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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環評作業、審查及公開程序(3/4);原PDF第81–8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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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手冊|原檔第8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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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公開說明會作業要點(105.05.12) 目的 一、為利開發單位依環境影響評估法﹙以下簡稱本 議程 七、說明會議程如下: 法﹚第七條第三項或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舉行公開說明 (一)主席致詞。 會﹙以下簡稱說明會﹚,並期落實資訊公開及民眾參 (二)開發單位簡報或說明。 與原則,特訂定本要點。 (三)與會者表達意見。 適用 二、開發單位辦理說明會,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八 (四)開發單位回應說明。 條、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 (五)結論。 有關 三、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有關機 (六)散會。 機關 關,至少應包括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主管 機關審查環境影響說明書時邀請之其他機關。 主席得依實際需要變更前項議程。 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當地民意機 異議 八、與會者認為主席於說明會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處理 關,至少應包括開發行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處理 不當者,得即時聲明異議。 議會及鄉(鎮、市)民代表會等。 主席認為異議有理由者,應即撤銷原處理;認為無理 舉行 開發單位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辦理公開 由者,應即駁回異議,並列入會議紀錄。 地點 說明會公告,或依同條第二項舉行說明會之適當地 會議 九、說明會因不可抗力因素致會議延期舉行或中斷 點,除得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 中斷 者,開發單位應擇期重新辦理。 四款規定辦理外,其第五款所稱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 處理 之處所,包括: (一)開發行為所在地活動中心。 會議 十、開發單位應請與會者簽到,並作成會議紀錄,紀 紀錄 錄得以錄音、錄影輔助之。 (二)開發行為位於開發單位既有場(廠)區範圍 方式 內,得於場(廠)區內會議室舉行。但有限制與會者 進出之廠區除外。 應記 十一、說明會紀錄應載明與會者陳述或發問內容、開 載事 發單位回應說明內容、與會者於說明會程序進行中聲 會議 五、開發單位應衡酌可能與會人數,選擇適當大小之 項 明異議之事由及主席對異議之處理。 場地 會議室。如與會人數逾會議室可容納人數,得請各團 體或村(里)推派代表進入會場,並應力求各方意見 前項與會者陳述或發問之內容,應儘可能填寫發言單 得以均衡表達。 並署名,以利開發單位確實記錄,未填寫發言單者, 其陳述或發問內容開發單位得擇其要旨記錄之。 未能進入說明會與會者,亦得於現場提出書面意見, 供開發單位納入會議紀錄回應說明。 會議 十二、與會者得告知開發單位其聯絡地址或電子郵件 紀錄 信箱,供開發單位寄送會議紀錄。 主席 六、說明會之主席,應由開發單位負責人或其指定人 寄送 員擔任,並得由相關專業人員、口譯人員或其他熟諳 對於開發單位之紀錄有意見者,與會者應於收到紀錄 公開 法令之人員在場協助。 後以書面方式向開發單位提出。開發單位收到後應函 及意 復回應處理意見。 見之 處理 圖 5.4 環境影響評估公開說明會作業要點 【案例27】 西濱快速公路中部大安鄉路段 3. 本案環境影響評估於 85.01.17 由前省環保處完成審查,本局西濱中工處並於 85.07.26 辦理公開說明會。惟台中縣大安鄉農民陳情此公開說明會之程序未 符合於 10 日前將舉行時間、地點、方式…刊載於新聞紙上之規定。 4. 本案因未符合施行細則第 20 條至第 22 條之規定,經前省環保處來函指正 後,於 85.09.24 重新發文公告、張貼於村(里)辦公室、刊登於新聞紙,並 於 85.10.09 辦理公開說明會,以符合環評程序。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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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細則第30條: 施行細則第30條:本法第7條第2項之公告, 施行細則 本法第7條第2項及第13條第3項之公告,應於 審查結論 應於開發行為所在地附近適當地點陳列或揭 開發行為所在地附近適當地點陳列或揭示至 第43條 示少至15少日1,5日或,刊或載刊於載新於聞新紙聞連紙續連5日續以5日上以。上。 通過環境影 有條件通過環境 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 施行細則 認定不應開發 響評估審查 影響評估審查 環境影響評估 第19條 說明書定稿本 說明書定稿本 說明書定稿本提送環保署核備 提送環保署核備 無須提送環保 環 環 署核備 評 評 將說明書分送有關機關 施行細則 目的 第17條 事業 法 法 主管 將說明書於開發場所附近 將說明書於開發場所附近適 適當地點(5處以上)陳列 施行細則 機關 第 施行細則 第 當地點(5處以上)陳列或 或揭示,並公佈於指定網 第20條 許可 第18條 揭示,其期間不得少於30日 站,其期間不得少於30日 7 8 於新聞紙刊載(連續3日) 條 條 開發單位之名稱、開發場 施行細則 所、審查結論及說明書陳列 第21條 或揭示地點 陳列或揭示期滿後 舉行公開說明會 將公開將說公明開會說之明時會間之、時地間點、、地方點式、、方開式發、行開為發之行名為稱之及名開稱發及場開所發,場於所1,0日前 施行細則 刊載於於新10聞日紙前及刊公載布於於新指聞定紙網,站並,於並適於當適地當點地公點告公及告通及知通相知關相機關關機或關人或員人員 第22條 無須辦理 舉行公開說明會 公開說明會 有關機關或當地居民對於開發單位之說明有意見者,應於公開說明會後 15日內以書面向開發單位提出,並副知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環評法 第9條 公開說明會後45日內,應作成會議紀錄函送有關機關或人員, 施行細則 公開說明會後45日內,應做成紀錄函送有關機關或人員 並公布於指定網站至少30日 第22條 施行細則第25條:主管 完成第一階段環評程序 機關本法第10條規定界 主管機關應於公開說明會後 定評估範疇時,應考量 環評法 邀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 下列事項邀集專家學者 第10條 關機關、團體、學者、專家 施行細則第22條之1: 參加。