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章碼:01556
文件性質:官方版本差異說明;修正/原條文對照,不是獨立的現行規範。
版本辨識:依原件版次及契約核對適用性,不以本站收錄時間判定現行版本。
官方來源:01556 交通維持發布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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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工程施工規範 第01556章 交通維持 修正條文對照表 CNS 2364 K2039 螢光漆已於105年9月9日廢止。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2253 H3025 鋁及鋁合金片、捲及板 (2) CNS 2473 G3039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3) CNS 2947 G3057 銲接結構用軋鋼料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2364 K2039 螢光漆 (2) CNS 2253 H3025 鋁及鋁合金之片及板 (3) CNS 2473 G3039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4) CNS 2947 G3057 銲接結構用軋鋼料 相關法規修正增減及名稱修正,並調整相關項次。 1.4.2 相關法規 (1) 交通工程手冊 (2)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3) 臺北市工程施工期間交通維持作業辦法 (4) 臺北市區道路施工交通安全設施須知 (5)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市區道路條例及臺北市1.4.2 相關法規 (1) 交通工程規範 (2)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3) 臺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4) 臺北市工程施工期間交通維持作業辦法 (5) 臺北市市區道路施工安全設施設置標準 (6)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市區道路條例及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6) 臺北市建築物施工中妨礙交通及公共安全改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7) 臺北市建築物施工中妨礙交通及公共安全改善方案 善方案 (7) 臺北市市區道路重大工程施工區週邊道路維護管理方案 (8) 臺北市大型路外活動交通維持作業辦法 1. 交通維持計畫依臺北市1.5 資料送審 1.5.1 交通維持計畫 (1) 交通主管機關之認定原則依「臺北市工程施工期間交通維持作業辦法」辦理。 (2) 工程主辦單位應依臺北市工程施工期間交通1.5 資料送審 1.5.1 交通維持計畫 (1) 交通主管機關之認定原則依「臺北市工程施工期間交通維持作業辦法」辦理。 (2) 承包商應依設計階段已送審核定之交通維持計畫配合實際施工及現況需求進行檢核及修正;送請工程司轉請交通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施工,以維持施工工區道路交通之安全及暢通。 (3) 如設計階段未有送審核定之交通維持計畫,工程施工期間交通維持作業辦法,由工程主辦單位向交通主管機關申請審查。 2. 非屬應申請交通維持計畫審查之工程,廠商仍應規劃交通維持措施及設施,送請工程司核定後始得施工。 維持作業辦法規定,於工程施工日一個月前,檢具交通維持計畫向交通主管機關申請審查,經核定後應依核定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始得開始工程之施工。但緊急性搶修工程或臨時借用道路作業,不在此限。 (3) 非屬應申請交通維持計畫審查之工程,廠商則承包商應擬定交通維持計畫,依1.5.1(2)1
文字內容
臺北市工程施工規範 第01556章 交通維持 修正條文對照表 CNS 2364 K2039 螢光漆已 於105年9月9日廢止。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2253 H3025 鋁及鋁合金片、捲及 板 (2) CNS 2473 G3039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3) CNS 2947 G3057 銲接結構用軋鋼料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2364 K2039 螢光漆 (2) CNS 2253 H3025 鋁及鋁合金之片及板 (3) CNS 2473 G3039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4) CNS 2947 G3057 銲接結構用軋鋼料 相關法規修正增減及名稱 修正,並調整相關項次。 1.4.2 相關法規 (1) 交通工程手冊 (2)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3) 臺北市工程施工期間交通維持作業辦法 (4) 臺北市區道路施工交通安全設施須知 (5)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市區道路條例及臺北市 1.4.2 相關法規 (1) 交通工程規範 (2)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3) 臺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4) 臺北市工程施工期間交通維持作業辦法 (5) 臺北市市區道路施工安全設施設置標準 (6)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市區道路條例及臺北市 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6) 臺北市建築物施工中妨礙交通及公共安全改 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7) 臺北市建築物施工中妨礙交通及公共安全改 善方案 善方案 (7) 臺北市市區道路重大工程施工區週邊道路維 護管理方案 (8) 臺北市大型路外活動交通維持作業辦法 1. 交通維持計畫依臺北市 1.5 資料送審 1.5.1 交通維持計畫 (1) 交通主管機關之認定原則依「臺北市工程施 工期間交通維持作業辦法」辦理。 (2) 工程主辦單位應依臺北市工程施工期間交通 1.5 資料送審 1.5.1 交通維持計畫 (1) 交通主管機關之認定原則依「臺北市工程施 工期間交通維持作業辦法」辦理。 (2) 承包商應依設計階段已送審核定之交通維持 計畫配合實際施工及現況需求進行檢核及修 正;送請工程司轉請交通主管機關核准後始 得施工,以維持施工工區道路交通之安全及 暢通。 (3) 如設計階段未有送審核定之交通維持計畫, 工程施工期間交通維持 作業辦法,由工程主辦 單位向交通主管機關申 請審查。 2. 非屬應申請交通維持計 畫審查之工程,廠商仍 應規劃交通維持措施及 設施,送請工程司核定 後始得施工。 維持作業辦法規定,於工程施工日一個月 前,檢具交通維持計畫向交通主管機關申請 審查,經核定後應依核定之計畫內容確實執 行,始得開始工程之施工。但緊急性搶修工 程或臨時借用道路作業,不在此限。 (3) 非屬應申請交通維持計畫審查之工程,廠商 則承包商應擬定交通維持計畫,依1.5.1(2) 1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2253 H3025 鋁及鋁合金片、捲及 板 (2) CNS 2473 G3039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3) CNS 2947 G3057 銲接結構用軋鋼料 |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2364 K2039 螢光漆 (2) CNS 2253 H3025 鋁及鋁合金之片及板 (3) CNS 2473 G3039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4) CNS 2947 G3057 銲接結構用軋鋼料 | CNS 2364 K2039 螢光漆已 於105年9月9日廢止。 |
| 板 | (2) CNS 2253 H3025 鋁及鋁合金之片及板 | |
| (2) CNS 2473 G3039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 (3) CNS 2473 G3039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 |
| (3) CNS 2947 G3057 銲接結構用軋鋼料 | (4) CNS 2947 G3057 銲接結構用軋鋼料 | |
| (2) CNS 2473 G3039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 (3) CNS 2473 G3039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 |
| (3) CNS 2947 G3057 銲接結構用軋鋼料 | (4) CNS 2947 G3057 銲接結構用軋鋼料 | |
| (3) CNS 2947 G3057 銲接結構用軋鋼料 | (4) CNS 2947 G3057 銲接結構用軋鋼料 | |
| 1.4.2 相關法規 (1) 交通工程規範 (2)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3) 臺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4) 臺北市工程施工期間交通維持作業辦法 | 1.4.2 相關法規 (1) 交通工程手冊 (2)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3) 臺北市工程施工期間交通維持作業辦法 (4) 臺北市區道路施工交通安全設施須知 (5)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市區道路條例及臺北市 | 相關法規修正增減及名稱 |
| (5) 臺北市市區道路施工安全設施設置標準 (6)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市區道路條例及臺北市 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7) 臺北市建築物施工中妨礙交通及公共安全改 善方案 | 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6) 臺北市建築物施工中妨礙交通及公共安全改 善方案 (7) 臺北市市區道路重大工程施工區週邊道路維 護管理方案 (8) 臺北市大型路外活動交通維持作業辦法 | 修正,並調整相關項次。 |
| (2)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3) 臺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4) 臺北市工程施工期間交通維持作業辦法 (5) 臺北市市區道路施工安全設施設置標準 (6)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市區道路條例及臺北市 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7) 臺北市建築物施工中妨礙交通及公共安全改 善方案 | (2)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3) 臺北市工程施工期間交通維持作業辦法 (4) 臺北市區道路施工交通安全設施須知 (5)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市區道路條例及臺北市 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6) 臺北市建築物施工中妨礙交通及公共安全改 善方案 (7) 臺北市市區道路重大工程施工區週邊道路維 護管理方案 (8) 臺北市大型路外活動交通維持作業辦法 | |
| (4) 臺北市工程施工期間交通維持作業辦法 (5) 臺北市市區道路施工安全設施設置標準 (6)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市區道路條例及臺北市 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7) 臺北市建築物施工中妨礙交通及公共安全改 善方案 | (4) 臺北市區道路施工交通安全設施須知 (5)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市區道路條例及臺北市 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6) 臺北市建築物施工中妨礙交通及公共安全改 善方案 (7) 臺北市市區道路重大工程施工區週邊道路維 護管理方案 (8) 臺北市大型路外活動交通維持作業辦法 | |
| (5) 臺北市市區道路施工安全設施設置標準 (6)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市區道路條例及臺北市 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7) 臺北市建築物施工中妨礙交通及公共安全改 善方案 | (5)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市區道路條例及臺北市 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6) 臺北市建築物施工中妨礙交通及公共安全改 善方案 (7) 臺北市市區道路重大工程施工區週邊道路維 護管理方案 (8) 臺北市大型路外活動交通維持作業辦法 | |
| (6)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市區道路條例及臺北市 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7) 臺北市建築物施工中妨礙交通及公共安全改 善方案 | 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6) 臺北市建築物施工中妨礙交通及公共安全改 善方案 (7) 臺北市市區道路重大工程施工區週邊道路維 護管理方案 (8) 臺北市大型路外活動交通維持作業辦法 | |
| 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7) 臺北市建築物施工中妨礙交通及公共安全改 善方案 | (6) 臺北市建築物施工中妨礙交通及公共安全改 善方案 (7) 臺北市市區道路重大工程施工區週邊道路維 護管理方案 (8) 臺北市大型路外活動交通維持作業辦法 | |
| (7) 臺北市建築物施工中妨礙交通及公共安全改 | 善方案 (7) 臺北市市區道路重大工程施工區週邊道路維 | |
| 善方案 | 護管理方案 (8) 臺北市大型路外活動交通維持作業辦法 | |
| 善方案 | (7) 臺北市市區道路重大工程施工區週邊道路維 護管理方案 (8) 臺北市大型路外活動交通維持作業辦法 | |
| 護管理方案 | ||
| (8) 臺北市大型路外活動交通維持作業辦法 | ||
| (8) 臺北市大型路外活動交通維持作業辦法 | ||
| 1.5 資料送審 1.5.1 交通維持計畫 (1) 交通主管機關之認定原則依「臺北市工程施 工期間交通維持作業辦法」辦理。 (2) 工程主辦單位應依臺北市工程施工期間交通 維持作業辦法規定,於工程施工日一個月 前,檢具交通維持計畫向交通主管機關申請 審查,經核定後應依核定之計畫內容確實執 行,始得開始工程之施工。但緊急性搶修工 程或臨時借用道路作業,不在此限。 (3) 非屬應申請交通維持計畫審查之工程,廠商 | 1.5 資料送審 1.5.1 交通維持計畫 (1) 交通主管機關之認定原則依「臺北市工程施 工期間交通維持作業辦法」辦理。 (2) 承包商應依設計階段已送審核定之交通維持 計畫配合實際施工及現況需求進行檢核及修 正;送請工程司轉請交通主管機關核准後始 得施工,以維持施工工區道路交通之安全及 暢通。 (3) 如設計階段未有送審核定之交通維持計畫, 則承包商應擬定交通維持計畫,依1.5.1(2) | 1. 交通維持計畫依臺北市 工程施工期間交通維持 作業辦法,由工程主辦 單位向交通主管機關申 請審查。 2. 非屬應申請交通維持計 畫審查之工程,廠商仍 應規劃交通維持措施及 設施,送請工程司核定 後始得施工。 |
| 維持作業辦法規定,於工程施工日一個月 前,檢具交通維持計畫向交通主管機關申請 審查,經核定後應依核定之計畫內容確實執 行,始得開始工程之施工。但緊急性搶修工 程或臨時借用道路作業,不在此限。 (3) 非屬應申請交通維持計畫審查之工程,廠商 | 計畫配合實際施工及現況需求進行檢核及修 正;送請工程司轉請交通主管機關核准後始 得施工,以維持施工工區道路交通之安全及 暢通。 (3) 如設計階段未有送審核定之交通維持計畫, 則承包商應擬定交通維持計畫,依1.5.1(2) | 2. 非屬應申請交通維持計 畫審查之工程,廠商仍 應規劃交通維持措施及 設施,送請工程司核定 後始得施工。 |
| 前,檢具交通維持計畫向交通主管機關申請 審查,經核定後應依核定之計畫內容確實執 行,始得開始工程之施工。但緊急性搶修工 程或臨時借用道路作業,不在此限。 (3) 非屬應申請交通維持計畫審查之工程,廠商 | 正;送請工程司轉請交通主管機關核准後始 得施工,以維持施工工區道路交通之安全及 暢通。 (3) 如設計階段未有送審核定之交通維持計畫, 則承包商應擬定交通維持計畫,依1.5.1(2) | 畫審查之工程,廠商仍 應規劃交通維持措施及 設施,送請工程司核定 後始得施工。 |
| 審查,經核定後應依核定之計畫內容確實執 行,始得開始工程之施工。但緊急性搶修工 程或臨時借用道路作業,不在此限。 (3) 非屬應申請交通維持計畫審查之工程,廠商 | 得施工,以維持施工工區道路交通之安全及 暢通。 (3) 如設計階段未有送審核定之交通維持計畫, 則承包商應擬定交通維持計畫,依1.5.1(2) | 應規劃交通維持措施及 設施,送請工程司核定 後始得施工。 |
| 行,始得開始工程之施工。但緊急性搶修工 程或臨時借用道路作業,不在此限。 (3) 非屬應申請交通維持計畫審查之工程,廠商 | 暢通。 (3) 如設計階段未有送審核定之交通維持計畫, 則承包商應擬定交通維持計畫,依1.5.1(2) | 設施,送請工程司核定 後始得施工。 |
| 程或臨時借用道路作業,不在此限。 | (3) 如設計階段未有送審核定之交通維持計畫, | 後始得施工。 |
| (3) 非屬應申請交通維持計畫審查之工程,廠商 | 則承包商應擬定交通維持計畫,依1.5.1(2) | |
| (3) 非屬應申請交通維持計畫審查之工程,廠商 | 則承包商應擬定交通維持計畫,依1.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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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頁
後段之規定辦理。 (4) 如因施工之必要,而需修正交通維持計畫時,應事先徵得工程司之書面許可,依1.5.1(2)後段之規定辦理。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應考量工區周邊車流、行人、公共運輸及停車等交通現況,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等相關規定,規劃交通維持措施及設施,送請工程司核定後始得施工,以維持施工工區道路交通之安全及暢通。 1. 參考交通工程規範修正材料規定。 2. 項次調整。 2. 產品 2.1 材料 2.1.1 固定型拒馬 (1) 長度視需要而定(至少120cm),高度至少150cm。 (2) 其橫材應標繪橙白相間之反光性斜紋,以木材、鋁材或其他輕便耐用之材料製成,背部以木質或其他適當材料固定之。 (3) 斜紋方向應儘量配合道路封閉,與指示行車2. 產品 2.1 固定型拒馬 2.1.1 長度視需要而定,高度至少150cm。 2.1.2 其橫材應標繪橙白相間之反光性斜紋。 2.1.3 橙色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第64號。 2.1.4 設置位置應與行車方向垂直或成適當角度。 2.1.5 拒馬正面得加裝適當之標誌或告示牌,夜間應於適當位置懸裝警告燈號。 方向一致,如右側車道封閉者,斜紋應由右上斜向左下;左側車道封閉者,則由左上斜向右下,若封閉中央車道,車輛由兩側行進者,則應由橫材中心斜向左右形成山形。 (4) 橙色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第64號。 (5) 設置位置應與行車方向垂直或成適當角度。 (6) 拒馬正面得加裝適當之標誌或告示牌,夜間應於適當位置懸裝警告燈號。 2.1.2 活動型拒馬 (1) 長度為120cm,高度至少120cm。 (2) 其橫材應標繪橙白相間之反光性斜紋,以木1. 參考交通工程規範修正材料規定。 2. 項次調整。 材、鋁材或其他輕便耐用之材料製成,背部以木質或其他適當材料固定之。 (3) 橙色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第64號。 2.2 活動型拒馬 2.2.1 長度為120cm,高度至少120cm。 2.2.2 其橫材應標繪橙白相間之反光性斜紋,以鋁材或其他輕便耐用之材料製成,背部以適當材料固定之。 2.2.3 橙色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第64號。 2
文字內容
後段之規定辦理。 (4) 如因施工之必要,而需修正交通維持計畫 時,應事先徵得工程司之書面許可,依 1.5.1(2)後段之規定辦理。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應考量工區周邊車流、行人、公共運輸及停 車等交通現況,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 置規則等相關規定,規劃交通維持措施及設 施,送請工程司核定後始得施工,以維持施 工工區道路交通之安全及暢通。 1. 參考交通工程規範修正 材料規定。 2. 項次調整。 2. 產品 2.1 材料 2.1.1 固定型拒馬 (1) 長度視需要而定(至少120cm),高度至少150 cm。 (2) 其橫材應標繪橙白相間之反光性斜紋,以木 材、鋁材或其他輕便耐用之材料製成,背部 以木質或其他適當材料固定之。 (3) 斜紋方向應儘量配合道路封閉,與指示行車 2. 產品 2.1 固定型拒馬 2.1.1 長度視需要而定,高度至少150cm。 2.1.2 其橫材應標繪橙白相間之反光性斜紋。 2.1.3 橙色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 第64號。 2.1.4 設置位置應與行車方向垂直或成適當角度。 2.1.5 拒馬正面得加裝適當之標誌或告示牌,夜間應於 適當位置懸裝警告燈號。 方向一致,如右側車道封閉者,斜紋應由右 上斜向左下;左側車道封閉者,則由左上斜 向右下,若封閉中央車道,車輛由兩側行進 者,則應由橫材中心斜向左右形成山形。 (4) 橙色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 色樣第64號。 (5) 設置位置應與行車方向垂直或成適當角度。 (6) 拒馬正面得加裝適當之標誌或告示牌,夜間 應於適當位置懸裝警告燈號。 2.1.2 活動型拒馬 (1) 長度為120cm,高度至少120cm。 (2) 其橫材應標繪橙白相間之反光性斜紋,以木 1. 參考交通工程規範修正 材料規定。 2. 項次調整。 材、鋁材或其他輕便耐用之材料製成,背部 以木質或其他適當材料固定之。 (3) 橙色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 色樣第64號。 2.2 活動型拒馬 2.2.1 長度為120cm,高度至少120cm。 2.2.2 其橫材應標繪橙白相間之反光性斜紋,以鋁材或 其他輕便耐用之材料製成,背部以適當材料固定 之。 2.2.3 橙色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 第64號。 2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應考量工區周邊車流、行人、公共運輸及停 車等交通現況,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 置規則等相關規定,規劃交通維持措施及設 施,送請工程司核定後始得施工,以維持施 工工區道路交通之安全及暢通。 | 後段之規定辦理。 (4) 如因施工之必要,而需修正交通維持計畫 時,應事先徵得工程司之書面許可,依 1.5.1(2)後段之規定辦理。 | |
| 車等交通現況,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 置規則等相關規定,規劃交通維持措施及設 施,送請工程司核定後始得施工,以維持施 工工區道路交通之安全及暢通。 | (4) 如因施工之必要,而需修正交通維持計畫 時,應事先徵得工程司之書面許可,依 1.5.1(2)後段之規定辦理。 | |
| 置規則等相關規定,規劃交通維持措施及設 施,送請工程司核定後始得施工,以維持施 工工區道路交通之安全及暢通。 | 時,應事先徵得工程司之書面許可,依 1.5.1(2)後段之規定辦理。 | |
| 施,送請工程司核定後始得施工,以維持施 工工區道路交通之安全及暢通。 | 1.5.1(2)後段之規定辦理。 | |
| 工工區道路交通之安全及暢通。 | ||
| 2. 產品 2.1 材料 2.1.1 固定型拒馬 (1) 長度視需要而定(至少120cm),高度至少150 cm。 (2) 其橫材應標繪橙白相間之反光性斜紋,以木 | 2. 產品 2.1 固定型拒馬 2.1.1 長度視需要而定,高度至少150cm。 | 1. 參考交通工程規範修正 |
| 材、鋁材或其他輕便耐用之材料製成,背部 以木質或其他適當材料固定之。 (3) 斜紋方向應儘量配合道路封閉,與指示行車 方向一致,如右側車道封閉者,斜紋應由右 上斜向左下;左側車道封閉者,則由左上斜 向右下,若封閉中央車道,車輛由兩側行進 | 2.1.2 其橫材應標繪橙白相間之反光性斜紋。 2.1.3 橙色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 第64號。 | 材料規定。 |
| 者,則應由橫材中心斜向左右形成山形。 (4) 橙色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 色樣第64號。 (5) 設置位置應與行車方向垂直或成適當角度。 (6) 拒馬正面得加裝適當之標誌或告示牌,夜間 應於適當位置懸裝警告燈號。 | 2.1.4 設置位置應與行車方向垂直或成適當角度。 2.1.5 拒馬正面得加裝適當之標誌或告示牌,夜間應於 適當位置懸裝警告燈號。 | 2. 項次調整。 |
| 2.1.1 固定型拒馬 (1) 長度視需要而定(至少120cm),高度至少150 cm。 (2) 其橫材應標繪橙白相間之反光性斜紋,以木 材、鋁材或其他輕便耐用之材料製成,背部 以木質或其他適當材料固定之。 (3) 斜紋方向應儘量配合道路封閉,與指示行車 方向一致,如右側車道封閉者,斜紋應由右 上斜向左下;左側車道封閉者,則由左上斜 向右下,若封閉中央車道,車輛由兩側行進 者,則應由橫材中心斜向左右形成山形。 (4) 橙色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 色樣第64號。 (5) 設置位置應與行車方向垂直或成適當角度。 (6) 拒馬正面得加裝適當之標誌或告示牌,夜間 應於適當位置懸裝警告燈號。 | 2.1.1 長度視需要而定,高度至少150cm。 2.1.2 其橫材應標繪橙白相間之反光性斜紋。 2.1.3 橙色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 第64號。 2.1.4 設置位置應與行車方向垂直或成適當角度。 2.1.5 拒馬正面得加裝適當之標誌或告示牌,夜間應於 適當位置懸裝警告燈號。 | 2. 項次調整。 |
| (1) 長度視需要而定(至少120cm),高度至少150 cm。 (2) 其橫材應標繪橙白相間之反光性斜紋,以木 材、鋁材或其他輕便耐用之材料製成,背部 以木質或其他適當材料固定之。 (3) 斜紋方向應儘量配合道路封閉,與指示行車 方向一致,如右側車道封閉者,斜紋應由右 上斜向左下;左側車道封閉者,則由左上斜 向右下,若封閉中央車道,車輛由兩側行進 者,則應由橫材中心斜向左右形成山形。 (4) 橙色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 色樣第64號。 (5) 設置位置應與行車方向垂直或成適當角度。 (6) 拒馬正面得加裝適當之標誌或告示牌,夜間 應於適當位置懸裝警告燈號。 | 2.1.2 其橫材應標繪橙白相間之反光性斜紋。 2.1.3 橙色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 第64號。 2.1.4 設置位置應與行車方向垂直或成適當角度。 2.1.5 拒馬正面得加裝適當之標誌或告示牌,夜間應於 適當位置懸裝警告燈號。 | |
