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章碼:02492
文件性質:官方版本差異說明;修正/原條文對照,不是獨立的現行規範。
版本辨識:依原件版次及契約核對適用性,不以本站收錄時間判定現行版本。
官方來源:02492 預力地錨發布頁
章碼:02492
文件性質:官方版本差異說明;修正/原條文對照,不是獨立的現行規範。
版本辨識:依原件版次及契約核對適用性,不以本站收錄時間判定現行版本。
官方來源:02492 預力地錨發布頁
回本章規範正文 | 附件全目錄 | 臺北市工程規範與技術資料 | 上一段
按官方原件頁序閱讀。本附件共25頁;本頁為第13至25頁。表格跨頁時請接續下一頁;原文中的「現行條文」是該對照表製作時的比較欄名,不能單憑此欄判定今日有效條文。橫向表格可左右捲動,文字內容可展開複製。
¶ 版本差異原件第13頁
第 13 頁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定。 2.1.9 鋼筋 應符合第03210章「鋼筋」之規定。 定。 2.1.7 鋼筋 應符合第03210章「鋼筋」之規定。 3.1.1 一般要求 (1) 地錨之各部組件,於運達工地及安裝地點(無) 1. 增加預力地錨準備工作的一般要求。 2. 項次調整。 後,其儲存及處置,應依製造廠商產品要求條件辦理。 (2) 製造廠商運送地錨應妥為包裝,以防受損、受潮或為油污或其他穢物所污染。 (3) 鋼腱材料如因銹蝕而有斑點現象者,絕不得使用。 (4) 取用及放置鋼腱時,須特別小心,並應詳細檢查鋼腱是否受損或受潮,其兩端是否良好,以及有無缺口或刻痕等。 (4) 在存放預力鋼腱或腱束之鄰近處,不得進行銲接工作,更不得將地錨各有關部件作為銲接基座或與電銲電極觸碰。 1. 增加先行完成臨時截水溝規定,避免邊坡沖刷。 2. 項次調整。 3.1.1 邊坡整理 依照契約圖說所示或工程司指示之階次,每階高約2~4m,先從最上階地錨位置開挖,並完成該階鋼筋混凝土護牆、預力地錨工作後,再依序往下分階施工。開挖時應小心施工,避免鬆動岩盤。施工時應採用跳島式間隔開挖,以避免嚴重之坍方。開挖後之坡面應平順,並符合設計高程及坡度。 3.1.2 邊坡整理 如有截水需求應先完成頂部邊坡之臨時截水溝,再依照契約圖說所示或工程司指示之階次(每階高約2~4m 為原則),先從最上階地錨位置開挖,並完成該階鋼筋混凝土幕牆梁板(或其他結構物)工程、預力地錨工作後,再依序往下分階施工,每階之水平接縫應位於上下層錨頭之間。開挖時應小心施工,避免鬆動土壤或岩盤。必要時應採用跳島式間隔開挖,以避免嚴重之坍方。開挖後之坡面應平順,並符合設計高程及坡度。 補充鑽孔作業應注意事項。 3.2.1 鑽孔 (1) 鑽孔可用旋轉式或水沖式鑽機施鑽,其鑽頭外徑不得小於設計孔徑。鑽孔進行中,應視3.2.1 鑽孔 (1) 鑽孔可用旋轉式或水沖式鑽機施鑽,其鑽頭外徑不得小於設計孔徑。鑽孔進行中,應視13
文字內容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定。 2.1.9 鋼筋 應符合第03210章「鋼筋」之規定。 定。 2.1.7 鋼筋 應符合第03210章「鋼筋」之規定。 3.1.1 一般要求 (1) 地錨之各部組件,於運達工地及安裝地點 (無) 1. 增加預力地錨準備工作的 一般要求。 2. 項次調整。 後,其儲存及處置,應依製造廠商產品要求 條件辦理。 (2) 製造廠商運送地錨應妥為包裝,以防受損、 受潮或為油污或其他穢物所污染。 (3) 鋼腱材料如因銹蝕而有斑點現象者,絕不得 使用。 (4) 取用及放置鋼腱時,須特別小心,並應詳細 檢查鋼腱是否受損或受潮,其兩端是否良 好,以及有無缺口或刻痕等。 (4) 在存放預力鋼腱或腱束之鄰近處,不得進行 銲接工作,更不得將地錨各有關部件作為銲 接基座或與電銲電極觸碰。 1. 增加先行完成臨時截水溝 規定,避免邊坡沖刷。 2. 項次調整。 3.1.1 邊坡整理 依照契約圖說所示或工程司指示之階次,每階高 約2~4m,先從最上階地錨位置開挖,並完成該階 鋼筋混凝土護牆、預力地錨工作後,再依序往下 分階施工。開挖時應小心施工,避免鬆動岩盤。 施工時應採用跳島式間隔開挖,以避免嚴重之坍 方。開挖後之坡面應平順,並符合設計高程及坡 度。 3.1.2 邊坡整理 如有截水需求應先完成頂部邊坡之臨時截水溝, 再依照契約圖說所示或工程司指示之階次(每階高 約2~4m 為原則),先從最上階地錨位置開挖,並 完成該階鋼筋混凝土幕牆梁板(或其他結構物)工 程、預力地錨工作後,再依序往下分階施工,每 階之水平接縫應位於上下層錨頭之間。開挖時應 小心施工,避免鬆動土壤或岩盤。必要時應採用 跳島式間隔開挖,以避免嚴重之坍方。開挖後之 坡面應平順,並符合設計高程及坡度。 補充鑽孔作業應注意事項。 3.2.1 鑽孔 (1) 鑽孔可用旋轉式或水沖式鑽機施鑽,其鑽頭 外徑不得小於設計孔徑。鑽孔進行中,應視 3.2.1 鑽孔 (1) 鑽孔可用旋轉式或水沖式鑽機施鑽,其鑽頭 外徑不得小於設計孔徑。鑽孔進行中,應視 13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定。 | 定。 | |
| 2.1.9 鋼筋 | 2.1.7 鋼筋 | |
| 應符合第03210章「鋼筋」之規定。 | 應符合第03210章「鋼筋」之規定。 | |
| 應符合第03210章「鋼筋」之規定。 | 應符合第03210章「鋼筋」之規定。 | |
| 3.1.1 一般要求 (1) 地錨之各部組件,於運達工地及安裝地點 後,其儲存及處置,應依製造廠商產品要求 條件辦理。 (2) 製造廠商運送地錨應妥為包裝,以防受損、 受潮或為油污或其他穢物所污染。 (3) 鋼腱材料如因銹蝕而有斑點現象者,絕不得 使用。 (4) 取用及放置鋼腱時,須特別小心,並應詳細 檢查鋼腱是否受損或受潮,其兩端是否良 好,以及有無缺口或刻痕等。 (4) 在存放預力鋼腱或腱束之鄰近處,不得進行 銲接工作,更不得將地錨各有關部件作為銲 接基座或與電銲電極觸碰。 | (無) | 1. 增加預力地錨準備工作的 一般要求。 2. 項次調整。 |
| (1) 地錨之各部組件,於運達工地及安裝地點 後,其儲存及處置,應依製造廠商產品要求 條件辦理。 (2) 製造廠商運送地錨應妥為包裝,以防受損、 受潮或為油污或其他穢物所污染。 (3) 鋼腱材料如因銹蝕而有斑點現象者,絕不得 使用。 (4) 取用及放置鋼腱時,須特別小心,並應詳細 檢查鋼腱是否受損或受潮,其兩端是否良 好,以及有無缺口或刻痕等。 (4) 在存放預力鋼腱或腱束之鄰近處,不得進行 銲接工作,更不得將地錨各有關部件作為銲 接基座或與電銲電極觸碰。 | 一般要求。 2. 項次調整。 | |
| 後,其儲存及處置,應依製造廠商產品要求 條件辦理。 (2) 製造廠商運送地錨應妥為包裝,以防受損、 受潮或為油污或其他穢物所污染。 (3) 鋼腱材料如因銹蝕而有斑點現象者,絕不得 使用。 (4) 取用及放置鋼腱時,須特別小心,並應詳細 檢查鋼腱是否受損或受潮,其兩端是否良 好,以及有無缺口或刻痕等。 (4) 在存放預力鋼腱或腱束之鄰近處,不得進行 銲接工作,更不得將地錨各有關部件作為銲 接基座或與電銲電極觸碰。 | 2. 項次調整。 | |
| 條件辦理。 | ||
| (2) 製造廠商運送地錨應妥為包裝,以防受損、 | ||
| 受潮或為油污或其他穢物所污染。 | ||
| (3) 鋼腱材料如因銹蝕而有斑點現象者,絕不得 | ||
| 使用。 | ||
| (4) 取用及放置鋼腱時,須特別小心,並應詳細 | ||
| 檢查鋼腱是否受損或受潮,其兩端是否良 | ||
| 好,以及有無缺口或刻痕等。 | ||
| (4) 在存放預力鋼腱或腱束之鄰近處,不得進行 | ||
| 銲接工作,更不得將地錨各有關部件作為銲 | ||
| 接基座或與電銲電極觸碰。 | ||
| (2) 製造廠商運送地錨應妥為包裝,以防受損、 | ||
| 受潮或為油污或其他穢物所污染。 | ||
| (3) 鋼腱材料如因銹蝕而有斑點現象者,絕不得 | ||
| 使用。 | ||
| (4) 取用及放置鋼腱時,須特別小心,並應詳細 | ||
| 檢查鋼腱是否受損或受潮,其兩端是否良 | ||
| 好,以及有無缺口或刻痕等。 | ||
| (4) 在存放預力鋼腱或腱束之鄰近處,不得進行 | ||
| 銲接工作,更不得將地錨各有關部件作為銲 | ||
| 接基座或與電銲電極觸碰。 | ||
| 受潮或為油污或其他穢物所污染。 | ||
| (3) 鋼腱材料如因銹蝕而有斑點現象者,絕不得 | ||
| 使用。 | ||
| (4) 取用及放置鋼腱時,須特別小心,並應詳細 | ||
| 檢查鋼腱是否受損或受潮,其兩端是否良 | ||
| 好,以及有無缺口或刻痕等。 | ||
| (4) 在存放預力鋼腱或腱束之鄰近處,不得進行 | ||
| 銲接工作,更不得將地錨各有關部件作為銲 | ||
| 接基座或與電銲電極觸碰。 | ||
| (3) 鋼腱材料如因銹蝕而有斑點現象者,絕不得 | ||
| 使用。 | ||
| (4) 取用及放置鋼腱時,須特別小心,並應詳細 | ||
| 檢查鋼腱是否受損或受潮,其兩端是否良 | ||
| 好,以及有無缺口或刻痕等。 | ||
| (4) 在存放預力鋼腱或腱束之鄰近處,不得進行 | ||
| 銲接工作,更不得將地錨各有關部件作為銲 | ||
| 接基座或與電銲電極觸碰。 | ||
| 使用。 | ||
| (4) 取用及放置鋼腱時,須特別小心,並應詳細 | ||
| 檢查鋼腱是否受損或受潮,其兩端是否良 | ||
| 好,以及有無缺口或刻痕等。 | ||
| (4) 在存放預力鋼腱或腱束之鄰近處,不得進行 | ||
| 銲接工作,更不得將地錨各有關部件作為銲 | ||
| 接基座或與電銲電極觸碰。 | ||
| (4) 取用及放置鋼腱時,須特別小心,並應詳細 | ||
| 檢查鋼腱是否受損或受潮,其兩端是否良 | ||
| 好,以及有無缺口或刻痕等。 | ||
| (4) 在存放預力鋼腱或腱束之鄰近處,不得進行 | ||
| 銲接工作,更不得將地錨各有關部件作為銲 | ||
| 接基座或與電銲電極觸碰。 | ||
| 檢查鋼腱是否受損或受潮,其兩端是否良 | ||
| 好,以及有無缺口或刻痕等。 | ||
| (4) 在存放預力鋼腱或腱束之鄰近處,不得進行 | ||
| 銲接工作,更不得將地錨各有關部件作為銲 | ||
| 接基座或與電銲電極觸碰。 | ||
| 好,以及有無缺口或刻痕等。 | ||
| (4) 在存放預力鋼腱或腱束之鄰近處,不得進行 | ||
| 銲接工作,更不得將地錨各有關部件作為銲 | ||
| 接基座或與電銲電極觸碰。 | ||
| (4) 在存放預力鋼腱或腱束之鄰近處,不得進行 | ||
| 銲接工作,更不得將地錨各有關部件作為銲 | ||
| 接基座或與電銲電極觸碰。 | ||
| 銲接工作,更不得將地錨各有關部件作為銲 | ||
| 接基座或與電銲電極觸碰。 | ||
| 接基座或與電銲電極觸碰。 | ||
| 3.1.2 邊坡整理 如有截水需求應先完成頂部邊坡之臨時截水溝, 再依照契約圖說所示或工程司指示之階次(每階高 約2~4m 為原則),先從最上階地錨位置開挖,並 完成該階鋼筋混凝土幕牆梁板(或其他結構物)工 程、預力地錨工作後,再依序往下分階施工,每 階之水平接縫應位於上下層錨頭之間。開挖時應 小心施工,避免鬆動土壤或岩盤。必要時應採用 跳島式間隔開挖,以避免嚴重之坍方。開挖後之 坡面應平順,並符合設計高程及坡度。 | 3.1.1 邊坡整理 依照契約圖說所示或工程司指示之階次,每階高 約2~4m,先從最上階地錨位置開挖,並完成該階 鋼筋混凝土護牆、預力地錨工作後,再依序往下 分階施工。開挖時應小心施工,避免鬆動岩盤。 施工時應採用跳島式間隔開挖,以避免嚴重之坍 方。開挖後之坡面應平順,並符合設計高程及坡 度。 | 1. 增加先行完成臨時截水溝 規定,避免邊坡沖刷。 2. 項次調整。 |
| 如有截水需求應先完成頂部邊坡之臨時截水溝, 再依照契約圖說所示或工程司指示之階次(每階高 約2~4m 為原則),先從最上階地錨位置開挖,並 完成該階鋼筋混凝土幕牆梁板(或其他結構物)工 程、預力地錨工作後,再依序往下分階施工,每 階之水平接縫應位於上下層錨頭之間。開挖時應 小心施工,避免鬆動土壤或岩盤。必要時應採用 跳島式間隔開挖,以避免嚴重之坍方。開挖後之 坡面應平順,並符合設計高程及坡度。 | 依照契約圖說所示或工程司指示之階次,每階高 約2~4m,先從最上階地錨位置開挖,並完成該階 鋼筋混凝土護牆、預力地錨工作後,再依序往下 分階施工。開挖時應小心施工,避免鬆動岩盤。 施工時應採用跳島式間隔開挖,以避免嚴重之坍 方。開挖後之坡面應平順,並符合設計高程及坡 度。 | 規定,避免邊坡沖刷。 2. 項次調整。 |
| 再依照契約圖說所示或工程司指示之階次(每階高 約2~4m 為原則),先從最上階地錨位置開挖,並 完成該階鋼筋混凝土幕牆梁板(或其他結構物)工 程、預力地錨工作後,再依序往下分階施工,每 階之水平接縫應位於上下層錨頭之間。開挖時應 小心施工,避免鬆動土壤或岩盤。必要時應採用 跳島式間隔開挖,以避免嚴重之坍方。開挖後之 坡面應平順,並符合設計高程及坡度。 | 約2~4m,先從最上階地錨位置開挖,並完成該階 鋼筋混凝土護牆、預力地錨工作後,再依序往下 分階施工。開挖時應小心施工,避免鬆動岩盤。 施工時應採用跳島式間隔開挖,以避免嚴重之坍 方。開挖後之坡面應平順,並符合設計高程及坡 度。 | 2. 項次調整。 |
| 約2~4m 為原則),先從最上階地錨位置開挖,並 完成該階鋼筋混凝土幕牆梁板(或其他結構物)工 程、預力地錨工作後,再依序往下分階施工,每 階之水平接縫應位於上下層錨頭之間。開挖時應 小心施工,避免鬆動土壤或岩盤。必要時應採用 跳島式間隔開挖,以避免嚴重之坍方。開挖後之 坡面應平順,並符合設計高程及坡度。 | 鋼筋混凝土護牆、預力地錨工作後,再依序往下 分階施工。開挖時應小心施工,避免鬆動岩盤。 施工時應採用跳島式間隔開挖,以避免嚴重之坍 方。開挖後之坡面應平順,並符合設計高程及坡 度。 | |
| 完成該階鋼筋混凝土幕牆梁板(或其他結構物)工 程、預力地錨工作後,再依序往下分階施工,每 階之水平接縫應位於上下層錨頭之間。開挖時應 小心施工,避免鬆動土壤或岩盤。必要時應採用 跳島式間隔開挖,以避免嚴重之坍方。開挖後之 坡面應平順,並符合設計高程及坡度。 | 分階施工。開挖時應小心施工,避免鬆動岩盤。 施工時應採用跳島式間隔開挖,以避免嚴重之坍 方。開挖後之坡面應平順,並符合設計高程及坡 度。 | |
| 程、預力地錨工作後,再依序往下分階施工,每 階之水平接縫應位於上下層錨頭之間。開挖時應 小心施工,避免鬆動土壤或岩盤。必要時應採用 跳島式間隔開挖,以避免嚴重之坍方。開挖後之 坡面應平順,並符合設計高程及坡度。 | 施工時應採用跳島式間隔開挖,以避免嚴重之坍 方。開挖後之坡面應平順,並符合設計高程及坡 度。 | |
| 階之水平接縫應位於上下層錨頭之間。開挖時應 小心施工,避免鬆動土壤或岩盤。必要時應採用 | 方。開挖後之坡面應平順,並符合設計高程及坡 | |
| 跳島式間隔開挖,以避免嚴重之坍方。開挖後之 坡面應平順,並符合設計高程及坡度。 | 度。 | |
| 小心施工,避免鬆動土壤或岩盤。必要時應採用 跳島式間隔開挖,以避免嚴重之坍方。開挖後之 坡面應平順,並符合設計高程及坡度。 | 度。 | |
| 跳島式間隔開挖,以避免嚴重之坍方。開挖後之 | ||
| 坡面應平順,並符合設計高程及坡度。 | ||
| 3.2.1 鑽孔 | 3.2.1 鑽孔 | 補充鑽孔作業應注意事項。 |
| (1) 鑽孔可用旋轉式或水沖式鑽機施鑽,其鑽頭 | (1) 鑽孔可用旋轉式或水沖式鑽機施鑽,其鑽頭 | |
| 外徑不得小於設計孔徑。鑽孔進行中,應視 | 外徑不得小於設計孔徑。鑽孔進行中,應視 |
¶ 版本差異原件第14頁
第 14 頁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地層實際情況,於必要時,以套管保護孔壁,以免發生崩坍現象。 (2) 鑽孔時如遇節理發達或含大裂隙之岩層,會地層實際情況,於必要時,以套管保護孔壁,以免發生崩坍現象。如遇嚴重漏水現象時,承包商應於漏水處先行預灌,再繼續施鑽。 (2) 鑽孔時,錨定段應取土樣或岩心試樣,以供因嚴重漏水而無法繼續施鑽,廠商應採取預灌措施。預灌可先採用水泥砂漿施灌,若尚無法堵住漏水,則可改用瞬結型化學漿液或其他材料堵住裂隙。預灌後,待漿體固結完成應繼續施鑽,並以較深處之完整岩盤做為地錨錨碇層。 (3) 鑽孔時若遇岩盤,應確實紀錄岩盤位置及入研判地質及校核錨定段長度。如工程司認為由相鄰兩側孔所鑽取之土樣或岩心試樣可判明該孔之地質時,則該孔可免取土樣或岩心試樣。 (3) 鑽孔完成後,應依工程司之指示清理附著於孔壁之碎屑、泥漿及施鑽產生之廢水等。 岩深度,錨碇段深度內得視需求取土樣或岩心試樣,以供研判地質及校核錨碇段長度。如工程司認為由相鄰兩側孔所鑽取之土樣或岩心試樣可判明該孔之地質時,則該孔可免取土樣或岩心試樣。 (4) 鑽孔應按契約圖說規定之位置、孔徑、長度及方向正確施工。鑽孔時如不是採用全套管施工時,應特別注意鑽桿角度是否與預埋導管一致。 (5) 鑽孔前應檢查擋土構造物內預埋外護管之角度及尺寸,避免鑽孔角度與預埋管角度不一致或口徑大小不一致,而造成地錨折角現象。 (6) 含泥量低之砂土層,一般應採用套管方式施鑽,以保護孔壁防止崩坍。 (7) 高含泥量地層之鑽孔宜採用乾鑽方式,避免因水洗而軟化孔壁,使下鋼腱過程中,鋼腱沾上污泥。 (8) 鑽孔用循環水不得使用污水或添加對地錨錨碇強度有不良影響之藥液。 14