1.個案之特殊 開發單位依本法第10條所 及居民代表界定評估範疇 主管機關應於公開說明會後 性提。出2之.評範估疇項界目定。資3.料各,主 邀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 環評法 管機相關關應專公業布領於域。指定網站 關機關、團體、學者、專家 至少14日,供民眾、團體 第10條 及居民代表界定評估範疇 及機關以書面表達意見, 完成第一階段環評程序 並轉交開發單位處理。 圖 5.5 公開說明會及範疇界定程序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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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二階段—界定評估範疇 依環評法 8 條規定: 前條審查結論認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 施行細則第 19 條: 本法第 8 條所稱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依本法第 5 條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且屬附表二所列開發行為,並經委員會審 查認定。 二、開發行為不屬附表二所列項目或未達附表二所列規模,但經委員會審查環境影響 說明書,認定下列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者: (一) 與周圍之相關計畫,有顯著不利之衝突且不相容者。 (二) 對環境資源或環境特性,有顯著不利之影響者。 (三) 對保育類或珍貴稀有動植物之棲息生存,有顯著不利之影響者。 (四) 有使當地環境顯著逾越環境品質標準或超過當地環境涵容能力者。 (五) 對當地眾多居民之遷移、權益或少數民族之傳統生活方式,有顯著不利之影 響者。 (六) 對國民健康或安全,有顯著不利之影響者。 (七) 對其他國家之環境,有顯著不利之影響者。 (八)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開發單位於委員會作成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前,得以書面提出自願進行第 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審查。 施行細則附表二 應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摘錄) 二、道路之開發 (一)高速公路或快速道(公)路之新建。 (二)高速公路或快速道(公)路之延伸工程,長度達 30 公里以上。 三、鐵路之開發 (一)高速鐵路新建。 (二)鐵路之開發或延伸工程長度達 30 公里以上。 四、大眾捷運系統之開發(不含輕軌) (一)大眾捷運系統路網新建工程。 (二)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延伸工程,長度達 30 公里以上。 環評法第 10 條: 主管機關應於公開說明會後邀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機關、團體、學者、專家及 居民代表界定評估範疇。 前項範疇界定之事項如下: 一、確認可行之替代方案。 二、確認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之項目;決定調查、預測、分析及評定之方法。 三、其他有關執行環境影響評估作業之事項。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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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準則第 37 條: 開發行為經審查認定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者,開發單位於範疇界定前,應依 說明書審查結論,篩選環境關鍵項目與因子,並填寫範疇界定指引表(附件六), 且視需要列出不同可行替代方案之環境影響評估範疇,送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條召 開會議討論確定評估範疇。 開發單位提送之評估書初稿,應敘明前項評估範疇之辦理情形。 施行細則第 22 條之 1: 開發單位依本法第 10 條所提出之範疇界定資料,主管機關應公布於指定網站至少 14 日,供民眾、團體及機關以書面表達意見,並轉交開發單位處理。 主管機關舉辦範疇界定會議 7 日前,應公布於指定網站,邀集委員會委員、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相關機關、團體、學者、專家及居民代表界定評估範疇,並由主管機關 指定委員會委員擔任主席。 主管機關完成界定評估範疇後 30 日內,應將本法第 10 條第 2 項所確認之事項,公布 於指定網站。 第一階段環評委員會依施行細則第 1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認為對環境 有重大影響之虞,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者,依環評法第 10 條規定, 環保署應於公開說明會後邀集交通部、相關機關、團體、學者、專家及居民代表 舉行範疇界定會議,製作範疇界定指引表。 開發單位完成說明書陳列、揭示及公開說明會,於公開說明會議紀錄上網公 開後,提出範疇界定指引表初稿,送環保署由該署召開範疇界定會議。 【案例28】 高雄-屏東間東西向第 2 條快速公路 1. 