| cm。 (2) 其橫材應標繪橙白相間之反光性斜紋,以木 材、鋁材或其他輕便耐用之材料製成,背部 以木質或其他適當材料固定之。 (3) 斜紋方向應儘量配合道路封閉,與指示行車 方向一致,如右側車道封閉者,斜紋應由右 上斜向左下;左側車道封閉者,則由左上斜 向右下,若封閉中央車道,車輛由兩側行進 者,則應由橫材中心斜向左右形成山形。 (4) 橙色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 色樣第64號。 (5) 設置位置應與行車方向垂直或成適當角度。 (6) 拒馬正面得加裝適當之標誌或告示牌,夜間 應於適當位置懸裝警告燈號。 | 2.1.3 橙色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 第64號。 2.1.4 設置位置應與行車方向垂直或成適當角度。 2.1.5 拒馬正面得加裝適當之標誌或告示牌,夜間應於 適當位置懸裝警告燈號。 | |
| (2) 其橫材應標繪橙白相間之反光性斜紋,以木 材、鋁材或其他輕便耐用之材料製成,背部 以木質或其他適當材料固定之。 (3) 斜紋方向應儘量配合道路封閉,與指示行車 方向一致,如右側車道封閉者,斜紋應由右 上斜向左下;左側車道封閉者,則由左上斜 向右下,若封閉中央車道,車輛由兩側行進 者,則應由橫材中心斜向左右形成山形。 (4) 橙色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 色樣第64號。 (5) 設置位置應與行車方向垂直或成適當角度。 (6) 拒馬正面得加裝適當之標誌或告示牌,夜間 應於適當位置懸裝警告燈號。 | 第64號。 2.1.4 設置位置應與行車方向垂直或成適當角度。 2.1.5 拒馬正面得加裝適當之標誌或告示牌,夜間應於 適當位置懸裝警告燈號。 | |
| 材、鋁材或其他輕便耐用之材料製成,背部 以木質或其他適當材料固定之。 (3) 斜紋方向應儘量配合道路封閉,與指示行車 方向一致,如右側車道封閉者,斜紋應由右 | 2.1.4 設置位置應與行車方向垂直或成適當角度。 | |
| 上斜向左下;左側車道封閉者,則由左上斜 向右下,若封閉中央車道,車輛由兩側行進 者,則應由橫材中心斜向左右形成山形。 (4) 橙色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 | 2.1.5 拒馬正面得加裝適當之標誌或告示牌,夜間應於 | |
| 色樣第64號。 (5) 設置位置應與行車方向垂直或成適當角度。 (6) 拒馬正面得加裝適當之標誌或告示牌,夜間 應於適當位置懸裝警告燈號。 | 適當位置懸裝警告燈號。 | |
| 以木質或其他適當材料固定之。 (3) 斜紋方向應儘量配合道路封閉,與指示行車 方向一致,如右側車道封閉者,斜紋應由右 上斜向左下;左側車道封閉者,則由左上斜 向右下,若封閉中央車道,車輛由兩側行進 者,則應由橫材中心斜向左右形成山形。 (4) 橙色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 色樣第64號。 (5) 設置位置應與行車方向垂直或成適當角度。 (6) 拒馬正面得加裝適當之標誌或告示牌,夜間 應於適當位置懸裝警告燈號。 | 2.1.5 拒馬正面得加裝適當之標誌或告示牌,夜間應於 適當位置懸裝警告燈號。 | |
| (3) 斜紋方向應儘量配合道路封閉,與指示行車 方向一致,如右側車道封閉者,斜紋應由右 上斜向左下;左側車道封閉者,則由左上斜 向右下,若封閉中央車道,車輛由兩側行進 者,則應由橫材中心斜向左右形成山形。 (4) 橙色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 色樣第64號。 (5) 設置位置應與行車方向垂直或成適當角度。 (6) 拒馬正面得加裝適當之標誌或告示牌,夜間 應於適當位置懸裝警告燈號。 | 適當位置懸裝警告燈號。 | |
| 方向一致,如右側車道封閉者,斜紋應由右 | ||
| 上斜向左下;左側車道封閉者,則由左上斜 | ||
| 向右下,若封閉中央車道,車輛由兩側行進 | ||
| 者,則應由橫材中心斜向左右形成山形。 | ||
| (4) 橙色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 | ||
| 色樣第64號。 | ||
| (5) 設置位置應與行車方向垂直或成適當角度。 | ||
| (6) 拒馬正面得加裝適當之標誌或告示牌,夜間 | ||
| 應於適當位置懸裝警告燈號。 | ||
| 上斜向左下;左側車道封閉者,則由左上斜 | ||
| 向右下,若封閉中央車道,車輛由兩側行進 | ||
| 者,則應由橫材中心斜向左右形成山形。 | ||
| (4) 橙色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 | ||
| 色樣第64號。 | ||
| (5) 設置位置應與行車方向垂直或成適當角度。 | ||
| (6) 拒馬正面得加裝適當之標誌或告示牌,夜間 | ||
| 應於適當位置懸裝警告燈號。 | ||
| 向右下,若封閉中央車道,車輛由兩側行進 | ||
| 者,則應由橫材中心斜向左右形成山形。 | ||
| (4) 橙色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 | ||
| 色樣第64號。 | ||
| (5) 設置位置應與行車方向垂直或成適當角度。 | ||
| (6) 拒馬正面得加裝適當之標誌或告示牌,夜間 | ||
| 應於適當位置懸裝警告燈號。 | ||
| 者,則應由橫材中心斜向左右形成山形。 | ||
| (4) 橙色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 | ||
| 色樣第64號。 | ||
| (5) 設置位置應與行車方向垂直或成適當角度。 | ||
| (6) 拒馬正面得加裝適當之標誌或告示牌,夜間 | ||
| 應於適當位置懸裝警告燈號。 | ||
| (4) 橙色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 | ||
| 色樣第64號。 | ||
| (5) 設置位置應與行車方向垂直或成適當角度。 | ||
| (6) 拒馬正面得加裝適當之標誌或告示牌,夜間 | ||
| 應於適當位置懸裝警告燈號。 | ||
| 色樣第64號。 | ||
| (5) 設置位置應與行車方向垂直或成適當角度。 | ||
| (6) 拒馬正面得加裝適當之標誌或告示牌,夜間 | ||
| 應於適當位置懸裝警告燈號。 | ||
| (6) 拒馬正面得加裝適當之標誌或告示牌,夜間 | ||
| 應於適當位置懸裝警告燈號。 | ||
| 應於適當位置懸裝警告燈號。 | ||
| 2.1.2 活動型拒馬 (1) 長度為120cm,高度至少120cm。 (2) 其橫材應標繪橙白相間之反光性斜紋,以木 材、鋁材或其他輕便耐用之材料製成,背部 以木質或其他適當材料固定之。 (3) 橙色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 色樣第64號。 | 2.2 活動型拒馬 2.2.1 長度為120cm,高度至少120cm。 2.2.2 其橫材應標繪橙白相間之反光性斜紋,以鋁材或 其他輕便耐用之材料製成,背部以適當材料固定 之。 2.2.3 橙色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 第64號。 | 1. 參考交通工程規範修正 材料規定。 2. 項次調整。 |
| (1) 長度為120cm,高度至少120cm。 (2) 其橫材應標繪橙白相間之反光性斜紋,以木 材、鋁材或其他輕便耐用之材料製成,背部 以木質或其他適當材料固定之。 (3) 橙色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 色樣第64號。 | 2.2.1 長度為120cm,高度至少120cm。 2.2.2 其橫材應標繪橙白相間之反光性斜紋,以鋁材或 其他輕便耐用之材料製成,背部以適當材料固定 之。 2.2.3 橙色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 第64號。 | 材料規定。 2. 項次調整。 |
| (2) 其橫材應標繪橙白相間之反光性斜紋,以木 | 2.2.2 其橫材應標繪橙白相間之反光性斜紋,以鋁材或 | 2. 項次調整。 |
| 材、鋁材或其他輕便耐用之材料製成,背部 | 其他輕便耐用之材料製成,背部以適當材料固定 | |
| 以木質或其他適當材料固定之。 | 之。 | |
| (3) 橙色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 | 2.2.3 橙色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 | |
| 色樣第64號。 | 第64號。 | |
| 材、鋁材或其他輕便耐用之材料製成,背部 | 其他輕便耐用之材料製成,背部以適當材料固定 | |
| 以木質或其他適當材料固定之。 | 之。 | |
| (3) 橙色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 | 2.2.3 橙色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 | |
| 色樣第64號。 | 第64號。 | |
| 以木質或其他適當材料固定之。 | 之。 | |
| (3) 橙色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 | 2.2.3 橙色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 | |
| 色樣第64號。 | 第64號。 | |
| (3) 橙色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 | 2.2.3 橙色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 | |
| 色樣第64號。 | 第64號。 | |
| 色樣第64號。 | 第6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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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4) 其頂條橫材應視需要更換或加裝適當之標2.2.4 其頂條橫材應視需要更換或加裝適當之標誌。 2.2.5 夜間使用應擇適當位置懸裝警告燈號。 誌。 (5) 夜間使用應擇適當位置懸裝警告燈號。 (6) 其板面得裝設新型光源如LED 等燈具,加強警示功能。 2.1.3 交通錐 (1) 用以輔助拒馬阻擋或分隔交通,用橡膠、塑1. 參考交通工程規範修正材料規定。 2. 項次調整。 膠或其他適當材料製成,以不碎、耐用,易於搬運為原則,可以連桿或適當方式加重底座以加強穩定度。其顏色分全橙色及橙白相間斜紋,高度分為45cm 及70cm 兩種,視使用路段之行車速率及交通量採用,其表面加貼反光紙。 A. 45cm 高交通錐:距頂部7.5cm 處,加貼7.5cm 寬反光紙,設於日間或行車速限低於70km/hr 之路段者。 B.70cm 高交通錐:距頂部10cm 處,加貼15cm2.3 交通錐 2.3.1 用橡膠、塑膠或其他適當材料製成,以不碎、耐用,易於搬運為原則,可以適當方式加重底座以加強穩定度。其顏色分全橙色及橙白相間斜紋,高度分為45cm 及70cm 兩種,視使用路段之行車速率及交通量採用,其表面加貼反光紙。 2.3.2 頂端於夜間使用時,應安裝黃色或紅色閃光燈,且至少每隔3-5m 安裝一只,惟其首尾端或重要地段,由工程司依實際需要加設之。 2.3.3 重要道路及觀光路線可使用橙色透光材料,內部並可加裝光源,日夜均可使用。 2.3.4 交通複雜、車輛頻繁之交通要道及重要道路路口或有特殊情形之工程,應採用交通錐加連桿之型式。 寬反光紙,設於夜間、快速公路、行車速限高於70km/hr 之路段或須明顯指引處。 (2) 夜間使用時,交通錐頂端應加裝反光導標或警告燈號,如施工路段位於首尾端或重要地段,並應依工程司指示加設之。必要時,交通錐上得加掛閃光軟性管線。 (3) 重要道路及觀光路線可使用橙色透光材料,內部並可加裝光源,日夜均可使用。 (4) 交通複雜、車輛頻繁之交通要道及重要道路路口或有特殊情形之工程,應採用交通錐加連桿之型式。 詳現行條文2.7 項次調整。 2.1.4 反光導標 (1) 錐頂反光導標:夜間將反光導標附加於錐頂3
文字內容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4) 其頂條橫材應視需要更換或加裝適當之標 2.2.4 其頂條橫材應視需要更換或加裝適當之標誌。 2.2.5 夜間使用應擇適當位置懸裝警告燈號。 誌。 (5) 夜間使用應擇適當位置懸裝警告燈號。 (6) 其板面得裝設新型光源如LED 等燈具,加強 警示功能。 2.1.3 交通錐 (1) 用以輔助拒馬阻擋或分隔交通,用橡膠、塑 1. 參考交通工程規範修正 材料規定。 2. 項次調整。 膠或其他適當材料製成,以不碎、耐用,易 於搬運為原則,可以連桿或適當方式加重底 座以加強穩定度。其顏色分全橙色及橙白相 間斜紋,高度分為45cm 及70cm 兩種,視使用 路段之行車速率及交通量採用,其表面加貼 反光紙。 A. 45cm 高交通錐:距頂部7.5cm 處,加貼 7.5cm 寬反光紙,設於日間或行車速限低 於70km/hr 之路段者。 B.70cm 高交通錐:距頂部10cm 處,加貼15cm 2.3 交通錐 2.3.1 用橡膠、塑膠或其他適當材料製成,以不碎、耐 用,易於搬運為原則,可以適當方式加重底座以 加強穩定度。其顏色分全橙色及橙白相間斜紋, 高度分為45cm 及70cm 兩種,視使用路段之行車速 率及交通量採用,其表面加貼反光紙。 2.3.2 頂端於夜間使用時,應安裝黃色或紅色閃光燈, 且至少每隔3-5m 安裝一只,惟其首尾端或重要地 段,由工程司依實際需要加設之。 2.3.3 重要道路及觀光路線可使用橙色透光材料,內部 並可加裝光源,日夜均可使用。 2.3.4 交通複雜、車輛頻繁之交通要道及重要道路路口或 有特殊情形之工程,應採用交通錐加連桿之型 式。 寬反光紙,設於夜間、快速公路、行車速 限高於70km/hr 之路段或須明顯指引處。 (2) 夜間使用時,交通錐頂端應加裝反光導標或 警告燈號,如施工路段位於首尾端或重要地 段,並應依工程司指示加設之。必要時,交 通錐上得加掛閃光軟性管線。 (3) 重要道路及觀光路線可使用橙色透光材料, 內部並可加裝光源,日夜均可使用。 (4) 交通複雜、車輛頻繁之交通要道及重要道路 路口或有特殊情形之工程,應採用交通錐加 連桿之型式。 詳現行條文2.7 項次調整。 2.1.4 反光導標 (1) 錐頂反光導標:夜間將反光導標附加於錐頂 3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4) 其頂條橫材應視需要更換或加裝適當之標 誌。 (5) 夜間使用應擇適當位置懸裝警告燈號。 (6) 其板面得裝設新型光源如 LED 等燈具,加強 警示功能。 | 2.2.4 其頂條橫材應視需要更換或加裝適當之標誌。 2.2.5 夜間使用應擇適當位置懸裝警告燈號。 | |
| 2.1.3 交通錐 (1) 用以輔助拒馬阻擋或分隔交通,用橡膠、塑 膠或其他適當材料製成,以不碎、耐用,易 於搬運為原則,可以連桿或適當方式加重底 座以加強穩定度。其顏色分全橙色及橙白相 間斜紋,高度分為45cm 及70cm 兩種,視使用 路段之行車速率及交通量採用,其表面加貼 反光紙。 A. 45cm 高交通錐:距頂部7.5cm 處,加貼 7.5cm 寬反光紙,設於日間或行車速限低 於70km/hr 之路段者。 B.70cm 高交通錐:距頂部10cm 處,加貼15cm 寬反光紙,設於夜間、快速公路、行車速 限高於70km/hr 之路段或須明顯指引處。 (2) 夜間使用時,交通錐頂端應加裝反光導標或 警告燈號,如施工路段位於首尾端或重要地 段,並應依工程司指示加設之。必要時,交 通錐上得加掛閃光軟性管線。 (3) 重要道路及觀光路線可使用橙色透光材料, 內部並可加裝光源,日夜均可使用。 (4) 交通複雜、車輛頻繁之交通要道及重要道路 路口或有特殊情形之工程,應採用交通錐加 連桿之型式。 | 2.3 交通錐 2.3.1 用橡膠、塑膠或其他適當材料製成,以不碎、耐 用,易於搬運為原則,可以適當方式加重底座以 加強穩定度。其顏色分全橙色及橙白相間斜紋, 高度分為45cm 及70cm 兩種,視使用路段之行車速 率及交通量採用,其表面加貼反光紙。 2.3.2 頂端於夜間使用時,應安裝黃色或紅色閃光燈, 且至少每隔3-5m 安裝一只,惟其首尾端或重要地 段,由工程司依實際需要加設之。 2.3.3 重要道路及觀光路線可使用橙色透光材料,內部 並可加裝光源,日夜均可使用。 2.3.4 交通複雜、車輛頻繁之交通要道及重要道路路口或 有特殊情形之工程,應採用交通錐加連桿之型 式。 | 1. 參考交通工程規範修正 材料規定。 2. 項次調整。 |
| 2.1.4 反光導標 (1) 錐頂反光導標:夜間將反光導標附加於錐頂 | 詳現行條文2.7 | 項次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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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上。 (2) 錐頂反光導標加掛閃光軟性管線:成列交通1. 參考交通工程規範修正材料規定。 2. 項次調整。 錐,錐頂各附加軟線掛鈎,再串掛遞亮式閃光軟性管線。 詳修正條文2.1.9 2.4 施工標誌 2.4.1 施工標誌牌面依其設置位置及功能,分為下列數種: (1) 用於前方道路施工。 (2) 用於前方道路封閉。 (3) 用於道路施工,車輛改道行駛及指示改道方向。 (4) 用於部分車道封閉,改單線管制行車。 2.4.2 施工標誌應為菱形或長方形,橙底黑字,黑色或白色圖案,及黑色細邊,具反光性能。其牌面與標誌桿之使用依下列規定: 種 類 牌 面 標 誌 桿 標準型 70cm×70cm 標稱管徑50mm(2in)鍍鋅鋼管 放大型 90cm×90cm 標稱管徑65mm(2.5in)鍍鋅菱形 鋼管 特大型 120cm×120cm 標稱管徑80mm(3in)鍍鋅鋼管 長方形 100cm×60cm - 2.4.3 標誌牌豎立時,先使牌面固定於鍍鋅鋼管上,除牌面部分外,自牌面底部至地面之淨高為1.90m,另埋入部分為0.5m。 2.4.4 橙色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第64號。 2.4.5 標誌須符合第02891章「標誌」之規定。 詳修正條文2.1.10 2.5 移動性施工標誌 2.5.1 應為橙底黑色圖案及黑色邊線,具反光性能,背1. 參考交通工程規範修正材料規定。 4
文字內容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上。 (2) 錐頂反光導標加掛閃光軟性管線:成列交通 1. 參考交通工程規範修正 材料規定。 2. 項次調整。 錐,錐頂各附加軟線掛鈎,再串掛遞亮式閃 光軟性管線。 詳修正條文2.1.9 2.4 施工標誌 2.4.1 施工標誌牌面依其設置位置及功能,分為下列數 種: (1) 用於前方道路施工。 (2) 用於前方道路封閉。 (3) 用於道路施工,車輛改道行駛及指示改道方 向。 (4) 用於部分車道封閉,改單線管制行車。 2.4.2 施工標誌應為菱形或長方形,橙底黑字,黑色或 白色圖案,及黑色細邊,具反光性能。其牌面與 標誌桿之使用依下列規定: 種 類 牌 面 標 誌 桿 標準型 70cm×70cm 標稱管徑50mm(2in)鍍鋅鋼 管 放大型 90cm×90cm 標稱管徑65mm(2.5in)鍍鋅 菱形 鋼管 特大型 120cm×120cm 標稱管徑80mm(3in)鍍鋅鋼 管 長方形 100cm×60cm - 2.4.3 標誌牌豎立時,先使牌面固定於鍍鋅鋼管上,除 牌面部分外,自牌面底部至地面之淨高為1.90m, 另埋入部分為0.5m。 2.4.4 橙色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 第64號。 2.4.5 標誌須符合第02891章「標誌」之規定。 詳修正條文2.1.10 2.5 移動性施工標誌 2.5.1 應為橙底黑色圖案及黑色邊線,具反光性能,背 1. 參考交通工程規範修正 材料規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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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 上。 | |||||||
| (2) 錐頂反光導標加掛閃光軟性管線:成列交通 | |||||||
| 錐,錐頂各附加軟線掛鈎,再串掛遞亮式閃 | |||||||
| 光軟性管線。 | |||||||
| 錐,錐頂各附加軟線掛鈎,再串掛遞亮式閃 | |||||||
| 光軟性管線。 | |||||||
| 詳修正條文2.1.9 | 2.4 施工標誌 2.4.1 施工標誌牌面依其設置位置及功能,分為下列數 種: (1) 用於前方道路施工。 (2) 用於前方道路封閉。 (3) 用於道路施工,車輛改道行駛及指示改道方 向。 (4) 用於部分車道封閉,改單線管制行車。 2.4.2 施工標誌應為菱形或長方形,橙底黑字,黑色或 白色圖案,及黑色細邊,具反光性能。其牌面與 標誌桿之使用依下列規定: 種 類 牌 面 標 誌 桿 標準型 標稱管徑50mm(2in)鍍鋅鋼 70cm×70cm 管 放大型 90cm×90cm 標稱管徑65mm(2.5in)鍍鋅 菱形 鋼管 特大型 120cm×120cm 標稱管徑80mm(3in)鍍鋅鋼 管 長方形 100cm×60cm - 2.4.3 標誌牌豎立時,先使牌面固定於鍍鋅鋼管上,除 牌面部分外,自牌面底部至地面之淨高為1.90m, 另埋入部分為0.5m。 2.4.4 橙色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 第64號。 2.4.5 標誌須符合第02891章「標誌」之規定。 | 1. 參考交通工程規範修正 材料規定。 2. 項次調整。 | |||||
| 2.4.1 施工標誌牌面依其設置位置及功能,分為下列數 種: (1) 用於前方道路施工。 (2) 用於前方道路封閉。 (3) 用於道路施工,車輛改道行駛及指示改道方 向。 (4) 用於部分車道封閉,改單線管制行車。 2.4.2 施工標誌應為菱形或長方形,橙底黑字,黑色或 白色圖案,及黑色細邊,具反光性能。其牌面與 標誌桿之使用依下列規定: 種 類 牌 面 標 誌 桿 標準型 標稱管徑50mm(2in)鍍鋅鋼 70cm×70cm | 材料規定。 | ||||||
| 管 放大型 90cm×90cm 標稱管徑65mm(2.5in)鍍鋅 菱形 鋼管 特大型 120cm×120cm 標稱管徑80mm(3in)鍍鋅鋼 管 長方形 100cm×60cm - 2.4.3 標誌牌豎立時,先使牌面固定於鍍鋅鋼管上,除 牌面部分外,自牌面底部至地面之淨高為1.90m, 另埋入部分為0.5m。 2.4.4 橙色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 第64號。 2.4.5 標誌須符合第02891章「標誌」之規定。 | 2. 項次調整。 | ||||||
| 種: (1) 用於前方道路施工。 (2) 用於前方道路封閉。 (3) 用於道路施工,車輛改道行駛及指示改道方 向。 (4) 用於部分車道封閉,改單線管制行車。 2.4.2 施工標誌應為菱形或長方形,橙底黑字,黑色或 白色圖案,及黑色細邊,具反光性能。其牌面與 標誌桿之使用依下列規定: 種 類 牌 面 標 誌 桿 標準型 標稱管徑50mm(2in)鍍鋅鋼 70cm×70cm 管 放大型 90cm×90cm 標稱管徑65mm(2.5in)鍍鋅 菱形 鋼管 特大型 120cm×120cm 標稱管徑80mm(3in)鍍鋅鋼 管 長方形 100cm×60cm - 2.4.3 標誌牌豎立時,先使牌面固定於鍍鋅鋼管上,除 牌面部分外,自牌面底部至地面之淨高為1.90m, 另埋入部分為0.5m。 2.4.4 橙色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 第64號。 2.4.5 標誌須符合第02891章「標誌」之規定。 | 2. 項次調整。 | ||||||
| (2) 用於前方道路封閉。 | |||||||
| (3) 用於道路施工,車輛改道行駛及指示改道方 | |||||||
| 向。 | |||||||
| (4) 用於部分車道封閉,改單線管制行車。 | |||||||
| 2.4.2 施工標誌應為菱形或長方形,橙底黑字,黑色或 | |||||||
| 白色圖案,及黑色細邊,具反光性能。其牌面與 | |||||||
| 標誌桿之使用依下列規定: | |||||||
| 種 類 牌 面 標 誌 桿 | |||||||
| 標準型 標稱管徑50mm(2in)鍍鋅鋼 | |||||||
| 70cm×70cm | |||||||
| 管 | |||||||
| 放大型 90cm×90cm 標稱管徑65mm(2.5in)鍍鋅 | |||||||
| 菱形 | |||||||
| 鋼管 | |||||||
| 特大型 120cm×120cm 標稱管徑80mm(3in)鍍鋅鋼 | |||||||
| 管 | |||||||
| 長方形 100cm×60cm - | |||||||
| 2.4.3 標誌牌豎立時,先使牌面固定於鍍鋅鋼管上,除 | |||||||
| 牌面部分外,自牌面底部至地面之淨高為1.90m, | |||||||
| 另埋入部分為0.5m。 | |||||||
| 2.4.4 橙色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 | |||||||
| 第64號。 | |||||||
| 2.4.5 標誌須符合第02891章「標誌」之規定。 | |||||||
| (3) 用於道路施工,車輛改道行駛及指示改道方 | |||||||
| 向。 | |||||||
| (4) 用於部分車道封閉,改單線管制行車。 | |||||||
| 2.4.2 施工標誌應為菱形或長方形,橙底黑字,黑色或 | |||||||
| 白色圖案,及黑色細邊,具反光性能。其牌面與 | |||||||
| 標誌桿之使用依下列規定: | |||||||
| 種 類 牌 面 標 誌 桿 | |||||||
| 標準型 標稱管徑50mm(2in)鍍鋅鋼 | |||||||
| 70cm×70cm | |||||||
| 管 | |||||||
| 放大型 90cm×90cm 標稱管徑65mm(2.5in)鍍鋅 | |||||||
| 菱形 | |||||||
| 鋼管 | |||||||
| 特大型 120cm×120cm 標稱管徑80mm(3in)鍍鋅鋼 | |||||||
| 管 | |||||||
| 長方形 100cm×60cm - | |||||||
| 2.4.3 標誌牌豎立時,先使牌面固定於鍍鋅鋼管上,除 | |||||||
| 牌面部分外,自牌面底部至地面之淨高為1.90m, | |||||||
| 另埋入部分為0.5m。 | |||||||
| 2.4.4 橙色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 | |||||||
| 第64號。 | |||||||
| 2.4.5 標誌須符合第02891章「標誌」之規定。 | |||||||
| 向。 | |||||||
| (4) 用於部分車道封閉,改單線管制行車。 | |||||||
| 2.4.2 施工標誌應為菱形或長方形,橙底黑字,黑色或 | |||||||
| 白色圖案,及黑色細邊,具反光性能。其牌面與 | |||||||
| 標誌桿之使用依下列規定: | |||||||
| 種 類 牌 面 標 誌 桿 | |||||||
| 標準型 標稱管徑50mm(2in)鍍鋅鋼 | |||||||
| 70cm×70cm | |||||||
| 管 | |||||||
| 放大型 90cm×90cm 標稱管徑65mm(2.5in)鍍鋅 | |||||||
| 菱形 | |||||||
| 鋼管 | |||||||
| 特大型 120cm×120cm 標稱管徑80mm(3in)鍍鋅鋼 | |||||||
| 管 | |||||||
| 長方形 100cm×60cm - | |||||||
| 2.4.3 標誌牌豎立時,先使牌面固定於鍍鋅鋼管上,除 | |||||||
| 牌面部分外,自牌面底部至地面之淨高為1.90m, | |||||||
| 另埋入部分為0.5m。 | |||||||
| 2.4.4 橙色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 | |||||||
| 第64號。 | |||||||
| 2.4.5 標誌須符合第02891章「標誌」之規定。 | |||||||
| 2.4.2 施工標誌應為菱形或長方形,橙底黑字,黑色或 | |||||||
| 白色圖案,及黑色細邊,具反光性能。其牌面與 | |||||||
| 標誌桿之使用依下列規定: | |||||||
| 種 類 牌 面 標 誌 桿 | |||||||
| 標準型 標稱管徑50mm(2in)鍍鋅鋼 | |||||||
| 70cm×70cm | |||||||
| 管 | |||||||
| 放大型 90cm×90cm 標稱管徑65mm(2.5in)鍍鋅 | |||||||
| 菱形 | |||||||
| 鋼管 | |||||||
| 特大型 120cm×120cm 標稱管徑80mm(3in)鍍鋅鋼 | |||||||
| 管 | |||||||
| 長方形 100cm×60cm - | |||||||
| 2.4.3 標誌牌豎立時,先使牌面固定於鍍鋅鋼管上,除 | |||||||
