會。 (三)鄉(鎮、市、區)公所。 (四)鄉(鎮、市)代表會。 (五)鄉(鎮、市、區)之村(里)辦公處。 開發單位應於前項第 2 款公開會議後 45 日內作成會議紀錄,公布於指定網站至少 30 日。 依第 9 條及前二項規定所蒐集之意見及會議紀錄,開發單位應將其辦理情形及各方意 見處理回應,編製於說明書。 開發單位之開發行為符合本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附表二或因自願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 響評估者,免依前三項規定辦理。 依環保署 104.07.16 公告: 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1 項、第 20 條第 3 項、第 22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第 22 條之 1 第 1 項、第 2 項及第 3 項、第 26 條第 1 項及第 4 項,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5 條之 1(現為第 9 條)第 1 項、第 10 條之 1(現 為 第 15 條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 公 告 「 環 評 書 件 查 詢 系 統 」 ( 網 址 : https://eiadoc.epa.gov.tw/)為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及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 業準則之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 49
¶ 公路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手冊|原檔第61頁
原檔可擷取文字(圖內標註、公式及表格欄位請對照上方原版面)
本局 97.02.05 函各區養護工程處及各新工工程處略以:「有關辦理環境影響 評估委託技術服務作業,依本局暨所屬各機關(構)權責劃分規定,屬貴處核處 案件之期中報告、期末報告或初稿審查,應由貴處召開審查會議,作業程序可參 考本局工程標準作業程序第章 02060 節(詳圖 5.1 及圖 5.6)自行訂定或參考辦 理。」 本局「環境影響評估(環境影響說明書)委託服務契約」可至本局網站招標 文件下載區下載。本局環境影響說明書作業及審查流程如圖 5.1。 50
¶ 公路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手冊|原檔第62頁
原檔可擷取文字(圖內標註、公式及表格欄位請對照上方原版面)
環境影響說明書之作業及審查流程(流程 02060-1) 學者專家及 有關單位 環保署 交通部 公路總局/工程處 顧問公司 先期作業:環評預算編擬、招 提送工作執行計畫書 標、決標、訂約 工作執行計畫書審查 辦理資訊公開及書面告知 配合機關辦理資訊公開 邀請 邀請 邀請 召開期中報告審查會 提送期中報告 辦理說明書主要章節資訊公開 提送公開會議所需資料 公開會議資訊公開 配合機關辦理資訊公開 辦理公開會議簡報、答詢 召開公開會議 及會議紀錄 召開期末報告審查會 提送期末報告 複審 提送說明書初稿 通知繳交 釐清爭點 陳報 提送說明書 審查費 政策說明及建議 會同 出席 出席 出席 召開審查會 不應 開發 審查結論 轉送 提送說明書定稿本及光碟 應進行 通過 二階 或有條件 環評 通過 計畫終止 審查結論公告 服務終止 A 提送說明書定稿本、 轉送 或 承諾事項製作成冊及光碟 定稿本同意備查 核可 條 提送說明會所需資料 辦理說明會資訊公開(註 2) 件 配合機關辦理資訊公開 辦理說明會之簡報、答詢 召開公開說明會 及會議紀錄 會議紀錄函送有關機關人員 提送公開說明會議紀錄 辦理資訊公開 配合機關辦理資訊公開 環境保護管理作業(流程 14020) 服務終止 辦理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及『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 註 1:『說明書』係指『環境影響說明書』。 註 2:公開說明會應於開發行為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動工前辦理。 圖 5.1 環境影響說明書之作業及審查流程 51
¶ 公路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手冊|原檔第63頁
原檔可擷取文字(圖內標註、公式及表格欄位請對照上方原版面)
環境影響說明書之作業及審查流程(流程 02060-1) 學者專家及 有關單位 環保署 交通部 公路總局/工程處 顧問公司 審查結論 環境影響說明書 應進行 二階環評 審查結論公告 A 轉送 提送說明書定稿本、光碟 定稿本同意備查 核可 說明書定稿本分送有關機關 說明書定稿本適當地點 陳列或揭示及資訊公開 提送說明會所需資料 辦理說明會資訊公開 配合機關辦理資訊公開 辦理說明會簡報、答詢 召開公開說明會 及會議紀錄 會議紀錄函送有關機關人員 提送公開說明會議紀錄 辦理資訊公開 配合機關辦理資訊公開 範疇界定指引表及會議資訊 提出範疇界定指引表 範疇界定指引表書面審查 網路資訊公開 配合機關辦理資訊公開 邀請 出席 出席 出席 配合範疇界定會議簡報 召開範疇界定會議 修正範疇界定指引表 完成範疇界定程序 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 服務終止 委辦作業(流程 02060-2) 辦理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及『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 註 1:『說明書』係指『環境影響說明書』。 註 2:公開說明會應於開發行為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動工前辦理。 圖 5.1 環境影響說明書之作業及審查流程(續完) 52