本案依環評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附表二為表列應辦理二階環評案件,開發單 位為西濱南工處,109.10.07 啟動環說書作業,110.02.25 開發行為及預定評 估項目上網公開,110.04.28 環境影響說明書報部。 2. 110.05.05 環境影響說明書經交通部轉送環保署審查,因表列二階案件環保 署未召開專案小組初審會議,於 110.07.21 環保署第 401 次環評大會會議決 議:「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110.08.09 環保署公告審查結論 後,將環保署公告函納入環說書製作公開陳列本,無須送環保署辦理定稿作 業。 3. 110.08.31 環境影響說明書公開陳列本分送有關機關,110.09.08 至 110.10.07 辦理陳列揭示 30 日(110.09.07~09.09 連續登報 3 日),110 年 10.15、10.19、 10.21 辦理 3 場公開說明會,110.11.30 公開說明會議紀錄上網公開。 4. 110.12.09 西濱南工處召開範疇界定資料初稿審查會,110.12.24 函送二階環 評範疇界定資料至環保署,111.01.14 繳費,111.03.31 及 111.04.22 環保署召 開範疇界定會議及延續會議,111.05.18 環保署函送範疇界定會議紀錄及指 引表,完成範疇界定作業。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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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範疇界定會議議程如下: 一、 主席致詞 二、 本署綜合計畫處就會議進行方式及相關事項進行說明 三、 請開發單位簡述開發計畫內容及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重點,並就 本計畫有關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8 條規定應辦理事項及同法第 10 條規劃 辦理內容提出說明 四、 界定環境影響評估範疇事項 (一)確認可行之替代方案 (二)確認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之項目: 決定調查、預測、分析及評定之方法 □地形、地質及土壤、底質 □水文及水質 □氣象及空氣品質(包括陸地及海上) □噪音、振動、惡臭 □廢棄物 □電波干擾、能源 □核輻射、核廢料、危害性化學物質、溫室氣體 □生態(含陸域、水域動植物及生態系統) □景觀及遊憩 □社會經濟(含土地使用、社會環境、交通、經濟環境及社會關係) □文化(含文化資產) (三)其他有關執行環境影響評估作業之事項 五、 散會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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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範疇界定會議辦理原則如下:(摘錄環保署範疇界定會議簡報)
1. 範疇界定會議為「討論」會議:非審查會議性質,會議結果不涉及審查
通過與否之決議。
無須於安排出席民眾或團體登記旁聽發言
無須請與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關機關、民眾或團體逐一發
言,以及開發單位回應
不就計畫之必要性及整體性進行討論
如有非屬範疇界定會議討論事項之意見,可提出書面意見,環保
署將納入紀錄,並請開發單位參酌
2. 討論重點為「替代方案」及「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之項目」
3. 範疇界定會議之「界定」事項:經各方(包括學者、專家、機關、團體、
當地居民)討論後
有共識項目(包含替代方案)為「確認」事項
無共識項目則列為請開發單位「參酌」之意見
是否納入評估報告書,應尊重開發單位決定,為開發單位必須承
擔後續進入實質審查之結果
4. 範疇界定會議召開次數比照「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
會專案小組處審會議作業原則」同一個案以不超過3 次為原則
5. 範疇界定會議討論結果,以環保署正式核定之公文書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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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第二階段—製作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 環評法第 11 條: 開發單位應參酌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關機關、學者、專家、團體及當地 居民所提意見,編製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以下簡稱評估書)初稿,向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提出。 依環評法第 11 條規定,開發單位應參酌環保署、交通部、有關機關、學者、 專家、團體、當地居民所提意見及範疇界定指引表,編製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 稿。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稿應記載事項如表 5.2: 表 5.2 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稿應記載事項 章節 名稱 章節 名稱 1 開發單位之名稱及其營業所或事務所 9 替代方案 2 負責人之姓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10 綜合環境管理計畫 3 評估書綜合評估者及影響項目撰寫者之簽名 11 對有關機關意見之處理情形 4 開發行為之名稱及開發場所 12 對當地居民意見之處理情形 5 開發行為之目的及其內容 13 結論及建議 環境現況、開發行為可能影響之主要及次要範圍 6 14 執行環境保護工作所需經費 及各種相關計畫 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不良影響對策摘 7 環境影響預測、分析及評定 15 要表 8 減輕或避免不利環境影響之對策 16 參考文獻 第二階段環評委託服務作業及審查流程如圖 5.6。(表 5.2 及圖 5.6 中,環境 影響評估報告書簡稱為評估書。) 本局開發之環境影響評估書初稿應提送交通部轉送環保署審查。