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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環評作業、審查及公開程序(4/4);原PDF第90–10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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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手冊|原檔第9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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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交通部 105.01.05「交通部因應環評審查制度變革之工作流程及辦理原則」 規定,有關現勘及公聽會部分,開發單位應協助交通部辦理現場勘查、公聽會議、 資訊上網公開、會議紀錄製作、代辦部稿函知相關機關及上網公開。所蒐集之相 關意見,應彙整答覆並製作處理說明對照表,並檢討修正評估書初稿內容,重新 提出評估書初稿、勘查現場紀錄、公聽會紀錄至交通部轉送環保署審查。 環保署 105.05.12 修正公布「環境影響評估公聽會作業要點」,整理如圖 5.7。 現場勘查、公聽會及二階環評程序相關規定如圖 5.8。 環境影響評估公聽會作業要點(105.05.12) 目的 一、為利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環境影響評估法(以下 議程 七、公聽會議程如下: 簡稱本法)第十二條規定舉行公聽會,並期落實資訊 (一)主席致詞。 公開及民眾參與原則,特訂定本要點。 (二)開發單位簡報或說明。 適用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公聽會,應依本法施行細 (三)與會者表達意見。 則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之一至第二十六條規定辦 (四)開發單位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回應說明。 理。 (五)結論。 有關 三、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有關機關、專 (六)散會。 機關 家、學者、團體,至少應包括主管機關審查環境影響 說明書、舉辦範疇界定會議及開發單位舉行公開說明 主席得依實際需要變更前項議程。 會邀請之機關、專家、學者、團體。 異議 八、與會者認為主席於公聽會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處理 處理 不當者,得即時聲明異議。 舉行 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 主席認為異議有理由者,應即撤銷原處理;認為無理 地點 一項辦理公開說明會公告,或依同條第二項舉行說明 由者,應即駁回異議,並列入會議紀錄。 會之適當地點,除得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第一項 會議 九、公聽會因不可抗力因素致會議延期舉行或中斷 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辦理外,其第五款所稱其他經主 中斷 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擇期重新辦理。 管機關認可之處所,包括: 處理 (一)開發行為所在地活動中心。 會議 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請與會者簽到,並作成會議 (二)開發行為位於開發單位既有場(廠)區範圍 紀錄 紀錄,紀錄得以錄音、錄影輔助之。 內,得於場(廠)區內會議室舉行。但有限制與會者 方式 進出之廠區除外。 應記 十一、公聽會紀錄應載明與會者陳述或發問內容、開 載事 發單位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回應說明內容、與會者於 會議 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衡酌可能與會人數,選擇適 項 公聽會程序進行中聲明異議之事由及主席對異議之處 場地 當大小之會議室。如與會人數逾會議室可容納人數, 理。 得請各團體或村(里)推派代表進入會場,並應力求 前項與會者陳述或發問之內容,應儘可能填寫發言單 各方意見得以均衡表達。 並署名,以利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實記錄,未填寫發 未能進入說明會與會者,亦得於現場提出書面意見, 言單者,其陳述或發問內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擇其 供開發單位納入會議紀錄回應說明。 要旨記錄之。 會議 十二、與會者得告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其聯絡地址或 主席 六、公聽會之主席,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首長或其 紀錄 電子郵件信箱,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寄送會議紀錄。 指定人員擔任,並得由相關專業人員、口譯人員或其 寄送 對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紀錄有意見者,與會者應於 他熟諳法令之人員在場協助。 公開 收到紀錄後以書面方式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目 及意 的事業主管機關收到後應函復回應處理意見。 