文字內容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地層實際情況,於必要時,以套管保護孔 壁,以免發生崩坍現象。 (2) 鑽孔時如遇節理發達或含大裂隙之岩層,會 地層實際情況,於必要時,以套管保護孔 壁,以免發生崩坍現象。如遇嚴重漏水現象 時,承包商應於漏水處先行預灌,再繼續施 鑽。 (2) 鑽孔時,錨定段應取土樣或岩心試樣,以供 因嚴重漏水而無法繼續施鑽,廠商應採取預 灌措施。預灌可先採用水泥砂漿施灌,若尚 無法堵住漏水,則可改用瞬結型化學漿液或 其他材料堵住裂隙。預灌後,待漿體固結完 成應繼續施鑽,並以較深處之完整岩盤做為 地錨錨碇層。 (3) 鑽孔時若遇岩盤,應確實紀錄岩盤位置及入 研判地質及校核錨定段長度。如工程司認為 由相鄰兩側孔所鑽取之土樣或岩心試樣可判 明該孔之地質時,則該孔可免取土樣或岩心 試樣。 (3) 鑽孔完成後,應依工程司之指示清理附著於 孔壁之碎屑、泥漿及施鑽產生之廢水等。 岩深度,錨碇段深度內得視需求取土樣或岩 心試樣,以供研判地質及校核錨碇段長度。 如工程司認為由相鄰兩側孔所鑽取之土樣或 岩心試樣可判明該孔之地質時,則該孔可免 取土樣或岩心試樣。 (4) 鑽孔應按契約圖說規定之位置、孔徑、長度 及方向正確施工。鑽孔時如不是採用全套管 施工時,應特別注意鑽桿角度是否與預埋導 管一致。 (5) 鑽孔前應檢查擋土構造物內預埋外護管之角 度及尺寸,避免鑽孔角度與預埋管角度不一 致或口徑大小不一致,而造成地錨折角現 象。 (6) 含泥量低之砂土層,一般應採用套管方式施 鑽,以保護孔壁防止崩坍。 (7) 高含泥量地層之鑽孔宜採用乾鑽方式,避免 因水洗而軟化孔壁,使下鋼腱過程中,鋼腱 沾上污泥。 (8) 鑽孔用循環水不得使用污水或添加對地錨錨 碇強度有不良影響之藥液。 14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地層實際情況,於必要時,以套管保護孔 壁,以免發生崩坍現象。 (2) 鑽孔時如遇節理發達或含大裂隙之岩層,會 因嚴重漏水而無法繼續施鑽,廠商應採取預 灌措施。預灌可先採用水泥砂漿施灌,若尚 無法堵住漏水,則可改用瞬結型化學漿液或 其他材料堵住裂隙。預灌後,待漿體固結完 成應繼續施鑽,並以較深處之完整岩盤做為 地錨錨碇層。 (3) 鑽孔時若遇岩盤,應確實紀錄岩盤位置及入 岩深度,錨碇段深度內得視需求取土樣或岩 心試樣,以供研判地質及校核錨碇段長度。 如工程司認為由相鄰兩側孔所鑽取之土樣或 岩心試樣可判明該孔之地質時,則該孔可免 取土樣或岩心試樣。 (4) 鑽孔應按契約圖說規定之位置、孔徑、長度 及方向正確施工。鑽孔時如不是採用全套管 施工時,應特別注意鑽桿角度是否與預埋導 管一致。 (5) 鑽孔前應檢查擋土構造物內預埋外護管之角 度及尺寸,避免鑽孔角度與預埋管角度不一 致或口徑大小不一致,而造成地錨折角現 象。 (6) 含泥量低之砂土層,一般應採用套管方式施 鑽,以保護孔壁防止崩坍。 (7) 高含泥量地層之鑽孔宜採用乾鑽方式,避免 因水洗而軟化孔壁,使下鋼腱過程中,鋼腱 沾上污泥。 (8) 鑽孔用循環水不得使用污水或添加對地錨錨 碇強度有不良影響之藥液。 | 地層實際情況,於必要時,以套管保護孔 壁,以免發生崩坍現象。如遇嚴重漏水現象 時,承包商應於漏水處先行預灌,再繼續施 鑽。 (2) 鑽孔時,錨定段應取土樣或岩心試樣,以供 研判地質及校核錨定段長度。如工程司認為 由相鄰兩側孔所鑽取之土樣或岩心試樣可判 明該孔之地質時,則該孔可免取土樣或岩心 試樣。 (3) 鑽孔完成後,應依工程司之指示清理附著於 孔壁之碎屑、泥漿及施鑽產生之廢水等。 |
¶ 版本差異原件第15頁
第 15 頁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9) 鑽孔完成後,應依鑽孔方式以高壓水或高壓空氣反覆清理附著於孔壁之碎屑、泥漿及施鑽產生之廢水等,以免影響地錨錨碇力。 3.2.2 地錨構件組立及安裝 (1) 地錨構件組立前,應小心檢查構件及防蝕措預力鋼腱之安裝修正為地錨構件組立及安裝,並補充作業應注意事項。 3.2.2 預力鋼腱之安裝 預力鋼腱之安裝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鋼腱裝入孔中前,應詳細檢查各部件是否妥善,封漿器之瀝青是否受熱熔化現象及錨定段鋼腱是否附有油脂、鐵銹及其他足以影響鋼腱握裹力之雜物。裝入孔中時,應特別注意避免鋼腱遭受嚴重扭曲及護管受損,並應預防其他穢物進入孔中。 施是否受損,以及有無有害物質附著,發現扭曲或變形之鋼腱應予退回。組立及儲存時,地錨應有支撐墊避免與地面接觸。組立過程中及完成時,應檢查鋼腱以確定尺寸和數量符合設計要求。 (2) 當地錨使用封漿器時,止水填塞可用水泥漿或其他止水材料。施作時,宜將自由段之鋼腱提高使封漿器成半直立狀態,以方便止水材料之填塞。 (3) 平滑護管或浪形管皆不允許有續接情況或開孔,若自由段採平滑護管,則自由段平滑護管與錨碇段浪管接合處,使用熱縮管包覆予以聯結,包覆長度應達30cm 以上(平滑護管與浪管應各包覆15cm 以上),避免該聯結處施預力後變位致地下水滲入。 (4) 自由段鋼腱應均勻且確實地塗抹防蝕油脂之後再套上PE 細管,並將自由段PE 細管底部與錨碇段鋼腱交界處以熱縮管將自由段PE細管與鋼腱密封起來,包覆長度最少15cm(自由段與鋼腱應各包覆7.5cm 以上),以免進行地錨護管內部灌漿時,漿液漏進自由段PE 細管內部,影響爾後自由段鋼腱施拉預力時之自由伸張。 (5) 地錨構件組立及安裝時,所使用之塑膠或鐵製之間隔器均需確定其保持原來的位置。地15
文字內容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9) 鑽孔完成後,應依鑽孔方式以高壓水或高壓 空氣反覆清理附著於孔壁之碎屑、泥漿及施 鑽產生之廢水等,以免影響地錨錨碇力。 3.2.2 地錨構件組立及安裝 (1) 地錨構件組立前,應小心檢查構件及防蝕措 預力鋼腱之安裝修正為地錨 構件組立及安裝,並補充作 業應注意事項。 3.2.2 預力鋼腱之安裝 預力鋼腱之安裝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鋼腱裝 入孔中前,應詳細檢查各部件是否妥善,封漿器 之瀝青是否受熱熔化現象及錨定段鋼腱是否附有 油脂、鐵銹及其他足以影響鋼腱握裹力之雜物。 裝入孔中時,應特別注意避免鋼腱遭受嚴重扭曲 及護管受損,並應預防其他穢物進入孔中。 施是否受損,以及有無有害物質附著,發現 扭曲或變形之鋼腱應予退回。組立及儲存 時,地錨應有支撐墊避免與地面接觸。組立 過程中及完成時,應檢查鋼腱以確定尺寸和 數量符合設計要求。 (2) 當地錨使用封漿器時,止水填塞可用水泥漿 或其他止水材料。施作時,宜將自由段之鋼 腱提高使封漿器成半直立狀態,以方便止水 材料之填塞。 (3) 平滑護管或浪形管皆不允許有續接情況或開 孔,若自由段採平滑護管,則自由段平滑護 管與錨碇段浪管接合處,使用熱縮管包覆予 以聯結,包覆長度應達30cm 以上(平滑護管 與浪管應各包覆15cm 以上),避免該聯結處 施預力後變位致地下水滲入。 (4) 自由段鋼腱應均勻且確實地塗抹防蝕油脂之 後再套上PE 細管,並將自由段PE 細管底部 與錨碇段鋼腱交界處以熱縮管將自由段PE 細管與鋼腱密封起來,包覆長度最少 15cm(自由段與鋼腱應各包覆7.5cm 以上), 以免進行地錨護管內部灌漿時,漿液漏進自 由段PE 細管內部,影響爾後自由段鋼腱施 拉預力時之自由伸張。 (5) 地錨構件組立及安裝時,所使用之塑膠或鐵 製之間隔器均需確定其保持原來的位置。地 15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9) 鑽孔完成後,應依鑽孔方式以高壓水或高壓 空氣反覆清理附著於孔壁之碎屑、泥漿及施 鑽產生之廢水等,以免影響地錨錨碇力。 | ||
| 3.2.2 地錨構件組立及安裝 (1) 地錨構件組立前,應小心檢查構件及防蝕措 施是否受損,以及有無有害物質附著,發現 扭曲或變形之鋼腱應予退回。組立及儲存 時,地錨應有支撐墊避免與地面接觸。組立 過程中及完成時,應檢查鋼腱以確定尺寸和 數量符合設計要求。 (2) 當地錨使用封漿器時,止水填塞可用水泥漿 或其他止水材料。施作時,宜將自由段之鋼 腱提高使封漿器成半直立狀態,以方便止水 材料之填塞。 (3) 平滑護管或浪形管皆不允許有續接情況或開 孔,若自由段採平滑護管,則自由段平滑護 管與錨碇段浪管接合處,使用熱縮管包覆予 以聯結,包覆長度應達30cm 以上(平滑護管 與浪管應各包覆15cm 以上),避免該聯結處 施預力後變位致地下水滲入。 (4) 自由段鋼腱應均勻且確實地塗抹防蝕油脂之 後再套上 PE 細管,並將自由段 PE 細管底部 與錨碇段鋼腱交界處以熱縮管將自由段 PE 細管與鋼腱密封起來,包覆長度最少 15cm(自由段與鋼腱應各包覆7.5cm 以上), 以免進行地錨護管內部灌漿時,漿液漏進自 由段 PE 細管內部,影響爾後自由段鋼腱施 拉預力時之自由伸張。 (5) 地錨構件組立及安裝時,所使用之塑膠或鐵 製之間隔器均需確定其保持原來的位置。地 | 3.2.2 預力鋼腱之安裝 預力鋼腱之安裝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鋼腱裝 入孔中前,應詳細檢查各部件是否妥善,封漿器 之瀝青是否受熱熔化現象及錨定段鋼腱是否附有 油脂、鐵銹及其他足以影響鋼腱握裹力之雜物。 裝入孔中時,應特別注意避免鋼腱遭受嚴重扭曲 及護管受損,並應預防其他穢物進入孔中。 | 預力鋼腱之安裝修正為地錨 構件組立及安裝,並補充作 業應注意事項。 |
¶ 版本差異原件第16頁
第 16 頁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錨距離孔口位置應設置外間隔器,錨碇段其淨保護層不小於10 mm。倘地錨之鋼腱係採用多條鋼絞線時,應維持各條鋼絞線間保有5 mm 以上之淨間距。另外錨碇段內之鋼腱依規定之間距(一般為60cm 左右)設置內間隔器,平滑護管與浪型護管外側每隔1.5m 設外間隔器,避免護管或浪型護管入孔後底部與孔底接觸影響摩擦力。 (6) 導尖前端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一般設有2根灌漿管(供浪型管內外灌漿用),導尖護蓋採密閉式與浪管接合長度應達20cm 以上,並以4顆螺絲交錯排列固定後以熱縮管包覆。 (7) 鋼腱之裁切宜採用砂輪機,運送到工地之鋼腱不得加熱處理及電銲,鋼腱應保護免受熔碴、銲接或切割過程影響。切割後之鋼腱應去除銳利面。 (8) 地錨入孔前應確保地錨鑽孔內部無碎石或污泥,地錨入孔之速率應維持穩定,以免地錨構件破損或變形。浪管地錨入腱時,常因浪管與套管管口碰觸到而刮損到浪管,故入腱時得可在套管管口上外接一個喇叭管或是架設支撐滾輪,避免浪管入腱時因摩擦到套管管口而產生浪管割損情形。 3.2.3 錨定段灌漿 (1) 鑽孔後放入鋼腱,應於24小時內進行錨定段補充錨定段灌漿作業應注意事項。 灌漿。 (2)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以水灰比為0.5之水泥漿(可視需要摻用化學摻料),用壓力灌漿將錨定段灌滿,如該段設有防蝕護管時,3.2.3 錨定段灌漿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以添加無收縮摻料之水泥漿,用壓力灌漿將錨定段灌滿,如該段設有防蝕護管時,則其內外空隙均應灌滿,且灌漿壓力不得小於5kgf/cm2,並應保持定壓觀察10分鐘。如壓力低落,應再施灌直至無低落現象為16
文字內容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錨距離孔口位置應設置外間隔器,錨碇段其 淨保護層不小於10 mm。倘地錨之鋼腱係採 用多條鋼絞線時,應維持各條鋼絞線間保有 5 mm 以上之淨間距。另外錨碇段內之鋼腱依 規定之間距(一般為60cm 左右)設置內間隔 器,平滑護管與浪型護管外側每隔1.5m 設外 間隔器,避免護管或浪型護管入孔後底部與 孔底接觸影響摩擦力。 (6) 導尖前端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一般設有 2根灌漿管(供浪型管內外灌漿用),導尖護 蓋採密閉式與浪管接合長度應達20cm 以上, 並以4顆螺絲交錯排列固定後以熱縮管包 覆。 (7) 鋼腱之裁切宜採用砂輪機,運送到工地之鋼 腱不得加熱處理及電銲,鋼腱應保護免受熔 碴、銲接或切割過程影響。切割後之鋼腱應 去除銳利面。 (8) 地錨入孔前應確保地錨鑽孔內部無碎石或污 泥,地錨入孔之速率應維持穩定,以免地錨 構件破損或變形。浪管地錨入腱時,常因浪 管與套管管口碰觸到而刮損到浪管,故入腱 時得可在套管管口上外接一個喇叭管或是架 設支撐滾輪,避免浪管入腱時因摩擦到套管 管口而產生浪管割損情形。 3.2.3 錨定段灌漿 (1) 鑽孔後放入鋼腱,應於24小時內進行錨定段 補充錨定段灌漿作業應注意 事項。 灌漿。 (2)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以水灰比為0.5之 水泥漿(可視需要摻用化學摻料),用壓力灌 漿將錨定段灌滿,如該段設有防蝕護管時, 3.2.3 錨定段灌漿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以添加無收縮摻料之 水泥漿,用壓力灌漿將錨定段灌滿,如該段設有 防蝕護管時,則其內外空隙均應灌滿,且灌漿壓 力不得小於5kgf/cm 2,並應保持定壓觀察10分 鐘。如壓力低落,應再施灌直至無低落現象為 16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錨距離孔口位置應設置外間隔器,錨碇段其 | ||
| 淨保護層不小於10 mm。倘地錨之鋼腱係採 | ||
| 用多條鋼絞線時,應維持各條鋼絞線間保有 | ||
| 5 mm 以上之淨間距。另外錨碇段內之鋼腱依 | ||
| 規定之間距(一般為60cm 左右)設置內間隔 | ||
| 器,平滑護管與浪型護管外側每隔1.5m 設外 | ||
| 間隔器,避免護管或浪型護管入孔後底部與 | ||
| 孔底接觸影響摩擦力。 | ||
| (6) 導尖前端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一般設有 | ||
| 2根灌漿管(供浪型管內外灌漿用),導尖護 | ||
| 蓋採密閉式與浪管接合長度應達20cm 以上, | ||
| 並以4顆螺絲交錯排列固定後以熱縮管包 | ||
| 覆。 | ||
| (7) 鋼腱之裁切宜採用砂輪機,運送到工地之鋼 | ||
| 腱不得加熱處理及電銲,鋼腱應保護免受熔 | ||
| 碴、銲接或切割過程影響。切割後之鋼腱應 | ||
| 去除銳利面。 | ||
| (8) 地錨入孔前應確保地錨鑽孔內部無碎石或污 | ||
| 泥,地錨入孔之速率應維持穩定,以免地錨 | ||
| 構件破損或變形。浪管地錨入腱時,常因浪 | ||
| 管與套管管口碰觸到而刮損到浪管,故入腱 | ||
| 時得可在套管管口上外接一個喇叭管或是架 | ||
| 設支撐滾輪,避免浪管入腱時因摩擦到套管 | ||
| 管口而產生浪管割損情形。 | ||
| 淨保護層不小於10 mm。倘地錨之鋼腱係採 | ||
| 用多條鋼絞線時,應維持各條鋼絞線間保有 | ||
| 5 mm 以上之淨間距。另外錨碇段內之鋼腱依 | ||
| 規定之間距(一般為60cm 左右)設置內間隔 | ||
| 器,平滑護管與浪型護管外側每隔1.5m 設外 | ||
| 間隔器,避免護管或浪型護管入孔後底部與 | ||
| 孔底接觸影響摩擦力。 | ||
| (6) 導尖前端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一般設有 | ||
| 2根灌漿管(供浪型管內外灌漿用),導尖護 | ||
| 蓋採密閉式與浪管接合長度應達20cm 以上, | ||
| 並以4顆螺絲交錯排列固定後以熱縮管包 | ||
| 覆。 | ||
| (7) 鋼腱之裁切宜採用砂輪機,運送到工地之鋼 | ||
| 腱不得加熱處理及電銲,鋼腱應保護免受熔 | ||
| 碴、銲接或切割過程影響。切割後之鋼腱應 | ||
| 去除銳利面。 | ||
| (8) 地錨入孔前應確保地錨鑽孔內部無碎石或污 | ||
| 泥,地錨入孔之速率應維持穩定,以免地錨 | ||
| 構件破損或變形。浪管地錨入腱時,常因浪 | ||
| 管與套管管口碰觸到而刮損到浪管,故入腱 | ||
| 時得可在套管管口上外接一個喇叭管或是架 | ||
| 設支撐滾輪,避免浪管入腱時因摩擦到套管 | ||
| 管口而產生浪管割損情形。 | ||
| 用多條鋼絞線時,應維持各條鋼絞線間保有 | ||
| 5 mm 以上之淨間距。另外錨碇段內之鋼腱依 | ||
| 規定之間距(一般為60cm 左右)設置內間隔 | ||
| 器,平滑護管與浪型護管外側每隔1.5m 設外 | ||
| 間隔器,避免護管或浪型護管入孔後底部與 | ||
| 孔底接觸影響摩擦力。 | ||
| (6) 導尖前端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一般設有 | ||
| 2根灌漿管(供浪型管內外灌漿用),導尖護 | ||
| 蓋採密閉式與浪管接合長度應達20cm 以上, | ||
| 並以4顆螺絲交錯排列固定後以熱縮管包 | ||
| 覆。 | ||
| (7) 鋼腱之裁切宜採用砂輪機,運送到工地之鋼 | ||
| 腱不得加熱處理及電銲,鋼腱應保護免受熔 | ||
