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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4211章 砌紅磚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砌紅磚之材料、施工及檢驗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凡建築物主體部分牆身及附屬構造物如圍牆、水溝等圖示為砌紅磚者。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4061章--水泥砂漿
1.3.2 第04090章--圬工附屬品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2) CNS 382 R2002 建築用普通磚
(3) CNS 3001 A2039 圬工砂漿用粒料
1.5 品質保證
1.5.1 遵照本章相關準則之規定。
1.5.2 紅磚之料源應經工程司核可。
1.6 資料送審
1.6.1 品質計畫書
1.6.2 施工計畫
1.6.3 樣品:紅磚
1.6.4 提供材料符合規定之證明文件。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運送至現場的磚塊應完好無缺。
1.7.2 產品應保持乾燥,並與土壤隔離。
1.7.3 搬運磚塊應防止斷角及破裂。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水泥砂漿
水泥砂漿所用之水泥需符合CNS 61 R2001,砂需符合CNS 3001 A2039及本施工規範有關混凝土工程之相關規定。除另有規定,均以容積單位1份水泥,3份乾砂之配比加適量清水,隨拌隨用。水泥砂漿拌和後應在1小時內用完,逾時不得使用。
2.1.2 紅磚
紅磚須燒製良好、形狀整齊、稜角方正、色澤均勻、無裂痕之機製最佳品,並須符合CNS 382 R002一等磚之規定,不合規定紅磚料應即運離工地。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磚塊於砌築前應充分灑水,以使砌築時不吸收灰漿內水份為度。
3.1.2 砌牆位置須按圖先畫線於地上,並將每皮磚牆逐皮繪於標尺上,然後據以施工。
3.1.3 清除施工面之污物、油脂及雜物。
3.1.4 確認所有管線開孔及埋設物的位置。
3.2 施工方法
3.2.1 圖上如未特別註明,所用磚牆一概用英國式砌法,即一皮丁磚一皮順磚相間疊砌。
3.2.2 砌磚時各接觸面應塗滿水泥砂漿,每塊磚拍實擠緊。外牆在下雨時不得滲水致滲入屋內。磚縫不得超過10mm或小於8mm,且應上下一致。且磚砌至頂層需預留2層磚厚,改砌成傾斜狀如此填縫較易。磚縫填滿灰漿後並於接解面加鋪龜格網,減少裂隙。
3.2.3 砌磚時應四週同時並進,每日所砌高度不得超過1m,收工時須砌成階級形,其露出於接縫之灰漿應在未凝固前刮去。
3.2.4 牆身及磚縫須力求平直,並隨時用線錘及水平尺校正,牆面發現不平直時,須拆除重做。
3.2.5 牆內應裝設之鐵件或木磚均須於砌磚時安置妥善,木磚應為楔形並須塗柏油兩度以防腐朽。
3.2.6 新做牆身勒腳、門頭、窗盤、簷口、壓頂等突出部份應加以保護。清水磚牆如發現有損壞之處須拆除重砌,不得填補。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本章內之附屬工作項目,如圬工配件等,將不另作計量計價,其費用已包括在相關付款之項目內。
4.1.2 砌紅磚依契約圖說所示之面積以平方公尺或契約詳細價目表相關項目之單位計量。
4.2 計價
本章所述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相關項目所示之單價及數量計價。
〈本章結束〉
水土保持局施工規範99/6/30 PAGE 3 FILENAME 04211 砌紅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