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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343 高壓噴射水泥樁|臺北市・平台V201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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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規範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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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343 章 高壓噴射水泥樁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高壓噴射水泥樁之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鑽孔 1.2.2 噴射灌漿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253 章--建築物及構造物之保護 1.3.4 第02255 章--臨時擋土樁設施 1.3.5 第02259 章--開挖安全監測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2) CNS 12384 A3282 凝聚性土壤無圍壓縮強度試驗法 (3) CNS 13961 A2269 混凝土拌和用水 (4) CNS 15286 A2290 水硬性混合水泥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02343 02343-1 TPE V3.0 111/04/11
文字內容
第02343 章 高壓噴射水泥樁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高壓噴射水泥樁之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鑽孔 1.2.2 噴射灌漿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253 章--建築物及構造物之保護 1.3.4 第02255 章--臨時擋土樁設施 1.3.5 第02259 章--開挖安全監測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2) CNS 12384 A3282 凝聚性土壤無圍壓縮強度試驗法 (3) CNS 13961 A2269 混凝土拌和用水 (4) CNS 15286 A2290 水硬性混合水泥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02343 02343-1 TPE V3.0 11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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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施工計畫 (1) 現場試灌計畫 (2) 施工方法 (3) 施工機具 (4) 施工步驟 (5) 材料 (6) 漿液配合比、廠牌、規格 (7) 試驗及其紀錄格式 1.5.3 廠商資料 化學藥液(摻料)無污染證明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水泥: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CNS 61 卜特蘭水泥第I 型或CNS 15286 IS(<70)之規定,若以水泥系處理劑代替水泥時,則水泥系處理劑應符合CNS 15286 之規定,惟化學成份中三氧化硫(SO3)應小於12%。 2.1.2 水:應符合CNS 13961 之規定。 2.1.3 摻料:依契約圖說之規定。 2.2 設備 本工程所需之主要設備如下.. 2.2.1 超高壓泵..最低吐出壓力180kgf/cm2。 2.2.2 空氣壓縮機..15kW 以上,吐出壓力大於7kgf/cm2。 2.2.3 鑽孔機:15kW 以上,附自動上升控制。 2.2.4 耐高壓輸送管:耐壓力600kgf/cm2以上。 2.2.5 攪拌機。 2.2.6 其他..管件、水槽、儲存槽、流量計、壓力計及其他必要設備及零件。 02343 02343-2 TPE V3.0 11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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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施工計畫 (1) 現場試灌計畫 (2) 施工方法 (3) 施工機具 (4) 施工步驟 (5) 材料 (6) 漿液配合比、廠牌、規格 (7) 試驗及其紀錄格式 1.5.3 廠商資料 化學藥液(摻料)無污染證明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水泥: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CNS 61 卜特蘭水泥第I 型或CNS 15286 IS(<70)之規定,若以水泥系處理劑代替水泥時,則水泥系處理 劑應符合CNS 15286 之規定,惟化學成份中三氧化硫(SO3)應小於12%。 2.1.2 水:應符合CNS 13961 之規定。 2.1.3 摻料:依契約圖說之規定。 2.2 設備 本工程所需之主要設備如下.. 2.2.1 超高壓泵..最低吐出壓力180kgf/cm 2。 2.2.2 空氣壓縮機..15kW 以上,吐出壓力大於7kgf/cm 2。 2.2.3 鑽孔機:15kW 以上,附自動上升控制。 2.2.4 耐高壓輸送管:耐壓力600kgf/cm 2以上。 2.2.5 攪拌機。 2.2.6 其他..管件、水槽、儲存槽、流量計、壓力計及其他必要設備及零件。 02343 02343-2 TPE V3.0 11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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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產品設計與製造 2.3.1 漿液之配合比 (1) 漿液之基本材料為水泥、水及摻料。廠商應視土質、地下水位、施工目的等情況設計漿液之配合比,以達到規定之樁體強度或止水效果。 (2) 漿液之水灰比原則上不大於1。 (3) 漿液中不得添加危害人體健康之化學藥液如氟化物等,以免污染地下水造成公害。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施工前,應先進行探查試挖工作,樁位處如有障礙物,必須事先清除乾淨方可施打。若發現公共管路及設施,則應通知工程司報請管路單位處理。 3.1.2 試灌:依契約圖說之規定,辦理下列試灌工作。 (1) 工程施工前,現場之試灌應至少取得3 組試灌資料,用以決定下列事項: A. 漿液之配比。 B. 噴漿時鑽桿之迴轉速度。 C. 噴漿泵送壓力。 D. 鑽桿提升速度。 E. 漿液每分鐘灌漿量。 (2) 各試樁完成後應按第3.4 節之規定進行取樣及試驗。 (3) 如試灌結果確無法達成契約圖說規定之強度,經設計單位檢討確認後,廠商得提出可達成土壤改良效果之其他替代施工方案,經報請工程司核可後施工。 3.1.3 廠商於施工期間,應指派至少一名對高壓噴射水泥樁之施工富有經驗02343 02343-3 TPE V3.0 11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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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產品設計與製造 2.3.1 漿液之配合比 (1) 漿液之基本材料為水泥、水及摻料。廠商應視土質、地下水位、 施工目的等情況設計漿液之配合比,以達到規定之樁體強度或止 水效果。 (2) 漿液之水灰比原則上不大於1。 (3) 漿液中不得添加危害人體健康之化學藥液如氟化物等,以免污染 地下水造成公害。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施工前,應先進行探查試挖工作,樁位處如有障礙物,必須事先清除 乾淨方可施打。若發現公共管路及設施,則應通知工程司報請管路單 位處理。 3.1.2 試灌:依契約圖說之規定,辦理下列試灌工作。 (1) 工程施工前,現場之試灌應至少取得3 組試灌資料,用以決定下 列事項: A. 漿液之配比。 B. 噴漿時鑽桿之迴轉速度。 C. 噴漿泵送壓力。 D. 鑽桿提升速度。 E. 漿液每分鐘灌漿量。 (2) 各試樁完成後應按第3.4 節之規定進行取樣及試驗。 (3) 如試灌結果確無法達成契約圖說規定之強度,經設計單位檢討確 認後,廠商得提出可達成土壤改良效果之其他替代施工方案,經 報請工程司核可後施工。 3.1.3 廠商於施工期間,應指派至少一名對高壓噴射水泥樁之施工富有經驗 02343 02343-3 TPE V3.0 11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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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工程師常駐工地負責施工及管理,並於工地發生變異現象時作必要之因應措施,所指派之專職工程師應事先徵得工程司之同意。 3.1.4 廠商應設法瞭解鑽孔位置之地形、地物以及對工作之進行有影響之其他事物。如於鑽孔中遇地下物時,應報請工程司同意後變更鑽孔位置或鑽孔角度,惟以能達到設計灌漿範圍為原則。 3.2 施工方法 3.2.1 廠商於施工時,應配合施灌地點附近之地形地物,適當控制施灌壓力,以免地面隆起及損害附近構造物與環境污染等事故發生。 3.2.2 本工作因係使用超高壓泵,廠商應隨時注意機具、設備及配管等之檢查,以防因機具故障或管路破壞而引起漿液噴流及破片飛散等事故,致損傷人員或物件等。 3.2.3 地表及構造物變位 (1) 除非本項地盤改良之設計係利用地盤之隆起作為調整構造物高程之用,地盤及構造物之變位不應超過下列數值: A. 建築物變位:與地盤改良前之原有高程相較高10mm。 B. 除建築物以外之構造物或地表沉陷:與地盤改良前之原有高程相較高25mm。 C. 上述變位限制僅適用於地盤處理工作本身所導致者。如地表或構造物在同時間內亦受其他工作影響時,工程司得變更或取消上述之規定。 (2) 在本項地盤改良工作開始前,應建立格網狀觀測點,以觀測該工作之影響。 (3) 若於地盤改良期間監測資料顯示地表或構造物之變位有超過上述規定之虞時,應立即停止地盤改良工作,俟採取足以確保受影響地表或構造物安全之補救措施,且經工程司核可後始得繼續施工。 (4) 選擇、設計、安裝並觀測所有之監測儀器,其數量應至少等於圖說所示,並驗證及控制地盤改良工作。 02343 02343-4 TPE V3.0 11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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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工程師常駐工地負責施工及管理,並於工地發生變異現象時作必要 之因應措施,所指派之專職工程師應事先徵得工程司之同意。 3.1.4 廠商應設法瞭解鑽孔位置之地形、地物以及對工作之進行有影響之其 他事物。如於鑽孔中遇地下物時,應報請工程司同意後變更鑽孔位置 或鑽孔角度,惟以能達到設計灌漿範圍為原則。 3.2 施工方法 3.2.1 廠商於施工時,應配合施灌地點附近之地形地物,適當控制施灌壓力, 以免地面隆起及損害附近構造物與環境污染等事故發生。 3.2.2 本工作因係使用超高壓泵,廠商應隨時注意機具、設備及配管等之檢 查,以防因機具故障或管路破壞而引起漿液噴流及破片飛散等事故, 致損傷人員或物件等。 