| 碴、銲接或切割過程影響。切割後之鋼腱應 | ||
| 去除銳利面。 | ||
| (8) 地錨入孔前應確保地錨鑽孔內部無碎石或污 | ||
| 泥,地錨入孔之速率應維持穩定,以免地錨 | ||
| 構件破損或變形。浪管地錨入腱時,常因浪 | ||
| 管與套管管口碰觸到而刮損到浪管,故入腱 | ||
| 時得可在套管管口上外接一個喇叭管或是架 | ||
| 設支撐滾輪,避免浪管入腱時因摩擦到套管 | ||
| 管口而產生浪管割損情形。 | ||
| 5 mm 以上之淨間距。另外錨碇段內之鋼腱依 | ||
| 規定之間距(一般為60cm 左右)設置內間隔 | ||
| 器,平滑護管與浪型護管外側每隔1.5m 設外 | ||
| 間隔器,避免護管或浪型護管入孔後底部與 | ||
| 孔底接觸影響摩擦力。 | ||
| (6) 導尖前端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一般設有 | ||
| 2根灌漿管(供浪型管內外灌漿用),導尖護 | ||
| 蓋採密閉式與浪管接合長度應達20cm 以上, | ||
| 並以4顆螺絲交錯排列固定後以熱縮管包 | ||
| 覆。 | ||
| (7) 鋼腱之裁切宜採用砂輪機,運送到工地之鋼 | ||
| 腱不得加熱處理及電銲,鋼腱應保護免受熔 | ||
| 碴、銲接或切割過程影響。切割後之鋼腱應 | ||
| 去除銳利面。 | ||
| (8) 地錨入孔前應確保地錨鑽孔內部無碎石或污 | ||
| 泥,地錨入孔之速率應維持穩定,以免地錨 | ||
| 構件破損或變形。浪管地錨入腱時,常因浪 | ||
| 管與套管管口碰觸到而刮損到浪管,故入腱 | ||
| 時得可在套管管口上外接一個喇叭管或是架 | ||
| 設支撐滾輪,避免浪管入腱時因摩擦到套管 | ||
| 管口而產生浪管割損情形。 | ||
| 規定之間距(一般為60cm 左右)設置內間隔 | ||
| 器,平滑護管與浪型護管外側每隔1.5m 設外 | ||
| 間隔器,避免護管或浪型護管入孔後底部與 | ||
| 孔底接觸影響摩擦力。 | ||
| (6) 導尖前端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一般設有 | ||
| 2根灌漿管(供浪型管內外灌漿用),導尖護 | ||
| 蓋採密閉式與浪管接合長度應達20cm 以上, | ||
| 並以4顆螺絲交錯排列固定後以熱縮管包 | ||
| 覆。 | ||
| (7) 鋼腱之裁切宜採用砂輪機,運送到工地之鋼 | ||
| 腱不得加熱處理及電銲,鋼腱應保護免受熔 | ||
| 碴、銲接或切割過程影響。切割後之鋼腱應 | ||
| 去除銳利面。 | ||
| (8) 地錨入孔前應確保地錨鑽孔內部無碎石或污 | ||
| 泥,地錨入孔之速率應維持穩定,以免地錨 | ||
| 構件破損或變形。浪管地錨入腱時,常因浪 | ||
| 管與套管管口碰觸到而刮損到浪管,故入腱 | ||
| 時得可在套管管口上外接一個喇叭管或是架 | ||
| 設支撐滾輪,避免浪管入腱時因摩擦到套管 | ||
| 管口而產生浪管割損情形。 | ||
| 器,平滑護管與浪型護管外側每隔1.5m 設外 | ||
| 間隔器,避免護管或浪型護管入孔後底部與 | ||
| 孔底接觸影響摩擦力。 | ||
| (6) 導尖前端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一般設有 | ||
| 2根灌漿管(供浪型管內外灌漿用),導尖護 | ||
| 蓋採密閉式與浪管接合長度應達20cm 以上, | ||
| 並以4顆螺絲交錯排列固定後以熱縮管包 | ||
| 覆。 | ||
| (7) 鋼腱之裁切宜採用砂輪機,運送到工地之鋼 | ||
| 腱不得加熱處理及電銲,鋼腱應保護免受熔 | ||
| 碴、銲接或切割過程影響。切割後之鋼腱應 | ||
| 去除銳利面。 | ||
| (8) 地錨入孔前應確保地錨鑽孔內部無碎石或污 | ||
| 泥,地錨入孔之速率應維持穩定,以免地錨 | ||
| 構件破損或變形。浪管地錨入腱時,常因浪 | ||
| 管與套管管口碰觸到而刮損到浪管,故入腱 | ||
| 時得可在套管管口上外接一個喇叭管或是架 | ||
| 設支撐滾輪,避免浪管入腱時因摩擦到套管 | ||
| 管口而產生浪管割損情形。 | ||
| 間隔器,避免護管或浪型護管入孔後底部與 | ||
| 孔底接觸影響摩擦力。 | ||
| (6) 導尖前端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一般設有 | ||
| 2根灌漿管(供浪型管內外灌漿用),導尖護 | ||
| 蓋採密閉式與浪管接合長度應達20cm 以上, | ||
| 並以4顆螺絲交錯排列固定後以熱縮管包 | ||
| 覆。 | ||
| (7) 鋼腱之裁切宜採用砂輪機,運送到工地之鋼 | ||
| 腱不得加熱處理及電銲,鋼腱應保護免受熔 | ||
| 碴、銲接或切割過程影響。切割後之鋼腱應 | ||
| 去除銳利面。 | ||
| (8) 地錨入孔前應確保地錨鑽孔內部無碎石或污 | ||
| 泥,地錨入孔之速率應維持穩定,以免地錨 | ||
| 構件破損或變形。浪管地錨入腱時,常因浪 | ||
| 管與套管管口碰觸到而刮損到浪管,故入腱 | ||
| 時得可在套管管口上外接一個喇叭管或是架 | ||
| 設支撐滾輪,避免浪管入腱時因摩擦到套管 | ||
| 管口而產生浪管割損情形。 | ||
| 孔底接觸影響摩擦力。 | ||
| (6) 導尖前端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一般設有 | ||
| 2根灌漿管(供浪型管內外灌漿用),導尖護 | ||
| 蓋採密閉式與浪管接合長度應達20cm 以上, | ||
| 並以4顆螺絲交錯排列固定後以熱縮管包 | ||
| 覆。 | ||
| (7) 鋼腱之裁切宜採用砂輪機,運送到工地之鋼 | ||
| 腱不得加熱處理及電銲,鋼腱應保護免受熔 | ||
| 碴、銲接或切割過程影響。切割後之鋼腱應 | ||
| 去除銳利面。 | ||
| (8) 地錨入孔前應確保地錨鑽孔內部無碎石或污 | ||
| 泥,地錨入孔之速率應維持穩定,以免地錨 | ||
| 構件破損或變形。浪管地錨入腱時,常因浪 | ||
| 管與套管管口碰觸到而刮損到浪管,故入腱 | ||
| 時得可在套管管口上外接一個喇叭管或是架 | ||
| 設支撐滾輪,避免浪管入腱時因摩擦到套管 | ||
| 管口而產生浪管割損情形。 | ||
| (6) 導尖前端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一般設有 | ||
| 2根灌漿管(供浪型管內外灌漿用),導尖護 | ||
| 蓋採密閉式與浪管接合長度應達20cm 以上, | ||
| 並以4顆螺絲交錯排列固定後以熱縮管包 | ||
| 覆。 | ||
| (7) 鋼腱之裁切宜採用砂輪機,運送到工地之鋼 | ||
| 腱不得加熱處理及電銲,鋼腱應保護免受熔 | ||
| 碴、銲接或切割過程影響。切割後之鋼腱應 | ||
| 去除銳利面。 | ||
| (8) 地錨入孔前應確保地錨鑽孔內部無碎石或污 | ||
| 泥,地錨入孔之速率應維持穩定,以免地錨 | ||
| 構件破損或變形。浪管地錨入腱時,常因浪 | ||
| 管與套管管口碰觸到而刮損到浪管,故入腱 | ||
| 時得可在套管管口上外接一個喇叭管或是架 | ||
| 設支撐滾輪,避免浪管入腱時因摩擦到套管 | ||
| 管口而產生浪管割損情形。 | ||
| 2根灌漿管(供浪型管內外灌漿用),導尖護 | ||
| 蓋採密閉式與浪管接合長度應達20cm 以上, | ||
| 並以4顆螺絲交錯排列固定後以熱縮管包 | ||
| 覆。 | ||
| (7) 鋼腱之裁切宜採用砂輪機,運送到工地之鋼 | ||
| 腱不得加熱處理及電銲,鋼腱應保護免受熔 | ||
| 碴、銲接或切割過程影響。切割後之鋼腱應 | ||
| 去除銳利面。 | ||
| (8) 地錨入孔前應確保地錨鑽孔內部無碎石或污 | ||
| 泥,地錨入孔之速率應維持穩定,以免地錨 | ||
| 構件破損或變形。浪管地錨入腱時,常因浪 | ||
| 管與套管管口碰觸到而刮損到浪管,故入腱 | ||
| 時得可在套管管口上外接一個喇叭管或是架 | ||
| 設支撐滾輪,避免浪管入腱時因摩擦到套管 | ||
| 管口而產生浪管割損情形。 | ||
| 蓋採密閉式與浪管接合長度應達20cm 以上, | ||
| 並以4顆螺絲交錯排列固定後以熱縮管包 | ||
| 覆。 | ||
| (7) 鋼腱之裁切宜採用砂輪機,運送到工地之鋼 | ||
| 腱不得加熱處理及電銲,鋼腱應保護免受熔 | ||
| 碴、銲接或切割過程影響。切割後之鋼腱應 | ||
| 去除銳利面。 | ||
| (8) 地錨入孔前應確保地錨鑽孔內部無碎石或污 | ||
| 泥,地錨入孔之速率應維持穩定,以免地錨 | ||
| 構件破損或變形。浪管地錨入腱時,常因浪 | ||
| 管與套管管口碰觸到而刮損到浪管,故入腱 | ||
| 時得可在套管管口上外接一個喇叭管或是架 | ||
| 設支撐滾輪,避免浪管入腱時因摩擦到套管 | ||
| 管口而產生浪管割損情形。 | ||
| 並以4顆螺絲交錯排列固定後以熱縮管包 | ||
| 覆。 | ||
| (7) 鋼腱之裁切宜採用砂輪機,運送到工地之鋼 | ||
| 腱不得加熱處理及電銲,鋼腱應保護免受熔 | ||
| 碴、銲接或切割過程影響。切割後之鋼腱應 | ||
| 去除銳利面。 | ||
| (8) 地錨入孔前應確保地錨鑽孔內部無碎石或污 | ||
| 泥,地錨入孔之速率應維持穩定,以免地錨 | ||
| 構件破損或變形。浪管地錨入腱時,常因浪 | ||
| 管與套管管口碰觸到而刮損到浪管,故入腱 | ||
| 時得可在套管管口上外接一個喇叭管或是架 | ||
| 設支撐滾輪,避免浪管入腱時因摩擦到套管 | ||
| 管口而產生浪管割損情形。 | ||
| 覆。 | ||
| (7) 鋼腱之裁切宜採用砂輪機,運送到工地之鋼 | ||
| 腱不得加熱處理及電銲,鋼腱應保護免受熔 | ||
| 碴、銲接或切割過程影響。切割後之鋼腱應 | ||
| 去除銳利面。 | ||
| (8) 地錨入孔前應確保地錨鑽孔內部無碎石或污 | ||
| 泥,地錨入孔之速率應維持穩定,以免地錨 | ||
| 構件破損或變形。浪管地錨入腱時,常因浪 | ||
| 管與套管管口碰觸到而刮損到浪管,故入腱 | ||
| 時得可在套管管口上外接一個喇叭管或是架 | ||
| 設支撐滾輪,避免浪管入腱時因摩擦到套管 | ||
| 管口而產生浪管割損情形。 | ||
| (7) 鋼腱之裁切宜採用砂輪機,運送到工地之鋼 | ||
| 腱不得加熱處理及電銲,鋼腱應保護免受熔 | ||
| 碴、銲接或切割過程影響。切割後之鋼腱應 | ||
| 去除銳利面。 | ||
| (8) 地錨入孔前應確保地錨鑽孔內部無碎石或污 | ||
| 泥,地錨入孔之速率應維持穩定,以免地錨 | ||
| 構件破損或變形。浪管地錨入腱時,常因浪 | ||
| 管與套管管口碰觸到而刮損到浪管,故入腱 | ||
| 時得可在套管管口上外接一個喇叭管或是架 | ||
| 設支撐滾輪,避免浪管入腱時因摩擦到套管 | ||
| 管口而產生浪管割損情形。 | ||
| 腱不得加熱處理及電銲,鋼腱應保護免受熔 | ||
| 碴、銲接或切割過程影響。切割後之鋼腱應 | ||
| 去除銳利面。 | ||
| (8) 地錨入孔前應確保地錨鑽孔內部無碎石或污 | ||
| 泥,地錨入孔之速率應維持穩定,以免地錨 | ||
| 構件破損或變形。浪管地錨入腱時,常因浪 | ||
| 管與套管管口碰觸到而刮損到浪管,故入腱 | ||
| 時得可在套管管口上外接一個喇叭管或是架 | ||
| 設支撐滾輪,避免浪管入腱時因摩擦到套管 | ||
| 管口而產生浪管割損情形。 | ||
| 碴、銲接或切割過程影響。切割後之鋼腱應 | ||
| 去除銳利面。 | ||
| (8) 地錨入孔前應確保地錨鑽孔內部無碎石或污 | ||
| 泥,地錨入孔之速率應維持穩定,以免地錨 | ||
| 構件破損或變形。浪管地錨入腱時,常因浪 | ||
| 管與套管管口碰觸到而刮損到浪管,故入腱 | ||
| 時得可在套管管口上外接一個喇叭管或是架 | ||
| 設支撐滾輪,避免浪管入腱時因摩擦到套管 | ||
| 管口而產生浪管割損情形。 | ||
| 去除銳利面。 | ||
| (8) 地錨入孔前應確保地錨鑽孔內部無碎石或污 | ||
| 泥,地錨入孔之速率應維持穩定,以免地錨 | ||
| 構件破損或變形。浪管地錨入腱時,常因浪 | ||
| 管與套管管口碰觸到而刮損到浪管,故入腱 | ||
| 時得可在套管管口上外接一個喇叭管或是架 | ||
| 設支撐滾輪,避免浪管入腱時因摩擦到套管 | ||
| 管口而產生浪管割損情形。 | ||
| (8) 地錨入孔前應確保地錨鑽孔內部無碎石或污 | ||
| 泥,地錨入孔之速率應維持穩定,以免地錨 | ||
| 構件破損或變形。浪管地錨入腱時,常因浪 | ||
| 管與套管管口碰觸到而刮損到浪管,故入腱 | ||
| 時得可在套管管口上外接一個喇叭管或是架 | ||
| 設支撐滾輪,避免浪管入腱時因摩擦到套管 | ||
| 管口而產生浪管割損情形。 | ||
| 泥,地錨入孔之速率應維持穩定,以免地錨 | ||
| 構件破損或變形。浪管地錨入腱時,常因浪 | ||
| 管與套管管口碰觸到而刮損到浪管,故入腱 | ||
| 時得可在套管管口上外接一個喇叭管或是架 | ||
| 設支撐滾輪,避免浪管入腱時因摩擦到套管 | ||
| 管口而產生浪管割損情形。 | ||
| 構件破損或變形。浪管地錨入腱時,常因浪 | ||
| 管與套管管口碰觸到而刮損到浪管,故入腱 | ||
| 時得可在套管管口上外接一個喇叭管或是架 | ||
| 設支撐滾輪,避免浪管入腱時因摩擦到套管 | ||
| 管口而產生浪管割損情形。 | ||
| 管與套管管口碰觸到而刮損到浪管,故入腱 | ||
| 時得可在套管管口上外接一個喇叭管或是架 | ||
| 設支撐滾輪,避免浪管入腱時因摩擦到套管 | ||
| 管口而產生浪管割損情形。 | ||
| 時得可在套管管口上外接一個喇叭管或是架 | ||
| 設支撐滾輪,避免浪管入腱時因摩擦到套管 | ||
| 管口而產生浪管割損情形。 | ||
| 設支撐滾輪,避免浪管入腱時因摩擦到套管 | ||
| 管口而產生浪管割損情形。 | ||
| 管口而產生浪管割損情形。 | ||
| 3.2.3 錨定段灌漿 (1) 鑽孔後放入鋼腱,應於24小時內進行錨定段 灌漿。 (2)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以水灰比為0.5之 水泥漿(可視需要摻用化學摻料),用壓力灌 漿將錨定段灌滿,如該段設有防蝕護管時, | 3.2.3 錨定段灌漿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以添加無收縮摻料之 水泥漿,用壓力灌漿將錨定段灌滿,如該段設有 防蝕護管時,則其內外空隙均應灌滿,且灌漿壓 力不得小於5kgf/cm 2,並應保持定壓觀察10分 鐘。如壓力低落,應再施灌直至無低落現象為 | 補充錨定段灌漿作業應注意 事項。 |
| 灌漿。 | 水泥漿,用壓力灌漿將錨定段灌滿,如該段設有 | |
| (2)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以水灰比為0.5之 | 防蝕護管時,則其內外空隙均應灌滿,且灌漿壓 | |
| 水泥漿(可視需要摻用化學摻料),用壓力灌 | 力不得小於5kgf/cm 2,並應保持定壓觀察10分 | |
| 漿將錨定段灌滿,如該段設有防蝕護管時, | 鐘。如壓力低落,應再施灌直至無低落現象為 | |
| (2)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以水灰比為0.5之 | 防蝕護管時,則其內外空隙均應灌滿,且灌漿壓 | |
| 水泥漿(可視需要摻用化學摻料),用壓力灌 | 力不得小於5kgf/cm 2,並應保持定壓觀察10分 | |
| 漿將錨定段灌滿,如該段設有防蝕護管時, | 鐘。如壓力低落,應再施灌直至無低落現象為 | |
| 水泥漿(可視需要摻用化學摻料),用壓力灌 | 力不得小於5kgf/cm 2,並應保持定壓觀察10分 | |
| 漿將錨定段灌滿,如該段設有防蝕護管時, | 鐘。如壓力低落,應再施灌直至無低落現象為 | |
| 漿將錨定段灌滿,如該段設有防蝕護管時, | 鐘。如壓力低落,應再施灌直至無低落現象為 |
¶ 版本差異原件第17頁
第 17 頁
