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正文 | 官方版本差異說明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工程規範與技術資料
同章來源與版本(2筆收錄)
- 02726 級配粒料底層|臺北市・平台V2015.04.01
正文收錄 - 本頁:02726 級配粒料底層|臺北市・TPE V4.3 110/04/01
正文收錄
同章資料按來源與原件版次分列;不是新舊有效性的判定,不能互相替代引用。
¶ 1. 規範正文
第 1 頁
第02726 章 級配粒料底層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鋪面工作中級配粒料底層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本章所規定之材料,得採用天然級配粒料、水泥、再生級配粒料或其混合料。 1.2.1 本章工作範圍涵蓋底層所用級配粒料之篩選、拌和、撒鋪、滾壓、維護、檢驗等。 1.2.2 天然級配粒料底層 1.2.3 再生級配粒料底層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336 章--路基整理 1.3.4 第02722 章--級配粒料基層 1.3.5 第02779 章--人行道底層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485 A3004 粒料取樣法 (2) CNS 486 A3005 粗細粒料篩析法 (3) CNS 487 A3006 細粒料密度、相對密度(比重)及吸水率試驗法 02726 02726-1 TPE V4.3 110/04/01
文字內容
第02726 章 級配粒料底層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鋪面工作中級配粒料底層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本章所規定之材料,得採用天然級配粒料、水泥、再生級配粒料或其混 合料。 1.2.1 本章工作範圍涵蓋底層所用級配粒料之篩選、拌和、撒鋪、滾壓、維護、 檢驗等。 1.2.2 天然級配粒料底層 1.2.3 再生級配粒料底層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336 章--路基整理 1.3.4 第02722 章--級配粒料基層 1.3.5 第02779 章--人行道底層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485 A3004 粒料取樣法 (2) CNS 486 A3005 粗細粒料篩析法 (3) CNS 487 A3006 細粒料密度、相對密度(比重)及吸水率試驗法 02726 02726-1 TPE V4.3 110/04/01
第 2 頁
(4) CNS 488 A3007 粗粒料密度、相對密度(比重)及吸水率試驗法 (5) CNS 490 A3009 粗粒料(37.5mm 以下)磨損洛杉磯試驗法 (6) CNS 1167 A3031 使用硫酸鈉或硫酸鎂之粒料健度試驗法 (7) CNS 5088 A3087 土壤液性限度試驗、塑性限度試驗與塑性指數決定法 (8) CNS 11777-1 A3252-1 土壤含水量與密度關係試驗法(改良式夯實試驗法) (9) CNS 11827 A2203 道路用高爐爐碴 (10) CNS 12382 A3280 夯實土樣加州載重比試驗法 (11) CNS 12383 A3281 夯實土壤阻力R 值及膨脹壓力試驗法 (12) CNS 14732 A3387 依粗料含量調整土壤夯實密度試驗法 (13) CNS 14733 A3388 以砂錐法測定土壤工地密度試驗法 (14) CNS 15305 A2291 級配粒料基層、底層及面層用材料 (15) CNS 15311 A3419 粒料受水合作用之潛在膨脹試驗法 (16) CNS 15346 A3424 土壤及細粒料之含砂當量試驗法 (17) CNS 15358 A1080 公路或機場底層、基層用碎石級配粒料 1.4.2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再利用規定 (1)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2) 經濟部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 (3)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頒布之「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 (4)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頒布之「營建事業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 (5) 環境部頒布之「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 (6) 臺北市焚化再生粒料推廣使用作業要點 (7) 臺北市工程使用資源化產品管理辦法 1.5 系統設計要求 02726 02726-2 TPE V4.3 110/04/01
文字內容
(4) CNS 488 A3007 粗粒料密度、相對密度(比重)及吸水率試驗法 (5) CNS 490 A3009 粗粒料(37.5mm 以下)磨損洛杉磯試驗法 (6) CNS 1167 A3031 使用硫酸鈉或硫酸鎂之粒料健度試驗法 (7) CNS 5088 A3087 土壤液性限度試驗、塑性限度試驗與塑性指數決 定法 (8) CNS 11777-1 A3252-1 土壤含水量與密度關係試驗法(改良式夯實 試驗法) (9) CNS 11827 A2203 道路用高爐爐碴 (10) CNS 12382 A3280 夯實土樣加州載重比試驗法 (11) CNS 12383 A3281 夯實土壤阻力R 值及膨脹壓力試驗法 (12) CNS 14732 A3387 依粗料含量調整土壤夯實密度試驗法 (13) CNS 14733 A3388 以砂錐法測定土壤工地密度試驗法 (14) CNS 15305 A2291 級配粒料基層、底層及面層用材料 (15) CNS 15311 A3419 粒料受水合作用之潛在膨脹試驗法 (16) CNS 15346 A3424 土壤及細粒料之含砂當量試驗法 (17) CNS 15358 A1080 公路或機場底層、基層用碎石級配粒料 1.4.2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再利用規定 (1)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2) 經濟部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 (3)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頒布之「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 (4)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頒布之「營建事業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 範」 (5) 環境部頒布之「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 (6) 臺北市焚化再生粒料推廣使用作業要點 (7) 臺北市工程使用資源化產品管理辦法 1.5 系統設計要求 02726 02726-2 TPE V4.3 110/04/01
第 3 頁
