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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規劃與設計注意事項;原PDF第4–2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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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注意事項 本節係收錄自 112 年 7 月 1 日頒定至 113 年 4 月 2 日及 114 年 5 月 22 日 等二次滾動檢討相關內容。 可行性評估及綜合規劃階段審查應提報事項 (一) 路廊方案採擇的關鍵課題 1. 路廊採擇應依交通部 90 年 11 月 12 日交公(二)九0字第一0 五六號函,符合下列各項原則並做綜合之評估: (1) 符合相關法規及規範 (2) 工程執行之阻力 (3) 經濟性 (4) 環境衝擊 (5) 施工可行性 2. 有哪些法定程序應完成,結果如何回饋至方案。 3. 本予專業及善良管理人責任,評估有哪些課題是決定推動順遂 與否的關鍵點。 4. 路廊方案應評估與周邊推動中計畫之競合,必要時應予調整; 並考量鄰近之綜合開發計畫、區域計畫、產經計畫、都市發展 計畫、地方政府相關重大建設計畫等,與路廊之關聯及服務旅 次,提升可及性。 5. 路廊如已有前期相關規劃或計畫,應先參考過去所評估之路 線、遭遇困難點及未推動之原因等,綜合分析後再進行路廊採 擇。 6. 路廊方案採擇前,應以有利於建設計畫推動與後續友善環境工 法佈設為考量,提出相關簡報說明用地考量,是否已優先調查 周邊公有地分佈或土地利用情形之適用評估。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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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就各方案之益本比做參數之敏感度分析,並說明參數採擇之合 理性。 8. 全光譜方案比較彙整表之各評估項目是否已完整;各評估項目 之方案比較說明,是否已儘可能以有意義的量化指標呈現。 9. 結論應以完整論述說明本計畫之緣起,待解決問題,依循程序 本予專業於各面向之研究與評估,最後說明為何建議採擇方 案,待解決問題是否已獲得改善。 (二) 敏感區(含人文、地質、生態、水文、農漁業影響及氣候變遷) 的調查分析成果、風險評估及因應對策或調適作為,並佐附可 行性評估及綜合規劃階段與民眾、地方政府、公民團體等溝通 說明資料。 (三) 方案路線平面圖的底圖與規格,要依關鍵課題的不同選擇適當 的底圖與尺度,其標註文字與路線的粗細亦應予律定;簡報及 大圖原則依附錄格式製作,以利本局簡報呈現一致性。 (四) 各階段簡報應含預定與實際工作進度(需包含管制里程碑)。 (五) 可行性評估及綜合規劃之各階段工作與時程,除依「本局委託 可行性評估(綜合規劃)服務」契約範本規定提送資料外,依近 期案件審查常見問題綜整注意事項: 1. 期中報告: (1) 隧道口位置可行性(保安林能否解編、白洞效應衝擊、 地質狀況、土石流潛勢區等)。 (2) 豎井位置可行性(土石流潛勢區等)。 (3) 方案能否達成計畫目標(需改善問題)。 (4) 簡報說明成果內容,符合安全、人本、生態、景觀四 大規設理念自主檢核成果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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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跨河段路線應避免平行治理計畫線 (6) 如非屬快速公路者應依「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及 「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等規定,於規劃階段評估納入 人行道空間規劃,提前預留所需用地空間,並納入必 要之行人交通安全設施;如有需公告或舉辦說明會聽 取當地居民意見等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7) 路廊應儘量避開第一、二級環境影響區域(如重要濕地 之核心保育區及生態復育區、水庫集水區、野生動物 保護區、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國家公園等),若無 法迴避則應補充說明因應對策;路廊若涉及隧道工 程,應增加評估水文影響,如地下水位、周邊聚落取 水…等可能變化。 (8) 路廊應儘量避開密集住宅區,儘量減少拆遷及干擾, 避開聚落、醫院及學校,避免穿越軍事管制區、文化 古蹟遺址、當地重要宗教信仰中心、市區或建物密集 處及都市計畫區等,如無法避免應就相關法令提出因 應對策,並評估計畫推動風險。 (9) 路廊應儘量減少農地切割;而用地如有涉及特定農業 區且大於 2 公頃,因取得期程較長,應儘量避開。 (10) 就路廊範圍洽所屬地方機關儘可能查詢特殊管線分布 情形。 (11) 路線佈設型式應考量相關計畫,如鐵路高架計畫之配 合。 (12) 匝道位置研選應考量能否近接轉運站、醫院等。 (13) 路線研選是否已避開第一類活動斷層或是否已估足穿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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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所需採用特殊工法之費用。 (14) 隧道線型縱坡度,為利維管或施工階段排水,請儘量 以山形線型佈設。 (15) 新闢快速公路與既有高、快速公路交會處,應檢討設 置系統交流道,如僅採一般或一般加系統,則應就交 通需求、通行動線、對區域交通衝擊等加以研析並敘 明。 (16) 應律定規劃通行車種,包含公路路線設計規範所列車 種及機慢車通行需求,並據以規劃路型、斷面等。 (17) 新闢快速公路與高速公路銜接工程,經費分擔構想應 含納。 (18) 道路路網等級與分類應以最新版「臺灣地區公路容量 手冊」為依據。 (19) 路線行經低窪區,除需套繪淹水潛勢區域圖外,應先 行盤點路線周邊河川整治、防洪排水等計畫,避免計 畫闢建衍生其他風險之虞(例如路堤效應導致排水不 順)。 (20) 最接近海岸第 1 條道路向海之臺灣本島路域地區,非 因政策需要且報奉行政院核定者,不再建設省道。(依 據行政院 102 年 2 月 8 日核定「永續海岸整體發展方 案(第二期)」肆、優先實施項目及執行準則) (21) 新闢公路計畫休息站、地磅站、交控設施及機房需有 規劃原則之論述。 (22) 綜規階段應說明可研階段民眾訴求意見處理情形。 2. 期末報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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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附錄格式製作大圖及簡報俾供對外說明時之用。 (2) 優選方案不具經濟效益時之替代方案研擬。 (3) 經費若與可行性評估差異過大時應增加獨立章節,敘 明經費與可行性階段差異之原因及金額等。(綜合規劃 階段) (4) 生態檢核自評表。 (5) 依規定編列公共藝術經費。 (6) 自然生態、人文景觀調查分析,景觀敏感區位圖、景 觀衝擊及因應策略。 (7) 簡報說明成果內容,符合安全、人本、生態、景觀四大 規設理念自主檢核成果,及與民眾、地方政府、公民團 體溝通說明情形。 (8) 物價調整需覈實估列避免經費不足。 (9) 所需跨河橋跨度需搭配橋梁工法所能提供跨度,並依 該工法估足經費。 (10) 路面工程應評估提升耐久性之材料與工法選用,以及 是否已依交通量大小規劃估列費用。 (11) 經濟效益評估,外溢效益部分應獨立列出並註明。 (12) 經濟效益估列可參考地方政府觀光遊憩發展相關計畫 之運輸旅次。 (13) 計畫效益評估之旅次估列,所採之鄰近相關計畫,原 則以該計畫可行性評估已奉核定者為限。 (14) 匝道銜接聯絡道交通容量,應評估於目標年是否已達 D 級以上。倘未達,應於報告書內敘明後續拓寬改善權 責單位。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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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路線縱坡度佈設,該最大縱坡是否超出所估列經費工 法(如懸臂工法等)上限。 (16) 丙級以上隧道工程是否已依規定佈設人行避難通道及 車型避難通道並估足所需費用。 (17) 隧道工程依「公路隧道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規範」需布 設自動火災抑制設備,經費是否已估列。 (18) 新闢公路端點銜接區域交通衝擊應量化納入評估並研 擬改善策略。 (19) 整體經濟效益評估如益本比小於 1 時,應導入增資益 本比概念,再分段評估經濟效益,以析離具效益之優 先推動路段。其他路段並研提啟動指標因子。 (20) 用地費估算時,應注意是否含納既成道路費用並確實 依近期時價交易金額估列。 (21) 可行性研究階段,應說明「零方案」情境下於目標年 期間之交通環境變化,以強化建議推動方案之相關論 述。若結論屬不建議推動者,則須配合研提因應措施 說明(短、中、長期改善配套論述)。 (22) 應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之 「中長程個案計畫自評檢核表」進行各項檢核確認。 (23) 可研與綜規之經費與期程差異分析理由應專章論述。 (24) 物調費,除依公共工程委員會經費估算手冊辦理外, 並應就市場工班狀況,倘需寬估至近 5 年平均物調以 利發包,須補足理由。 (25) 經濟效益評估應確認相關估算式是否採最新版。 (26) 新闢快速公路與高速公路銜接工程,經費分擔構想應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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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納。 (27) 交通量及服務水準應依「臺灣公路容量手冊」進行評 估並補充分析數據來源。 (28) 在增設交流道之下,進出交流道的聯絡道應檢討其到 附近鄉鎮及主要的旅次產生及吸引點的完整進出動 線,應確實評估交通衝擊,並規劃足夠儲車空間,配 合提出對應之交通改善措施,以確保增設此一交流道 符合預估之績效。 (29) 路線行徑原住民保留地,針對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 之具體作為。 (30) 經費需求含分年經費及與中程歲出概算額度配合情形 (計畫書提報規定應含內容)。 (31) 計畫道路及其他周邊新闢道路(如側車道)之管養權責 應釐清敘明於報告書。 (32) 計畫部分路段位於低窪區,除請套繪淹水潛勢區域圖 外,並應調查區域排水相關治理計畫,以規劃改善對 策,並請評估是否調高排水設計重現期距以因應氣候 變遷之影響。 (33) 依工程需求及相關資料,辦理工址初步踏勘及現況調 查,初擬工程方案,將施工安全列入可能影響工程方 案之各項研究課題之一,辦理風險及不定性分析,完 成工址及工程潛在風險初步辨識。(適用於可行性研究 階段) (34) 依提供規劃設計需求資料及可行性研究成果,辦理工 程基地勘察,研擬及評選可行之工程方案。辨識各可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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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規劃方案潛在危害,並就優選之工程方案進行綜合 規劃,實施安全衛生初步規劃,納入工程規劃成果報 告。(適用於綜合規劃階段) (35) 經濟效益評估過程之養護成本考量應包含公路設備汰 換成本(如 AC、伸縮縫、交控設備、隧道機電交控設 備)。 (36) 新設機電、照明與其對交通、環境之影響說明。 (37) 重要路口之佈設與槽化圖,考量於重要路口規劃左轉 專用道車道,及路口前後車道對齊之佈設,評估提前 預留所需用地空間。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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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階段審查應提報事項 (一) 橋梁、隧道等設施有哪些重要構件有耐久性或性能設計考量,需於 施工期間特別注意以確保品質,方能發揮應有之耐久性(例如:橋 梁各部構件保護層與混凝土水膠比規定、鋼橋內外塗裝使用年限 與更新頻率…等)。所提報之項目應能傳遞於施工階段落實於 3 級 品管之檢查或抽查停留點。 (二) 設施於後續維護管理期間,重要設施或構件(如橋梁、隧道、機電) 之維護管理計畫(或手冊),應於初步設計階段提報計畫(或手冊)之 綱要,並於細部設計時提報具體內容,其內容應至少具備該設施 (構件)之養護頻率、養護方法,如何檢查(測)…等項目,方能發揮 設施之使用年限或耐久性。 (三) 於設計原則階段即應依據工址環境特性,辨識環境風險以及各方 案間之工安風險應如何評估與預防,以供方案採擇及後續初設與 細設階段據以辦理初步及細部風險評估。(依政府採購法第 70 條 之 1 編製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規之安全衛生圖說及規範,並量化 編列安全衛生費用。) (四) 本局歷年重要之改革或提示文函,是否自主檢核落實於源頭設計。 (詳附錄) (五) 歷次案例經檢討後,是否已回饋修訂相關規定或書件。案例如下: 1. 河中施工需考量既有水下障礙物,並請就現地實際最高水位之 高程,將其假設工程(如:施工便橋或構台)之配置、施工機具之 作業空間和動線、迴轉半徑、穿越淨高及物料暫置區…等納入 考量,並妥適評估其施工可行性(單價及工期)。 2. 