止。倘於灌漿作業進行中,發生灌漿中斷情事時,承包商應將預力鋼腱立即拔出,重新施鑽錨孔。拔出之預力鋼腱及各部件,應經工程司檢視合格後,方可再行使用,否則應廢棄之。如預力鋼腱無法拔出時,應予作廢,承包商應即提出重做補強計畫,送請工程司核可後施工。上述所需費用概由承包商負擔,不另給價。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則其內外空隙均應灌滿,且灌漿壓力除另有規定外,應介於3~7kgf/cm2,並應保持定壓觀察10分鐘。如壓力低落,應再施灌直至無低落現象為止。倘於灌漿作業進行中,發生灌漿中斷情事時,廠商應將預力鋼腱立即拔出,重新施鑽錨孔。拔出之預力鋼腱及各部件,應經工程司檢視合格後,方可再行使用,否則應廢棄之。如預力鋼腱無法拔出時,應予作廢,廠商應即提出重做補強計畫,送請工程司核可後施工。上述所需費用概由廠商負擔,不另給價。 (3) 向下傾斜之地錨,應由孔底往孔口灌注,俾能排出孔內積水及空氣。灌漿時如有多餘之水泥漿溢入自由段,應即清洗乾淨,以免施預力時受影響。 (4) 若另有規定或依地質現況,廠商提出鑽孔後先灌漿再放入鋼腱,再灌錨碇段內外部水泥漿,較可確保灌漿品質,應先提出施工計畫,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可辦理。 (刪除) 3.2.4 握線器及承板之安裝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將其確實固定後始可施拉預力。 承壓板及握線器施工規定,刪除3.2.4地錨之施加預力說明。 3.2.4 地錨之施加預力 (1) 地錨應於錨碇段所灌水泥漿之立方體試體抗3.2.5 預力鋼腱之施預力 (1) 預力鋼腱應於錨定段所灌水泥漿之立方體抗補充地錨之施加預力作業應注意事項。 壓強度已符合契約圖說規定後,並經工程司認可後,方可開始施預力。 (2) 應依經工程司核可之施工計畫進行施拉預力壓強度已符合契約圖說規定且不低於200kgf/cm2,以及混凝土基座施工完成達到規定強度並經工程司認可後,方可開始施預力。 (2) 多餘浪管及灌漿管切除後將橡膠止水封套入之工作。 (3) 每一預力構件於施拉預力後,即記錄鋼材伸鍍鋅鋼管,再安裝承壓鋼鈑及鍍鋅鋼管。 長量,並送工程司備核。 17
文字內容
止。倘於灌漿作業進行中,發生灌漿中斷情事 時,承包商應將預力鋼腱立即拔出,重新施鑽錨 孔。拔出之預力鋼腱及各部件,應經工程司檢視 合格後,方可再行使用,否則應廢棄之。如預力 鋼腱無法拔出時,應予作廢,承包商應即提出重 做補強計畫,送請工程司核可後施工。上述所需 費用概由承包商負擔,不另給價。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則其內外空隙均應灌滿,且灌漿壓力除另有 規定外,應介於3~7kgf/cm 2,並應保持定壓 觀察10分鐘。如壓力低落,應再施灌直至無 低落現象為止。倘於灌漿作業進行中,發生 灌漿中斷情事時,廠商應將預力鋼腱立即拔 出,重新施鑽錨孔。拔出之預力鋼腱及各部 件,應經工程司檢視合格後,方可再行使 用,否則應廢棄之。如預力鋼腱無法拔出 時,應予作廢,廠商應即提出重做補強計 畫,送請工程司核可後施工。上述所需費用 概由廠商負擔,不另給價。 (3) 向下傾斜之地錨,應由孔底往孔口灌注,俾 能排出孔內積水及空氣。灌漿時如有多餘之 水泥漿溢入自由段,應即清洗乾淨,以免施 預力時受影響。 (4) 若另有規定或依地質現況,廠商提出鑽孔後 先灌漿再放入鋼腱,再灌錨碇段內外部水泥 漿,較可確保灌漿品質,應先提出施工計 畫,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可辦理。 (刪除) 3.2.4 握線器及承板之安裝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將 其確實固定後始可施拉預力。 承壓板及握線器施工規定, 刪除3.2.4地錨之施加預力 說明。 3.2.4 地錨之施加預力 (1) 地錨應於錨碇段所灌水泥漿之立方體試體抗 3.2.5 預力鋼腱之施預力 (1) 預力鋼腱應於錨定段所灌水泥漿之立方體抗 補充地錨之施加預力作業應 注意事項。 壓強度已符合契約圖說規定後,並經工程司 認可後,方可開始施預力。 (2) 應依經工程司核可之施工計畫進行施拉預力 壓強度已符合契約圖說規定且不低於 200kgf/cm 2,以及混凝土基座施工完成達到 規定強度並經工程司認可後,方可開始施預 力。 (2) 多餘浪管及灌漿管切除後將橡膠止水封套入 之工作。 (3) 每一預力構件於施拉預力後,即記錄鋼材伸 鍍鋅鋼管,再安裝承壓鋼鈑及鍍鋅鋼管。 長量,並送工程司備核。 17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則其內外空隙均應灌滿,且灌漿壓力除另有 規定外,應介於3~7kgf/cm 2,並應保持定壓 觀察10分鐘。如壓力低落,應再施灌直至無 低落現象為止。倘於灌漿作業進行中,發生 灌漿中斷情事時,廠商應將預力鋼腱立即拔 出,重新施鑽錨孔。拔出之預力鋼腱及各部 件,應經工程司檢視合格後,方可再行使 用,否則應廢棄之。如預力鋼腱無法拔出 時,應予作廢,廠商應即提出重做補強計 畫,送請工程司核可後施工。上述所需費用 概由廠商負擔,不另給價。 (3) 向下傾斜之地錨,應由孔底往孔口灌注,俾 能排出孔內積水及空氣。灌漿時如有多餘之 水泥漿溢入自由段,應即清洗乾淨,以免施 預力時受影響。 (4) 若另有規定或依地質現況,廠商提出鑽孔後 先灌漿再放入鋼腱,再灌錨碇段內外部水泥 漿,較可確保灌漿品質,應先提出施工計 畫,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可辦理。 | 止。倘於灌漿作業進行中,發生灌漿中斷情事 時,承包商應將預力鋼腱立即拔出,重新施鑽錨 孔。拔出之預力鋼腱及各部件,應經工程司檢視 合格後,方可再行使用,否則應廢棄之。如預力 鋼腱無法拔出時,應予作廢,承包商應即提出重 做補強計畫,送請工程司核可後施工。上述所需 費用概由承包商負擔,不另給價。 | |
| 規定外,應介於3~7kgf/cm 2,並應保持定壓 觀察10分鐘。如壓力低落,應再施灌直至無 低落現象為止。倘於灌漿作業進行中,發生 | 時,承包商應將預力鋼腱立即拔出,重新施鑽錨 | |
| 灌漿中斷情事時,廠商應將預力鋼腱立即拔 出,重新施鑽錨孔。拔出之預力鋼腱及各部 件,應經工程司檢視合格後,方可再行使 | 孔。拔出之預力鋼腱及各部件,應經工程司檢視 | |
| 用,否則應廢棄之。如預力鋼腱無法拔出 時,應予作廢,廠商應即提出重做補強計 畫,送請工程司核可後施工。上述所需費用 | 合格後,方可再行使用,否則應廢棄之。如預力 | |
| 概由廠商負擔,不另給價。 (3) 向下傾斜之地錨,應由孔底往孔口灌注,俾 能排出孔內積水及空氣。灌漿時如有多餘之 | 鋼腱無法拔出時,應予作廢,承包商應即提出重 | |
| 水泥漿溢入自由段,應即清洗乾淨,以免施 預力時受影響。 (4) 若另有規定或依地質現況,廠商提出鑽孔後 | 做補強計畫,送請工程司核可後施工。上述所需 | |
| 先灌漿再放入鋼腱,再灌錨碇段內外部水泥 漿,較可確保灌漿品質,應先提出施工計 畫,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可辦理。 | 費用概由承包商負擔,不另給價。 | |
| 觀察10分鐘。如壓力低落,應再施灌直至無 低落現象為止。倘於灌漿作業進行中,發生 灌漿中斷情事時,廠商應將預力鋼腱立即拔 出,重新施鑽錨孔。拔出之預力鋼腱及各部 件,應經工程司檢視合格後,方可再行使 用,否則應廢棄之。如預力鋼腱無法拔出 時,應予作廢,廠商應即提出重做補強計 畫,送請工程司核可後施工。上述所需費用 概由廠商負擔,不另給價。 (3) 向下傾斜之地錨,應由孔底往孔口灌注,俾 能排出孔內積水及空氣。灌漿時如有多餘之 水泥漿溢入自由段,應即清洗乾淨,以免施 預力時受影響。 (4) 若另有規定或依地質現況,廠商提出鑽孔後 先灌漿再放入鋼腱,再灌錨碇段內外部水泥 漿,較可確保灌漿品質,應先提出施工計 畫,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可辦理。 | 孔。拔出之預力鋼腱及各部件,應經工程司檢視 合格後,方可再行使用,否則應廢棄之。如預力 鋼腱無法拔出時,應予作廢,承包商應即提出重 做補強計畫,送請工程司核可後施工。上述所需 費用概由承包商負擔,不另給價。 | |
| 出,重新施鑽錨孔。拔出之預力鋼腱及各部 件,應經工程司檢視合格後,方可再行使 用,否則應廢棄之。如預力鋼腱無法拔出 時,應予作廢,廠商應即提出重做補強計 畫,送請工程司核可後施工。上述所需費用 概由廠商負擔,不另給價。 (3) 向下傾斜之地錨,應由孔底往孔口灌注,俾 | 做補強計畫,送請工程司核可後施工。上述所需 | |
| 能排出孔內積水及空氣。灌漿時如有多餘之 水泥漿溢入自由段,應即清洗乾淨,以免施 預力時受影響。 (4) 若另有規定或依地質現況,廠商提出鑽孔後 先灌漿再放入鋼腱,再灌錨碇段內外部水泥 漿,較可確保灌漿品質,應先提出施工計 畫,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可辦理。 | 費用概由承包商負擔,不另給價。 | |
| 用,否則應廢棄之。如預力鋼腱無法拔出 | ||
| 時,應予作廢,廠商應即提出重做補強計 | ||
| 畫,送請工程司核可後施工。上述所需費用 | ||
| 概由廠商負擔,不另給價。 | ||
| (3) 向下傾斜之地錨,應由孔底往孔口灌注,俾 | ||
| 能排出孔內積水及空氣。灌漿時如有多餘之 | ||
| 水泥漿溢入自由段,應即清洗乾淨,以免施 | ||
| 預力時受影響。 | ||
| (4) 若另有規定或依地質現況,廠商提出鑽孔後 | ||
| 先灌漿再放入鋼腱,再灌錨碇段內外部水泥 | ||
| 漿,較可確保灌漿品質,應先提出施工計 | ||
| 畫,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可辦理。 | ||
| 畫,送請工程司核可後施工。上述所需費用 | ||
| 概由廠商負擔,不另給價。 | ||
| (3) 向下傾斜之地錨,應由孔底往孔口灌注,俾 | ||
| 能排出孔內積水及空氣。灌漿時如有多餘之 | ||
| 水泥漿溢入自由段,應即清洗乾淨,以免施 | ||
| 預力時受影響。 | ||
| (4) 若另有規定或依地質現況,廠商提出鑽孔後 | ||
| 先灌漿再放入鋼腱,再灌錨碇段內外部水泥 | ||
| 漿,較可確保灌漿品質,應先提出施工計 | ||
| 畫,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可辦理。 | ||
| (3) 向下傾斜之地錨,應由孔底往孔口灌注,俾 | ||
| 能排出孔內積水及空氣。灌漿時如有多餘之 | ||
| 水泥漿溢入自由段,應即清洗乾淨,以免施 | ||
| 預力時受影響。 | ||
| (4) 若另有規定或依地質現況,廠商提出鑽孔後 | ||
| 先灌漿再放入鋼腱,再灌錨碇段內外部水泥 | ||
| 漿,較可確保灌漿品質,應先提出施工計 | ||
| 畫,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可辦理。 | ||
| 能排出孔內積水及空氣。灌漿時如有多餘之 | ||
| 水泥漿溢入自由段,應即清洗乾淨,以免施 | ||
| 預力時受影響。 | ||
| (4) 若另有規定或依地質現況,廠商提出鑽孔後 | ||
| 先灌漿再放入鋼腱,再灌錨碇段內外部水泥 | ||
| 漿,較可確保灌漿品質,應先提出施工計 | ||
| 畫,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可辦理。 | ||
| 水泥漿溢入自由段,應即清洗乾淨,以免施 | ||
| 預力時受影響。 | ||
| (4) 若另有規定或依地質現況,廠商提出鑽孔後 | ||
| 先灌漿再放入鋼腱,再灌錨碇段內外部水泥 | ||
| 漿,較可確保灌漿品質,應先提出施工計 | ||
| 畫,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可辦理。 | ||
| 預力時受影響。 | ||
| (4) 若另有規定或依地質現況,廠商提出鑽孔後 | ||
| 先灌漿再放入鋼腱,再灌錨碇段內外部水泥 | ||
| 漿,較可確保灌漿品質,應先提出施工計 | ||
| 畫,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可辦理。 | ||
| (4) 若另有規定或依地質現況,廠商提出鑽孔後 | ||
| 先灌漿再放入鋼腱,再灌錨碇段內外部水泥 | ||
| 漿,較可確保灌漿品質,應先提出施工計 | ||
| 畫,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可辦理。 | ||
| 先灌漿再放入鋼腱,再灌錨碇段內外部水泥 | ||
| 漿,較可確保灌漿品質,應先提出施工計 | ||
| 畫,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可辦理。 | ||
| 漿,較可確保灌漿品質,應先提出施工計 | ||
| 畫,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可辦理。 | ||
| 畫,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可辦理。 | ||
| (刪除) | 3.2.4 握線器及承板之安裝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將 | 承壓板及握線器施工規定, 刪除3.2.4地錨之施加預力 說明。 |
| 其確實固定後始可施拉預力。 | 刪除3.2.4地錨之施加預力 說明。 | |
| 說明。 | ||
| 3.2.4 地錨之施加預力 (1) 地錨應於錨碇段所灌水泥漿之立方體試體抗 壓強度已符合契約圖說規定且不低於 200kgf/cm 2,以及混凝土基座施工完成達到 規定強度並經工程司認可後,方可開始施預 力。 (2) 多餘浪管及灌漿管切除後將橡膠止水封套入 鍍鋅鋼管,再安裝承壓鋼鈑及鍍鋅鋼管。 | 3.2.5 預力鋼腱之施預力 (1) 預力鋼腱應於錨定段所灌水泥漿之立方體抗 壓強度已符合契約圖說規定後,並經工程司 認可後,方可開始施預力。 (2) 應依經工程司核可之施工計畫進行施拉預力 之工作。 (3) 每一預力構件於施拉預力後,即記錄鋼材伸 長量,並送工程司備核。 | 補充地錨之施加預力作業應 注意事項。 |
| (1) 地錨應於錨碇段所灌水泥漿之立方體試體抗 | (1) 預力鋼腱應於錨定段所灌水泥漿之立方體抗 | 注意事項。 |
| 壓強度已符合契約圖說規定且不低於 | 壓強度已符合契約圖說規定後,並經工程司 | |
| 200kgf/cm 2,以及混凝土基座施工完成達到 | 認可後,方可開始施預力。 | |
| 規定強度並經工程司認可後,方可開始施預 | (2) 應依經工程司核可之施工計畫進行施拉預力 | |
| 力。 | 之工作。 | |
| (2) 多餘浪管及灌漿管切除後將橡膠止水封套入 | (3) 每一預力構件於施拉預力後,即記錄鋼材伸 | |
| 鍍鋅鋼管,再安裝承壓鋼鈑及鍍鋅鋼管。 | 長量,並送工程司備核。 | |
| 壓強度已符合契約圖說規定且不低於 | 壓強度已符合契約圖說規定後,並經工程司 | |
| 200kgf/cm 2,以及混凝土基座施工完成達到 | 認可後,方可開始施預力。 | |
| 規定強度並經工程司認可後,方可開始施預 | (2) 應依經工程司核可之施工計畫進行施拉預力 | |
| 力。 | 之工作。 | |
| (2) 多餘浪管及灌漿管切除後將橡膠止水封套入 | (3) 每一預力構件於施拉預力後,即記錄鋼材伸 | |
| 鍍鋅鋼管,再安裝承壓鋼鈑及鍍鋅鋼管。 | 長量,並送工程司備核。 | |
| 200kgf/cm 2,以及混凝土基座施工完成達到 | 認可後,方可開始施預力。 | |
| 規定強度並經工程司認可後,方可開始施預 | (2) 應依經工程司核可之施工計畫進行施拉預力 | |
| 力。 | 之工作。 | |
| (2) 多餘浪管及灌漿管切除後將橡膠止水封套入 | (3) 每一預力構件於施拉預力後,即記錄鋼材伸 | |
| 鍍鋅鋼管,再安裝承壓鋼鈑及鍍鋅鋼管。 | 長量,並送工程司備核。 | |
| 規定強度並經工程司認可後,方可開始施預 | (2) 應依經工程司核可之施工計畫進行施拉預力 | |
| 力。 | 之工作。 | |
| (2) 多餘浪管及灌漿管切除後將橡膠止水封套入 | (3) 每一預力構件於施拉預力後,即記錄鋼材伸 | |
| 鍍鋅鋼管,再安裝承壓鋼鈑及鍍鋅鋼管。 | 長量,並送工程司備核。 | |
| 力。 | 之工作。 | |
| (2) 多餘浪管及灌漿管切除後將橡膠止水封套入 | (3) 每一預力構件於施拉預力後,即記錄鋼材伸 | |
| 鍍鋅鋼管,再安裝承壓鋼鈑及鍍鋅鋼管。 | 長量,並送工程司備核。 | |
| (2) 多餘浪管及灌漿管切除後將橡膠止水封套入 | (3) 每一預力構件於施拉預力後,即記錄鋼材伸 | |
| 鍍鋅鋼管,再安裝承壓鋼鈑及鍍鋅鋼管。 | 長量,並送工程司備核。 | |
| 鍍鋅鋼管,再安裝承壓鋼鈑及鍍鋅鋼管。 | 長量,並送工程司備核。 |
¶ 版本差異原件第18頁
第 18 頁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3) 安裝承壓板與鋼套管時,應將鋼腱調整於套管中央及承壓板與地錨孔軸線保持垂直與結構物壁體密貼。若承壓板與鋼筋混凝土調坡塊壁體有間隙時,應塗環氧樹酯或其他適當材料封合。 (4) 施預力機具不得有漏油情形並須備有6個月內校正合格之荷重計或油壓錶,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A.用以施預力之千斤頂應配備有油壓系統,油壓系統應含壓力計或荷重計以判讀施載應力。 B.千斤頂油壓系統之壓力計或荷重計其精度許可差應校正至±2%,檢驗頻率至少為半年1次。 C.荷重計之額定荷重(Rated Capacity)前10%值不可用於判讀千斤頂之施拉預力。 D.拉力控制設備應為自動式,並於達到某一設定拉力噸數時,即能自動停止且維持該拉力者。 (5) 施預力時,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將地錨之全部鋼腱以油壓千斤頂整束施拉,倘鋼腱係採用多條鋼線或鋼絞線時,不得對每條鋼線或鋼絞線單獨分別施拉。其施拉程序及驗收規定,應依3.3.1規定辦理。 (6) 每一預力構件於施拉預力後,即記錄鋼材伸長量,並送工程司備核。 3.2.5 自由段灌漿 (1) 地錨完成施預力鎖定後,自由段護管內壁之1. 補充自由段灌漿作業應注意事項。 2. 項次調整。 間隙應於24小時內進行灌漿,以加強自由段鋼腱之防蝕保護措施。 3.2.6 自由段灌漿 預力鋼腱施預力完成,並經工程司檢驗合格後,自由段鋼腱與護管間之空隙,應以水泥漿灌實,直至水泥漿由承板孔溢出時為止。 18
