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正文 | 共通編修資料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工程規範與技術資料
¶ 1. 規範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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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9642 章 木作地板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木作地板之材料、安裝、施工及檢驗等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依契約圖說之規定,凡於室內使用木作地板者均屬之。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05081 章--熱浸鍍鋅處理 1.3.4 第05501 章--一般鋼構件 1.3.5 第06100 章--粗木作 1.3.6 第06200 章--細木作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444 O1003 製材之分等 (2) CNS 1349 O1010 普通合板 (3) CNS 2706 K3017 乳化聚醋酸乙烯膠合劑 (4) CNS 3000 O1018 木材之加壓注入防腐處理方法 (5) CNS 10148 A3185 建築物木構造部分防火檢驗法 (6) CNS 11668 O1039 防焰合板 (7) CNS 11669 O1040 耐燃合板 (8) CNS 12001 K3090 木材用酚樹脂黏著劑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09642 09642-1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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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9642 章 木作地板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木作地板之材料、安裝、施工及檢驗等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依契約圖說之規定,凡於室內使用木作地板者均屬之。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05081 章--熱浸鍍鋅處理 1.3.4 第05501 章--一般鋼構件 1.3.5 第06100 章--粗木作 1.3.6 第06200 章--細木作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444 O1003 製材之分等 (2) CNS 1349 O1010 普通合板 (3) CNS 2706 K3017 乳化聚醋酸乙烯膠合劑 (4) CNS 3000 O1018 木材之加壓注入防腐處理方法 (5) CNS 10148 A3185 建築物木構造部分防火檢驗法 (6) CNS 11668 O1039 防焰合板 (7) CNS 11669 O1040 耐燃合板 (8) CNS 12001 K3090 木材用酚樹脂黏著劑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09642 09642-1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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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施工製造圖 承包商應根據契約圖說,配合現場測量之實際尺度繪製施工製造圖,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得進行後續之施工。其內容應至少包括下列所述: (1) 分割及鋪貼圖 顯示木作地板單元之尺度,按室內地坪之伸縮縫、控制縫、分割縫、拼花、接縫、抹縫或勾縫與邊縫等之處理及與其他工作相連接處之細節,包括衛生器具、水電、消防配管及其他固定設施位置等,並顯示出不同材料、色澤之鋪貼原則,顏色依契約圖說及工程司指示辦理。 (2) 伸縮縫之考量 凡濕度、溫度變化較大之場所,應按木作地板及水泥砂漿之伸縮率、吸水率,估算適當之伸縮縫分割位置,且應配合契約圖說及現場考量。 (3) 高架式木作地板之承載重量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1.5.3 廠商資料 (1) 產品出廠證明文件 (2) 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1.5.4 樣品 各類型木材樣品及其五金配件,應依其實際產品製作之樣品1 份,且能顯示其紋路、質感及顏色者。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 木材及製品於運送、裝卸時應避免損傷製品。 1.6.2 木材及製品運達工地後,應置於通風、有遮蔽、不受潮地點,並注意防火災。如施工前發現有彎曲變形者應運離工地,不得採用。 2. 產品 2.1 材料 09642 09642-2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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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施工製造圖 承包商應根據契約圖說,配合現場測量之實際尺度繪製施工製造圖,經 工程司核可後,方得進行後續之施工。其內容應至少包括下列所述: (1) 分割及鋪貼圖 顯示木作地板單元之尺度,按室內地坪之伸縮縫、控制縫、分割縫、 拼花、接縫、抹縫或勾縫與邊縫等之處理及與其他工作相連接處之 細節,包括衛生器具、水電、消防配管及其他固定設施位置等,並 顯示出不同材料、色澤之鋪貼原則,顏色依契約圖說及工程司指示 辦理。 (2) 伸縮縫之考量 凡濕度、溫度變化較大之場所,應按木作地板及水泥砂漿之伸縮 率、吸水率,估算適當之伸縮縫分割位置,且應配合契約圖說及現 場考量。 (3) 高架式木作地板之承載重量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1.5.3 廠商資料 (1) 產品出廠證明文件 (2) 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1.5.4 樣品 各類型木材樣品及其五金配件,應依其實際產品製作之樣品1 份,且能 顯示其紋路、質感及顏色者。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 木材及製品於運送、裝卸時應避免損傷製品。 1.6.2 木材及製品運達工地後,應置於通風、有遮蔽、不受潮地點,並注意防 火災。如施工前發現有彎曲變形者應運離工地,不得採用。 2. 產品 2.1 材料 09642 09642-2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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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面板:可分為實木、耐燃合板及飾板。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材質應符合CNS 11669 O1040 之規定。 2.1.2 角材:尺度及材質應依契約圖說所示,並符合第06200 章「細木作」之規定。 2.1.3 支架:尺度及材質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 2.1.4 繫結鐵件:應符合契約圖說及第05081 章「熱浸鍍鋅處理」之規定。。 2.1.5 黏著劑:應符合CNS 2706 K3017 或CNS 12001 K3090 之規定。 2.1.6 油漆塗裝: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第06200 章「細木作」之油漆塗裝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依施工製造圖所示及各空間尺度量準,劃設雙向基準線,然後依此基準線交叉點向四邊鋪設,並隨時校正維持木作地板接縫之挺直。 3.1.2 木作地板鋪貼應依契約圖說所示設置伸縮縫。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各部分尺度承包商應以現場實際量測為準,以防施工誤差。如有尺度、大小不符情形,承包商應即提出解決方案,送請工程司核可。 3.1.3 工地現場之相關工程如:水電、空調、油漆或天花板,應協調施作順序,並作適當保護。 3.2 施工方法 3.2.1 直鋪式木作地板 (1) 直鋪式木作地板鋪設於混凝土面須先作粉光整平,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以1:3 水泥砂漿施作。 (2) 地坪表面殘留有灰塵、油污或細砂,應予清潔乾淨,以及地坪之溫、濕度應符合專業廠商之技術資料規定,始得鋪設直鋪式木作地板,並依契約圖說施作防潮處理。 (3) 施工時,應直接將面板安置於粉光完成後之混凝土面,面板安裝調09642 09642-3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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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面板:可分為實木、耐燃合板及飾板。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材質應 符合CNS 11669 O1040 之規定。 2.1.2 角材:尺度及材質應依契約圖說所示,並符合第06200 章「細木作」之 規定。 2.1.3 支架:尺度及材質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 2.1.4 繫結鐵件:應符合契約圖說及第05081 章「熱浸鍍鋅處理」之規定。。 2.1.5 黏著劑:應符合CNS 2706 K3017 或CNS 12001 K3090 之規定。 2.1.6 油漆塗裝: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第06200 章「細木作」之油 漆塗裝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依施工製造圖所示及各空間尺度量準,劃設雙向基準線,然後依此基準 線交叉點向四邊鋪設,並隨時校正維持木作地板接縫之挺直。 3.1.2 木作地板鋪貼應依契約圖說所示設置伸縮縫。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 各部分尺度承包商應以現場實際量測為準,以防施工誤差。如有尺度、 大小不符情形,承包商應即提出解決方案,送請工程司核可。 3.1.3 工地現場之相關工程如:水電、空調、油漆或天花板,應協調施作順序, 並作適當保護。 3.2 施工方法 3.2.1 直鋪式木作地板 (1) 直鋪式木作地板鋪設於混凝土面須先作粉光整平,除契約圖說另有 規定外,應以1:3 水泥砂漿施作。 (2) 地坪表面殘留有灰塵、油污或細砂,應予清潔乾淨,以及地坪之溫、 濕度應符合專業廠商之技術資料規定,始得鋪設直鋪式木作地板, 並依契約圖說施作防潮處理。 (3) 施工時,應直接將面板安置於粉光完成後之混凝土面,面板安裝調 09642 09642-3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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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後之表面應平整順暢。 3.2.2 高架式木作地板 (1) 鋪設高架式木作地板前,應先於混凝土面以容積比1:3 水泥砂漿進行粉刷作業。 (2) 高架式木作地板施工時,依序架設支架、角材與面板,支架可使用橡膠墊料調整至適當高程,使面板安裝後之表面平整、接縫緊密及表面刨光。 