| 牌面部分外,自牌面底部至地面之淨高為1.90m, | |||||||
| 另埋入部分為0.5m。 | |||||||
| 2.4.4 橙色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 | |||||||
| 第64號。 | |||||||
| 2.4.5 標誌須符合第02891章「標誌」之規定。 | |||||||
| 白色圖案,及黑色細邊,具反光性能。其牌面與 | |||||||
| 標誌桿之使用依下列規定: | |||||||
| 種 類 牌 面 標 誌 桿 | |||||||
| 標準型 標稱管徑50mm(2in)鍍鋅鋼 | |||||||
| 70cm×70cm | |||||||
| 管 | |||||||
| 放大型 90cm×90cm 標稱管徑65mm(2.5in)鍍鋅 | |||||||
| 菱形 | |||||||
| 鋼管 | |||||||
| 特大型 120cm×120cm 標稱管徑80mm(3in)鍍鋅鋼 | |||||||
| 管 | |||||||
| 長方形 100cm×60cm - | |||||||
| 2.4.3 標誌牌豎立時,先使牌面固定於鍍鋅鋼管上,除 | |||||||
| 牌面部分外,自牌面底部至地面之淨高為1.90m, | |||||||
| 另埋入部分為0.5m。 | |||||||
| 2.4.4 橙色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 | |||||||
| 第64號。 | |||||||
| 2.4.5 標誌須符合第02891章「標誌」之規定。 | |||||||
| 2.4.3 2.4.4 2.4.5 | 種 類 | 牌 面 | 標 誌 桿 | ||||
| 2.4.3 2.4.4 2.4.5 | 菱形 | 標準型 | 70cm×70cm | 標稱管徑50mm(2in)鍍鋅鋼 管 | |||
| 2.4.3 2.4.4 2.4.5 | 菱形 | 70cm×70cm | 管 | ||||
| 2.4.3 2.4.4 2.4.5 | 菱形 | 放大型 | 90cm×90cm | 標稱管徑65mm(2.5in)鍍鋅 鋼管 | |||
| 2.4.3 2.4.4 2.4.5 | 菱形 | 鋼管 | |||||
| 2.4.3 2.4.4 2.4.5 | 特大型 | 120cm×120cm | 標稱管徑80mm(3in)鍍鋅鋼 | ||||
| 2.4.3 2.4.4 2.4.5 | 管 | ||||||
| 2.4.3 2.4.4 2.4.5 | 長方形 | 100cm×60cm | - | ||||
| 2.4.3 標誌牌豎立時,先使牌面固定於鍍鋅鋼管上,除 | |||||||
| 牌面部分外,自牌面底部至地面之淨高為1.90m, | |||||||
| 另埋入部分為0.5m。 | |||||||
| 2.4.4 橙色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 | |||||||
| 第64號。 | |||||||
| 2.4.5 標誌須符合第02891章「標誌」之規定。 | |||||||
| 牌面部分外,自牌面底部至地面之淨高為1.90m, | |||||||
| 另埋入部分為0.5m。 | |||||||
| 2.4.4 橙色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 | |||||||
| 第64號。 | |||||||
| 2.4.5 標誌須符合第02891章「標誌」之規定。 | |||||||
| 另埋入部分為0.5m。 | |||||||
| 2.4.4 橙色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 | |||||||
| 第64號。 | |||||||
| 2.4.5 標誌須符合第02891章「標誌」之規定。 | |||||||
| 第64號。 | |||||||
| 2.4.5 標誌須符合第02891章「標誌」之規定。 | |||||||
| 詳修正條文2.1.10 | 2.5 移動性施工標誌 | 1. 參考交通工程規範修正 | |||||
| 2.5.1 應為橙底黑色圖案及黑色邊線,具反光性能,背 | 材料規定。 | ||||||
| 2.5.1 應為橙底黑色圖案及黑色邊線,具反光性能,背 | 材料規定。 | ||||||
¶ 表 2
| 種 類 | 牌 面 | 標 誌 桿 | |
|---|---|---|---|
| 菱形 | 標準型 | 70cm×70cm | 標稱管徑50mm(2in)鍍鋅鋼 管 |
| 放大型 | 90cm×90cm | 標稱管徑65mm(2.5in)鍍鋅 鋼管 | |
| 特大型 | 120cm×120cm | 標稱管徑80mm(3in)鍍鋅鋼 | |
| 管 | |||
| 長方形 | 100cm×60cm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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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項次調整。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面斜插橙色旗幟二面。 2.5.2 橙色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第64號。 1. 參考交通工程規範修正材料規定。 2. 項次調整。 詳修正條文2.1.11 2.6 警告燈號 分閃光燈號及定光燈號兩種,其顏色得使用黃色或紅色,裝設於拒馬、圍籬或獨立活動支架上。其鏡面閃爍頻率、光度及適用地點,應符合下表之規定: 適用地點 種類 鏡面數 閃爍次數 (次/min) 光度 (燭光) 閃光燈號 55~75 20~40 用於施工地段起訖點及特別危險處 單面或雙面 定光燈號 - 定光 5~10 用於導向行駛 項次調整。 詳修正條文2.1.4 2.7 反光導標 2.7.1 錐頂反光導標:夜間將反光導標附加於錐頂上。 2.7.2 錐頂反光導標加掛閃光軟性管線:成列交通錐,錐頂各附加軟線掛鈎,再串掛遞亮式閃光軟性管線。 2.1.5 交通筒 (1) 用以輔助拒馬阻擋或分隔交通,交通筒約詳現行條文2.15 1. 參考交通工程規範修正材料規定。 2. 項次調整。 90±5cm 高,直徑至少45cm,其使用之材料應為外表密閉平滑,且日夜均能顯示約略相同尺度、形狀及顏色。 (2) 筒身應水平環繞至少2條白色與2條橙色之反光帶。若於水平之橙色與白色反光帶之間有不反光之部分,則其寬度不得超過5cm。 (3) 當交通筒置放於車道時,應使用適當之前置5
文字內容
2. 項次調整。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面斜插橙色旗幟二面。 2.5.2 橙色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 第64號。 1. 參考交通工程規範修正 材料規定。 2. 項次調整。 詳修正條文2.1.11 2.6 警告燈號 分閃光燈號及定光燈號兩種,其顏色得使用黃色 或紅色,裝設於拒馬、圍籬或獨立活動支架上。 其鏡面閃爍頻率、光度及適用地點,應符合下表 之規定: 適用地點 種類 鏡面 數 閃爍次數 ( 次 /min) 光度 (燭 光) 閃光燈號 55~75 20~40 用於施工地 段起訖點及 特別危險處 單面 或雙 面 定光燈號 - 定光 5~10 用於導向行 駛 項次調整。 詳修正條文2.1.4 2.7 反光導標 2.7.1 錐頂反光導標:夜間將反光導標附加於錐頂上。 2.7.2 錐頂反光導標加掛閃光軟性管線:成列交通錐, 錐頂各附加軟線掛鈎,再串掛遞亮式閃光軟性管 線。 2.1.5 交通筒 (1) 用以輔助拒馬阻擋或分隔交通,交通筒約 詳現行條文2.15 1. 參考交通工程規範修正 材料規定。 2. 項次調整。 90±5cm 高,直徑至少45cm,其使用之材料應 為外表密閉平滑,且日夜均能顯示約略相同 尺度、形狀及顏色。 (2) 筒身應水平環繞至少2條白色與2條橙色之反 光帶。若於水平之橙色與白色反光帶之間有 不反光之部分,則其寬度不得超過5cm。 (3) 當交通筒置放於車道時,應使用適當之前置 5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 面斜插橙色旗幟二面。 2.5.2 橙色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 第64號。 | 2. 項次調整。 | ||||||
| 第64號。 | |||||||
| 詳修正條文2.1.11 | 2.6 警告燈號 分閃光燈號及定光燈號兩種,其顏色得使用黃色 或紅色,裝設於拒馬、圍籬或獨立活動支架上。 其鏡面閃爍頻率、光度及適用地點,應符合下表 之規定: 閃爍次數 光度 鏡面 種類 ( 次 (燭 適用地點 數 /min) 光) 單面 用於施工地 閃光燈號 或雙 55~75 20~40 段起訖點及 面 特別危險處 - 定光 5~10 用於導向行 定光燈號 駛 | 1. 參考交通工程規範修正 材料規定。 2. 項次調整。 | |||||
| 分閃光燈號及定光燈號兩種,其顏色得使用黃色 或紅色,裝設於拒馬、圍籬或獨立活動支架上。 其鏡面閃爍頻率、光度及適用地點,應符合下表 之規定: 閃爍次數 光度 鏡面 種類 ( 次 (燭 適用地點 數 /min) 光) 單面 用於施工地 閃光燈號 或雙 55~75 20~40 段起訖點及 面 特別危險處 - 定光 5~10 用於導向行 定光燈號 駛 | 材料規定。 2. 項次調整。 | ||||||
| 種類 | 鏡面 數 | 閃爍次數 ( 次 /min) | 光度 (燭 光) | 適用地點 | |||
| 閃光燈號 | 單面 或雙 面 | 55~75 | 20~40 | 用於施工地 段起訖點及 特別危險處 | |||
| 定光燈號 | - | 定光 | 5~10 | 用於導向行 駛 | |||
| 詳修正條文2.1.4 | 2.7 反光導標 2.7.1 錐頂反光導標:夜間將反光導標附加於錐頂上。 2.7.2 錐頂反光導標加掛閃光軟性管線:成列交通錐, 錐頂各附加軟線掛鈎,再串掛遞亮式閃光軟性管 線。 | 項次調整。 | |||||
| 2.7.1 錐頂反光導標:夜間將反光導標附加於錐頂上。 | |||||||
| 2.7.2 錐頂反光導標加掛閃光軟性管線:成列交通錐, | |||||||
| 錐頂各附加軟線掛鈎,再串掛遞亮式閃光軟性管 | |||||||
| 線。 | |||||||
| 2.7.2 錐頂反光導標加掛閃光軟性管線:成列交通錐, | |||||||
| 錐頂各附加軟線掛鈎,再串掛遞亮式閃光軟性管 | |||||||
| 線。 | |||||||
| 錐頂各附加軟線掛鈎,再串掛遞亮式閃光軟性管 | |||||||
| 線。 | |||||||
| 2.1.5 交通筒 (1) 用以輔助拒馬阻擋或分隔交通,交通筒約 90±5cm 高,直徑至少45cm,其使用之材料應 為外表密閉平滑,且日夜均能顯示約略相同 尺度、形狀及顏色。 (2) 筒身應水平環繞至少2條白色與2條橙色之反 光帶。若於水平之橙色與白色反光帶之間有 不反光之部分,則其寬度不得超過5cm。 (3) 當交通筒置放於車道時,應使用適當之前置 | 詳現行條文2.15 | 1. 參考交通工程規範修正 材料規定。 2. 項次調整。 | |||||
| (1) 用以輔助拒馬阻擋或分隔交通,交通筒約 90±5cm 高,直徑至少45cm,其使用之材料應 為外表密閉平滑,且日夜均能顯示約略相同 尺度、形狀及顏色。 | 材料規定。 | ||||||
| (2) 筒身應水平環繞至少2條白色與2條橙色之反 光帶。若於水平之橙色與白色反光帶之間有 不反光之部分,則其寬度不得超過5cm。 (3) 當交通筒置放於車道時,應使用適當之前置 | 2. 項次調整。 | ||||||
| 90±5cm 高,直徑至少45cm,其使用之材料應 為外表密閉平滑,且日夜均能顯示約略相同 尺度、形狀及顏色。 (2) 筒身應水平環繞至少2條白色與2條橙色之反 光帶。若於水平之橙色與白色反光帶之間有 不反光之部分,則其寬度不得超過5cm。 (3) 當交通筒置放於車道時,應使用適當之前置 | 2. 項次調整。 | ||||||
| 為外表密閉平滑,且日夜均能顯示約略相同 | |||||||
| 尺度、形狀及顏色。 | |||||||
| (2) 筒身應水平環繞至少2條白色與2條橙色之反 | |||||||
| 光帶。若於水平之橙色與白色反光帶之間有 | |||||||
| 不反光之部分,則其寬度不得超過5cm。 | |||||||
| (3) 當交通筒置放於車道時,應使用適當之前置 | |||||||
| 光帶。若於水平之橙色與白色反光帶之間有 | |||||||
| 不反光之部分,則其寬度不得超過5cm。 | |||||||
| (3) 當交通筒置放於車道時,應使用適當之前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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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頁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警告標誌。 (4) 交通筒不得以水、砂或任何足以造成危險之材料加重。當其裝設於易結冰之地區時,其底部應設有排水孔,以免積水凍結而造成危險。 (5) 於黑夜時,單一交通筒應放置閃光燈號,用於槽化交通之一整排交通筒則應放置定光燈號。 (6) 小型箭頭標誌可安裝於交通筒上,以補助交通筒之外型輪廓。 2.1.6 交通桿 (1) 用以輔助拒馬阻擋或分隔交通,桿身直徑至(無) 參考交通工程規範修正材料規定。 少5cm,設於日間或行車速限低於70km/hr 之路段,高度至少45cm;設於夜間或行車速限高於70km/hr 之路段或須明顯指引處者,高度至少70cm。 (2) 交通桿顏色規範同交通錐(或同色之反光材料),交通桿夜間使用時,桿身應水平環繞反光材料。 2.1.7 交通板 (1) 用以輔助拒馬或分隔交通,寬度至少20cm,詳現行條文2.16 1. 參考交通工程規範修正材料規定。 2. 項次調整。 高度至少60cm。板面應設有與固定型拒馬相同之橙白相間之反光斜紋,板面頂端離地面之高度應≧90cm。高度不超過90cm 之交通板,板面應使用10cm 之條紋。若設於雙向道路,導標應背與背相對。 (2) 夜間使用時,單一導標應放置閃光燈號,而用作槽化交通之一整排直立導標則應放置定光燈號。 (3) 導標須符合第02892章「反光導標」之規定。 6
文字內容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警告標誌。 (4) 交通筒不得以水、砂或任何足以造成危險之 材料加重。當其裝設於易結冰之地區時,其 底部應設有排水孔,以免積水凍結而造成危 險。 (5) 於黑夜時,單一交通筒應放置閃光燈號,用 於槽化交通之一整排交通筒則應放置定光燈 號。 (6) 小型箭頭標誌可安裝於交通筒上,以補助交 通筒之外型輪廓。 2.1.6 交通桿 (1) 用以輔助拒馬阻擋或分隔交通,桿身直徑至 (無) 參考交通工程規範修正材 料規定。 少5cm,設於日間或行車速限低於70km/hr 之 路段,高度至少45cm;設於夜間或行車速限 高於70km/hr 之路段或須明顯指引處者,高 度至少70cm。 (2) 交通桿顏色規範同交通錐(或同色之反光材 料),交通桿夜間使用時,桿身應水平環繞反 光材料。 2.1.7 交通板 (1) 用以輔助拒馬或分隔交通,寬度至少20cm, 詳現行條文2.16 1. 參考交通工程規範修正 材料規定。 2. 項次調整。 高度至少60cm。板面應設有與固定型拒馬相 同之橙白相間之反光斜紋,板面頂端離地面 之高度應≧90cm。高度不超過90cm 之交通 板,板面應使用10cm 之條紋。若設於雙向道 路,導標應背與背相對。 (2) 夜間使用時,單一導標應放置閃光燈號,而 用作槽化交通之一整排直立導標則應放置定 光燈號。 (3) 導標須符合第02892章「反光導標」之規定。 6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警告標誌。 (4) 交通筒不得以水、砂或任何足以造成危險之 材料加重。當其裝設於易結冰之地區時,其 底部應設有排水孔,以免積水凍結而造成危 險。 (5) 於黑夜時,單一交通筒應放置閃光燈號,用 於槽化交通之一整排交通筒則應放置定光燈 號。 (6) 小型箭頭標誌可安裝於交通筒上,以補助交 通筒之外型輪廓。 | ||
| 2.1.6 交通桿 (1) 用以輔助拒馬阻擋或分隔交通,桿身直徑至 少5cm,設於日間或行車速限低於70km/hr 之 路段,高度至少45cm;設於夜間或行車速限 高於70km/hr 之路段或須明顯指引處者,高 度至少70cm。 (2) 交通桿顏色規範同交通錐(或同色之反光材 料),交通桿夜間使用時,桿身應水平環繞反 光材料。 | (無) | 參考交通工程規範修正材 料規定。 |
| 2.1.7 交通板 (1) 用以輔助拒馬或分隔交通,寬度至少20cm, 高度至少60cm。板面應設有與固定型拒馬相 同之橙白相間之反光斜紋,板面頂端離地面 之高度應≧90cm。高度不超過90cm 之交通 板,板面應使用10cm 之條紋。若設於雙向道 路,導標應背與背相對。 (2) 夜間使用時,單一導標應放置閃光燈號,而 用作槽化交通之一整排直立導標則應放置定 光燈號。 (3) 導標須符合第02892章「反光導標」之規定。 | 詳現行條文2.16 | 1. 參考交通工程規範修正 材料規定。 2. 項次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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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2.1.8 施工安全護欄 (1) 活動式預鑄混凝土護欄(紐澤西護欄) 詳現行條文2.10 1. 參考交通工程規範修正材料規定。 2. 項次調整。 A. 其型式分為雙傾斜面及單傾斜面。 B. 鋼筋混凝土之鋼筋應符合第03210章「鋼筋」之規定,混凝土應符合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及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其鋼筋及混凝土之強度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C. 預鑄護欄應於工廠使用鋼模鑄造,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鋼模之鋼板厚度至少為3.2mm。完成後之預鑄護欄所有外露部分必須光滑美觀,不得以粉飾修補。 (2) 灌水式活動隔(護)欄(改良式紐澤西護欄) A. 其型式分為雙傾斜面及單傾斜面。 B. 護欄壁殼應使用玻璃纖維強化塑膠類製品,底殼厚度為6mm,其它厚度為4mm,不得摻滑石粉等雜質。 C. 完成品外觀為黃色(壁殼黃色一體成型,完成品顏色應即為黃色),加貼反光貼紙;反光貼紙使用橙色,橙色編號依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第64號。 D. 護欄出水口螺栓應加銲鐵片固牢於加強殼壁上,不得有鬆動現象。 E. 護欄頂部預留2個螺栓孔,以使反光導標插入;頂面兩側應加襯角材,以使聯用螺栓嵌入。 F. 模具接縫得以黃色貼紙表面處理消縫。 G. 每次使用後出水口螺栓應塗黃油保養防銹。 7
文字內容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2.1.8 施工安全護欄 (1) 活動式預鑄混凝土護欄(紐澤西護欄) 詳現行條文2.10 1. 參考交通工程規範修正 材料規定。 2. 項次調整。 A. 其型式分為雙傾斜面及單傾斜面。 B. 鋼筋混凝土之鋼筋應符合第03210章「鋼 筋」之規定,混凝土應符合第03050章 「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及第 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其鋼 筋及混凝土之強度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 定。 C. 預鑄護欄應於工廠使用鋼模鑄造,除契約 圖說另有規定外,鋼模之鋼板厚度至少為 3.2mm。完成後之預鑄護欄所有外露部分 必須光滑美觀,不得以粉飾修補。 (2) 灌水式活動隔(護)欄(改良式紐澤西護欄) A. 其型式分為雙傾斜面及單傾斜面。 B. 護欄壁殼應使用玻璃纖維強化塑膠類製 品,底殼厚度為6mm,其它厚度為4mm,不 得摻滑石粉等雜質。 C. 完成品外觀為黃色(壁殼黃色一體成型, 完成品顏色應即為黃色),加貼反光貼 紙;反光貼紙使用橙色,橙色編號依台灣 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第64號。 D. 護欄出水口螺栓應加銲鐵片固牢於加強殼 壁上,不得有鬆動現象。 E. 護欄頂部預留2個螺栓孔,以使反光導標 插入;頂面兩側應加襯角材,以使聯用螺 栓嵌入。 F. 模具接縫得以黃色貼紙表面處理消縫。 G. 每次使用後出水口螺栓應塗黃油保養防 銹。 7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2.1.8 施工安全護欄 (1) 活動式預鑄混凝土護欄(紐澤西護欄) A. 其型式分為雙傾斜面及單傾斜面。 B. 鋼筋混凝土之鋼筋應符合第03210章「鋼 筋」之規定,混凝土應符合第03050章 「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及第 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其鋼 筋及混凝土之強度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 定。 C. 預鑄護欄應於工廠使用鋼模鑄造,除契約 圖說另有規定外,鋼模之鋼板厚度至少為 3.2mm。完成後之預鑄護欄所有外露部分 必須光滑美觀,不得以粉飾修補。 (2) 灌水式活動隔(護)欄(改良式紐澤西護欄) A. 其型式分為雙傾斜面及單傾斜面。 B. 護欄壁殼應使用玻璃纖維強化塑膠類製 品,底殼厚度為6mm,其它厚度為4mm,不 得摻滑石粉等雜質。 C. 完成品外觀為黃色(壁殼黃色一體成型, 完成品顏色應即為黃色),加貼反光貼 紙;反光貼紙使用橙色,橙色編號依台灣 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第64號。 D. 護欄出水口螺栓應加銲鐵片固牢於加強殼 壁上,不得有鬆動現象。 E. 護欄頂部預留2個螺栓孔,以使反光導標 插入;頂面兩側應加襯角材,以使聯用螺 栓嵌入。 F. 模具接縫得以黃色貼紙表面處理消縫。 G. 每次使用後出水口螺栓應塗黃油保養防 銹。 | 詳現行條文2.10 | 1. 參考交通工程規範修正 材料規定。 2. 項次調整。 |
| (1) 活動式預鑄混凝土護欄(紐澤西護欄) A. 其型式分為雙傾斜面及單傾斜面。 B. 鋼筋混凝土之鋼筋應符合第03210章「鋼 筋」之規定,混凝土應符合第03050章 「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及第 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其鋼 筋及混凝土之強度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 定。 C. 預鑄護欄應於工廠使用鋼模鑄造,除契約 圖說另有規定外,鋼模之鋼板厚度至少為 3.2mm。完成後之預鑄護欄所有外露部分 必須光滑美觀,不得以粉飾修補。 (2) 灌水式活動隔(護)欄(改良式紐澤西護欄) A. 其型式分為雙傾斜面及單傾斜面。 B. 護欄壁殼應使用玻璃纖維強化塑膠類製 品,底殼厚度為6mm,其它厚度為4mm,不 得摻滑石粉等雜質。 C. 完成品外觀為黃色(壁殼黃色一體成型, 完成品顏色應即為黃色),加貼反光貼 紙;反光貼紙使用橙色,橙色編號依台灣 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第64號。 D. 護欄出水口螺栓應加銲鐵片固牢於加強殼 壁上,不得有鬆動現象。 E. 護欄頂部預留2個螺栓孔,以使反光導標 插入;頂面兩側應加襯角材,以使聯用螺 栓嵌入。 F. 模具接縫得以黃色貼紙表面處理消縫。 G. 每次使用後出水口螺栓應塗黃油保養防 銹。 | 材料規定。 2. 項次調整。 | |
| A. 其型式分為雙傾斜面及單傾斜面。 B. 鋼筋混凝土之鋼筋應符合第03210章「鋼 筋」之規定,混凝土應符合第03050章 「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及第 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其鋼 筋及混凝土之強度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 定。 C. 預鑄護欄應於工廠使用鋼模鑄造,除契約 圖說另有規定外,鋼模之鋼板厚度至少為 3.2mm。完成後之預鑄護欄所有外露部分 必須光滑美觀,不得以粉飾修補。 (2) 灌水式活動隔(護)欄(改良式紐澤西護欄) A. 其型式分為雙傾斜面及單傾斜面。 B. 護欄壁殼應使用玻璃纖維強化塑膠類製 品,底殼厚度為6mm,其它厚度為4mm,不 得摻滑石粉等雜質。 C. 完成品外觀為黃色(壁殼黃色一體成型, 完成品顏色應即為黃色),加貼反光貼 紙;反光貼紙使用橙色,橙色編號依台灣 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第64號。 D. 護欄出水口螺栓應加銲鐵片固牢於加強殼 壁上,不得有鬆動現象。 E. 護欄頂部預留2個螺栓孔,以使反光導標 插入;頂面兩側應加襯角材,以使聯用螺 栓嵌入。 F. 模具接縫得以黃色貼紙表面處理消縫。 G. 每次使用後出水口螺栓應塗黃油保養防 銹。 | 2. 項次調整。 | |
| B. 鋼筋混凝土之鋼筋應符合第03210章「鋼 | ||
| 筋」之規定,混凝土應符合第03050章 | ||
| 「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及第 | ||
| 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其鋼 | ||
| 筋及混凝土之強度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 | ||
| 定。 | ||
| C. 預鑄護欄應於工廠使用鋼模鑄造,除契約 | ||
| 圖說另有規定外,鋼模之鋼板厚度至少為 | ||
| 3.2mm。完成後之預鑄護欄所有外露部分 | ||
| 必須光滑美觀,不得以粉飾修補。 | ||
| (2) 灌水式活動隔(護)欄(改良式紐澤西護欄) | ||
| A. 其型式分為雙傾斜面及單傾斜面。 | ||
| B. 護欄壁殼應使用玻璃纖維強化塑膠類製 | ||
| 品,底殼厚度為6mm,其它厚度為4mm,不 | ||
| 得摻滑石粉等雜質。 | ||
| C. 完成品外觀為黃色(壁殼黃色一體成型, | ||
| 完成品顏色應即為黃色),加貼反光貼 | ||
| 紙;反光貼紙使用橙色,橙色編號依台灣 | ||
| 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第64號。 | ||
| D. 護欄出水口螺栓應加銲鐵片固牢於加強殼 | ||
| 壁上,不得有鬆動現象。 | ||
| E. 護欄頂部預留2個螺栓孔,以使反光導標 | ||
| 插入;頂面兩側應加襯角材,以使聯用螺 | ||
| 栓嵌入。 | ||
| F. 模具接縫得以黃色貼紙表面處理消縫。 | ||
| G. 每次使用後出水口螺栓應塗黃油保養防 | ||
| 銹。 | ||
| 筋」之規定,混凝土應符合第03050章 | ||
| 「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及第 | ||
| 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其鋼 | ||
| 筋及混凝土之強度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 | ||
| 定。 | ||
| C. 預鑄護欄應於工廠使用鋼模鑄造,除契約 | ||
| 圖說另有規定外,鋼模之鋼板厚度至少為 | ||
| 3.2mm。完成後之預鑄護欄所有外露部分 | ||
| 必須光滑美觀,不得以粉飾修補。 | ||
| (2) 灌水式活動隔(護)欄(改良式紐澤西護欄) | ||
| A. 其型式分為雙傾斜面及單傾斜面。 | ||
| B. 護欄壁殼應使用玻璃纖維強化塑膠類製 | ||
| 品,底殼厚度為6mm,其它厚度為4mm,不 | ||
| 得摻滑石粉等雜質。 | ||
| C. 完成品外觀為黃色(壁殼黃色一體成型, | ||
| 完成品顏色應即為黃色),加貼反光貼 | ||
| 紙;反光貼紙使用橙色,橙色編號依台灣 | ||
| 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第64號。 | ||
| D. 護欄出水口螺栓應加銲鐵片固牢於加強殼 | ||
| 壁上,不得有鬆動現象。 | ||
| E. 護欄頂部預留2個螺栓孔,以使反光導標 | ||
| 插入;頂面兩側應加襯角材,以使聯用螺 | ||
| 栓嵌入。 | ||
| F. 模具接縫得以黃色貼紙表面處理消縫。 | ||
| G. 每次使用後出水口螺栓應塗黃油保養防 | ||
| 銹。 | ||
| 筋及混凝土之強度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 | ||
| 定。 | ||
| C. 預鑄護欄應於工廠使用鋼模鑄造,除契約 | ||
| 圖說另有規定外,鋼模之鋼板厚度至少為 | ||
| 3.2mm。完成後之預鑄護欄所有外露部分 | ||
| 必須光滑美觀,不得以粉飾修補。 | ||