文字內容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3) 安裝承壓板與鋼套管時,應將鋼腱調整於套 管中央及承壓板與地錨孔軸線保持垂直與結 構物壁體密貼。若承壓板與鋼筋混凝土調坡 塊壁體有間隙時,應塗環氧樹酯或其他適當 材料封合。 (4) 施預力機具不得有漏油情形並須備有6個月 內校正合格之荷重計或油壓錶,並應符合下 列規定: A.用以施預力之千斤頂應配備有油壓系統, 油壓系統應含壓力計或荷重計以判讀施載 應力。 B.千斤頂油壓系統之壓力計或荷重計其精度 許可差應校正至±2%,檢驗頻率至少為半 年1次。 C.荷重計之額定荷重(Rated Capacity)前 10%值不可用於判讀千斤頂之施拉預力。 D.拉力控制設備應為自動式,並於達到某一 設定拉力噸數時,即能自動停止且維持該 拉力者。 (5) 施預力時,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將地 錨之全部鋼腱以油壓千斤頂整束施拉,倘鋼 腱係採用多條鋼線或鋼絞線時,不得對每條 鋼線或鋼絞線單獨分別施拉。其施拉程序及 驗收規定,應依3.3.1規定辦理。 (6) 每一預力構件於施拉預力後,即記錄鋼材伸 長量,並送工程司備核。 3.2.5 自由段灌漿 (1) 地錨完成施預力鎖定後,自由段護管內壁之 1. 補充自由段灌漿作業應注 意事項。 2. 項次調整。 間隙應於24小時內進行灌漿,以加強自由段 鋼腱之防蝕保護措施。 3.2.6 自由段灌漿 預力鋼腱施預力完成,並經工程司檢驗合格後, 自由段鋼腱與護管間之空隙,應以水泥漿灌實, 直至水泥漿由承板孔溢出時為止。 18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3) 安裝承壓板與鋼套管時,應將鋼腱調整於套 管中央及承壓板與地錨孔軸線保持垂直與結 構物壁體密貼。若承壓板與鋼筋混凝土調坡 塊壁體有間隙時,應塗環氧樹酯或其他適當 材料封合。 (4) 施預力機具不得有漏油情形並須備有6個月 內校正合格之荷重計或油壓錶,並應符合下 列規定: A.用以施預力之千斤頂應配備有油壓系統, 油壓系統應含壓力計或荷重計以判讀施載 應力。 B.千斤頂油壓系統之壓力計或荷重計其精度 許可差應校正至±2%,檢驗頻率至少為半 年1次。 C.荷重計之額定荷重(Rated Capacity)前 10%值不可用於判讀千斤頂之施拉預力。 D.拉力控制設備應為自動式,並於達到某一 設定拉力噸數時,即能自動停止且維持該 拉力者。 (5) 施預力時,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將地 錨之全部鋼腱以油壓千斤頂整束施拉,倘鋼 腱係採用多條鋼線或鋼絞線時,不得對每條 鋼線或鋼絞線單獨分別施拉。其施拉程序及 驗收規定,應依3.3.1規定辦理。 (6) 每一預力構件於施拉預力後,即記錄鋼材伸 長量,並送工程司備核。 | ||
| 3.2.5 自由段灌漿 (1) 地錨完成施預力鎖定後,自由段護管內壁之 間隙應於24小時內進行灌漿,以加強自由段 鋼腱之防蝕保護措施。 | 3.2.6 自由段灌漿 預力鋼腱施預力完成,並經工程司檢驗合格後, 自由段鋼腱與護管間之空隙,應以水泥漿灌實, 直至水泥漿由承板孔溢出時為止。 | 1. 補充自由段灌漿作業應注 意事項。 2. 項次調整。 |
¶ 版本差異原件第19頁
第 19 頁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2) 護管內灌漿 錨頭應採適當方法密封並預留迴漿管路,以證明試驗地錨核定之方式由錨頭灌漿孔緩慢灌入水灰比為0.5之水泥漿或鋼絞線防蝕油脂(耐水),直至迴漿管路出漿穩定且無氣泡冒出;反之,當迴漿管路持續未冒漿時,廠商應告知工程司,並依工程司同意之方式辦理改善措施。 (2) 鍍鋅鋼管及護管外灌漿 由承壓板上方預留之護管外灌漿孔進行水泥漿補灌,採重力流方式緩慢入漿,直至出漿穩定且無氣泡冒出。 3.2.6 鋼腱裁剪與錨頭保護 (1) 地錨施預力完畢經工程司檢驗合格且自由段灌漿完成後,外露之鋼腱即可裁剪。 (2)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保留外露長度5 cm1. 外部端錨處理修正為鋼腱裁剪與錨頭保護,並補充作業應注意事項。 2. 項次調整。 3.2.7 外部端錨處理 地錨強度經工程司檢驗合格、於自由段灌漿完成後,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其露出孔外之鋼腱應留下約20cm,其餘則予剪斷,剪斷時不得使用燒切,並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A. 屬臨時性工程,鋼腱外部端錨應以油漆及護蓋加以保護。 B. 屬永久性工程,則應將自由段護管以套管以上。若日後維護期間有複拉需求之地錨,其外露之鋼腱長度要保留20 cm 以上。鋼腱剪斷時應使用砂輪機裁剪,不可使用燒切,並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A.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屬臨時性工程,延伸至外部端錨,並以鋼筋混凝土密封。 鋼腱錨頭應以油漆及護蓋加以保護。 B.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屬長久性工程,則應將自由段護管以套管延伸至錨頭,並以鋼筋混凝土密封。 C.當錨頭採用可拆式錨頭護蓋進行保護時,錨頭護蓋應有止漏設計,並於內部填充防蝕油脂/油膏,錨頭保護相關細節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辦理。 19
文字內容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2) 護管內灌漿 錨頭應採適當方法密封並預留迴漿管路,以 證明試驗地錨核定之方式由錨頭灌漿孔緩慢 灌入水灰比為0.5之水泥漿或鋼絞線防蝕油 脂(耐水),直至迴漿管路出漿穩定且無氣泡 冒出;反之,當迴漿管路持續未冒漿時,廠 商應告知工程司,並依工程司同意之方式辦 理改善措施。 (2) 鍍鋅鋼管及護管外灌漿 由承壓板上方預留之護管外灌漿孔進行水泥 漿補灌,採重力流方式緩慢入漿,直至出漿 穩定且無氣泡冒出。 3.2.6 鋼腱裁剪與錨頭保護 (1) 地錨施預力完畢經工程司檢驗合格且自由段 灌漿完成後,外露之鋼腱即可裁剪。 (2)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保留外露長度5 cm 1. 外部端錨處理修正為鋼腱 裁剪與錨頭保護,並補充 作業應注意事項。 2. 項次調整。 3.2.7 外部端錨處理 地錨強度經工程司檢驗合格、於自由段灌漿完成 後,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其露出孔外之鋼腱 應留下約20cm,其餘則予剪斷,剪斷時不得使用 燒切,並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A. 屬臨時性工程,鋼腱外部端錨應以油漆及 護蓋加以保護。 B. 屬永久性工程,則應將自由段護管以套管 以上。若日後維護期間有複拉需求之地錨, 其外露之鋼腱長度要保留20 cm 以上。鋼腱 剪斷時應使用砂輪機裁剪,不可使用燒切, 並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A.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屬臨時性工程, 延伸至外部端錨,並以鋼筋混凝土密封。 鋼腱錨頭應以油漆及護蓋加以保護。 B.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屬長久性工程, 則應將自由段護管以套管延伸至錨頭,並 以鋼筋混凝土密封。 C.當錨頭採用可拆式錨頭護蓋進行保護時, 錨頭護蓋應有止漏設計,並於內部填充防 蝕油脂/油膏,錨頭保護相關細節應依契 約圖說之規定辦理。 19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2) 護管內灌漿 錨頭應採適當方法密封並預留迴漿管路,以 證明試驗地錨核定之方式由錨頭灌漿孔緩慢 灌入水灰比為0.5之水泥漿或鋼絞線防蝕油 脂(耐水),直至迴漿管路出漿穩定且無氣泡 冒出;反之,當迴漿管路持續未冒漿時,廠 商應告知工程司,並依工程司同意之方式辦 理改善措施。 (2) 鍍鋅鋼管及護管外灌漿 由承壓板上方預留之護管外灌漿孔進行水泥 漿補灌,採重力流方式緩慢入漿,直至出漿 穩定且無氣泡冒出。 | ||
| 3.2.6 鋼腱裁剪與錨頭保護 (1) 地錨施預力完畢經工程司檢驗合格且自由段 灌漿完成後,外露之鋼腱即可裁剪。 (2)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保留外露長度5 cm 以上。若日後維護期間有複拉需求之地錨, 其外露之鋼腱長度要保留20 cm 以上。鋼腱 剪斷時應使用砂輪機裁剪,不可使用燒切, 並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A.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屬臨時性工程, 鋼腱錨頭應以油漆及護蓋加以保護。 B.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屬長久性工程, 則應將自由段護管以套管延伸至錨頭,並 以鋼筋混凝土密封。 C.當錨頭採用可拆式錨頭護蓋進行保護時, 錨頭護蓋應有止漏設計,並於內部填充防 蝕油脂/油膏,錨頭保護相關細節應依契 約圖說之規定辦理。 | 3.2.7 外部端錨處理 地錨強度經工程司檢驗合格、於自由段灌漿完成 後,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其露出孔外之鋼腱 應留下約20cm,其餘則予剪斷,剪斷時不得使用 燒切,並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A. 屬臨時性工程,鋼腱外部端錨應以油漆及 護蓋加以保護。 B. 屬永久性工程,則應將自由段護管以套管 延伸至外部端錨,並以鋼筋混凝土密封。 | 1. 外部端錨處理修正為鋼腱 裁剪與錨頭保護,並補充 作業應注意事項。 2. 項次調整。 |
¶ 版本差異原件第20頁
第 20 頁
移入3.2.4地錨之施加預力說明。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詳修正條文3.2.4 3.3 設備 3.3.1 施預力設備 施預力設備(含千斤頂及夾具等)須經工程司之認可,應至少符合下列要求: (1) 用以施預力之千斤頂應配備有油壓系統,油壓系統應含壓力計或荷重計以判讀施載應力。 (2) 千斤頂油壓系統之壓力計或荷重計其精度許可差應校正至±2%,檢驗頻率至少為半年1次。 (3) 荷重計之額定荷重(Rated Capacity)前10%值不可用於判讀千斤頂之施拉預力。 移入1.5.3(1)。 詳修正條文1.5.3 3.4 施工要求 3.4.1 錨定段 錨定段之預力鋼腱組合,應儘量使其軸心與鑽孔之軸心一致,並應均佈於鑽孔內,再以壓力灌注水泥漿,將其錨定於孔中。錨定段之長度應按契約圖說所示施工,但應視現場適用性試驗結果及地質實際情況由工程司增減之。 本次編修臨時性或長久性地錨自由段及錨碇段之鋼腱原則均以浪形護管包裹,無封漿器構造,爰此刪除。 (刪除) 3.4.2 自由段 封漿器須置於錨定段與自由段之分隔處,務使於錨定段灌漿時,其漿液不致流入自由段之護管內。為避免腐蝕,自由段應按規定予以防蝕處理或於施預力後,以水泥漿將護管與鋼腱間之空隙灌實。 地錨防蝕處理方式已於本章各節說明,爰此刪除。 (刪除) 3.4.3 永久性地錨之所有部分(包括錨定段、自由段及外部端錨),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採雙重防蝕保護(Double Corrosion Protection)。 1. 驗收試驗規定移至附錄3.3 檢驗 3.3.1 驗收試驗 3.5 檢驗 3.5.1 驗收試驗 C。 20
文字內容
移入3.2.4地錨之施加預力 說明。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詳修正條文3.2.4 3.3 設備 3.3.1 施預力設備 施預力設備(含千斤頂及夾具等)須經工程司之 認可,應至少符合下列要求: (1) 用以施預力之千斤頂應配備有油壓系統,油 壓系統應含壓力計或荷重計以判讀施載應 力。 (2) 千斤頂油壓系統之壓力計或荷重計其精度許 可差應校正至±2%,檢驗頻率至少為半年1 次。 (3) 荷重計之額定荷重(Rated Capacity)前10% 值不可用於判讀千斤頂之施拉預力。 移入1.5.3(1)。 詳修正條文1.5.3 3.4 施工要求 3.4.1 錨定段 錨定段之預力鋼腱組合,應儘量使其軸心與鑽孔 之軸心一致,並應均佈於鑽孔內,再以壓力灌注 水泥漿,將其錨定於孔中。錨定段之長度應按契 約圖說所示施工,但應視現場適用性試驗結果及 地質實際情況由工程司增減之。 本次編修臨時性或長久性地 錨自由段及錨碇段之鋼腱原 則均以浪形護管包裹,無封 漿器構造,爰此刪除。 (刪除) 3.4.2 自由段 封漿器須置於錨定段與自由段之分隔處,務使於 錨定段灌漿時,其漿液不致流入自由段之護管 內。為避免腐蝕,自由段應按規定予以防蝕處理 或於施預力後,以水泥漿將護管與鋼腱間之空隙 灌實。 地錨防蝕處理方式已於本章 各節說明,爰此刪除。 (刪除) 3.4.3 永久性地錨之所有部分(包括錨定段、自由段及 外部端錨),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採雙重防 蝕保護(Double Corrosion Protection)。 1. 驗收試驗規定移至附錄 3.3 檢驗 3.3.1 驗收試驗 3.5 檢驗 3.5.1 驗收試驗 C。 20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詳修正條文3.2.4 | 3.3 設備 3.3.1 施預力設備 施預力設備(含千斤頂及夾具等)須經工程司之 認可,應至少符合下列要求: (1) 用以施預力之千斤頂應配備有油壓系統,油 壓系統應含壓力計或荷重計以判讀施載應 力。 (2) 千斤頂油壓系統之壓力計或荷重計其精度許 可差應校正至±2%,檢驗頻率至少為半年1 次。 (3) 荷重計之額定荷重(Rated Capacity)前10% 值不可用於判讀千斤頂之施拉預力。 | 移入3.2.4地錨之施加預力 說明。 |
| 詳修正條文1.5.3 | 3.4 施工要求 3.4.1 錨定段 錨定段之預力鋼腱組合,應儘量使其軸心與鑽孔 之軸心一致,並應均佈於鑽孔內,再以壓力灌注 水泥漿,將其錨定於孔中。錨定段之長度應按契 約圖說所示施工,但應視現場適用性試驗結果及 地質實際情況由工程司增減之。 | 移入1.5.3(1)。 |
| (刪除) | 3.4.2 自由段 封漿器須置於錨定段與自由段之分隔處,務使於 錨定段灌漿時,其漿液不致流入自由段之護管 內。為避免腐蝕,自由段應按規定予以防蝕處理 或於施預力後,以水泥漿將護管與鋼腱間之空隙 灌實。 | 本次編修臨時性或長久性地 錨自由段及錨碇段之鋼腱原 則均以浪形護管包裹,無封 漿器構造,爰此刪除。 |
| (刪除) | 3.4.3 永久性地錨之所有部分(包括錨定段、自由段及 外部端錨),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採雙重防 蝕保護(Double Corrosion Protection)。 | 地錨防蝕處理方式已於本章 各節說明,爰此刪除。 |
| 3.3 檢驗 3.3.1 驗收試驗 | 3.5 檢驗 3.5.1 驗收試驗 | 1. 驗收試驗規定移至附錄 C。 |
¶ 版本差異原件第21頁
第 21 頁
