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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通則;原PDF第3–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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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設施生命週期管理於規劃與設計階段應注意事項|原檔第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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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設施生命週期管理於規劃與設計階段應注意事項 112 年 6 月 29 日路工技字第 1120081686 號函核定,並自 112 年 7 月 1 日生效 113 年 4 月 2 日路工技字第 1130039813 號函修訂 114 年 5 月 22 日路工技字第 1145011030 號函修訂 115 年 8 月 6 日路養景字第 1155013225 號函修訂 壹、 通則 一、本應注意事項所列屬提醒勞務契約甲乙雙方,至少應注意之事項,並 非未列舉者就無需提送。依據契約及民法規定,受託單位應盡善良管 理人責任履約。 二、本應注意事項目的期使本局各項審查維持一致標準,不致因主持人或 審查者不同,而發生本局一再要求之重點項目疏漏情形。 三、本注意事項新增訂內容主要如下: (一) 全生命週期之規劃、設計、施工與維護管理。 (二) 經驗回饋成果。 (三) 生態永續發展之規設理念。 四、為生態永續發展,各階段均應加列簡報說明成果內容,符合安全、人 本、生態、景觀四大規設理念自主檢核成果。 五、各階段之審查會前,廠商正式函送資料經本局暨所屬機關初審未達可 召開會議標準而退回廠商者,計點 1 次;廠商第 1 次修正後重新提送 仍未達可召開會議標準而退回者,計點 2 次,第 2 次以後修正如仍未 達標準而退回者,計點 3 次。另倘廠商於各階段各次審查會,所提送 之成果品質不佳,無論會議決議是否退回修正或進入下一階段,會中 主席裁示計點者,得依其嚴重度計點 1~3 次。上述計點僅供本局暨所 屬工程分局(處)內部參考使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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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交通部公路局《公路設施生命週期管理於規劃與設計階段應注意事項》,115年8月6日版。依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