環保署於 107.06.08 修正「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初稿轉送審查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 表」(如附錄 2),要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7 條或第 13 條規定轉送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初稿時,併同旨述確認表,送主管機關審查。 如轉送審查前未依前項附表逐項完成釐清確認並提出說明及建議者,環保署得依 施行細則第 11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敘明理由退回。 交通部並於 107.06.12 函示,要求各開發單位於提送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 書初稿時,請檢附「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初稿轉送審查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確認表」,並預先勾選確認表中符合項目,填具爭點釐清情形、開發行為之政策 說明及建議等內容,另於備註說明欄填寫參照頁次,送部初審後再核轉行政院環 境保護署審核。 表列二階環評案件之爭點釐清作業,應於評估書製作階段依環境敏感區位及 相關法規調查成果進行,所有涉及之敏感區位皆應有相對應之主管機關意見,建 議由開發單位以會議方式邀請所有涉及之敏感區位主管機關徵詢其意見並列入 紀錄,作為填寫目的事業主關機關確認表之佐證資料。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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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之作業及審查流程(流程 02060-2) 學者專家及 有關單位 環保署 交通部 公路總局/工程處 顧問公司 先期作業:環評預算編擬、招 提送工作執行計畫書 標、決標、訂約 工作執行計畫書審查 邀請 邀請 邀請 提送期中報告 召開期中報告審查會 召開期末報告審查會 提送期末報告 複審 提送期末報告修正本 陳報 提送評估書初稿 配合現場勘查及公聽會之 辦理現場勘查及 配合辦理 簡報、答詢及會議紀錄 公聽會 公聽會資訊公開 配合辦理資訊公開 釐清爭點 公聽會紀錄納入評估書初稿 陳報 政策說明及建議 配合辦理資訊公開 通知繳交 提送現勘、公聽會紀錄 審查費 及評估書初稿 會同 出席 出席 出席 召開審查會 不應開發 審查結論 轉送 提送評估書定稿本及光碟 通過 或有條件 計畫終止 服務終止 通過 公告並刊登公報 或 提送評估書定稿本、 轉送 承諾事項製作成冊及光碟 通知繳交 核可 條 審查費 件 修正 評估書認可 轉送 否 是 環境保護管理作業(流程 14020) 服務終止 辦理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及『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 註:『評估書』係指『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 圖 5.6 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之作業及審查流程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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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現場勘察及公聽會之辦理 環評法第 12 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交通部)收到評估書初稿後 30 日內,應會同主管機關(環保署)、 委員會委員、其他有關機關,並邀集專家、學者、團體及當地居民,進行現場勘察 並舉行公聽會,於會後 30 日內作成紀錄,送交主管機關。 前項期間於必要時得延長之。 環評法第 13 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將前條之勘察現場紀錄、公聽會紀錄及評估書初稿送請主管機關 審查。 主管機關應於 60 日內作成審查結論,並將審查結論送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開發單 位;開發單位應依審查結論修正評估書初稿,作成評估書,送主管機關依審查結論 認可。 前項評估書經主管機關認可後,應將評估書及審查結論摘要公告,並刊登公報。但情 形特殊者,其審查期限之延長以 60 日為限。 施行細則第 24 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 12 條第 1 項進行現場勘察時,應發給參與者勘察意見表, 並彙整作成勘察紀錄,一併送交主管機關。 施行細則第 24 條之 1: 本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13 條第 1 項所稱公聽會,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向主管機關、 委員會委員、有關機關、專家學者、團體及當地居民,廣泛蒐集意見,以利後續委 員會審查之會議。 施行細則第 25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 10 條規定界定評估範疇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 12 條第 1 項 規定進行現場勘察、舉行公聽會時,應考量下列事項,邀集專家學者參加: 一、個案之特殊性。 二、評估項目。 三、各相關專業領域。 施行細則第 26 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 12 條第 1 項舉行公聽會時,應於 10 日前通知主管機關、 委員會委員、有關機關、專家、學者、團體及當地居民,並公布於指定網站至公聽 會舉行翌日。 公聽會應於開發行為所在地之適當地點行之。 第 1 項當地居民之通知,得委請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轉知。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公聽會議紀錄作成後 30 日內,公布於指定網站。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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