1.5.1 級配粒料底層係將碎石級配料、再生級配粒料或其混合料,依契約圖說所示之線形、坡度、高程及橫斷面或依工程司之指示,按本章規範之規定鋪築於已滾壓整理之路基或基層上者。 1.5.2 依環境部「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焚化再生粒料之使用地點限制規定(焚化再生粒料用途為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者,其規定詳第03377 章「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 (1) 不得位於公告之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水庫集水區及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內。 (2) 不得位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自然保留區、自然保護區、野生動物保護區及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範圍內。 (3) 不得位於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不得位於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及其他使用分區內之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國土保安用地、水利用地,及上述分區內暫未依法編定用地別之土地範圍內。 (4) 不得位於依國家公園法劃定為國家公園區內,經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作為前款限制使用之土地分區或編定使用之土地範圍內。 (5) 使用於陸地時,應高於使用時現場地下水位1m 以上。 1.5.3 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用途之產品屬鋪面工程之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者,其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不得使用於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及其他使用分區內之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國土保安用地、水利用地,及上述分區內暫未依法編定用地別之土地範圍內。 (2) 不得使用於依國家公園法劃定為國家公園區內,經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作為本目之一限制使用之土地分區或編定使用之土地範圍內。 (3) 不得使用於屬依飲用水管理條例公告之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及飲02726 02726-3 TPE V4.3 110/04/01
文字內容
1.5.1 級配粒料底層係將碎石級配料、再生級配粒料或其混合料,依契約圖說 所示之線形、坡度、高程及橫斷面或依工程司之指示,按本章規範之規 定鋪築於已滾壓整理之路基或基層上者。 1.5.2 依環境部「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焚化再生粒料之使用 地點限制規定(焚化再生粒料用途為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者,其規定詳 第03377 章「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 (1) 不得位於公告之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 水庫集水區及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內。 (2) 不得位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自然保留區、自然保護區、野生 動物保護區及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範圍內。 (3) 不得位於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不得位於依非都市 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及其他使用分區 內之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國土保安用地、水利用地, 及上述分區內暫未依法編定用地別之土地範圍內。 (4) 不得位於依國家公園法劃定為國家公園區內,經國家公園管理機關 會同有關機關認定作為前款限制使用之土地分區或編定使用之土 地範圍內。 (5) 使用於陸地時,應高於使用時現場地下水位1m 以上。 1.5.3 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用 途之產品屬鋪面工程之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者,其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不得使用於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依區域計畫法劃 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及其他使用分區內之農牧用地、林業 用地、養殖用地、國土保安用地、水利用地,及上述分區內暫未依 法編定用地別之土地範圍內。 (2) 不得使用於依國家公園法劃定為國家公園區內,經國家公園管理機 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作為本目之一限制使用之土地分區或編定使 用之土地範圍內。 (3) 不得使用於屬依飲用水管理條例公告之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及飲 02726 02726-3 TPE V4.3 110/04/01
第 4 頁
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依區域計畫法劃定之水庫集水區及依自來水法劃定之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內。 (4) 不得使用於屬依濕地保育法公告之重要濕地、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公告之自然保留區、依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公告之自然保護區、依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告之野生動物保護區及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等生態敏感區範圍內。 (5) 使用於陸地時,應高於使用時現場地下水位1m 以上。 (6) 鋪面工程之面層應採用瀝青混凝土面層、水泥混凝土面層或磚材面層,且底層施工完成後6 個月內,應完成面層施作。 1.6 資料送審 1.6.1 品質計畫 1.6.2 施工計畫 1.6.3 使用再生粒料前,廠商應提送相關供料計畫書,其內容應包含再生粒料來源及驗證單位出具合格證明文件、再生粒料與天然粒料混合比例、建議供料稽核方式、相關試驗方法及其相關之工程性質等,經工程司審查核可或由主辦機關指定第三者專業機構或專家查證後方可供料。 2. 產品 2.1 定義 2.1.1 天然級配粒料係指天然岩石或礫石經碎解、篩選或混合程序所製成之級配粒料。 2.1.2 再生級配粒料應符合1.4.2 款之相關規定,其再生材料之來源至少應符合下列規定,且經主辦機關同意: (1) 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 條附表規定之飛灰、底灰、廢陶、瓷、磚、瓦、廢鑄砂、石材廢料(板、塊)、鋼質粒料(氧化碴)等,其再利用用途為「鋪面工程之基層或底層級配02726 02726-4 TPE V4.3 110/04/01
文字內容
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依區域計畫法劃定之水庫集水區及依自來水 法劃定之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內。 (4) 不得使用於屬依濕地保育法公告之重要濕地、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公 告之自然保留區、依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公告之自然保護區、 依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告之野生動物保護區及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 境等生態敏感區範圍內。 (5) 使用於陸地時,應高於使用時現場地下水位1m 以上。 (6) 鋪面工程之面層應採用瀝青混凝土面層、水泥混凝土面層或磚材面 層,且底層施工完成後6 個月內,應完成面層施作。 1.6 資料送審 1.6.1 品質計畫 1.6.2 施工計畫 1.6.3 使用再生粒料前,廠商應提送相關供料計畫書,其內容應包含再生粒料 來源及驗證單位出具合格證明文件、再生粒料與天然粒料混合比例、建 議供料稽核方式、相關試驗方法及其相關之工程性質等,經工程司審查 核可或由主辦機關指定第三者專業機構或專家查證後方可供料。 2. 產品 2.1 定義 2.1.1 天然級配粒料係指天然岩石或礫石經碎解、篩選或混合程序所製成之級 配粒料。 2.1.2 再生級配粒料應符合1.4.2 款之相關規定,其再生材料之來源至少應符 合下列規定,且經主辦機關同意: (1) 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 條附表規定之飛 灰、底灰、廢陶、瓷、磚、瓦、廢鑄砂、石材廢料(板、塊)、鋼質 粒料(氧化碴)等,其再利用用途為「鋪面工程之基層或底層級配 02726 02726-4 TPE V4.3 110/04/01