3.2.3 地表及構造物變位 (1) 除非本項地盤改良之設計係利用地盤之隆起作為調整構造物高程 之用,地盤及構造物之變位不應超過下列數值: A. 建築物變位:與地盤改良前之原有高程相較高10mm。 B. 除建築物以外之構造物或地表沉陷:與地盤改良前之原有高程 相較高25mm。 C. 上述變位限制僅適用於地盤處理工作本身所導致者。如地表或 構造物在同時間內亦受其他工作影響時,工程司得變更或取消 上述之規定。 (2) 在本項地盤改良工作開始前,應建立格網狀觀測點,以觀測該工 作之影響。 (3) 若於地盤改良期間監測資料顯示地表或構造物之變位有超過上述 規定之虞時,應立即停止地盤改良工作,俟採取足以確保受影響 地表或構造物安全之補救措施,且經工程司核可後始得繼續施工。 (4) 選擇、設計、安裝並觀測所有之監測儀器,其數量應至少等於圖 說所示,並驗證及控制地盤改良工作。 02343 02343-4 TPE V3.0 11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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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鑽孔:利用鑽孔機鑽桿前端裝置之噴嘴,迴轉噴水鑽孔至契約圖說所示經工程司認可之深度。鑽孔所使用之噴水壓力應維持在10~30kgf/cm2之間。 3.2.5 噴射漿液 (1) 除另有規定外,鑽孔完成後,應保持鑽桿之規定迴轉速度,然後變換開關改成水平噴向,並將超高壓泵之壓力升高至規定壓力以上,一面噴射漿液一面提升鑽桿。鑽桿上升應為自動連續迴旋上升而非跳升,以避免形成斷續之樁體。 (2) 噴射漿液之作業應依據現場試灌結果實施,但至少應符合下列規定: A. 鑽桿迴轉速度不得大於15 圈/分鐘。 B. 噴射泵送壓力應大於180kgf/cm2。 C. 鑽桿上升速度不得大於20 cm/分鐘。 D. 高壓泵出漿量應大於60L/分鐘。 3.2.6 當鑽桿前端噴嘴上升至噴射樁頂部之設計高程後停止噴射漿液,並一面抽出鑽桿一面以漿液填充所留孔洞,離地面後,則變換開關噴水洗淨鑽桿內之漿液,即完成一孔之灌漿作業。 3.2.7 鑽心取樣所遺留之鑽孔,應以相同配比之漿液回填。 3.2.8 灌漿紀錄 (1) 廠商應保持鑽孔及灌漿等作業之完整紀錄以備查核,並於竣工後裝訂成冊提送工程司核備,其內容應包括.. A. 樁號。 B. 鑽孔紀錄。 C. 鑽機之迴轉速度。 D. 鑽桿上升速度。 E. 漿液開始噴射及停止噴射之深度。 F. 硬化時間。 G. 配合比。 02343 02343-5 TPE V3.0 11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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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鑽孔:利用鑽孔機鑽桿前端裝置之噴嘴,迴轉噴水鑽孔至契約圖說所 示經工程司認可之深度。鑽孔所使用之噴水壓力應維持在10~ 30kgf/cm 2之間。 3.2.5 噴射漿液 (1) 除另有規定外,鑽孔完成後,應保持鑽桿之規定迴轉速度,然後 變換開關改成水平噴向,並將超高壓泵之壓力升高至規定壓力以 上,一面噴射漿液一面提升鑽桿。鑽桿上升應為自動連續迴旋上 升而非跳升,以避免形成斷續之樁體。 (2) 噴射漿液之作業應依據現場試灌結果實施,但至少應符合下列規 定: A. 鑽桿迴轉速度不得大於15 圈/分鐘。 B. 噴射泵送壓力應大於180kgf/cm 2。 C. 鑽桿上升速度不得大於20 cm/分鐘。 D. 高壓泵出漿量應大於60L/分鐘。 3.2.6 當鑽桿前端噴嘴上升至噴射樁頂部之設計高程後停止噴射漿液,並一 面抽出鑽桿一面以漿液填充所留孔洞,離地面後,則變換開關噴水洗 淨鑽桿內之漿液,即完成一孔之灌漿作業。 3.2.7 鑽心取樣所遺留之鑽孔,應以相同配比之漿液回填。 3.2.8 灌漿紀錄 (1) 廠商應保持鑽孔及灌漿等作業之完整紀錄以備查核,並於竣工後 裝訂成冊提送工程司核備,其內容應包括.. A. 樁號。 B. 鑽孔紀錄。 C. 鑽機之迴轉速度。 D. 鑽桿上升速度。 E. 漿液開始噴射及停止噴射之深度。 F. 硬化時間。 G. 配合比。 02343 02343-5 TPE V3.0 11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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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噴射壓力。 I. 材料使用量。 J. 壓力變化之紀錄。 K. 灌注時漿液流出設計範圍外之紀錄。 L. 灌漿時對四周環境之變化紀錄。 M. 灌注前之配合試驗。 N. 灌注後之效果檢驗。 O. 樁位、樁長及垂直度之偏差。 P. 工程司認為必要之事項。 (2) 上述漿液流量及噴射壓力應使用自動記錄儀器作連續性紀錄,俾供工程司查核。 3.3 檢驗 3.3.1 如契約圖說已予規定地盤改良後土壤強度者,應依下述規定取樣及試驗。 (1) 取樣位置..取樣位置應由工程司指定,原則上在樁體中心至有效徑邊緣之中心點。如樁體設計有重疊部分則在重疊部分取樣。 (2) 取樣方法: A. 以NX 套管鑽心採取土樣,並於所採土樣經工程司指定之不同位置,各取1 個試體,共3 個。 B. 如鑽取率未達90%時,應依工程司之指示於該孔附近之位置重新取樣一次。如重新取樣之鑽取率仍未達以上規定,則該土樣所代表之噴射樁應視為不合格,並應依本章之第3.5 項規定辦理。 3.3.2 地盤改良後土壤如有止水性需求,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改良後土體之滲透係數K 值應≦1×10-5cm/sec。 3.3.3 檢驗項目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02343 02343-6 TPE V3.0 11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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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噴射壓力。 I. 材料使用量。 J. 壓力變化之紀錄。 K. 灌注時漿液流出設計範圍外之紀錄。 L. 灌漿時對四周環境之變化紀錄。 M. 灌注前之配合試驗。 N. 灌注後之效果檢驗。 O. 樁位、樁長及垂直度之偏差。 P. 工程司認為必要之事項。 (2) 上述漿液流量及噴射壓力應使用自動記錄儀器作連續性紀錄,俾 供工程司查核。 3.3 檢驗 3.3.1 如契約圖說已予規定地盤改良後土壤強度者,應依下述規定取樣及試 驗。 (1) 取樣位置..取樣位置應由工程司指定,原則上在樁體中心至有效 徑邊緣之中心點。如樁體設計有重疊部分則在重疊部分取樣。 (2) 取樣方法: A. 以NX 套管鑽心採取土樣,並於所採土樣經工程司指定之不同位 置,各取1 個試體,共3 個。 B. 如鑽取率未達90%時,應依工程司之指示於該孔附近之位置重 新取樣一次。如重新取樣之鑽取率仍未達以上規定,則該土樣 所代表之噴射樁應視為不合格,並應依本章之第3.5 項規定辦 理。 3.3.2 地盤改良後土壤如有止水性需求,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改良後土 體之滲透係數K 值應≦1×10 -5cm/sec。 3.3.3 檢驗項目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02343 02343-6 TPE V3.0 11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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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1. 各不同改良強CNS 12384 凝聚性土壤無圍壓縮強度試驗法(單軸壓縮強度試驗) 度之噴射樁均應至少每30 支取樣一支,不足30 支之部分應視同30 支取樣。 2. 工程司得配合同時符合下列規定: 1. 3 個試體個別強度≧規定強度之85%。 2. 3 個試體平均值≧設計強度。 現場情況需要,要求增加取樣。 成樁率 ≧90% 上述取樣之每1 支 1. 應至少每100 高壓噴射水泥樁 (不擾動原狀試體)≦1×10-5cm/sec 滲透係數K (有止水性需求時辦理) 支取樣3 支,不足100 支之部分應視同100支取樣。 2. 工程司得配合現場變水頭透水性試驗 現場情況需要,要求增加取樣。 3.4 許可差 3.4.1 樁位、樁長及垂直度之許可差 (1) 放樣及鑽孔時應注意位置準確,樁位偏差不得大於樁徑之1/10。 (2) 鑽孔至設計深度開始噴射漿液前,及噴射漿液至預定高度後,均應以水準儀校核鑽桿(含噴嘴)之實際深度,其許可差不得大於5cm。 (3) 垂直樁之垂直度許可差不得大於1/40,斜向樁之角度偏差不得大於1.5°。 3.5 現場品質管制 若噴射樁不符合本章第3.3 項及第3.4 項之規定,廠商應提送補救措施予工程司審核,並進行噴射樁之補強。補強措施可能包括擴大土壤02343 02343-7 TPE V3.0 11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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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1. 各不同改良強 CNS 12384 凝聚性土壤無 圍壓縮強度試 驗法(單軸壓縮 強度試驗) 度之噴射樁均 應至少每30 支 取樣一支,不足 30 支之部分應 視同30 支取 樣。 2. 工程司得配合 同時符合下列規 定: 1. 3 個試體個別 強度≧規定強 度之85%。 2. 3 個試體平均 值≧設計強 度。 現場情況需 要,要求增加取 樣。 成樁率 ≧90% 上述取樣之每1 支 1. 應至少每100 高 壓 噴 射 水 泥 樁 ( 不 擾 動 原 狀 試 體 ) ≦1×10 -5cm/sec 滲透係數K (有止水性需求 時辦理) 支取樣3 支,不 足100 支之部 分應視同100 支取樣。 2. 工程司得配合 現場變水 頭透水性 試驗 現場情況需 要,要求增加取 樣。 3.4 許可差 3.4.1 樁位、樁長及垂直度之許可差 (1) 放樣及鑽孔時應注意位置準確,樁位偏差不得大於樁徑之1/10。 (2) 鑽孔至設計深度開始噴射漿液前,及噴射漿液至預定高度後,均 應以水準儀校核鑽桿(含噴嘴)之實際深度,其許可差不得大於 5cm。 (3) 垂直樁之垂直度許可差不得大於1/40,斜向樁之角度偏差不得大 於1.5°。 3.5 現場品質管制 若噴射樁不符合本章第3.3 項及第3.4 項之規定,廠商應提送補救措 施予工程司審核,並進行噴射樁之補強。補強措施可能包括擴大土壤 02343 02343-7 TPE V3.0 111/04/11
¶ 表 1
| 名 稱 | 檢驗項目 | 檢驗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 ( 高 不 壓 擾 噴 動 射 原 水 狀 泥 試 樁 體 ) | 凝聚性土壤無 圍壓縮強度試 驗法(單軸壓縮 強度試驗) | CNS 12384 | 同時符合下列規 定: 1. 3 個試體個別 強度≧規定強 度之85%。 2. 3 個試體平均 值≧設計強 度。 | 1. 各不同改良強 度之噴射樁均 應至少每30 支 取樣一支,不足 30 支之部分應 視同30 支取 樣。 2. 工程司得配合 現場情況需 要,要求增加取 樣。 |
| 射 原 水 狀 泥 試 樁 體 ) | 成樁率 | ≧90% | 上述取樣之每1 支 | |
|---|---|---|---|---|
| 泥 試 | 滲透係數K | 現場變水 | ≦1×10 -5cm/sec | 1. 應至少每100 支取樣3 支,不 足100 支之部 |
| 樁 體 | (有止水性需求 | 頭透水性 | 分應視同100 支取樣。 2. 工程司得配合 | |
