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正文 | 共通編修資料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工程規範與技術資料
¶ 1. 規範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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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8550 章 木窗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木製窗扇及窗樘之材料、安裝及檢驗等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凡屬於木製窗扇、窗樘(含紗窗)及其相關之週邊附屬零料、配件、五金、固定支架及其組立、安裝等均屬之。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04061 章--水泥砂漿 1.3.4 第06200 章--細木作 1.3.5 第08750 章--窗五金 1.3.6 第08810 章--玻璃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856 A1005 木門窗用金屬製品總則 (2) CNS 1349 O1010 普通合板 (3) CNS 2215 O1012 粒片板 (4) CNS 2232 K3010 尿素膠(暫行標準) (5) CNS 2706 K3017 乳化聚醋酸乙烯膠合劑 (6) CNS 6539 A2088 拉門及拉窗用槽輪 (7) CNS 6540 A3114 拉門及拉窗用槽輪檢驗法 (8) CNS 8058 O1023 特殊合板 (9) CNS 10209 A2154 建築用墊條 08550 08550-1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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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8550 章 木窗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木製窗扇及窗樘之材料、安裝及檢驗等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凡屬於木製窗扇、窗樘(含紗窗)及其相關之週邊附屬零料、配件、五金、 固定支架及其組立、安裝等均屬之。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04061 章--水泥砂漿 1.3.4 第06200 章--細木作 1.3.5 第08750 章--窗五金 1.3.6 第08810 章--玻璃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856 A1005 木門窗用金屬製品總則 (2) CNS 1349 O1010 普通合板 (3) CNS 2215 O1012 粒片板 (4) CNS 2232 K3010 尿素膠(暫行標準) (5) CNS 2706 K3017 乳化聚醋酸乙烯膠合劑 (6) CNS 6539 A2088 拉門及拉窗用槽輪 (7) CNS 6540 A3114 拉門及拉窗用槽輪檢驗法 (8) CNS 8058 O1023 特殊合板 (9) CNS 10209 A2154 建築用墊條 08550 08550-1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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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CNS 11227 A3223 建築用防火門耐火試驗法 (11) CNS 11668 O1039 防焰合板 (12) CNS 11669 O1040 耐燃合板 (13) CNS 11988 A2208 嵌板用紙芯 (14) CNS 12001 K3090 木材用酚樹脂黏著劑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製造圖 1.5.3 廠商資料 (1) 產品出廠證明文件 (2) 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3) 防火窗應具有商品檢驗合格標章及防火時效證明 1.5.4 實品大樣 承包商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先行製作結構式樣及尺度等實品大樣,經工程司核可後始可施工。 1.6 品質保證 所有木窗扇及窗樘成品出廠應貼黏製造、檢驗標籤,並明顯標示每一窗扇及窗樘之類別、尺度與編號。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所有已完成之木窗製品在工廠內,搬運中及其他工作施工時應以適當措施保護之。 1.7.2 木窗製品及加工後之木裝修料運達工地後,應置於通風、有遮蔽、不受潮地點,日後發現有彎曲變形者應剔除,不得採用。 1.7.3 木窗製品其儲放場所應有防止完善防火措施。 2. 