隧道管道應考量防水措施,並需注意機房不設置於地下層,隧 道內設置之配電盤及電源開關箱等機電設施需比照戶外防水設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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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 3. 橋梁採懸臂工法時,路線縱坡大於交通部路線設計規範建議值 且位於轉彎超高路段或縱坡大於 6.8%時,應提出懸臂工作車之 施工安全檢查重點及注意事項。 4. 如採預力 I 型梁設計,應於初步設計時提出預力 I 型梁臨時固定 措施圖及預力 I 型梁臨時固定措施計算書,並提供臨時防落裝 置參考圖。工址如需考量近斷層效應時之臨時固定支撐,應依 施工階段需求比照主橋環境條件進行耐震評估。 5. 為減少路側安全隱患,路側障礙物,包括標誌桿、號誌桿、路燈 桿、交控桿、電桿、變電箱或其他具潛在危險之障礙物等以全面 移除或移設為原則,另桿柱宜配置於護欄外側(至少與護欄共 構),並積極研議改善作法。如具留設必要則應符合「公路路線 設計規範」最小路肩寬度之淨距規定,以提供用路人安全之通 行空間。 6. 設計計算書應明列各輸入參數文字說明對照及計算採用結構尺 寸參數位置示意圖,以利檢核計算書輸入參數之合理性及正確 性。橋梁部分應明確列出柱頂、柱底、帽梁…等重要斷面設計鋼 筋量/需求鋼筋量、最小鋼筋量檢核成果。基樁部分應明列出基 樁允許承載力/基樁設計反力並標示基樁利用率、各墩群樁效率 等統計表。 7. 明隧道設計時,頂版外懸長度配置注意周遭環境,以利上邊坡 坍 方 順利 滑 落 至 下 邊 坡 。 另 依 建築 物混 凝 土 結 構 設 計 規 範 18.4.5.2、18.4.5.3、18.4.5.4 節檢核明隧道立柱鋼筋量及箍筋(繫 筋)間距,繫筋配置位置應考量澆置混凝土施工性(澆置管是否 可延伸到柱底),避免混凝土粒料分離降低強度及產生蜂窩。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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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針對公路線形變化處,應將該處護欄、擋土牆等設施端部適當 柔化、延伸,以優化用路人行車安全。 9. 各工程標案如有需設置於臨路或臨軌段旁之圍籬,為因應颱風 來襲或強風路段,應評估是否須申請相關替代方案或請顧問公 司提出相關設計,以為因應。 10. 預力箱型梁隔梁之穿越/維修人孔設置,應考量維護及檢測人員 通行空間及作業安全。 11. 鋼筋彎曲、伸展及搭接長度等應依規範及現況環境確實檢核。 12. 短柱造成溫度效應控制之影響應納入設計檢核。 13. 顧問公司應考量路堤效應,並於各設計審查階段會審時納入排 水專章分析。 14. 依據本局施工說明書第 03210 章 3.2.2 節規定,鋼筋組立作業 前,承包商應視墩柱鋼筋配置及施工方法,設置支撐樣架,以維 護施工安全。如採高度 10m 以上樣架施工,設計單位應協助評 估採用樣架型式(鋼筋樣架或型鋼樣架),並檢核相關結構計算。 15. 採棧橋施工,應將所需打設便橋及便道等假設工程納入考量(便 橋便道之設計應考量可及性、施工性及通行安全性,並據以編 列充足經費因應),如需於邊坡打設型鋼便橋或便道需設置水保 設施等,另棧橋應考量施工機具空間及荷重,納入結構計算分 析後,將設計條件補充於圖說,並配合基礎型式研擬配合措施, 如全套管基樁搖管機構台、井基配合點井施作等。 16. 設計階段應要求設計單位將帽梁上下設備納入,並將其型式繪 製設計圖送審,後續監造人員據以要求施工廠商提送施工圖 說。 17. 邊坡作業如有枯木移除作業應納入風險評估,檢討移除方式並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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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列相關作業費用,確保人員安全。 18. 跨(臨)鐵路施工,應依「鐵路兩側禁建限建辦法」及鐵道局「局 外單位在本局路線及設施附近施工工作要點」規定辦理相關申 請並將要求納入設計。 19. 為避免因橋墩帽梁高程控制不當導致其支承墊無筋混凝土過厚, 設計單位應於圖說內提供檢核方案、控制標準及參數表,以利 廠商施工控制。 20. 橋梁為單根梁(匝道橋)其橫向支承間距宜最大化增加穩定性。 21. 工程如涉山區路段災害搶修或復健,其保險條件及自負額之設 定,應訂定適當上限比例及最低金額,並於瞭解市場行情後,編 列合理預算及採取適當計價方式。(依據本局 114 年 3 月 13 日 路養護字第 1145004537 號函) 22. 為保護隧道內機電設施之正常運作,應考量於隧道前後適當位 置設置限高門架。 23. 