| (2) 灌水式活動隔(護)欄(改良式紐澤西護欄) | ||
| A. 其型式分為雙傾斜面及單傾斜面。 | ||
| B. 護欄壁殼應使用玻璃纖維強化塑膠類製 | ||
| 品,底殼厚度為6mm,其它厚度為4mm,不 | ||
| 得摻滑石粉等雜質。 | ||
| C. 完成品外觀為黃色(壁殼黃色一體成型, | ||
| 完成品顏色應即為黃色),加貼反光貼 | ||
| 紙;反光貼紙使用橙色,橙色編號依台灣 | ||
| 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第64號。 | ||
| D. 護欄出水口螺栓應加銲鐵片固牢於加強殼 | ||
| 壁上,不得有鬆動現象。 | ||
| E. 護欄頂部預留2個螺栓孔,以使反光導標 | ||
| 插入;頂面兩側應加襯角材,以使聯用螺 | ||
| 栓嵌入。 | ||
| F. 模具接縫得以黃色貼紙表面處理消縫。 | ||
| G. 每次使用後出水口螺栓應塗黃油保養防 | ||
| 銹。 | ||
| 圖說另有規定外,鋼模之鋼板厚度至少為 | ||
| 3.2mm。完成後之預鑄護欄所有外露部分 | ||
| 必須光滑美觀,不得以粉飾修補。 | ||
| (2) 灌水式活動隔(護)欄(改良式紐澤西護欄) | ||
| A. 其型式分為雙傾斜面及單傾斜面。 | ||
| B. 護欄壁殼應使用玻璃纖維強化塑膠類製 | ||
| 品,底殼厚度為6mm,其它厚度為4mm,不 | ||
| 得摻滑石粉等雜質。 | ||
| C. 完成品外觀為黃色(壁殼黃色一體成型, | ||
| 完成品顏色應即為黃色),加貼反光貼 | ||
| 紙;反光貼紙使用橙色,橙色編號依台灣 | ||
| 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第64號。 | ||
| D. 護欄出水口螺栓應加銲鐵片固牢於加強殼 | ||
| 壁上,不得有鬆動現象。 | ||
| E. 護欄頂部預留2個螺栓孔,以使反光導標 | ||
| 插入;頂面兩側應加襯角材,以使聯用螺 | ||
| 栓嵌入。 | ||
| F. 模具接縫得以黃色貼紙表面處理消縫。 | ||
| G. 每次使用後出水口螺栓應塗黃油保養防 | ||
| 銹。 | ||
| A. 其型式分為雙傾斜面及單傾斜面。 | ||
| B. 護欄壁殼應使用玻璃纖維強化塑膠類製 | ||
| 品,底殼厚度為6mm,其它厚度為4mm,不 | ||
| 得摻滑石粉等雜質。 | ||
| C. 完成品外觀為黃色(壁殼黃色一體成型, | ||
| 完成品顏色應即為黃色),加貼反光貼 | ||
| 紙;反光貼紙使用橙色,橙色編號依台灣 | ||
| 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第64號。 | ||
| D. 護欄出水口螺栓應加銲鐵片固牢於加強殼 | ||
| 壁上,不得有鬆動現象。 | ||
| E. 護欄頂部預留2個螺栓孔,以使反光導標 | ||
| 插入;頂面兩側應加襯角材,以使聯用螺 | ||
| 栓嵌入。 | ||
| F. 模具接縫得以黃色貼紙表面處理消縫。 | ||
| G. 每次使用後出水口螺栓應塗黃油保養防 | ||
| 銹。 | ||
| B. 護欄壁殼應使用玻璃纖維強化塑膠類製 | ||
| 品,底殼厚度為6mm,其它厚度為4mm,不 | ||
| 得摻滑石粉等雜質。 | ||
| C. 完成品外觀為黃色(壁殼黃色一體成型, | ||
| 完成品顏色應即為黃色),加貼反光貼 | ||
| 紙;反光貼紙使用橙色,橙色編號依台灣 | ||
| 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第64號。 | ||
| D. 護欄出水口螺栓應加銲鐵片固牢於加強殼 | ||
| 壁上,不得有鬆動現象。 | ||
| E. 護欄頂部預留2個螺栓孔,以使反光導標 | ||
| 插入;頂面兩側應加襯角材,以使聯用螺 | ||
| 栓嵌入。 | ||
| F. 模具接縫得以黃色貼紙表面處理消縫。 | ||
| G. 每次使用後出水口螺栓應塗黃油保養防 | ||
| 銹。 | ||
| 品,底殼厚度為6mm,其它厚度為4mm,不 | ||
| 得摻滑石粉等雜質。 | ||
| C. 完成品外觀為黃色(壁殼黃色一體成型, | ||
| 完成品顏色應即為黃色),加貼反光貼 | ||
| 紙;反光貼紙使用橙色,橙色編號依台灣 | ||
| 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第64號。 | ||
| D. 護欄出水口螺栓應加銲鐵片固牢於加強殼 | ||
| 壁上,不得有鬆動現象。 | ||
| E. 護欄頂部預留2個螺栓孔,以使反光導標 | ||
| 插入;頂面兩側應加襯角材,以使聯用螺 | ||
| 栓嵌入。 | ||
| F. 模具接縫得以黃色貼紙表面處理消縫。 | ||
| G. 每次使用後出水口螺栓應塗黃油保養防 | ||
| 銹。 | ||
| 完成品顏色應即為黃色),加貼反光貼 | ||
| 紙;反光貼紙使用橙色,橙色編號依台灣 | ||
| 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第64號。 | ||
| D. 護欄出水口螺栓應加銲鐵片固牢於加強殼 | ||
| 壁上,不得有鬆動現象。 | ||
| E. 護欄頂部預留2個螺栓孔,以使反光導標 | ||
| 插入;頂面兩側應加襯角材,以使聯用螺 | ||
| 栓嵌入。 | ||
| F. 模具接縫得以黃色貼紙表面處理消縫。 | ||
| G. 每次使用後出水口螺栓應塗黃油保養防 | ||
| 銹。 | ||
| 壁上,不得有鬆動現象。 | ||
| E. 護欄頂部預留2個螺栓孔,以使反光導標 | ||
| 插入;頂面兩側應加襯角材,以使聯用螺 | ||
| 栓嵌入。 | ||
| F. 模具接縫得以黃色貼紙表面處理消縫。 | ||
| G. 每次使用後出水口螺栓應塗黃油保養防 | ||
| 銹。 | ||
| 插入;頂面兩側應加襯角材,以使聯用螺 | ||
| 栓嵌入。 | ||
| F. 模具接縫得以黃色貼紙表面處理消縫。 | ||
| G. 每次使用後出水口螺栓應塗黃油保養防 | ||
| 銹。 | ||
| G. 每次使用後出水口螺栓應塗黃油保養防 | ||
| 銹。 | ||
| 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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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H. 交通特別繁忙處應依工程司指示加強穩固於地面,以防止車輛撞擊傾倒。若護欄注水已超過150kg 則不須特別固定於地面。 (3) 槽鋼護欄 A.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尺度應為L180cm×H114cm。 B. 底座採槽鋼,尺度應為C300×90×9×13mm,並於表面漆黃黑條紋,間隔25cm。如採用舊品,外觀應平整並應重新粉刷。 C. 支柱應使用標稱管徑90mm,厚度3mm之鍍鋅鋼管製作,並漆白色。 D. 橫向護欄應使用標稱管徑40mm,厚度2.6mm之鍍鋅鋼管製作,並漆白色。 E. 固定銜接部分應採銲接或螺接。 (4) 型鋼護欄 A.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尺度應為L400cm×H85cm。 B. 底座採H型鋼,尺度應為H250×250×9×14mm ,並於表面漆黃黑條紋,間隔25cm。如採用舊品,外觀應平整並應重新粉刷。 C. 支柱應使用標稱管徑125mm,厚度3.25mm之鍍鋅鋼管製作,並漆白色。 D. 橫向護欄應使用C 型輕型鋼製作,尺度為LC 100×50×20 mm,厚度2.8 mm,並漆白色。 E. 固定銜接部分應採銲接或螺接。 2.1.9 施工標誌 (1) 施工標誌牌面依其設置位置及功能,分為下列數種: 詳現行條文2.4 1. 參考交通工程規範修正材料規定。 2. 項次調整。 8
文字內容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H. 交通特別繁忙處應依工程司指示加強穩固 於地面,以防止車輛撞擊傾倒。若護欄注 水已超過150kg 則不須特別固定於地面。 (3) 槽鋼護欄 A.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尺度應為L180cm ×H114cm。 B. 底座採槽鋼,尺度應為C300×90×9×13mm, 並於表面漆黃黑條紋,間隔25cm。如採用 舊品,外觀應平整並應重新粉刷。 C. 支柱應使用標稱管徑90mm,厚度3mm之鍍 鋅鋼管製作,並漆白色。 D. 橫向護欄應使用標稱管徑40mm,厚度2.6 mm之鍍鋅鋼管製作,並漆白色。 E. 固定銜接部分應採銲接或螺接。 (4) 型鋼護欄 A.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尺度應為L400cm ×H85cm。 B. 底座採 H 型鋼,尺度應為 H250×250×9×14mm ,並於表面漆黃黑條 紋,間隔25cm。如採用舊品,外觀應平整 並應重新粉刷。 C. 支柱應使用標稱管徑125mm,厚度3.25mm 之鍍鋅鋼管製作,並漆白色。 D. 橫向護欄應使用C 型輕型鋼製作,尺度為 LC 100×50×20 mm,厚度2.8 mm,並漆白 色。 E. 固定銜接部分應採銲接或螺接。 2.1.9 施工標誌 (1) 施工標誌牌面依其設置位置及功能,分為下 列數種: 詳現行條文2.4 1. 參考交通工程規範修正 材料規定。 2. 項次調整。 8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H. 交通特別繁忙處應依工程司指示加強穩固 | ||
| 於地面,以防止車輛撞擊傾倒。若護欄注 | ||
| 水已超過150kg 則不須特別固定於地面。 | ||
| (3) 槽鋼護欄 | ||
| A.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尺度應為L180cm | ||
| ×H114cm。 | ||
| B. 底座採槽鋼,尺度應為C300×90×9×13mm, | ||
| 並於表面漆黃黑條紋,間隔25cm。如採用 | ||
| 舊品,外觀應平整並應重新粉刷。 | ||
| C. 支柱應使用標稱管徑90mm,厚度3mm之鍍 | ||
| 鋅鋼管製作,並漆白色。 | ||
| D. 橫向護欄應使用標稱管徑40mm,厚度2.6 | ||
| mm之鍍鋅鋼管製作,並漆白色。 | ||
| E. 固定銜接部分應採銲接或螺接。 | ||
| (4) 型鋼護欄 | ||
| A.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尺度應為L400cm | ||
| ×H85cm。 | ||
| B. 底座採 H 型鋼,尺度應為 | ||
| H250×250×9×14mm ,並於表面漆黃黑條 | ||
| 紋,間隔25cm。如採用舊品,外觀應平整 | ||
| 並應重新粉刷。 | ||
| C. 支柱應使用標稱管徑125mm,厚度3.25mm | ||
| 之鍍鋅鋼管製作,並漆白色。 | ||
| D. 橫向護欄應使用C 型輕型鋼製作,尺度為 | ||
| LC 100×50×20 mm,厚度2.8 mm,並漆白 | ||
| 色。 | ||
| E. 固定銜接部分應採銲接或螺接。 | ||
| 於地面,以防止車輛撞擊傾倒。若護欄注 | ||
| 水已超過150kg 則不須特別固定於地面。 | ||
| (3) 槽鋼護欄 | ||
| A.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尺度應為L180cm | ||
| ×H114cm。 | ||
| B. 底座採槽鋼,尺度應為C300×90×9×13mm, | ||
| 並於表面漆黃黑條紋,間隔25cm。如採用 | ||
| 舊品,外觀應平整並應重新粉刷。 | ||
| C. 支柱應使用標稱管徑90mm,厚度3mm之鍍 | ||
| 鋅鋼管製作,並漆白色。 | ||
| D. 橫向護欄應使用標稱管徑40mm,厚度2.6 | ||
| mm之鍍鋅鋼管製作,並漆白色。 | ||
| E. 固定銜接部分應採銲接或螺接。 | ||
| (4) 型鋼護欄 | ||
| A.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尺度應為L400cm | ||
| ×H85cm。 | ||
| B. 底座採 H 型鋼,尺度應為 | ||
| H250×250×9×14mm ,並於表面漆黃黑條 | ||
| 紋,間隔25cm。如採用舊品,外觀應平整 | ||
| 並應重新粉刷。 | ||
| C. 支柱應使用標稱管徑125mm,厚度3.25mm | ||
| 之鍍鋅鋼管製作,並漆白色。 | ||
| D. 橫向護欄應使用C 型輕型鋼製作,尺度為 | ||
| LC 100×50×20 mm,厚度2.8 mm,並漆白 | ||
| 色。 | ||
| E. 固定銜接部分應採銲接或螺接。 | ||
| A.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尺度應為L180cm | ||
| ×H114cm。 | ||
| B. 底座採槽鋼,尺度應為C300×90×9×13mm, | ||
| 並於表面漆黃黑條紋,間隔25cm。如採用 | ||
| 舊品,外觀應平整並應重新粉刷。 | ||
| C. 支柱應使用標稱管徑90mm,厚度3mm之鍍 | ||
| 鋅鋼管製作,並漆白色。 | ||
| D. 橫向護欄應使用標稱管徑40mm,厚度2.6 | ||
| mm之鍍鋅鋼管製作,並漆白色。 | ||
| E. 固定銜接部分應採銲接或螺接。 | ||
| (4) 型鋼護欄 | ||
| A.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尺度應為L400cm | ||
| ×H85cm。 | ||
| B. 底座採 H 型鋼,尺度應為 | ||
| H250×250×9×14mm ,並於表面漆黃黑條 | ||
| 紋,間隔25cm。如採用舊品,外觀應平整 | ||
| 並應重新粉刷。 | ||
| C. 支柱應使用標稱管徑125mm,厚度3.25mm | ||
| 之鍍鋅鋼管製作,並漆白色。 | ||
| D. 橫向護欄應使用C 型輕型鋼製作,尺度為 | ||
| LC 100×50×20 mm,厚度2.8 mm,並漆白 | ||
| 色。 | ||
| E. 固定銜接部分應採銲接或螺接。 | ||
| ×H114cm。 | ||
| B. 底座採槽鋼,尺度應為C300×90×9×13mm, | ||
| 並於表面漆黃黑條紋,間隔25cm。如採用 | ||
| 舊品,外觀應平整並應重新粉刷。 | ||
| C. 支柱應使用標稱管徑90mm,厚度3mm之鍍 | ||
| 鋅鋼管製作,並漆白色。 | ||
| D. 橫向護欄應使用標稱管徑40mm,厚度2.6 | ||
| mm之鍍鋅鋼管製作,並漆白色。 | ||
| E. 固定銜接部分應採銲接或螺接。 | ||
| (4) 型鋼護欄 | ||
| A.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尺度應為L400cm | ||
| ×H85cm。 | ||
| B. 底座採 H 型鋼,尺度應為 | ||
| H250×250×9×14mm ,並於表面漆黃黑條 | ||
| 紋,間隔25cm。如採用舊品,外觀應平整 | ||
| 並應重新粉刷。 | ||
| C. 支柱應使用標稱管徑125mm,厚度3.25mm | ||
| 之鍍鋅鋼管製作,並漆白色。 | ||
| D. 橫向護欄應使用C 型輕型鋼製作,尺度為 | ||
| LC 100×50×20 mm,厚度2.8 mm,並漆白 | ||
| 色。 | ||
| E. 固定銜接部分應採銲接或螺接。 | ||
| 並於表面漆黃黑條紋,間隔25cm。如採用 | ||
| 舊品,外觀應平整並應重新粉刷。 | ||
| C. 支柱應使用標稱管徑90mm,厚度3mm之鍍 | ||
| 鋅鋼管製作,並漆白色。 | ||
| D. 橫向護欄應使用標稱管徑40mm,厚度2.6 | ||
| mm之鍍鋅鋼管製作,並漆白色。 | ||
| E. 固定銜接部分應採銲接或螺接。 | ||
| (4) 型鋼護欄 | ||
| A.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尺度應為L400cm | ||
| ×H85cm。 | ||
| B. 底座採 H 型鋼,尺度應為 | ||
| H250×250×9×14mm ,並於表面漆黃黑條 | ||
| 紋,間隔25cm。如採用舊品,外觀應平整 | ||
| 並應重新粉刷。 | ||
| C. 支柱應使用標稱管徑125mm,厚度3.25mm | ||
| 之鍍鋅鋼管製作,並漆白色。 | ||
| D. 橫向護欄應使用C 型輕型鋼製作,尺度為 | ||
| LC 100×50×20 mm,厚度2.8 mm,並漆白 | ||
| 色。 | ||
| E. 固定銜接部分應採銲接或螺接。 | ||
| 舊品,外觀應平整並應重新粉刷。 | ||
| C. 支柱應使用標稱管徑90mm,厚度3mm之鍍 | ||
| 鋅鋼管製作,並漆白色。 | ||
| D. 橫向護欄應使用標稱管徑40mm,厚度2.6 | ||
| mm之鍍鋅鋼管製作,並漆白色。 | ||
| E. 固定銜接部分應採銲接或螺接。 | ||
| (4) 型鋼護欄 | ||
| A.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尺度應為L400cm | ||
| ×H85cm。 | ||
| B. 底座採 H 型鋼,尺度應為 | ||
| H250×250×9×14mm ,並於表面漆黃黑條 | ||
| 紋,間隔25cm。如採用舊品,外觀應平整 | ||
| 並應重新粉刷。 | ||
| C. 支柱應使用標稱管徑125mm,厚度3.25mm | ||
| 之鍍鋅鋼管製作,並漆白色。 | ||
| D. 橫向護欄應使用C 型輕型鋼製作,尺度為 | ||
| LC 100×50×20 mm,厚度2.8 mm,並漆白 | ||
| 色。 | ||
| E. 固定銜接部分應採銲接或螺接。 | ||
| 鋅鋼管製作,並漆白色。 | ||
| D. 橫向護欄應使用標稱管徑40mm,厚度2.6 | ||
| mm之鍍鋅鋼管製作,並漆白色。 | ||
| E. 固定銜接部分應採銲接或螺接。 | ||
| (4) 型鋼護欄 | ||
| A.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尺度應為L400cm | ||
| ×H85cm。 | ||
| B. 底座採 H 型鋼,尺度應為 | ||
| H250×250×9×14mm ,並於表面漆黃黑條 | ||
| 紋,間隔25cm。如採用舊品,外觀應平整 | ||
| 並應重新粉刷。 | ||
| C. 支柱應使用標稱管徑125mm,厚度3.25mm | ||
| 之鍍鋅鋼管製作,並漆白色。 | ||
| D. 橫向護欄應使用C 型輕型鋼製作,尺度為 | ||
| LC 100×50×20 mm,厚度2.8 mm,並漆白 | ||
| 色。 | ||
| E. 固定銜接部分應採銲接或螺接。 | ||
| mm之鍍鋅鋼管製作,並漆白色。 | ||
| E. 固定銜接部分應採銲接或螺接。 | ||
| (4) 型鋼護欄 | ||
| A.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尺度應為L400cm | ||
| ×H85cm。 | ||
| B. 底座採 H 型鋼,尺度應為 | ||
| H250×250×9×14mm ,並於表面漆黃黑條 | ||
| 紋,間隔25cm。如採用舊品,外觀應平整 | ||
| 並應重新粉刷。 | ||
| C. 支柱應使用標稱管徑125mm,厚度3.25mm | ||
| 之鍍鋅鋼管製作,並漆白色。 | ||
| D. 橫向護欄應使用C 型輕型鋼製作,尺度為 | ||
| LC 100×50×20 mm,厚度2.8 mm,並漆白 | ||
| 色。 | ||
| E. 固定銜接部分應採銲接或螺接。 | ||
| (4) 型鋼護欄 | ||
| A.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尺度應為L400cm | ||
| ×H85cm。 | ||
| B. 底座採 H 型鋼,尺度應為 | ||
| H250×250×9×14mm ,並於表面漆黃黑條 | ||
| 紋,間隔25cm。如採用舊品,外觀應平整 | ||
| 並應重新粉刷。 | ||
| C. 支柱應使用標稱管徑125mm,厚度3.25mm | ||
| 之鍍鋅鋼管製作,並漆白色。 | ||
| D. 橫向護欄應使用C 型輕型鋼製作,尺度為 | ||
| LC 100×50×20 mm,厚度2.8 mm,並漆白 | ||
| 色。 | ||
| E. 固定銜接部分應採銲接或螺接。 | ||
| A.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尺度應為L400cm | ||
| ×H85cm。 | ||
| B. 底座採 H 型鋼,尺度應為 | ||
| H250×250×9×14mm ,並於表面漆黃黑條 | ||
| 紋,間隔25cm。如採用舊品,外觀應平整 | ||
| 並應重新粉刷。 | ||
| C. 支柱應使用標稱管徑125mm,厚度3.25mm | ||
| 之鍍鋅鋼管製作,並漆白色。 | ||
| D. 橫向護欄應使用C 型輕型鋼製作,尺度為 | ||
| LC 100×50×20 mm,厚度2.8 mm,並漆白 | ||
| 色。 | ||
| E. 固定銜接部分應採銲接或螺接。 | ||
| ×H85cm。 | ||
| B. 底座採 H 型鋼,尺度應為 | ||
| H250×250×9×14mm ,並於表面漆黃黑條 | ||
| 紋,間隔25cm。如採用舊品,外觀應平整 | ||
| 並應重新粉刷。 | ||
| C. 支柱應使用標稱管徑125mm,厚度3.25mm | ||
| 之鍍鋅鋼管製作,並漆白色。 | ||
| D. 橫向護欄應使用C 型輕型鋼製作,尺度為 | ||
| LC 100×50×20 mm,厚度2.8 mm,並漆白 | ||
| 色。 | ||
| E. 固定銜接部分應採銲接或螺接。 | ||
| H250×250×9×14mm ,並於表面漆黃黑條 | ||
| 紋,間隔25cm。如採用舊品,外觀應平整 | ||
| 並應重新粉刷。 | ||
| C. 支柱應使用標稱管徑125mm,厚度3.25mm | ||
| 之鍍鋅鋼管製作,並漆白色。 | ||
| D. 橫向護欄應使用C 型輕型鋼製作,尺度為 | ||
| LC 100×50×20 mm,厚度2.8 mm,並漆白 | ||
| 色。 | ||
| E. 固定銜接部分應採銲接或螺接。 | ||
| 紋,間隔25cm。如採用舊品,外觀應平整 | ||
| 並應重新粉刷。 | ||
| C. 支柱應使用標稱管徑125mm,厚度3.25mm | ||
| 之鍍鋅鋼管製作,並漆白色。 | ||
| D. 橫向護欄應使用C 型輕型鋼製作,尺度為 | ||
| LC 100×50×20 mm,厚度2.8 mm,並漆白 | ||
| 色。 | ||
| E. 固定銜接部分應採銲接或螺接。 | ||
| 並應重新粉刷。 | ||
| C. 支柱應使用標稱管徑125mm,厚度3.25mm | ||
| 之鍍鋅鋼管製作,並漆白色。 | ||
| D. 橫向護欄應使用C 型輕型鋼製作,尺度為 | ||
| LC 100×50×20 mm,厚度2.8 mm,並漆白 | ||
| 色。 | ||
| E. 固定銜接部分應採銲接或螺接。 | ||
| 之鍍鋅鋼管製作,並漆白色。 | ||
| D. 橫向護欄應使用C 型輕型鋼製作,尺度為 | ||
| LC 100×50×20 mm,厚度2.8 mm,並漆白 | ||
| 色。 | ||
| E. 固定銜接部分應採銲接或螺接。 | ||
| LC 100×50×20 mm,厚度2.8 mm,並漆白 | ||
| 色。 | ||
| E. 固定銜接部分應採銲接或螺接。 | ||
| 色。 | ||
| E. 固定銜接部分應採銲接或螺接。 | ||
| 2.1.9 施工標誌 | 詳現行條文2.4 | 1. 參考交通工程規範修正 |
| (1) 施工標誌牌面依其設置位置及功能,分為下 | 材料規定。 | |
| 列數種: | 2. 項次調整。 | |
| (1) 施工標誌牌面依其設置位置及功能,分為下 | 材料規定。 | |
| 列數種: | 2. 項次調整。 | |
| 列數種: | 2. 項次調整。 |
¶ 版本差異原件第9頁
第 9 頁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A. 用於前方道路施工。 B. 用於前方道路封閉。 C. 用於道路施工,車輛改道行駛及指示改道方向。 D. 用於部分車道封閉,改單線管制行車。 (2) 施工標誌應為菱形或長方形,橙底黑字,黑色或白色圖案,及黑色細邊,具反光性能。其牌面與標誌桿之使用依下列規定: 種 類 牌 面 標 誌 桿 使用位置 標準型 70cm×70cm 標稱管徑50mm鍍鋅鋼管 市區道路原則採用標準型 菱形 放大型 90cm×90cm 標稱管徑65mm鍍鋅鋼管 快速公路主線上或行車速率較高且路面寬闊之一般公路上應採放大型 特大型 視實際情況定之 依牌面尺寸及現場條件辦理 使用放大型牌面無明顯作用時。 長方形 100cm×60cm - (3) 標誌牌豎立時,先使牌面固定於鍍鋅鋼管上,除牌面部分外,自牌面底部至地面之淨高為1.8m,另埋入部分為0.5m。 (4) 橙色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第64號。 (5) 施工標誌材料須符合第02891章「標誌」之規定。 2.1.10 移動性施工標誌 (1) 應為橙底黑色圖案及黑色邊線,牌面具反光詳現行條文2.5 1. 參考交通工程規範修正材料規定。 2. 項次調整。 性能,背面斜插橙色旗幟二面,本標誌邊長為90cm。 (2) 橙色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第64號。 9
文字內容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A. 用於前方道路施工。 B. 用於前方道路封閉。 C. 用於道路施工,車輛改道行駛及指示改道 方向。 D. 用於部分車道封閉,改單線管制行車。 (2) 施工標誌應為菱形或長方形,橙底黑字,黑 色或白色圖案,及黑色細邊,具反光性能。 其牌面與標誌桿之使用依下列規定: 種 類 牌 面 標 誌 桿 使用位置 標準型 70cm×70cm 標稱管徑50mm 鍍鋅鋼管 市區道路原則採 用標準型 菱形 放大型 90cm×90cm 標稱管徑65mm 鍍鋅鋼管 快速公路主線上 或行車速率較高 且路面寬闊之一 般公路上應採放 大型 特大型 視實際情況 定之 依牌面尺寸及 現場條件辦理 使用放大型牌面 無明顯作用時。 長方形 100cm×60cm - (3) 標誌牌豎立時,先使牌面固定於鍍鋅鋼管 上,除牌面部分外,自牌面底部至地面之淨 高為1.8m,另埋入部分為0.5m。 (4) 橙色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 色樣第64號。 (5) 施工標誌材料須符合第02891章「標誌」之規 定。 2.1.10 移動性施工標誌 (1) 應為橙底黑色圖案及黑色邊線,牌面具反光 詳現行條文2.5 1. 參考交通工程規範修正 材料規定。 2. 項次調整。 性能,背面斜插橙色旗幟二面,本標誌邊長 為90cm。 (2) 橙色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 色樣第64號。 9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 A. 用於前方道路施工。 | ||||||||
| B. 用於前方道路封閉。 | ||||||||
| C. 用於道路施工,車輛改道行駛及指示改道 | ||||||||
| 方向。 | ||||||||
| D. 用於部分車道封閉,改單線管制行車。 | ||||||||
| (2) 施工標誌應為菱形或長方形,橙底黑字,黑 | ||||||||
| 色或白色圖案,及黑色細邊,具反光性能。 | ||||||||
| 其牌面與標誌桿之使用依下列規定: | ||||||||
| 種 類 牌 面 標 誌 桿 使用位置 | ||||||||
| 標稱管徑50mm 市區道路原則採 | ||||||||
| 標準型 70cm×70cm | ||||||||
| 鍍鋅鋼管 用標準型 | ||||||||
| 快速公路主線上 | ||||||||
| 或行車速率較高 | ||||||||
| 標稱管徑65mm | ||||||||
| 菱形 放大型 90cm×90cm 且路面寬闊之一 | ||||||||
| 鍍鋅鋼管 | ||||||||
| 般公路上應採放 | ||||||||
| 大型 | ||||||||
| 視實際情況 依牌面尺寸及 使用放大型牌面 | ||||||||
| 特大型 | ||||||||
| 定之 現場條件辦理 無明顯作用時。 | ||||||||
| 長方形 100cm×60cm - | ||||||||
| (3) 標誌牌豎立時,先使牌面固定於鍍鋅鋼管 | ||||||||
| 上,除牌面部分外,自牌面底部至地面之淨 | ||||||||
| 高為1.8m,另埋入部分為0.5m。 | ||||||||
| (4) 橙色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 | ||||||||
| 色樣第64號。 | ||||||||
| (5) 施工標誌材料須符合第02891章「標誌」之規 | ||||||||
| 定。 | ||||||||
| B. 用於前方道路封閉。 | ||||||||
| C. 用於道路施工,車輛改道行駛及指示改道 | ||||||||
| 方向。 | ||||||||
| D. 用於部分車道封閉,改單線管制行車。 | ||||||||
