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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環評法及相關法規簡介(1/2);原PDF第14–1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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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環評法及相關法規簡介 一、環評法之緣起 我國環境影響評估制度源於民國 72.10.13 行政院第 1854 次院會決議:「今 後政府重大經建計畫,開發觀光資源以及民間興建可能污染環境之大型工廠時, 均應事先做好環境影響評估工作,再行報請核准辦理。」 行政院後於 74.10.17 核定「加強推動環境影響評估方案」,做為推動環境影 響評估之依據。復於 80.04.17 核定「加強推動環境影響評估後續方案」,該後續 方案明訂環境影響評估分為「環境影響說明書(簡稱說明書或環說書)」及「環 境影響評估報告書(簡稱評估書)」二階段,為環評法訂定之雛型。 由於首揭方案係屬行政命令,為強化環境影響評估功能並使該項工作能法制 化,故參酌國外制度並針對國情需要,擬具「環境影響評估法草案」,於 79.08.21 送立法院審議,並於 83.12.30 公布施行。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簡稱「施行 細則」)隨後於 84.10.25 發布。 綜上,本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相關業務,於環評法公布前係依據行政院 74.10.17 核定之「加強推動環境影響評估方案」及其「後續方案」辦理。83.12.30 環評法公布施行後則依據環評法及相關法規辦理。環評法之架構,整理如圖 2.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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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法目的 2.主管機關 3.審查委員會組織及職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一、總則 4.專用名詞定義 5.應進行評估之開發行為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6.環境影響說明書之提出 7.說明書之轉送、審查及公開程序→環境影響評估公開說明會作業要點 一階 8.應進行二階環評之公開程序 環評 9.機關及民眾意見之提出 環 評 10.評估範疇界定會議之召開 估 二 11.評估書初稿之編製 境 、 二階 、 12.現勘及公聽會之召開與紀錄→環境影響評估公聽會作業要點 審 環評 評 13.評估書初稿之審查、公告程序 影 查 估 程 13-1.說明書或評估書初稿之補正 、 響 序 14.開發行為之許可及提替代方案 審 15.合併評估 查 評 16.非經核准不得變更原申請內容 及 16-1.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 監 估 17.開發單位應遵守之責任 督 18.追蹤與監督機關 法 追蹤與監督 19.警察權之行使 刑罰 20.文書不實記載 21.不遵行停止開發行為 三 22.認可前逕行開發 、 23.違反第7、16、17、18、28條 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 行政罰 罰 環境影響評估監督及裁處不法利得作業要點 則 23-1.改善完成之證明及查驗 24.不繳納罰鍰之強制執行 25.軍事及國防工程之評估→軍事秘密及緊急性國防工程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 26.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 27.審查費之收取→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審查收費辦法 28.本法施行前已實施未完成之開發行為 四、附則 29.本法施行前已評估但未依審查結論執行 30.書面委託 31.施行細則 32.施行日 圖 2.1 環境影響評估法架構圖 資料來源:依據 92.11 環保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環境影響評估訓練班」講義修改製圖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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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關法規 環評法規之頒訂及修正日期如表 2.1 所示,我國環境影響評估相關法規與層 級,整理如圖 2.2。 表 2.1 環評法規頒訂及修正日期 法 規 名 稱 頒 訂 日 期 修 正 日 期 1 加強推動環境影響評估方案 74.10.17 核定 2 加強推動環境影響評估後續方案 80.04.17 核定 3 加強推動環境影響評估後續方案修訂本 81.11.02 核定 4 環境影響評估法 83.12.30 公布 88.12.22、91.06.12、92.01.08 87.11.11、88.09.08、90.08.01、91.10.30、 5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84.10.25 發布 92.08.13、94.06.17、104.07.03、107.04.11 86.08.13、87.07.08、89.11.01、90.10.03、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 91.12.31、93.12.29、95.02.20、96.12.28、 6 84.10.18 發布 標準(簡稱「認定標準」) 98.12.02、101.01.20、102.09.12、107.04.11、 109.08.18 90.08.01、91.10.30、93.12.22、95.12.20、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簡稱「作業 7 86.12.31 發布 98.03.11、98.10.23、99.02.26、100.10.07、 準則」) 102.03.27、104.07.03、106.12.08、110.02.02 8 環境基本法 91.12.11 公布 9 環境影響評估書件電腦建檔作業規範 92.02.19 公告 94.07.08、95.12.25、100.03.22、107.05.18 84.08.23、88.10.20、91.03.13、96.12.13、 10 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84.06.30 發布 103.01.24、105.03.08、110.01.28、112.01.12 環境影響評估委員會專案小組初審會議作業要 11 88.06.10 發布 93.02.10、96.09.12、97.09.17、106.10.31 點 89.11.22、97.01.02、99.02.25、100.03.25、 12 