產品 2.1 功能 08550 08550-2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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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CNS 11227 A3223 建築用防火門耐火試驗法 (11) CNS 11668 O1039 防焰合板 (12) CNS 11669 O1040 耐燃合板 (13) CNS 11988 A2208 嵌板用紙芯 (14) CNS 12001 K3090 木材用酚樹脂黏著劑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製造圖 1.5.3 廠商資料 (1) 產品出廠證明文件 (2) 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3) 防火窗應具有商品檢驗合格標章及防火時效證明 1.5.4 實品大樣 承包商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先行製作結構式樣及尺度等實品大樣,經 工程司核可後始可施工。 1.6 品質保證 所有木窗扇及窗樘成品出廠應貼黏製造、檢驗標籤,並明顯標示每一窗 扇及窗樘之類別、尺度與編號。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所有已完成之木窗製品在工廠內,搬運中及其他工作施工時應以適當措 施保護之。 1.7.2 木窗製品及加工後之木裝修料運達工地後,應置於通風、有遮蔽、不受 潮地點,日後發現有彎曲變形者應剔除,不得採用。 1.7.3 木窗製品其儲放場所應有防止完善防火措施。 2. 產品 2.1 功能 08550 08550-2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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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依開閉型式分類: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 (1) 拉窗:又可分橫拉窗、上下拉窗。 (2) 固定:即固定窗。 (3) 開窗:又可分推射窗、推開窗、內開內倒窗及直軸窗。 2.1.2 防火、防焰及耐燃: (1) 契約圖說規定防火功能時,應符合CNS 10148 A3185 之規定。 (2) 防焰合板應符合CNS 11668 O1039 之規定。 (3) 耐燃合板應符合CNS 11669 O1040 之規定。 2.1.3 木窗所使用之一切木料必須先經乾燥處理後始可加工製造,木料不得有彎撓、節疤、蟲蛀等弊病。 2.1.4 防腐及防蟻處理應符合第06200 章「細木作」之規定。 2.2 材料 2.2.1 實木: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第06200 章「細木作」之規定。 2.2.2 合板及裝飾面板 (1) 合板及木芯板 A. 應為熱壓法製造之一級品。 B. 所用膠合面板及底板之膠合劑,須為防水合成樹脂膠,其品質應符合CNS 2232 K3010 或CNS 2706 K3017 或CNS 12001 K3090 之規定,且符合CNS 1349 O1010 之浸水剝離試驗及膠合剪力試驗規定。 (2) 多元酯飾面板(通稱美耐板) 應符合CNS 8058 O1023 之規格,其花式、顏色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3) 塑合板(粒片板) 須以高溫高壓成型,並符合CNS 2215 O1012 之規定,其厚度及顏色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 (4) 薄木皮:應厚薄均勻,無潮濕、裂縫、節疤之弊,且木理清晰者,其使用種類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 08550 08550-3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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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依開閉型式分類: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 (1) 拉窗:又可分橫拉窗、上下拉窗。 (2) 固定:即固定窗。 (3) 開窗:又可分推射窗、推開窗、內開內倒窗及直軸窗。 2.1.2 防火、防焰及耐燃: (1) 契約圖說規定防火功能時,應符合CNS 10148 A3185 之規定。 (2) 防焰合板應符合CNS 11668 O1039 之規定。 (3) 耐燃合板應符合CNS 11669 O1040 之規定。 2.1.3 木窗所使用之一切木料必須先經乾燥處理後始可加工製造,木料不得有 彎撓、節疤、蟲蛀等弊病。 2.1.4 防腐及防蟻處理應符合第06200 章「細木作」之規定。 2.2 材料 2.2.1 實木: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第06200 章「細木作」之規定。 2.2.2 合板及裝飾面板 (1) 合板及木芯板 A. 應為熱壓法製造之一級品。 B. 所用膠合面板及底板之膠合劑,須為防水合成樹脂膠,其品質應 符合CNS 2232 K3010 或CNS 2706 K3017 或CNS 12001 K3090 之 規定,且符合CNS 1349 O1010 之浸水剝離試驗及膠合剪力試驗 規定。 (2) 多元酯飾面板(通稱美耐板) 應符合CNS 8058 O1023 之規格,其花式、顏色應符合契約圖說之 規定。 (3) 塑合板(粒片板) 須以高溫高壓成型,並符合CNS 2215 O1012 之規定,其厚度及顏 色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 (4) 薄木皮:應厚薄均勻,無潮濕、裂縫、節疤之弊,且木理清晰者, 其使用種類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 08550 08550-3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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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其他貼面材料 其規格、花式、顏色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2.2.3 木線板:依契約圖說之規定,選用現有規格線板製作實木線板。 2.2.4 玻璃:應符合第08810 章「玻璃」之規定。 2.2.5 窗五金:應符合契約圖說及第08750 章「窗五金」之規定,並有補強、打磨、鑽孔、固定等處理程序。 2.2.6 水泥砂漿:應符合第04061 章「水泥砂漿」之規定。 2.3 產品製造 2.3.1 木質防火窗 應經耐燃處理,且符合契約圖說之防火時效規定。 2.3.1 木製窗樘 (1) 各部材之接合均應做榫,並以楔打緊,頂端角隅應做成斜交,外露部分均應刨光,裝用前如發現木料走動、變形,均應更換成新料。 (2) 窗樘應以支撐材料固定避免變形。 2.3.3 木製窗扇 (1) 應符合第06200 章「細木作」之實木規定,並依契約圖說型式及材質加工製作,其接頭應為木榫接法加白膠補強固定。 (2) 如須使用暗釘,限為銅釘或不銹鋼釘,並將釘頭特殊處理,以不露釘頭為原則。 2.3.4 合板窗扇/裝飾面板窗扇 (1) 其面板採裝飾面板或貼薄木皮工法者,皆用機器熱壓木皮合板,再以貼木皮合板加工成合板窗。 (2) 空心合板窗扇骨架,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一律採用3cm×4.5cm以上之實木間距45cm 雙向。中空部分應符合契約圖說所示,若為蜂窩紙芯應符合CNS 11988 A2208 之規定,若為吸音棉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3) 空心合板窗不論採用貼木皮或貼美耐板方式,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其收邊一律採用與窗扇木皮或窗樘同系列實木收邊,厚度不得08550 08550-4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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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其他貼面材料 其規格、花式、顏色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2.2.3 木線板:依契約圖說之規定,選用現有規格線板製作實木線板。 2.2.4 玻璃:應符合第08810 章「玻璃」之規定。 2.2.5 窗五金:應符合契約圖說及第08750 章「窗五金」之規定,並有補強、 打磨、鑽孔、固定等處理程序。 2.2.6 水泥砂漿:應符合第04061 章「水泥砂漿」之規定。 2.3 產品製造 2.3.1 木質防火窗 應經耐燃處理,且符合契約圖說之防火時效規定。 2.3.1 木製窗樘 (1) 各部材之接合均應做榫,並以楔打緊,頂端角隅應做成斜交,外露 部分均應刨光,裝用前如發現木料走動、變形,均應更換成新料。 (2) 窗樘應以支撐材料固定避免變形。 2.3.3 木製窗扇 (1) 應符合第06200 章「細木作」之實木規定,並依契約圖說型式及材 質加工製作,其接頭應為木榫接法加白膠補強固定。 (2) 如須使用暗釘,限為銅釘或不銹鋼釘,並將釘頭特殊處理,以不露 釘頭為原則。 2.3.4 合板窗扇/裝飾面板窗扇 (1) 其面板採裝飾面板或貼薄木皮工法者,皆用機器熱壓木皮合板,再 以貼木皮合板加工成合板窗。 (2) 空心合板窗扇骨架,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一律採用3cm×4.5cm 以上之實木間距45cm 雙向。中空部分應符合契約圖說所示,若為 蜂窩紙芯應符合CNS 11988 A2208 之規定,若為吸音棉應符合契約 圖說之規定。 (3) 空心合板窗不論採用貼木皮或貼美耐板方式,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 外,其收邊一律採用與窗扇木皮或窗樘同系列實木收邊,厚度不得 08550 08550-4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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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於6mm。 2.3.5 木框玻璃窗扇 (1) 木框: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木框玻璃窗窗扇之框架採用3.0cm×4.5cm 以上之實木製作。 (2) 玻璃:應依契約圖說所示之規格製作,並符合第08810 章「玻璃」之規定。 2.3.6 木製百葉窗扇:應依契約圖說所示之規格製作。 