植栽設計應依地理位置及氣候條件、周邊景觀等實質環境差異 適地適種,喬木選種並應考量植穴空間、大小及成樹冠幅,並經 市場調查具符合品質之數量。 24. 植栽設計應確實檢視種植及生長空間(含地上部與地下部)之 妥適性(如鄰地建築、地下管線、土壤深度、基盤排水及土質情 形等),如設計調整致使可能妨礙植栽生長或功能時,應重新修 正植栽配置。 (六) 有關說明會參加之生態背景人員、相關單位、在地民眾及關心生 態議題之民間團體,其所反映之意見需蒐整及溝通,並說明設計 考量之辦理情形。 (七)辦理一億元以上工程委託設計時,應於各設計審查階段增列職安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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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專章,併同「設計階段施工風險評估報告自檢表」送審,內容 如下: 1. 設計原則階段成果應包含風險辨識及安全因應: (1) 辦理工址環境現況調查及工程功能需求之潛在危害辨識, 並就各設計方案之技術、功能、成本、安全、維護等因素 進行綜合評選,篩選出建議優選之方案。 (2) 辨識優選設計方案之潛在危害,並研提發展設計應注意之 施工安全衛生應注意事項。 2. 初步設計階段成果應提供初步施工風險評估報告: (1) 依工程設計內容(構造型式、規模、用途等),預擬施工計 畫,進行作業拆解。 (2) 依作業拆解結果及工作場所環境狀況,參酌工程專業及類 似災害案例,進行風險辨識。 3. 細部設計階段成果應提供施工風險評估報告及使用維護手冊: (1) 依設計內容(含施工方法、程序、採用之機具設備、工 具、材料等)再檢討各工項作業拆解。 (2) 完成施工風險評估報告(含風險分析、辨識、評量、對策 研擬、執行成果追蹤等)。 (3) 依風險評估成果篩選不可接受風險,研擬風險對策,據以 修正、補充設計內容。 (4) 依風險評估成果核實編列安全衛生費用、摘要風險評估重 要資訊(包含殘餘風險對策),納入契約招標文件說明(如 施工安全衛生設施圖說、施工安全衛生規範、施工安全衛 生預算等)。 4. 設計單位提出各方案時,應考量工址環境及各方案之風險,將考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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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結果製作成「設計方案評選表」,且比較表明確寫出各方案之 優劣及風險說明,而非僅顯示「優」、「佳」等簡要結果。 5. 設計成果之殘餘風險,應研擬提供各施工者施工作業之限制條件 及安全對策建議資訊,包含但不限於: (1) 補充調查之實施(如需進一步確認地層構造、河川高低水位、 地下管線位置等應於施工前辦理之事項)。 (2) 施工機具設備之選用(如配合設計工法選用施工機具、設備 應注意事項,建議性能、規格等)。 (3) 施工程序之安排(如配合設計工法排定適當之施工程序及 方法)。 (4) 依規劃設計階段施工風險評估成果,提醒施工者施工前規 劃及施工中管理相關安全衛生應注意事項。 6. 設計單位應將工程使用階段從事維護及修繕等作業所需之空間、 通道及永久性安全設施等納入設計考量。 7. 維護管理手冊應說明竣工後之使用維護管理(如:檢查、維護、 修繕等),並依據有關施工安全衛生法令、指引、工程實務規範 及一般經驗法則等,研訂使用維護之安全衛生應注意事項(如檢 修維護、操作所需之作業場所,安全衛生設施(備)、個人防護具 等)。 (八) 路線採擇及變更須依據下列要項,請顧問公司確實評估:(依 據交通部 90 年 11 月 12 日交公(二)九0字第一0五六號函規定) 1. 符合法規及規範,應注意事項列舉如下: (1) 須符合相關規範規定(如交通部頒「公路路線設計規範」、 「交通工程規範」、內政部頒「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 範」)。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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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須符合人本交通安全相關法規(如「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 例」及其施行細則)。 (3) 行經市區路段,配合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劃設之行 人友善區之安全措施設置規定辦理(依據「行人交通安全 設施條例施行細則」第 9 條)。 (4) 路線連接其他道路(路口、車道匯出匯入或匝道銜接),路 段或路口服務水準應達 D 級以上(參照「省道快速公路增 設交流道申請審核作業要點」交流道評估模式)。 (5) 為使全國道路設計更趨一致化,請參考交通部頒「整體道 路規劃指引」、局頒「公路最適化橫斷面參考手冊」。 2. 工程執行之阻力 (1) 須辦理地方說明會或以其他方式蒐集民眾意見回饋規劃以 利推動(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公共工程計畫 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第 4 點第 9 項)。 (2) 優先利用無使用計畫之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土地(依據內 政部「土地徵收條例」第 3-1 條第 1 項)。 (3) 路廊如已有前期相關規劃或計畫,應先參考過去所評估之 路線、遭遇困難點及未推動之原因等,綜合分析後再進行 選線。 (4) 儘量減少拆遷及干擾,農地切割、如避開聚落、醫院及學 校、減少畸零地發生,倘無法避免,除拆遷規模外,亦應 考量土地使用情形,優先選擇具推動可行性、建物利害關 係人影響較小、拆遷費用較低者,並提出可能產生問題之 因應對策。 (5) 選線應儘量避免穿越下列區域(如無法避開則應詳細提出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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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該區域相關法規之因應對策,並評估計畫推動風險): A. 軍事管制區。(依據「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41 條) B. 文化古蹟遺址。(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42 條) C. 市區、建物密集處。(依據「市區道路條例」第 17 條) D. 都市計畫區(必要時需侵入則應儘量避開不易變更土地 使用分區區位)。(依據「都市計畫法」第 44 條) E. 避開公告受保護樹木,並評估沿線符合老樹條件者處理 方式。(依森林法 38-2 條相關規定辦理) F. 盡量避開特定農業區及當地重要宗教信仰中心。 3. 環境衝擊 (1) 應考量環評法規以利後續環評書件審查順利,如儘量避開 第一、二級環境影響區域(如重要濕地之核心保育區及生態 復育區、水庫集水區、野生動物保護區、自來水水質水量 保護區、國家公園等)。(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及其施 行細則、「濕地保育法」、「野生動物保育法」及其施行細 則) (2) 高山公路原則上應不再開闢、不宜輕易拓寬(依據行政院 103 年 2 月 26 日「國土保育專案小組辦理情形專案會議」 院長提示)。 (3) 最接近海岸第 1 條道路向海之臺灣本島路域地區,非因政 策需要且報奉行政院核定者,不再建設省道(依據行政院 102 年 2 月 8 日核定「永續海岸整體發展方案(第二期)」 肆、優先實施項目及執行準則) (4) 選線或路線設計應力求挖填土石方之平衡,儘量減少借土 及棄土量,並與環評書件進行檢核。(依據「營建剩餘土石 17
¶ 公路設施生命週期管理於規劃與設計階段應注意事項|原檔第2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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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處理方案」參、二、(一)規定) (5) 隧道口為避免產生炫光,應避免朝向正東或正西方向,如 無法避免則應提出配套措施 4. 施工可行性 (1) 施工空間及動線初探 (2) 材料堆置區(含預力梁場)和運輸動線(例:大型構件) (3) 施工方案對應交維方式之可行性及周邊替代道路之考量 (4) 土方或刨除料暫置區及土方收納區之容量 (5) 工法選用符合市場供給。 5. 經濟性 應將各路線方案之工程、拆遷、用地取得、管線遷移、都市計畫 變更及維護管理等經費和期程相關因素納入考量,以擇定最佳路 線方案。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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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交通部公路局《公路設施生命週期管理於規劃與設計階段應注意事項》,115年8月6日版。依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