¶ 公路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手冊|原檔第64頁
原檔可擷取文字(圖內標註、公式及表格欄位請對照上方原版面)
二、環境影響說明書送審前應注意事項 作業準則第 6 條: 主管機關收到說明書或評估書初稿,應進行程序審查,依附件一記載,確定其程序及 書件內容符合相關規定;有未符合者,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並副知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但經主管機關同意限期補件者,不在此限。 作業準則第 10 條: 說明書應依附件三及附表一至附表十四之規定,評估書初稿、評估書應依附件四及附 表一至附表六、附表十至附表十二、附表十四之規定,記載應記載事項及審查要件; 說明書、評估書初稿、評估書並應備齊附件五規定之圖件。 開發單位依附表七進行環境品質現況調查時,應優先引用政府機關已公布之最新資料, 或其他單位長期調查累積之具代表性資料,如不引用時,應進行現地調查。但應於 附表九敘明理由。 開發單位依前項規定進行現地調查之資料應於指定網站依規定格式傳輸原始數據。 開發單位因區位環境或開發行為特性得調整附表七所規定之調查項目、方法、地點、 時間或頻率。但應於附表九敘明理由。 開發行為符合本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附表二或自願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者,其 說明書附表七環境品質現況調查改依附表八提供資料。 作業準則第 58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會商有關機關訂定評估技術規範,並公告之。 開發單位製作說明書時,依第 10 條第 2 項辦理環境調查作業;如涉及開發行為特性 應提出相關預測、分析及評估模式者,依前項評估技術規範辦理。 開發單位製作評估書初稿時,依範疇界定會議決定之評估範疇辦理環境調查作業;如 涉及開發特性應提出相關預測、分析及評估模式者,依第 1 項評估技術規範辦理。 為使本局同仁於辦理環評業務時,得以快速查核環評書件應包含之項目及內 容,茲編訂「環境影響評估作業委託服務查核項目表」、「工作執行計畫書查核 項目表」、「工作執行計畫書內容查核表」、「工作進度月報表查核項目表」、 「工作進度月報表內容查核表」、「環境影響說明書送審查核項目表」6 款表格 (附錄 4),以供參考。 53
¶ 公路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手冊|原檔第65頁
原檔可擷取文字(圖內標註、公式及表格欄位請對照上方原版面)
環境影響說明書送審前,承辦人員應依作業準則第 6 條及第 10 條附件三規 定查核環境影響說明書及評估書應記載事項及審查要件,並確認下列各項有無遺 漏後,再行辦理送審: 1. 路線名稱、報告日期是否正確。 2. 開發行為內容是否與規劃方案或工程設計內容一致。 3. 路線示意圖是否與規劃之路線相符,且清晰、夠大、符合比例尺之要求。 應於評估圖上加註指北標示、比例尺、起訖點、整數樁號等標示。 4. 路線橫斷面示意圖是否標示清楚且與當初所提出者相符。 5. 各環境品質現況調查項目時效是否符合作業準則附表七(既有資料引用: 送審前 2 年內;現地調查:送審前 1 年內)之規定。 6. 環境保護對策或環境管理計畫之承諾事項在技術上、經濟上是否可行。 7. 挖填土石方量前後是否一致。 8. 所有圖表是否清晰,必要時以彩色印刷,便於閱讀。 9. 規劃、測量、探勘等工作與環境影響評估同時進行時,環境影響評估路 線是否已經核定,且相關資料是否相對應。 10. 環評書件所記載應納入工程計畫考量之軟硬體措施、環保對策及監測計 畫等,是否納入規劃配置及工程成本計算。 54
¶ 公路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手冊|原檔第66頁
原檔可擷取文字(圖內標註、公式及表格欄位請對照上方原版面)
三、環評書件之審查 (一)預審 作業準則第 5 條: 開發單位得於製作說明書時,檢具本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4 款至第 8 款資料,向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提出,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預審。 主管機關得就環境影響評估有關事項邀集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委員、專家學者及 相關機關、團體召開預審會議;其會議結論,開發單位應納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重 點。 