2.3.7 木框紗窗扇 (1) 木框: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木框紗窗窗扇之框架採用3.0cm×4.5cm 以上之實木製作。 (2) 紗窗:依契約圖說所示位置設置。紗窗安裝方式應具通風及防止蚊蟲侵入之功能。紗窗紗網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其網格規定為每2.5cm 內不得少於16 目。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現場測量,以確定木窗尺度無誤。 3.1.2 檢查預留開口與木窗尺度,如有偏差,應予修改。 3.1.3 標示安裝基準墨線。 3.1.4 安裝窗樘之表面應為垂直、平整及無尖銳突出物。牆上開口處不得有混凝土、砂漿或其他材料殘渣。 3.2 施工 3.2.1 木料接合 (1) 木窗製品應裝置平直,拼接緊密,所有搭接之處均應採用榫接。 (2) 木窗木料若應運用膠合劑接合取代接榫處理時,應經工程司核可後始得施工。 (3) 木窗製品應以適當材料保護,務使邊角整齊無損。 08550 08550-5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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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於6mm。 2.3.5 木框玻璃窗扇 (1) 木框: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木框玻璃窗窗扇之框架採用3.0cm ×4.5cm 以上之實木製作。 (2) 玻璃:應依契約圖說所示之規格製作,並符合第08810 章「玻璃」 之規定。 2.3.6 木製百葉窗扇:應依契約圖說所示之規格製作。 2.3.7 木框紗窗扇 (1) 木框: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木框紗窗窗扇之框架採用 3.0cm×4.5cm 以上之實木製作。 (2) 紗窗:依契約圖說所示位置設置。紗窗安裝方式應具通風及防止蚊 蟲侵入之功能。紗窗紗網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其網格規定為每 2.5cm 內不得少於16 目。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現場測量,以確定木窗尺度無誤。 3.1.2 檢查預留開口與木窗尺度,如有偏差,應予修改。 3.1.3 標示安裝基準墨線。 3.1.4 安裝窗樘之表面應為垂直、平整及無尖銳突出物。牆上開口處不得有混 凝土、砂漿或其他材料殘渣。 3.2 施工 3.2.1 木料接合 (1) 木窗製品應裝置平直,拼接緊密,所有搭接之處均應採用榫接。 (2) 木窗木料若應運用膠合劑接合取代接榫處理時,應經工程司核可後 始得施工。 (3) 木窗製品應以適當材料保護,務使邊角整齊無損。 08550 08550-5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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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安裝 (1) 窗樘於砌入圬工牆內部分(例如:混凝土牆、磚牆等)應依契約圖說所示之尺度、式樣做押縫。 (2) 窗樘上一切線板均以暗釘釘牢,樘木除另有規定者外應裝配五金固定。釘結時不得損及裝修材料或其他工作面。 (3) 窗樘角隅應依契約圖說所示,予以補強處理。。 (4) 豎立窗樘時應用斜撐撐牢勿使樘子變樣或偏斜,但不得釘於露面木料,俟牆壁施工完成後始可拆去支撐。 (5) 調整窗樘底部至設計高度及出入位置,再用膨脹螺栓或鐵件錨定於結構體上。如果結構體的高程與裝修完成高程不同時,則錨片須延伸支撐到框架底部。窗樘結構體之錨定件其間距不得大於60cm,並至少有2 處固定點。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濕式隔間牆時,窗樘與結構體間隙應用1:3 水泥砂漿填滿,乾式隔間牆時,窗樘斷面尺度應稍大於隔間厚度,並直接將窗樘固定於隔間框架上。 (6) 窗扇安裝時,窗扇啟閉與頂緣,兩側維持1.5mm 之淨空隙,窗下緣維持9mm 之淨空隙。 3.2.3 表面塗裝 (1) 除以多元酯飾面板貼面製成之窗扇,其餘皆需表面塗裝。 (2) 塗裝前表面須先行磨光,依契約圖說所示並採用符合第06200 章「細木作」之油漆等進行表面塗裝處理。 (3) 處理後表面應手感良好,塗膜平滑無起泡、皺紋、流痕及不平現象。 3.2.4 窗五金配件 工地現場應試組裝一組,供檢視其實際效果及功能,經工程司同意後,據以安裝施工。 3.2.5 玻璃安裝 玻璃、固定墊塊、填縫材等之現場安裝應依據第08810 章「玻璃」之施工規定施作。 3.3 檢驗 08550 08550-6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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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安裝 (1) 窗樘於砌入圬工牆內部分(例如:混凝土牆、磚牆等)應依契約圖 說所示之尺度、式樣做押縫。 (2) 窗樘上一切線板均以暗釘釘牢,樘木除另有規定者外應裝配五金固 定。釘結時不得損及裝修材料或其他工作面。 (3) 窗樘角隅應依契約圖說所示,予以補強處理。。 (4) 豎立窗樘時應用斜撐撐牢勿使樘子變樣或偏斜,但不得釘於露面木 料,俟牆壁施工完成後始可拆去支撐。 (5) 調整窗樘底部至設計高度及出入位置,再用膨脹螺栓或鐵件錨定於 結構體上。