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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原PDF第12–1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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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手冊|原檔第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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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我國自 83.12.30 公布施行「環境影響評估法」(簡稱「環評法」)以來,陸 續頒布及修正相關子法。環評法立法目的闡述於第 1 條:為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 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藉以達成環境保護之目的,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又環境基本法於 91.12.11 公布實施,該法第 3 條明訂 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者,應環境保護優先。 同法第 8 條明訂各級政府施政應納入環境保護優先、永續發展理念。自此,環境 保護的理念又邁向一個新的里程碑。 環評制度的推動,在於將環境、經濟、技術等因素合併考量,以尋求最合理 的利用,並創造環境、當地居民、開發者的「三贏」局面。其功能含括如下: 維護環境品質及環境資源的永續利用:由於環境有一定的容受力,自然資源 也並非取之不盡、用之不竭,因此在考量環境的容受力之下,進行合理的開發, 以維護人類生存的環境品質;而對於自然資源利用,應衡量其供給能力,以其自 然資源的永續利用。 預防環境破壞,避免公害糾紛發生:以往對於污染防治的態度,多採取事後 管制為主,但因事後管制除成效較緩外,並易造成衝突、抗爭及公害糾紛,必須 付出更可觀的社會成本,因此藉由環評的事前預防,將可有效提昇污染防治的成 效,並減低對環境的衝擊。 建立與當地民眾的說明與溝通管道,以促進共識:環評強調的精神內涵為公 開、客觀,因為任何一項開發計畫,與當地民眾的關係最為密切,影響最為直接。 透過雙向的溝通,促進彼此的瞭解,減少不必要的猜忌疑慮,對當地居民及開發 者來說,都是一種良性的互動方式。 綜觀我國環評法的內容,可將其主要精神與特性歸納如下: 民眾參與:環評法賦予有關團體、當地居民瞭解及參與開發計畫的權利和管道, 因此民眾對於開發行為有參與及表達意見的權利和義務(但緊急性及軍事機密 國防工程例外)。即開發單位有辦理環境影響說明書公開閱覽並舉辦公開說明 會的義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需辦理公聽會,且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過程也應 公開化。 事先預防:環評法可維護環境保護的程序正義,未經環保主管機關完成審查之 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許可開發行為。 開發承諾:強調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的文件,視同開發單位 的承諾,並應負履行之責任,否則將受到處分。 開發否決:環評審查具有否決開發計畫的權利,若審查結果認為開發行為對環 境有嚴重的不良影響,就環保立場應予否決,以維護環境品質。 1
¶ 公路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手冊|原檔第1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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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為擴大環評的範圍,進一步將政府政策納入,對於有 影響環境之虞的政府政策,亦應進行環評。 確立程序:確立環評審查及各項作業流程的時限,建立完整明確的法令規定, 使得相關單位有法可循。 違反者之處罰:環評法之行政罰鍰為新台幣 30 至 150 萬元,屆期仍未改善者, 得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可勒令停工,不遵行停工或文書故意不實者,將遭 刑法處分。 本局暨所屬工程處為公路工程開發單位,舉凡道路之新闢或拓寬及橋梁、隧 道等工程開發與環境保護工程之興建,皆受環評法及其子法之規範。近年來,環 評法相關法規條文大幅修正。另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簡稱「環保署」)於 91.03.01 成立環境督察總隊,其下設北、中、南三區環境督察大隊,加強督導環境保護執 行事項,嚴格監督及查核已通過環評審查之案件,環境保護承諾事項之落實已為 刻不容緩的工作。經查本局 109 至 111 年度經環保署裁罰處分之環評案件計有 0 件(如表 8.2),另彙整環保署 109 至 111 年度在全國裁罰處份之環評案件(如 附錄 7)。 有鑑於此,為避免本局各工程單位及同仁在執行各項工程任務時,對該等法 令不熟悉,致在開發過程中(含前、後)逾越相關環保法令之規定或援引錯誤條 文,而造成執行上之困擾且傷害機關形象,環境工程科同仁蒐集與本局業務相關 之環保法令、行政程序法中有關委託、委任及請求協助等有關事項、環保署環境 影響評估訓練班講義、公路工程相關規定及歷年發生之環保爭議事項,編排製作 成本手冊,希望工程同仁在執行業務前,先參閱此手冊,以利業務之推動俾達事 半功倍之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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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交通部公路局《公路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手冊》,112年版。依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