| (2) 施工標誌應為菱形或長方形,橙底黑字,黑 | ||||||||
| 色或白色圖案,及黑色細邊,具反光性能。 | ||||||||
| 其牌面與標誌桿之使用依下列規定: | ||||||||
| 種 類 牌 面 標 誌 桿 使用位置 | ||||||||
| 標稱管徑50mm 市區道路原則採 | ||||||||
| 標準型 70cm×70cm | ||||||||
| 鍍鋅鋼管 用標準型 | ||||||||
| 快速公路主線上 | ||||||||
| 或行車速率較高 | ||||||||
| 標稱管徑65mm | ||||||||
| 菱形 放大型 90cm×90cm 且路面寬闊之一 | ||||||||
| 鍍鋅鋼管 | ||||||||
| 般公路上應採放 | ||||||||
| 大型 | ||||||||
| 視實際情況 依牌面尺寸及 使用放大型牌面 | ||||||||
| 特大型 | ||||||||
| 定之 現場條件辦理 無明顯作用時。 | ||||||||
| 長方形 100cm×60cm - | ||||||||
| (3) 標誌牌豎立時,先使牌面固定於鍍鋅鋼管 | ||||||||
| 上,除牌面部分外,自牌面底部至地面之淨 | ||||||||
| 高為1.8m,另埋入部分為0.5m。 | ||||||||
| (4) 橙色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 | ||||||||
| 色樣第64號。 | ||||||||
| (5) 施工標誌材料須符合第02891章「標誌」之規 | ||||||||
| 定。 | ||||||||
| C. 用於道路施工,車輛改道行駛及指示改道 | ||||||||
| 方向。 | ||||||||
| D. 用於部分車道封閉,改單線管制行車。 | ||||||||
| (2) 施工標誌應為菱形或長方形,橙底黑字,黑 | ||||||||
| 色或白色圖案,及黑色細邊,具反光性能。 | ||||||||
| 其牌面與標誌桿之使用依下列規定: | ||||||||
| 種 類 牌 面 標 誌 桿 使用位置 | ||||||||
| 標稱管徑50mm 市區道路原則採 | ||||||||
| 標準型 70cm×70cm | ||||||||
| 鍍鋅鋼管 用標準型 | ||||||||
| 快速公路主線上 | ||||||||
| 或行車速率較高 | ||||||||
| 標稱管徑65mm | ||||||||
| 菱形 放大型 90cm×90cm 且路面寬闊之一 | ||||||||
| 鍍鋅鋼管 | ||||||||
| 般公路上應採放 | ||||||||
| 大型 | ||||||||
| 視實際情況 依牌面尺寸及 使用放大型牌面 | ||||||||
| 特大型 | ||||||||
| 定之 現場條件辦理 無明顯作用時。 | ||||||||
| 長方形 100cm×60cm - | ||||||||
| (3) 標誌牌豎立時,先使牌面固定於鍍鋅鋼管 | ||||||||
| 上,除牌面部分外,自牌面底部至地面之淨 | ||||||||
| 高為1.8m,另埋入部分為0.5m。 | ||||||||
| (4) 橙色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 | ||||||||
| 色樣第64號。 | ||||||||
| (5) 施工標誌材料須符合第02891章「標誌」之規 | ||||||||
| 定。 | ||||||||
| 方向。 | ||||||||
| D. 用於部分車道封閉,改單線管制行車。 | ||||||||
| (2) 施工標誌應為菱形或長方形,橙底黑字,黑 | ||||||||
| 色或白色圖案,及黑色細邊,具反光性能。 | ||||||||
| 其牌面與標誌桿之使用依下列規定: | ||||||||
| 種 類 牌 面 標 誌 桿 使用位置 | ||||||||
| 標稱管徑50mm 市區道路原則採 | ||||||||
| 標準型 70cm×70cm | ||||||||
| 鍍鋅鋼管 用標準型 | ||||||||
| 快速公路主線上 | ||||||||
| 或行車速率較高 | ||||||||
| 標稱管徑65mm | ||||||||
| 菱形 放大型 90cm×90cm 且路面寬闊之一 | ||||||||
| 鍍鋅鋼管 | ||||||||
| 般公路上應採放 | ||||||||
| 大型 | ||||||||
| 視實際情況 依牌面尺寸及 使用放大型牌面 | ||||||||
| 特大型 | ||||||||
| 定之 現場條件辦理 無明顯作用時。 | ||||||||
| 長方形 100cm×60cm - | ||||||||
| (3) 標誌牌豎立時,先使牌面固定於鍍鋅鋼管 | ||||||||
| 上,除牌面部分外,自牌面底部至地面之淨 | ||||||||
| 高為1.8m,另埋入部分為0.5m。 | ||||||||
| (4) 橙色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 | ||||||||
| 色樣第64號。 | ||||||||
| (5) 施工標誌材料須符合第02891章「標誌」之規 | ||||||||
| 定。 | ||||||||
| (2) 施工標誌應為菱形或長方形,橙底黑字,黑 | ||||||||
| 色或白色圖案,及黑色細邊,具反光性能。 | ||||||||
| 其牌面與標誌桿之使用依下列規定: | ||||||||
| 種 類 牌 面 標 誌 桿 使用位置 | ||||||||
| 標稱管徑50mm 市區道路原則採 | ||||||||
| 標準型 70cm×70cm | ||||||||
| 鍍鋅鋼管 用標準型 | ||||||||
| 快速公路主線上 | ||||||||
| 或行車速率較高 | ||||||||
| 標稱管徑65mm | ||||||||
| 菱形 放大型 90cm×90cm 且路面寬闊之一 | ||||||||
| 鍍鋅鋼管 | ||||||||
| 般公路上應採放 | ||||||||
| 大型 | ||||||||
| 視實際情況 依牌面尺寸及 使用放大型牌面 | ||||||||
| 特大型 | ||||||||
| 定之 現場條件辦理 無明顯作用時。 | ||||||||
| 長方形 100cm×60cm - | ||||||||
| (3) 標誌牌豎立時,先使牌面固定於鍍鋅鋼管 | ||||||||
| 上,除牌面部分外,自牌面底部至地面之淨 | ||||||||
| 高為1.8m,另埋入部分為0.5m。 | ||||||||
| (4) 橙色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 | ||||||||
| 色樣第64號。 | ||||||||
| (5) 施工標誌材料須符合第02891章「標誌」之規 | ||||||||
| 定。 | ||||||||
| 色或白色圖案,及黑色細邊,具反光性能。 | ||||||||
| 其牌面與標誌桿之使用依下列規定: | ||||||||
| 種 類 牌 面 標 誌 桿 使用位置 | ||||||||
| 標稱管徑50mm 市區道路原則採 | ||||||||
| 標準型 70cm×70cm | ||||||||
| 鍍鋅鋼管 用標準型 | ||||||||
| 快速公路主線上 | ||||||||
| 或行車速率較高 | ||||||||
| 標稱管徑65mm | ||||||||
| 菱形 放大型 90cm×90cm 且路面寬闊之一 | ||||||||
| 鍍鋅鋼管 | ||||||||
| 般公路上應採放 | ||||||||
| 大型 | ||||||||
| 視實際情況 依牌面尺寸及 使用放大型牌面 | ||||||||
| 特大型 | ||||||||
| 定之 現場條件辦理 無明顯作用時。 | ||||||||
| 長方形 100cm×60cm - | ||||||||
| (3) 標誌牌豎立時,先使牌面固定於鍍鋅鋼管 | ||||||||
| 上,除牌面部分外,自牌面底部至地面之淨 | ||||||||
| 高為1.8m,另埋入部分為0.5m。 | ||||||||
| (4) 橙色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 | ||||||||
| 色樣第64號。 | ||||||||
| (5) 施工標誌材料須符合第02891章「標誌」之規 | ||||||||
| 定。 | ||||||||
| 種 類 | 牌 面 | 標 誌 桿 | 使用位置 | |||||
| 菱形 | 標準型 | 70cm×70cm | 標稱管徑50mm 鍍鋅鋼管 | 市區道路原則採 | ||||
| 菱形 | 標準型 | 70cm×70cm | 鍍鋅鋼管 | 用標準型 | ||||
| 菱形 | 放大型 | 90cm×90cm | 標稱管徑65mm 鍍鋅鋼管 | 快速公路主線上 | ||||
| 菱形 | 放大型 | 90cm×90cm | 標稱管徑65mm 鍍鋅鋼管 | 或行車速率較高 | ||||
| 菱形 | 放大型 | 90cm×90cm | 標稱管徑65mm 鍍鋅鋼管 | 且路面寬闊之一 | ||||
| 鍍鋅鋼管 | 般公路上應採放 | |||||||
| 大型 | ||||||||
| 特大型 | 視實際情況 | 依牌面尺寸及 | 使用放大型牌面 | |||||
| 特大型 | 定之 | 現場條件辦理 | 無明顯作用時。 | |||||
| 長方形 | 100cm×60cm | - | ||||||
| (3) 標誌牌豎立時,先使牌面固定於鍍鋅鋼管 | ||||||||
| 上,除牌面部分外,自牌面底部至地面之淨 | ||||||||
| 高為1.8m,另埋入部分為0.5m。 | ||||||||
| (4) 橙色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 | ||||||||
| 色樣第64號。 | ||||||||
| (5) 施工標誌材料須符合第02891章「標誌」之規 | ||||||||
| 定。 | ||||||||
| 上,除牌面部分外,自牌面底部至地面之淨 | ||||||||
| 高為1.8m,另埋入部分為0.5m。 | ||||||||
| (4) 橙色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 | ||||||||
| 色樣第64號。 | ||||||||
| (5) 施工標誌材料須符合第02891章「標誌」之規 | ||||||||
| 定。 | ||||||||
| (4) 橙色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 | ||||||||
| 色樣第64號。 | ||||||||
| (5) 施工標誌材料須符合第02891章「標誌」之規 | ||||||||
| 定。 | ||||||||
| 色樣第64號。 | ||||||||
| (5) 施工標誌材料須符合第02891章「標誌」之規 | ||||||||
| 定。 | ||||||||
| 定。 | ||||||||
| 2.1.10 移動性施工標誌 (1) 應為橙底黑色圖案及黑色邊線,牌面具反光 性能,背面斜插橙色旗幟二面,本標誌邊長 為90cm。 (2) 橙色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 色樣第64號。 | 詳現行條文2.5 | 1. 參考交通工程規範修正 材料規定。 2. 項次調整。 | ||||||
| (1) 應為橙底黑色圖案及黑色邊線,牌面具反光 性能,背面斜插橙色旗幟二面,本標誌邊長 為90cm。 (2) 橙色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 色樣第64號。 | 材料規定。 2. 項次調整。 | |||||||
| 性能,背面斜插橙色旗幟二面,本標誌邊長 為90cm。 (2) 橙色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 色樣第64號。 | 2. 項次調整。 | |||||||
| 為90cm。 | ||||||||
| (2) 橙色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 | ||||||||
| 色樣第64號。 | ||||||||
| (2) 橙色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 | ||||||||
| 色樣第64號。 | ||||||||
| 色樣第64號。 | ||||||||
¶ 表 2
| 種 類 | 牌 面 | 標 誌 桿 | 使用位置 | |
|---|---|---|---|---|
| 菱形 | 標準型 | 70cm×70cm | 標稱管徑50mm 鍍鋅鋼管 | 市區道路原則採 |
| 用標準型 | ||||
| 放大型 | 90cm×90cm | 標稱管徑65mm 鍍鋅鋼管 | 快速公路主線上 | |
| 或行車速率較高 | ||||
| 且路面寬闊之一 | ||||
| 般公路上應採放 | ||||
| 大型 | ||||
| 特大型 | 視實際情況 | 依牌面尺寸及 | 使用放大型牌面 | |
| 定之 | 現場條件辦理 | 無明顯作用時。 | ||
| 長方形 | 100cm×60cm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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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2.1.11 施工警告燈號 (1) 警告燈號 A. 分閃光燈號及定光燈號兩種,其顏色得使詳現行條文2.6 1. 參考交通工程規範修正材料規定。 2. 項次調整。 用黃色或紅色,裝設於拒馬、圍籬、護欄、施工標誌或獨立活動支架上。其鏡面閃爍頻率、光度及適用地點,應符合下表之規定: 適用地點 種類 鏡面數 閃爍次數 (次/min) 光度 (燭光) 閃光燈號 55~75 20~40 單面或雙面 用於施工地段起訖點及特別危險處 定光燈號 - 定光 5~10 用於導向行駛 B. 警告燈號如安裝於獨立活動支架上,高度以120cm 為度。 (2) 閃光輔助警示燈 此項輔助設施可運用於具有電源之施工路段,利用小型燈泡或其他閃光方式(例如閃光軟性管線),懸掛於每隔適當距離之固定支架上,支架須能耐強風、震動,並不易傾倒為原則。 2.1.12 工程警示車(或稱標誌車或交維車) (無) 參考交通工程規範修正材料規定。 工程警示車係將施工標誌與警告燈號分別裝置於小型貨車或小型拖車上,活動性較大,操作簡便,其設置要點如下: (1) 工程警示車可分為動力式及拖式兩種,車內必須裝置發電機或電瓶等設施,以供應必須之電源。 10
文字內容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2.1.11 施工警告燈號 (1) 警告燈號 A. 分閃光燈號及定光燈號兩種,其顏色得使 詳現行條文2.6 1. 參考交通工程規範修正 材料規定。 2. 項次調整。 用黃色或紅色,裝設於拒馬、圍籬、護 欄、施工標誌或獨立活動支架上。其鏡面 閃爍頻率、光度及適用地點,應符合下表 之規定: 適用地點 種類 鏡面 數 閃爍次數 ( 次 /min) 光度 (燭 光) 閃光燈號 55~75 20~40 單面 或雙 面 用於施工地 段起訖點及 特別危險處 定光燈號 - 定光 5~10 用於導向行 駛 B. 警告燈號如安裝於獨立活動支架上,高度 以120cm 為度。 (2) 閃光輔助警示燈 此項輔助設施可運用於具有電源之施工路 段,利用小型燈泡或其他閃光方式(例如閃光 軟性管線),懸掛於每隔適當距離之固定支架 上,支架須能耐強風、震動,並不易傾倒為 原則。 2.1.12 工程警示車(或稱標誌車或交維車) (無) 參考交通工程規範修正材 料規定。 工程警示車係將施工標誌與警告燈號分別裝置於 小型貨車或小型拖車上,活動性較大,操作簡 便,其設置要點如下: (1) 工程警示車可分為動力式及拖式兩種,車內 必須裝置發電機或電瓶等設施,以供應必須 之電源。 10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2.1.11 施工警告燈號 (1) 警告燈號 A. 分閃光燈號及定光燈號兩種,其顏色得使 用黃色或紅色,裝設於拒馬、圍籬、護 欄、施工標誌或獨立活動支架上。其鏡面 閃爍頻率、光度及適用地點,應符合下表 之規定: 閃爍次數 光度 鏡面 種類 ( 次 (燭 適用地點 數 /min) 光) 單面 用於施工地 閃光燈號 或雙 55~75 20~40 段起訖點及 面 特別危險處 - 定光 5~10 用於導向行 定光燈號 駛 B. 警告燈號如安裝於獨立活動支架上,高度 以120cm 為度。 (2) 閃光輔助警示燈 此項輔助設施可運用於具有電源之施工路 段,利用小型燈泡或其他閃光方式(例如閃光 軟性管線),懸掛於每隔適當距離之固定支架 上,支架須能耐強風、震動,並不易傾倒為 原則。 | 詳現行條文2.6 | 1. 參考交通工程規範修正 材料規定。 2. 項次調整。 |
| 2.1.12 工程警示車(或稱標誌車或交維車) 工程警示車係將施工標誌與警告燈號分別裝置於 小型貨車或小型拖車上,活動性較大,操作簡 便,其設置要點如下: (1) 工程警示車可分為動力式及拖式兩種,車內 必須裝置發電機或電瓶等設施,以供應必須 之電源。 | (無) | 參考交通工程規範修正材 料規定。 |
¶ 表 2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 2.1.11 施工警告燈號 (1) 警告燈號 A. 分閃光燈號及定光燈號兩種,其顏色得使 用黃色或紅色,裝設於拒馬、圍籬、護 欄、施工標誌或獨立活動支架上。其鏡面 閃爍頻率、光度及適用地點,應符合下表 之規定: 閃爍次數 光度 鏡面 種類 ( 次 (燭 適用地點 數 /min) 光) 單面 用於施工地 閃光燈號 或雙 55~75 20~40 段起訖點及 面 特別危險處 - 定光 5~10 用於導向行 定光燈號 駛 B. 警告燈號如安裝於獨立活動支架上,高度 以120cm 為度。 (2) 閃光輔助警示燈 此項輔助設施可運用於具有電源之施工路 段,利用小型燈泡或其他閃光方式(例如閃光 軟性管線),懸掛於每隔適當距離之固定支架 上,支架須能耐強風、震動,並不易傾倒為 原則。 | 詳現行條文2.6 | 1. 參考交通工程規範修正 材料規定。 2. 項次調整。 | |||||
| (1) 警告燈號 A. 分閃光燈號及定光燈號兩種,其顏色得使 用黃色或紅色,裝設於拒馬、圍籬、護 欄、施工標誌或獨立活動支架上。其鏡面 閃爍頻率、光度及適用地點,應符合下表 之規定: 閃爍次數 光度 鏡面 種類 ( 次 (燭 適用地點 數 /min) 光) 單面 用於施工地 閃光燈號 或雙 55~75 20~40 段起訖點及 面 特別危險處 - 定光 5~10 用於導向行 定光燈號 駛 B. 警告燈號如安裝於獨立活動支架上,高度 以120cm 為度。 (2) 閃光輔助警示燈 此項輔助設施可運用於具有電源之施工路 段,利用小型燈泡或其他閃光方式(例如閃光 軟性管線),懸掛於每隔適當距離之固定支架 上,支架須能耐強風、震動,並不易傾倒為 原則。 | 材料規定。 2. 項次調整。 | ||||||
| A. 分閃光燈號及定光燈號兩種,其顏色得使 用黃色或紅色,裝設於拒馬、圍籬、護 欄、施工標誌或獨立活動支架上。其鏡面 閃爍頻率、光度及適用地點,應符合下表 之規定: 閃爍次數 光度 鏡面 種類 ( 次 (燭 適用地點 數 /min) 光) 單面 用於施工地 閃光燈號 或雙 55~75 20~40 段起訖點及 面 特別危險處 - 定光 5~10 用於導向行 定光燈號 駛 B. 警告燈號如安裝於獨立活動支架上,高度 以120cm 為度。 (2) 閃光輔助警示燈 此項輔助設施可運用於具有電源之施工路 段,利用小型燈泡或其他閃光方式(例如閃光 軟性管線),懸掛於每隔適當距離之固定支架 上,支架須能耐強風、震動,並不易傾倒為 原則。 | 2. 項次調整。 | ||||||
| 用黃色或紅色,裝設於拒馬、圍籬、護 | |||||||
| 欄、施工標誌或獨立活動支架上。其鏡面 | |||||||
| 閃爍頻率、光度及適用地點,應符合下表 | |||||||
| 之規定: | |||||||
| 閃爍次數 光度 | |||||||
| 鏡面 | |||||||
| 種類 ( 次 (燭 適用地點 | |||||||
| 數 | |||||||
| /min) 光) | |||||||
| 單面 用於施工地 | |||||||
| 閃光燈號 或雙 55~75 20~40 段起訖點及 | |||||||
| 面 特別危險處 | |||||||
| - 定光 5~10 用於導向行 | |||||||
| 定光燈號 | |||||||
| 駛 | |||||||
| B. 警告燈號如安裝於獨立活動支架上,高度 | |||||||
| 以120cm 為度。 | |||||||
| (2) 閃光輔助警示燈 | |||||||
| 此項輔助設施可運用於具有電源之施工路 | |||||||
| 段,利用小型燈泡或其他閃光方式(例如閃光 | |||||||
| 軟性管線),懸掛於每隔適當距離之固定支架 | |||||||
| 上,支架須能耐強風、震動,並不易傾倒為 | |||||||
| 原則。 | |||||||
| 欄、施工標誌或獨立活動支架上。其鏡面 | |||||||
| 閃爍頻率、光度及適用地點,應符合下表 | |||||||
| 之規定: | |||||||
| 閃爍次數 光度 | |||||||
| 鏡面 | |||||||
| 種類 ( 次 (燭 適用地點 | |||||||
| 數 | |||||||
| /min) 光) | |||||||
| 單面 用於施工地 | |||||||
| 閃光燈號 或雙 55~75 20~40 段起訖點及 | |||||||
| 面 特別危險處 | |||||||
| - 定光 5~10 用於導向行 | |||||||
| 定光燈號 | |||||||
| 駛 | |||||||
| B. 警告燈號如安裝於獨立活動支架上,高度 | |||||||
| 以120cm 為度。 | |||||||
| (2) 閃光輔助警示燈 | |||||||
| 此項輔助設施可運用於具有電源之施工路 | |||||||
| 段,利用小型燈泡或其他閃光方式(例如閃光 | |||||||
| 軟性管線),懸掛於每隔適當距離之固定支架 | |||||||
| 上,支架須能耐強風、震動,並不易傾倒為 | |||||||
| 原則。 | |||||||
| 閃爍頻率、光度及適用地點,應符合下表 | |||||||
| 之規定: | |||||||
| 閃爍次數 光度 | |||||||
| 鏡面 | |||||||
| 種類 ( 次 (燭 適用地點 | |||||||
| 數 | |||||||
| /min) 光) | |||||||
| 單面 用於施工地 | |||||||
| 閃光燈號 或雙 55~75 20~40 段起訖點及 | |||||||
| 面 特別危險處 | |||||||
| - 定光 5~10 用於導向行 | |||||||
| 定光燈號 | |||||||
| 駛 | |||||||
| B. 警告燈號如安裝於獨立活動支架上,高度 | |||||||
| 以120cm 為度。 | |||||||
| (2) 閃光輔助警示燈 | |||||||
| 此項輔助設施可運用於具有電源之施工路 | |||||||
| 段,利用小型燈泡或其他閃光方式(例如閃光 | |||||||
| 軟性管線),懸掛於每隔適當距離之固定支架 | |||||||
| 上,支架須能耐強風、震動,並不易傾倒為 | |||||||
| 原則。 | |||||||
| 種類 | 鏡面 數 | 閃爍次數 ( 次 /min) | 光度 (燭 光) | 適用地點 | |||
| 閃光燈號 | 單面 或雙 面 | 55~75 | 20~40 | 用於施工地 段起訖點及 特別危險處 | |||
| 定光燈號 | - | 定光 | 5~10 | 用於導向行 駛 | |||
| B. 警告燈號如安裝於獨立活動支架上,高度 | |||||||
| 以120cm 為度。 | |||||||
| (2) 閃光輔助警示燈 | |||||||
| 此項輔助設施可運用於具有電源之施工路 | |||||||
| 段,利用小型燈泡或其他閃光方式(例如閃光 | |||||||
| 軟性管線),懸掛於每隔適當距離之固定支架 | |||||||
| 上,支架須能耐強風、震動,並不易傾倒為 | |||||||
| 原則。 | |||||||
| 以120cm 為度。 | |||||||
| (2) 閃光輔助警示燈 | |||||||
| 此項輔助設施可運用於具有電源之施工路 | |||||||
| 段,利用小型燈泡或其他閃光方式(例如閃光 | |||||||
| 軟性管線),懸掛於每隔適當距離之固定支架 | |||||||
| 上,支架須能耐強風、震動,並不易傾倒為 | |||||||
| 原則。 | |||||||
| (2) 閃光輔助警示燈 | |||||||
| 此項輔助設施可運用於具有電源之施工路 | |||||||
| 段,利用小型燈泡或其他閃光方式(例如閃光 | |||||||
| 軟性管線),懸掛於每隔適當距離之固定支架 | |||||||
| 上,支架須能耐強風、震動,並不易傾倒為 | |||||||
| 原則。 | |||||||
| 此項輔助設施可運用於具有電源之施工路 | |||||||
| 段,利用小型燈泡或其他閃光方式(例如閃光 | |||||||
| 軟性管線),懸掛於每隔適當距離之固定支架 | |||||||
| 上,支架須能耐強風、震動,並不易傾倒為 | |||||||
| 原則。 | |||||||
| 段,利用小型燈泡或其他閃光方式(例如閃光 | |||||||
| 軟性管線),懸掛於每隔適當距離之固定支架 | |||||||
| 上,支架須能耐強風、震動,並不易傾倒為 | |||||||
| 原則。 | |||||||
| 軟性管線),懸掛於每隔適當距離之固定支架 | |||||||
| 上,支架須能耐強風、震動,並不易傾倒為 | |||||||
| 原則。 | |||||||
| 上,支架須能耐強風、震動,並不易傾倒為 | |||||||
| 原則。 | |||||||
| 原則。 | |||||||
| 2.1.12 工程警示車(或稱標誌車或交維車) 工程警示車係將施工標誌與警告燈號分別裝置於 小型貨車或小型拖車上,活動性較大,操作簡 便,其設置要點如下: (1) 工程警示車可分為動力式及拖式兩種,車內 必須裝置發電機或電瓶等設施,以供應必須 之電源。 | (無) | 參考交通工程規範修正材 料規定。 | |||||
| 工程警示車係將施工標誌與警告燈號分別裝置於 小型貨車或小型拖車上,活動性較大,操作簡 便,其設置要點如下: (1) 工程警示車可分為動力式及拖式兩種,車內 必須裝置發電機或電瓶等設施,以供應必須 之電源。 | 料規定。 | ||||||
| 小型貨車或小型拖車上,活動性較大,操作簡 | |||||||
| 便,其設置要點如下: | |||||||
| (1) 工程警示車可分為動力式及拖式兩種,車內 | |||||||
| 必須裝置發電機或電瓶等設施,以供應必須 | |||||||
| 之電源。 | |||||||
| 便,其設置要點如下: | |||||||
| (1) 工程警示車可分為動力式及拖式兩種,車內 | |||||||
| 必須裝置發電機或電瓶等設施,以供應必須 | |||||||
| 之電源。 | |||||||
| (1) 工程警示車可分為動力式及拖式兩種,車內 | |||||||
| 必須裝置發電機或電瓶等設施,以供應必須 | |||||||
| 之電源。 | |||||||
| 必須裝置發電機或電瓶等設施,以供應必須 | |||||||
| 之電源。 | |||||||
| 之電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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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2) 工程警示車總重量逾3500kg 為大型標誌車,總重量在3500kg 以下者為小型標誌車。 (3) 工程警示車應為黃色車身,後方應塗繪或設置橙白相間山形斜紋反光油漆或反光片,斜紋寬度及角度比照拒馬,並設置紅色反光帶狀或輪廓反光識別標識,車身兩側亦須設置黃色或白色帶狀或輪廓反光識別標識,標識方法應依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所使用之反光識別標識材料應有「審驗合格標識」。 (4) 工程警示車上方應配置一組黃色排式警示燈,內含至少4個70瓦(24伏特)或55瓦(12伏特)以上H1型式燈泡(H1燈泡同等品為12伏特1550流明,24伏特1900流明,±15%),若使用LED 為光源,則排式警示燈內總光強度須達1000燭光。 (5) 工程警示車後方明顯位置處,應配置至少4個黃色閃爍式閃光燈號,閃光燈應符合「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第31點2a(車輛後方具備穩定光度之方向燈)之規定或每個光強度為150至350燭光;4個閃光燈號應同步閃爍,閃爍頻率為每分鐘60至120次。 (6) 所載標誌(施工標誌除外)高度之規定: A. 小型標誌車:所載標誌及排式警示燈之上緣距路面應維持285cm 之高度,下緣不得低於180cm,所載標誌2面以上時,主要警示標誌高度應從上規定,其餘標誌則可酌予降低。 B. 大型標誌車:所載標誌及排式警示燈之上緣距路面不應超過400cm,亦不應低於11