如果結構體的高程與裝修完成高程不同時,則錨片須延 伸支撐到框架底部。窗樘結構體之錨定件其間距不得大於60cm,並 至少有2 處固定點。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濕式隔間牆時,窗樘 與結構體間隙應用1:3 水泥砂漿填滿,乾式隔間牆時,窗樘斷面 尺度應稍大於隔間厚度,並直接將窗樘固定於隔間框架上。 (6) 窗扇安裝時,窗扇啟閉與頂緣,兩側維持1.5mm 之淨空隙,窗下緣 維持9mm 之淨空隙。 3.2.3 表面塗裝 (1) 除以多元酯飾面板貼面製成之窗扇,其餘皆需表面塗裝。 (2) 塗裝前表面須先行磨光,依契約圖說所示並採用符合第06200 章「細 木作」之油漆等進行表面塗裝處理。 (3) 處理後表面應手感良好,塗膜平滑無起泡、皺紋、流痕及不平現象。 3.2.4 窗五金配件 工地現場應試組裝一組,供檢視其實際效果及功能,經工程司同意後, 據以安裝施工。 3.2.5 玻璃安裝 玻璃、固定墊塊、填縫材等之現場安裝應依據第08810 章「玻璃」之施 工規定施作。 3.3 檢驗 08550 08550-6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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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逐一檢驗 名 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窗扇尺度 依契約圖說規定 窗樘尺度 量測 依契約圖說規定 內部構造 破壞抽驗 按圖說或本章規定施作 木窗 CNS 11227A3223 依契約圖說之規定 防火時效(僅適用防火窗) 1. 數量未達20樘時,免檢驗。 2. 數量達20~100 樘檢驗1次。 3. 數量超過100樘時,每100 樘加驗1 次。3.4 清理 3.4.1 施工面應清理潔淨並應乾燥。 3.4.2 裝修材料若以膠合劑膠結時,溢出之膠合劑應於未乾前拭去並不得滴落於已完成之工作面上。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木窗依契約圖說所示之型別及安裝數量,以樘計量。 4.2 計價 4.2.1 木窗依契約圖說所示之型別及安裝數量,以樘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及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附屬工作包括紗窗、固定件、五金配件、水泥砂漿、填縫材、表面塗裝、清理、試驗用構件等。 4.2.2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窗鎖、鉸鏈等五金已包含於本章工作項目內,不另計價。 〈本章結束〉 08550 08550-7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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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逐一檢驗 名 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窗扇尺度 依契約圖說規定 窗樘尺度 量測 依契約圖說規定 內部構造 破壞抽驗 按圖說或本章規 定施作 木 窗 CNS 11227 A3223 依契約圖說之規 定 防火時效 (僅適用 防火窗) 1. 數量未達20 樘時,免檢 驗。 2. 數量達20~ 100 樘檢驗1 次。 3. 數量超過100 樘時,每100 樘加驗1 次。 3.4 清理 3.4.1 施工面應清理潔淨並應乾燥。 3.4.2 裝修材料若以膠合劑膠結時,溢出之膠合劑應於未乾前拭去並不得滴落 於已完成之工作面上。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木窗依契約圖說所示之型別及安裝數量,以樘計量。 4.2 計價 4.2.1 木窗依契約圖說所示之型別及安裝數量,以樘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完 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及附屬工 作等費用在內。附屬工作包括紗窗、固定件、五金配件、水泥砂漿、填 縫材、表面塗裝、清理、試驗用構件等。 4.2.2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窗鎖、鉸鏈等五金已包含於本章工作項目內,不另 計價。 〈本章結束〉 08550 08550-7 TPE V2.0 99/01/01
¶ 表 1
| 名 稱 | 檢驗項目 | 檢驗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 木窗 | 窗扇尺度 | 量測 | 依契約圖說規定 | 逐一檢驗 |
| 窗樘尺度 | 依契約圖說規定 | |||
| 內部構造 | 破壞抽驗 | 按圖說或本章規 定施作 | 1. 數量未達 20 樘 時 , 免 檢 驗。 2. 數量達 20~ 100 樘檢驗 1 次。 3. 數量超過 100 樘時,每 100 樘加驗 1 次。 | |
| 防 火 時 效 ( 僅 適 用 防火窗) | CNS 11227 A3223 | 依契約圖說之規 定 |
¶ 2. 共通編修資料(歷史參考)
本章原附的18頁資料屬於整套規範的共通編修背景,已集中於唯一正文;不是本章專屬的現行修正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