見之 處理 圖 5.7 環境影響評估公聽會作業要點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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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單位應參酌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 環評法 機關、有關機關、學者、專家、團體及當 第11 地居民所提意見,編製環境影響評估報告 施行細則第25條:主管機關依本法第10條規定界定評估 條 書初稿,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 範疇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12條第1項規定進行 現場勘察、舉行公聽會時,應考量下列事項,邀集專家 學者參加。 1.個案之特殊性。2.評估項目。3.各相關專業領域。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收到評估書初稿後30日 內,應會同主管機關、委員會委員、其他 施行細則第24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發給參與者勘察 有關機關,並邀集 專家、學者、團體 意見表,並彙整作成勘察紀錄,一併送交主管機關。 及當地居民,進行現場勘察 環 施行細則第24條之1:本法第12條第1項、第13條第1項 評 所稱公聽會,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向主管機關、委員會 法 委員、有關機關、專家學者、團體及當地居民,廣泛蒐 第 集意見,以利後續委員會審查之會議。 12 舉行公聽會 條 施行細則第26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12條第1項舉行公聽會時, 應於10日前通知主管機關、委員會委員、其他有關機 於公聽會後30日內作成紀錄(必要時得延 關、專家、學者、團體及當地居民,並公布於指定網站 長之) 至公聽會舉行翌日。。 公聽會應於開發行為所在地之適當地點行之。 第1項當地居民之通知,得委請當地鄉(鎮、市、區)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將勘察現場紀錄、公聽 公所轉知。 會紀錄及 評估書初稿送請主管機關審查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公聽會議紀錄作成後30日內公布 於指定網站。 施行細則第28條: 主管機關應於60日內做成審查結論,並將 開發單位依本法第7條、第13條及第18條提出環境影響說明 審查結論 送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開發 環 書、評估書及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時,應提供包含預測與 單位。但情形特殊者,其審查期限之延長 評 可行方案之完整資料。 以60日為限。 法 主管機關於審查之必要範圍內,認為開發單位所提供之資 第 料不夠完整時,得定相當期間命開發單位提供相關資料或 13 報告,或以書面通知其到場備詢。 條 開發單位應依審查結論修正評估書初稿, 前項資料涉及營業或其他秘密之保護者,依相關法令規定 作成評估書送主管機關依審查結論認可。 辦理。 施行細則第29條:開發單位未依本法第13條第2項審查 結論修正評估書初稿時,主管機關應敘明理由,還請開 評估書經主管機關認可後,應將評估書及 發單位限期補正。 審查結論 摘要公告,並刊登公報。 施行細則第30條:本法第7條第2項及第13條第3項之公告, 應於開發行為所在地附近適當地點陳列或揭示至少15日, 或刊載於新聞紙連續5日以上。 完成第二階段環評程序 圖 5.8 現場勘察、公聽會及二階環評程序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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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初稿之補正 環評法第 13 條之 1: 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初稿經主管機關受理後,於審查時認有應補正情形者,主管 機關應詳列補正所需資料,通知開發單位限期補正。開發單位未於期限內補正或補 正未符主管機關規定者,主管機關應函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駁回開發行為許可之申 請,並副知開發單位。 開發單位於前項補正期間屆滿前,得申請展延或撤回審查案件。 【案例29】 108 線(海湖–林口)桃園航空城客貨運園區聯外道路系統建設 1. 環保署 93.04.15 函交通部略以:「本案未依本署 92.12.05 函,於期限內 (93.03.31)補正,依環評法第 13 條之 1 規定,請 貴部駁回該開發行為許 可之申請。」交通部 93.04.22 函一工處略以:「本部依環評法第 13 條之 1 規定駁回該開發行為許可之申請。」 2. 本局 93.06.11 函交通部申復略以:「本案依環保署專案小組初審會議記錄結 論釐清『中正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建設計畫』與本案之關連,惟查該案規劃報 告書,行政院於 93.03.09 同意,環保署甫於 93.04.28 通過該計畫環境影響說 明書(中正國際機場至三重段)之定稿本。致本局無法於期限內釐清二案間 之關連性,尚請鈞部諒察。…請鈞部撤銷駁回本案開發行為之許可,並函請 環保署同意展延至 93.07.30 並繼續審查本案環境影響說明書…」 3. 交通部 93.07.01 函請環保署賡續審查本案。環保署 93.07.09 函覆「本案環境 影響說明書請依環評法規定重新送審。」 4. 一工處 93.09.16 提送環境影響說明書經層轉環保署並重新繳交審查費 12 萬 元。經環保署 94.03.28 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 129 次會議決議有條件通 過。