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正文 | 共通編修資料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工程規範與技術資料
¶ 1. 規範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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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323 章 餘土(棄土)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土石方工作中計算挖填平衡後所餘土石方之運離現場至適當場所及處理,包括挖裝、運輸及剩餘土石方處理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餘土之挖裝、運輸 1.2.2 整地工作中之餘方運離現場及處理 1.2.3 構造物工作及其他工作中之餘方運離現場及處理(不包括基樁及連續壁之泥漿運棄及處理)1.2.4 交通維持 1.2.5 衛生環保措施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21 章--規範定義 1.3.3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3.4 第02316 章--構造物開挖 1.3.5 第02321 章--基地及路幅開挖 1.3.6 第02322 章--借土 1.3.7 第02331 章--基地及路堤填築 1.4 相關準則 1.4.1 相關法規 (1) 空氣污染防制法 (2) 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3) 噪音管制法 02323 02323-1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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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323 章 餘土(棄土)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土石方工作中計算挖填平衡後所餘土石方之運離現場至適當場所及 處理,包括挖裝、運輸及剩餘土石方處理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餘土之挖裝、運輸 1.2.2 整地工作中之餘方運離現場及處理 1.2.3 構造物工作及其他工作中之餘方運離現場及處理(不包括基樁及連續壁 之泥漿運棄及處理) 1.2.4 交通維持 1.2.5 衛生環保措施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21 章--規範定義 1.3.3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3.4 第02316 章--構造物開挖 1.3.5 第02321 章--基地及路幅開挖 1.3.6 第02322 章--借土 1.3.7 第02331 章--基地及路堤填築 1.4 相關準則 1.4.1 相關法規 (1) 空氣污染防制法 (2) 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3) 噪音管制法 02323 02323-1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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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5) 水污染防治法 (6)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7) 廢棄物清理法 (8) 廢棄物清理法臺北市施行細則 (9)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10) 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及混合物管理辦法 (11) 臺北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及營建混合物資源分類處理場設置及管理暫行要點1.5 資料送審 1.5.1 營建剩餘資源處理計畫 在餘土開始運出前,承包商應先依「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及混合物管理辦法」擬定營建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提送工程司審核,必要時轉送相關機關或主管機關同意,方得開始進行棄土工作,並依「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及混合物管理辦法」之規定進行棄土工作。 工程主辦機關應於剩餘資源處理計畫經審核同意後,向本府工務局申請運送憑證序號,並依統一格式自行印製運送憑證發給承包商使用。 承包商處理剩餘資源後,應將運送憑證逐次送工程監造單位,由工程監造單位彙整後,填具剩餘資源處理紀錄表送交工程主辦機關存檔。 1.6 定義 1.6.1 餘方近運 將本工程基地及路幅開挖、構造物開挖(包括管溝開挖及建築物開挖)所得之可用土石材料,運送至本工程範圍內以供利用時,稱「餘方近運」。 1.6.2 餘方遠運處理(指定他標工地) 將本工程基地及路幅開挖、構造物開挖(包括管溝開挖及建築物開挖)所得之可用土石材料,經用於填方或構造物回填後之剩餘材料由承包商運送至指定棄土場(他標工地)處理時,稱「餘方遠運處理(指定他標工地)」。 