環保署目前對環境影響說明書預審會議之辦理方式,先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對此開發行為類別之國家整體發展方向及本計畫之合理性、必要性提出說明;開 發單位簡報說明環境影響說明書重點摘要、逐項說明是否有環評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所列至情形及所為判斷之依據資訊;再由列席單位人員陳述意見;最後進行相 關議題討論。會議不作成結論,所提意見提供開發單位作為評估重點及正式提送 書件審查時之參考。 配合環保署作業準則修正環境品質現況調查資料有效期限及檢討環評作業 時程安排,因預審為非環保署審查必要之程序,且依本局 SOP 亦無預審程序,視 個案需要決定是否辦理預審。 【案例25】 國道 10 號里港交流道至新威大橋新闢道路工程 1. 本案為道路新建工程,總長度 18.1 公里,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 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規定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作業。 2. 西濱南工處 108.07.09 再研議縮短辦理期程,本案依「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 估作業準則」第 5 條規定,環境影響評估作業因預審為非必要之程序,且依 本局 SOP 亦無需預審程序,故為儘可能縮短作業時程,將不提報預審,則 顧問公司可配合完成 4 季現地調查,提早 1 個月提送期末報告。 3. 本案環境影響說明書 109.01.07 經交通部轉送環保署審查,經 2 次專案小組 初審會議,於 109.10.14 環保署第 385 次環評大會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 55
¶ 公路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手冊|原檔第67頁
原檔可擷取文字(圖內標註、公式及表格欄位請對照上方原版面)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施行細則第 11 條之 1: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收到開發單位所送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初稿後,應釐清非屬 主管機關所主管法規之爭點,並針對開發行為之政策提出說明及建議,併同環境影 響說明書或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之勘察現場紀錄、公聽會紀錄、評估書初稿轉送 主管機關審查。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主管機關得敘明理由退回環境影響說明書或 評估書初稿。 交通部已於 105.01.05 制訂「交通部因應環評審查制度變革之工作流程及辦 理原則」,作為交通工程開發單位未來進行工程規劃及環評作業之參考。 本 局 開 發 之 環 境 影 響 說 明 書 應 提 送 交 通 部 轉 送 環 保 署 審 查 。 環 保 署 於 107.06.08 修正「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初稿轉送審查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 表」(如附錄 2),要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7 條或第 13 條規定轉送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初稿時,併同旨述確認表,送主管機關審查。 如轉送審查前未依前項附表逐項完成釐清確認並提出說明及建議者,環保署得依 施行細則第 11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敘明理由退回。 交通部並於 107.06.12 函示,要求各開發單位於提送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 書初稿時,請檢附「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初稿轉送審查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確認表」,並預先勾選確認表中符合項目,填具爭點釐清情形、開發行為之政策 說明及建議等內容,另於備註說明欄填寫參照頁次,送部初審後再核轉行政院環 境保護署審核。 爭點釐清作業應依環境敏感區位及相關法規調查成果進行,所有涉及之敏感 區位皆應有相對應之主管機關意見,建議由開發單位以會議方式邀請所有涉及之 敏感區位主管機關徵詢其意見並列入紀錄,作為填寫目的事業主關機關確認表之 佐證資料。 56
¶ 公路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手冊|原檔第68頁
原檔可擷取文字(圖內標註、公式及表格欄位請對照上方原版面)