(1) 驗收試驗分為例行驗收試驗及追加驗收試驗。所有結構地錨均應接受例行驗收試驗。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每10支應取1支進行追加驗收試驗,以檢核其性能。 (2) 例行驗收試驗之試驗程序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1) 驗收試驗分為例行驗收試驗及追加驗收試驗。所有結構地錨均應接受例行驗收試驗。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每10 支應取1 支進行追加驗收試驗,以檢核其性能,試驗方法如附錄C。 (2) 不合規定之地錨 2. 增加自由段灌漿檢驗規定。 3. 地錨材料之檢(試)驗及施工成果之檢(試)驗彙整如表02492-2 及表02492-3。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地錨各階段之試驗拉力及觀察時間應如下表所示。由初始拉力 To 開始逐階施加拉力,並於各階觀察時間開始與終了記讀鋼腱之伸長量,後將拉力錨定於錨定拉力T1,T1=Tw+Tws+Tf。 施工中如發生地錨構件損壞,以致使得鋼索或鋼線拉力無法符合契約圖說規定之拉力或無法符合驗收試驗之要求時,應視為不合格,廠商應提出重做或加做補強計畫,經工程司核可後施工,其費用概由廠商負擔。 (3) 其他規定 A. 預力操作人員須具有此項工作經驗者,施預力時,其安全防護設施應符合要求。 B. 每一地錨之施工應有詳細紀錄,且應於施試 驗 拉 力 觀 察 時 間 To=0.2(Tw+Tf) 2分鐘 0.50(Tw+Tf) 2分鐘 0.75(Tw+Tf) 2分鐘 1.00(Tw+Tf) 2分鐘 1.20(Tw+Tf) 15分鐘 錨定拉力,T1 (3) 追加驗收試驗之試驗程序 工完成後提送工程司備查,施預力及檢校預力時應於24 小時前通知工程司,以辦理抽驗作業。 3.3.2 自由段灌漿檢驗 (1) 為確保錨頭下方之自由段灌漿確實灌滿,每10 支地錨中抽驗1 支,進行檢驗。 (2) 利用錨頭上方之預留孔施鑽直徑約1 cm 之追加驗收試驗各階段試驗拉力及觀察時間同例行驗收試驗。由初始拉力To 起逐階施加拉力,於各階觀察時間開始與終了記讀鋼腱之伸長量直至最大試驗拉力1.2(Tw+Tf),然後維持此拉力至變形一對數時間曲線中直線部分出現止,再逐階解壓至初始拉力To,最後再重施拉力並錨定於T1。 (4) 試驗結果之評估 A. 例行驗收試驗之潛變伸長量Kd 應小於檢驗孔,深度可達承壓板下方約10 cm,以工業用內視鏡檢驗孔邊有無空洞,經檢視無空洞視為合格,並將檢驗孔回填水泥漿或防蝕油脂/油膏。 (3) 抽驗有空洞,廠商應提出改善計畫,經工程2mm。 B. 追加驗收試驗 司核可後施工,其費用概由廠商負擔。 3.3.3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地錨材料及施工成果之檢(試)驗如表02492-2 及表02492-3。 a. 潛變伸長量Kd 應小於2mm。 b. 有效自由段長度Lef 須符合現場適用性21
文字內容
(1) 驗收試驗分為例行驗收試驗及追加驗收試 驗。所有結構地錨均應接受例行驗收試驗。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每10支應取1支進 行追加驗收試驗,以檢核其性能。 (2) 例行驗收試驗之試驗程序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1) 驗收試驗分為例行驗收試驗及追加驗收試 驗。所有結構地錨均應接受例行驗收試驗。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每10 支應取1 支 進行追加驗收試驗,以檢核其性能,試驗方 法如附錄C。 (2) 不合規定之地錨 2. 增加自由段灌漿檢驗規 定。 3. 地錨材料之檢(試)驗及 施工成果之檢(試)驗彙 整如表02492-2 及表 02492-3。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地錨各階段之試驗 拉力及觀察時間應如下表所示。由初始拉力 To 開始逐階施加拉力,並於各階觀察時間開 始與終了記讀鋼腱之伸長量,後將拉力錨定 於錨定拉力T1,T1=Tw+Tws+Tf。 施工中如發生地錨構件損壞,以致使得鋼索 或鋼線拉力無法符合契約圖說規定之拉力或 無法符合驗收試驗之要求時,應視為不合 格,廠商應提出重做或加做補強計畫,經工 程司核可後施工,其費用概由廠商負擔。 (3) 其他規定 A. 預力操作人員須具有此項工作經驗者,施 預力時,其安全防護設施應符合要求。 B. 每一地錨之施工應有詳細紀錄,且應於施 試 驗 拉 力 觀 察 時 間 To=0.2(Tw+Tf) 2分鐘 0.50(Tw+Tf) 2分鐘 0.75(Tw+Tf) 2分鐘 1.00(Tw+Tf) 2分鐘 1.20(Tw+Tf) 15分鐘 錨定拉力,T1 (3) 追加驗收試驗之試驗程序 工完成後提送工程司備查,施預力及檢校 預力時應於24 小時前通知工程司,以辦 理抽驗作業。 3.3.2 自由段灌漿檢驗 (1) 為確保錨頭下方之自由段灌漿確實灌滿,每 10 支地錨中抽驗1 支,進行檢驗。 (2) 利用錨頭上方之預留孔施鑽直徑約1 cm 之 追加驗收試驗各階段試驗拉力及觀察時間同 例行驗收試驗。由初始拉力To 起逐階施加 拉力,於各階觀察時間開始與終了記讀鋼腱 之伸長量直至最大試驗拉力1.2(Tw+Tf), 然後維持此拉力至變形一對數時間曲線中直 線部分出現止,再逐階解壓至初始拉力To, 最後再重施拉力並錨定於T1。 (4) 試驗結果之評估 A. 例行驗收試驗之潛變伸長量Kd 應小於 檢驗孔,深度可達承壓板下方約10 cm,以 工業用內視鏡檢驗孔邊有無空洞,經檢視無 空洞視為合格,並將檢驗孔回填水泥漿或防 蝕油脂/油膏。 (3) 抽驗有空洞,廠商應提出改善計畫,經工程 2mm。 B. 追加驗收試驗 司核可後施工,其費用概由廠商負擔。 3.3.3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地錨材料及施工成果之 檢(試)驗如表02492-2 及表02492-3。 a. 潛變伸長量Kd 應小於2mm。 b. 有效自由段長度Lef 須符合現場適用性 21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1) 驗收試驗分為例行驗收試驗及追加驗收試 驗。所有結構地錨均應接受例行驗收試驗。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每 10 支應取 1 支 進行追加驗收試驗,以檢核其性能,試驗方 法如附錄C。 (2) 不合規定之地錨 施工中如發生地錨構件損壞,以致使得鋼索 或鋼線拉力無法符合契約圖說規定之拉力或 無法符合驗收試驗之要求時,應視為不合 格,廠商應提出重做或加做補強計畫,經工 程司核可後施工,其費用概由廠商負擔。 (3) 其他規定 A. 預力操作人員須具有此項工作經驗者,施 預力時,其安全防護設施應符合要求。 B. 每一地錨之施工應有詳細紀錄,且應於施 工完成後提送工程司備查,施預力及檢校 預力時應於 24 小時前通知工程司,以辦 理抽驗作業。 3.3.2 自由段灌漿檢驗 (1) 為確保錨頭下方之自由段灌漿確實灌滿,每 10 支地錨中抽驗1 支,進行檢驗。 (2) 利用錨頭上方之預留孔施鑽直徑約 1 cm 之 檢驗孔,深度可達承壓板下方約 10 cm,以 工業用內視鏡檢驗孔邊有無空洞,經檢視無 空洞視為合格,並將檢驗孔回填水泥漿或防 蝕油脂/油膏。 (3) 抽驗有空洞,廠商應提出改善計畫,經工程 司核可後施工,其費用概由廠商負擔。 3.3.3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地錨材料及施工成果之 | (1) 驗收試驗分為例行驗收試驗及追加驗收試 驗。所有結構地錨均應接受例行驗收試驗。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每10支應取1支進 行追加驗收試驗,以檢核其性能。 (2) 例行驗收試驗之試驗程序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地錨各階段之試驗 拉力及觀察時間應如下表所示。由初始拉力 To 開始逐階施加拉力,並於各階觀察時間開 始與終了記讀鋼腱之伸長量,後將拉力錨定 於錨定拉力T1,T1=Tw+Tws+Tf。 試 驗 拉 力 觀 察 時 間 To=0.2(Tw+Tf) 2分鐘 0.50(Tw+Tf) 2分鐘 0.75(Tw+Tf) 2分鐘 1.00(Tw+Tf) 2分鐘 1.20(Tw+Tf) 15分鐘 錨定拉力,T1 (3) 追加驗收試驗之試驗程序 追加驗收試驗各階段試驗拉力及觀察時間同 例行驗收試驗。由初始拉力 To 起逐階施加 拉力,於各階觀察時間開始與終了記讀鋼腱 之伸長量直至最大試驗拉力1.2(Tw+Tf), 然後維持此拉力至變形一對數時間曲線中直 線部分出現止,再逐階解壓至初始拉力 To, 最後再重施拉力並錨定於T1。 (4) 試驗結果之評估 A. 例行驗收試驗之潛變伸長量 Kd 應小於 2mm。 B. 追加驗收試驗 a. 潛變伸長量Kd 應小於2mm。 b. 有效自由段長度Lef 須符合現場適用性 | 2. 增加自由段灌漿檢驗規 定。 3. 地錨材料之檢(試)驗及 施工成果之檢(試)驗彙 整 如 表 02492-2 及 表 02492-3。 |
| 檢(試)驗如表02492-2 及表02492-3。 |
¶ 表 2
| 試 驗 拉 力 | 觀 察 時 間 |
|---|---|
| To=0.2(Tw+Tf) | 2分鐘 |
| 0.50(Tw+Tf) | 2分鐘 |
| 0.75(Tw+Tf) | 2分鐘 |
| 1.00(Tw+Tf) | 2分鐘 |
| 1.20(Tw+Tf) | 15分鐘 |
| 錨定拉力,T1 |
¶ 版本差異原件第22頁
第 22 頁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表 02942-2 地錨材料之檢(試)驗 依據之方試驗之要求。 c. 檢查預估摩擦損失是否正確。若由於錯名稱 檢驗項目 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估摩擦損失致使試驗結果顯示作用於錨定段之有效拉力小於所需拉力之90%,應使用正確試驗拉力重做試驗。 (5) 鋼腱摩擦損失若小於所施拉力之5%,於適用每30 捲(不足30 捲時以30 捲計)為1 批,並自同批內任意1 捲之一端取樣之。 對應0.2%橫距法永久伸長率之負載 性試驗及驗收試驗時不需考慮。 (6) 其他規定 拉伸負載 每5 捲(不足5 捲時以5 捲計)為1 批,並自同批內任意1 捲之一端取樣之。 伸長率 A. 預力操作人員須具有此項工作經驗者,施預力時,其安全防護設施應符合要求。 B. 每一條鋼腱之施工應有詳細紀錄,且應經1. 每30 捲(不足30 捲時工程司簽認,施預力及檢校預力時,均應有工程司在場。 (7) 不合規定之鋼腱 預力鋼腱 CNS 3332 依契約圖說及CNS 3332之規定 鬆弛率 以30 捲計)取樣1 次,若連續試驗6 次(含經加倍取樣重驗)均合格則頻率放寬為每60捲,其後若有不合格且經加倍取樣重驗仍不合格,則回歸原頻率。 2. 試驗持續時間應為施工中如發生鋼腱損壞,以致使得鋼索或鋼線拉力無法符合契約圖說規定之拉力或無法符合驗收試驗之要求時,應視為不合格,承包商應提出重做或加做補強計畫,經工程司核可後施工。 1,000 小時,如採外插法計算1,000 小時鬆弛率,則應先亦可連續測至200 小時後,再予以推算。廠商應提出一年內連續測至1,000 小時檢驗合格證明文件作為佐證。 形狀、尺度 1 捲取1 個。 外觀 每批次進料取樣1 次。 承壓板及握線器 靜載重試驗 本規範2.1.2(2) 抗張材受力達到95%極限強度而不致拉斷 22
文字內容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表 02942-2 地錨材料之檢(試)驗 依據之方 試驗之要求。 c. 檢查預估摩擦損失是否正確。若由於錯 名稱 檢驗項 目 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估摩擦損失致使試驗結果顯示作用於錨 定段之有效拉力小於所需拉力之90%, 應使用正確試驗拉力重做試驗。 (5) 鋼腱摩擦損失若小於所施拉力之5%,於適用 每30 捲(不足30 捲時以 30 捲計)為1 批,並自同 批內任意1 捲之一端取樣 之。 對 應 0.2% 橫 距法永 久伸長 率之負 載 性試驗及驗收試驗時不需考慮。 (6) 其他規定 拉伸負 載 每5 捲(不足5 捲時以5 捲 計)為1 批,並自同批內任 意1 捲之一端取樣之。 伸長率 A. 預力操作人員須具有此項工作經驗者,施 預力時,其安全防護設施應符合要求。 B. 每一條鋼腱之施工應有詳細紀錄,且應經 1. 每30 捲(不足30 捲時 工程司簽認,施預力及檢校預力時,均應 有工程司在場。 (7) 不合規定之鋼腱 預力鋼腱 CNS 3332 依契約圖說 及CNS 3332 之規定 鬆弛率 以30 捲計)取樣1 次, 若連續試驗6 次(含經 加倍取樣重驗)均合格 則頻率放寬為每60 捲,其後若有不合格且 經加倍取樣重驗仍不合 格,則回歸原頻率。 2. 試驗持續時間應為 施工中如發生鋼腱損壞,以致使得鋼索或鋼 線拉力無法符合契約圖說規定之拉力或無法 符合驗收試驗之要求時,應視為不合格,承 包商應提出重做或加做補強計畫,經工程司 核可後施工。 1,000 小時,如採外插 法計算1,000 小時鬆弛 率,則應先亦可連續測 至200 小時後,再予以 推算。廠商應提出一年 內連續測至1,000 小時 檢驗合格證明文件作為 佐證。 形狀、 尺度 1 捲取1 個。 外觀 每批次進料取樣1 次。 承壓板及 握線器 靜載重 試驗 本規範 2.1.2(2) 抗張材受力 達到95%極 限強度而不 致拉斷 22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 表 02942-2 地錨材料之檢(試)驗 檢驗項 依據之方 | 試驗之要求。 | ||||||
| 名稱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目 法 | c. 檢查預估摩擦損失是否正確。若由於錯 | ||||||
| 對 應 0.2% 橫 每30 捲(不足30 捲時以 | 估摩擦損失致使試驗結果顯示作用於錨 | ||||||
| 距法永 30 捲計)為1 批,並自同 久伸長 批內任意1 捲之一端取樣 | 定段之有效拉力小於所需拉力之90%, | ||||||
| 率之負 之。 載 | 應使用正確試驗拉力重做試驗。 | ||||||
| 拉伸負 每5 捲(不足5 捲時以5 捲 載 計)為1 批,並自同批內任 | (5) 鋼腱摩擦損失若小於所施拉力之5%,於適用 | ||||||
| 伸長率 意1 捲之一端取樣之。 1. 每30 捲(不足30 捲時 | 性試驗及驗收試驗時不需考慮。 | ||||||
| 以30 捲計)取樣1 次, 若連續試驗6 次(含經 | (6) 其他規定 | ||||||
| 加倍取樣重驗)均合格 依契約圖說 則頻率放寬為每60 | A. 預力操作人員須具有此項工作經驗者,施 | ||||||
| 預力鋼腱 CNS 3332 及CNS 3332 捲,其後若有不合格且 之規定 經加倍取樣重驗仍不合 | 預力時,其安全防護設施應符合要求。 | ||||||
| 格,則回歸原頻率。 鬆弛率 2. 試驗持續時間應為 | B. 每一條鋼腱之施工應有詳細紀錄,且應經 | ||||||
| 1,000 小時,如採外插 法計算1,000 小時鬆弛 | 工程司簽認,施預力及檢校預力時,均應 | ||||||
| 率,則應先亦可連續測 至200 小時後,再予以 | 有工程司在場。 | ||||||
| 推算。廠商應提出一年 內連續測至1,000 小時 | (7) 不合規定之鋼腱 | ||||||
| 檢驗合格證明文件作為 佐證。 | 施工中如發生鋼腱損壞,以致使得鋼索或鋼 | ||||||
| 形狀、 尺度 1 捲取1 個。 | 線拉力無法符合契約圖說規定之拉力或無法 | ||||||
| 外觀 抗張材受力 | 符合驗收試驗之要求時,應視為不合格,承 | ||||||
| 承壓板及 靜載重 本規範 達到95%極 每批次進料取樣1 次。 | 包商應提出重做或加做補強計畫,經工程司 | ||||||
| 握線器 試驗 2.1.2(2) 限強度而不 致拉斷 | 核可後施工。 | ||||||
| 名稱 | 檢驗項 目 | 依據之方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c. 檢查預估摩擦損失是否正確。若由於錯 估摩擦損失致使試驗結果顯示作用於錨 定段之有效拉力小於所需拉力之90%, 應使用正確試驗拉力重做試驗。 (5) 鋼腱摩擦損失若小於所施拉力之5%,於適用 性試驗及驗收試驗時不需考慮。 (6) 其他規定 A. 預力操作人員須具有此項工作經驗者,施 預力時,其安全防護設施應符合要求。 B. 每一條鋼腱之施工應有詳細紀錄,且應經 工程司簽認,施預力及檢校預力時,均應 有工程司在場。 (7) 不合規定之鋼腱 施工中如發生鋼腱損壞,以致使得鋼索或鋼 線拉力無法符合契約圖說規定之拉力或無法 符合驗收試驗之要求時,應視為不合格,承 包商應提出重做或加做補強計畫,經工程司 核可後施工。 | ||
| 目 | 法 | 估摩擦損失致使試驗結果顯示作用於錨 定段之有效拉力小於所需拉力之90%, 應使用正確試驗拉力重做試驗。 (5) 鋼腱摩擦損失若小於所施拉力之5%,於適用 性試驗及驗收試驗時不需考慮。 (6) 其他規定 A. 預力操作人員須具有此項工作經驗者,施 預力時,其安全防護設施應符合要求。 B. 每一條鋼腱之施工應有詳細紀錄,且應經 工程司簽認,施預力及檢校預力時,均應 有工程司在場。 (7) 不合規定之鋼腱 施工中如發生鋼腱損壞,以致使得鋼索或鋼 線拉力無法符合契約圖說規定之拉力或無法 符合驗收試驗之要求時,應視為不合格,承 包商應提出重做或加做補強計畫,經工程司 核可後施工。 | |||||
