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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環評法及相關法規簡介(2/2);原PDF第19–2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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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手冊|原檔第1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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階段 辦理單位 形式 法規依據 辦理時機 開發單位舉行公開說明會,應將時間、地點、方式、開發行為之名稱 及開發場所,於10 日前刊載於新聞紙及公布於指定網站,並於適當 地點公告及通知下列機關或人員:一、有關機關。二、當地及毗鄰之 施行細則 鄉(鎮、市、區)公所。三、當地民意機關。四、當地村(里)長。 第22 條 前項公開說明會之地點,應於開發行為所在地之適當地點為之。 開發單位於第1 項公開說明會後45 日內,應作成紀錄函送第1 項機 關或人員,並公布於指定網站至少30 日。 審查結論認為對環境影響有重大之虞,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 環評法 評估者,開發單位應將環境影響說明書於開發場所附近適當地點陳列 第8 條 或揭示,期滿後舉行公開說明會。 開發單位舉行公開說明會,應將時間、地點、方式、開發行為之名稱 開發單位 公開說明會 及開發場所,於10 日前刊載於新聞紙及公布於指定網站,並於適當 地點公告及通知下列機關或人員:一、有關機關。二、當地及毗鄰之 施行細則 鄉(鎮、市、區)公所。三、當地民意機關。四、當地村(里)長。 第22 條 前項公開說明會之地點,應於開發行為所在地之適當地點為之。 開發單位於第1 項公開說明會後45 日內,應作成紀錄函送第1 項機 關或人員,並公布於指定網站至少30 日。 環評法 主管機關應於公開說明會後邀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機關、團 第10 條 體、學者、專家及居民代表界定評估範疇。 開發單位提出之範疇界定資料,主管機關應公布於指定網站至少14 日,供民眾、團體及機關以書面表達意見,並轉交開發單位處理。 範疇界定 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舉辦範疇界定會議7 日前,應公布於指定網站,邀集委員會 第 會議 施行細則 委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機關、團體、學者、專家及居民代表 二 第22 條之1 界定評估範疇,並由主管機關指定委員會委員擔任主席。 階 主管機關完成界定評估範疇後30 日內,應將本法第10 條第2 項所確 段 認之事項,公布於指定網站。 環 評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收到評估書初稿後30 日內,應會同主管機關、委 環評法 員會委員、其他有關機關,並邀集專家、學者、團體及當地居民,進 第12 條 現場勘查 行現場勘查並舉行公聽會,於30 日內作成紀錄,送交主管機關。 施行細則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12 條第1 項進行現場勘察時,應發給參 第24 條 與者勘察意見表,並彙整作成勘察紀錄,一併送交主管機關。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收到評估書初稿後30 日內,應會同主管機關、委 環評法 員會委員、其他有關機關,並邀集專家、學者、團體及當地居民,進 目的事業 第12 條 行現場勘查並舉行公聽會,於30 日內作成紀錄,送交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舉行公聽會時,應於10 日前通知主管機關、委員 公聽會 會委員、有關機關、專家、學者、團體及當地居民,並公布於指定網 站至公聽會舉行翌日。 施行細則 公聽會應於開發行為所在地之適當地點行之。 第26 條 第1 項當地居民之通知,得委請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轉知。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公聽會議紀錄作成後30 日內,公布於指定網 站。 開發單位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授權訂定之相關命令而主管機關疏於執行 時,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敘明疏於執行之具體內容,以書面告知主 公 受害人民 管機關。 民 書面告知 環評法 或公益團 主管機關於書面告知送達之日起60 日內仍未依法執行者,人民或公 訴 主管機關 第23 條 體 訟 益團體得以該主管機關為被告,對其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直接向行 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執行。 8
¶ 公路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手冊|原檔第2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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階段 辦理單位 形式 法規依據 辦理時機 開發單位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授權訂定之相關命令而主管機關疏於執行 時,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敘明疏於執行之具體內容,以書面告知主 向法院提起 環評法 管機關。 訴訟 第23 條 主管機關於書面告知送達之日起60 日內仍未依法執行者,人民或公 益團體得以該主管機關為被告,對其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直接向行 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執行。 由於民眾自我意識的覺醒,對於政府的政策不再只是消極的接受,更要求積 極的參與;除了要求知的權利之外,更試圖利用各種可能的資源與管道,以影響 政府政策,而從中獲得更多的利益或避免其利益受到損害。 因此,唯有真正落實民眾參與環評過程,給予民眾合理的溝通管道,並重視 民眾的意見,方可減少環保抗爭、自力救濟等激烈的環保運動,將民眾的環保意 識轉化為建設發展與環境規劃的助力,使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能夠並行而不悖。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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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交通部公路局《公路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手冊》,112年版。依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