| ) | 時辦理) | 試驗 | 現場情況需 要,要求增加取 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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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良範圍補足不合格數量,或以其他方式補強。補強後之噴射樁應依上述之規定辦理取樣及試驗,廠商應自行負擔因而增加之費用。 3.6 清理 鑽孔及灌漿工作進行中,廠商應預防鑽孔時之泥土、機具設備等所排出之廢油、污水及廢漿等污染永久性構造物或設備,必要時廠商應自備泵抽除廢漿。如因防護不週以致污染永久性構造物或設備時,廠商應設法清洗乾淨。鑽灌工作結束後廠商應即清除一切廢物。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高壓噴射水泥樁依契約圖說所示,按不同樁徑及鑽入深度及完成樁體長度,以公尺計量。 4.2 計價 高壓噴射水泥樁依契約圖說所示,按不同樁徑及鑽入深度及完成樁體長度,以公尺計價。該單價已包括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及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02343 02343-8 TPE V3.0 11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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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良範圍補足不合格數量,或以其他方式補強。補強後之噴射樁應依 上述之規定辦理取樣及試驗,廠商應自行負擔因而增加之費用。 3.6 清理 鑽孔及灌漿工作進行中,廠商應預防鑽孔時之泥土、機具設備等所排 出之廢油、污水及廢漿等污染永久性構造物或設備,必要時廠商應自 備泵抽除廢漿。如因防護不週以致污染永久性構造物或設備時,廠商 應設法清洗乾淨。鑽灌工作結束後廠商應即清除一切廢物。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高壓噴射水泥樁依契約圖說所示,按不同樁徑及鑽入深度及完成樁體 長度,以公尺計量。 4.2 計價 高壓噴射水泥樁依契約圖說所示,按不同樁徑及鑽入深度及完成樁體 長度,以公尺計價。該單價已包括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 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及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02343 02343-8 TPE V3.0 11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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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工程施工規範 第02343章 高壓噴射水泥樁 修正條文對照表 配合CNS 編修調整相關規定,並調整項次。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2) CNS 13961 A2269 混凝土拌和用水 (3) CNS 12384 A3282 凝聚性土壤無圍壓縮強度試驗法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2) CNS 12384 A3282 凝聚性土壤無圍壓縮強度試驗法 (3) CNS 13961 A2269 混凝土拌和用水 (4) CNS 15286 A2290 水硬性混合水泥 2.1 材料 2.1.1 水泥:應符合CNS 61 R2001卜特蘭水泥第I型 2.1.2 水:應符合CNS 13961 A2269之規定。 2.1.3 摻料:依契約圖說之規定。 配合CNS 編修調整水泥材料規格,應符合CNS 61卜特蘭水泥第I 型或CNS 15286 IS(<70),並允許以水泥系處理劑代替水泥時之規定。 2.1 材料 2.1.1 水泥: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CNS 61卜特蘭水泥第I 型或CNS 15286 IS(<70)之規定,若以水泥系處理劑代替水泥時,則水泥系處理劑應符合CNS 15286之規定,惟化學成份中三氧化硫(SO3)應小於12%。 2.1.2 水:應符合CNS 13961之規定。 2.1.3 摻料:依契約圖說之規定。 詳現行條文3.2 原3.2,調整至2.2,以符合規範架構。 2.2 設備 本工程所需之主要設備如下.. 2.2.1 超高壓泵..最低吐出壓力180kgf/cm2。 2.2.2 空氣壓縮機..15kW 以上,吐出壓力大於7kgf/cm2。 2.2.3 鑽孔機:15kW 以上,附自動上升控制。 2.2.4 耐高壓輸送管:耐壓力600kgf/cm2以上。 2.2.5 攪拌機。 2.2.6 其他..管件、水槽、儲存槽、流量計、壓力計及其他必要設備及零件。 1. 名詞修正。 2. 項次調整。 2.3 產品設計與製造 2.3.1 漿液之配合比 (1) 漿液之基本材料為水泥、水及摻料。廠商應2.2 產品設計與製造 2.2.1 漿液之配合比 (1) 漿液之基本材料為水泥、水及摻料。承包商視土質、地下水位、施工目的等情況設計漿應視土質、地下水位、施工目的等情況設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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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工程施工規範 第02343章 高壓噴射水泥樁 修正條文對照表 配合CNS 編修調整相關規 定,並調整項次。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2) CNS 13961 A2269 混凝土拌和用水 (3) CNS 12384 A3282 凝聚性土壤無圍壓縮 強度試驗法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2) CNS 12384 A3282 凝聚性土壤無圍壓縮 強度試驗法 (3) CNS 13961 A2269 混凝土拌和用水 (4) CNS 15286 A2290 水硬性混合水泥 2.1 材料 2.1.1 水泥:應符合CNS 61 R2001卜特蘭水泥第I型 2.1.2 水:應符合CNS 13961 A2269之規定。 2.1.3 摻料:依契約圖說之規定。 配合CNS 編修調整水泥材 料規格,應符合CNS 61卜 特蘭水泥第I 型或CNS 15286 IS(<70),並允許以 水泥系處理劑代替水泥時 之規定。 2.1 材料 2.1.1 水泥: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CNS 61卜 特蘭水泥第I 型或CNS 15286 IS(<70)之規定,若 以水泥系處理劑代替水泥時,則水泥系處理劑應 符合CNS 15286之規定,惟化學成份中三氧化硫 (SO3)應小於12%。 2.1.2 水:應符合CNS 13961之規定。 2.1.3 摻料:依契約圖說之規定。 詳現行條文3.2 原3.2,調整至2.2,以符 合規範架構。 2.2 設備 本工程所需之主要設備如下.. 2.2.1 超高壓泵..最低吐出壓力180kgf/cm 2。 2.2.2 空氣壓縮機..15kW 以上,吐出壓力大於 7kgf/cm 2。 2.2.3 鑽孔機:15kW 以上,附自動上升控制。 2.2.4 耐高壓輸送管:耐壓力600kgf/cm 2以上。 2.2.5 攪拌機。 2.2.6 其他..管件、水槽、儲存槽、流量計、壓力計及 其他必要設備及零件。 1. 名詞修正。 2. 項次調整。 2.3 產品設計與製造 2.3.1 漿液之配合比 (1) 漿液之基本材料為水泥、水及摻料。廠商應 2.2 產品設計與製造 2.2.1 漿液之配合比 (1) 漿液之基本材料為水泥、水及摻料。承包商 視土質、地下水位、施工目的等情況設計漿 應視土質、地下水位、施工目的等情況設計 1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2) CNS 12384 A3282 凝聚性土壤無圍壓縮 強度試驗法 (3) CNS 13961 A2269 混凝土拌和用水 (4) CNS 15286 A2290 水硬性混合水泥 |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2) CNS 13961 A2269 混凝土拌和用水 (3) CNS 12384 A3282 凝聚性土壤無圍壓縮 強度試驗法 | 配合CNS 編修調整相關規 定,並調整項次。 |
| 強度試驗法 (3) CNS 13961 A2269 混凝土拌和用水 (4) CNS 15286 A2290 水硬性混合水泥 | (3) CNS 12384 A3282 凝聚性土壤無圍壓縮 強度試驗法 | |
| (3) CNS 13961 A2269 混凝土拌和用水 (4) CNS 15286 A2290 水硬性混合水泥 | 強度試驗法 | |
| (4) CNS 15286 A2290 水硬性混合水泥 | ||
| 2.1 材料 2.1.1 水泥: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CNS 61卜 特蘭水泥第I 型或CNS 15286 IS(<70)之規定,若 以水泥系處理劑代替水泥時,則水泥系處理劑應 符合CNS 15286之規定,惟化學成份中三氧化硫 (SO3)應小於12%。 2.1.2 水:應符合CNS 13961之規定。 2.1.3 摻料:依契約圖說之規定。 | 2.1 材料 2.1.1 水泥:應符合CNS 61 R2001卜特蘭水泥第I型 2.1.2 水:應符合CNS 13961 A2269之規定。 2.1.3 摻料:依契約圖說之規定。 | 配合CNS 編修調整水泥材 料規格,應符合CNS 61卜 特蘭水泥第I 型或CNS 15286 IS(<70),並允許以 水泥系處理劑代替水泥時 之規定。 |
| 特蘭水泥第I 型或CNS 15286 IS(<70)之規定,若 以水泥系處理劑代替水泥時,則水泥系處理劑應 符合CNS 15286之規定,惟化學成份中三氧化硫 | 2.1.2 水:應符合CNS 13961 A2269之規定。 | 特蘭水泥第I 型或CNS 15286 IS(<70),並允許以 |
| (SO3)應小於12%。 2.1.2 水:應符合CNS 13961之規定。 2.1.3 摻料:依契約圖說之規定。 | 2.1.3 摻料:依契約圖說之規定。 | 水泥系處理劑代替水泥時 之規定。 |
| 以水泥系處理劑代替水泥時,則水泥系處理劑應 符合CNS 15286之規定,惟化學成份中三氧化硫 (SO3)應小於12%。 2.1.2 水:應符合CNS 13961之規定。 2.1.3 摻料:依契約圖說之規定。 | 2.1.3 摻料:依契約圖說之規定。 | 15286 IS(<70),並允許以 水泥系處理劑代替水泥時 之規定。 |
| 符合CNS 15286之規定,惟化學成份中三氧化硫 (SO3)應小於12%。 | 水泥系處理劑代替水泥時 | |
| 2.1.2 水:應符合CNS 13961之規定。 2.1.3 摻料:依契約圖說之規定。 | 之規定。 | |
| (SO3)應小於12%。 2.1.2 水:應符合CNS 13961之規定。 2.1.3 摻料:依契約圖說之規定。 | 之規定。 | |
| 2.1.2 水:應符合CNS 13961之規定。 | ||
| 2.1.3 摻料:依契約圖說之規定。 | ||
| 2.2 設備 本工程所需之主要設備如下.. 2.2.1 超高壓泵..最低吐出壓力180kgf/cm 2。 2.2.2 空氣壓縮機..15kW 以上,吐出壓力大於 7kgf/cm 2。 2.2.3 鑽孔機:15kW 以上,附自動上升控制。 2.2.4 耐高壓輸送管:耐壓力600kgf/cm 2以上。 2.2.5 攪拌機。 2.2.6 其他..管件、水槽、儲存槽、流量計、壓力計及 其他必要設備及零件。 | 詳現行條文3.2 | 原3.2,調整至2.2,以符 合規範架構。 |
| 本工程所需之主要設備如下.. 2.2.1 超高壓泵..最低吐出壓力180kgf/cm 2。 2.2.2 空氣壓縮機..15kW 以上,吐出壓力大於 7kgf/cm 2。 2.2.3 鑽孔機:15kW 以上,附自動上升控制。 2.2.4 耐高壓輸送管:耐壓力600kgf/cm 2以上。 2.2.5 攪拌機。 2.2.6 其他..管件、水槽、儲存槽、流量計、壓力計及 其他必要設備及零件。 | 合規範架構。 | |
| 2.2.1 超高壓泵..最低吐出壓力180kgf/cm 2。 | ||
| 2.2.2 空氣壓縮機..15kW 以上,吐出壓力大於 | ||
| 7kgf/cm 2。 | ||