第 5 頁
粒料原料」或「道路工程粒料原料」,並經主管機關同意使用者。 (2) 符合「經濟部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規定之鈦鐵礦氯化爐渣,其再生利用用途為「道路工程粒料」,並經主管機關同意使用者。 (3) 符合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規定之營建混合物,其再利用用途為「道路工程級配料」,並經主管機關同意使用者。 (4) 符合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營建事業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規定之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其再生利用用途為「工程填方材料」,並經主管機關同意使用者。 (5) 符合環境部「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之焚化再生粒料,其用途為「道路級配粒料底層及基層」,並經主管機關同意使用者。 (6) 符合CNS 11827 道路用高爐爐碴之規定,經碎解、篩選或軋製而成之級配料。 2.1.3 除特別註明外,本章再生級配粒料之規定適用於純用再生粒料或混有再生粒料之級配粒料。 2.2 材料 2.2.1 碎石級配粒料之級配及品質,因所採用之路面厚度設計方法而異,故廠商應依契約圖說或本章規範之規定供應所需之級配粒料,未經工程司之書面許可,不得採用他類級配粒料。 2.2.2 級配粒料應清潔、不含有機物、塊狀或團狀之土塊、雜物及其他有害物質,且於加水滾壓後,容易壓成一堅固而穩定之底層者,其粗粒料應質地堅韌及耐久,經CNS 490 洛杉磯磨損試驗,其磨損率不得大於50%。 2.2.3 使用再生級配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再生級配粒料應有明確之產品履歷,包括來源、處理製程及品質管制措施等;材料相關性質應經驗證符合環保法規之無害標準,且滿02726 02726-5 TPE V4.3 110/04/01
文字內容
粒料原料」或「道路工程粒料原料」,並經主管機關同意使用者。 (2) 符合「經濟部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規定之鈦鐵礦氯化 爐渣,其再生利用用途為「道路工程粒料」,並經主管機關同意使 用者。 (3) 符合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 規定之營建混合物,其再利用用途為「道路工程級配料」,並經主 管機關同意使用者。 (4) 符合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營建事業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 範」規定之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其再生利用用途為「工程填 方材料」,並經主管機關同意使用者。 (5) 符合環境部「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之焚化再 生粒料,其用途為「道路級配粒料底層及基層」,並經主管機關同 意使用者。 (6) 符合CNS 11827 道路用高爐爐碴之規定,經碎解、篩選或軋製而成 之級配料。 2.1.3 除特別註明外,本章再生級配粒料之規定適用於純用再生粒料或混有再 生粒料之級配粒料。 2.2 材料 2.2.1 碎石級配粒料之級配及品質,因所採用之路面厚度設計方法而異,故廠 商應依契約圖說或本章規範之規定供應所需之級配粒料,未經工程司之 書面許可,不得採用他類級配粒料。 2.2.2 級配粒料應清潔、不含有機物、塊狀或團狀之土塊、雜物及其他有害物 質,且於加水滾壓後,容易壓成一堅固而穩定之底層者,其粗粒料應質 地堅韌及耐久,經CNS 490 洛杉磯磨損試驗,其磨損率不得大於50%。 2.2.3 使用再生級配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再生級配粒料應有明確之產品履歷,包括來源、處理製程及品質管 制措施等;材料相關性質應經驗證符合環保法規之無害標準,且滿 02726 02726-5 TPE V4.3 110/04/01
第 6 頁
足道路工程需求,並有文件證明者(包含經環境部認證之檢驗單位所出具之重金屬毒性特性溶出程序報告、戴奧辛檢驗報告、pH 值檢驗報告等)。 (2) 再生級配粒料,應剔除石膏、黏土塊、橡膠、塑膠、紙、布、木材及其他易碎物質等雜質。 (3) 使用再生級配粒料施工時,應照設計規定進行抽驗工作,必要時,得配合工程司指示進行抽驗。 (4) 高爐爐碴之品質應符合CNS 11827 之要求。 (5) 鋼質粒料(氧化碴)應依CNS 487、CNS 488 之規定辦理,其比重不得小於1.5,吸水率不得大於25%,且經CNS 15311 浸水膨脹試驗,其7 天浸水膨脹比不得大於0.5%。 (6) 焚化再生粒料應依CNS 487、CNS 488 之規定辦理,其比重不得小於1.5,吸水率不得大於20%。 (7) 使用再生級配粒料應避免引致地下管線及周遭構造物劣化。 (8) 鈦鐵礦氯化爐渣不得與壓力金屬管或與結構相關之金屬配件接觸。 (9) 鋼質粒料(氧化碴)及焚化再生粒料,使用地點與飲用水取水口及依水利法規定取得水權之水井距離需在20m 以上。 (10) 鋼質粒料(氧化碴)及焚化再生粒料以外之其他再生粒料毒性特性溶出程序(TCLP)檢測有毒重金屬項目、戴奧辛及固體廢棄物於溶液狀態下氫離子濃度指數(pH 值)等,應符合表1 之規定。 表1 有毒重金屬、戴奧辛及pH 值標準 檢驗項目 鋼質粒料(氧化碴)及焚化再生粒料以外之其他再生粒料 總鉛(mg/L) ≦5.0 總鎘(mg/L) ≦1.0 總鉻(mg/L) ≦5.0 總硒(mg/L) ≦1.0 總銅(mg/L) ≦15.0 02726 02726-6 TPE V4.3 110/04/01
文字內容
足道路工程需求,並有文件證明者(包含經環境部認證之檢驗單位 所出具之重金屬毒性特性溶出程序報告、戴奧辛檢驗報告、pH 值 檢驗報告等)。 (2) 再生級配粒料,應剔除石膏、黏土塊、橡膠、塑膠、紙、布、木材 及其他易碎物質等雜質。 (3) 使用再生級配粒料施工時,應照設計規定進行抽驗工作,必要時, 得配合工程司指示進行抽驗。 (4) 高爐爐碴之品質應符合CNS 11827 之要求。 (5) 鋼質粒料(氧化碴)應依CNS 487、CNS 488 之規定辦理,其比重 不得小於1.5,吸水率不得大於25%,且經CNS 15311 浸水膨脹試 驗,其7 天浸水膨脹比不得大於0.5%。 (6) 焚化再生粒料應依CNS 487、CNS 488 之規定辦理,其比重不得小 於1.5,吸水率不得大於20%。 (7) 使用再生級配粒料應避免引致地下管線及周遭構造物劣化。 (8) 鈦鐵礦氯化爐渣不得與壓力金屬管或與結構相關之金屬配件接觸。 (9) 鋼質粒料(氧化碴)及焚化再生粒料,使用地點與飲用水取水口及 依水利法規定取得水權之水井距離需在20m 以上。 (10) 鋼質粒料(氧化碴)及焚化再生粒料以外之其他再生粒料毒性特性 溶出程序(TCLP)檢測有毒重金屬項目、戴奧辛及固體廢棄物於溶液 狀態下氫離子濃度指數(pH 值)等,應符合表1 之規定。 表1 有毒重金屬、戴奧辛及pH 值標準 檢驗項目 鋼質粒料(氧化碴)及焚化再生 粒料以外之其他再生粒料 總鉛(mg/L) ≦5.0 總鎘(mg/L) ≦1.0 總鉻(mg/L) ≦5.0 總硒(mg/L) ≦1.0 總銅(mg/L) ≦15.0 02726 02726-6 TPE V4.3 110/04/01
¶ 表 1
| 檢驗項目 | 鋼質粒料(氧化碴)及焚化再生 粒料以外之其他再生粒料 |
|---|---|
| 總鉛(mg/L) | ≦5.0 |
| 總鎘(mg/L) | ≦1.0 |
| 總鉻(mg/L) | ≦5.0 |
| 總硒(mg/L) | ≦1.0 |
| 總銅(mg/L) | ≦15.0 |
第 7 頁
表1 有毒重金屬、戴奧辛及pH 值標準 檢驗項目 鋼質粒料(氧化碴)及焚化再生粒料以外之其他再生粒料 總鋇(mg/L) ≦100.0 六價鉻(mg/L) ≦2.5 總砷(mg/L) ≦5.0 總汞(mg/L) ≦0.2 戴奧辛總毒性當量濃度(ng I-TEQ/g)含2,3,7,8-氯化≦1.0 戴奧辛及呋喃同源物等十七種化合物之總毒性當量濃度 pH 值 2.0<pH<12.5 (11) 鋼質粒料(氧化碴)戴奧辛檢測及依再生粒料環境用途溶出程序檢測有毒重金屬項目應符合表2 之規定。 表2 鋼質粒料(氧化碴)戴奧辛檢測及檢測有毒重金屬項目及標準檢測項目 標準值 戴奧辛總毒性當量濃度(ng I-TEQ/g) ≦0.1 備註:指含2,3,7,8-氯化戴奧辛及呋喃同源物等17 種化合物之總毒性當量濃度 鉛(毫克/公升) ≦0.1 鎘(毫克/公升) ≦0.05 鉻(毫克/公升) ≦0.5 再生粒料環境銅(毫克/公升) ≦10 用途溶出程序砷(毫克/公升) ≦0.5 (NIEA R222) 汞(毫克/公升) ≦0.02 鎳(毫克/公升) ≦1 鋅(毫克/公升) ≦50 02726 02726-7 TPE V4.3 110/04/01
