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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211 砌紅磚|原水保局・平台V201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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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規範正文
第04211章
砌紅磚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砌紅磚之材料、施工及檢驗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凡建築物主體部分牆身(含補強梁柱)及附屬構造物如圍牆、水溝等圖示為砌紅磚者。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4061章--水泥砂漿
1.3.4 第04090章--圬工附屬品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 卜特蘭水泥
(2) CNS 382 建築用普通磚
(3) CNS 3001 圬工砂漿用粒料
(4) CNS 13512 墁砌水泥
(5) CNS 13961 混凝土拌和用水
1.4.2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再利用規定
(1) 內政部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
(2)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1.5 品質保證
須符合第01450章「品質管理」之規定。
1.6 資料送審
1.6.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6.2 施工計畫書
1.6.3 樣品:擬採用之紅磚至少[8][ ]塊。
1.6.4 提供材料符合規定之證明文件。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運送至現場之磚塊應完好無缺角,搬運磚塊應防止斷角及破裂。
1.7.2 產品應保持乾燥,並與土壤隔離。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水泥砂漿
水泥砂漿所用之水泥須符合CNS 61[CNS 13512 SX型][ ],粒料須符合CNS 3001,水須符合[CNS 13961]及本施工規範有關混凝土工程之相關規定。除另有規定,均以容積單位1份水泥及3份乾砂之配比加適量清水,隨拌隨用。水泥砂漿拌和後應在1小時內用完,逾時不得使用。
2.1.2 紅磚
紅磚係以黏土為原料燒製而成,亦可使用符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再利用規定之再生材料為原料。包括水庫淤泥、自來水淨水場污泥、燃煤飛灰、石材廢料、廢玻璃、營建剩餘土等。
紅磚須燒製良好、形狀整齊、稜角方正、色澤均勻、無裂痕之成品,並須符合CNS 382之[1種磚][2種磚][3種磚][ ]規定,進場紅磚須經監造單位檢驗核可,不合規定紅磚料應即運離工地。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磚塊於砌築前應充分濕潤,以使砌築時不吸收水泥砂漿內水份為宜。
3.1.2 砌牆位置須按圖先畫線於地上,並將每層磚牆逐層繪於標尺上,然後據以施工。
3.1.3 清除施工面之污物、油脂及雜物。
3.1.4 確認所有管線開孔及埋設物的位置。
3.2 施工方法
3.2.1 圖上如未特別註明,所用磚牆以一層丁磚一層順磚相間疊砌。
3.2.2 砌磚時各接觸面應塗滿水泥砂漿,每塊磚拍實擠緊。雨水不得滲入屋內。磚縫不得超過10mm或小於8mm,且應上下一致。且磚砌至頂層須預留2層磚厚,改砌成傾斜狀如此填縫較易。磚縫填滿灰漿後並於接觸面加鋪[龜格網][ ],減少裂隙。
3.2.3 砌磚時應四周同時並進,每日所砌高度不得超過[1][ ]m,每日所砌高度不得超過1m,收工時須砌成階梯形,其露出於接縫之水泥砂漿應在未凝固前刮去,並用[草蓆][監造單位核可之覆蓋物]遮蓋妥善養護。
3.2.4 牆身及磚縫須力求平直,並隨時用線錘及水平尺校正,牆面發現不平直時,須拆除重做。
3.2.5 牆內應裝設之鐵件或木磚均須於砌磚時安置妥善,木磚應為楔形並須塗柏油兩度以防腐朽。
3.2.6 新做牆身勒腳、門頭、窗盤、簷口、壓頂等突出部分應加以保護。清水磚牆如發現有損壞之處須拆除重砌,不得填補。
3.3 補充規定
3.3.1 1B磚牆:長度在[450cm]以上,高度超過[350cm]時,須加補強梁。高度在[360cm]以上,長度超過[450cm]時,須加補強柱。
3.3.2 1/2B磚牆:長度在300cm以上,高度超過[300cm]時,須加補強梁。高度在[300cm]以上,長度超過[300cm]時,須加補強柱。
3.3.3 門窗開口寬度在[70cm]以上時,開口頂部須加楣梁,楣梁突出,開口二側各[30cm]以上。
3.3.4 過梁、楣梁及補強梁柱,厚度與磚壁相同,深度或寬度不得小於[30cm]。
3.3.5 補強梁柱之鋼筋配置如設計圖說無說明者應依下列規定:
(1) 1B磚牆者應放[10mm]鋼筋4根,用[10mm]箍筋間隔25cm。
(2) 1/2B磚牆者應放[10mm]鋼筋2根,用[10mm]直筋固定間隔25cm。
(3) 楣梁部份應放[13mm]鋼筋4根,用[10mm]箍筋間隔25cm。
3.3.6 砌築時應與其他水電工程配合,預留洞位或砌入套管。如須開鑿洞口管槽時,開鑿工作及因開鑿所產生之污物清除工作由該開鑿單位辦理,但在裝配完畢後,圬工應負責修補完好,不得藉詞推諉或增加造價。
3.4 檢驗
3.4.1 依規定進行產品及施工檢驗,項目如下:
|
檢驗項目 |
依據之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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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壓強度 |
CNS 382 |
依CNS 382「表2 磚之品質規定」辦理 |
[每批進場檢驗1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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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水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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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度(長*寬*高) |
依CNS 382「表1 磚之尺度及許可差」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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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差 |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所述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示項目之單位計量。
4.2 計價
本章所述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相關項目所示之單價及數量計價。
〈本章結束〉
依據工程會第04211章V5.0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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