| 2.2.3 鑽孔機:15kW 以上,附自動上升控制。 | ||
| 2.2.4 耐高壓輸送管:耐壓力600kgf/cm 2以上。 | ||
| 2.2.5 攪拌機。 | ||
| 2.2.6 其他..管件、水槽、儲存槽、流量計、壓力計及 | ||
| 其他必要設備及零件。 | ||
| 2.2.2 空氣壓縮機..15kW 以上,吐出壓力大於 | ||
| 7kgf/cm 2。 | ||
| 2.2.3 鑽孔機:15kW 以上,附自動上升控制。 | ||
| 2.2.4 耐高壓輸送管:耐壓力600kgf/cm 2以上。 | ||
| 2.2.5 攪拌機。 | ||
| 2.2.6 其他..管件、水槽、儲存槽、流量計、壓力計及 | ||
| 其他必要設備及零件。 | ||
| 7kgf/cm 2。 | ||
| 2.2.3 鑽孔機:15kW 以上,附自動上升控制。 | ||
| 2.2.4 耐高壓輸送管:耐壓力600kgf/cm 2以上。 | ||
| 2.2.5 攪拌機。 | ||
| 2.2.6 其他..管件、水槽、儲存槽、流量計、壓力計及 | ||
| 其他必要設備及零件。 | ||
| 2.2.4 耐高壓輸送管:耐壓力600kgf/cm 2以上。 | ||
| 2.2.5 攪拌機。 | ||
| 2.2.6 其他..管件、水槽、儲存槽、流量計、壓力計及 | ||
| 其他必要設備及零件。 | ||
| 2.2.5 攪拌機。 | ||
| 2.2.6 其他..管件、水槽、儲存槽、流量計、壓力計及 | ||
| 其他必要設備及零件。 | ||
| 2.2.6 其他..管件、水槽、儲存槽、流量計、壓力計及 | ||
| 其他必要設備及零件。 | ||
| 其他必要設備及零件。 | ||
| 2.3 產品設計與製造 2.3.1 漿液之配合比 (1) 漿液之基本材料為水泥、水及摻料。廠商應 視土質、地下水位、施工目的等情況設計漿 | 2.2 產品設計與製造 2.2.1 漿液之配合比 (1) 漿液之基本材料為水泥、水及摻料。承包商 應視土質、地下水位、施工目的等情況設計 | 1. 名詞修正。 2. 項次調整。 |
| 2.3.1 漿液之配合比 | 2.2.1 漿液之配合比 | 2. 項次調整。 |
| (1) 漿液之基本材料為水泥、水及摻料。廠商應 | (1) 漿液之基本材料為水泥、水及摻料。承包商 | |
| 視土質、地下水位、施工目的等情況設計漿 | 應視土質、地下水位、施工目的等情況設計 | |
| (1) 漿液之基本材料為水泥、水及摻料。廠商應 | (1) 漿液之基本材料為水泥、水及摻料。承包商 | |
| 視土質、地下水位、施工目的等情況設計漿 | 應視土質、地下水位、施工目的等情況設計 | |
| 視土質、地下水位、施工目的等情況設計漿 | 應視土質、地下水位、施工目的等情況設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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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液之配合比,以達到規定之樁體強度或止水效果。 (2) 漿液之水灰比原則上不大於1。 (3) 漿液中不得添加危害人體健康之化學藥液如氟化物等,以免污染地下水造成公害。 試灌結果確無法達成契約圖說規定之強度,應先經經設計單位檢討確認。 3.1.2 試灌:依契約圖說之規定,辦理下列試灌工作。 (1) 工程施工前,現場之試灌應至少取得3組試灌資料,用以決定下列事項: A. 漿液之配比。 B. 噴漿時鑽桿之迴轉速度。 C. 噴漿泵送壓力。 D. 鑽桿提升速度。 E. 漿液每分鐘灌漿量。 (2) 各試樁完成後應按第3.4節之規定進行取樣及試驗。 (3) 如試灌結果確無法達成契約圖說規定之強度漿液之配合比,以達到規定之樁體強度或止水效果。 (2) 漿液之水灰比原則上不大於1。 (3) 漿液中不得添加危害人體健康之化學藥液如氟化物等,以免污染地下水造成公害。 3.1.2 試灌:依契約圖說之規定,辦理下列試灌工作。 (1) 工程施工前,現場之試灌應至少取得3組試灌資料,用以決定下列事項: A. 漿液之配比。 B. 噴漿時鑽桿之迴轉速度。 C. 噴漿泵送壓力。 D. 鑽桿提升速度。 E. 漿液每分鐘灌漿量。 (2) 各試樁完成後應按第3.4節之規定進行取樣及試驗。 (3) 如試灌結果確無法達成契約圖說規定之強度,經設計單位檢討確認後,廠商得提出可達成土壤改良效果之其他替代施工方案,經報請工程司核可後施工。 時,承包商得提出可達成土壤改良效果之其他替代施工方案,經報請工程司核可後施工。 名詞修正。 3.1.3 廠商於施工期間,應指派至少一名對高壓噴射水泥樁之施工富有經驗之工程師常駐工地負責施工及管理,並於工地發生變異現象時作必要之因應措施,所指派之專職工程師應事先徵得工程司之同意。 3.1.3 承包商於施工期間,應指派至少一名對高壓噴射水泥樁之施工富有經驗之工程師常駐工地負責施工及管理,並於工地發生變異現象時作必要之因應措施,所指派之專職工程師應事先徵得工程司之同意。 名詞修正。 3.1.4 廠商應設法瞭解鑽孔位置之地形、地物以及對工作之進行有影響之其他事物。如於鑽孔中遇地下物時,應報請工程司同意後變更鑽孔位置或鑽孔角度,惟以能達到設計灌漿範圍為原則。 3.1.4 承包商應設法瞭解鑽孔位置之地形、地物以及對工作之進行有影響之其他事物。如於鑽孔中遇地下物時,應報請工程司同意後變更鑽孔位置或鑽孔角度,惟以能達到設計灌漿範圍為原則。 詳修正條文2.2 3.2 設備 3.2.1 超高壓泵..最低吐出壓力180kgf/cm2。 原3.2,調整至2.2,以符合規範架構。 2
文字內容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液之配合比,以達到規定之樁體強度或止水 效果。 (2) 漿液之水灰比原則上不大於1。 (3) 漿液中不得添加危害人體健康之化學藥液如 氟化物等,以免污染地下水造成公害。 試灌結果確無法達成契約 圖說規定之強度,應先經 經設計單位檢討確認。 3.1.2 試灌:依契約圖說之規定,辦理下列試灌工作。 (1) 工程施工前,現場之試灌應至少取得3組試 灌資料,用以決定下列事項: A. 漿液之配比。 B. 噴漿時鑽桿之迴轉速度。 C. 噴漿泵送壓力。 D. 鑽桿提升速度。 E. 漿液每分鐘灌漿量。 (2) 各試樁完成後應按第3.4節之規定進行取樣 及試驗。 (3) 如試灌結果確無法達成契約圖說規定之強度 漿液之配合比,以達到規定之樁體強度或止 水效果。 (2) 漿液之水灰比原則上不大於1。 (3) 漿液中不得添加危害人體健康之化學藥液如 氟化物等,以免污染地下水造成公害。 3.1.2 試灌:依契約圖說之規定,辦理下列試灌工作。 (1) 工程施工前,現場之試灌應至少取得3組試灌 資料,用以決定下列事項: A. 漿液之配比。 B. 噴漿時鑽桿之迴轉速度。 C. 噴漿泵送壓力。 D. 鑽桿提升速度。 E. 漿液每分鐘灌漿量。 (2) 各試樁完成後應按第3.4節之規定進行取樣及 試驗。 (3) 如試灌結果確無法達成契約圖說規定之強 度,經設計單位檢討確認後,廠商得提出可 達成土壤改良效果之其他替代施工方案,經 報請工程司核可後施工。 時,承包商得提出可達成土壤改良效果之其 他替代施工方案,經報請工程司核可後施 工。 名詞修正。 3.1.3 廠商於施工期間,應指派至少一名對高壓噴射水 泥樁之施工富有經驗之工程師常駐工地負責施工 及管理,並於工地發生變異現象時作必要之因應 措施,所指派之專職工程師應事先徵得工程司之 同意。 3.1.3 承包商於施工期間,應指派至少一名對高壓噴射 水泥樁之施工富有經驗之工程師常駐工地負責施 工及管理,並於工地發生變異現象時作必要之因 應措施,所指派之專職工程師應事先徵得工程司 之同意。 名詞修正。 3.1.4 廠商應設法瞭解鑽孔位置之地形、地物以及對工 作之進行有影響之其他事物。如於鑽孔中遇地下 物時,應報請工程司同意後變更鑽孔位置或鑽孔 角度,惟以能達到設計灌漿範圍為原則。 3.1.4 承包商應設法瞭解鑽孔位置之地形、地物以及對 工作之進行有影響之其他事物。如於鑽孔中遇地 下物時,應報請工程司同意後變更鑽孔位置或鑽 孔角度,惟以能達到設計灌漿範圍為原則。 詳修正條文2.2 3.2 設備 3.2.1 超高壓泵..最低吐出壓力180kgf/cm 2。 原3.2,調整至2.2,以符 合規範架構。 2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液之配合比,以達到規定之樁體強度或止水 | 漿液之配合比,以達到規定之樁體強度或止 | |
| 效果。 | 水效果。 | |
| (2) 漿液之水灰比原則上不大於1。 | (2) 漿液之水灰比原則上不大於1。 | |
| (3) 漿液中不得添加危害人體健康之化學藥液如 | (3) 漿液中不得添加危害人體健康之化學藥液如 | |
| 氟化物等,以免污染地下水造成公害。 | 氟化物等,以免污染地下水造成公害。 | |
| 3.1.2 試灌:依契約圖說之規定,辦理下列試灌工作。 (1) 工程施工前,現場之試灌應至少取得3組試灌 資料,用以決定下列事項: A. 漿液之配比。 B. 噴漿時鑽桿之迴轉速度。 C. 噴漿泵送壓力。 D. 鑽桿提升速度。 E. 漿液每分鐘灌漿量。 (2) 各試樁完成後應按第3.4節之規定進行取樣及 試驗。 (3) 如試灌結果確無法達成契約圖說規定之強 度,經設計單位檢討確認後,廠商得提出可 達成土壤改良效果之其他替代施工方案,經 報請工程司核可後施工。 | 3.1.2 試灌:依契約圖說之規定,辦理下列試灌工作。 (1) 工程施工前,現場之試灌應至少取得3組試 灌資料,用以決定下列事項: A. 漿液之配比。 B. 噴漿時鑽桿之迴轉速度。 C. 噴漿泵送壓力。 D. 鑽桿提升速度。 E. 漿液每分鐘灌漿量。 (2) 各試樁完成後應按第3.4節之規定進行取樣 及試驗。 (3) 如試灌結果確無法達成契約圖說規定之強度 時,承包商得提出可達成土壤改良效果之其 他替代施工方案,經報請工程司核可後施 工。 | 試灌結果確無法達成契約 圖說規定之強度,應先經 經設計單位檢討確認。 |
| 達成土壤改良效果之其他替代施工方案,經 報請工程司核可後施工。 | 他替代施工方案,經報請工程司核可後施 工。 | |
|---|---|---|
| 3.1.3 廠商於施工期間,應指派至少一名對高壓噴射水 | 3.1.3 承包商於施工期間,應指派至少一名對高壓噴射 | 名詞修正。 |
| 泥樁之施工富有經驗之工程師常駐工地負責施工 | 水泥樁之施工富有經驗之工程師常駐工地負責施 | |
| 及管理,並於工地發生變異現象時作必要之因應 | 工及管理,並於工地發生變異現象時作必要之因 | |
| 措施,所指派之專職工程師應事先徵得工程司之 | 應措施,所指派之專職工程師應事先徵得工程司 | |
| 同意。 | 之同意。 | |
| 泥樁之施工富有經驗之工程師常駐工地負責施工 | 水泥樁之施工富有經驗之工程師常駐工地負責施 | |
| 及管理,並於工地發生變異現象時作必要之因應 | 工及管理,並於工地發生變異現象時作必要之因 | |
| 措施,所指派之專職工程師應事先徵得工程司之 | 應措施,所指派之專職工程師應事先徵得工程司 | |
| 同意。 | 之同意。 | |
| 3.1.4 廠商應設法瞭解鑽孔位置之地形、地物以及對工 | 3.1.4 承包商應設法瞭解鑽孔位置之地形、地物以及對 | 名詞修正。 |
| 作之進行有影響之其他事物。如於鑽孔中遇地下 | 工作之進行有影響之其他事物。如於鑽孔中遇地 | |
| 物時,應報請工程司同意後變更鑽孔位置或鑽孔 | 下物時,應報請工程司同意後變更鑽孔位置或鑽 | |
| 角度,惟以能達到設計灌漿範圍為原則。 | 孔角度,惟以能達到設計灌漿範圍為原則。 | |
| 作之進行有影響之其他事物。如於鑽孔中遇地下 | 工作之進行有影響之其他事物。如於鑽孔中遇地 | |
| 物時,應報請工程司同意後變更鑽孔位置或鑽孔 | 下物時,應報請工程司同意後變更鑽孔位置或鑽 | |
| 角度,惟以能達到設計灌漿範圍為原則。 | 孔角度,惟以能達到設計灌漿範圍為原則。 | |
| 詳修正條文2.2 | 3.2 設備 | 原3.2,調整至2.2,以符 |
| 3.2.1 超高壓泵..最低吐出壓力180kgf/cm 2。 | 合規範架構。 | |
