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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1725章 施工測量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執行施工測量作業之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控制測量
1.2.2 基地測量
1.2.3 地形測量
1.2.4 放樣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儀器精度及測量成果精度依不同類別工程設計圖之規定。
3.1.2 地形測量係以基隆平均海平面為基面。
3.1.3 選擇測量儀器。
3.1.4 儀器校正。
3.1.5 選擇測量方法。
3.1.6 許可差及防範。
3.2 施工方法
3.2.1 測量
(1) 承包商應依據業主或當地建築主管機關設定之基線、水準點、經緯座標及其他有關資料,施行施工測量,確認基地範圍、建築線及路線之定線、定位後施工,並對其成果負責。如承包商放樣有錯誤時,應由承包商自行負責修正,並負擔因而發生之一切費用。施工測量應以圖樣上註明之尺度為準,不得以圖上量得者辦理。
(2) 承包商應負責與鄰近工程、現有建築物及道路之放樣基線或中心線取得協調。若與上述放樣線或中心線之間發生任何偏差,承包商應提請核准後作適當之調整。
(3) 承包商應負責保存工地施工所需之樁記,不使損壞及移動,如因疏忽致移動或損壞時,應立即重新設置,其費用由承包商負擔,如因此而發生錯誤及造成損失時,均屬承包商之責任。
(4) 土石方若為依實作數量結算之工程,為確定開挖、填方或其他與地表高程有關之工作之數量,承包商應於任何場所之初步清除完成,而本工程施工作業開始前,作完整之工地測量。任何場所擬進行本工作作業7日前,承包商應以書面通知工程司,工程司將會同就該工地進行高程測量,該項測量結果作為計價線之依據。
3.2.2 放樣
(1) 構造物、建築物之放樣
應依據構造物、建築物之設計圖說所標示尺度為準,不得以圖上量得者辦理,如圖指示不清時,應按照設計原意辦理。
(2) 邊坡之放樣
施工前先測出開挖邊坡線、填方邊坡線,亦即定出坡頂、坡趾點,據以進行挖填作業,避免發生超挖或超填。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工作依詳細價目表,以一式計量,若詳細價目表未列者,則本章工作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4.2 計價
本章工作依詳細價目表,以一式計價,若詳細價目表未列者,則本章工作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本章結束〉
水土保持局施工規範99/6/30 PAGE 1 FILENAME 01725 施工測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