3.2.3 地板所用木料全部企口處理,每檔格柵除用黏著劑黏合外並用暗釘釘牢,加釘之前概須先將企口板打緊使不致有顯縫。 3.2.4 地板之鋪設工作應依照契約圖說施作,每條長向續接縫之位置,均須相互交錯且作規律性的排列。 3.2.5 踢腳板之施工方法及位置須遵照契約圖說所示。 3.2.6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完成面應依第06200 章「細木作」之油漆塗裝規定予以表面塗裝,且不得污損其他工作成果。 3.3 檢驗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名 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規範之要求 頻 率 21. 數量未達200m時,免檢驗。 2. 數量達200~1000m耐燃合符合CNS 8737 耐燃性 CNS 8737 O2050 O2050 之規定 板 2 檢驗1次。 3. 數量超過1000m2 時,每1000m2 加驗1次。 壓縮抗剪CNS 12002 1 次 黏著劑 2以上100kgf/cm黏著強度 K6907 3.4 保護 3.4.1 鋪設完成後,在材料黏貼牢固前,禁止通行,亦不得在其表面施加振動或衝擊,並應加以保護。 09642 09642-4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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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後之表面應平整順暢。 3.2.2 高架式木作地板 (1) 鋪設高架式木作地板前,應先於混凝土面以容積比1:3 水泥砂漿進 行粉刷作業。 (2) 高架式木作地板施工時,依序架設支架、角材與面板,支架可使用 橡膠墊料調整至適當高程,使面板安裝後之表面平整、接縫緊密及 表面刨光。 3.2.3 地板所用木料全部企口處理,每檔格柵除用黏著劑黏合外並用暗釘釘 牢,加釘之前概須先將企口板打緊使不致有顯縫。 3.2.4 地板之鋪設工作應依照契約圖說施作,每條長向續接縫之位置,均須相 互交錯且作規律性的排列。 3.2.5 踢腳板之施工方法及位置須遵照契約圖說所示。 3.2.6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完成面應依第06200 章「細木作」之油漆塗裝 規定予以表面塗裝,且不得污損其他工作成果。 3.3 檢驗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名 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2 1. 數量未達200m 時,免檢驗。 2. 數量達200~ 1000m 耐燃合 符合CNS 8737 耐燃性 CNS 8737 O2050 O2050 之規定 板 2 檢驗1 次。 3. 數 量 超 過 1000m 2 時,每 1000m 2 加驗1 次。 壓縮抗剪 CNS 12002 1 次 黏著劑 2以上 100kgf/cm 黏著強度 K6907 3.4 保護 3.4.1 鋪設完成後,在材料黏貼牢固前,禁止通行,亦不得在其表面施加振動 或衝擊,並應加以保護。 09642 09642-4 TPE V2.0 99/01/01
¶ 表 1
| 名 稱 | 檢驗項目 | 檢驗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 耐燃合 板 | 耐燃性 | CNS 8737 O2050 | 符合 CNS 8737 O2050 之規定 | 1. 數量未達200m2 時,免檢驗。 2. 數量達 200~ 1000m2檢驗 1 次。 3. 數 量 超 過 1000m2時,每 1000m2加驗 1 次。 |
| 黏著劑 | 壓縮抗剪 黏著強度 | CNS 12002 K6907 | 100kgf/cm2以上 | 1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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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木作地板表面未打臘前,應加蓋適當保護措施,以防磨損。 3.4.3 鋪設完成後,應加蓋適當保護措施,另依工程司指示拆除保護措施,進行打臘作業。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木作地板依契約圖說所示之鋪設面積,以平方公尺計量。 4.2 計價 木作地板依契約圖說所示之鋪設面積,以平方公尺計價。該項單價包括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及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附屬工作包括墊料、支架、角柱、施工面修補、準備工作、清潔、打臘及保護等。 〈本章結束〉 09642 09642-5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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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木作地板表面未打臘前,應加蓋適當保護措施,以防磨損。 3.4.3 鋪設完成後,應加蓋適當保護措施,另依工程司指示拆除保護措施,進 行打臘作業。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木作地板依契約圖說所示之鋪設面積,以平方公尺計量。 4.2 計價 木作地板依契約圖說所示之鋪設面積,以平方公尺計價。該項單價包括 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及附屬工作等費用在 內。附屬工作包括墊料、支架、角柱、施工面修補、準備工作、清潔、 打臘及保護等。 〈本章結束〉 09642 09642-5 TPE V2.0 99/01/01
¶ 2. 共通編修資料(歷史參考)
本章原附的18頁資料屬於整套規範的共通編修背景,已集中於唯一正文;不是本章專屬的現行修正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