| 3.2.1 超高壓泵..最低吐出壓力180kgf/cm 2。 | 合規範架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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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增加灌漿紀錄應包含內容。 2. 名詞修正。 3. 項次調整。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3.2.2 空氣壓縮機..15kW 以上,吐出壓力大於7kgf/cm2。 3.2.3 鑽孔機:15kW 以上,附自動上升控制。 3.2.4 耐高壓輸送管:耐壓力600kgf/cm2以上。 3.2.5 攪拌機。 3.2.6 其他..管件、水槽、儲存槽、流量計、壓力計及其他必要設備及零件。 3.2 施工方法 3.2.1 廠商於施工時,應配合施灌地點附近之地形地物,適當控制施灌壓力,以免地面隆起及損害附近構造物與環境污染等事故發生。 3.2.2 本工作因係使用超高壓泵,廠商應隨時注意機具、設備及配管等之檢查,以防因機具故障或管路破壞而引起漿液噴流及破片飛散等事故,致損傷人員或物件等。 3.2.3 地表及構造物變位 (1) 除非本項地盤改良之設計係利用地盤之隆起作為調整構造物高程之用,地盤及構造物之變位不應超過下列數值: A. 建築物變位:與地盤改良前之原有高程相較高10mm。 B. 除建築物以外之構造物或地表沉陷:與地盤改良前之原有高程相較高25mm。 C. 上述變位限制僅適用於地盤處理工作本身所導致者。如地表或構造物在同時間內亦受其他工作影響時,工程司得變更或取消上述之規定。 (2) 在本項地盤改良工作開始前,應建立格網狀觀測點,以觀測該工作之影響。 (3) 若於地盤改良期間監測資料顯示地表或構造3.3 施工方法 3.3.1 承包商於施工時,應配合施灌地點附近之地形地物,適當控制施灌壓力,以免地面隆起及損害附近構造物與環境污染等事故發生。 3.3.2 本工作因係使用超高壓泵,承包商應隨時注意機具、設備及配管等之檢查,以防因機具故障或管路破壞而引起漿液噴流及破片飛散等事故,致損傷人員或物件等。 3.3.3 地表及構造物變位 (1) 除非本項地盤改良之設計係利用地盤之隆起作為調整構造物高程之用,地盤及構造物之變位不應超過下列數值: A. 建築物變位:與地盤改良前之原有高程相較高10mm。 B. 除建築物以外之構造物或地表沉陷:與地盤改良前之原有高程相較高25mm。 C. 上述變位限制僅適用於地盤處理工作本身所導致者。如地表或構造物在同時間內亦受其他工作影響時,工程司得變更或取消上述之規定。 (2) 在本項地盤改良工作開始前,應建立格網狀觀測點,以觀測該工作之影響。 (3) 若於地盤改良期間監測資料顯示地表或構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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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增加灌漿紀錄應包含內 容。 2. 名詞修正。 3. 項次調整。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3.2.2 空氣壓縮機..15kW 以上,吐出壓力大於 7kgf/cm 2。 3.2.3 鑽孔機:15kW 以上,附自動上升控制。 3.2.4 耐高壓輸送管:耐壓力600kgf/cm 2以上。 3.2.5 攪拌機。 3.2.6 其他..管件、水槽、儲存槽、流量計、壓力計及 其他必要設備及零件。 3.2 施工方法 3.2.1 廠商於施工時,應配合施灌地點附近之地形地 物,適當控制施灌壓力,以免地面隆起及損害附 近構造物與環境污染等事故發生。 3.2.2 本工作因係使用超高壓泵,廠商應隨時注意機 具、設備及配管等之檢查,以防因機具故障或管 路破壞而引起漿液噴流及破片飛散等事故,致損 傷人員或物件等。 3.2.3 地表及構造物變位 (1) 除非本項地盤改良之設計係利用地盤之隆起 作為調整構造物高程之用,地盤及構造物之 變位不應超過下列數值: A. 建築物變位:與地盤改良前之原有高程相 較高10mm。 B. 除建築物以外之構造物或地表沉陷:與地 盤改良前之原有高程相較高25mm。 C. 上述變位限制僅適用於地盤處理工作本身 所導致者。如地表或構造物在同時間內亦 受其他工作影響時,工程司得變更或取消 上述之規定。 (2) 在本項地盤改良工作開始前,應建立格網狀 觀測點,以觀測該工作之影響。 (3) 若於地盤改良期間監測資料顯示地表或構造 3.3 施工方法 3.3.1 承包商於施工時,應配合施灌地點附近之地形地 物,適當控制施灌壓力,以免地面隆起及損害附 近構造物與環境污染等事故發生。 3.3.2 本工作因係使用超高壓泵,承包商應隨時注意機 具、設備及配管等之檢查,以防因機具故障或管 路破壞而引起漿液噴流及破片飛散等事故,致損 傷人員或物件等。 3.3.3 地表及構造物變位 (1) 除非本項地盤改良之設計係利用地盤之隆起 作為調整構造物高程之用,地盤及構造物之 變位不應超過下列數值: A. 建築物變位:與地盤改良前之原有高程相 較高10mm。 B. 除建築物以外之構造物或地表沉陷:與地 盤改良前之原有高程相較高25mm。 C. 上述變位限制僅適用於地盤處理工作本身 所導致者。如地表或構造物在同時間內亦 受其他工作影響時,工程司得變更或取消 上述之規定。 (2) 在本項地盤改良工作開始前,應建立格網狀 觀測點,以觀測該工作之影響。 (3) 若於地盤改良期間監測資料顯示地表或構造 3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3.2.2 空 氣 壓 縮 機 .. 15kW 以 上 , 吐 出 壓 力 大 於 7kgf/cm2。 3.2.3 鑽孔機:15kW 以上,附自動上升控制。 3.2.4 耐高壓輸送管:耐壓力600kgf/cm2以上。 3.2.5 攪拌機。 3.2.6 其他..管件、水槽、儲存槽、流量計、壓力計及 其他必要設備及零件。 | ||
| 3.2 施工方法 3.2.1 廠商於施工時,應配合施灌地點附近之地形地 物,適當控制施灌壓力,以免地面隆起及損害附 近構造物與環境污染等事故發生。 3.2.2 本工作因係使用超高壓泵,廠商應隨時注意機 具、設備及配管等之檢查,以防因機具故障或管 路破壞而引起漿液噴流及破片飛散等事故,致損 傷人員或物件等。 3.2.3 地表及構造物變位 (1) 除非本項地盤改良之設計係利用地盤之隆起 作為調整構造物高程之用,地盤及構造物之 變位不應超過下列數值: A. 建築物變位:與地盤改良前之原有高程相 較高10mm。 B. 除建築物以外之構造物或地表沉陷:與地 盤改良前之原有高程相較高25mm。 C. 上述變位限制僅適用於地盤處理工作本身 所導致者。如地表或構造物在同時間內亦 受其他工作影響時,工程司得變更或取消 上述之規定。 (2) 在本項地盤改良工作開始前,應建立格網狀 觀測點,以觀測該工作之影響。 (3) 若於地盤改良期間監測資料顯示地表或構造 | 3.3 施工方法 3.3.1 承包商於施工時,應配合施灌地點附近之地形地 物,適當控制施灌壓力,以免地面隆起及損害附 近構造物與環境污染等事故發生。 3.3.2 本工作因係使用超高壓泵,承包商應隨時注意機 具、設備及配管等之檢查,以防因機具故障或管 路破壞而引起漿液噴流及破片飛散等事故,致損 傷人員或物件等。 3.3.3 地表及構造物變位 (1) 除非本項地盤改良之設計係利用地盤之隆起 作為調整構造物高程之用,地盤及構造物之 變位不應超過下列數值: A. 建築物變位:與地盤改良前之原有高程相 較高10mm。 B. 除建築物以外之構造物或地表沉陷:與地 盤改良前之原有高程相較高25mm。 C. 上述變位限制僅適用於地盤處理工作本身 所導致者。如地表或構造物在同時間內亦 受其他工作影響時,工程司得變更或取消 上述之規定。 (2) 在本項地盤改良工作開始前,應建立格網狀 觀測點,以觀測該工作之影響。 (3) 若於地盤改良期間監測資料顯示地表或構造 | 1. 增加灌漿紀錄應包含內 容。 2. 名詞修正。 3. 項次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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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物之變位有超過上述規定之虞時,應立即停止地盤改良工作,俟採取足以確保受影響地表或構造物安全之補救措施,且經工程司核可後始得繼續施工。 (4) 選擇、設計、安裝並觀測所有之監測儀器,其數量應至少等於圖說所示,並驗證及控制地盤改良工作。 3.2.4 鑽孔:利用鑽孔機鑽桿前端裝置之噴嘴,迴轉噴水鑽孔至契約圖說所示經工程司認可之深度。鑽孔所使用之噴水壓力應維持在10~30kgf/cm2之間。 3.2.5 噴射漿液 (1) 除另有規定外,鑽孔完成後,應保持鑽桿之物之變位有超過上述規定之虞時,應立即停止地盤改良工作,俟採取足以確保受影響地表或構造物安全之補救措施,且經工程司核可後始得繼續施工。 (4) 選擇、設計、安裝並觀測所有之監測儀器,其數量應至少等於圖說所示,並驗證及控制地盤改良工作。 3.3.4 鑽孔:利用鑽孔機鑽桿前端裝置之噴嘴,迴轉噴水鑽孔至契約圖說所示經工程司認可之深度。鑽孔所使用之噴水壓力應維持在10~30kgf/cm2之間。 3.3.5 噴射漿液 (1) 除另有規定外,鑽孔完成後,應保持鑽桿之規定迴轉速度,然後變換開關改成水平噴向,並將超高壓泵之壓力升高至規定壓力以上,一面噴射漿液一面提升鑽桿。鑽桿上升應為自動連續迴旋上升而非跳升,以避免形成斷續之樁體。 (2) 噴射漿液之作業應依據現場試灌結果實施,但至少應符合下列規定: A. 鑽桿迴轉速度不得大於15圈/分鐘。 B. 噴射泵送壓力應大於180kgf/cm2。 C. 鑽桿上升速度不得大於20cm/分鐘。 D. 高壓泵出漿量應大於60L/分鐘。 3.2.6 當鑽桿前端噴嘴上升至噴射樁頂部之設計高程後停止噴射漿液,並一面抽出鑽桿一面以漿液填充所留孔洞,離地面後,則變換開關噴水洗淨鑽桿內之漿液,即完成一孔之灌漿作業。 3.2.7 鑽心取樣所遺留之鑽孔,應以相同配比之漿液回填。 規定迴轉速度,然後變換開關改成水平噴向,並將超高壓泵之壓力升高至規定壓力以上,一面噴射漿液一面提升鑽桿。鑽桿上升應為自動連續迴旋上升而非跳升,以避免形成斷續之樁體。 (2) 噴射漿液之作業應依據現場試灌結果實施,但至少應符合下列規定: A. 鑽桿迴轉速度不得大於15圈/分鐘。 B. 噴射泵送壓力應大於180kgf/cm2。 C. 鑽桿上升速度不得大於20cm/分鐘。 D. 高壓泵出漿量應大於60L/分鐘。 3.3.6 當鑽桿前端噴嘴上升至噴射樁頂部之設計高程後停止噴射漿液,並一面抽出鑽桿一面以漿液填充所留孔洞,離地面後,則變換開關噴水洗淨鑽桿內之漿液,即完成一孔之灌漿作業。 3.3.7 鑽心取樣所遺留之鑽孔,應以相同配比之漿液回填。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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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物之變位有超過上述規定之虞時,應立即停 止地盤改良工作,俟採取足以確保受影響地 表或構造物安全之補救措施,且經工程司核 可後始得繼續施工。 (4) 選擇、設計、安裝並觀測所有之監測儀器, 其數量應至少等於圖說所示,並驗證及控制 地盤改良工作。 3.2.4 鑽孔:利用鑽孔機鑽桿前端裝置之噴嘴,迴轉噴 水鑽孔至契約圖說所示經工程司認可之深度。鑽 孔所使用之噴水壓力應維持在10~30kgf/cm 2之 間。 3.2.5 噴射漿液 (1) 除另有規定外,鑽孔完成後,應保持鑽桿之 物之變位有超過上述規定之虞時,應立即停 止地盤改良工作,俟採取足以確保受影響地 表或構造物安全之補救措施,且經工程司核 可後始得繼續施工。 (4) 選擇、設計、安裝並觀測所有之監測儀器, 其數量應至少等於圖說所示,並驗證及控制 地盤改良工作。 3.3.4 鑽孔:利用鑽孔機鑽桿前端裝置之噴嘴,迴轉噴 水鑽孔至契約圖說所示經工程司認可之深度。鑽 孔所使用之噴水壓力應維持在10~30kgf/cm 2之 間。 3.3.5 噴射漿液 (1) 除另有規定外,鑽孔完成後,應保持鑽桿之 規定迴轉速度,然後變換開關改成水平噴 向,並將超高壓泵之壓力升高至規定壓力以 上,一面噴射漿液一面提升鑽桿。鑽桿上升 應為自動連續迴旋上升而非跳升,以避免形 成斷續之樁體。 (2) 噴射漿液之作業應依據現場試灌結果實施, 但至少應符合下列規定: A. 鑽桿迴轉速度不得大於15圈/分鐘。 B. 噴射泵送壓力應大於180kgf/cm 2。 C. 鑽桿上升速度不得大於20cm/分鐘。 D. 高壓泵出漿量應大於60L/分鐘。 3.2.6 當鑽桿前端噴嘴上升至噴射樁頂部之設計高程後 停止噴射漿液,並一面抽出鑽桿一面以漿液填充 所留孔洞,離地面後,則變換開關噴水洗淨鑽桿 內之漿液,即完成一孔之灌漿作業。 3.2.7 鑽心取樣所遺留之鑽孔,應以相同配比之漿液回 填。 規定迴轉速度,然後變換開關改成水平噴 向,並將超高壓泵之壓力升高至規定壓力以 上,一面噴射漿液一面提升鑽桿。鑽桿上升 應為自動連續迴旋上升而非跳升,以避免形 成斷續之樁體。 (2) 噴射漿液之作業應依據現場試灌結果實施, 但至少應符合下列規定: A. 鑽桿迴轉速度不得大於15圈/分鐘。 B. 噴射泵送壓力應大於180kgf/cm 2。 C. 鑽桿上升速度不得大於20cm/分鐘。 D. 高壓泵出漿量應大於60L/分鐘。 3.3.6 當鑽桿前端噴嘴上升至噴射樁頂部之設計高程後 停止噴射漿液,並一面抽出鑽桿一面以漿液填充 所留孔洞,離地面後,則變換開關噴水洗淨鑽桿 內之漿液,即完成一孔之灌漿作業。 3.3.7 鑽心取樣所遺留之鑽孔,應以相同配比之漿液回 填。 4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物之變位有超過上述規定之虞時,應立即停 | 物之變位有超過上述規定之虞時,應立即停 | |