文字內容
表1 有毒重金屬、戴奧辛及pH 值標準 檢驗項目 鋼質粒料(氧化碴)及焚化再生 粒料以外之其他再生粒料 總鋇(mg/L) ≦100.0 六價鉻(mg/L) ≦2.5 總砷(mg/L) ≦5.0 總汞(mg/L) ≦0.2 戴奧辛總毒性當量濃度(ng I-TEQ/g)含2,3,7,8-氯化 ≦1.0 戴奧辛及呋喃同源物等十七 種化合物之總毒性當量濃度 pH 值 2.0<pH<12.5 (11) 鋼質粒料(氧化碴)戴奧辛檢測及依再生粒料環境用途溶出程序檢 測有毒重金屬項目應符合表2 之規定。 表2 鋼質粒料(氧化碴)戴奧辛檢測及檢測有毒重金屬項目及標準 檢測項目 標準值 戴奧辛總毒性當量濃度(ng I-TEQ/g) ≦0.1 備註:指含2,3,7,8-氯化戴奧辛及呋喃同源物等 17 種化合物之總毒性當量濃度 鉛(毫克/公升) ≦0.1 鎘(毫克/公升) ≦0.05 鉻(毫克/公升) ≦0.5 再生粒料環境 銅(毫克/公升) ≦10 用途溶出程序 砷(毫克/公升) ≦0.5 (NIEA R222) 汞(毫克/公升) ≦0.02 鎳(毫克/公升) ≦1 鋅(毫克/公升) ≦50 02726 02726-7 TPE V4.3 110/04/01
¶ 表 1
| 檢驗項目 | 鋼質粒料(氧化碴)及焚化再生 粒料以外之其他再生粒料 |
|---|---|
| 總鋇(mg/L) | ≦100.0 |
| 六價鉻(mg/L) | ≦2.5 |
| 總砷(mg/L) | ≦5.0 |
| 總汞(mg/L) | ≦0.2 |
| 戴奧辛總毒性當量濃度(ng I-TEQ/g)含 2,3,7,8-氯化 戴奧辛及呋喃同源物等十七 種化合物之總毒性當量濃度 | ≦1.0 |
| pH 值 | 2.0<pH<12.5 |
¶ 表 2
| 檢測項目 | 標準值 | |
|---|---|---|
| 戴奧辛總毒性當量濃度(ng I-TEQ/g) 備註:指含 2,3,7,8-氯化戴奧辛及呋喃同源物等 17 種化合物之總毒性當量濃度 | ≦0.1 | |
| 再生粒料環境 用途溶出程序 (NIEA R222) | 鉛(毫克/公升) | ≦0.1 |
| 鎘(毫克/公升) | ≦0.05 | |
| 鉻(毫克/公升) | ≦0.5 | |
| 銅(毫克/公升) | ≦10 | |
| 砷(毫克/公升) | ≦0.5 | |
| 汞(毫克/公升) | ≦0.02 | |
| 鎳(毫克/公升) | ≦1 | |
| 鋅(毫克/公升) | ≦50 |
第 8 頁
(12) 焚化再生粒料應符合表3 之規定。 表3 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非屬公告事項七之限制使用地點(第二級標準) 檢測項目 標準值 ≦0.1 戴奧辛總毒性當量濃度(ng I-TEQ/g) 備註:指含2,3,7,8-氯化戴奧辛及呋喃同源物等17 種化合物之總毒性當量濃度 粒徑大小(mm) ≦19 雜質 不得含有大小任二尺度(長度、寬度、深度)超過20mm之可燃物、鐵金屬、非鐵金屬,以及電池與可辨識之市售產品。 檢測方法 檢測項目 標準值 鉛(毫克/公升) ≦0.1 鎘(毫克/公升) ≦0.05 鉻(毫克/公升) ≦0.5 銅(毫克/公升) ≦10 砷(毫克/公升) ≦0.5 再生粒料環境用途溶出程序(NIEA R222) 汞(毫克/公升) ≦0.02 鎳(毫克/公升) ≦1 鋅(毫克/公升) ≦50 2.2.4 底層級配粒料之級配及品質 底層所用級配料有下列三類型,設計時由設計者選用之。廠商應於施工前提出相關試驗報告,其結果應符合設計圖說或本章規範之之規定。底層所用級配料,必要時應按CNS 1167 硫酸鈉健度試驗法試驗,試驗結果其重量損失不得大於12%,或硫酸鎂健度試驗法試驗,試驗結果其重量損失不得大於18%。又粗粒料之組成,以重量計算,至少應有75%以上具有2 個以上之破碎面。級配粒料篩分析應依CNS 486 之規定辦理。 02726 02726-8 TPE V4.3 110/04/01
文字內容
(12) 焚化再生粒料應符合表3 之規定。 表3 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非屬公告事項七之限制 使用地點(第二級標準) 檢測項目 標準值 ≦0.1 戴奧辛總毒性當量濃度(ng I-TEQ/g) 備註:指含2,3,7,8-氯化戴奧辛及呋喃同源物等 17 種化合物之總毒性當量濃度 粒徑大小(mm) ≦19 雜質 不得含有大小任二 尺度(長度、寬度、 深度)超過20mm 之可燃物、鐵金 屬、非鐵金屬,以 及電池與可辨識之 市售產品。 檢測方法 檢測項目 標準值 鉛(毫克/公升) ≦0.1 鎘(毫克/公升) ≦0.05 鉻(毫克/公升) ≦0.5 銅(毫克/公升) ≦10 砷(毫克/公升) ≦0.5 再生粒料環境 用途溶出程序 (NIEA R222) 汞(毫克/公升) ≦0.02 鎳(毫克/公升) ≦1 鋅(毫克/公升) ≦50 2.2.4 底層級配粒料之級配及品質 底層所用級配料有下列三類型,設計時由設計者選用之。廠商應於施工 前提出相關試驗報告,其結果應符合設計圖說或本章規範之之規定。底 層所用級配料,必要時應按CNS 1167 硫酸鈉健度試驗法試驗,試驗結果 其重量損失不得大於12%,或硫酸鎂健度試驗法試驗,試驗結果其重量 損失不得大於18%。又粗粒料之組成,以重量計算,至少應有75%以上具 有2 個以上之破碎面。級配粒料篩分析應依CNS 486 之規定辦理。 02726 02726-8 TPE V4.3 110/04/01
¶ 表 1
| 檢測項目 | 標準值 | |
|---|---|---|
| 戴奧辛總毒性當量濃度(ng I-TEQ/g) 備註:指含 2,3,7,8-氯化戴奧辛及呋喃同源物等 17 種化合物之總毒性當量濃度 | ≦0.1 | |
| 粒徑大小(mm) | ≦19 | |
| 雜質 | 不得含有大小任二 尺度(長度、寬度、 深度)超過 20mm 之可燃物、鐵金 屬、非鐵金屬,以 及電池與可辨識之 市售產品。 | |
| 檢測方法 | 檢測項目 | 標準值 |
| 再生粒料環境 用途溶出程序 (NIEA R222) | 鉛(毫克/公升) | ≦0.1 |
| 鎘(毫克/公升) | ≦0.05 | |
| 鉻(毫克/公升) | ≦0.5 | |
| 銅(毫克/公升) | ≦10 | |
| 砷(毫克/公升) | ≦0.5 | |
| 汞(毫克/公升) | ≦0.02 | |
| 鎳(毫克/公升) | ≦1 | |
| 鋅(毫克/公升) | ≦50 |
第 9 頁
(1) 第一類型 第一類型底層級配料之級配,應符合表4 內A 或B 型中之一種。 表4 第一類型底層級配料之級配規定 通過方孔試驗篩之重量百分率 試驗篩(mm) A B 50.0 (2in) 100 100 25.0 (1in) - 75~95 9.5 (3/8in) 30~65 40~75 4.75 (No.4) 25~55 30~60 2.00 (No.10) 15~40 20~45 0.425(No.40) 8~20 15~30 0.075(No.200) 2~8 5~20 (2) 第二類型 A. 級配 採用此類型底層級配粒料時,應在施工前,由工程司在表4 所列容許級配範圍內選定一種級配,或由廠商選定並徵得工程司之同意後,按所選定之級配施工。施工時,其實際級配與所選定級配之許可差,不得超過表5 之規定。 表5 第二類型底層級配料之級配規定 實際級配與所選定容許級配範圍 試驗篩(mm) 級配之許可差 通過方孔試驗篩之重量百分率 50.0(2in) 100 -2 37.5(1 1/2‧‧‧in) 95~100 ±5 19.0(3/4in) 70~92 ±8 9.5(3/8in) 50~70 ±8 4.75(No.4) 35~55 ±8 0.60(No.30) 12~25 ±5 02726 02726-9 TPE V4.3 110/04/01
文字內容
(1) 第一類型 第一類型底層級配料之級配,應符合表4 內A 或B 型中之一種。 表4 第一類型底層級配料之級配規定 通過方孔試驗篩之重量百分率 試驗篩(mm) A B 50.0 (2in) 100 100 25.0 (1in) - 75~95 9.5 (3/8in) 30~65 40~75 4.75 (No.4) 25~55 30~60 2.00 (No.10) 15~40 20~45 0.425(No.40) 8~20 15~30 0.075(No.200) 2~8 5~20 (2) 第二類型 A. 級配 採用此類型底層級配粒料時,應在施工前,由工程司在表4 所列 容許級配範圍內選定一種級配,或由廠商選定並徵得工程司之同 意後,按所選定之級配施工。施工時,其實際級配與所選定級配 之許可差,不得超過表5 之規定。 表5 第二類型底層級配料之級配規定 實際級配與所選定 容許級配範圍 試驗篩(mm) 級配之許可差 通過方孔試驗篩之重量百分率 50.0(2in) 100 -2 37.5(1 1/2 ‧‧‧in) 95~100 ±5 19.0(3/4in) 70~92 ±8 9.5(3/8in) 50~70 ±8 4.75(No.4) 35~55 ±8 0.60(No.30) 12~25 ±5 02726 02726-9 TPE V4.3 110/04/01
