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正文 | 共通編修資料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工程規範與技術資料
¶ 1. 規範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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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9611 章 整體粉光地坪處理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整體粉光地坪處理之材料及施工等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凡契約圖說註明須進行整體粉光地坪處理者均屬之,工作內容應至少包括整體粉光地坪處理及其完成後之分割、切縫等。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03390 章--混凝土養護 1.3.4 第04061 章--水泥砂漿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施工前應以人工或機械方式在混凝土澆置後初凝前,刮平混凝土表面使其符合契約圖說規定之高程、坡度及進行拍漿或相同效果之動作,期使粗粒徑之粒料、碎塊不致突出於表層,以利整平、粉光。 3.1.2 拍漿後,於混凝土表面出現水分消失現象時,可在其上撒佈一層水泥乾粉後,即可應用經工程司核可之整體粉光機具,施作整平及粉光動作,09611 09611-1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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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9611 章 整體粉光地坪處理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整體粉光地坪處理之材料及施工等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凡契約圖說註明須進行整體粉光地坪處理者均屬之,工作內容應至少包 括整體粉光地坪處理及其完成後之分割、切縫等。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03390 章--混凝土養護 1.3.4 第04061 章--水泥砂漿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施工前應以人工或機械方式在混凝土澆置後初凝前,刮平混凝土表面使 其符合契約圖說規定之高程、坡度及進行拍漿或相同效果之動作,期使 粗粒徑之粒料、碎塊不致突出於表層,以利整平、粉光。 3.1.2 拍漿後,於混凝土表面出現水分消失現象時,可在其上撒佈一層水泥乾 粉後,即可應用經工程司核可之整體粉光機具,施作整平及粉光動作, 09611 09611-1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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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至混凝土表面平整為止。 3.1.3 必要時在少數狹窄區域內,無法以機具施作時,可採用人工整平、粉光之動作以輔助之。 3.1.4 分割及切縫 除契約圖另有規定外,應以間隔3m 以下為原則作雙向之分割切縫,其切縫寬度及深度亦應參照契約圖說所示辦理。 3.1.5 養護 養護工作應參照第03390 章「混凝土養護」之規定。 3.2 清理 3.2.1 施工後應檢查施工面狀況,如表面仍有碎塊、油漬、柏油、膠類等物質,必須使用電動磨石機及輪機磨除凸出處及水泥鏝刀接痕。 3.2.2 混凝土面之小裂縫凹洞部分,須用樹脂補平並經研磨平整。 3.2.3 以真空吸塵器吸除砂粒、雜物及灰塵。 3.3 許可差 除洩水坡度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設置外,其整體粉光地坪處理完成之表面平整度,以3m 直規量測,許可差平均不得大於3mm。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整體粉光地坪處理依契約圖說所示之面積,以平方公尺計量。 4.2 計價 整體粉光地坪處理依契約圖說所示之面積,以平方公尺計價。單價包括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等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09611 09611-2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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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至混凝土表面平整為止。 3.1.3 必要時在少數狹窄區域內,無法以機具施作時,可採用人工整平、粉光 之動作以輔助之。 3.1.4 分割及切縫 除契約圖另有規定外,應以間隔3m 以下為原則作雙向之分割切縫,其切 縫寬度及深度亦應參照契約圖說所示辦理。 3.1.5 養護 養護工作應參照第03390 章「混凝土養護」之規定。 3.2 清理 3.2.1 施工後應檢查施工面狀況,如表面仍有碎塊、油漬、柏油、膠類等物質, 必須使用電動磨石機及輪機磨除凸出處及水泥鏝刀接痕。 3.2.2 混凝土面之小裂縫凹洞部分,須用樹脂補平並經研磨平整。 3.2.3 以真空吸塵器吸除砂粒、雜物及灰塵。 3.3 許可差 除洩水坡度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設置外,其整體粉光地坪處理完成之表 面平整度,以3m 直規量測,許可差平均不得大於3mm。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整體粉光地坪處理依契約圖說所示之面積,以平方公尺計量。 4.2 計價 整體粉光地坪處理依契約圖說所示之面積,以平方公尺計價。單價包括 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等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09611 09611-2 TPE V2.0 99/01/01
¶ 2. 共通編修資料(歷史參考)
本章原附的18頁資料屬於整套規範的共通編修背景,已集中於唯一正文;不是本章專屬的現行修正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