| 止地盤改良工作,俟採取足以確保受影響地 | 止地盤改良工作,俟採取足以確保受影響地 | |
| 表或構造物安全之補救措施,且經工程司核 | 表或構造物安全之補救措施,且經工程司核 | |
| 可後始得繼續施工。 | 可後始得繼續施工。 | |
| (4) 選擇、設計、安裝並觀測所有之監測儀器, | (4) 選擇、設計、安裝並觀測所有之監測儀器, | |
| 其數量應至少等於圖說所示,並驗證及控制 | 其數量應至少等於圖說所示,並驗證及控制 | |
| 地盤改良工作。 | 地盤改良工作。 | |
| 3.2.4 鑽孔:利用鑽孔機鑽桿前端裝置之噴嘴,迴轉噴 | 3.3.4 鑽孔:利用鑽孔機鑽桿前端裝置之噴嘴,迴轉噴 | |
| 水鑽孔至契約圖說所示經工程司認可之深度。鑽 | 水鑽孔至契約圖說所示經工程司認可之深度。鑽 | |
| 孔所使用之噴水壓力應維持在10~30kgf/cm 2之 | 孔所使用之噴水壓力應維持在10~30kgf/cm 2之 | |
| 間。 | 間。 | |
| 3.2.5 噴射漿液 | 3.3.5 噴射漿液 | |
| (1) 除另有規定外,鑽孔完成後,應保持鑽桿之 | (1) 除另有規定外,鑽孔完成後,應保持鑽桿之 | |
| 規定迴轉速度,然後變換開關改成水平噴 | 規定迴轉速度,然後變換開關改成水平噴 | |
| 向,並將超高壓泵之壓力升高至規定壓力以 | 向,並將超高壓泵之壓力升高至規定壓力以 | |
| 上,一面噴射漿液一面提升鑽桿。鑽桿上升 | 上,一面噴射漿液一面提升鑽桿。鑽桿上升 | |
| 應為自動連續迴旋上升而非跳升,以避免形 | 應為自動連續迴旋上升而非跳升,以避免形 | |
| 成斷續之樁體。 | 成斷續之樁體。 | |
| (2) 噴射漿液之作業應依據現場試灌結果實施, | (2) 噴射漿液之作業應依據現場試灌結果實施, | |
| 但至少應符合下列規定: | 但至少應符合下列規定: | |
| A. 鑽桿迴轉速度不得大於15圈/分鐘。 | A. 鑽桿迴轉速度不得大於15圈/分鐘。 | |
| B. 噴射泵送壓力應大於180kgf/cm 2。 | B. 噴射泵送壓力應大於180kgf/cm 2。 | |
| C. 鑽桿上升速度不得大於20cm/分鐘。 | C. 鑽桿上升速度不得大於20cm/分鐘。 | |
| D. 高壓泵出漿量應大於60L/分鐘。 | D. 高壓泵出漿量應大於60L/分鐘。 | |
| 3.2.6 當鑽桿前端噴嘴上升至噴射樁頂部之設計高程後 | 3.3.6 當鑽桿前端噴嘴上升至噴射樁頂部之設計高程後 | |
| 停止噴射漿液,並一面抽出鑽桿一面以漿液填充 | 停止噴射漿液,並一面抽出鑽桿一面以漿液填充 | |
| 所留孔洞,離地面後,則變換開關噴水洗淨鑽桿 | 所留孔洞,離地面後,則變換開關噴水洗淨鑽桿 | |
| 內之漿液,即完成一孔之灌漿作業。 | 內之漿液,即完成一孔之灌漿作業。 | |
| 3.2.7 鑽心取樣所遺留之鑽孔,應以相同配比之漿液回 | 3.3.7 鑽心取樣所遺留之鑽孔,應以相同配比之漿液回 | |
| 填。 | 填。 | |
| 水鑽孔至契約圖說所示經工程司認可之深度。鑽 | 水鑽孔至契約圖說所示經工程司認可之深度。鑽 | |
| 孔所使用之噴水壓力應維持在10~30kgf/cm 2之 | 孔所使用之噴水壓力應維持在10~30kgf/cm 2之 | |
| 間。 | 間。 | |
| 3.2.5 噴射漿液 | 3.3.5 噴射漿液 | |
| (1) 除另有規定外,鑽孔完成後,應保持鑽桿之 | (1) 除另有規定外,鑽孔完成後,應保持鑽桿之 | |
| 規定迴轉速度,然後變換開關改成水平噴 | 規定迴轉速度,然後變換開關改成水平噴 | |
| 向,並將超高壓泵之壓力升高至規定壓力以 | 向,並將超高壓泵之壓力升高至規定壓力以 | |
| 上,一面噴射漿液一面提升鑽桿。鑽桿上升 | 上,一面噴射漿液一面提升鑽桿。鑽桿上升 | |
| 應為自動連續迴旋上升而非跳升,以避免形 | 應為自動連續迴旋上升而非跳升,以避免形 | |
| 成斷續之樁體。 | 成斷續之樁體。 | |
| (2) 噴射漿液之作業應依據現場試灌結果實施, | (2) 噴射漿液之作業應依據現場試灌結果實施, | |
| 但至少應符合下列規定: | 但至少應符合下列規定: | |
| A. 鑽桿迴轉速度不得大於15圈/分鐘。 | A. 鑽桿迴轉速度不得大於15圈/分鐘。 | |
| B. 噴射泵送壓力應大於180kgf/cm 2。 | B. 噴射泵送壓力應大於180kgf/cm 2。 | |
| C. 鑽桿上升速度不得大於20cm/分鐘。 | C. 鑽桿上升速度不得大於20cm/分鐘。 | |
| D. 高壓泵出漿量應大於60L/分鐘。 | D. 高壓泵出漿量應大於60L/分鐘。 | |
| 3.2.6 當鑽桿前端噴嘴上升至噴射樁頂部之設計高程後 | 3.3.6 當鑽桿前端噴嘴上升至噴射樁頂部之設計高程後 | |
| 停止噴射漿液,並一面抽出鑽桿一面以漿液填充 | 停止噴射漿液,並一面抽出鑽桿一面以漿液填充 | |
| 所留孔洞,離地面後,則變換開關噴水洗淨鑽桿 | 所留孔洞,離地面後,則變換開關噴水洗淨鑽桿 | |
| 內之漿液,即完成一孔之灌漿作業。 | 內之漿液,即完成一孔之灌漿作業。 | |
| 3.2.7 鑽心取樣所遺留之鑽孔,應以相同配比之漿液回 | 3.3.7 鑽心取樣所遺留之鑽孔,應以相同配比之漿液回 | |
| 填。 | 填。 | |
| (1) 除另有規定外,鑽孔完成後,應保持鑽桿之 | (1) 除另有規定外,鑽孔完成後,應保持鑽桿之 | |
| 規定迴轉速度,然後變換開關改成水平噴 | 規定迴轉速度,然後變換開關改成水平噴 | |
| 向,並將超高壓泵之壓力升高至規定壓力以 | 向,並將超高壓泵之壓力升高至規定壓力以 | |
| 上,一面噴射漿液一面提升鑽桿。鑽桿上升 | 上,一面噴射漿液一面提升鑽桿。鑽桿上升 | |
| 應為自動連續迴旋上升而非跳升,以避免形 | 應為自動連續迴旋上升而非跳升,以避免形 | |
| 成斷續之樁體。 | 成斷續之樁體。 | |
| (2) 噴射漿液之作業應依據現場試灌結果實施, | (2) 噴射漿液之作業應依據現場試灌結果實施, | |
| 但至少應符合下列規定: | 但至少應符合下列規定: | |
| A. 鑽桿迴轉速度不得大於15圈/分鐘。 | A. 鑽桿迴轉速度不得大於15圈/分鐘。 | |
| B. 噴射泵送壓力應大於180kgf/cm 2。 | B. 噴射泵送壓力應大於180kgf/cm 2。 | |
| C. 鑽桿上升速度不得大於20cm/分鐘。 | C. 鑽桿上升速度不得大於20cm/分鐘。 | |
| D. 高壓泵出漿量應大於60L/分鐘。 | D. 高壓泵出漿量應大於60L/分鐘。 | |
| 3.2.6 當鑽桿前端噴嘴上升至噴射樁頂部之設計高程後 | 3.3.6 當鑽桿前端噴嘴上升至噴射樁頂部之設計高程後 | |
| 停止噴射漿液,並一面抽出鑽桿一面以漿液填充 | 停止噴射漿液,並一面抽出鑽桿一面以漿液填充 | |
| 所留孔洞,離地面後,則變換開關噴水洗淨鑽桿 | 所留孔洞,離地面後,則變換開關噴水洗淨鑽桿 | |
| 內之漿液,即完成一孔之灌漿作業。 | 內之漿液,即完成一孔之灌漿作業。 | |
| 3.2.7 鑽心取樣所遺留之鑽孔,應以相同配比之漿液回 | 3.3.7 鑽心取樣所遺留之鑽孔,應以相同配比之漿液回 | |
| 填。 | 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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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3.2.8 灌漿紀錄 (1) 廠商應保持鑽孔及灌漿等作業之完整紀錄以3.3.8 灌漿紀錄 (1) 承包商應保持鑽孔及灌漿等作業之完整紀錄以備查核,並於竣工後裝訂成冊提送工程司核備,其內容應包括.. A. 樁號。 B. 鑽孔紀錄。 C. 鑽機之迴轉速度。 D. 鑽桿上升速度。 E. 漿液開始噴射及停止噴射之深度。 F. 配合比。 G. 噴射壓力。 H. 材料使用量。 I. 壓力變化之紀錄。 J. 灌漿時對四周環境之變化紀錄。 K. 樁位、樁長及垂直度之偏差。 L. 工程司認為必要之事項。 (2) 上述漿液流量及噴射壓力應使用自動記錄儀器作連續性紀錄,俾供工程司查核。 備查核,並於竣工後裝訂成冊提送工程司核備,其內容應包括.. A. 樁號。 B. 鑽孔紀錄。 C. 鑽機之迴轉速度。 D. 鑽桿上升速度。 E. 漿液開始噴射及停止噴射之深度。 F. 硬化時間。 G. 配合比。 H. 噴射壓力。 I. 材料使用量。 J. 壓力變化之紀錄。 K. 灌注時漿液流出設計範圍外之紀錄。 L. 灌漿時對四周環境之變化紀錄。 M. 灌注前之配合試驗。 N. 灌注後之效果檢驗。 O. 樁位、樁長及垂直度之偏差。 P. 工程司認為必要之事項。 (2) 上述漿液流量及噴射壓力應使用自動記錄儀器作連續性紀錄,俾供工程司查核。 1. 凝聚性土壤無圍壓縮強3.3 檢驗 3.3.1 如契約圖說已予規定地盤改良後土壤強度者,應依下述規定取樣及試驗。 (1) 取樣位置..取樣位置應由工程司指定,原則度試驗法(單軸壓縮強度試驗)規定 2. 增加成樁率規定。 3. 增加改良後土體之滲透上在樁體中心至有效徑邊緣之中心點。如樁體設計有重疊部分則在重疊部分取樣。 (2) 取樣方法: 係數K 值規定。 4. 項次調整。 A.以NX 套管鑽心採取土樣,並於所採土樣經3.4 檢驗 如契約圖說已予規定地盤改良後土壤強度者,應依下述規定取樣及試驗。 3.4.1 取樣位置..取樣位置應由工程司指定,原則上在樁體中心至有效徑邊緣之中心點。如樁體設計有重疊部分則在重疊部分取樣。 3.4.2 取樣方法:以NX 套管鑽心採取土樣,並於所採土樣經工程司指定之不同位置,各取1個試體,共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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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3.2.8 灌漿紀錄 (1) 廠商應保持鑽孔及灌漿等作業之完整紀錄以 3.3.8 灌漿紀錄 (1) 承包商應保持鑽孔及灌漿等作業之完整紀錄 以備查核,並於竣工後裝訂成冊提送工程司 核備,其內容應包括.. A. 樁號。 B. 鑽孔紀錄。 C. 鑽機之迴轉速度。 D. 鑽桿上升速度。 E. 漿液開始噴射及停止噴射之深度。 F. 配合比。 G. 噴射壓力。 H. 材料使用量。 I. 壓力變化之紀錄。 J. 灌漿時對四周環境之變化紀錄。 K. 樁位、樁長及垂直度之偏差。 L. 工程司認為必要之事項。 (2) 上述漿液流量及噴射壓力應使用自動記錄儀 器作連續性紀錄,俾供工程司查核。 備查核,並於竣工後裝訂成冊提送工程司核 備,其內容應包括.. A. 樁號。 B. 鑽孔紀錄。 C. 鑽機之迴轉速度。 D. 鑽桿上升速度。 E. 漿液開始噴射及停止噴射之深度。 F. 硬化時間。 G. 配合比。 H. 噴射壓力。 I. 材料使用量。 J. 壓力變化之紀錄。 K. 灌注時漿液流出設計範圍外之紀錄。 L. 灌漿時對四周環境之變化紀錄。 M. 灌注前之配合試驗。 N. 灌注後之效果檢驗。 O. 樁位、樁長及垂直度之偏差。 P. 工程司認為必要之事項。 (2) 上述漿液流量及噴射壓力應使用自動記錄儀 器作連續性紀錄,俾供工程司查核。 1. 凝聚性土壤無圍壓縮強 3.3 檢驗 3.3.1 如契約圖說已予規定地盤改良後土壤強度者,應 依下述規定取樣及試驗。 (1) 取樣位置..取樣位置應由工程司指定,原則 度試驗法(單軸壓縮強度 試驗)規定 2. 增加成樁率規定。 3. 增加改良後土體之滲透 上在樁體中心至有效徑邊緣之中心點。如樁 體設計有重疊部分則在重疊部分取樣。 (2) 取樣方法: 係數K 值規定。 4. 項次調整。 A.以NX 套管鑽心採取土樣,並於所採土樣經 3.4 檢驗 如契約圖說已予規定地盤改良後土壤強度者,應 依下述規定取樣及試驗。 3.4.1 取樣位置..取樣位置應由工程司指定,原則上在 樁體中心至有效徑邊緣之中心點。如樁體設計有 重疊部分則在重疊部分取樣。 3.4.2 取樣方法:以NX 套管鑽心採取土樣,並於所採土 樣經工程司指定之不同位置,各取1個試體,共3 5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3.2.8 灌漿紀錄 (1) 廠商應保持鑽孔及灌漿等作業之完整紀錄以 備查核,並於竣工後裝訂成冊提送工程司核 備,其內容應包括.. A. 樁號。 B. 鑽孔紀錄。 C. 鑽機之迴轉速度。 D. 鑽桿上升速度。 E. 漿液開始噴射及停止噴射之深度。 F. 硬化時間。 G. 配合比。 H. 噴射壓力。 I. 材料使用量。 J. 壓力變化之紀錄。 K. 灌注時漿液流出設計範圍外之紀錄。 L. 灌漿時對四周環境之變化紀錄。 M. 灌注前之配合試驗。 N. 灌注後之效果檢驗。 O. 樁位、樁長及垂直度之偏差。 P. 工程司認為必要之事項。 (2) 上述漿液流量及噴射壓力應使用自動記錄儀 器作連續性紀錄,俾供工程司查核。 | 3.3.8 灌漿紀錄 (1) 承包商應保持鑽孔及灌漿等作業之完整紀錄 以備查核,並於竣工後裝訂成冊提送工程司 核備,其內容應包括.. A. 樁號。 B. 鑽孔紀錄。 C. 鑽機之迴轉速度。 D. 鑽桿上升速度。 E. 漿液開始噴射及停止噴射之深度。 F. 配合比。 G. 噴射壓力。 H. 材料使用量。 I. 壓力變化之紀錄。 J. 灌漿時對四周環境之變化紀錄。 K. 樁位、樁長及垂直度之偏差。 L. 工程司認為必要之事項。 (2) 上述漿液流量及噴射壓力應使用自動記錄儀 器作連續性紀錄,俾供工程司查核。 | |