¶ 表 1
| 試驗篩(mm) | 通過方孔試驗篩之重量百分率 | |
|---|---|---|
| A | B | |
| 50.0 (2in) | 100 | 100 |
| 25.0 (1in) | - | 75~95 |
| 9.5 (3/8in) | 30~65 | 40~75 |
| 4.75 (No.4) | 25~55 | 30~60 |
| 2.00 (No.10) | 15~40 | 20~45 |
| 0.425(No.40) | 8~20 | 15~30 |
| 0.075(No.200) | 2~8 | 5~20 |
¶ 表 2
| 表 5 第二類型底層級配料之級配規定 | ||
|---|---|---|
| 試驗篩(mm) | 容許級配範圍 | 實際級配與所選定 級配之許可差 |
| 通過方孔試驗篩之重量百分率 | ||
| 50.0(2in) | 100 | -2 |
| ‧‧‧ 37.5(1 1/2in) | 95~100 | ±5 |
| 19.0(3/4in) | 70~92 | ±8 |
| 9.5(3/8in) | 50~70 | ±8 |
| 4.75(No.4) | 35~55 | ±8 |
| 0.60(No.30) | 12~25 | ±5 |
第 10 頁
0.075(No.200) 0~8 ±3 B. 品質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表6 之規定。 表6 第二類型底層級配料之品質規定 試驗項目 試驗值 洛杉磯磨損率(%) 50 以下 C.B.R.值 或R 值 80 以上 78 以上 液性限度 25 以下 塑性指數 NP 含砂當量 35%以上 (3) 第三類型 A. 級配 第三類型底層級配料之級配應符合表7 之規定。 表7 第三類型底層級配料之級配規定 通過方孔試驗篩之重量百分率 試驗篩(mm) A B 50.0(2in) 100 37.5(1 1/2in) 90~100 25.0(1 in) - 100 19.0(3/4 in) 50~85 90~100 4.75(No.4) 30~45 35~55 0.60 (No.30) 10~25 10~30 0.075(No.200) 2~9 2~9 B. 品質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表8 之規定。 表8 第三類型底層級配料之品質規定 試驗項目 試驗值 02726 02726-10 TPE V4.3 110/04/01
文字內容
0.075(No.200) 0~8 ±3 B. 品質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表6 之規定。 表6 第二類型底層級配料之品質規定 試驗項目 試驗值 洛杉磯磨損率(%) 50 以下 C.B.R.值 或R 值 80 以上 78 以上 液性限度 25 以下 塑性指數 NP 含砂當量 35%以上 (3) 第三類型 A. 級配 第三類型底層級配料之級配應符合表7 之規定。 表7 第三類型底層級配料之級配規定 通過方孔試驗篩之重量百分率 試驗篩(mm) A B 50.0(2in) 100 37.5(1 1/2in) 90~100 25.0(1 in) - 100 19.0(3/4 in) 50~85 90~100 4.75(No.4) 30~45 35~55 0.60 (No.30) 10~25 10~30 0.075(No.200) 2~9 2~9 B. 品質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表8 之規定。 表8 第三類型底層級配料之品質規定 試驗項目 試驗值 02726 02726-10 TPE V4.3 110/04/01
¶ 表 1
| 試驗項目 | 試驗值 |
|---|---|
| 洛杉磯磨損率(%) | 50 以下 |
| C.B.R.值 或 R 值 | 80 以上 78 以上 |
| 液性限度 | 25 以下 |
| 塑性指數 | NP |
| 含砂當量 | 35%以上 |
¶ 表 2
| 試驗篩(mm) | 通過方孔試驗篩之重量百分率 | |
|---|---|---|
| A | B | |
| 50.0(2in) | 100 | |
| 37.5(1 1/2in) | 90~100 | |
| 25.0(1 in) | - | 100 |
| 19.0(3/4 in) | 50~85 | 90~100 |
| 4.75(No.4) | 30~45 | 35~55 |
| 0.60 (No.30) | 10~25 | 10~30 |
| 0.075(No.200) | 2~9 | 2~9 |
| 0.075(No.200) | 0~8 | ±3 | ||||||
|---|---|---|---|---|---|---|---|---|
| 品質 | ||||||||
|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表6 之規定。 | ||||||||
| 表6 第二類型底層級配料之品質規定 | ||||||||
| 試驗項目 試驗值 | ||||||||
| 洛杉磯磨損率(%) 50 以下 | ||||||||
| C.B.R.值 80 以上 | ||||||||
| 或R 值 78 以上 | ||||||||
| 液性限度 25 以下 | ||||||||
| 塑性指數 NP | ||||||||
| 含砂當量 35%以上 | ||||||||
| 第三類型 | ||||||||
| 級配 | ||||||||
| 第三類型底層級配料之級配應符合表7 之規定。 | ||||||||
| 表7 第三類型底層級配料之級配規定 | ||||||||
| 通過方孔試驗篩之重量百分率 | ||||||||
| 試驗篩(mm) | ||||||||
| A B | ||||||||
| 50.0(2in) 100 | ||||||||
| 37.5(1 1/2in) 90~100 | ||||||||
| 25.0(1 in) - 100 | ||||||||
| 19.0(3/4 in) 50~85 90~100 | ||||||||
| 4.75(No.4) 30~45 35~55 | ||||||||
| 0.60 (No.30) 10~25 10~30 | ||||||||
| 0.075(No.200) 2~9 2~9 | ||||||||
| 品質 | ||||||||
|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表8 之規定。 | ||||||||
| 表8 第三類型底層級配料之品質規定 | ||||||||
| 試驗項目 試驗值 | ||||||||
| 試驗項目 | 試驗值 | B 100 90~100 35~55 10~30 2~9 | ||||||
| 洛杉磯磨損率(%) | 50 以下 | B 100 90~100 35~55 10~30 2~9 | ||||||
| C.B.R.值 | 80 以上 | B 100 90~100 | ||||||
| 或R 值 | 78 以上 | 35~55 10~30 2~9 | ||||||
| 液性限度 | 25 以下 | B 100 90~100 35~55 10~30 2~9 | ||||||
| 塑性指數 | NP | B 100 90~100 35~55 10~30 2~9 | ||||||
| 含砂當量 | 35%以上 | B 100 90~100 35~55 10~30 2~9 | ||||||
| 第三類型 | ||||||||
| 級配 | ||||||||
| 第三類型底層級配料之級配應符合表7 之規定。 | ||||||||
| 表7 第三類型底層級配料之級配規定 | ||||||||
| 通過方孔試驗篩之重量百分率 | ||||||||
| 試驗篩(mm) | ||||||||
| A B | ||||||||
| 50.0(2in) 100 | ||||||||
| 37.5(1 1/2in) 90~100 | ||||||||
| 25.0(1 in) - 100 | ||||||||
| 19.0(3/4 in) 50~85 90~100 | ||||||||
| 4.75(No.4) 30~45 35~55 | ||||||||
| 0.60 (No.30) 10~25 10~30 | ||||||||
| 0.075(No.200) 2~9 2~9 | ||||||||
| 品質 | ||||||||
|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表8 之規定。 | ||||||||
| 表8 第三類型底層級配料之品質規定 | ||||||||
| 試驗項目 試驗值 | ||||||||
| 試驗篩(mm) | 通過方孔試驗篩之重量百分率 | |||||||
| 試驗篩(mm) | A | B | ||||||
| 50.0(2in) | 100 | |||||||
| 37.5(1 1/2in) | 90~100 | |||||||
| 25.0(1 in) | - | 100 | ||||||
| 19.0(3/4 in) | 50~85 | 90~100 | ||||||