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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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駁回開發行為許可之申請 環評法第 13 條之 1: 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初稿經主管機關受理後,於審查時認有應補正情形者,主管 機關應詳列補正所需資料,通知開發單位限期補正。開發單位未於期限內補正或補 正未符主管機關規定者,主管機關應函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駁回開發行為許可之申 請,並副知開發單位。 開發單位於前項補正期間屆滿前,得申請展延或撤回審查案件。 【案例30】 台 8 線 116k+400 等五處彎道改善計畫 1. 本案原規劃利用災害性土石方填入彎道內側及作公路部分線形改善,因位於 太魯閣國家公園範圍,依法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作業,93.05.26 已經獲得太 管處營太企字第 0930002840 號函復原則同意在案,並於 96.10 提送環境影 響說明書至環保署審查。經環保署 97.06.17 專案小組第 2 次初審會議結論: (1) 開發單位補正資料經初審會議認定未符規定,建議予以駁回,其理由如 下: i. 未依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之意見確實回復;太魯閣國家公園 管理處之意見如下:(1)五處溪谷是自然環境,利用災害性土石 方填築後,會破壞棲地。(2)工程歷時多年,施工期間塵土飛揚, 環境品質及景觀受影響甚大。(3)加勁擋土牆高達 35m,量體非 常大,將對景觀視覺產生相當大的衝擊。 ii. 本案開發範圍屬太魯閣國家公園特別景觀區,且施工期間長達 11 年,未補充明確環境管理計畫及具體生態保育措施。 (2)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3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函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駁回 開發行為許可之申請。 (3) 本案提本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討論。 (4) 附帶建議:開發單位應以優質景觀生態道路為目標,對本路段進行長期 專案維護管理,以提昇休閒遊憩品質。 2. 本局 97.07.24 函請四工處審慎評估本案工程之必要性,如確有實需請備妥資 料於環保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中提出申覆,並簽請養路組「…以優質 景觀生態道路為目標,對本路段進行長期專案維護管理」。 3. 後經環保署 97.08.04 環評大會第 169 次會議決議:「本案開發單位補正資料 不符規定,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3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函請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駁回開發行為許可之申請。」「附帶決議:開發單位應以優質景觀生態 道路為目標,對本路段進行長期專案維護管理,以提昇休閒遊憩品質。」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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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認定不應開發 環評法第 14 條第 2 項: 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定不應開發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但開發 單位得另行提出替代方案,重新送主管機關審查。 開發單位依前項提出之替代方案,如就原地點重新規劃時,不得與主管機關原審查認 定不應開發之理由牴觸。 施行細則第 32 條: 開發單位依本法第 14 條第 2 項但書重新將替代方案送主管機關審查者,應依本法第 6 條及第 7 條所定程序辦理。 於原地點重新規劃同一開發行為之替代方案者,開發單位應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向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原審查主管機關審查,不受第 12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分工之限制。 認定標準第 43 條: 除第 3 條至第 42 條及本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1 款公告規定外,開發行為有下列情形之 一,屬主管機關認定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一、依本法第 14 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定不應開發,開發單位於原地點重新 規劃同一開發行為之替代方案。 二、經主管機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專案小組獲致建議認定不應開發之結論, 開發單位於撤回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後,於原地點重新規劃同一開發行為。 開發行為有前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開發單位應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向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提出,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原審查主管機關審查。 