| 3.3 檢驗 3.3.1 如契約圖說已予規定地盤改良後土壤強度者,應 依下述規定取樣及試驗。 (1) 取樣位置..取樣位置應由工程司指定,原則 上在樁體中心至有效徑邊緣之中心點。如樁 體設計有重疊部分則在重疊部分取樣。 (2) 取樣方法: A.以 NX 套管鑽心採取土樣,並於所採土樣經 | 3.4 檢驗 如契約圖說已予規定地盤改良後土壤強度者,應 依下述規定取樣及試驗。 3.4.1 取樣位置..取樣位置應由工程司指定,原則上在 樁體中心至有效徑邊緣之中心點。如樁體設計有 重疊部分則在重疊部分取樣。 3.4.2 取樣方法:以 NX 套管鑽心採取土樣,並於所採土 樣經工程司指定之不同位置,各取1個試體,共3 | 1. 凝聚性土壤無圍壓縮強 度試驗法(單軸壓縮強度 試驗)規定 2. 增加成樁率規定。 3. 增加改良後土體之滲透 係數K 值規定。 4. 項次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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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工程司指定之不同位置,各取1個試體,共3個。 B.如鑽取率未達90%時,應依工程司之指示於個。 3.4.3 檢驗項目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名 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1. 數量未達10 支時該孔附近之位置重新取樣一次。如重新取樣之鑽取率仍未達以上規定,則該土樣所代表之噴射樁應視為不合格,並應依本章之第3.5項規定辦理。 3.3.2 地盤改良後土壤如有止水性需求,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改良後土體之滲透係數K 值應≦1×10-免檢驗。 2. 數量達10~50 支檢驗1 支。 3. 數量超過50 支5cm/sec。 3.3.3 檢驗項目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CNS 12384 A3282 平均值≧85%設計強度 名 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凝聚性土壤無圍壓縮強度試驗法( 單軸壓縮強度試驗) 時,每50 支加驗1 支。 4. 超過1000 支之部 高壓噴射水泥樁同時符合下列規定: (不擾動原狀試體)分,每100 支檢驗1 支。 成樁率 ≧90% 上述取樣之每1支 CNS 12384 凝聚性土壤無圍壓縮強度試驗法( 單軸壓縮強度試驗) 1.3 個試體個別強度≧規定強度之85%。 2.3 個試體平均值≧設計強度。 1.各不同改良強度之噴射樁均應至少每30 支取樣一支,不足30 支之部分應視同30 支取樣。 2.工程司得配合現場情況需要,要求增加取樣。 成樁率 ≧90% 上述取樣之每1支 高壓噴射水泥樁 (不擾動原狀試體)≦1×10-5cm/sec 滲透係數K(有止水性需求時辦理) 現場變水頭透水性試驗 1.應至少每100 支取樣3 支,不足100支之部分應視同100支取樣。 2.工程司得配合現場情況需要,要求增加取樣。 項次調整。 3.4 許可差 3.4.1 樁位、樁長及垂直度之許可差 3.5 許可差 3.5.1 樁位、樁長及垂直度之許可差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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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工程司指定之不同位置,各取1個試體, 共3個。 B.如鑽取率未達90%時,應依工程司之指示於 個。 3.4.3 檢驗項目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 如下表: 名 稱 檢驗項目 檢驗 方法 規範之 要求 頻 率 1. 數量未達10 支時 該孔附近之位置重新取樣一次。如重新取 樣之鑽取率仍未達以上規定,則該土樣所 代表之噴射樁應視為不合格,並應依本章 之第3.5項規定辦理。 3.3.2 地盤改良後土壤如有止水性需求,除契約圖說另 有規定外,改良後土體之滲透係數K 值應≦1×10 - 免檢驗。 2. 數量達10~50 支 檢驗1 支。 3. 數量超過50 支 5cm/sec。 3.3.3 檢驗項目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 如下表: CNS 12384 A3282 平均值 ≧85% 設計強 度 名 稱 檢驗項目 檢驗 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凝聚性土 壤無圍壓 縮強度試 驗法( 單 軸壓縮強 度試驗) 時,每50 支加驗 1 支。 4. 超過1000 支之部 高 壓 噴 射 水 泥 樁 同時符合下列規 定: ( 不 擾 動 原 狀 試 體 ) 分,每100 支檢 驗1 支。 成樁率 ≧90% 上述取樣之每1支 CNS 12384 凝聚性土 壤無圍壓 縮強度試 驗法( 單 軸壓縮強 度試驗) 1.3 個試體個別 強度≧規定強度 之85%。 2.3 個試體平均 值≧設計強度。 1.各不同改良強度 之噴射樁均應至少 每30 支取樣一支, 不足30 支之部分應 視同30 支取樣。 2.工程司得配合現 場情況需要,要求 增加取樣。 成樁率 ≧90% 上述取樣之每1支 高 壓 噴 射 水 泥 樁 ( 不 擾 動 原 狀 試 體 ) ≦1×10 -5cm/sec 滲透係數 K(有止水 性需求時 辦理) 現場 變水 頭透 水性 試驗 1.應至少每100 支 取樣3 支,不足100 支之部分應視同100 支取樣。 2.工程司得配合現 場情況需要,要求 增加取樣。 項次調整。 3.4 許可差 3.4.1 樁位、樁長及垂直度之許可差 3.5 許可差 3.5.1 樁位、樁長及垂直度之許可差 6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工程司指定之不同位置,各取1個試體, 共3個。 B.如鑽取率未達90%時,應依工程司之指示於 該孔附近之位置重新取樣一次。如重新取 樣之鑽取率仍未達以上規定,則該土樣所 代表之噴射樁應視為不合格,並應依本章 之第3.5項規定辦理。 3.3.2 地盤改良後土壤如有止水性需求,除契約圖說另 有規定外,改良後土體之滲透係數 K 值應≦1×10- 5cm/sec。 3.3.3 檢驗項目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 如下表: 檢驗 名 稱 檢驗項目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方法 同時符合下列規1.各不同改良強度 凝聚性土 定: 之噴射樁均應至少 壤無圍壓 1.3 個試體個別 每 30 支取樣一支, 縮強度試CNS 強度≧規定強度 不足 30 支之部分應 驗法( 單12384 之85%。 視同30 支取樣。 軸壓縮強 2.3 個試體平均 2.工程司得配合現 (不擾動原狀試體) 度試驗) 值≧設計強度。 場情況需要,要求 高壓噴射水泥樁 增加取樣。 成樁率 ≧90% 上述取樣之每1支 1.應至少每 100 支 現 場 取樣 3 支,不足 100 滲透係數 變 水 支之部分應視同 100 K(有止水 頭 透≦1×10-5cm/sec 支取樣。 性需求時 水 性 2.工程司得配合現 辦理) 試驗 場情況需要,要求 增加取樣。 | 個。 3.4.3 檢驗項目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 如下表: 檢驗 規範之 名 稱 檢驗項目 頻 率 方法 要求 1. 數量未達 10 支時 免檢驗。 凝聚性土 2. 數量達 10~50 支 (不擾動原狀試體) 壤無圍壓 平均值 檢驗1 支。 高壓噴射水泥樁 CNS 縮強度試 ≧85%3. 數量超過 50 支 12384 驗 法 ( 單 設計強 時,每 50 支加驗 A3282 軸壓縮強 度 1 支。 度試驗) 4. 超過 1000 支之部 分,每 100 支檢 驗1 支。 成樁率 ≧90% 上述取樣之每1支 | |
| 3.4 許可差 3.4.1 樁位、樁長及垂直度之許可差 | 3.5 許可差 3.5.1 樁位、樁長及垂直度之許可差 | 項次調整。 |
¶ 表 2
| 名 稱 | 檢驗項目 | 檢驗 方法 | 規範之 要求 | 頻 率 |
|---|---|---|---|---|
| (不擾動原狀試體) 高壓噴射水泥樁 | 凝聚性土 壤無圍壓 縮強度試 驗 法 ( 單 軸壓縮強 度試驗) | CNS 12384 A3282 | 平均值 | 1. 數量未達 10 支時 免檢驗。 2. 數量達 10~50 支 檢驗1 支。 3. 數量超過 50 支 時,每 50 支加驗 1 支。 4. 超過 1000 支之部 分,每 100 支檢 驗1 支。 |
| ≧85% | ||||
| 設計強 | ||||
| 度 | ||||
| 成樁率 | ≧90% | 上述取樣之每1支 |
¶ 表 3
| 名 稱 | 檢驗項目 | 檢驗 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 (不擾動原狀試體) 高壓噴射水泥樁 | 凝聚性土 壤無圍壓 縮強度試 驗法( 單 軸壓縮強 度試驗) | CNS 12384 | 同時符合下列規 | 1.各不同改良強度 |
| 定: 1.3 個試體個別 強度≧規定強度 之85%。 2.3 個試體平均 值≧設計強度。 | 之噴射樁均應至少 | |||
| 每 30 支取樣一支, | ||||
| 不足 30 支之部分應 | ||||
| 視同30 支取樣。 2.工程司得配合現 | ||||
| 場情況需要,要求 | ||||
| 增加取樣。 | ||||
| 成樁率 | ≧90% | 上述取樣之每1支 | ||
| 滲透係數 | 現 場 | ≦1×10-5cm/sec | 1.應至少每 100 支 | |
| 取樣 3 支,不足 100 | ||||
| 變 水 | 支之部分應視同 100 | |||
| K(有止水 | ||||
| 頭 透 | 支取樣。 2.工程司得配合現 | |||
| 性需求時 | ||||
| 水 性 | ||||
| 辦理) | ||||
| 試驗 | 場情況需要,要求 | |||