| 4.75(No.4) | 30~45 | 35~55 | ||||||
| 0.60 (No.30) | 10~25 | 10~30 | ||||||
| 0.075(No.200) | 2~9 | 2~9 | ||||||
| 品質 | ||||||||
|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表8 之規定。 | ||||||||
| 表8 第三類型底層級配料之品質規定 | ||||||||
| 試驗項目 試驗值 | ||||||||
| 試驗項目 | 試驗值 | |||||||
第 11 頁
C.B.R.值 80 以上 含砂當量 40%以上 2.2.5 級配粒料之拌和 除級配粒料之級配已符合設計圖說或本章規範之規定者外,為使所用級配粒料之級配能符合規定,須以下列任何一法拌和之,若使用材料中含有焚化再生粒料,其拌和作業應於再利用機構或砂石場內進行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後辦理。 (1) 拌和機拌和 A. 所用拌和機應經工程司之認可。拌和機應經常保持良好之狀態,其輪葉或葉片,應具有適當之尺度及淨空,並予適當之調節,俾能生產均勻之合格材料。 B. 拌和機應有足夠之生產能量,以便能在良好之工作效率下,繼續不斷地施工。 C. 拌和時,應視實際需要,均勻噴入適量之水,俾使鋪築壓實時,能達到所需之壓實度。 (2) 機動平路機(Motor Graders)拌和 A. 運至工地之級配粒料,如尚需另加粒料方能符合所規定之級配時,可在路基或基層堅實之情況下,以機動平路機拌和。 B. 拌和時,通常係將較粗之粒料置於下層,較細之粒料置於上層,然後將粒料由路中翻至路側(或由路側翻至路中,視粒料之堆置位置而定),再由路側翻至路中,如是往返拌和直至級配均勻為止。 C. 拌和時應注意勿使粒料有析離現象,並應避免損及路基或基層。 D. 在拌和過程中,應視實際需要,均勻灑以適量之水,務使級配粒料於鋪築壓實時,能達到所需之壓實度。 (3) 人工拌和 A. 如級配粒料數量不大時,得用鏟或其他工具以人工拌和至級配均02726 02726-11 TPE V4.3 110/04/01
文字內容
C.B.R.值 80 以上 含砂當量 40%以上 2.2.5 級配粒料之拌和 除級配粒料之級配已符合設計圖說或本章規範之規定者外,為使所用級 配粒料之級配能符合規定,須以下列任何一法拌和之,若使用材料中含 有焚化再生粒料,其拌和作業應於再利用機構或砂石場內進行或經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核可後辦理。 (1) 拌和機拌和 A. 所用拌和機應經工程司之認可。拌和機應經常保持良好之狀態, 其輪葉或葉片,應具有適當之尺度及淨空,並予適當之調節,俾 能生產均勻之合格材料。 B. 拌和機應有足夠之生產能量,以便能在良好之工作效率下,繼續 不斷地施工。 C. 拌和時,應視實際需要,均勻噴入適量之水,俾使鋪築壓實時, 能達到所需之壓實度。 (2) 機動平路機(Motor Graders)拌和 A. 運至工地之級配粒料,如尚需另加粒料方能符合所規定之級配 時,可在路基或基層堅實之情況下,以機動平路機拌和。 B. 拌和時,通常係將較粗之粒料置於下層,較細之粒料置於上層, 然後將粒料由路中翻至路側(或由路側翻至路中,視粒料之堆置 位置而定),再由路側翻至路中,如是往返拌和直至級配均勻為 止。 C. 拌和時應注意勿使粒料有析離現象,並應避免損及路基或基層。 D. 在拌和過程中,應視實際需要,均勻灑以適量之水,務使級配粒 料於鋪築壓實時,能達到所需之壓實度。 (3) 人工拌和 A. 如級配粒料數量不大時,得用鏟或其他工具以人工拌和至級配均 02726 02726-11 TPE V4.3 110/04/01
¶ 表 1
| C.B.R.值 | 80 以上 |
|---|---|
| 含砂當量 | 40%以上 |
第 12 頁
勻為止。 B. 拌和時,應視實際需要,均勻灑以適量之水,務使級配粒料於鋪築壓實時,能達到所需之壓實度,惟應注意在粒料乾拌均勻以前不得灑水。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路基頂面或基層整理依第02336 章「路基整理」及第02722 章「級配粒料基層」之規定辦理。 3.2 施工方法 3.2.1 鋪築材料 (1) 運達工地之合格材料,可直接倒入鋪料機之鋪斗中,攤平於已整理完成之路基上或分堆堆置於路基上,然後以機動平路機(Motor Graders)或其他機具攤平。 (2) 在撒鋪之前,如工程司認為必要,應按其指示在路基或基層上灑水,以得一適宜之濕度。 (3) 級配粒料應按設計圖說所示或工程司指示之厚度分層均勻鋪設,每層厚度應約略相等。 (4) 鋪築時,如發現粒料有不均勻或析離現象時,應依工程司之指示,以機動平路機(Motor Graders)拌和至前述現象消除為止。 (5) 鋪設時,應避免損及其下面之路基、基層或已鋪設之前一層,並按所需之全寬度鋪設。 (6) 所有不合規定之顆粒及一切雜物,均應隨時予以移除。 (7) 每層壓實度視滾壓機具之能量而異,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或工程司核准外,每層最大壓實厚度不得超過15cm,但如使用震動壓路機滾壓時,每層壓實後厚度可增為20cm。(通常鬆鋪厚度約為壓實厚度02726 02726-12 TPE V4.3 110/04/01
文字內容
勻為止。 B. 拌和時,應視實際需要,均勻灑以適量之水,務使級配粒料於鋪 築壓實時,能達到所需之壓實度,惟應注意在粒料乾拌均勻以前 不得灑水。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路基頂面或基層整理依第02336 章「路基整理」及第02722 章「級配粒 料基層」之規定辦理。 3.2 施工方法 3.2.1 鋪築材料 (1) 運達工地之合格材料,可直接倒入鋪料機之鋪斗中,攤平於已整理 完成之路基上或分堆堆置於路基上,然後以機動平路機(Motor Graders)或其他機具攤平。 (2) 在撒鋪之前,如工程司認為必要,應按其指示在路基或基層上灑 水,以得一適宜之濕度。 (3) 級配粒料應按設計圖說所示或工程司指示之厚度分層均勻鋪設,每 層厚度應約略相等。 (4) 鋪築時,如發現粒料有不均勻或析離現象時,應依工程司之指示, 以機動平路機(Motor Graders)拌和至前述現象消除為止。 (5) 鋪設時,應避免損及其下面之路基、基層或已鋪設之前一層,並按 所需之全寬度鋪設。 (6) 所有不合規定之顆粒及一切雜物,均應隨時予以移除。 (7) 每層壓實度視滾壓機具之能量而異,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或工程司 核准外,每層最大壓實厚度不得超過15cm,但如使用震動壓路機滾 壓時,每層壓實後厚度可增為20cm。(通常鬆鋪厚度約為壓實厚度 02726 02726-12 TPE V4.3 110/04/01
第 13 頁
之1.3 倍),及最小壓實厚度不得小於粒料標稱最大粒徑之2 倍。 3.2.2 滾壓 (1) 級配粒料鋪築及整形完成後,應立即以10 公噸以上三輪壓路機或振動壓路機滾壓。 (2) 滾壓時,如有需要應以噴霧式灑水車酌量灑水,使級配粒料含有適當之含水量,俾能壓實至所規定之密度。 (3) 如級配粒料含水量過多時,應俟其乾至適當程度後,始可滾壓。 (4) 滾壓時應由路邊開始,如使用三輪壓路機時,除另有規定者外,開始時須將外後輪之一半壓在路肩上滾壓堅實,然後逐漸內移,滾壓方向應與路中心線平行,每次重疊約後輪之一半,直至全部滾壓堅實,達到所規定之壓實度時為止。如使用震動壓路機時,滾壓作業應沿縱向進行,由外緣漸向中心線滾壓,使每一部分均獲致相同之壓實效果。 (5) 在曲線超高處,滾壓應由低側開始,逐漸移向高側。 (6) 壓路機不能到達之處,應以夯土機或其他適當之機具夯實。 (7) 滾壓後如有不平之處,應耙鬆後補充不足之材料,或移除多餘部分,然後滾壓平整。 (8) 分層鋪築時,在每一層之鋪築與壓實工作未檢驗合格且經工程司同意前,不得繼續鋪築其上層。 (9) 最後一層滾壓完成後,應以機動平路機(Motor Graders)刮平,或以人工修平,隨即再予滾壓。 (10) 刮平及滾壓工作應相繼進行,直至所有表面均已平整堅實,並符合契約圖說所示之線形、高程、坡度及斷面為止。 (11) 刮平及滾壓時,得視實際需要酌量灑水。 3.2.3 靠近橋台、擋土牆、翼牆、涵管或其他土石構造物之處,回填時除用壓路機滾壓外,亦得用人工手夯或用機動夯錘夯實之,但不論用何種工具壓實,在壓實工作進行時均應特別小心,勿使其承受過大壓力,以免損及構造物。 02726 02726-13 TPE V4.3 110/04/01
文字內容