文字內容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2) 工程警示車總重量逾3500kg 為大型標誌車, 總重量在3500kg 以下者為小型標誌車。 (3) 工程警示車應為黃色車身,後方應塗繪或設 置橙白相間山形斜紋反光油漆或反光片,斜 紋寬度及角度比照拒馬,並設置紅色反光帶 狀或輪廓反光識別標識,車身兩側亦須設置 黃色或白色帶狀或輪廓反光識別標識,標識 方法應依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所使 用之反光識別標識材料應有「審驗合格標 識」。 (4) 工程警示車上方應配置一組黃色排式警示 燈,內含至少4個70瓦(24伏特)或55瓦(12伏 特)以上H1型式燈泡(H1燈泡同等品為12伏特 1550流明,24伏特1900流明,±15%),若使用 LED 為光源,則排式警示燈內總光強度須達 1000燭光。 (5) 工程警示車後方明顯位置處,應配置至少4個 黃色閃爍式閃光燈號,閃光燈應符合「車輛 安全檢測基準」第31點2a(車輛後方具備穩 定光度之方向燈)之規定或每個光強度為150 至350燭光;4個閃光燈號應同步閃爍,閃爍 頻率為每分鐘60至120次。 (6) 所載標誌(施工標誌除外)高度之規定: A. 小型標誌車:所載標誌及排式警示燈之上 緣距路面應維持285cm 之高度,下緣不得 低於180cm,所載標誌2面以上時,主要警 示標誌高度應從上規定,其餘標誌則可酌 予降低。 B. 大型標誌車:所載標誌及排式警示燈之上 緣距路面不應超過400cm,亦不應低於 11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2) 工程警示車總重量逾3500kg 為大型標誌車, 總重量在3500kg 以下者為小型標誌車。 (3) 工程警示車應為黃色車身,後方應塗繪或設 置橙白相間山形斜紋反光油漆或反光片,斜 紋寬度及角度比照拒馬,並設置紅色反光帶 狀或輪廓反光識別標識,車身兩側亦須設置 黃色或白色帶狀或輪廓反光識別標識,標識 方法應依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所使 用之反光識別標識材料應有「審驗合格標 識」。 (4) 工程警示車上方應配置一組黃色排式警示 燈,內含至少4個70瓦(24伏特)或55瓦(12伏 特)以上 H1型式燈泡(H1燈泡同等品為12伏特 1550流明,24伏特1900流明,±15%),若使用 LED 為光源,則排式警示燈內總光強度須達 1000燭光。 (5) 工程警示車後方明顯位置處,應配置至少4個 黃色閃爍式閃光燈號,閃光燈應符合「車輛 安全檢測基準」第31點2a(車輛後方具備穩 定光度之方向燈)之規定或每個光強度為150 至350燭光;4個閃光燈號應同步閃爍,閃爍 頻率為每分鐘60至120次。 (6) 所載標誌(施工標誌除外)高度之規定: A. 小型標誌車:所載標誌及排式警示燈之上 緣距路面應維持285cm 之高度,下緣不得 低於180cm,所載標誌2面以上時,主要警 示標誌高度應從上規定,其餘標誌則可酌 予降低。 B. 大型標誌車:所載標誌及排式警示燈之上 緣距路面不應超過400cm,亦不應低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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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350cm。 (7) 標誌車可掛載預告警示箭頭標誌、移動式LED 標誌顯示板、施工標誌、告示牌或其他工程司認為有必要之標誌,其尺寸應儘量放大,除預告警示箭頭標誌及移動式LED 標誌顯示板外,牌面均應使用反光材料。 2.1.13 移動性緩撞設施(或稱防撞車) (1) 移動性緩撞設施係為加強防護工作區域人員(無) 參考交通工程規範修正材料規定。 及機具安全,避免遭受失去控制之車輛撞擊,及減緩失去控制車輛內人員之傷害。 (2) 移動性緩撞設施係由適當之緩撞材料擺設於該設施上並連結於曳引之車輛後方。利用曳引之車輛或移動性緩撞設施之重量加諸於路面之摩擦力,以緩撞材料被撞後變形吸收撞擊動能,而防止事故之擴大,減輕其嚴重性。 (3) 移動性緩撞設施須通過NCHRP(National Cooperative Highway Research Program )Report 350或同等標準測試。 2.1.14 臨時指揮標誌 (1) 指揮牌:手持指揮牌分停、慢二種。牌面應1. 參考交通工程規範修正材料規定。 2. 項次調整。 使用鋁板或其他材料製作,需具反光性能。把手使用木質或鋁製作。字型大小為15cm×15cm。 (2) 制服:應為橙色,且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第64號。戴有反光帶之安全帽,及穿著顏色鮮明有反光帶之施工背心。 (3) 紅旗:日間使用之指揮用紅旗應為(46~602.8 臨時指揮標誌 2.8.1 指揮牌:手持指揮牌分停、慢二種。牌面應使用鋁板或其他材料製作,需具反光性能。把手使用木質或鋁製作。字型大小為15cm×15cm。 2.8.2 制服:應為橙色,且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第64號。正面應有市徽,背面應有三條銀白色反光帶。 2.8.3 紅旗:日間使用之指揮用紅旗應為46cm×46cm,旗桿約長80cm。夜間則改用紅色電指揮棒。 cm)×(46~60cm),旗桿約長80~120cm。夜間則改用紅色閃爍型電指揮棒。 12
文字內容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350cm。 (7) 標誌車可掛載預告警示箭頭標誌、移動式 LED 標誌顯示板、施工標誌、告示牌或其他 工程司認為有必要之標誌,其尺寸應儘量放 大,除預告警示箭頭標誌及移動式LED 標誌 顯示板外,牌面均應使用反光材料。 2.1.13 移動性緩撞設施(或稱防撞車) (1) 移動性緩撞設施係為加強防護工作區域人員 (無) 參考交通工程規範修正材 料規定。 及機具安全,避免遭受失去控制之車輛撞 擊,及減緩失去控制車輛內人員之傷害。 (2) 移動性緩撞設施係由適當之緩撞材料擺設於 該設施上並連結於曳引之車輛後方。利用曳 引之車輛或移動性緩撞設施之重量加諸於路 面之摩擦力,以緩撞材料被撞後變形吸收撞 擊動能,而防止事故之擴大,減輕其嚴重 性。 (3) 移動性緩撞設施須通過NCHRP(National Cooperative Highway Research Program ) Report 350或同等標準測試。 2.1.14 臨時指揮標誌 (1) 指揮牌:手持指揮牌分停、慢二種。牌面應 1. 參考交通工程規範修正 材料規定。 2. 項次調整。 使用鋁板或其他材料製作,需具反光性能。 把手使用木質或鋁製作。字型大小為15cm×15 cm。 (2) 制服:應為橙色,且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 業同業公會色樣第64號。戴有反光帶之安全 帽,及穿著顏色鮮明有反光帶之施工背心。 (3) 紅旗:日間使用之指揮用紅旗應為(46~60 2.8 臨時指揮標誌 2.8.1 指揮牌:手持指揮牌分停、慢二種。牌面應使用 鋁板或其他材料製作,需具反光性能。把手使用 木質或鋁製作。字型大小為15cm×15cm。 2.8.2 制服:應為橙色,且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 業公會色樣第64號。正面應有市徽,背面應有三 條銀白色反光帶。 2.8.3 紅旗:日間使用之指揮用紅旗應為46cm×46cm,旗 桿約長80cm。夜間則改用紅色電指揮棒。 cm)×(46~60cm),旗桿約長80~120cm。夜間則 改用紅色閃爍型電指揮棒。 12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350cm。 (7) 標誌車可掛載預告警示箭頭標誌、移動式 LED 標誌顯示板、施工標誌、告示牌或其他 工程司認為有必要之標誌,其尺寸應儘量放 大,除預告警示箭頭標誌及移動式 LED 標誌 顯示板外,牌面均應使用反光材料。 | ||
| 2.1.13 移動性緩撞設施(或稱防撞車) (1) 移動性緩撞設施係為加強防護工作區域人員 及機具安全,避免遭受失去控制之車輛撞 擊,及減緩失去控制車輛內人員之傷害。 (2) 移動性緩撞設施係由適當之緩撞材料擺設於 該設施上並連結於曳引之車輛後方。利用曳 引之車輛或移動性緩撞設施之重量加諸於路 面之摩擦力,以緩撞材料被撞後變形吸收撞 擊動能,而防止事故之擴大,減輕其嚴重 性。 (3) 移動性緩撞設施須通過 NCHRP(National Cooperative Highway Research Program ) Report 350或同等標準測試。 | (無) | 參考交通工程規範修正材 料規定。 |
| 2.1.14 臨時指揮標誌 (1) 指揮牌:手持指揮牌分停、慢二種。牌面應 使用鋁板或其他材料製作,需具反光性能。 把手使用木質或鋁製作。字型大小為15cm×15 cm。 (2) 制服:應為橙色,且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 業同業公會色樣第64號。戴有反光帶之安全 帽,及穿著顏色鮮明有反光帶之施工背心。 (3) 紅旗:日間使用之指揮用紅旗應為(46~60 cm)×(46~60cm),旗桿約長80~120cm。夜間則 改用紅色閃爍型電指揮棒。 | 2.8 臨時指揮標誌 2.8.1 指揮牌:手持指揮牌分停、慢二種。牌面應使用 鋁板或其他材料製作,需具反光性能。把手使用 木質或鋁製作。字型大小為15cm×15cm。 2.8.2 制服:應為橙色,且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 業公會色樣第64號。正面應有市徽,背面應有三 條銀白色反光帶。 2.8.3 紅旗:日間使用之指揮用紅旗應為46cm×46cm,旗 桿約長80cm。夜間則改用紅色電指揮棒。 | 1. 參考交通工程規範修正 材料規定。 2. 項次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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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2.1.15 電動旗手 (1) 尺寸:高度160cm 以上;寬度40cm 以上;厚(無) 參考台電公司道路施工用電動旗手基本規範修正材料規定。 度20cm 以上。 (2) 一側放置紅色閃爍型電指揮棒,另一側為紅旗,手臂加旗幟或加紅色閃爍型電指揮棒長度應在60cm 以上。 (3) 雙臂具有持續揮動功能。 (4) 身著黃色衣物、戴有反光帶之安全帽,及穿著顏色鮮明有反光帶之施工背心。 2.1.16 平行道路之臨時人行道設施 (1) 緊鄰車道之臨時人行道應使用活動式預鑄混1. 參考交通工程規範修正材料規定。 2. 項次調整。 凝土護欄、灌水式活動護欄、型鋼護欄及圍籬連續設置,非緊鄰車道除前述設施外亦可使用槽鋼護欄連續設置,臨時人行道淨寬至少90cm 以上。 (2) 為維持行人通行所設置之臨時覆蓋板或鐵板應符合下列規定: A.覆蓋板或鐵板表面須有交織紋面或採取加2.9 平行道路之臨時人行道設施 2.9.1 利用槽鋼護欄及圍籬隔成寬度約90cm 之臨時人行道。 2.9.2 圍籬採用塑膠帆布或銲鍍鋅鋼網張掛於角鋼框架上,並加以橫撐及斜撐鋼材穩固之。 2.9.3 設置時應密排連接並固定於地面,並加裝適當之標誌或告示牌。圍籬上每隔2.25m 應設置紅色夜間警示燈一盞。 2.9.4 施工中承包商不得將工程材料及機具堆置於圍籬外、道路上或於圍籬外工作,以免妨害交通及公共安全。 鋪瀝青混凝土或其他材料,以提供抗滑作用。 B.相鄰板面高程差應維持±6mm 以內,水平間隙不得超過10mm。板面應與路面齊平或設置坡道,坡道斜率不得大於1:12,坡道淨寬不得小於0.9m。 (3) 圍籬應符合第01564章「施工圍籬」之規定,設置時應密排連接並固定於地面,並加裝適當之標誌或告示牌。圍籬上每隔2.25m 應設置紅色夜間警示燈一盞。 (4) 施工中廠商不得將工程材料及機具堆置於圍籬外、道路上或於圍籬外工作,以免妨害交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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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2.1.15 電動旗手 (1) 尺寸:高度160cm 以上;寬度40cm 以上;厚 (無) 參考台電公司道路施工用 電動旗手基本規範修正材 料規定。 度20cm 以上。 (2) 一側放置紅色閃爍型電指揮棒,另一側為紅 旗,手臂加旗幟或加紅色閃爍型電指揮棒長 度應在60cm 以上。 (3) 雙臂具有持續揮動功能。 (4) 身著黃色衣物、戴有反光帶之安全帽,及穿 著顏色鮮明有反光帶之施工背心。 2.1.16 平行道路之臨時人行道設施 (1) 緊鄰車道之臨時人行道應使用活動式預鑄混 1. 參考交通工程規範修正 材料規定。 2. 項次調整。 凝土護欄、灌水式活動護欄、型鋼護欄及圍 籬連續設置,非緊鄰車道除前述設施外亦可 使用槽鋼護欄連續設置,臨時人行道淨寬至 少90cm 以上。 (2) 為維持行人通行所設置之臨時覆蓋板或鐵板 應符合下列規定: A.覆蓋板或鐵板表面須有交織紋面或採取加 2.9 平行道路之臨時人行道設施 2.9.1 利用槽鋼護欄及圍籬隔成寬度約90cm 之臨時人行 道。 2.9.2 圍籬採用塑膠帆布或銲鍍鋅鋼網張掛於角鋼框架 上,並加以橫撐及斜撐鋼材穩固之。 2.9.3 設置時應密排連接並固定於地面,並加裝適當之 標誌或告示牌。圍籬上每隔2.25m 應設置紅色夜 間警示燈一盞。 2.9.4 施工中承包商不得將工程材料及機具堆置於圍籬 外、道路上或於圍籬外工作,以免妨害交通及公 共安全。 鋪瀝青混凝土或其他材料,以提供抗滑作 用。 B.相鄰板面高程差應維持±6mm 以內,水平間 隙不得超過10mm。板面應與路面齊平或設 置坡道,坡道斜率不得大於1:12,坡道淨 寬不得小於0.9m。 (3) 圍籬應符合第01564章「施工圍籬」之規定, 設置時應密排連接並固定於地面,並加裝適 當之標誌或告示牌。圍籬上每隔2.25m 應設 置紅色夜間警示燈一盞。 (4) 施工中廠商不得將工程材料及機具堆置於圍 籬外、道路上或於圍籬外工作,以免妨害交 13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2.1.15 電動旗手 (1) 尺寸:高度160cm 以上;寬度40cm 以上;厚 度20cm 以上。 (2) 一側放置紅色閃爍型電指揮棒,另一側為紅 旗,手臂加旗幟或加紅色閃爍型電指揮棒長 度應在60cm 以上。 (3) 雙臂具有持續揮動功能。 (4) 身著黃色衣物、戴有反光帶之安全帽,及穿 著顏色鮮明有反光帶之施工背心。 | (無) | 參考台電公司道路施工用 電動旗手基本規範修正材 料規定。 |
| (1) 尺寸:高度160cm 以上;寬度40cm 以上;厚 度20cm 以上。 (2) 一側放置紅色閃爍型電指揮棒,另一側為紅 旗,手臂加旗幟或加紅色閃爍型電指揮棒長 | 電動旗手基本規範修正材 | |
| 度應在60cm 以上。 (3) 雙臂具有持續揮動功能。 (4) 身著黃色衣物、戴有反光帶之安全帽,及穿 著顏色鮮明有反光帶之施工背心。 | 料規定。 | |
| 度20cm 以上。 (2) 一側放置紅色閃爍型電指揮棒,另一側為紅 旗,手臂加旗幟或加紅色閃爍型電指揮棒長 度應在60cm 以上。 (3) 雙臂具有持續揮動功能。 (4) 身著黃色衣物、戴有反光帶之安全帽,及穿 著顏色鮮明有反光帶之施工背心。 | 料規定。 | |
| (2) 一側放置紅色閃爍型電指揮棒,另一側為紅 | ||
| 旗,手臂加旗幟或加紅色閃爍型電指揮棒長 | ||
| 度應在60cm 以上。 | ||
| (3) 雙臂具有持續揮動功能。 | ||
| (4) 身著黃色衣物、戴有反光帶之安全帽,及穿 | ||
| 著顏色鮮明有反光帶之施工背心。 | ||
| 旗,手臂加旗幟或加紅色閃爍型電指揮棒長 | ||
| 度應在60cm 以上。 | ||
| (3) 雙臂具有持續揮動功能。 | ||
| (4) 身著黃色衣物、戴有反光帶之安全帽,及穿 | ||
| 著顏色鮮明有反光帶之施工背心。 | ||
| 度應在60cm 以上。 | ||
| (3) 雙臂具有持續揮動功能。 | ||
| (4) 身著黃色衣物、戴有反光帶之安全帽,及穿 | ||
| 著顏色鮮明有反光帶之施工背心。 | ||
| (3) 雙臂具有持續揮動功能。 | ||
| (4) 身著黃色衣物、戴有反光帶之安全帽,及穿 | ||
| 著顏色鮮明有反光帶之施工背心。 | ||
| (4) 身著黃色衣物、戴有反光帶之安全帽,及穿 | ||
| 著顏色鮮明有反光帶之施工背心。 | ||
| 著顏色鮮明有反光帶之施工背心。 | ||
| 2.1.16 平行道路之臨時人行道設施 (1) 緊鄰車道之臨時人行道應使用活動式預鑄混 凝土護欄、灌水式活動護欄、型鋼護欄及圍 籬連續設置,非緊鄰車道除前述設施外亦可 使用槽鋼護欄連續設置,臨時人行道淨寬至 少90cm 以上。 (2) 為維持行人通行所設置之臨時覆蓋板或鐵板 應符合下列規定: A.覆蓋板或鐵板表面須有交織紋面或採取加 鋪瀝青混凝土或其他材料,以提供抗滑作 用。 B.相鄰板面高程差應維持±6mm 以內,水平間 隙不得超過10mm。板面應與路面齊平或設 置坡道,坡道斜率不得大於1:12,坡道淨 寬不得小於0.9m。 (3) 圍籬應符合第01564章「施工圍籬」之規定, 設置時應密排連接並固定於地面,並加裝適 當之標誌或告示牌。圍籬上每隔2.25m 應設 置紅色夜間警示燈一盞。 (4) 施工中廠商不得將工程材料及機具堆置於圍 籬外、道路上或於圍籬外工作,以免妨害交 | 2.9 平行道路之臨時人行道設施 2.9.1 利用槽鋼護欄及圍籬隔成寬度約90cm 之臨時人行 | 1. 參考交通工程規範修正 材料規定。 2. 項次調整。 |
| (1) 緊鄰車道之臨時人行道應使用活動式預鑄混 凝土護欄、灌水式活動護欄、型鋼護欄及圍 籬連續設置,非緊鄰車道除前述設施外亦可 使用槽鋼護欄連續設置,臨時人行道淨寬至 少90cm 以上。 (2) 為維持行人通行所設置之臨時覆蓋板或鐵板 應符合下列規定: A.覆蓋板或鐵板表面須有交織紋面或採取加 鋪瀝青混凝土或其他材料,以提供抗滑作 用。 B.相鄰板面高程差應維持±6mm 以內,水平間 隙不得超過10mm。板面應與路面齊平或設 置坡道,坡道斜率不得大於1:12,坡道淨 寬不得小於0.9m。 (3) 圍籬應符合第01564章「施工圍籬」之規定, 設置時應密排連接並固定於地面,並加裝適 當之標誌或告示牌。圍籬上每隔2.25m 應設 置紅色夜間警示燈一盞。 (4) 施工中廠商不得將工程材料及機具堆置於圍 籬外、道路上或於圍籬外工作,以免妨害交 | 2.9.1 利用槽鋼護欄及圍籬隔成寬度約90cm 之臨時人行 | 材料規定。 2. 項次調整。 |
| 凝土護欄、灌水式活動護欄、型鋼護欄及圍 籬連續設置,非緊鄰車道除前述設施外亦可 使用槽鋼護欄連續設置,臨時人行道淨寬至 少90cm 以上。 (2) 為維持行人通行所設置之臨時覆蓋板或鐵板 應符合下列規定: A.覆蓋板或鐵板表面須有交織紋面或採取加 鋪瀝青混凝土或其他材料,以提供抗滑作 用。 B.相鄰板面高程差應維持±6mm 以內,水平間 隙不得超過10mm。板面應與路面齊平或設 置坡道,坡道斜率不得大於1:12,坡道淨 寬不得小於0.9m。 (3) 圍籬應符合第01564章「施工圍籬」之規定, 設置時應密排連接並固定於地面,並加裝適 當之標誌或告示牌。圍籬上每隔2.25m 應設 置紅色夜間警示燈一盞。 (4) 施工中廠商不得將工程材料及機具堆置於圍 籬外、道路上或於圍籬外工作,以免妨害交 | 道。 2.9.2 圍籬採用塑膠帆布或銲鍍鋅鋼網張掛於角鋼框架 上,並加以橫撐及斜撐鋼材穩固之。 2.9.3 設置時應密排連接並固定於地面,並加裝適當之 標誌或告示牌。圍籬上每隔2.25m 應設置紅色夜 間警示燈一盞。 2.9.4 施工中承包商不得將工程材料及機具堆置於圍籬 外、道路上或於圍籬外工作,以免妨害交通及公 共安全。 | 2. 項次調整。 |
| 籬連續設置,非緊鄰車道除前述設施外亦可 使用槽鋼護欄連續設置,臨時人行道淨寬至 少90cm 以上。 (2) 為維持行人通行所設置之臨時覆蓋板或鐵板 應符合下列規定: A.覆蓋板或鐵板表面須有交織紋面或採取加 鋪瀝青混凝土或其他材料,以提供抗滑作 用。 B.相鄰板面高程差應維持±6mm 以內,水平間 隙不得超過10mm。板面應與路面齊平或設 置坡道,坡道斜率不得大於1:12,坡道淨 寬不得小於0.9m。 (3) 圍籬應符合第01564章「施工圍籬」之規定, 設置時應密排連接並固定於地面,並加裝適 當之標誌或告示牌。圍籬上每隔2.25m 應設 置紅色夜間警示燈一盞。 (4) 施工中廠商不得將工程材料及機具堆置於圍 籬外、道路上或於圍籬外工作,以免妨害交 | 2.9.2 圍籬採用塑膠帆布或銲鍍鋅鋼網張掛於角鋼框架 上,並加以橫撐及斜撐鋼材穩固之。 2.9.3 設置時應密排連接並固定於地面,並加裝適當之 標誌或告示牌。圍籬上每隔2.25m 應設置紅色夜 間警示燈一盞。 2.9.4 施工中承包商不得將工程材料及機具堆置於圍籬 外、道路上或於圍籬外工作,以免妨害交通及公 共安全。 | |
| 使用槽鋼護欄連續設置,臨時人行道淨寬至 少90cm 以上。 (2) 為維持行人通行所設置之臨時覆蓋板或鐵板 應符合下列規定: A.覆蓋板或鐵板表面須有交織紋面或採取加 鋪瀝青混凝土或其他材料,以提供抗滑作 用。 B.相鄰板面高程差應維持±6mm 以內,水平間 隙不得超過10mm。板面應與路面齊平或設 置坡道,坡道斜率不得大於1:12,坡道淨 寬不得小於0.9m。 (3) 圍籬應符合第01564章「施工圍籬」之規定, 設置時應密排連接並固定於地面,並加裝適 當之標誌或告示牌。圍籬上每隔2.25m 應設 置紅色夜間警示燈一盞。 (4) 施工中廠商不得將工程材料及機具堆置於圍 籬外、道路上或於圍籬外工作,以免妨害交 | 上,並加以橫撐及斜撐鋼材穩固之。 2.9.3 設置時應密排連接並固定於地面,並加裝適當之 標誌或告示牌。圍籬上每隔2.25m 應設置紅色夜 間警示燈一盞。 2.9.4 施工中承包商不得將工程材料及機具堆置於圍籬 外、道路上或於圍籬外工作,以免妨害交通及公 共安全。 | |
| 少90cm 以上。 (2) 為維持行人通行所設置之臨時覆蓋板或鐵板 應符合下列規定: A.覆蓋板或鐵板表面須有交織紋面或採取加 鋪瀝青混凝土或其他材料,以提供抗滑作 用。 B.相鄰板面高程差應維持±6mm 以內,水平間 隙不得超過10mm。板面應與路面齊平或設 置坡道,坡道斜率不得大於1:12,坡道淨 寬不得小於0.9m。 (3) 圍籬應符合第01564章「施工圍籬」之規定, 設置時應密排連接並固定於地面,並加裝適 當之標誌或告示牌。圍籬上每隔2.25m 應設 置紅色夜間警示燈一盞。 (4) 施工中廠商不得將工程材料及機具堆置於圍 籬外、道路上或於圍籬外工作,以免妨害交 | 2.9.3 設置時應密排連接並固定於地面,並加裝適當之 標誌或告示牌。圍籬上每隔2.25m 應設置紅色夜 間警示燈一盞。 2.9.4 施工中承包商不得將工程材料及機具堆置於圍籬 外、道路上或於圍籬外工作,以免妨害交通及公 共安全。 | |
| (2) 為維持行人通行所設置之臨時覆蓋板或鐵板 應符合下列規定: A.覆蓋板或鐵板表面須有交織紋面或採取加 | 標誌或告示牌。圍籬上每隔2.25m 應設置紅色夜 | |
| 鋪瀝青混凝土或其他材料,以提供抗滑作 用。 B.相鄰板面高程差應維持±6mm 以內,水平間 | 間警示燈一盞。 | |
| 隙不得超過10mm。板面應與路面齊平或設 置坡道,坡道斜率不得大於1:12,坡道淨 寬不得小於0.9m。 | 2.9.4 施工中承包商不得將工程材料及機具堆置於圍籬 | |
| (3) 圍籬應符合第01564章「施工圍籬」之規定, 設置時應密排連接並固定於地面,並加裝適 當之標誌或告示牌。圍籬上每隔2.25m 應設 | 外、道路上或於圍籬外工作,以免妨害交通及公 | |
| 置紅色夜間警示燈一盞。 (4) 施工中廠商不得將工程材料及機具堆置於圍 籬外、道路上或於圍籬外工作,以免妨害交 | 共安全。 | |
| 應符合下列規定: A.覆蓋板或鐵板表面須有交織紋面或採取加 鋪瀝青混凝土或其他材料,以提供抗滑作 用。 B.相鄰板面高程差應維持±6mm 以內,水平間 隙不得超過10mm。板面應與路面齊平或設 置坡道,坡道斜率不得大於1:12,坡道淨 寬不得小於0.9m。 (3) 圍籬應符合第01564章「施工圍籬」之規定, 設置時應密排連接並固定於地面,並加裝適 當之標誌或告示牌。圍籬上每隔2.25m 應設 置紅色夜間警示燈一盞。 (4) 施工中廠商不得將工程材料及機具堆置於圍 籬外、道路上或於圍籬外工作,以免妨害交 | 間警示燈一盞。 2.9.4 施工中承包商不得將工程材料及機具堆置於圍籬 外、道路上或於圍籬外工作,以免妨害交通及公 共安全。 | |
| A.覆蓋板或鐵板表面須有交織紋面或採取加 鋪瀝青混凝土或其他材料,以提供抗滑作 用。 B.相鄰板面高程差應維持±6mm 以內,水平間 隙不得超過10mm。板面應與路面齊平或設 置坡道,坡道斜率不得大於1:12,坡道淨 寬不得小於0.9m。 (3) 圍籬應符合第01564章「施工圍籬」之規定, 設置時應密排連接並固定於地面,並加裝適 當之標誌或告示牌。圍籬上每隔2.25m 應設 置紅色夜間警示燈一盞。 (4) 施工中廠商不得將工程材料及機具堆置於圍 籬外、道路上或於圍籬外工作,以免妨害交 | 2.9.4 施工中承包商不得將工程材料及機具堆置於圍籬 外、道路上或於圍籬外工作,以免妨害交通及公 共安全。 | |
| 鋪瀝青混凝土或其他材料,以提供抗滑作 用。 B.相鄰板面高程差應維持±6mm 以內,水平間 隙不得超過10mm。板面應與路面齊平或設 置坡道,坡道斜率不得大於1:12,坡道淨 寬不得小於0.9m。 | 外、道路上或於圍籬外工作,以免妨害交通及公 | |
| (3) 圍籬應符合第01564章「施工圍籬」之規定, 設置時應密排連接並固定於地面,並加裝適 當之標誌或告示牌。圍籬上每隔2.25m 應設 置紅色夜間警示燈一盞。 (4) 施工中廠商不得將工程材料及機具堆置於圍 籬外、道路上或於圍籬外工作,以免妨害交 | 共安全。 | |
| 用。 B.相鄰板面高程差應維持±6mm 以內,水平間 隙不得超過10mm。板面應與路面齊平或設 置坡道,坡道斜率不得大於1:12,坡道淨 寬不得小於0.9m。 (3) 圍籬應符合第01564章「施工圍籬」之規定, 設置時應密排連接並固定於地面,並加裝適 當之標誌或告示牌。圍籬上每隔2.25m 應設 置紅色夜間警示燈一盞。 (4) 施工中廠商不得將工程材料及機具堆置於圍 籬外、道路上或於圍籬外工作,以免妨害交 | 共安全。 | |
| B.相鄰板面高程差應維持±6mm 以內,水平間 | ||
| 隙不得超過10mm。板面應與路面齊平或設 | ||
| 置坡道,坡道斜率不得大於1:12,坡道淨 | ||
| 寬不得小於0.9m。 | ||
| (3) 圍籬應符合第01564章「施工圍籬」之規定, | ||
| 設置時應密排連接並固定於地面,並加裝適 | ||
| 當之標誌或告示牌。圍籬上每隔2.25m 應設 | ||
| 置紅色夜間警示燈一盞。 | ||
| (4) 施工中廠商不得將工程材料及機具堆置於圍 | ||
| 籬外、道路上或於圍籬外工作,以免妨害交 | ||
| 隙不得超過10mm。板面應與路面齊平或設 | ||
| 置坡道,坡道斜率不得大於1:12,坡道淨 | ||
| 寬不得小於0.9m。 | ||
| (3) 圍籬應符合第01564章「施工圍籬」之規定, | ||
| 設置時應密排連接並固定於地面,並加裝適 | ||
| 當之標誌或告示牌。圍籬上每隔2.25m 應設 | ||
| 置紅色夜間警示燈一盞。 | ||
| (4) 施工中廠商不得將工程材料及機具堆置於圍 | ||
| 籬外、道路上或於圍籬外工作,以免妨害交 | ||
| 置坡道,坡道斜率不得大於1:12,坡道淨 | ||
| 寬不得小於0.9m。 | ||
| (3) 圍籬應符合第01564章「施工圍籬」之規定, | ||
| 設置時應密排連接並固定於地面,並加裝適 | ||
| 當之標誌或告示牌。圍籬上每隔2.25m 應設 | ||
| 置紅色夜間警示燈一盞。 | ||
| (4) 施工中廠商不得將工程材料及機具堆置於圍 | ||
| 籬外、道路上或於圍籬外工作,以免妨害交 | ||
| 寬不得小於0.9m。 | ||
| (3) 圍籬應符合第01564章「施工圍籬」之規定, | ||
| 設置時應密排連接並固定於地面,並加裝適 | ||
| 當之標誌或告示牌。圍籬上每隔2.25m 應設 | ||
| 置紅色夜間警示燈一盞。 | ||
| (4) 施工中廠商不得將工程材料及機具堆置於圍 | ||
| 籬外、道路上或於圍籬外工作,以免妨害交 | ||
| (3) 圍籬應符合第01564章「施工圍籬」之規定, | ||
| 設置時應密排連接並固定於地面,並加裝適 | ||
| 當之標誌或告示牌。圍籬上每隔2.25m 應設 | ||
| 置紅色夜間警示燈一盞。 | ||
| (4) 施工中廠商不得將工程材料及機具堆置於圍 | ||
| 籬外、道路上或於圍籬外工作,以免妨害交 | ||
| 設置時應密排連接並固定於地面,並加裝適 | ||
| 當之標誌或告示牌。圍籬上每隔2.25m 應設 | ||
| 置紅色夜間警示燈一盞。 | ||
| (4) 施工中廠商不得將工程材料及機具堆置於圍 | ||