本局曾辦理環境影響評估遭認定不應開發之案件,未來於原地點規劃同一開 發行為(道路開發)之提出替代方案時,除須檢討是否與原審查認定不應開發之 理由(審查結論)牴觸之外,不論替代方案之規模是否超過認定標準第 5 條之規 定或替代方案之開發單位是否與原開發單位相同,均屬主管機關認定應實施環境 影響評估案件,應依施行細則第 43 條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向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交通部)提出,轉送原審查主管機關(環保署)審查。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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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1】 台 9 甲線烏來至宜蘭未開闢路線規劃及環境影響說明書 環保署 89.05.06 公告審查結論: 1. 本案規劃內容認定不應開發,其理由如下列: (1) 本計畫路線經多處環境敏感區,如青潭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直潭壩水 庫及水區、土砂扞止與水源涵養保安林等,且沿線有珍貴稀有及瀕臨絕 種動物。沿線地質脆弱,坡度陡峭,水土保持設施施設不易,開發易導 致地質災害,且會對環境產生重大影響。 (2) 本計畫之功能已有北宜公路、北部濱海公路及即將完成之北宜高速公路 替代,並無急迫需要性。 2. 開發單位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得另提替代方案重新送審。 【案例32】 台 9 線北宜公路 38k+000~58k+200 及 58k+200 至宜二線新闢路段 拓寬改善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 環保署 89.08.18 公告審查結論: 1. 本案規劃內容認定不應開發,其理由如下列: (1) 本計畫之拓寬路段位於台北水源特定區計畫、翡翠水庫集水區集新店溪 青潭水源水質水源水量保護區之範圍內,開發將對水庫水質產生重大影 響。 (2) 本計畫之新闢路段,所經地區生態豐富、開發困難度高,對環境之破壞 無法避免,且其影響程度重大。 (3) 北宜高速公路即將通車,並無急迫需要性。 2. 開發單位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得另提替代方案重新送審。 【案例33】 台 14 線廬山溫泉至屯原拓寬改善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 環保署 88.09.30 公告審查結論: 1. 本案認定不應開發,其理由如下:。 (1) 本計畫開發將對環境產生重大影響,如廬山溫泉區地滑、霧社水庫水質 惡化及山坡地超限利用等。 (2) 本計畫路段目前甚少車輛使用,且沿線地質條件不佳;預定選用之棄土 場地形陡峭,側旁為崩積地,不甚適合。 2. 開發單位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得另提替代方案重新送審。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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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4】 淡水河北側沿河快速道路可行性評估第一期工程建設計畫(淡水外 環道至台北市洲美快速道路)環境影響說明書 環保署 89.10.24 公告審查結論: 1. 本案規劃內容認定不應開發,其理由如下列: (1) 本案開發影響淡水河紅樹林生態,並對沿線產生嚴重之景觀影響。 (2) 為紓解目前台 2 線交通擁擠現象,並因應淡海新市鎮開發後之交通需 求,開發單位應同時考量三芝-北投線之開發,鼓勵民眾搭乘捷運以及 採取交通管理等其他替代方案,再研究是否有必要開發本案。 (3) 本案若未開發紅樹林-淡海段(第二期工程)以連接西濱快速道路,則未 能達本計畫之區域運輸功能。 2. 開發單位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得另提替代方案重新送審。 【案例35】 台 8 線 122k+591 碧綠及金馬隧道改線工程環境影響說明書 環保署 92.02.14 公告審查結論:本案規劃內容認定不應開發,其理由如下: (1) 鑒於山區道路應盡量減少開挖面,有助於地形地貌之穩定,且台 8 線現 有道路服務水準均可維持 A 級,無改線之必要性。 (2) 新建隧道與原隧道位於同一地質區,現有資料無法證明新闢隧道能解決 原隧道安全性問題,未來亦可朝災害復舊緊急性工程方式處理原隧道。 (3) 本案所選 4 處棄土場均位於太魯閣國家公園特別景觀區,依國家公園法 第 16 條規定屬禁止許可事項。 【案例36】 台 8 線 133k+032 慈恩橋改建及隧道新闢工程環境影響說明書 環保署 93.01.16 公告審查結論: 1. 本案規劃內容認定不應開發,其理由如下: (1) 本案改建慈恩橋並新闢隧道為雙線車道,以因應假日遊客車輛增多、橋 齡已屆之交通安全問題。惟開發單位未能提出慈恩橋或原隧道在安全上 應立即改建、新闢之具體數據。 (2) 山區道路應盡量減少開挖面,以確保該地區已趨穩定之地質情況,因此, 本案目前尚無改線之必要性。建議採修復或補強等方式提高慈恩橋及原 隧道之安全性。 (3) 本案位於太魯閣國家公園特別景觀區,挖方土方為 23,000 立方公尺, 其中 18,500 立方公尺土方用於路基填高,惟填土填高後之路基易造成 水土流失。另尚餘土方 4,500 立方公尺須運棄,亦將造成慈恩橋至太魯 閣段之交通及安全問題。 2. 開發單位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得另提替代方案重新送審。