之1.3 倍),及最小壓實厚度不得小於粒料標稱最大粒徑之2 倍。 3.2.2 滾壓 (1) 級配粒料鋪築及整形完成後,應立即以10 公噸以上三輪壓路機或 振動壓路機滾壓。 (2) 滾壓時,如有需要應以噴霧式灑水車酌量灑水,使級配粒料含有適 當之含水量,俾能壓實至所規定之密度。 (3) 如級配粒料含水量過多時,應俟其乾至適當程度後,始可滾壓。 (4) 滾壓時應由路邊開始,如使用三輪壓路機時,除另有規定者外,開 始時須將外後輪之一半壓在路肩上滾壓堅實,然後逐漸內移,滾壓 方向應與路中心線平行,每次重疊約後輪之一半,直至全部滾壓堅 實,達到所規定之壓實度時為止。如使用震動壓路機時,滾壓作業 應沿縱向進行,由外緣漸向中心線滾壓,使每一部分均獲致相同之 壓實效果。 (5) 在曲線超高處,滾壓應由低側開始,逐漸移向高側。 (6) 壓路機不能到達之處,應以夯土機或其他適當之機具夯實。 (7) 滾壓後如有不平之處,應耙鬆後補充不足之材料,或移除多餘部 分,然後滾壓平整。 (8) 分層鋪築時,在每一層之鋪築與壓實工作未檢驗合格且經工程司同 意前,不得繼續鋪築其上層。 (9) 最後一層滾壓完成後,應以機動平路機(Motor Graders)刮平, 或以人工修平,隨即再予滾壓。 (10) 刮平及滾壓工作應相繼進行,直至所有表面均已平整堅實,並符合 契約圖說所示之線形、高程、坡度及斷面為止。 (11) 刮平及滾壓時,得視實際需要酌量灑水。 3.2.3 靠近橋台、擋土牆、翼牆、涵管或其他土石構造物之處,回填時除用壓 路機滾壓外,亦得用人工手夯或用機動夯錘夯實之,但不論用何種工具 壓實,在壓實工作進行時均應特別小心,勿使其承受過大壓力,以免損 及構造物。 02726 02726-13 TPE V4.3 110/04/01
第 14 頁
3.3 檢驗 3.3.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檢(試)驗如表9 及施工成果檢驗如表10: 表9 天然級配粒料、再生級配粒料檢(試)驗 名稱 檢驗項目 依據之標準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戴奧辛 詳表1、表2 及表3 規定。 再生粒料 有毒重金屬 國家環境研究院事業廢棄物檢測方法 pH 值(不含焚化再生粒料) 浸水膨脹比 CNS 15311 7 天膨脹量未超過0.5% 供料前須檢附供料計畫書、隨批檢附產品規格證明及每工程或每一料源至少1 次。 CNS 487 細粒料密度、相對密度( 比重)及吸水率 CNS 488 1. 鋼質粒料(氧化碴)比重不得小於1.5、吸水率不得大於25%。 2. 焚化再生粒料比重不得小於1.5、吸水率不得大於20%。 粗粒料密度、相對密度( 比重)及吸水率 1. 天然級配粒料 級配料篩分析試驗 CNS 485 CNS 486 依本規範及契約圖說選用級配類型辦理。 (1) 數量未達120 m3液性限度 CNS 5088 時免檢驗。 (2) 數量達120 ~塑性指數 CNS 5088 級配粒料底層 600m3檢驗1 次。 (3) 數量超過600 m3時,每600 m3C.B.R.值 或R 值 CNS 12382 CNS 12383 洛杉磯磨損率 CNS 490 加驗1 次。 2. 再生級配粒料,除含砂當量 CNS 15346 供料稽核外,每500m3 做一次試驗。 表10 施工成果檢驗 名稱 檢驗項目 依據之標準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層1. 數量未達200 m2 壓實度 CNS 11777-1 CNS 14732 CNS 14733 級配粒料底最大乾密度之95%以上。 (若含有粗粒料則以CNS 14732 修正) 時免檢驗。 2. 數量達200 ~1000m2檢驗1 次。 02726 02726-14 TPE V4.3 110/04/01
文字內容
3.3 檢驗 3.3.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檢(試)驗如表9 及施工成果檢驗如表10: 表9 天然級配粒料、再生級配粒料檢(試)驗 名稱 檢驗項目 依據之標準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戴奧辛 詳表1、表2 及表3 規定。 再 生 粒 料 有毒重金屬 國家環境研 究院事業廢 棄物檢測方 法 pH 值(不含焚 化再生粒料) 浸水膨脹比 CNS 15311 7 天膨脹量未超過0.5% 供料前須檢附供料計 畫書、隨批檢附產品 規格證明及每工程或 每一料源至少1 次。 CNS 487 細粒料密度、 相對密度( 比 重)及吸水率 CNS 488 1. 鋼質粒料(氧化碴)比 重不得小於1.5、吸水 率不得大於25%。 2. 焚化再生粒料比重不 得小於1.5、吸水率不 得大於20%。 粗粒料密度、 相對密度( 比 重)及吸水率 1. 天然級配粒料 級配料篩分析 試驗 CNS 485 CNS 486 依本規範及契約圖說選用 級配類型辦理。 (1) 數量未達120 m 3 液性限度 CNS 5088 時免檢驗。 (2) 數量達120 ~ 塑性指數 CNS 5088 級 配 粒 料 底 層 600m 3檢驗1 次。 (3) 數量超過600 m 3 時,每600 m 3 C.B.R.值 或R 值 CNS 12382 CNS 12383 洛杉磯磨損率 CNS 490 加驗1 次。 2. 再生級配粒料,除 含砂當量 CNS 15346 供料稽核外,每 500m3 做一次試驗。 表10 施工成果檢驗 名稱 檢驗項目 依據之標準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層 1. 數量未達200 m 2 壓實度 CNS 11777-1 CNS 14732 CNS 14733 級 配 粒 料 底 最大乾密度之95% 以上。 (若含有粗粒料則以 CNS 14732 修正) 時免檢驗。 2. 數量達 200 ~ 1000m 2檢驗1 次。 02726 02726-14 TPE V4.3 110/04/01
¶ 表 1
| 表9 天然級配粒料、再生級配粒料檢(試)驗 | |||||||
|---|---|---|---|---|---|---|---|
| 名稱 | 檢驗項目 | 依據之標準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 再 | 有毒重金屬 | 國家環境研 | 詳表1、表2 及表3 規定。 | 供料前須檢附供料計 | |||
| 生 | 究院事業廢 | 畫書、隨批檢附產品 | |||||
| 粒 | 棄物檢測方 | 規格證明及每工程或 | |||||
| 料 | 法 | 每一料源至少1 次。 | |||||
| 粒 料 | 戴奧辛 | 究院事業廢 棄物檢測方 法 | 詳表1、表2 及表3 規定。 | 供料前須檢附供料計 畫書、隨批檢附產品 規格證明及每工程或 每一料源至少1 次。 | |||
| pH 值(不含焚 | 棄物檢測方 | 供料前須檢附供料計 畫書、隨批檢附產品 | |||||
| 化再生粒料) | 法 | 規格證明及每工程或 每一料源至少1 次。 | |||||
| 浸水膨脹比 | CNS 15311 | 7 天膨脹量未超過0.5% | 畫書、隨批檢附產品 規格證明及每工程或 每一料源至少1 次。 | ||||
| 細粒料密度、 相對密度( 比 重)及吸水率 | CNS 487 | 1. 鋼質粒料(氧化碴)比 重不得小於1.5、吸水 率不得大於25%。 2. 焚化再生粒料比重不 得小於1.5、吸水率不 得大於20%。 | 規格證明及每工程或 每一料源至少1 次。 | ||||
| 粗粒料密度、 | CNS 488 | 2. 焚化再生粒料比重不 | |||||
| 相對密度( 比 | 得小於1.5、吸水率不 | ||||||
| 重)及吸水率 | 得大於20%。 | ||||||
| 級 配 粒 料 底 層 | 級配料篩分析 試驗 | CNS 485 CNS 486 | 依本規範及契約圖說選用 級配類型辦理。 | 1. 天然級配粒料 (1) 數量未達120 m 3 時免檢驗。 (2) 數量達120 ~ 600m 3檢驗1 次。 (3) 數量超過600 m 3 時,每600 m 3 加驗1 次。 2. 再生級配粒料,除 供料稽核外,每 500m3 做一次試驗。 | |||
| 粒 料 底 層 | 液性限度 | CNS 5088 | 時免檢驗。 (2) 數量達120 ~ 600m 3檢驗1 次。 (3) 數量超過600 m 3 時,每600 m 3 加驗1 次。 2. 再生級配粒料,除 供料稽核外,每 500m3 做一次試驗。 | ||||
| 底 層 | 塑性指數 | CNS 5088 | (2) 數量達120 ~ 600m 3檢驗1 次。 (3) 數量超過600 m 3 時,每600 m 3 加驗1 次。 2. 再生級配粒料,除 供料稽核外,每 500m3 做一次試驗。 | ||||
| C.B.R.值 | CNS 12382 | (3) 數量超過600 m 3 時,每600 m 3 加驗1 次。 | |||||
| 或R 值 | CNS 12383 | 2. 再生級配粒料,除 供料稽核外,每 500m3 做一次試驗。 | |||||
| 洛杉磯磨損率 | CNS 490 | 加驗1 次。 2. 再生級配粒料,除 供料稽核外,每 500m3 做一次試驗。 | |||||
| 含砂當量 | CNS 15346 | 供料稽核外,每 500m3 做一次試驗。 | |||||
| 表10 施工成果檢驗 | |||||||
| 名稱 | 檢驗項目 | 依據之標準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 層 級 配 粒 料 底 | 壓實度 | CNS 11777-1 CNS 14732 CNS 14733 | 最大乾密度之95% 以上。 (若含有粗粒料則以 CNS 14732 修正) | 1. 數量未達200 m 2 時免檢驗。 2. 數量達 200 ~ 1000m 2檢驗1 次。 | |||
