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前先看:使用前應回查公路局官方最新版本,並併同契約、核定設計與個案條件使用。
第八章 人工拔草及運棄;原PDF第28–29頁。
本節閱讀與適用提醒
- 使用前應回查交通部公路局官方最新版本,並以契約、核定圖說及個案條件為準。
- 本站依官方辦公文件轉為固定版面並逐頁核對;修正總說明與對照表置於正文之後。
¶ 交通部公路局施工說明書-綠美化維護工作補充技術規定|原檔第28頁
原檔可擷取文字(圖內標註、公式及表格欄位請對照上方原版面)
第八章 人工拔草及運棄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人工拔草施工及運棄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契約或工程司指定範圍之分隔島、槽化島及樹穴之除草工作,包括人工拔草、 雜物清除及運棄等相關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七章 割草及運棄 1.3.2 本局施工說明書技術規定 02231 -- 第 章 清除與掘除 02902 -- 第 章 植物種植 02905 -- 第 章 移植 1.4 相關法規及準則 (1) 廢棄物清理法 (2) 消防法 (3) 空氣汙染防制法 1.5 資料送審 1.5.1 施工計畫書(含品質計畫、交通維持計畫、安全衛生計畫、環境保護計畫) 1.5.2 分項施工計畫 內容應包含人工拔草工作之地點(範圍)、程序、方法、預定進度及所需機具設 備材料與人員配置、自主檢查表等項目。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承包商應於開工前至工地勘查確認工址範圍、辦理項目及施工注意事項,並製 作數量表,於施工前提報機關同意後施作。 3.2 施工方法 (1) 30cm 由機關通知施工,草皮間非舖植之草種、喬木幹基部周圍約 內草類採 / 人工割除或拔除、灌木叢及地被 草本栽植區內草類,均應予以人工拔除, 並應將草頭拔除。拔草不確實,則該次人工拔草工項不予計價,並依逾期罰 則罰處至改善為止。 (2) 施工地點應一併進行場地清理,排除垃圾雜物(如石頭、磚塊、鐵罐、鐵釘、 第八章-1 9/1/2026
¶ 交通部公路局施工說明書-綠美化維護工作補充技術規定|原檔第29頁
原檔可擷取文字(圖內標註、公式及表格欄位請對照上方原版面)
鐵絲等),土壤如有掘鬆,應予以適度整平。 (3) 拔草施工不得損及植栽。 (4) 嚴禁使用除草劑及對植株生長造成不良影響之藥劑,且不得以火燒除草。 (5) 拔除後之草類及其他垃圾雜物,應於施工當日清運至合法場所,不得堆置 於工地內。 3.3 檢查作業 3.3.1 承包商自主檢查 施工期間,承包商須每日提報施工數量及自主檢查表。 3.4 新植養護期規定 3.2 機械割草及人工除草範圍界定,依本章 施工方法辦理。 3.5 罰則 3.5.1 施工雜物及垃圾當日清離工地,如拔草後當日未清理或未運棄,該日拔草款 50% 項扣 。隔日(拔草當日不計)未清理或未運棄,該日拔草工項不予計價。 3.5.2 2 不得使用除草劑及造成植株生長不良影響之藥劑,一經查獲罰款 萬元,且 當次起該工項不予計價,承包商並應負責更換受害區段之土壤(深度至少 30cm 3 ),並植回原有草種。受損植栽則按「行道樹基本單價加施工所需費用」 ( ) 倍賠償(行道樹基本單價依各縣 市 政府訂定之徵收土地農林作物補償費查 估基準計算;未列入查估基準之樹木,比照同科之同規格樹木計算)。前項受 損工區土壤更換及受損植栽賠償,承包商應於機關限期內改善及繳交完成, 否則機關得代為辦理,所需費用於工程尾款或履約保證金扣抵,如有不足得 101 向承包商索賠,並得依契約及政府採購法第 條相關規定辦理。 3.5.3 2 如有火燒除草情形,一經查獲罰款 萬元,且當次該工項不予計價。受損植 3 栽則按「行道樹基本單價加施工所需費用」 倍賠償(行道樹基本單價依各縣 ( ) 市 政府訂定之徵收土地農林作物補償費查估基準計算;未列入查估基準之 樹木,比照同科之同規格樹木計算)。如因火燒除草違反消防法或空氣汙染 防制法時,由承包商負完全責任。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2 m 本章工作以「 」計量。 4.2 計價 4.2.1 本章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單價計價, 該項單價已含為完成本項工 作所需之一切人工、防具、機具、設備、燃料動力及運輸等費用在內。 4.2.2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例舉如下。 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2 m 人工拔草及運棄 〈本章結束〉 第八章-2 9/1/2026
上一節:第七章 割草及運棄 | 下一節:第九章 支架整理及更新
來源:交通部公路局《交通部公路局施工說明書-綠美化維護工作補充技術規定》,115年2月版。依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