| 增加取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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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1) 放樣及鑽孔時應注意位置準確,樁位偏差不得大於樁徑之1/10。 (2) 鑽孔至設計深度開始噴射漿液前,及噴射漿液至預定高度後,均應以水準儀校核鑽桿(含噴嘴)之實際深度,其許可差不得大於5cm。 (3) 垂直樁之垂直度許可差不得大於1/40,斜向樁之角度偏差不得大於1.5°。 1. 增加補強措施說明。 2. 名詞修正。 3. 項次調整。 3.6 現場品質管制 若噴射樁不符合本章第3.4項及第3.5項之規定,承包商應提送補救措施予工程司審核,並進行噴射樁之補強。補強後之噴射樁應依上述之規定辦理取樣及試驗。 (1) 放樣及鑽孔時應注意位置準確,樁位偏差不得大於樁徑之1/10。 (2) 鑽孔至設計深度開始噴射漿液前,及噴射漿液至預定高度後,均應以水準儀校核鑽桿(含噴嘴)之實際深度,其許可差不得大於5cm。 (3) 垂直樁之垂直度許可差不得大於1/40,斜向樁之角度偏差不得大於1.5°。 3.5 現場品質管制 若噴射樁不符合本章第3.3項及第3.4項之規定,廠商應提送補救措施予工程司審核,並進行噴射樁之補強。補強措施可能包括擴大土壤改良範圍補足不合格數量,或以其他方式補強。補強後之噴射樁應依上述之規定辦理取樣及試驗,廠商應自行負擔因而增加之費用。 1. 名詞修正。 2. 項次調整。 3.6 清理 鑽孔及灌漿工作進行中,廠商應預防鑽孔時之泥土、機具設備等所排出之廢油、污水及廢漿等污染永久性構造物或設備,必要時廠商應自備泵抽除廢漿。如因防護不週以致污染永久性構造物或設備時,廠商應設法清洗乾淨。鑽灌工作結束後廠商應即清除一切廢物。 3.7 清理 鑽孔及灌漿工作進行中,承包商應預防鑽孔時之泥土、機具設備等所排出之廢油、污水及廢漿等污染永久性構造物或設備,必要時承包商應自備泵抽除廢漿。如因防護不週以致污染永久性構造物或設備時,承包商應設法清洗乾淨。鑽灌工作結束後承包商應即清除一切廢物。 修正計量方式,包含鑽入深度及完成樁體長度。 4.1 計量 高壓噴射水泥樁依契約圖說所示,按不同樁徑及鑽入深度及完成樁體長度,以公尺計量。 4.1 計量 高壓噴射水泥樁依契約圖說所示,按不同樁徑及完成樁體長度,以公尺計量。 修正計價方式,包含鑽入深度及完成樁體長度。 4.2 計價 高壓噴射水泥樁依契約圖說所示,按不同樁徑及鑽入深度及完成樁體長度,以公尺計價。該單價已包括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及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 4.2 計價 高壓噴射水泥樁依契約圖說所示,按不同樁徑及完成樁體長度,以公尺計價。該單價已包括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及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 本表填寫說明:以本市現行施工規範為基礎,增加內容以藍字底線表示,刪除內容以紅色刪除線表示。 7
文字內容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1) 放樣及鑽孔時應注意位置準確,樁位偏差不 得大於樁徑之1/10。 (2) 鑽孔至設計深度開始噴射漿液前,及噴射漿 液至預定高度後,均應以水準儀校核鑽桿(含 噴嘴)之實際深度,其許可差不得大於5cm。 (3) 垂直樁之垂直度許可差不得大於1/40,斜向 樁之角度偏差不得大於1.5°。 1. 增加補強措施說明。 2. 名詞修正。 3. 項次調整。 3.6 現場品質管制 若噴射樁不符合本章第3.4項及第3.5項之規定, 承包商應提送補救措施予工程司審核,並進行噴 射樁之補強。補強後之噴射樁應依上述之規定辦 理取樣及試驗。 (1) 放樣及鑽孔時應注意位置準確,樁位偏差不 得大於樁徑之1/10。 (2) 鑽孔至設計深度開始噴射漿液前,及噴射漿 液至預定高度後,均應以水準儀校核鑽桿(含 噴嘴)之實際深度,其許可差不得大於5cm。 (3) 垂直樁之垂直度許可差不得大於1/40,斜向 樁之角度偏差不得大於1.5°。 3.5 現場品質管制 若噴射樁不符合本章第3.3項及第3.4項之規定, 廠商應提送補救措施予工程司審核,並進行噴射 樁之補強。補強措施可能包括擴大土壤改良範圍 補足不合格數量,或以其他方式補強。補強後之 噴射樁應依上述之規定辦理取樣及試驗,廠商應 自行負擔因而增加之費用。 1. 名詞修正。 2. 項次調整。 3.6 清理 鑽孔及灌漿工作進行中,廠商應預防鑽孔時之泥 土、機具設備等所排出之廢油、污水及廢漿等污 染永久性構造物或設備,必要時廠商應自備泵抽 除廢漿。如因防護不週以致污染永久性構造物或 設備時,廠商應設法清洗乾淨。鑽灌工作結束後 廠商應即清除一切廢物。 3.7 清理 鑽孔及灌漿工作進行中,承包商應預防鑽孔時之 泥土、機具設備等所排出之廢油、污水及廢漿等 污染永久性構造物或設備,必要時承包商應自備 泵抽除廢漿。如因防護不週以致污染永久性構造 物或設備時,承包商應設法清洗乾淨。鑽灌工作 結束後承包商應即清除一切廢物。 修正計量方式,包含鑽入 深度及完成樁體長度。 4.1 計量 高壓噴射水泥樁依契約圖說所示,按不同樁徑及 鑽入深度及完成樁體長度,以公尺計量。 4.1 計量 高壓噴射水泥樁依契約圖說所示,按不同樁徑及 完成樁體長度,以公尺計量。 修正計價方式,包含鑽入 深度及完成樁體長度。 4.2 計價 高壓噴射水泥樁依契約圖說所示,按不同樁徑及 鑽入深度及完成樁體長度,以公尺計價。該單價 已包括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 具、設備、運輸、動力及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 4.2 計價 高壓噴射水泥樁依契約圖說所示,按不同樁徑及 完成樁體長度,以公尺計價。該單價已包括完成 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 運輸、動力及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 本表填寫說明:以本市現行施工規範為基礎,增加內容以藍字底線表示,刪除內容以紅色刪除線表示。 7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1) 放樣及鑽孔時應注意位置準確,樁位偏差不 | (1) 放樣及鑽孔時應注意位置準確,樁位偏差不 | |
| 得大於樁徑之1/10。 | 得大於樁徑之1/10。 | |
| (2) 鑽孔至設計深度開始噴射漿液前,及噴射漿 | (2) 鑽孔至設計深度開始噴射漿液前,及噴射漿 | |
| 液至預定高度後,均應以水準儀校核鑽桿(含 | 液至預定高度後,均應以水準儀校核鑽桿(含 | |
| 噴嘴)之實際深度,其許可差不得大於5cm。 | 噴嘴)之實際深度,其許可差不得大於5cm。 | |
| (3) 垂直樁之垂直度許可差不得大於1/40,斜向 | (3) 垂直樁之垂直度許可差不得大於1/40,斜向 | |
| 樁之角度偏差不得大於1.5°。 | 樁之角度偏差不得大於1.5°。 | |
| 3.5 現場品質管制 若噴射樁不符合本章第3.3項及第3.4項之規定, 廠商應提送補救措施予工程司審核,並進行噴射 樁之補強。補強措施可能包括擴大土壤改良範圍 補足不合格數量,或以其他方式補強。補強後之 噴射樁應依上述之規定辦理取樣及試驗,廠商應 自行負擔因而增加之費用。 | 3.6 現場品質管制 若噴射樁不符合本章第3.4項及第3.5項之規定, 承包商應提送補救措施予工程司審核,並進行噴 射樁之補強。補強後之噴射樁應依上述之規定辦 理取樣及試驗。 | 1. 增加補強措施說明。 2. 名詞修正。 3. 項次調整。 |
| 若噴射樁不符合本章第3.3項及第3.4項之規定, 廠商應提送補救措施予工程司審核,並進行噴射 樁之補強。補強措施可能包括擴大土壤改良範圍 | 若噴射樁不符合本章第3.4項及第3.5項之規定, 承包商應提送補救措施予工程司審核,並進行噴 | 2. 名詞修正。 |
| 補足不合格數量,或以其他方式補強。補強後之 噴射樁應依上述之規定辦理取樣及試驗,廠商應 自行負擔因而增加之費用。 | 射樁之補強。補強後之噴射樁應依上述之規定辦 理取樣及試驗。 | 3. 項次調整。 |
| 廠商應提送補救措施予工程司審核,並進行噴射 樁之補強。補強措施可能包括擴大土壤改良範圍 補足不合格數量,或以其他方式補強。補強後之 噴射樁應依上述之規定辦理取樣及試驗,廠商應 自行負擔因而增加之費用。 | 承包商應提送補救措施予工程司審核,並進行噴 射樁之補強。補強後之噴射樁應依上述之規定辦 理取樣及試驗。 | 3. 項次調整。 |
| 樁之補強。補強措施可能包括擴大土壤改良範圍 補足不合格數量,或以其他方式補強。補強後之 | 射樁之補強。補強後之噴射樁應依上述之規定辦 | |
| 噴射樁應依上述之規定辦理取樣及試驗,廠商應 自行負擔因而增加之費用。 | 理取樣及試驗。 | |
| 補足不合格數量,或以其他方式補強。補強後之 噴射樁應依上述之規定辦理取樣及試驗,廠商應 自行負擔因而增加之費用。 | 理取樣及試驗。 | |
| 噴射樁應依上述之規定辦理取樣及試驗,廠商應 | ||
| 自行負擔因而增加之費用。 | ||
| 自行負擔因而增加之費用。 | ||
| 3.6 清理 鑽孔及灌漿工作進行中,廠商應預防鑽孔時之泥 土、機具設備等所排出之廢油、污水及廢漿等污 染永久性構造物或設備,必要時廠商應自備泵抽 除廢漿。如因防護不週以致污染永久性構造物或 設備時,廠商應設法清洗乾淨。鑽灌工作結束後 廠商應即清除一切廢物。 | 3.7 清理 鑽孔及灌漿工作進行中,承包商應預防鑽孔時之 泥土、機具設備等所排出之廢油、污水及廢漿等 污染永久性構造物或設備,必要時承包商應自備 泵抽除廢漿。如因防護不週以致污染永久性構造 物或設備時,承包商應設法清洗乾淨。鑽灌工作 結束後承包商應即清除一切廢物。 | 1. 名詞修正。 2. 項次調整。 |
| 鑽孔及灌漿工作進行中,廠商應預防鑽孔時之泥 | 鑽孔及灌漿工作進行中,承包商應預防鑽孔時之 | 2. 項次調整。 |
| 土、機具設備等所排出之廢油、污水及廢漿等污 | 泥土、機具設備等所排出之廢油、污水及廢漿等 | |
| 染永久性構造物或設備,必要時廠商應自備泵抽 | 污染永久性構造物或設備,必要時承包商應自備 | |
| 除廢漿。如因防護不週以致污染永久性構造物或 | 泵抽除廢漿。如因防護不週以致污染永久性構造 | |
| 設備時,廠商應設法清洗乾淨。鑽灌工作結束後 | 物或設備時,承包商應設法清洗乾淨。鑽灌工作 | |
| 廠商應即清除一切廢物。 | 結束後承包商應即清除一切廢物。 | |
| 土、機具設備等所排出之廢油、污水及廢漿等污 | 泥土、機具設備等所排出之廢油、污水及廢漿等 | |
| 染永久性構造物或設備,必要時廠商應自備泵抽 | 污染永久性構造物或設備,必要時承包商應自備 | |
| 除廢漿。如因防護不週以致污染永久性構造物或 | 泵抽除廢漿。如因防護不週以致污染永久性構造 | |
| 設備時,廠商應設法清洗乾淨。鑽灌工作結束後 | 物或設備時,承包商應設法清洗乾淨。鑽灌工作 | |
| 廠商應即清除一切廢物。 | 結束後承包商應即清除一切廢物。 | |
| 除廢漿。如因防護不週以致污染永久性構造物或 | 泵抽除廢漿。如因防護不週以致污染永久性構造 | |
| 設備時,廠商應設法清洗乾淨。鑽灌工作結束後 | 物或設備時,承包商應設法清洗乾淨。鑽灌工作 | |
| 廠商應即清除一切廢物。 | 結束後承包商應即清除一切廢物。 | |
| 廠商應即清除一切廢物。 | 結束後承包商應即清除一切廢物。 | |
| 4.1 計量 高壓噴射水泥樁依契約圖說所示,按不同樁徑及 鑽入深度及完成樁體長度,以公尺計量。 | 4.1 計量 高壓噴射水泥樁依契約圖說所示,按不同樁徑及 完成樁體長度,以公尺計量。 | 修正計量方式,包含鑽入 深度及完成樁體長度。 |
| 4.2 計價 高壓噴射水泥樁依契約圖說所示,按不同樁徑及 鑽入深度及完成樁體長度,以公尺計價。該單價 已包括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 具、設備、運輸、動力及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 | 4.2 計價 高壓噴射水泥樁依契約圖說所示,按不同樁徑及 完成樁體長度,以公尺計價。該單價已包括完成 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 運輸、動力及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 | 修正計價方式,包含鑽入 深度及完成樁體長度。 |
| 已包括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 | 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 | |
| 具、設備、運輸、動力及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 | 運輸、動力及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 | |
| 本表填寫說明:以本市現行施工規範為基礎,增加內容以藍字底線表示,刪除內容以紅色刪除線表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