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審查收費辦法 84.09.20 發布 102.08.19、103.06.09、104.09.21、110.02.01、 111.06.30 13 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 89.12.20 發布 95.04.07 14 環境影響評估公開說明會作業要點 98.04.01 發布 105.05.12 15 環境影響評估公聽會作業要點 98.04.01 發布 105.05.12 16 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 98.05.20 發布 101.03.12 17 環境影響評估監督及裁處不法利得作業要點 101.03.12 公布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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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三項:經濟及科學技術 層級一 憲法 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 層級二 環境基本法 環境影響評估法 層級三 環境影響評估法 施行細則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 軍事秘密及緊急性國防工程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 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 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層級四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 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審查 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 作業準則 收費辦法 作業辦法 空氣品質模式 植物生態評估 動物生態評估 海洋生態評估 技 石油、石油產品貯存 文教、醫療建設開發 評估技術規範 技術規範 技術規範 技術規範 術 槽設置環境影響評估 環境影響評估 層級五 鐵路交通噪音 道路交通噪音 營建工程噪音 審 審議規範 審議規範 規 航空噪音評估 評估模式 評估模式 評估模式 議 範 模式技術規範 技術規範 技術規範 技術規範 規 範 高爾夫球場開發環境 工業區開發環境影響 環境振動評估模式 健康風險評估 河川水質評估模式 影響評估審議規範 評估審議規範 技術規範 技術規範 技術規範 住宅社區開發環境影 陸上土石採取環境影 作業 環境影響評估環境 環境影響評估書件 政府政策評估 響評估審議規範 響評估審議規範 規範 監測報告格式 電腦建檔作業規範 說明書作業規範 圖 2.2 環境影響評估相關法規與層級 資料來源:依據自 92.11 環保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環境影響評估訓練班」講義修改製圖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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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眾參與 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中包括 4 個主體,分別為:1.開發單位;2.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3.環保主管機關;4.民眾、有關團體及相關機關,在法令中對各個主體的參與 程序與職責皆有明文規定。其中與環境決策優劣最直接相關的民眾,在環境權的 觀念逐漸普及之下,環評法中也保障了其合法的參與地位與權力。根據環評法的 規定,民眾參與階段及形式整理如表 2.2。 表 2.2 民眾參與階段及形式 階段 辦理單位 形式 法規依據 辦理時機 開發單位於開始進行環境影響評估時,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 (以下簡稱指定網站),刊登下列事項,供民眾、團體及機關於刊登 日起20 日內以書面或於指定網站表達意見: 一、開發行為之名稱。 二、開發單位之名稱。 三、開發行為之內容、基地及地理位置圖。 四、預定調查或蒐集之項目、地點、時間及頻率。 作業準則 開發單位應將前項刊登事項以書面告知該開發行為之目的事業主管機 資訊公開 第9 條 關及開發行為基地所在地之下列對象: 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二、直轄市或縣(市)議會。 三、鄉(鎮、市、區)公所。 四、鄉(鎮、市)代表會。 五、鄉(鎮、市、區)之村(里)辦公處。 開發單位應記載並參酌民眾、團體及機關表達之意見,據以檢討規劃 其評估內容。 第 開發單位作成說明書前,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 一、刊登說明書主要內容:將說明書中有關本法第6 條第2 項第4 款 階 至第8 款規定說明書記載之主要內容,刊登於指定網站,供民眾、團 開發單位 段 體及機關於刊登日起20 日內以書面或於指定網站表達意見。 環 二、舉行公開會議:舉行公開會議供表達意見,並於會議10 日前將 評 會議時間、地點及前款規定說明書之主要內容,刊登於指定網站;且 以書面將相關會議訊息告知該開發行為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開發行 為基地所在地之下列對象,以利周知並供表達意見: 作業準則 (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資訊公開及 第15 條 (二)直轄市或縣(市)議會。 說明會 (三)鄉(鎮、市、區)公所。 (四)鄉(鎮、市)代表會。 (五)鄉(鎮、市、區)之村(里)辦公處。 開發單位應於前項第2 款公開會議後45 日內作成會議紀錄,公布於 指定網站至少30 日。 依第9 條及前二項規定所蒐集之意見及會議紀錄,開發單位應將其辦 理情形及各方意見處理回應,編製於說明書。 開發單位之開發行為符合本法施行細則第19 條附表二或因自願進行 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者,免依前三項規定辦理。 環評法 審查結論主管機關認不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並經許可者開發 公開說明會 第7 條 單位應舉行公開之說明會。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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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交通部公路局《公路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手冊》,112年版。依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