| 籬外、道路上或於圍籬外工作,以免妨害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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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通及公共安全。 詳修正條文2.1.8 2.10 施工安全護欄 2.10.1 活動式預鑄混凝土護欄(紐澤西護欄) 1. 參考交通工程規範修正材料規定。 2. 項次調整。 (1) 其型式分為雙傾斜面及單傾斜面。 (2) 鋼筋混凝土之鋼筋應符合第03210章「鋼筋」之規定,混凝土應符合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及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其鋼筋及混凝土之強度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3) 預鑄護欄應於工廠使用鋼模鑄造,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鋼模之鋼板厚度至少為3.2mm。完成後之預鑄護欄所有外露部分必須光滑美觀,不得以粉飾修補。 2.10.2 灌水式活動隔(護)欄(改良式紐澤西護欄) (1) 其型式分為雙傾斜面及單傾斜面。 (2) 護欄壁殼應使用玻璃纖維強化塑膠類製品,底殼厚度為6mm,其它厚度為4mm,不得摻滑石粉等雜質。 (3) 完成品外觀為黃色(壁殼黃色一體成型,完成品顏色應即為黃色),加貼反光貼紙;反光貼紙使用橙色,橙色編號依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第64號。 (4) 護欄出水口螺栓應加銲鐵片固牢於加強殼壁上,不得有鬆動現象。 (5) 護欄頂部預留2個螺栓孔,以使反光導標插入;頂面兩側應加襯角材,以使聯用螺栓嵌入。 (6) 模具接縫得以黃色貼紙表面處理消縫。 (7) 每次使用後出水口螺栓應塗黃油保養防銹。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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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通及公共安全。 詳修正條文2.1.8 2.10 施工安全護欄 2.10.1 活動式預鑄混凝土護欄(紐澤西護欄) 1. 參考交通工程規範修正 材料規定。 2. 項次調整。 (1) 其型式分為雙傾斜面及單傾斜面。 (2) 鋼筋混凝土之鋼筋應符合第03210章「鋼 筋」之規定,混凝土應符合第03050章「混 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及第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其鋼筋及混凝 土之強度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3) 預鑄護欄應於工廠使用鋼模鑄造,除契約圖 說另有規定外,鋼模之鋼板厚度至少為3.2 mm。完成後之預鑄護欄所有外露部分必須光 滑美觀,不得以粉飾修補。 2.10.2 灌水式活動隔(護)欄(改良式紐澤西護欄) (1) 其型式分為雙傾斜面及單傾斜面。 (2) 護欄壁殼應使用玻璃纖維強化塑膠類製品, 底殼厚度為6mm,其它厚度為4mm,不得摻滑 石粉等雜質。 (3) 完成品外觀為黃色(壁殼黃色一體成型,完 成品顏色應即為黃色),加貼反光貼紙;反 光貼紙使用橙色,橙色編號依台灣區塗料油 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第64號。 (4) 護欄出水口螺栓應加銲鐵片固牢於加強殼壁 上,不得有鬆動現象。 (5) 護欄頂部預留2個螺栓孔,以使反光導標插 入;頂面兩側應加襯角材,以使聯用螺栓嵌 入。 (6) 模具接縫得以黃色貼紙表面處理消縫。 (7) 每次使用後出水口螺栓應塗黃油保養防銹。 14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通及公共安全。 | ||
| 詳修正條文2.1.8 | 2.10 施工安全護欄 2.10.1 活動式預鑄混凝土護欄(紐澤西護欄) (1) 其型式分為雙傾斜面及單傾斜面。 (2) 鋼筋混凝土之鋼筋應符合第03210章「鋼 筋」之規定,混凝土應符合第03050章「混 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及第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其鋼筋及混凝 土之強度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3) 預鑄護欄應於工廠使用鋼模鑄造,除契約圖 說另有規定外,鋼模之鋼板厚度至少為3.2 mm。完成後之預鑄護欄所有外露部分必須光 滑美觀,不得以粉飾修補。 2.10.2 灌水式活動隔(護)欄(改良式紐澤西護欄) (1) 其型式分為雙傾斜面及單傾斜面。 (2) 護欄壁殼應使用玻璃纖維強化塑膠類製品, 底殼厚度為6mm,其它厚度為4mm,不得摻滑 石粉等雜質。 (3) 完成品外觀為黃色(壁殼黃色一體成型,完 成品顏色應即為黃色),加貼反光貼紙;反 光貼紙使用橙色,橙色編號依台灣區塗料油 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第64號。 (4) 護欄出水口螺栓應加銲鐵片固牢於加強殼壁 上,不得有鬆動現象。 (5) 護欄頂部預留2個螺栓孔,以使反光導標插 入;頂面兩側應加襯角材,以使聯用螺栓嵌 入。 (6) 模具接縫得以黃色貼紙表面處理消縫。 (7) 每次使用後出水口螺栓應塗黃油保養防銹。 | 1. 參考交通工程規範修正 材料規定。 2. 項次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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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8) 交通特別繁忙處應依工程司指示加強穩固於地面,以防止車輛撞擊傾倒。若護欄注水已超過150kg 則不須特別固定於地面。 2.10.3 槽鋼護欄 (1)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尺度應為L180cm×H114cm。 (2) 底座採槽鋼,尺度應為30cm×9cm×0.9cm×1.3cm,並於表面漆黃黑條紋,間隔25cm。可採用舊品,惟外觀應平整,並應重新粉刷。 (3) 支柱應使用標稱管徑90mm(3.5in),厚度3mm之鍍鋅鋼管製作,並漆白色。 (4) 橫向護欄應使用標稱管徑40mm(1.5in),厚度2.6mm之鍍鋅鋼管製作,並漆白色。 (5) 固定銜接部分應採銲接或螺接。 2.10.4 型鋼護欄 (1)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尺度應為L400cm×H85cm。 (2) 底座採H 型鋼,尺度應為25cm×25cm×0.9cm×1.4cm,並於表面漆黃黑條紋,間隔25cm。可採用舊品,惟外觀應平整,並應重新粉刷。 (3) 支柱應使用標稱管徑125mm(5in),厚度3.25mm之鍍鋅鋼管製作,並漆白色。 (4) 橫向護欄應使用C 型輕型鋼製作,尺度為100mm×50mm×20mm,厚度2.8mm,並漆白色。 (5) 固定銜接部分應採銲接或螺接。 2.1.17 工程告示牌 項次調整。 告示牌:應符合第01581章「工程告示牌」之規定。 2.11 工程告示牌 告示牌:應符合第01581章「工程告示牌」之規定。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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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8) 交通特別繁忙處應依工程司指示加強穩固於 地面,以防止車輛撞擊傾倒。若護欄注水已 超過150kg 則不須特別固定於地面。 2.10.3 槽鋼護欄 (1)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尺度應為L180cm ×H114cm。 (2) 底座採槽鋼,尺度應為30cm×9cm×0.9cm×1.3 cm,並於表面漆黃黑條紋,間隔25cm。可採 用舊品,惟外觀應平整,並應重新粉刷。 (3) 支柱應使用標稱管徑90mm(3.5in),厚度3 mm之鍍鋅鋼管製作,並漆白色。 (4) 橫向護欄應使用標稱管徑40mm(1.5in),厚 度2.6mm之鍍鋅鋼管製作,並漆白色。 (5) 固定銜接部分應採銲接或螺接。 2.10.4 型鋼護欄 (1)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尺度應為L400cm ×H85cm。 (2) 底座採H 型鋼,尺度應為25cm×25cm×0.9cm ×1.4cm,並於表面漆黃黑條紋,間隔25cm。 可採用舊品,惟外觀應平整,並應重新粉 刷。 (3) 支柱應使用標稱管徑125mm(5in),厚度 3.25mm之鍍鋅鋼管製作,並漆白色。 (4) 橫向護欄應使用C 型輕型鋼製作,尺度為 100mm×50mm×20mm,厚度2.8mm,並漆白色。 (5) 固定銜接部分應採銲接或螺接。 2.1.17 工程告示牌 項次調整。 告示牌:應符合第01581章「工程告示牌」之規 定。 2.11 工程告示牌 告示牌:應符合第01581章「工程告示牌」之規 定。 15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8) 交通特別繁忙處應依工程司指示加強穩固於 | ||
| 地面,以防止車輛撞擊傾倒。若護欄注水已 | ||
| 超過150kg 則不須特別固定於地面。 | ||
| 2.10.3 槽鋼護欄 | ||
| (1)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尺度應為L180cm | ||
| ×H114cm。 | ||
| (2) 底座採槽鋼,尺度應為30cm×9cm×0.9cm×1.3 | ||
| cm,並於表面漆黃黑條紋,間隔25cm。可採 | ||
| 用舊品,惟外觀應平整,並應重新粉刷。 | ||
| (3) 支柱應使用標稱管徑90mm(3.5in),厚度3 | ||
| mm之鍍鋅鋼管製作,並漆白色。 | ||
| (4) 橫向護欄應使用標稱管徑40mm(1.5in),厚 | ||
| 度2.6mm之鍍鋅鋼管製作,並漆白色。 | ||
| (5) 固定銜接部分應採銲接或螺接。 | ||
| 2.10.4 型鋼護欄 | ||
| (1)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尺度應為L400cm | ||
| ×H85cm。 | ||
| (2) 底座採H 型鋼,尺度應為25cm×25cm×0.9cm | ||
| ×1.4cm,並於表面漆黃黑條紋,間隔25cm。 | ||
| 可採用舊品,惟外觀應平整,並應重新粉 | ||
| 刷。 | ||
| (3) 支柱應使用標稱管徑125mm(5in),厚度 | ||
| 3.25mm之鍍鋅鋼管製作,並漆白色。 | ||
| (4) 橫向護欄應使用C 型輕型鋼製作,尺度為 | ||
| 100mm×50mm×20mm,厚度2.8mm,並漆白色。 | ||
| (5) 固定銜接部分應採銲接或螺接。 | ||
| 地面,以防止車輛撞擊傾倒。若護欄注水已 | ||
| 超過150kg 則不須特別固定於地面。 | ||
| 2.10.3 槽鋼護欄 | ||
| (1)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尺度應為L180cm | ||
| ×H114cm。 | ||
| (2) 底座採槽鋼,尺度應為30cm×9cm×0.9cm×1.3 | ||
| cm,並於表面漆黃黑條紋,間隔25cm。可採 | ||
| 用舊品,惟外觀應平整,並應重新粉刷。 | ||
| (3) 支柱應使用標稱管徑90mm(3.5in),厚度3 | ||
| mm之鍍鋅鋼管製作,並漆白色。 | ||
| (4) 橫向護欄應使用標稱管徑40mm(1.5in),厚 | ||
| 度2.6mm之鍍鋅鋼管製作,並漆白色。 | ||
| (5) 固定銜接部分應採銲接或螺接。 | ||
| 2.10.4 型鋼護欄 | ||
| (1)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尺度應為L400cm | ||
| ×H85cm。 | ||
| (2) 底座採H 型鋼,尺度應為25cm×25cm×0.9cm | ||
| ×1.4cm,並於表面漆黃黑條紋,間隔25cm。 | ||
| 可採用舊品,惟外觀應平整,並應重新粉 | ||
| 刷。 | ||
| (3) 支柱應使用標稱管徑125mm(5in),厚度 | ||
| 3.25mm之鍍鋅鋼管製作,並漆白色。 | ||
| (4) 橫向護欄應使用C 型輕型鋼製作,尺度為 | ||
| 100mm×50mm×20mm,厚度2.8mm,並漆白色。 | ||
| (5) 固定銜接部分應採銲接或螺接。 | ||
| (1)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尺度應為L180cm | ||
| ×H114cm。 | ||
| (2) 底座採槽鋼,尺度應為30cm×9cm×0.9cm×1.3 | ||
| cm,並於表面漆黃黑條紋,間隔25cm。可採 | ||
| 用舊品,惟外觀應平整,並應重新粉刷。 | ||
| (3) 支柱應使用標稱管徑90mm(3.5in),厚度3 | ||
| mm之鍍鋅鋼管製作,並漆白色。 | ||
| (4) 橫向護欄應使用標稱管徑40mm(1.5in),厚 | ||
| 度2.6mm之鍍鋅鋼管製作,並漆白色。 | ||
| (5) 固定銜接部分應採銲接或螺接。 | ||
| 2.10.4 型鋼護欄 | ||
| (1)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尺度應為L400cm | ||
| ×H85cm。 | ||
| (2) 底座採H 型鋼,尺度應為25cm×25cm×0.9cm | ||
| ×1.4cm,並於表面漆黃黑條紋,間隔25cm。 | ||
| 可採用舊品,惟外觀應平整,並應重新粉 | ||
| 刷。 | ||
| (3) 支柱應使用標稱管徑125mm(5in),厚度 | ||
| 3.25mm之鍍鋅鋼管製作,並漆白色。 | ||
| (4) 橫向護欄應使用C 型輕型鋼製作,尺度為 | ||
| 100mm×50mm×20mm,厚度2.8mm,並漆白色。 | ||
| (5) 固定銜接部分應採銲接或螺接。 | ||
| ×H114cm。 | ||
| (2) 底座採槽鋼,尺度應為30cm×9cm×0.9cm×1.3 | ||
| cm,並於表面漆黃黑條紋,間隔25cm。可採 | ||
| 用舊品,惟外觀應平整,並應重新粉刷。 | ||
| (3) 支柱應使用標稱管徑90mm(3.5in),厚度3 | ||
| mm之鍍鋅鋼管製作,並漆白色。 | ||
| (4) 橫向護欄應使用標稱管徑40mm(1.5in),厚 | ||
| 度2.6mm之鍍鋅鋼管製作,並漆白色。 | ||
| (5) 固定銜接部分應採銲接或螺接。 | ||
| 2.10.4 型鋼護欄 | ||
| (1)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尺度應為L400cm | ||
| ×H85cm。 | ||
| (2) 底座採H 型鋼,尺度應為25cm×25cm×0.9cm | ||
| ×1.4cm,並於表面漆黃黑條紋,間隔25cm。 | ||
| 可採用舊品,惟外觀應平整,並應重新粉 | ||
| 刷。 | ||
| (3) 支柱應使用標稱管徑125mm(5in),厚度 | ||
| 3.25mm之鍍鋅鋼管製作,並漆白色。 | ||
| (4) 橫向護欄應使用C 型輕型鋼製作,尺度為 | ||
| 100mm×50mm×20mm,厚度2.8mm,並漆白色。 | ||
| (5) 固定銜接部分應採銲接或螺接。 | ||
| cm,並於表面漆黃黑條紋,間隔25cm。可採 | ||
| 用舊品,惟外觀應平整,並應重新粉刷。 | ||
| (3) 支柱應使用標稱管徑90mm(3.5in),厚度3 | ||
| mm之鍍鋅鋼管製作,並漆白色。 | ||
| (4) 橫向護欄應使用標稱管徑40mm(1.5in),厚 | ||
| 度2.6mm之鍍鋅鋼管製作,並漆白色。 | ||
| (5) 固定銜接部分應採銲接或螺接。 | ||
| 2.10.4 型鋼護欄 | ||
| (1)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尺度應為L400cm | ||
| ×H85cm。 | ||
| (2) 底座採H 型鋼,尺度應為25cm×25cm×0.9cm | ||
| ×1.4cm,並於表面漆黃黑條紋,間隔25cm。 | ||
| 可採用舊品,惟外觀應平整,並應重新粉 | ||
| 刷。 | ||
| (3) 支柱應使用標稱管徑125mm(5in),厚度 | ||
| 3.25mm之鍍鋅鋼管製作,並漆白色。 | ||
| (4) 橫向護欄應使用C 型輕型鋼製作,尺度為 | ||
| 100mm×50mm×20mm,厚度2.8mm,並漆白色。 | ||
| (5) 固定銜接部分應採銲接或螺接。 | ||
| 用舊品,惟外觀應平整,並應重新粉刷。 | ||
| (3) 支柱應使用標稱管徑90mm(3.5in),厚度3 | ||
| mm之鍍鋅鋼管製作,並漆白色。 | ||
| (4) 橫向護欄應使用標稱管徑40mm(1.5in),厚 | ||
| 度2.6mm之鍍鋅鋼管製作,並漆白色。 | ||
| (5) 固定銜接部分應採銲接或螺接。 | ||
| 2.10.4 型鋼護欄 | ||
| (1)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尺度應為L400cm | ||
| ×H85cm。 | ||
| (2) 底座採H 型鋼,尺度應為25cm×25cm×0.9cm | ||
| ×1.4cm,並於表面漆黃黑條紋,間隔25cm。 | ||
| 可採用舊品,惟外觀應平整,並應重新粉 | ||
| 刷。 | ||
| (3) 支柱應使用標稱管徑125mm(5in),厚度 | ||
| 3.25mm之鍍鋅鋼管製作,並漆白色。 | ||
| (4) 橫向護欄應使用C 型輕型鋼製作,尺度為 | ||
| 100mm×50mm×20mm,厚度2.8mm,並漆白色。 | ||
| (5) 固定銜接部分應採銲接或螺接。 | ||
| (3) 支柱應使用標稱管徑90mm(3.5in),厚度3 | ||
| mm之鍍鋅鋼管製作,並漆白色。 | ||
| (4) 橫向護欄應使用標稱管徑40mm(1.5in),厚 | ||
| 度2.6mm之鍍鋅鋼管製作,並漆白色。 | ||
| (5) 固定銜接部分應採銲接或螺接。 | ||
| 2.10.4 型鋼護欄 | ||
| (1)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尺度應為L400cm | ||
| ×H85cm。 | ||
| (2) 底座採H 型鋼,尺度應為25cm×25cm×0.9cm | ||
| ×1.4cm,並於表面漆黃黑條紋,間隔25cm。 | ||
| 可採用舊品,惟外觀應平整,並應重新粉 | ||
| 刷。 | ||
| (3) 支柱應使用標稱管徑125mm(5in),厚度 | ||
| 3.25mm之鍍鋅鋼管製作,並漆白色。 | ||
| (4) 橫向護欄應使用C 型輕型鋼製作,尺度為 | ||
| 100mm×50mm×20mm,厚度2.8mm,並漆白色。 | ||
| (5) 固定銜接部分應採銲接或螺接。 | ||
| mm之鍍鋅鋼管製作,並漆白色。 | ||
| (4) 橫向護欄應使用標稱管徑40mm(1.5in),厚 | ||
| 度2.6mm之鍍鋅鋼管製作,並漆白色。 | ||
| (5) 固定銜接部分應採銲接或螺接。 | ||
| 2.10.4 型鋼護欄 | ||
| (1)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尺度應為L400cm | ||
| ×H85cm。 | ||
| (2) 底座採H 型鋼,尺度應為25cm×25cm×0.9cm | ||
| ×1.4cm,並於表面漆黃黑條紋,間隔25cm。 | ||
| 可採用舊品,惟外觀應平整,並應重新粉 | ||
| 刷。 | ||
| (3) 支柱應使用標稱管徑125mm(5in),厚度 | ||
| 3.25mm之鍍鋅鋼管製作,並漆白色。 | ||
| (4) 橫向護欄應使用C 型輕型鋼製作,尺度為 | ||
| 100mm×50mm×20mm,厚度2.8mm,並漆白色。 | ||
| (5) 固定銜接部分應採銲接或螺接。 | ||
| 度2.6mm之鍍鋅鋼管製作,並漆白色。 | ||
| (5) 固定銜接部分應採銲接或螺接。 | ||
| 2.10.4 型鋼護欄 | ||
| (1)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尺度應為L400cm | ||
| ×H85cm。 | ||
| (2) 底座採H 型鋼,尺度應為25cm×25cm×0.9cm | ||
| ×1.4cm,並於表面漆黃黑條紋,間隔25cm。 | ||
| 可採用舊品,惟外觀應平整,並應重新粉 | ||
| 刷。 | ||
| (3) 支柱應使用標稱管徑125mm(5in),厚度 | ||
| 3.25mm之鍍鋅鋼管製作,並漆白色。 | ||
| (4) 橫向護欄應使用C 型輕型鋼製作,尺度為 | ||
| 100mm×50mm×20mm,厚度2.8mm,並漆白色。 | ||
| (5) 固定銜接部分應採銲接或螺接。 | ||
| 2.10.4 型鋼護欄 | ||
| (1)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尺度應為L400cm | ||
| ×H85cm。 | ||
| (2) 底座採H 型鋼,尺度應為25cm×25cm×0.9cm | ||
| ×1.4cm,並於表面漆黃黑條紋,間隔25cm。 | ||
| 可採用舊品,惟外觀應平整,並應重新粉 | ||
| 刷。 | ||
| (3) 支柱應使用標稱管徑125mm(5in),厚度 | ||
| 3.25mm之鍍鋅鋼管製作,並漆白色。 | ||
| (4) 橫向護欄應使用C 型輕型鋼製作,尺度為 | ||
| 100mm×50mm×20mm,厚度2.8mm,並漆白色。 | ||
| (5) 固定銜接部分應採銲接或螺接。 | ||
| (1)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尺度應為L400cm | ||
| ×H85cm。 | ||
| (2) 底座採H 型鋼,尺度應為25cm×25cm×0.9cm | ||
| ×1.4cm,並於表面漆黃黑條紋,間隔25cm。 | ||
| 可採用舊品,惟外觀應平整,並應重新粉 | ||
| 刷。 | ||
| (3) 支柱應使用標稱管徑125mm(5in),厚度 | ||
| 3.25mm之鍍鋅鋼管製作,並漆白色。 | ||
| (4) 橫向護欄應使用C 型輕型鋼製作,尺度為 | ||
| 100mm×50mm×20mm,厚度2.8mm,並漆白色。 | ||
| (5) 固定銜接部分應採銲接或螺接。 | ||
| ×H85cm。 | ||
| (2) 底座採H 型鋼,尺度應為25cm×25cm×0.9cm | ||
| ×1.4cm,並於表面漆黃黑條紋,間隔25cm。 | ||
| 可採用舊品,惟外觀應平整,並應重新粉 | ||
| 刷。 | ||
| (3) 支柱應使用標稱管徑125mm(5in),厚度 | ||
| 3.25mm之鍍鋅鋼管製作,並漆白色。 | ||
| (4) 橫向護欄應使用C 型輕型鋼製作,尺度為 | ||
| 100mm×50mm×20mm,厚度2.8mm,並漆白色。 | ||
| (5) 固定銜接部分應採銲接或螺接。 | ||
| ×1.4cm,並於表面漆黃黑條紋,間隔25cm。 | ||
| 可採用舊品,惟外觀應平整,並應重新粉 | ||
| 刷。 | ||
| (3) 支柱應使用標稱管徑125mm(5in),厚度 | ||
| 3.25mm之鍍鋅鋼管製作,並漆白色。 | ||
| (4) 橫向護欄應使用C 型輕型鋼製作,尺度為 | ||
| 100mm×50mm×20mm,厚度2.8mm,並漆白色。 | ||
| (5) 固定銜接部分應採銲接或螺接。 | ||
| 可採用舊品,惟外觀應平整,並應重新粉 | ||
| 刷。 | ||
| (3) 支柱應使用標稱管徑125mm(5in),厚度 | ||
| 3.25mm之鍍鋅鋼管製作,並漆白色。 | ||
| (4) 橫向護欄應使用C 型輕型鋼製作,尺度為 | ||
| 100mm×50mm×20mm,厚度2.8mm,並漆白色。 | ||
| (5) 固定銜接部分應採銲接或螺接。 | ||
| 刷。 | ||
| (3) 支柱應使用標稱管徑125mm(5in),厚度 | ||
| 3.25mm之鍍鋅鋼管製作,並漆白色。 | ||
| (4) 橫向護欄應使用C 型輕型鋼製作,尺度為 | ||
| 100mm×50mm×20mm,厚度2.8mm,並漆白色。 | ||
| (5) 固定銜接部分應採銲接或螺接。 | ||
| 3.25mm之鍍鋅鋼管製作,並漆白色。 | ||
| (4) 橫向護欄應使用C 型輕型鋼製作,尺度為 | ||
| 100mm×50mm×20mm,厚度2.8mm,並漆白色。 | ||
| (5) 固定銜接部分應採銲接或螺接。 | ||
| 100mm×50mm×20mm,厚度2.8mm,並漆白色。 | ||
| (5) 固定銜接部分應採銲接或螺接。 | ||
| (5) 固定銜接部分應採銲接或螺接。 | ||
| 2.1.17 工程告示牌 | 2.11 工程告示牌 | 項次調整。 |
| 告示牌:應符合第01581章「工程告示牌」之規 | 告示牌:應符合第01581章「工程告示牌」之規 | |
| 定。 | 定。 | |
| 告示牌:應符合第01581章「工程告示牌」之規 | 告示牌:應符合第01581章「工程告示牌」之規 | |
| 定。 |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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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2.1.18 施工圍籬 項次調整。 圍籬:應符合第01564章「施工圍籬」之規定。 2.12 施工圍籬 圍籬:應符合第01564章「施工圍籬」之規定。 2.1.19 跨越道路之橋梁工程安全防護網設施 項次調整。 合板及防護網:應符合第01521章「施工中安全防護網」之規定。 2.13 跨越道路之橋梁工程安全防護網設施 合板及防護網:應符合第01521章「施工中安全防護網」之規定。 2.1.20 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 項次調整。 覆蓋板:應符合第01532章「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之規定。 2.14 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 覆蓋板:應符合第01532章「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之規定。 1. 參考交通工程規範修詳修正條文2.1.5 2.15 筒型交通錐 2.15.1 用作交通警示或槽化之筒型交通錐約90cm 高,直正材料規定。 2. 項次調整。 徑至少45cm,其使用之材料應為外表密閉平滑,且日夜均能顯示約略相同尺度、形狀及顏色。 2.15.2 每一筒型交通錐至少應有2條白色與兩條橙色之反光帶。若於水平之橙色與白色反光帶之間有不反光之部分,則其寬度不得超過5cm。 2.15.3 當筒型交通錐置放於車道時,應使用適當之前置警告標誌。 2.15.4 筒型交通錐不得以水、砂或任何足以造成危險之材料加重。當其裝設於易結冰之地區時,其底部應設有排水孔,以免積水凍結而造成危險。 2.15.5 於黑夜時,單一筒型交通錐應放置閃光燈號,用於槽化交通之一整排筒型交通錐則應放置定光燈號。 2.15.6 小型箭頭標誌或直立導標可安裝於筒型交通錐上,以補助筒型交通錐之外型輪廓。 1. 參考交通工程規範修詳修正條文2.1.7 2.16 直立導標 2.16.1 用作槽化或警告設施之直立導標應為20cm~30cm正材料規定。 2. 項次調整。 寬,至少60cm 高。板面應設有橙白相間之反光斜紋,板面頂端離地面之高度應為90cm。高度不超過90cm 之導標應使用10cm 之條紋。若設於雙向道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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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2.1.18 施工圍籬 項次調整。 圍籬:應符合第01564章「施工圍籬」之規定。 2.12 施工圍籬 圍籬:應符合第01564章「施工圍籬」之規定。 2.1.19 跨越道路之橋梁工程安全防護網設施 項次調整。 合板及防護網:應符合第01521章「施工中安全防 護網」之規定。 2.13 跨越道路之橋梁工程安全防護網設施 合板及防護網:應符合第01521章「施工中安全防 護網」之規定。 2.1.20 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 項次調整。 覆蓋板:應符合第01532章「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 支撐」之規定。 2.14 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 覆蓋板:應符合第01532章「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 支撐」之規定。 1. 參考交通工程規範修 詳修正條文2.1.5 2.15 筒型交通錐 2.15.1 用作交通警示或槽化之筒型交通錐約90cm 高,直 正材料規定。 2. 項次調整。 徑至少45cm,其使用之材料應為外表密閉平滑, 且日夜均能顯示約略相同尺度、形狀及顏色。 2.15.2 每一筒型交通錐至少應有2條白色與兩條橙色之反 光帶。若於水平之橙色與白色反光帶之間有不反 光之部分,則其寬度不得超過5cm。 2.15.3 當筒型交通錐置放於車道時,應使用適當之前置 警告標誌。 2.15.4 筒型交通錐不得以水、砂或任何足以造成危險之 材料加重。當其裝設於易結冰之地區時,其底部 應設有排水孔,以免積水凍結而造成危險。 2.15.5 於黑夜時,單一筒型交通錐應放置閃光燈號,用 於槽化交通之一整排筒型交通錐則應放置定光燈 號。 2.15.6 小型箭頭標誌或直立導標可安裝於筒型交通錐 上,以補助筒型交通錐之外型輪廓。 1. 參考交通工程規範修 詳修正條文2.1.7 2.16 直立導標 2.16.1 用作槽化或警告設施之直立導標應為20cm~30cm 正材料規定。 2. 項次調整。 寬,至少60cm 高。板面應設有橙白相間之反光斜 紋,板面頂端離地面之高度應為90cm。高度不超過 90cm 之導標應使用10cm 之條紋。若設於雙向道 16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2.1.18 施工圍籬 | 2.12 施工圍籬 | 項次調整。 |