02323 02323-2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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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5) 水污染防治法 (6)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7) 廢棄物清理法 (8) 廢棄物清理法臺北市施行細則 (9)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10) 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及混合物管理辦法 (11) 臺北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及營建混合物資源分類處理場設置及 管理暫行要點 1.5 資料送審 1.5.1 營建剩餘資源處理計畫 在餘土開始運出前,承包商應先依「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及混合物管理 辦法」擬定營建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提送工程司審核,必要時轉送相關 機關或主管機關同意,方得開始進行棄土工作,並依「臺北市營建剩餘 資源及混合物管理辦法」之規定進行棄土工作。 工程主辦機關應於剩餘資源處理計畫經審核同意後,向本府工務局申請 運送憑證序號,並依統一格式自行印製運送憑證發給承包商使用。 承包商處理剩餘資源後,應將運送憑證逐次送工程監造單位,由工程監 造單位彙整後,填具剩餘資源處理紀錄表送交工程主辦機關存檔。 1.6 定義 1.6.1 餘方近運 將本工程基地及路幅開挖、構造物開挖(包括管溝開挖及建築物開挖) 所得之可用土石材料,運送至本工程範圍內以供利用時,稱「餘方近運」。 1.6.2 餘方遠運處理(指定他標工地) 將本工程基地及路幅開挖、構造物開挖(包括管溝開挖及建築物開挖) 所得之可用土石材料,經用於填方或構造物回填後之剩餘材料由承包商 運送至指定棄土場(他標工地)處理時,稱「餘方遠運處理(指定他標 工地)」。 02323 02323-2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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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餘方自行處理(含水土保持) 將本工程基地及路幅開挖、構造物開挖(包括管溝開挖及建築物開挖)所得之可用土石材料,經用於填方或構造物回填後之剩餘材料由承包商自行處理,而機關未提供棄土場時,稱「餘方自行處理」。 1.6.4 工地設置土資場 承包商於工地自行設置供餘土暫屯、堆置、掩埋、破碎、碎解、洗選、篩選、分類、拌和、加工、煆燒、回收、處理、再生利用及放置相關機具設備等之場所。其相關申請程序與規定應符合「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及混合物管理辦法」、「臺北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及營建混合物資源分類處理場設置及管理暫行要點」與內政部「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之規定。 1.6.5 營建泥漿(簡稱泥漿)及營建泥漿資源堆置處理場(簡稱泥漿場)之定義依第01421 章「規範定義」之規定。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營建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前,不得辦理工區外之土石方運輸作業。 3.2 施工方法 3.2.1 從路幅開挖或其他開挖用於填方後之剩餘土石方材料,應運棄至合法之棄土區。施工期間,棄土區之排水系統效能應恒維持通暢。 3.2.2 棄土作業應遵守「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及混合物管理辦法」、「臺北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及營建混合物資源分類處理場設置及管理暫行要點」02323 02323-3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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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餘方自行處理(含水土保持) 將本工程基地及路幅開挖、構造物開挖(包括管溝開挖及建築物開挖) 所得之可用土石材料,經用於填方或構造物回填後之剩餘材料由承包商 自行處理,而機關未提供棄土場時,稱「餘方自行處理」。 1.6.4 工地設置土資場 承包商於工地自行設置供餘土暫屯、堆置、掩埋、破碎、碎解、洗選、 篩選、分類、拌和、加工、煆燒、回收、處理、再生利用及放置相關機 具設備等之場所。其相關申請程序與規定應符合「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 及混合物管理辦法」、「臺北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及營建混合物資源分 類處理場設置及管理暫行要點」與內政部「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之規定。 1.6.5 營建泥漿(簡稱泥漿)及營建泥漿資源堆置處理場(簡稱泥漿場)之定義 依第01421 章「規範定義」之規定。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營建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前,不得辦理工區外之土石方 運輸作業。 3.2 施工方法 3.2.1 從路幅開挖或其他開挖用於填方後之剩餘土石方材料,應運棄至合法之 棄土區。施工期間,棄土區之排水系統效能應恒維持通暢。 3.2.2 棄土作業應遵守「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及混合物管理辦法」、「臺北市營 建工程剩餘土石方及營建混合物資源分類處理場設置及管理暫行要點」 02323 02323-3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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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內政部頒行之「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內之相關規定辦理。 