| 預力鋼腱 | 對 應 | CNS 3332 | 依契約圖說 | 每30 捲(不足30 捲時以 | 定段之有效拉力小於所需拉力之90%, 應使用正確試驗拉力重做試驗。 (5) 鋼腱摩擦損失若小於所施拉力之5%,於適用 性試驗及驗收試驗時不需考慮。 (6) 其他規定 A. 預力操作人員須具有此項工作經驗者,施 預力時,其安全防護設施應符合要求。 B. 每一條鋼腱之施工應有詳細紀錄,且應經 工程司簽認,施預力及檢校預力時,均應 有工程司在場。 (7) 不合規定之鋼腱 施工中如發生鋼腱損壞,以致使得鋼索或鋼 線拉力無法符合契約圖說規定之拉力或無法 符合驗收試驗之要求時,應視為不合格,承 包商應提出重做或加做補強計畫,經工程司 核可後施工。 | ||
| 預力鋼腱 | 0.2% 橫 | CNS 3332 | 依契約圖說 | 每30 捲(不足30 捲時以 | 定段之有效拉力小於所需拉力之90%, 應使用正確試驗拉力重做試驗。 (5) 鋼腱摩擦損失若小於所施拉力之5%,於適用 性試驗及驗收試驗時不需考慮。 (6) 其他規定 A. 預力操作人員須具有此項工作經驗者,施 預力時,其安全防護設施應符合要求。 B. 每一條鋼腱之施工應有詳細紀錄,且應經 工程司簽認,施預力及檢校預力時,均應 有工程司在場。 (7) 不合規定之鋼腱 施工中如發生鋼腱損壞,以致使得鋼索或鋼 線拉力無法符合契約圖說規定之拉力或無法 符合驗收試驗之要求時,應視為不合格,承 包商應提出重做或加做補強計畫,經工程司 核可後施工。 | ||
| 預力鋼腱 | 0.2% 橫 | CNS 3332 | 依契約圖說 | 每30 捲(不足30 捲時以 | 應使用正確試驗拉力重做試驗。 (5) 鋼腱摩擦損失若小於所施拉力之5%,於適用 性試驗及驗收試驗時不需考慮。 (6) 其他規定 A. 預力操作人員須具有此項工作經驗者,施 預力時,其安全防護設施應符合要求。 B. 每一條鋼腱之施工應有詳細紀錄,且應經 工程司簽認,施預力及檢校預力時,均應 有工程司在場。 (7) 不合規定之鋼腱 施工中如發生鋼腱損壞,以致使得鋼索或鋼 線拉力無法符合契約圖說規定之拉力或無法 符合驗收試驗之要求時,應視為不合格,承 包商應提出重做或加做補強計畫,經工程司 核可後施工。 | ||
| 預力鋼腱 | 距法永 | CNS 3332 | 依契約圖說 | 30 捲計)為1 批,並自同 | 應使用正確試驗拉力重做試驗。 (5) 鋼腱摩擦損失若小於所施拉力之5%,於適用 性試驗及驗收試驗時不需考慮。 (6) 其他規定 A. 預力操作人員須具有此項工作經驗者,施 預力時,其安全防護設施應符合要求。 B. 每一條鋼腱之施工應有詳細紀錄,且應經 工程司簽認,施預力及檢校預力時,均應 有工程司在場。 (7) 不合規定之鋼腱 施工中如發生鋼腱損壞,以致使得鋼索或鋼 線拉力無法符合契約圖說規定之拉力或無法 符合驗收試驗之要求時,應視為不合格,承 包商應提出重做或加做補強計畫,經工程司 核可後施工。 | ||
| 預力鋼腱 | 久伸長 | CNS 3332 | 依契約圖說 | 批內任意1 捲之一端取樣 | (5) 鋼腱摩擦損失若小於所施拉力之5%,於適用 性試驗及驗收試驗時不需考慮。 (6) 其他規定 A. 預力操作人員須具有此項工作經驗者,施 預力時,其安全防護設施應符合要求。 B. 每一條鋼腱之施工應有詳細紀錄,且應經 工程司簽認,施預力及檢校預力時,均應 有工程司在場。 (7) 不合規定之鋼腱 施工中如發生鋼腱損壞,以致使得鋼索或鋼 線拉力無法符合契約圖說規定之拉力或無法 符合驗收試驗之要求時,應視為不合格,承 包商應提出重做或加做補強計畫,經工程司 核可後施工。 | ||
| 預力鋼腱 | 率之負 | CNS 3332 | 依契約圖說 | 之。 | 性試驗及驗收試驗時不需考慮。 (6) 其他規定 A. 預力操作人員須具有此項工作經驗者,施 預力時,其安全防護設施應符合要求。 B. 每一條鋼腱之施工應有詳細紀錄,且應經 工程司簽認,施預力及檢校預力時,均應 有工程司在場。 (7) 不合規定之鋼腱 施工中如發生鋼腱損壞,以致使得鋼索或鋼 線拉力無法符合契約圖說規定之拉力或無法 符合驗收試驗之要求時,應視為不合格,承 包商應提出重做或加做補強計畫,經工程司 核可後施工。 | ||
| 預力鋼腱 | 載 | CNS 3332 | 依契約圖說 | (6) 其他規定 A. 預力操作人員須具有此項工作經驗者,施 預力時,其安全防護設施應符合要求。 B. 每一條鋼腱之施工應有詳細紀錄,且應經 工程司簽認,施預力及檢校預力時,均應 有工程司在場。 (7) 不合規定之鋼腱 施工中如發生鋼腱損壞,以致使得鋼索或鋼 線拉力無法符合契約圖說規定之拉力或無法 符合驗收試驗之要求時,應視為不合格,承 包商應提出重做或加做補強計畫,經工程司 核可後施工。 | |||
| 預力鋼腱 | 拉伸負 | CNS 3332 | 依契約圖說 | 每5 捲(不足5 捲時以5 捲 | A. 預力操作人員須具有此項工作經驗者,施 預力時,其安全防護設施應符合要求。 B. 每一條鋼腱之施工應有詳細紀錄,且應經 工程司簽認,施預力及檢校預力時,均應 有工程司在場。 (7) 不合規定之鋼腱 施工中如發生鋼腱損壞,以致使得鋼索或鋼 線拉力無法符合契約圖說規定之拉力或無法 符合驗收試驗之要求時,應視為不合格,承 包商應提出重做或加做補強計畫,經工程司 核可後施工。 | ||
| 預力鋼腱 | 載 | CNS 3332 | 依契約圖說 | 計)為1 批,並自同批內任 | A. 預力操作人員須具有此項工作經驗者,施 預力時,其安全防護設施應符合要求。 B. 每一條鋼腱之施工應有詳細紀錄,且應經 工程司簽認,施預力及檢校預力時,均應 有工程司在場。 (7) 不合規定之鋼腱 施工中如發生鋼腱損壞,以致使得鋼索或鋼 線拉力無法符合契約圖說規定之拉力或無法 符合驗收試驗之要求時,應視為不合格,承 包商應提出重做或加做補強計畫,經工程司 核可後施工。 | ||
| 預力鋼腱 | 伸長率 | CNS 3332 | 依契約圖說 | 意1 捲之一端取樣之。 | 預力時,其安全防護設施應符合要求。 B. 每一條鋼腱之施工應有詳細紀錄,且應經 工程司簽認,施預力及檢校預力時,均應 有工程司在場。 (7) 不合規定之鋼腱 施工中如發生鋼腱損壞,以致使得鋼索或鋼 線拉力無法符合契約圖說規定之拉力或無法 符合驗收試驗之要求時,應視為不合格,承 包商應提出重做或加做補強計畫,經工程司 核可後施工。 | ||
| 預力鋼腱 | 鬆弛率 | CNS 3332 | 依契約圖說 | 1. 每30 捲(不足30 捲時 以30 捲計)取樣1 次, 若連續試驗6 次(含經 加倍取樣重驗)均合格 則頻率放寬為每60 捲,其後若有不合格且 經加倍取樣重驗仍不合 格,則回歸原頻率。 2. 試驗持續時間應為 1,000 小時,如採外插 法計算1,000 小時鬆弛 率,則應先亦可連續測 至200 小時後,再予以 推算。廠商應提出一年 內連續測至1,000 小時 檢驗合格證明文件作為 佐證。 | B. 每一條鋼腱之施工應有詳細紀錄,且應經 工程司簽認,施預力及檢校預力時,均應 有工程司在場。 (7) 不合規定之鋼腱 施工中如發生鋼腱損壞,以致使得鋼索或鋼 線拉力無法符合契約圖說規定之拉力或無法 符合驗收試驗之要求時,應視為不合格,承 包商應提出重做或加做補強計畫,經工程司 核可後施工。 | ||
| 預力鋼腱 | 鬆弛率 | CNS 3332 | 依契約圖說 | 以30 捲計)取樣1 次, 若連續試驗6 次(含經 加倍取樣重驗)均合格 則頻率放寬為每60 捲,其後若有不合格且 經加倍取樣重驗仍不合 格,則回歸原頻率。 2. 試驗持續時間應為 1,000 小時,如採外插 法計算1,000 小時鬆弛 率,則應先亦可連續測 至200 小時後,再予以 推算。廠商應提出一年 內連續測至1,000 小時 檢驗合格證明文件作為 佐證。 | 工程司簽認,施預力及檢校預力時,均應 有工程司在場。 (7) 不合規定之鋼腱 施工中如發生鋼腱損壞,以致使得鋼索或鋼 線拉力無法符合契約圖說規定之拉力或無法 符合驗收試驗之要求時,應視為不合格,承 包商應提出重做或加做補強計畫,經工程司 核可後施工。 | ||
| 預力鋼腱 | 鬆弛率 | CNS 3332 | 依契約圖說 | 若連續試驗6 次(含經 加倍取樣重驗)均合格 則頻率放寬為每60 捲,其後若有不合格且 經加倍取樣重驗仍不合 格,則回歸原頻率。 2. 試驗持續時間應為 1,000 小時,如採外插 法計算1,000 小時鬆弛 率,則應先亦可連續測 至200 小時後,再予以 推算。廠商應提出一年 內連續測至1,000 小時 檢驗合格證明文件作為 佐證。 | 有工程司在場。 (7) 不合規定之鋼腱 施工中如發生鋼腱損壞,以致使得鋼索或鋼 線拉力無法符合契約圖說規定之拉力或無法 符合驗收試驗之要求時,應視為不合格,承 包商應提出重做或加做補強計畫,經工程司 核可後施工。 | ||
| 預力鋼腱 | 鬆弛率 | CNS 3332 | 依契約圖說 | 加倍取樣重驗)均合格 則頻率放寬為每60 捲,其後若有不合格且 經加倍取樣重驗仍不合 格,則回歸原頻率。 2. 試驗持續時間應為 1,000 小時,如採外插 法計算1,000 小時鬆弛 率,則應先亦可連續測 至200 小時後,再予以 推算。廠商應提出一年 內連續測至1,000 小時 檢驗合格證明文件作為 佐證。 | (7) 不合規定之鋼腱 施工中如發生鋼腱損壞,以致使得鋼索或鋼 線拉力無法符合契約圖說規定之拉力或無法 符合驗收試驗之要求時,應視為不合格,承 包商應提出重做或加做補強計畫,經工程司 核可後施工。 | ||
| 預力鋼腱 | 鬆弛率 | CNS 3332 | 依契約圖說 | 則頻率放寬為每60 捲,其後若有不合格且 經加倍取樣重驗仍不合 格,則回歸原頻率。 2. 試驗持續時間應為 1,000 小時,如採外插 法計算1,000 小時鬆弛 率,則應先亦可連續測 至200 小時後,再予以 推算。廠商應提出一年 內連續測至1,000 小時 檢驗合格證明文件作為 佐證。 | 施工中如發生鋼腱損壞,以致使得鋼索或鋼 線拉力無法符合契約圖說規定之拉力或無法 符合驗收試驗之要求時,應視為不合格,承 包商應提出重做或加做補強計畫,經工程司 核可後施工。 | ||
| 預力鋼腱 | 鬆弛率 | CNS 3332 | 及CNS 3332 | 捲,其後若有不合格且 經加倍取樣重驗仍不合 格,則回歸原頻率。 2. 試驗持續時間應為 1,000 小時,如採外插 法計算1,000 小時鬆弛 率,則應先亦可連續測 至200 小時後,再予以 推算。廠商應提出一年 內連續測至1,000 小時 檢驗合格證明文件作為 佐證。 | 施工中如發生鋼腱損壞,以致使得鋼索或鋼 線拉力無法符合契約圖說規定之拉力或無法 符合驗收試驗之要求時,應視為不合格,承 包商應提出重做或加做補強計畫,經工程司 核可後施工。 | ||
| 鬆弛率 | 之規定 | 經加倍取樣重驗仍不合 格,則回歸原頻率。 2. 試驗持續時間應為 1,000 小時,如採外插 法計算1,000 小時鬆弛 率,則應先亦可連續測 至200 小時後,再予以 推算。廠商應提出一年 內連續測至1,000 小時 檢驗合格證明文件作為 佐證。 | 線拉力無法符合契約圖說規定之拉力或無法 符合驗收試驗之要求時,應視為不合格,承 包商應提出重做或加做補強計畫,經工程司 核可後施工。 | ||||
| 鬆弛率 | 格,則回歸原頻率。 2. 試驗持續時間應為 1,000 小時,如採外插 法計算1,000 小時鬆弛 率,則應先亦可連續測 至200 小時後,再予以 推算。廠商應提出一年 內連續測至1,000 小時 檢驗合格證明文件作為 佐證。 | 符合驗收試驗之要求時,應視為不合格,承 包商應提出重做或加做補強計畫,經工程司 核可後施工。 | |||||
| 鬆弛率 | 2. 試驗持續時間應為 1,000 小時,如採外插 法計算1,000 小時鬆弛 率,則應先亦可連續測 至200 小時後,再予以 推算。廠商應提出一年 內連續測至1,000 小時 檢驗合格證明文件作為 佐證。 | 包商應提出重做或加做補強計畫,經工程司 核可後施工。 | |||||
| 1,000 小時,如採外插 法計算1,000 小時鬆弛 率,則應先亦可連續測 至200 小時後,再予以 推算。廠商應提出一年 內連續測至1,000 小時 檢驗合格證明文件作為 佐證。 | 核可後施工。 | ||||||
| 法計算1,000 小時鬆弛 率,則應先亦可連續測 至200 小時後,再予以 推算。廠商應提出一年 內連續測至1,000 小時 檢驗合格證明文件作為 佐證。 | 核可後施工。 | ||||||
| 率,則應先亦可連續測 | |||||||
| 至200 小時後,再予以 | |||||||
| 推算。廠商應提出一年 | |||||||
| 內連續測至1,000 小時 | |||||||
| 檢驗合格證明文件作為 | |||||||
| 佐證。 | |||||||
| 至200 小時後,再予以 | |||||||
| 推算。廠商應提出一年 | |||||||
| 內連續測至1,000 小時 | |||||||
| 檢驗合格證明文件作為 | |||||||
| 佐證。 | |||||||
| 推算。廠商應提出一年 | |||||||
| 內連續測至1,000 小時 | |||||||
| 檢驗合格證明文件作為 | |||||||
| 佐證。 | |||||||
| 內連續測至1,000 小時 | |||||||
| 檢驗合格證明文件作為 | |||||||
| 佐證。 | |||||||
| 檢驗合格證明文件作為 | |||||||
| 佐證。 | |||||||
| 佐證。 | |||||||
| 形狀、 | 1 捲取1 個。 | ||||||
| 尺度 | 1 捲取1 個。 | ||||||
| 外觀 | |||||||
| 承壓板及 | 靜載重 | 本規範 2.1.2(2) | 抗張材受力 | 每批次進料取樣1 次。 | |||
| 承壓板及 | 靜載重 | 本規範 2.1.2(2) | 達到95%極 | 每批次進料取樣1 次。 | |||
| 握線器 | 試驗 | 2.1.2(2) | 限強度而不 | 每批次進料取樣1 次。 | |||
| 握線器 | 試驗 | 2.1.2(2) | 限強度而不 | ||||
| 致拉斷 | |||||||
¶ 版本差異原件第23頁
第 23 頁
鍍鋅量 CNS 1247 ≧550g/m2 每批次進料取樣1 次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錨頭保護蓋、承壓板 抗拉降伏強度 ≧200kgf/cm2 護管材料 每批次進料取樣1 次 伸長率 ≧350% CNS 15918-1 CNS 15918-3 密度 CNS 13333-1 ≧0.941g/cm3 1. 每支抽樣1 組,每組試灌漿材料 抗壓強度 CNS 1010 體至少應製作3 個。 2. 以灌漿管口(或回漿管)契約圖說規定且不低於200kgf/cm2 漿液製作試體。 (1) 預力地錨數量100 支以下時,預力鋼腱得免檢驗,依2.1.1 規定,檢送出廠及試驗合格證明文件;承壓板及握線器得免辦理靜載重試驗,由廠商提出1 年內實驗機構辦理相同製造廠同型號握線器之試驗報告。數量超過100 支時,應依表02492-2 檢驗。 (2) 鋼腱材料不合格時,應依程序辦理退料,惟機械性質不合格時,廠商得申請複驗。機械性質複驗應再自原試樣之捲上取1 試樣,並自同一批中其他任2 捲之一端各加取1 試樣進行檢驗。試驗結果須3 個試樣均符合規定,此批才視為合格,若任一個不符合規定,則整批視為不合格。至於另兩項複驗則應再自原試樣之捲上取1 試樣進行檢驗,如試驗結果仍不合格則該捲退料運離工地。 (3) 若承壓板、握線器或護管檢驗不合格時,應依程序辦理退貨,惟廠商得申請複驗,該批次再取2 倍試樣進行檢驗,其結果均須符合各項規定方為合格,若有任何1 項不合格23
文字內容
鍍鋅量 CNS 1247 ≧550g/m 2 每批次進料取樣1 次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錨頭保護 蓋、承壓 板 抗拉降 伏強度 ≧ 200kgf/cm 2 護管材料 每批次進料取樣1 次 伸長率 ≧350% CNS 15918-1 CNS 15918-3 密度 CNS 13333-1 ≧ 0.941g/cm 3 1. 每支抽樣1 組,每組試 灌漿材料 抗壓強 度 CNS 1010 體至少應製作3 個。 2. 以灌漿管口(或回漿管) 契約圖說規 定且不低於 200kgf/cm 2 漿液製作試體。 (1) 預力地錨數量100 支以下時,預力鋼腱得免 檢驗,依2.1.1 規定,檢送出廠及試驗合格 證明文件;承壓板及握線器得免辦理靜載重 試驗,由廠商提出1 年內實驗機構辦理相同 製造廠同型號握線器之試驗報告。數量超過 100 支時,應依表02492-2 檢驗。 (2) 鋼腱材料不合格時,應依程序辦理退料,惟 機械性質不合格時,廠商得申請複驗。機械 性質複驗應再自原試樣之捲上取1 試樣,並 自同一批中其他任2 捲之一端各加取1 試樣 進行檢驗。試驗結果須3 個試樣均符合規 定,此批才視為合格,若任一個不符合規 定,則整批視為不合格。至於另兩項複驗則 應再自原試樣之捲上取1 試樣進行檢驗,如 試驗結果仍不合格則該捲退料運離工地。 (3) 若承壓板、握線器或護管檢驗不合格時,應 依程序辦理退貨,惟廠商得申請複驗,該批 次再取2 倍試樣進行檢驗,其結果均須符合 各項規定方為合格,若有任何1 項不合格 23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 錨頭保護 | 鍍鋅量 | CNS 1247 | ≧550g/m2 | 每批次進料取樣1 次 | ||
