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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725 施工測量|原水保局・平台V201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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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規範正文
第01725章
施工測量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執行施工測量作業之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控制測量
1.2.2 基地測量
1.2.3 地形測量
1.2.4 放樣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2. 產品
(空白)
3. 執行
3.1 準備工作
3.1.1 儀器精度及測量成果精度依不同類別工程設計圖之規定。
3.1.2 地形測量係以[基隆平均海平面][ ]為基面。。
3.1.3 選擇測量儀器。
3.1.4 儀器校正。
3.1.5 選擇測量方法。
3.1.6 許可差及防範。
3.2 施工方法
3.2.1 測量
(1) 承攬廠商應依據執行機關或當地建築主管機關設定之基線、水準點、經緯座標及其他有關資料,施行施工測量,確認基地範圍、建築線及路線之定線、定位經監造單位核認後施工,但仍應對其成果負責。如承攬廠商放樣經監造單位檢核後有錯誤時,應由承攬廠商自行負責修正,並負擔因而發生之一切費用。施工測量應以圖樣上註明之尺度為準,不得以圖上量得者辦理。如圖指示不清時,應按照監造單位之指示辦理。
(2) 承攬廠商應負責與鄰近工程、現有建築物及道路之放樣基線或中心線取得協調。若與上述放樣線或中心線之間發生任何偏差,承攬廠商應提請監造單位認可後作適當之調整。
(3) 承攬廠商應負責保存工地施工所需之樁記,不使損壞及移動,如因疏忽致移動或損壞時,應立即重新設置,其費用由承攬廠商負擔,如因此而發生錯誤及造成損失時,均屬承攬廠商之責任。
(4) 土石方依實作數量結算之工程,為確定開挖、填方或其他與地表高程有關之工作之數量,承攬廠商應於任何場所之初步清除完成,而本工程施工作業開始前,通知監造單位作完整之工地測量。任何場所擬進行本工作作業[7日][ ]前,承攬廠商應以書面通知監造單位,[監造單位將就該工地進行高程測量,]該項測量結果即由監造單位錄存,作為計價線之依據。[監造單位於確定日期後,即按例通知承攬廠商,若承攬廠商未指派代表會同測量,即不得對測量成果異議。]任何場所若承攬廠商未於作業前以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則其高程即依監造單位所認定者為準。
3.2.2 放樣
(1) 構造物、建築物之放樣
應依據構造物、建築物之設計圖說所標示尺度為準,不得以圖上量得者辦理,如圖指示不清時,應按照設計原意及監造單位指示辦理。
(2) 邊坡之放樣
施工前先測出開挖邊坡線、填方邊坡線,亦即定出坡頂、坡趾點,據以進行挖填作業,避免發生超挖或超填。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所述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示項目之單位計量,若詳細價目表未列者,則本章工作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4.2 計價
本章所述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相關項目所示之單價及數量計價,若詳細價目表未列者,則本章工作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本章結束〉
依據工程會第01725章V3.0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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