3.2.3 運輸棄土時,運輸道路路面應隨時維持整潔。所有施工機械及運輸設備於進入道路前,均應將車身外部及輪胎沖洗乾淨,且不得超載,車斗上應覆蓋蓬布,以防砂土飛揚及掉落。凡一切有關噪音、振動及各式污染防治措施均應符合1.4.1 款環保主管機關法令之規定。 3.2.4 棄土場填平作業時,當日完成面應有適當之坡度以利排水至截流溝。 3.2.5 棄土作業期間及施工後均應隨時注意公共安全。 3.2.6 棄土完成後,棄土範圍外被承包商破壞之原有設施或景觀生態,承包商應負責復原。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棄土數量為計算整地及路堤開挖、構造物開挖(包括管溝開挖及建築物開挖)等挖填平衡後之餘土。若工程範圍包括挖方及填方時,土石方工作挖填數量應依第02321 章「基地及路幅開挖」之相關公式計算。 4.1.2 餘方運離現場及處理依下列方式計量:[餘方近運處理依自然方體積,以立方公尺計量][餘方遠運處理(指定他標工地)依自然方體積,以立方公尺計量][餘方自行處理依自然方體積,以立方公尺計量]。 4.1.3 水土保持工作不予計量,已包括在「棄土」之單價內。 4.2 計價 餘方運離現場及處理依契約項目選用下列方式計價(不包括基樁及連續壁之泥漿運棄及處理): 4.2.1 餘方近運處理依自然方體積,以立方公尺計價。該單價包括工區範圍內運輸,及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等及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一切費用在內。4.2.2 餘方遠運處理(指定他標工地)依自然方體積,以立方公尺計價。該單價包括工區範圍外運輸,及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等及為完成02323 02323-4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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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內政部頒行之「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內之相關規定辦理。 3.2.3 運輸棄土時,運輸道路路面應隨時維持整潔。所有施工機械及運輸設備 於進入道路前,均應將車身外部及輪胎沖洗乾淨,且不得超載,車斗上 應覆蓋蓬布,以防砂土飛揚及掉落。凡一切有關噪音、振動及各式污染 防治措施均應符合1.4.1 款環保主管機關法令之規定。 3.2.4 棄土場填平作業時,當日完成面應有適當之坡度以利排水至截流溝。 3.2.5 棄土作業期間及施工後均應隨時注意公共安全。 3.2.6 棄土完成後,棄土範圍外被承包商破壞之原有設施或景觀生態,承包商 應負責復原。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棄土數量為計算整地及路堤開挖、構造物開挖(包括管溝開挖及建築物 開挖)等挖填平衡後之餘土。若工程範圍包括挖方及填方時,土石方工 作挖填數量應依第02321 章「基地及路幅開挖」之相關公式計算。 4.1.2 餘方運離現場及處理依下列方式計量:[餘方近運處理依自然方體積,以 立方公尺計量][餘方遠運處理(指定他標工地)依自然方體積,以立方 公尺計量][餘方自行處理依自然方體積,以立方公尺計量]。 4.1.3 水土保持工作不予計量,已包括在「棄土」之單價內。 4.2 計價 餘方運離現場及處理依契約項目選用下列方式計價(不包括基樁及連續 壁之泥漿運棄及處理): 4.2.1 餘方近運處理依自然方體積,以立方公尺計價。該單價包括工區範圍內 運輸,及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等及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一 切費用在內。 4.2.2 餘方遠運處理(指定他標工地)依自然方體積,以立方公尺計價。該單 價包括工區範圍外運輸,及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等及為完成 02323 02323-4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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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工作所必需之一切費用在內(無棄土場及水土保持工作之所需費用)。 4.2.3 餘方自行處理依自然方體積,以立方公尺計價。該單價已包括工區範圍外運輸、棄土場所費用、水土保持工作,及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等及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一切費用在內。 4.2.4 凡因施工及安全保護設施不良或施工作業方法不當或錯誤而造成之一切損害,均由承包商負責賠償及負擔一切責任。 〈本章結束〉 02323 02323-5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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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工作所必需之一切費用在內(無棄土場及水土保持工作之所需費用)。 4.2.3 餘方自行處理依自然方體積,以立方公尺計價。該單價已包括工區範圍 外運輸、棄土場所費用、水土保持工作,及人工、材料、機具、設備、 動力等及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一切費用在內。 4.2.4 凡因施工及安全保護設施不良或施工作業方法不當或錯誤而造成之一切 損害,均由承包商負責賠償及負擔一切責任。 〈本章結束〉 02323 02323-5 TPE V2.0 99/01/01
¶ 2. 共通編修資料(歷史參考)
本章原附的18頁資料屬於整套規範的共通編修背景,已集中於唯一正文;不是本章專屬的現行修正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