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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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7】 122 線竹東至土場 24k+000-50k+000 段拓寬改善計畫 環保署 93.03.04 公告審查結論: 1. 本案規劃內容認定不應開發,其理由如下: (5) 本計畫路段位於頭前溪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重要水庫集水區範圍內, 沿線經過地質構造不穩定區(斷層、地震、地質災害區)、員崠淨水場 取水口與寶山第一、第二水庫取水口,其開發易引發坍方與水土流失, 影響水源涵養功能,對環境破壞將造成不可回復之影響。 (6) 本計畫路段位於環境敏感區位,其開發勢必引進大量遊憩人口,惟對水 源區之保護與土地利用之管制,並無相關配套措施。 (7) 本計畫路段沿線目前交通服務水準仍維持 A-C 級,應以維持居民出入安 全為重要考量。 2. 開發單位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得另提替代方案重新送審。 【案例38】 基隆暖暖至宜蘭大溪改善工程-長泰至大溪段(26k+000~34k+900) 環境影響說明書 環保署 93.12.17 公告審查結論: 1. 本案規劃內容認定不應開發,其理由如下: (1) 本案位於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及地下水 管制區,其開發對水源涵養影響大且效益低。 (2) 本案剩餘土石方達 90 萬立方公尺,其利用及應用方式皆不明。 2. 開發單位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得另提替代方案重新送審。 【案例39】 台 8 線關興橋、慈航橋、陽明橋及陽明隧道改建工程環境影響說明 書 環保署 95.03.14 公告審查結論: 1. 本案規劃內容認定不應開發,其理由如下: 本案位於太魯閣國家公園特別景觀區,道路之經營管理均需以保護景觀為優先目 標,且本案區內有多種保育類動物及稀有植物,基地 50%以上地區位於坡度 40% 以上之環境敏感區,開發將造成邊坡不穩定與破壞生態景觀,在開發單位未能提 出安全上應立即改建、新闢之具體證據下,以暫不開發為宜。 2. 開發單位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得另提替代方案重新送審。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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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時間與審查時間 作業準則第 10 條第 2 項: 開發單位依附表七進行環境品質現況調查時,應優先引用政府機關已公布之最新資料, 或其他單位長期調查累積之具代表性資料,如不引用時,應進行現地調查。但應於 附表九敘明理由。 作業準則第 58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會商有關機關訂定評估技術規範,並公告之。 開發單位製作說明書時,依第 10 條第 2 項辦理環境調查作業;如涉及開發行為特性 應提出相關預測、分析及評估模式者,依前項評估技術規範辦理。 開發單位製作評估書初稿時,依範疇界定會議決定之評估範疇辦理環境調查作業;如 涉及開發特性應提出相關預測、分析及評估模式者,依第 1 項評估技術規範辦理。 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時間,依作業準則規定環境現況調查若無代表性 資料,則需於送審前 1 年內補充調查。調查頻率、次數、點次(或站次)及季節 (如冬夏季、枯豐水季)依作業準則規定辦理;調查方法及預測、分析及評估模 式則依相關技術規範規定進行環境現況調查及評估。 動物生態調查所需之時間及季節限制較多,若調查區域具季節性之重要生態 特性,調查時間應含括其季節性,若位於生態敏感地區(國家公園、自然保留區、 野生動物保護區、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自然保護區、重要濕地等)則建議至 少進行 1 年 4 季之調查,可依開發基地所在之區位及調查頻度估算調查作業所需 之最大時間。 若為鄰近海岸之道路開發案件,除應考量是否需進行海域水質及海洋生態調 查外,並應注意海洋生態調查之季節區分及兩季間隔(春季為 2 月至 4 月、夏季 為 5 月至 7 月、秋季為 8 月至 10 月、冬季為 11 月至翌年 1 月;相鄰兩季之調查 時間應至少跨越一個半月之時程)與前述動物生態調查之季節區分及兩季間隔 (春季為 3 月至 5 月、夏季為 6 月至 8 月、秋季為 9 月至 11 月、冬季為 12 月至 隔年 2 月;以 75 天至 90 天為兩季之間隔)要求不同,應一併納入作業時程考量。 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需依範疇界定會議所界定現況環境調查及評估事項 辦理,工作時間主要受控於特殊評估項目、外業調查頻率、季節之界定要求、公 聽會、現場勘查及修正評估書初稿內容,所需時間與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較長。 環境影響差異分析之作業時程,須配合變更內容(規劃或設計作業)進度, 並依變更內容、範圍、所在環境敏感區位及可能影響對象而不同,若無特殊環境 敏感區位或生態保育物種,宜至少進行 2 季以上(且具季節性變化)之生態調查, 以利審查要求。 87