交通部因應環評審查制度變革之工作流程及辦理原則(105.01.05)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於 104 年 7 月 3 日公告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 施行細則」、「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為因應環評審查制度變革,本 部環保小組依據 104 年 8 月 20 日第 1620 次部務會報、12 月 9 日召開「交通部因應 環評審查制度變革之規劃」研商會議等決議,制訂交通工程辦理一階、二階環評之 工作流程(詳如附件),並做原則性規定如次,以作為交通工程開發單位未來進行工 程規劃及環評作業之參考: 1. 為因應重大交通工程開發案進入二階環評之比例增加,開發單位於辦理綜合規劃 或環評發包作業時,應考量環評審查過程中可能遭遇的民眾意見(如公開說明會 或範疇界定會議次數增加)、環境課題(如環境調查項目、次數及頻率增加)及 機關間爭議等因素,宜寬列相關預算。 2. 環保小組為辦理環評書件之核轉程序,得依據開發案之樣態或涉及所屬機關權責 事項,請相關業務司及所屬機關協助書面審查或釐清相關爭議。 3. 開發行為如屬表列進入二階或書面自願進入二階環評案件,請開發單位依據作業 準則第 6 條第 4 項規定製作說明書報部,並在公文中敘明是屬表列或自願進入二 階案件,環保小組將逕簽請核轉環保署審查,不進行內部書面審查。 4. 有關機關間爭議(含本部所屬機關間之溝通協商),請開發單位本於權責先行協 商,如遭遇困難,應逐步提高層級,如機關首長無法解決時,再簽報本部進行跨 部會協商。 5. 有關開發單位簽請本部成立專案小組部分,基於專案小組之成立應係針對具重大 爭議之案件,倘經開發單位評估需成立專案小組,應以函報本部方式辦理。 6. 有關現勘及公聽會主持人指派部分,由本部環保小組會請業務司簽辦現勘及公聽 會,業務司得依個案情形,建議部(次)長授權所屬機關辦理,或指派本部或所 屬機關適階主管人員擔任主持人,以部稿或請所屬機關代辦部稿方式(以本部名 義)繕發開會通知單。 7. 為利開發計畫順利通過二階環評,除法定之現勘、公聽會等程序外,建議開發單 位可透過其他非正式管道蒐集掌握意見領袖及主要爭點各方意見,並妥適溝通協 調。 8. 因開發行為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進行開發,請開發單位於檢送說明 書或評估書初稿報部時,除敘明辦理環評之法規依據外,另應明確說明開發行為 所依據設立之專業法規(或組織法規),並就計畫之合理性、必要性提出說明。 9. 開發單位編製環評書件時,請要求委託之顧問機構確實依據規定之應記載事項及 章節編撰書件內容。 10. 為開發案順利通過環評審查,請所屬機關慎選委託顧問機構,遇有重大案件時, 應指派適階人員為開發案辯護及說明,必要時可商請業務司指派高階人員協助做 政策說明。 11. 本工作流程及辦理原則未來執行上如遭遇困難或因應環評法規調整,所屬機關得 報部請環保小組檢討修正。 備註:本工作流程及辦理原則適用於以「交通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交通工程開 發案,並未包含本部觀光局所權管之觀光遊樂業、觀光飯店及風景區等業務。 57
¶ 公路工程環評作業手冊|原檔第69頁
原檔可擷取文字(圖內標註、公式及表格欄位請對照上方原版面)
行政院或交通部核定計畫之可行性研究 符合認定標準之應實施環評開發行為
開發單位辦理綜合規劃(或建設計畫)及環境影響評估發包作業。 開發單位擬具「開發行為規劃內容」
開發單位於開發內容確定後,上網公開「開發行為規劃內容」。
上網公開蒐集意見20日 開發單位書面告知有關機關開發單位應參酌民眾、團體及機關表達之意見,檢討規劃及
評估內容,並記錄檢討內容編製於說明書。
開發單位得檢具說明書主要章節內容,請交通部(環保小組)轉送環保
署辦理預審,開發單位應將預審會議結論納為環評作業重點。 開發單位擬具說明書主要章節內容
開發單位應評估開發案是否屬表列或自願進入二階環評案件,
如是,免辦理公開會議及釐清爭點的程序。
表列或自願進二階
開發單位應檢具說明書主要章節內容上網公開並舉行公開會 環評案件
議,蒐集民眾、團體及機關意見。
否
開發單位應將爭點釐清結果及所遭遇困難陳報交通部(業務
司),業務司得依個案情形,以開會或函文方式協助解決。 開發單位舉行 上網公開20日
公開會議
開發單位應將蒐集意見之辦理情形及處理回應,編製於 開發單位將
說明書。 說明書送目的是
事業主管機關
開發單位將說明書送交通部(環保小組)
開發單位將說明書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一階環評案,交通部(環保小組)請開發案主管業務司確認
爭點的處理回應均已納入說明書後,簽請核轉環保署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釐清非屬主管機關
二階環評案,交通部(環保小組)簽請核轉環保署 所主管法規之爭點
交通部將說明書核轉環保署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將說明書轉送主管機關
環保署召開專案小組審查會議及環評委員會議時,交通部(環保小
組)簽請業務司會同出席,協助說明開發行為之政策及建議。
環評委員會審查
環保署公告審查結論。 有重大環境影響之虞
無
開發單位應依會議結論修正說明書,經確認後,將定稿本送環保署備查。 主管機關公告審查結論
開發單位舉行公開說明會。
開發單位依審查結論修正說明書送主管機關
開發單位應依審查結論及承諾事項確實執行。
圖1: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評估流程圖 開發單位舉行公開說明會
58上一節:肆、辦理環評之前置作業(2/2) | 下一節:伍、環評作業、審查及公開程序(2/4)
來源:交通部公路局《公路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手冊》,112年版。依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