| 蓋、承壓 | ||||||
| 板 | ||||||
| 護管材料 | 抗 拉 降 | CNS 15918-1 CNS 15918-3 | ≧ 200kgf/cm2 | 每批次進料取樣1 次 | ||
| 伏強度 | ||||||
| 伸長率 | ≧350% | |||||
| 密度 | CNS 13333-1 | ≧ 0.941g/cm3 | ||||
| 灌漿材料 | 抗 壓 強 | CNS 1010 | 契約圖說規 | 1. 每支抽樣 1 組,每組試 體至少應製作3 個。 2. 以灌漿管口(或回漿管) 漿液製作試體。 | ||
| 定且不低於 | ||||||
| 度 | ||||||
| 200kgf/cm2 |
¶ 版本差異原件第24頁
第 24 頁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時,則該批視為不合格。 (4) 為確保品質控制,廠商應慎選產品,該產品檢驗項依據之若有3 次檢驗不合格時,商商應改採其他廠牌之產品。 表 02942-3 地錨施工成果之檢(試)驗 名稱 目 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1. 未實施證明試驗時,長久性和臨時性地錨之最大試驗荷重潛變係數應小於1.2 mm。 2. 已實施證明試驗,長久性所有地錨 例行驗收試驗 附錄C 地錨之最大試驗荷重潛變係數應小於1.5 mm。 3. 臨時性地錨之最大試驗荷重潛變係數應小於1.8 mm。 1. 潛變伸長量Kd 應小於2mm。 2. 有效自由段長度Lef 需符地錨 合現場適用性試驗之要求。 3. 檢查預估摩擦損失是否正追加驗收試驗 附錄C 每10 支地錨中抽驗1支,進行檢驗。 確。若由於錯估摩擦損失致使試驗結果顯示作用於錨碇段之有效拉力小於所需拉力之90%,應使用正確試驗拉力重做試驗。 本規範3.3.2 經檢視無空洞。 自由段灌漿檢驗 每10 支地錨中抽驗1支,進行檢驗。 4.1.1 預力地錨 預力地錨(包含試驗用之地錨)按實際埋設長度4.1.1 預力地錨 預力地錨按經驗收合格之實際埋設長度(從承板預力地錨計量單位修正採「支」或「公尺」。 24
文字內容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時,則該批視為不合格。 (4) 為確保品質控制,廠商應慎選產品,該產品 檢驗項 依據之 若有3 次檢驗不合格時,商商應改採其他廠 牌之產品。 表 02942-3 地錨施工成果之檢(試)驗 名 稱 目 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1. 未實施證明試驗時,長久 性和臨時性地錨之最大試 驗荷重潛變係數應小於 1.2 mm。 2. 已實施證明試驗,長久性 所有地錨 例行驗 收試驗 附錄C 地錨之最大試驗荷重潛變 係數應小於1.5 mm。 3. 臨時性地錨之最大試驗荷 重潛變係數應小於1.8 mm。 1. 潛變伸長量Kd 應小於 2mm。 2. 有效自由段長度Lef 需符 地 錨 合現場適用性試驗之要 求。 3. 檢查預估摩擦損失是否正 追加驗 收試驗 附錄C 每10 支地 錨中抽驗1 支,進行 檢驗。 確。若由於錯估摩擦損失 致使試驗結果顯示作用於 錨碇段之有效拉力小於所 需拉力之90%,應使用正 確試驗拉力重做試驗。 本規範 3.3.2 經檢視無空洞。 自由段 灌漿檢 驗 每10 支地 錨中抽驗1 支,進行 檢驗。 4.1.1 預力地錨 預力地錨(包含試驗用之地錨)按實際埋設長度 4.1.1 預力地錨 預力地錨按經驗收合格之實際埋設長度(從承板 預力地錨計量單位修正採 「支」或「公尺」。 24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時,則該批視為不合格。 (4) 為確保品質控制,廠商應慎選產品,該產品 若有 3 次檢驗不合格時,商商應改採其他廠 牌之產品。 表 02942-3 地錨施工成果之檢(試)驗 名 檢驗項 依據之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稱 目 方法 1. 未實施證明試驗時,長久 性和臨時性地錨之最大試 驗荷重潛變係數應小於 1.2 mm。 例行驗 2. 已實施證明試驗,長久性 附錄C 所有地錨 收試驗 地錨之最大試驗荷重潛變 係數應小於1.5 mm。 3. 臨時性地錨之最大試驗荷 重潛變係數應小於1.8 mm。 1. 潛變伸長量Kd 應小於 2mm。 地 2. 有效自由段長度Lef 需符 錨 合現場適用性試驗之要 每 10 支地 求。 追加驗 錨中抽驗 1 附錄C 3. 檢查預估摩擦損失是否正 收試驗 支 , 進 行 確。若由於錯估摩擦損失 檢驗。 致使試驗結果顯示作用於 錨碇段之有效拉力小於所 需拉力之90%,應使用正 確試驗拉力重做試驗。 每 10 支地 自由段 本規範 錨中抽驗 1 灌漿檢 經檢視無空洞。 3.3.2 支 , 進 行 驗 檢驗。 | ||
| 4.1.1 預力地錨 預力地錨(包含試驗用之地錨)按實際埋設長度 | 4.1.1 預力地錨 預力地錨按經驗收合格之實際埋設長度(從承板 | 預力地錨計量單位修正採 「支」或「公尺」。 |
¶ 表 2
| 名 稱 | 檢驗項 目 | 依據之 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 地 錨 | 例行驗 | 附錄C | 1. 未實施證明試驗時,長久 性和臨時性地錨之最大試 驗荷重潛變係數應小於 1.2 mm。 2. 已實施證明試驗,長久性 地錨之最大試驗荷重潛變 係數應小於1.5 mm。 3. 臨時性地錨之最大試驗荷 重潛變係數應小於1.8 mm。 | 所有地錨 |
| 收試驗 | ||||
| 追加驗 | 附錄C | 1. 潛變伸長量Kd 應小於 2mm。 2. 有效自由段長度Lef 需符 合現場適用性試驗之要 求。 3. 檢查預估摩擦損失是否正 確。若由於錯估摩擦損失 致使試驗結果顯示作用於 錨碇段之有效拉力小於所 需拉力之90%,應使用正 確試驗拉力重做試驗。 | 每 10 支地 | |
| 錨中抽驗 1 | ||||
| 收試驗 | 支 , 進 行 | |||
| 檢驗。 | ||||
| 自由段 | 本規範 3.3.2 | 經檢視無空洞。 | 每 10 支地 | |
| 錨中抽驗 1 | ||||
| 灌漿檢 | ||||
| 支 , 進 行 | ||||
| 驗 | ||||
| 檢驗。 |
¶ 版本差異原件第25頁
第 25 頁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從承壓板底面至錨碇段尾)以「支」或「公尺」計量。 預力地錨計價單位修正採「支」或「公尺」,單價包含完成地錨所需之一切費用。 4.2.1 預力地錨 預力地錨按經驗收合格之實際埋設長度以公尺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鑽孔,護管、預灌工作、鋼腱及其製作與安裝、灌漿、施預力、外部端錨之保護、一切附屬配件(諸如橫擋、托架等)、各項試驗及品質檢驗等,以及為完成預力地錨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搬運、動力、工作架、安全設施以及其他有關之費用在內。 底面至錨定段尾,包含試驗用之地錨)以公尺計量。 4.2.1 預力地錨 地錨按經驗收合格之實際埋設長度以「支」或「公尺」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鑽孔(含取樣)、套管(含自由段PE 小護管)、灌漿輔助蓋、防蝕油脂、預灌工作、鋼腱(含預留施拉長度)及其製作與安裝、灌漿、施預力、錨頭之防蝕保護、一切附屬配件(諸如橫擋、托架等)、各項試驗及品質檢驗等,以及為完成地錨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搬運、動力、工作架、安全設施以及其他有關之費用在內。 名詞修正。 4.2.4 開挖時若因廠商之施工疏忽引起岩石鬆動或掉落,則所需回填同級混凝土等一切費用由廠商負擔。 4.2.4 開挖時若因承包商之施工疏忽引起岩石鬆動或掉落,則所需回填同級混凝土等一切費用由承包商負擔。 (無) 增加廠商通知規定,避免地盤止漏和預先灌漿等衍生工作之爭議。 4.2.5 節理發達或含大裂隙岩層或破碎地質施作地錨時,可能衍生地盤止漏和預先灌漿等工作,以達到裂隙封堵目的。當有上述工作衍生事實,廠商應告知工程司辦理會勘並依工程司指示辦理後續事宜。 附錄A 證明試驗 附錄B 適用性試驗 附錄C 驗收試驗 (無) 證明試驗、適用性試驗及驗收試驗等規定,於附錄說明。 本表填寫說明:以本市現行施工規範為基礎,增加內容以藍字底線表示,刪除內容以紅色刪除線表示。 25
文字內容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從承壓板底面至錨碇段尾)以「支」或「公 尺」計量。 預力地錨計價單位修正採 「支」或「公尺」,單價包 含完成地錨所需之一切費 用。 4.2.1 預力地錨 預力地錨按經驗收合格之實際埋設長度以公尺計 價。該項單價已包括鑽孔,護管、預灌工作、鋼 腱及其製作與安裝、灌漿、施預力、外部端錨之 保護、一切附屬配件(諸如橫擋、托架等)、各項 試驗及品質檢驗等,以及為完成預力地錨所需之 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搬運、動 力、工作架、安全設施以及其他有關之費用在 內。 底面至錨定段尾,包含試驗用之地錨)以公尺計 量。 4.2.1 預力地錨 地錨按經驗收合格之實際埋設長度以「支」或 「公尺」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鑽孔(含取樣)、 套管(含自由段PE 小護管)、灌漿輔助蓋、防蝕油 脂、預灌工作、鋼腱(含預留施拉長度)及其製作 與安裝、灌漿、施預力、錨頭之防蝕保護、一切 附屬配件(諸如橫擋、托架等)、各項試驗及品質 檢驗等,以及為完成地錨所需之一切人工、材 料、機具、設備、運輸、搬運、動力、工作架、 安全設施以及其他有關之費用在內。 名詞修正。 4.2.4 開挖時若因廠商之施工疏忽引起岩石鬆動或掉 落,則所需回填同級混凝土等一切費用由廠商負 擔。 4.2.4 開挖時若因承包商之施工疏忽引起岩石鬆動或掉 落,則所需回填同級混凝土等一切費用由承包商 負擔。 (無) 增加廠商通知規定,避免地 盤止漏和預先灌漿等衍生工 作之爭議。 4.2.5 節理發達或含大裂隙岩層或破碎地質施作地錨 時,可能衍生地盤止漏和預先灌漿等工作,以達 到裂隙封堵目的。當有上述工作衍生事實,廠商 應告知工程司辦理會勘並依工程司指示辦理後續 事宜。 附錄A 證明試驗 附錄B 適用性試驗 附錄C 驗收試驗 (無) 證明試驗、適用性試驗及驗 收試驗等規定,於附錄說 明。 本表填寫說明:以本市現行施工規範為基礎,增加內容以藍字底線表示,刪除內容以紅色刪除線表示。 25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從承壓板底面至錨碇段尾)以「支」或「公 | 底面至錨定段尾,包含試驗用之地錨)以公尺計 | |
| 尺」計量。 | 量。 | |
| 尺」計量。 | 量。 | |
| 4.2.1 預力地錨 地錨按經驗收合格之實際埋設長度以「支」或 「公尺」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鑽孔(含取樣)、 套管(含自由段PE 小護管)、灌漿輔助蓋、防蝕油 脂、預灌工作、鋼腱(含預留施拉長度)及其製作 與安裝、灌漿、施預力、錨頭之防蝕保護、一切 附屬配件(諸如橫擋、托架等)、各項試驗及品質 檢驗等,以及為完成地錨所需之一切人工、材 料、機具、設備、運輸、搬運、動力、工作架、 安全設施以及其他有關之費用在內。 | 4.2.1 預力地錨 預力地錨按經驗收合格之實際埋設長度以公尺計 價。該項單價已包括鑽孔,護管、預灌工作、鋼 腱及其製作與安裝、灌漿、施預力、外部端錨之 保護、一切附屬配件(諸如橫擋、托架等)、各項 試驗及品質檢驗等,以及為完成預力地錨所需之 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搬運、動 力、工作架、安全設施以及其他有關之費用在 內。 | 預力地錨計價單位修正採 「支」或「公尺」,單價包 含完成地錨所需之一切費 用。 |
| 「公尺」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鑽孔(含取樣)、 套管(含自由段PE 小護管)、灌漿輔助蓋、防蝕油 脂、預灌工作、鋼腱(含預留施拉長度)及其製作 與安裝、灌漿、施預力、錨頭之防蝕保護、一切 附屬配件(諸如橫擋、托架等)、各項試驗及品質 檢驗等,以及為完成地錨所需之一切人工、材 料、機具、設備、運輸、搬運、動力、工作架、 安全設施以及其他有關之費用在內。 | 價。該項單價已包括鑽孔,護管、預灌工作、鋼 腱及其製作與安裝、灌漿、施預力、外部端錨之 保護、一切附屬配件(諸如橫擋、托架等)、各項 試驗及品質檢驗等,以及為完成預力地錨所需之 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搬運、動 力、工作架、安全設施以及其他有關之費用在 內。 | 含完成地錨所需之一切費 用。 |
| 套管(含自由段PE 小護管)、灌漿輔助蓋、防蝕油 脂、預灌工作、鋼腱(含預留施拉長度)及其製作 與安裝、灌漿、施預力、錨頭之防蝕保護、一切 附屬配件(諸如橫擋、托架等)、各項試驗及品質 檢驗等,以及為完成地錨所需之一切人工、材 料、機具、設備、運輸、搬運、動力、工作架、 安全設施以及其他有關之費用在內。 | 腱及其製作與安裝、灌漿、施預力、外部端錨之 保護、一切附屬配件(諸如橫擋、托架等)、各項 試驗及品質檢驗等,以及為完成預力地錨所需之 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搬運、動 力、工作架、安全設施以及其他有關之費用在 內。 | 用。 |
| 脂、預灌工作、鋼腱(含預留施拉長度)及其製作 與安裝、灌漿、施預力、錨頭之防蝕保護、一切 附屬配件(諸如橫擋、托架等)、各項試驗及品質 檢驗等,以及為完成地錨所需之一切人工、材 料、機具、設備、運輸、搬運、動力、工作架、 安全設施以及其他有關之費用在內。 | 保護、一切附屬配件(諸如橫擋、托架等)、各項 試驗及品質檢驗等,以及為完成預力地錨所需之 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搬運、動 力、工作架、安全設施以及其他有關之費用在 內。 | |
| 與安裝、灌漿、施預力、錨頭之防蝕保護、一切 附屬配件(諸如橫擋、托架等)、各項試驗及品質 檢驗等,以及為完成地錨所需之一切人工、材 料、機具、設備、運輸、搬運、動力、工作架、 安全設施以及其他有關之費用在內。 | 試驗及品質檢驗等,以及為完成預力地錨所需之 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搬運、動 力、工作架、安全設施以及其他有關之費用在 內。 | |
| 附屬配件(諸如橫擋、托架等)、各項試驗及品質 檢驗等,以及為完成地錨所需之一切人工、材 料、機具、設備、運輸、搬運、動力、工作架、 安全設施以及其他有關之費用在內。 | 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搬運、動 力、工作架、安全設施以及其他有關之費用在 內。 | |
| 4.2.4 開挖時若因廠商之施工疏忽引起岩石鬆動或掉 | 4.2.4 開挖時若因承包商之施工疏忽引起岩石鬆動或掉 | 名詞修正。 |
| 落,則所需回填同級混凝土等一切費用由廠商負 | 落,則所需回填同級混凝土等一切費用由承包商 | |
| 擔。 | 負擔。 | |
| 落,則所需回填同級混凝土等一切費用由廠商負 | 落,則所需回填同級混凝土等一切費用由承包商 | |
| 擔。 | 負擔。 | |
| 擔。 | 負擔。 | |
| 4.2.5 節理發達或含大裂隙岩層或破碎地質施作地錨 | (無) | 增加廠商通知規定,避免地 盤止漏和預先灌漿等衍生工 作之爭議。 |
| 時,可能衍生地盤止漏和預先灌漿等工作,以達 到裂隙封堵目的。當有上述工作衍生事實,廠商 | 盤止漏和預先灌漿等衍生工 | |
| 應告知工程司辦理會勘並依工程司指示辦理後續 事宜。 | 作之爭議。 | |
| 到裂隙封堵目的。當有上述工作衍生事實,廠商 應告知工程司辦理會勘並依工程司指示辦理後續 事宜。 | 作之爭議。 | |
| 應告知工程司辦理會勘並依工程司指示辦理後續 | ||
| 事宜。 | ||
| 事宜。 | ||
| 附錄A 證明試驗 | (無) | 證明試驗、適用性試驗及驗 |
| 附錄B 適用性試驗 | 收試驗等規定,於附錄說 | |
| 附錄C 驗收試驗 | 明。 | |
| 附錄B 適用性試驗 | 收試驗等規定,於附錄說 | |
| 附錄C 驗收試驗 | 明。 | |
| 附錄C 驗收試驗 | 明。 | |
| 本表填寫說明:以本市現行施工規範為基礎,增加內容以藍字底線表示,刪除內容以紅色刪除線表示。 | ||
回本章規範正文 | 附件全目錄 | 臺北市工程規範與技術資料 | 上一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