¶ 公路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手冊|原檔第9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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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說明書、範疇界定及環境影響評估書、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及表 列二階環評等作業預估時程說明如下: 環境影響說明書作業時程(計約 29 個月) 1. 一般顧問公司提出環境影響說明書之工作時間,自簽約日(或機關通知日) 起,至提報環境影響說明書至交通部轉送日止,其工作項目含資訊公開、期 中報告、公開會議、期末報告、爭點釐清、說明書初稿內部審查、修正及報 部,計約 14 個月。(各承辦工程人員應將期中、期末及初稿審查時間予以控 制,容許作業時間以顧問公司提送書件日起,至完成審查紀錄並交付顧問公 司日止,應控制在 1 個月內)。 2. 環說書報部後以交通部審核 1 個月,環保署專案小組審查 3 次,每次專案小 組以 3~4 個月估算,專案小組審查約 10 個月,再加上資料補正、確認及環保 署環評大會審查時間約需 2 個月,計約 13 個月通過審查。通過後修正說明書 及環保署定稿作業預估約 2 個月,計約 15 個月。 3. 環境影響說明書整體作業時間總計約 29 個月。 範疇界定及環境影響評估書作業時程(計約 49 個月) 1. 開發計畫須進入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者,接續辦理環境影響說明書定稿後 公開說明會作業約 5 個月(說明書陳列、揭示 30 日、辦理公開說明會及公開 說明會後 45 日內提出會議紀錄、公布指定網站 30 日,說明會後 2 個月內辦 理範疇界定指引表初稿內部審查及提送環保署),環保署範疇界定會議所需 行政作業時間估計需時約 7 個月,共計約 12 個月。 2. 依環保主管機關範疇評估界定會議紀錄,訂定環評後續工作計畫,若無特殊 調查項目或調查時程要求,一般提出評估書初稿之工作時間約 14 個月,內部 審查及爭點釐清作業約 2 個月,計約 16 個月。 3. 評估書初稿報部,辦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現場勘查、公聽會及會議紀錄,依 據會議紀錄修正評估報告書初稿、意見答覆說明,製作修正後之「環境影響 評估報告書初稿」,計約 6 個月。 4. 修正後評估書初稿報部後,以交通部審核 1 個月,環保署專案小組審查 3 次, 每次專案小組以 3~4 個月估算,專案小組審查約 10 個月,再加上資料補正、 確認及環保署環評大會審查時間約需 2 個月,計約 13 個月通過審查。通過後 修正評估書初稿及環保署定稿作業預估約 2 個月,計約 15 個月。 5. 範疇界定及環境影響評估書整體作業時間總計約 49 個月。 88
¶ 公路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手冊|原檔第10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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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列二階環評作業時程(計約 60 個月) 若依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表列或自願進入二階案件,屬開發規模、影響或 爭議較大案件,可縮短一階環境影響說明書製作及環保署專案小組審查次數及時 間。表列二階預估所需作業時程如下: 1. 開發內容確定(綜合規劃報告路線方案核定)後製作環境影響說明書,辦理說 明書開發內容評估項目環保署網站公開、說明書初稿內部審查、修正及報部, 計約 6 個月。 2. 交通部核轉及環保署環評大會審查作業時間約 4 個月,依環保署會議紀錄及 公告審查結論、製作「環境影響說明書(公開陳列本)」,計約 5 個月。 3. 環境影響說明書定稿後公開說明會作業約 5 個月(說明書陳列、揭示 30 日、 辦理公開說明會及公開說明會後 45 日內提出會議紀錄、公布指定網站 30 日, 說明會後 2 個月內辦理範疇界定指引表初稿內部審查及提送環保署),環保 署範疇界定作業時程預估約 7 個月,計約 12 個月。 4. 依環保主管機關範疇評估界定會議紀錄,訂定環評後續工作計畫,若無特殊 調查項目或調查時程要求,一般提出評估書初稿之工作時間約 14 個月,內部 審查及爭點釐清作業約 2 個月,計約 16 個月。 5. 評估書初稿報部,辦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現場勘查、公聽會及會議紀錄,依 據會議紀錄修正評估報告書初稿、意見答覆說明,製作修正後之「環境影響 評估報告書初稿」,計約 6 個月。 6. 修正後評估書初稿報部後,以交通部審核 1 個月,環保署專案小組審查 3 次, 每次專案小組以 3~4 個月估算,專案小組審查約 10 個月,再加上資料補正、 確認及環保署環評大會審查時間約需 2 個月,計約 13 個月通過審查。通過後 修正評估書初稿及環保署定稿作業預估約 2 個月,計約 15 個月。 7. 故表列二階環評整體作業時間總計約 60 個月。 環境影響差異分析作業時程(計約 18 個月) 1. 變更方案確定後(如路線調整或設計原則核定)啟動環境現況補充調查工作 (含物化環境至少 1 次調查及 2 次生態調查),俟變更內容細節確定後(如 路線方案或初步設計核定)進行模式模擬分析,製作環差報告初稿及內部審 查修正後,提出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計約 6 個月。 2. 環差報告報部後,以交通部審核 1 個月,環保署專案小組審查 2 次,每次專 案小組以 3~4 個月估算,專案小組審查約 7 個月,再加上資料補正、確認及 環保署環評大會審查時間約需 2 個月,計約 10 個月通過審查。通過後修正環 差報告及環保署定稿作業預估約 2 個月,計約 12 個月。 3. 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整體作業時間總計約 18 個月。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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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交通部公路局《公路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手冊》,112年版。依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