¶ 表 2
| 表 10 施工成果檢驗 | ||||
|---|---|---|---|---|
| 名稱 | 檢驗項目 | 依據之標準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層 級 配 粒 料 底 | 壓實度 | CNS 11777-1 CNS 14732 CNS 14733 | 最大乾密度之 95% 以上。 (若含有粗粒料則以 CNS 14732 修正) | 1. 數量未達 200 m2 時免檢驗。 2. 數 量 達 200 ~ 1000m2檢驗 1 次。 |
第 15 頁
表10 施工成果檢驗 名稱 檢驗項目 依據之標準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3. 數量超過1000 m2時,每1000 m2 加驗1 次。 單點厚度不得比設計厚度少1cm,各點厚度之平均值不得小於設計厚度。 厚度 辦理工地壓實度試驗時一併辦理厚度檢驗。如取樣點下有地下構造物,不足以代表取樣厚度時,則得避開另於鄰近再予取樣。如工地壓實度不符契約約定時,則該次檢驗之厚度不予採認,於工地壓實度複驗時再行查驗。 全面目視檢視,懷疑處以3m 直規檢測。 頂面平整度 3m 直規平行於中心線或垂直於中心線檢測。 高低差≦1.5cm,如面層厚度在7.5cm 以下時,其底層頂面之高低差≦0.6cm 3.3.2 壓實度之試驗結果若未達規定密度時,應繼續滾壓,或以翻鬆灑水或翻曬晾乾後,重新滾壓之方法處理,務必達到所規定之密度為止。 3.3.3 如完成後之底層厚度未能符合厚度之規定時,應將其表面翻鬆後補充新料,並按規定重新滾壓至合格為止。經徵得工程司同意後,廠商得以上層較佳材料彌補不足之厚度,惟不得要求加價。 3.3.4 檢測厚度所留洞孔應以適當之材料填補夯實。 3.3.5 以上檢驗結果有懷疑時,得就原檢驗代表範圍內辦理加倍取樣重試,重試以一次為限,重試之結果均應合格。 3.4 保護 3.4.1 已完成之底層應經常灑水保養,以防細粒料散失。 3.4.2 如底層於鋪設面層之前,發現有高程偏差過大、任何損壞或其他不良情況時,應重新整平滾壓。 3.5 保固期間產生回脹情形處置 回脹路段之級配粒料底層全數挖除,若其他設施因而有不良處則拆除重02726 02726-15 TPE V4.3 110/04/01
文字內容
表10 施工成果檢驗 名稱 檢驗項目 依據之標準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3. 數量超過1000 m 2 時,每1000 m 2 加 驗1 次。 單點厚度不得比 設計厚度少 1cm,各點厚度之 平均值不得小於 設計厚度。 厚度 辦理工地壓實度試驗時一 併辦理厚度檢驗。如取樣 點下有地下構造物,不足 以代表取樣厚度時,則得 避開另於鄰近再予取樣。 如工地壓實度不符契約約 定時,則該次檢驗之厚度 不予採認,於工地壓實度 複驗時再行查驗。 全面目視檢視,懷疑 處以3m 直規檢測。 頂面平整度 3m 直規平行於中心線或垂 直於中心線檢測。 高低差≦1.5cm, 如面層厚度在 7.5cm 以下時,其 底層頂面之高低 差≦0.6cm 3.3.2 壓實度之試驗結果若未達規定密度時,應繼續滾壓,或以翻鬆灑水或翻 曬晾乾後,重新滾壓之方法處理,務必達到所規定之密度為止。 3.3.3 如完成後之底層厚度未能符合厚度之規定時,應將其表面翻鬆後補充新 料,並按規定重新滾壓至合格為止。經徵得工程司同意後,廠商得以上 層較佳材料彌補不足之厚度,惟不得要求加價。 3.3.4 檢測厚度所留洞孔應以適當之材料填補夯實。 3.3.5 以上檢驗結果有懷疑時,得就原檢驗代表範圍內辦理加倍取樣重試,重 試以一次為限,重試之結果均應合格。 3.4 保護 3.4.1 已完成之底層應經常灑水保養,以防細粒料散失。 3.4.2 如底層於鋪設面層之前,發現有高程偏差過大、任何損壞或其他不良情 況時,應重新整平滾壓。 3.5 保固期間產生回脹情形處置 回脹路段之級配粒料底層全數挖除,若其他設施因而有不良處則拆除重 02726 02726-15 TPE V4.3 110/04/01
¶ 表 1
| 表 10 施工成果檢驗 | ||||
|---|---|---|---|---|
| 名稱 | 檢驗項目 | 依據之標準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厚度 | 辦理工地壓實度試驗時一 併辦理厚度檢驗。如取樣 點下有地下構造物,不足 以代表取樣厚度時,則得 避開另於鄰近再予取樣。 如工地壓實度不符契約約 定時,則該次檢驗之厚度 不予採認,於工地壓實度 複驗時再行查驗。 | 單點厚度不得比 設 計 厚 度 少 1cm,各點厚度之 平均值不得小於 設計厚度。 | 3. 數量超過 1000 m2 時,每 1000 m2加 驗 1 次。 | |
| 頂面平整度 | 3m 直規平行於中心線或垂 直於中心線檢測。 | 高低差≦1.5cm, 如 面 層 厚 度 在 7.5cm 以下時,其 底層頂面之高低 差≦0.6cm | 全面目視檢視,懷疑 處以 3m 直規檢測。 |
第 16 頁
裝或更新,開挖部分應使用切割機及依規定厚度鋪築面層,其餘開挖影響面依規定厚度及整車道方式辦理銑刨加鋪或打除重鋪,改善後路面應符合第02742 章「瀝青混凝土鋪面」或第02751 章「水泥混凝土舖面」之要求,並依照相關章節辦理各項檢(試)驗。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級配粒料底層或級配粒料底層(利用再生級配粒料,註明混合百分比)依不同規格按完工後經驗收合格之壓實數量,以立方公尺計量。 4.1.2 級配粒料底層使用再生粒料時,應明確告知廠商所需數量,以便廠商及早因應準備。 4.2 計價 4.2.1 級配粒料底層(天然級配)或級配粒料底層(利用再生級配粒料種類,註明混合百分比)按經檢驗合格之壓實數量,依契約詳細價目表內所列不同材料規格或粒料種類,以立方公尺計價。 4.2.2 該項單價已包括材料之供應、運輸、裝卸、拌和、各項試驗(含抽驗)、撒鋪、灑水、滾壓、刮平及為完成基層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4.2.3 級配粒料底層使用再生粒料時,再生粒料單價應獨立編列。 4.2.4 廠商之改善作業、超出設計寬度及厚度所鋪設之任何部分,均不予計價。 〈本章結束〉 02726 02726-16 TPE V4.3 110/04/01
文字內容
裝或更新,開挖部分應使用切割機及依規定厚度鋪築面層,其餘開挖影 響面依規定厚度及整車道方式辦理銑刨加鋪或打除重鋪,改善後路面應 符合第02742 章「瀝青混凝土鋪面」或第02751 章「水泥混凝土舖面」 之要求,並依照相關章節辦理各項檢(試)驗。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級配粒料底層或級配粒料底層(利用再生級配粒料,註明混合百分比)依 不同規格按完工後經驗收合格之壓實數量,以立方公尺計量。 4.1.2 級配粒料底層使用再生粒料時,應明確告知廠商所需數量,以便廠商及 早因應準備。 4.2 計價 4.2.1 級配粒料底層(天然級配)或級配粒料底層(利用再生級配粒料種類,註明 混合百分比)按經檢驗合格之壓實數量,依契約詳細價目表內所列不同材 料規格或粒料種類,以立方公尺計價。 4.2.2 該項單價已包括材料之供應、運輸、裝卸、拌和、各項試驗(含抽驗)、 撒鋪、灑水、滾壓、刮平及為完成基層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 設備、動力、運輸及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4.2.3 級配粒料底層使用再生粒料時,再生粒料單價應獨立編列。 4.2.4 廠商之改善作業、超出設計寬度及厚度所鋪設之任何部分,均不予計價。 〈本章結束〉 02726 02726-16 TPE V4.3 110/04/01
¶ 2. 官方版本差異說明
第 1 頁
臺北市工程施工規範 第02726章 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1.4.2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再利用規定 (7) 臺北市工程使用資源化產品管理辦法 (無) 配合本府訂定發布法規,新增本內容。
文字內容
臺北市工程施工規範 第02726章 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1.4.2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再利用規定 (7) 臺北市工程使用資源化產品管理辦法 (無) 配合本府訂定發布法 規,新增本內容。
¶ 表 1
| 修正規定 | 現行規定 | 說明 |
|---|---|---|
| 1.4.2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再利用規定 (7) 臺北市工程使用資源化產品管理辦法 | (無) | 配合本府訂定發布法 規,新增本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