| 圍籬:應符合第01564章「施工圍籬」之規定。 | 圍籬:應符合第01564章「施工圍籬」之規定。 | |
| 圍籬:應符合第01564章「施工圍籬」之規定。 | 圍籬:應符合第01564章「施工圍籬」之規定。 | |
| 2.1.19 跨越道路之橋梁工程安全防護網設施 | 2.13 跨越道路之橋梁工程安全防護網設施 | 項次調整。 |
| 合板及防護網:應符合第01521章「施工中安全防 | 合板及防護網:應符合第01521章「施工中安全防 | |
| 護網」之規定。 | 護網」之規定。 | |
| 合板及防護網:應符合第01521章「施工中安全防 | 合板及防護網:應符合第01521章「施工中安全防 | |
| 護網」之規定。 | 護網」之規定。 | |
| 2.1.20 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 | 2.14 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 | 項次調整。 |
| 覆蓋板:應符合第01532章「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 | 覆蓋板:應符合第01532章「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 | |
| 支撐」之規定。 | 支撐」之規定。 | |
| 覆蓋板:應符合第01532章「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 | 覆蓋板:應符合第01532章「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 | |
| 支撐」之規定。 | 支撐」之規定。 | |
| 詳修正條文2.1.5 | 2.15 筒型交通錐 2.15.1 用作交通警示或槽化之筒型交通錐約90cm 高,直 徑至少45cm,其使用之材料應為外表密閉平滑, 且日夜均能顯示約略相同尺度、形狀及顏色。 2.15.2 每一筒型交通錐至少應有2條白色與兩條橙色之反 光帶。若於水平之橙色與白色反光帶之間有不反 光之部分,則其寬度不得超過5cm。 2.15.3 當筒型交通錐置放於車道時,應使用適當之前置 警告標誌。 2.15.4 筒型交通錐不得以水、砂或任何足以造成危險之 材料加重。當其裝設於易結冰之地區時,其底部 應設有排水孔,以免積水凍結而造成危險。 2.15.5 於黑夜時,單一筒型交通錐應放置閃光燈號,用 於槽化交通之一整排筒型交通錐則應放置定光燈 號。 2.15.6 小型箭頭標誌或直立導標可安裝於筒型交通錐 上,以補助筒型交通錐之外型輪廓。 | 1. 參考交通工程規範修 正材料規定。 2. 項次調整。 |
| 2.15.1 用作交通警示或槽化之筒型交通錐約90cm 高,直 徑至少45cm,其使用之材料應為外表密閉平滑, 且日夜均能顯示約略相同尺度、形狀及顏色。 2.15.2 每一筒型交通錐至少應有2條白色與兩條橙色之反 光帶。若於水平之橙色與白色反光帶之間有不反 光之部分,則其寬度不得超過5cm。 2.15.3 當筒型交通錐置放於車道時,應使用適當之前置 警告標誌。 | 正材料規定。 | |
| 2.15.4 筒型交通錐不得以水、砂或任何足以造成危險之 材料加重。當其裝設於易結冰之地區時,其底部 應設有排水孔,以免積水凍結而造成危險。 2.15.5 於黑夜時,單一筒型交通錐應放置閃光燈號,用 於槽化交通之一整排筒型交通錐則應放置定光燈 號。 2.15.6 小型箭頭標誌或直立導標可安裝於筒型交通錐 上,以補助筒型交通錐之外型輪廓。 | 2. 項次調整。 | |
| 徑至少45cm,其使用之材料應為外表密閉平滑, 且日夜均能顯示約略相同尺度、形狀及顏色。 2.15.2 每一筒型交通錐至少應有2條白色與兩條橙色之反 光帶。若於水平之橙色與白色反光帶之間有不反 光之部分,則其寬度不得超過5cm。 2.15.3 當筒型交通錐置放於車道時,應使用適當之前置 警告標誌。 2.15.4 筒型交通錐不得以水、砂或任何足以造成危險之 材料加重。當其裝設於易結冰之地區時,其底部 應設有排水孔,以免積水凍結而造成危險。 2.15.5 於黑夜時,單一筒型交通錐應放置閃光燈號,用 於槽化交通之一整排筒型交通錐則應放置定光燈 號。 2.15.6 小型箭頭標誌或直立導標可安裝於筒型交通錐 上,以補助筒型交通錐之外型輪廓。 | 2. 項次調整。 | |
| 光帶。若於水平之橙色與白色反光帶之間有不反 | ||
| 光之部分,則其寬度不得超過5cm。 | ||
| 2.15.3 當筒型交通錐置放於車道時,應使用適當之前置 | ||
| 警告標誌。 | ||
| 2.15.4 筒型交通錐不得以水、砂或任何足以造成危險之 | ||
| 材料加重。當其裝設於易結冰之地區時,其底部 | ||
| 應設有排水孔,以免積水凍結而造成危險。 | ||
| 2.15.5 於黑夜時,單一筒型交通錐應放置閃光燈號,用 | ||
| 於槽化交通之一整排筒型交通錐則應放置定光燈 | ||
| 號。 | ||
| 2.15.6 小型箭頭標誌或直立導標可安裝於筒型交通錐 | ||
| 上,以補助筒型交通錐之外型輪廓。 | ||
| 警告標誌。 | ||
| 2.15.4 筒型交通錐不得以水、砂或任何足以造成危險之 | ||
| 材料加重。當其裝設於易結冰之地區時,其底部 | ||
| 應設有排水孔,以免積水凍結而造成危險。 | ||
| 2.15.5 於黑夜時,單一筒型交通錐應放置閃光燈號,用 | ||
| 於槽化交通之一整排筒型交通錐則應放置定光燈 | ||
| 號。 | ||
| 2.15.6 小型箭頭標誌或直立導標可安裝於筒型交通錐 | ||
| 上,以補助筒型交通錐之外型輪廓。 | ||
| 材料加重。當其裝設於易結冰之地區時,其底部 | ||
| 應設有排水孔,以免積水凍結而造成危險。 | ||
| 2.15.5 於黑夜時,單一筒型交通錐應放置閃光燈號,用 | ||
| 於槽化交通之一整排筒型交通錐則應放置定光燈 | ||
| 號。 | ||
| 2.15.6 小型箭頭標誌或直立導標可安裝於筒型交通錐 | ||
| 上,以補助筒型交通錐之外型輪廓。 | ||
| 於槽化交通之一整排筒型交通錐則應放置定光燈 | ||
| 號。 | ||
| 2.15.6 小型箭頭標誌或直立導標可安裝於筒型交通錐 | ||
| 上,以補助筒型交通錐之外型輪廓。 | ||
| 號。 | ||
| 2.15.6 小型箭頭標誌或直立導標可安裝於筒型交通錐 | ||
| 上,以補助筒型交通錐之外型輪廓。 | ||
| 上,以補助筒型交通錐之外型輪廓。 | ||
| 詳修正條文2.1.7 | 2.16 直立導標 2.16.1 用作槽化或警告設施之直立導標應為20cm~30cm 寬,至少60cm 高。板面應設有橙白相間之反光斜 紋,板面頂端離地面之高度應為90cm。高度不超過 90cm 之導標應使用10cm 之條紋。若設於雙向道 | 1. 參考交通工程規範修 正材料規定。 2. 項次調整。 |
| 2.16.1 用作槽化或警告設施之直立導標應為20cm~30cm 寬,至少60cm 高。板面應設有橙白相間之反光斜 | 正材料規定。 | |
| 紋,板面頂端離地面之高度應為90cm。高度不超過 90cm 之導標應使用10cm 之條紋。若設於雙向道 | 2. 項次調整。 | |
| 寬,至少60cm 高。板面應設有橙白相間之反光斜 紋,板面頂端離地面之高度應為90cm。高度不超過 90cm 之導標應使用10cm 之條紋。若設於雙向道 | 2. 項次調整。 | |
| 紋,板面頂端離地面之高度應為90cm。高度不超過 | ||
| 90cm 之導標應使用10cm 之條紋。若設於雙向道 | ||
| 90cm 之導標應使用10cm 之條紋。若設於雙向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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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路,導標應背與背相對。當路面空間極小時,此導標可用於交通分道或作為路肩之拒馬。 2.16.2 夜間使用時,單一導標應放置閃光燈號,而用作槽(無) 依臺北市工程施工期間交通維持作業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辦理。 化交通之一整排直立導標則應放置定光燈號。 2.16.3 導標須符合第02892章「反光導標」之規定。 3.1.1 交通主管機關核定之交通維持計畫於施工前5日,廠商應將施工日期通知工程司轉知交通局、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轄區警察分局、轄區區公所及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項次調整。 3.1.2 實施施工期間交通安全維持及管制前,必須先完成計畫之審定核可及相關措施並必要時發布新聞周知用路者或施工前公告。 3.1.1 實施施工期間交通安全維持及管制前,必須先完成計畫之審定核可及相關措施並必要時發布新聞周知用路者或施工前公告。 項次調整。 3.1.3 如因施工必要,需佔用主、次要道路之車道作業時,應事先以電話及書面通報警察廣播電臺或電視業者協助宣導,提醒用路人避開施工路段。 3.1.2 如因施工必要,需佔用主、次要道路之車道作業時,應事先以電話及書面通報警察廣播電臺或電視業者協助宣導,提醒用路人避開施工路段。 項次調整。 3.1.4 施工地點如屬特勤地區,廠商應於施工前備妥施工人員名冊及相關資料,向警察局等權責機關報備核准。若施工地點屬車輛通行管制地區,廠商應向警察局交通大隊申請作業車輛通行證。 3.1.3 施工地點如屬特勤地區,承包商應於施工前備妥施工人員名冊及相關資料,向警察局等權責機關報備核准。若施工地點屬車輛通行管制地區,承包商應向警察局交通大隊申請作業車輛通行證。 1. 參考交通工程規範修正材料規定。 2. 項次調整。 3.1.4 承包商應指派專人負責,並事先備妥有關交通安全維持及管制所需之各種固定型拒馬、活動型拒馬、交通錐、施工標誌、移動性施工標誌、警告燈號、反光導標、臨時指揮標誌、平行道路之臨時人行道設施、施工安全護欄、工程告示牌、圍籬、跨越道路之橋梁工程安全防護網設施等,並預備適量之備品,以備臨時之需或補充之用。 3.1.5 廠商應指派專人負責,並事先備妥有關交通安全維持及管制所需之各種固定型拒馬、活動型拒馬、交通錐、交通筒、交通桿、交通板、施工標誌、移動性施工標誌、施工警告燈號、反光導標、工程警示車、移動性緩撞設施、臨時指揮標誌、電動旗手、平行道路之臨時人行道設施、施工安全護欄、工程告示牌、圍籬、跨越道路之橋梁工程安全防護網設施等,並預備適量之備品,以備臨時之需或補充之用。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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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路,導標應背與背相對。當路面空間極小時,此導 標可用於交通分道或作為路肩之拒馬。 2.16.2 夜間使用時,單一導標應放置閃光燈號,而用作槽 (無) 依臺北市工程施工期間交 通維持作業辦法第5條第2 項規定辦理。 化交通之一整排直立導標則應放置定光燈號。 2.16.3 導標須符合第02892章「反光導標」之規定。 3.1.1 交通主管機關核定之交通維持計畫於施工前5日, 廠商應將施工日期通知工程司轉知交通局、工務 局新建工程處、轄區警察分局、轄區區公所及警 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項次調整。 3.1.2 實施施工期間交通安全維持及管制前,必須先完 成計畫之審定核可及相關措施並必要時發布新聞 周知用路者或施工前公告。 3.1.1 實施施工期間交通安全維持及管制前,必須先完 成計畫之審定核可及相關措施並必要時發布新聞 周知用路者或施工前公告。 項次調整。 3.1.3 如因施工必要,需佔用主、次要道路之車道作業 時,應事先以電話及書面通報警察廣播電臺或電 視業者協助宣導,提醒用路人避開施工路段。 3.1.2 如因施工必要,需佔用主、次要道路之車道作業 時,應事先以電話及書面通報警察廣播電臺或電 視業者協助宣導,提醒用路人避開施工路段。 項次調整。 3.1.4 施工地點如屬特勤地區,廠商應於施工前備妥施 工人員名冊及相關資料,向警察局等權責機關報 備核准。若施工地點屬車輛通行管制地區,廠商 應向警察局交通大隊申請作業車輛通行證。 3.1.3 施工地點如屬特勤地區,承包商應於施工前備妥 施工人員名冊及相關資料,向警察局等權責機關 報備核准。若施工地點屬車輛通行管制地區,承 包商應向警察局交通大隊申請作業車輛通行證。 1. 參考交通工程規範修正 材料規定。 2. 項次調整。 3.1.4 承包商應指派專人負責,並事先備妥有關交通安 全維持及管制所需之各種固定型拒馬、活動型拒 馬、交通錐、施工標誌、移動性施工標誌、警告 燈號、反光導標、臨時指揮標誌、平行道路之臨 時人行道設施、施工安全護欄、工程告示牌、圍 籬、跨越道路之橋梁工程安全防護網設施等,並 預備適量之備品,以備臨時之需或補充之用。 3.1.5 廠商應指派專人負責,並事先備妥有關交通安 全維持及管制所需之各種固定型拒馬、活動型 拒馬、交通錐、交通筒、交通桿、交通板、施工 標誌、移動性施工標誌、施工警告燈號、反光 導標、工程警示車、移動性緩撞設施、臨時指揮 標誌、電動旗手、平行道路之臨時人行道設 施、施工安全護欄、工程告示牌、圍籬、跨越 道路之橋梁工程安全防護網設施等,並預備適 量之備品,以備臨時之需或補充之用。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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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路,導標應背與背相對。當路面空間極小時,此導 | ||
| 標可用於交通分道或作為路肩之拒馬。 | ||
| 2.16.2 夜間使用時,單一導標應放置閃光燈號,而用作槽 | ||
| 化交通之一整排直立導標則應放置定光燈號。 | ||
| 2.16.3 導標須符合第02892章「反光導標」之規定。 | ||
| 標可用於交通分道或作為路肩之拒馬。 | ||
| 2.16.2 夜間使用時,單一導標應放置閃光燈號,而用作槽 | ||
| 化交通之一整排直立導標則應放置定光燈號。 | ||
| 2.16.3 導標須符合第02892章「反光導標」之規定。 | ||
| 2.16.2 夜間使用時,單一導標應放置閃光燈號,而用作槽 | ||
| 化交通之一整排直立導標則應放置定光燈號。 | ||
| 2.16.3 導標須符合第02892章「反光導標」之規定。 | ||
| 化交通之一整排直立導標則應放置定光燈號。 | ||
| 2.16.3 導標須符合第02892章「反光導標」之規定。 | ||
| 3.1.1 交通主管機關核定之交通維持計畫於施工前5日, 廠商應將施工日期通知工程司轉知交通局、工務 局新建工程處、轄區警察分局、轄區區公所及警 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 (無) | 依臺北市工程施工期間交 通維持作業辦法第5條第2 項規定辦理。 |
| 廠商應將施工日期通知工程司轉知交通局、工務 局新建工程處、轄區警察分局、轄區區公所及警 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 通維持作業辦法第5條第2 項規定辦理。 | |
| 局新建工程處、轄區警察分局、轄區區公所及警 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 項規定辦理。 | |
| 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 ||
| 3.1.2 實施施工期間交通安全維持及管制前,必須先完 | 3.1.1 實施施工期間交通安全維持及管制前,必須先完 | 項次調整。 |
| 成計畫之審定核可及相關措施並必要時發布新聞 | 成計畫之審定核可及相關措施並必要時發布新聞 | |
| 周知用路者或施工前公告。 | 周知用路者或施工前公告。 | |
| 成計畫之審定核可及相關措施並必要時發布新聞 | 成計畫之審定核可及相關措施並必要時發布新聞 | |
| 周知用路者或施工前公告。 | 周知用路者或施工前公告。 | |
| 3.1.3 如因施工必要,需佔用主、次要道路之車道作業 | 3.1.2 如因施工必要,需佔用主、次要道路之車道作業 | 項次調整。 |
| 時,應事先以電話及書面通報警察廣播電臺或電 | 時,應事先以電話及書面通報警察廣播電臺或電 | |
| 視業者協助宣導,提醒用路人避開施工路段。 | 視業者協助宣導,提醒用路人避開施工路段。 | |
| 時,應事先以電話及書面通報警察廣播電臺或電 | 時,應事先以電話及書面通報警察廣播電臺或電 | |
| 視業者協助宣導,提醒用路人避開施工路段。 | 視業者協助宣導,提醒用路人避開施工路段。 | |
| 3.1.4 施工地點如屬特勤地區,廠商應於施工前備妥施 | 3.1.3 施工地點如屬特勤地區,承包商應於施工前備妥 | 項次調整。 |
| 工人員名冊及相關資料,向警察局等權責機關報 | 施工人員名冊及相關資料,向警察局等權責機關 | |
| 備核准。若施工地點屬車輛通行管制地區,廠商 | 報備核准。若施工地點屬車輛通行管制地區,承 | |
| 應向警察局交通大隊申請作業車輛通行證。 | 包商應向警察局交通大隊申請作業車輛通行證。 | |
| 工人員名冊及相關資料,向警察局等權責機關報 | 施工人員名冊及相關資料,向警察局等權責機關 | |
| 備核准。若施工地點屬車輛通行管制地區,廠商 | 報備核准。若施工地點屬車輛通行管制地區,承 | |
| 應向警察局交通大隊申請作業車輛通行證。 | 包商應向警察局交通大隊申請作業車輛通行證。 | |
| 應向警察局交通大隊申請作業車輛通行證。 | 包商應向警察局交通大隊申請作業車輛通行證。 | |
| 3.1.5 廠商應指派專人負責,並事先備妥有關交通安 全維持及管制所需之各種固定型拒馬、活動型 拒馬、交通錐、交通筒、交通桿、交通板、施工 標誌、移動性施工標誌、施工警告燈號、反光 導標、工程警示車、移動性緩撞設施、臨時指揮 標誌、電動旗手、平行道路之臨時人行道設 施、施工安全護欄、工程告示牌、圍籬、跨越 道路之橋梁工程安全防護網設施等,並預備適 量之備品,以備臨時之需或補充之用。 | 3.1.4 承包商應指派專人負責,並事先備妥有關交通安 全維持及管制所需之各種固定型拒馬、活動型拒 馬、交通錐、施工標誌、移動性施工標誌、警告 燈號、反光導標、臨時指揮標誌、平行道路之臨 時人行道設施、施工安全護欄、工程告示牌、圍 籬、跨越道路之橋梁工程安全防護網設施等,並 預備適量之備品,以備臨時之需或補充之用。 | 1. 參考交通工程規範修正 材料規定。 2. 項次調整。 |
| 全維持及管制所需之各種固定型拒馬、活動型 拒馬、交通錐、交通筒、交通桿、交通板、施工 標誌、移動性施工標誌、施工警告燈號、反光 導標、工程警示車、移動性緩撞設施、臨時指揮 | 全維持及管制所需之各種固定型拒馬、活動型拒 馬、交通錐、施工標誌、移動性施工標誌、警告 燈號、反光導標、臨時指揮標誌、平行道路之臨 | 材料規定。 |
| 標誌、電動旗手、平行道路之臨時人行道設 施、施工安全護欄、工程告示牌、圍籬、跨越 道路之橋梁工程安全防護網設施等,並預備適 量之備品,以備臨時之需或補充之用。 | 時人行道設施、施工安全護欄、工程告示牌、圍 籬、跨越道路之橋梁工程安全防護網設施等,並 預備適量之備品,以備臨時之需或補充之用。 | 2. 項次調整。 |
| 標誌、移動性施工標誌、施工警告燈號、反光 導標、工程警示車、移動性緩撞設施、臨時指揮 標誌、電動旗手、平行道路之臨時人行道設 施、施工安全護欄、工程告示牌、圍籬、跨越 道路之橋梁工程安全防護網設施等,並預備適 量之備品,以備臨時之需或補充之用。 | 燈號、反光導標、臨時指揮標誌、平行道路之臨 時人行道設施、施工安全護欄、工程告示牌、圍 籬、跨越道路之橋梁工程安全防護網設施等,並 預備適量之備品,以備臨時之需或補充之用。 | |
| 導標、工程警示車、移動性緩撞設施、臨時指揮 標誌、電動旗手、平行道路之臨時人行道設 施、施工安全護欄、工程告示牌、圍籬、跨越 道路之橋梁工程安全防護網設施等,並預備適 量之備品,以備臨時之需或補充之用。 | 時人行道設施、施工安全護欄、工程告示牌、圍 籬、跨越道路之橋梁工程安全防護網設施等,並 預備適量之備品,以備臨時之需或補充之用。 | |
| 標誌、電動旗手、平行道路之臨時人行道設 施、施工安全護欄、工程告示牌、圍籬、跨越 | 籬、跨越道路之橋梁工程安全防護網設施等,並 | |
| 道路之橋梁工程安全防護網設施等,並預備適 量之備品,以備臨時之需或補充之用。 | 預備適量之備品,以備臨時之需或補充之用。 | |
| 施、施工安全護欄、工程告示牌、圍籬、跨越 道路之橋梁工程安全防護網設施等,並預備適 量之備品,以備臨時之需或補充之用。 | 預備適量之備品,以備臨時之需或補充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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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3.1.6 交通安全設施之各種類應用時機依下列之規定: (1) 固定型拒馬:設於道路或其他設施損壞、施1. 參考交通工程規範修正材料規定。 2. 項次調整。 工或養護而致交通阻斷時間較久或範圍較廣之處,用以阻擋車輛及行人前進或指示改道。 (2) 活動型拒馬:設於道路或其他設施損壞、施3.1.5 交通安全設施之各種類應用時機依下列之規定: (1) 固定型拒馬:設於道路或其他設施損壞、施工或養護而致交通阻斷時間較久或範圍較廣之處,用以阻擋車輛及行人前進或指示改道。 (2) 活動型拒馬:設於道路或其他設施損壞、施工或養護而致臨時性交通阻斷之處,用以阻擋車輛及行人前進或指示改道。 (3) 交通錐:用以輔助拒馬阻擋或分隔交通。 (4) 施工標誌:用以告示前方道路施工,車輛應工或養護而致臨時性交通阻斷之處,用以阻擋車輛及行人前進或指示改道。 (3) 交通錐:用以輔助拒馬阻擋或分隔交通。 (4) 交通筒:用以輔助拒馬阻擋或分隔交通。 (5) 交通桿:用以輔助拒馬阻擋或分隔交通。 (6) 交通板:用以輔助拒馬阻擋或分隔交通。 (7) 施工標誌: A. 用以告示前方道路施工,車輛應減速慢行或改道行駛,設於施工路段附近,行車方向之右側。 B. 用於道路封閉路段,如需要利用其他道路減速慢行或改道行駛,設於施工路段附近,行車方向之右側。用於道路封閉路段,如需要利用其他道路繞道行駛維持交通時,除應設置道路封閉標誌外,應在封閉路段二端可供繞道之交叉路口,增設工程告示牌,告示封閉路段之起訖點及繞道行駛路線。 (5) 移動性施工標誌:懸掛於工程車輛及機械之後方。用以警告前方道路短暫施工,車輛駕駛人應減速或變換車道行駛。 (6) 警告燈號:設於夜間施工路段附近。用以警繞道行駛維持交通時,除應設置道路封閉標誌外,應在封閉路段二端可供繞道之交叉路口,增設告示牌,告示封閉路段之起訖點及繞道行駛路線。 (8) 移動性施工標誌:懸掛於工程車輛及機械之告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施工,應減速慢行。 (7) 反光導標:附加於交通錐或護欄上。 (8) 臨時指揮標誌:視情況必要使用。如安全設後方,用以警告前方道路短暫施工,車輛駕駛人應減速或變換車道行駛。 (9) 施工警告燈號:設於夜間施工路段附近。用施佈設與撤除時、機具出入工作區域時、工程司或承包商視實際需要,認為有設置之必要時。 (9) 平行道路之臨時人行道設施:人行道因施工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施工,應減速慢行。 (10) 反光導標:附加於交通錐或護欄上。 (11)工程警示車(或稱標誌車或交維車):於快速公路及隧道佈設或撤除管制設施,或其他必阻斷,於適當地段設置臨時人行道,以利民眾安全通行。 (10)施工安全護欄:於施工區、道路對向交通之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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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3.1.6 交通安全設施之各種類應用時機依下列之規定: (1) 固定型拒馬:設於道路或其他設施損壞、施 1. 參考交通工程規範修正 材料規定。 2. 項次調整。 工或養護而致交通阻斷時間較久或範圍較廣 之處,用以阻擋車輛及行人前進或指示改 道。 (2) 活動型拒馬:設於道路或其他設施損壞、施 3.1.5 交通安全設施之各種類應用時機依下列之規定: (1) 固定型拒馬:設於道路或其他設施損壞、施 工或養護而致交通阻斷時間較久或範圍較廣 之處,用以阻擋車輛及行人前進或指示改 道。 (2) 活動型拒馬:設於道路或其他設施損壞、施 工或養護而致臨時性交通阻斷之處,用以阻 擋車輛及行人前進或指示改道。 (3) 交通錐:用以輔助拒馬阻擋或分隔交通。 (4) 施工標誌:用以告示前方道路施工,車輛應 工或養護而致臨時性交通阻斷之處,用以阻 擋車輛及行人前進或指示改道。 (3) 交通錐:用以輔助拒馬阻擋或分隔交通。 (4) 交通筒:用以輔助拒馬阻擋或分隔交通。 (5) 交通桿:用以輔助拒馬阻擋或分隔交通。 (6) 交通板:用以輔助拒馬阻擋或分隔交通。 (7) 施工標誌: A. 用以告示前方道路施工,車輛應減速慢行 或改道行駛,設於施工路段附近,行車方 向之右側。 B. 用於道路封閉路段,如需要利用其他道路 減速慢行或改道行駛,設於施工路段附近, 行車方向之右側。用於道路封閉路段,如需 要利用其他道路繞道行駛維持交通時,除應 設置道路封閉標誌外,應在封閉路段二端可 供繞道之交叉路口,增設工程告示牌,告示 封閉路段之起訖點及繞道行駛路線。 (5) 移動性施工標誌:懸掛於工程車輛及機械之 後方。用以警告前方道路短暫施工,車輛駕 駛人應減速或變換車道行駛。 (6) 警告燈號:設於夜間施工路段附近。用以警 繞道行駛維持交通時,除應設置道路封閉 標誌外,應在封閉路段二端可供繞道之交 叉路口,增設告示牌,告示封閉路段之起 訖點及繞道行駛路線。 (8) 移動性施工標誌:懸掛於工程車輛及機械之 告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施工,應減速慢行。 (7) 反光導標:附加於交通錐或護欄上。 (8) 臨時指揮標誌:視情況必要使用。如安全設 後方,用以警告前方道路短暫施工,車輛駕 駛人應減速或變換車道行駛。 (9) 施工警告燈號:設於夜間施工路段附近。用 施佈設與撤除時、機具出入工作區域時、工 程司或承包商視實際需要,認為有設置之必 要時。 (9) 平行道路之臨時人行道設施:人行道因施工 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施工,應減速慢 行。 (10) 反光導標:附加於交通錐或護欄上。 (11)工程警示車(或稱標誌車或交維車):於快速 公路及隧道佈設或撤除管制設施,或其他必 阻斷,於適當地段設置臨時人行道,以利民 眾安全通行。 (10)施工安全護欄:於施工區、道路對向交通之 18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3.1.6 交通安全設施之各種類應用時機依下列之規定: (1) 固定型拒馬:設於道路或其他設施損壞、施 工或養護而致交通阻斷時間較久或範圍較廣 之處,用以阻擋車輛及行人前進或指示改 道。 (2) 活動型拒馬:設於道路或其他設施損壞、施 工或養護而致臨時性交通阻斷之處,用以阻 擋車輛及行人前進或指示改道。 (3) 交通錐:用以輔助拒馬阻擋或分隔交通。 (4) 交通筒:用以輔助拒馬阻擋或分隔交通。 (5) 交通桿:用以輔助拒馬阻擋或分隔交通。 (6) 交通板:用以輔助拒馬阻擋或分隔交通。 (7) 施工標誌: A. 用以告示前方道路施工,車輛應減速慢行 或改道行駛,設於施工路段附近,行車方 向之右側。 B. 用於道路封閉路段,如需要利用其他道路 繞道行駛維持交通時,除應設置道路封閉 標誌外,應在封閉路段二端可供繞道之交 叉路口,增設告示牌,告示封閉路段之起 訖點及繞道行駛路線。 (8) 移動性施工標誌:懸掛於工程車輛及機械之 後方,用以警告前方道路短暫施工,車輛駕 駛人應減速或變換車道行駛。 (9) 施工警告燈號:設於夜間施工路段附近。用 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施工,應減速慢 行。 (10) 反光導標:附加於交通錐或護欄上。 (11)工程警示車(或稱標誌車或交維車):於快速 公路及隧道佈設或撤除管制設施,或其他必 | 3.1.5 交通安全設施之各種類應用時機依下列之規定: (1) 固定型拒馬:設於道路或其他設施損壞、施 工或養護而致交通阻斷時間較久或範圍較廣 之處,用以阻擋車輛及行人前進或指示改 道。 (2) 活動型拒馬:設於道路或其他設施損壞、施 工或養護而致臨時性交通阻斷之處,用以阻 擋車輛及行人前進或指示改道。 (3) 交通錐:用以輔助拒馬阻擋或分隔交通。 (4) 施工標誌:用以告示前方道路施工,車輛應 減速慢行或改道行駛,設於施工路段附近, 行車方向之右側。用於道路封閉路段,如需 要利用其他道路繞道行駛維持交通時,除應 設置道路封閉標誌外,應在封閉路段二端可 供繞道之交叉路口,增設工程告示牌,告示 封閉路段之起訖點及繞道行駛路線。 (5) 移動性施工標誌:懸掛於工程車輛及機械之 後方。用以警告前方道路短暫施工,車輛駕 駛人應減速或變換車道行駛。 (6) 警告燈號:設於夜間施工路段附近。用以警 告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施工,應減速慢行。 (7) 反光導標:附加於交通錐或護欄上。 (8) 臨時指揮標誌:視情況必要使用。如安全設 施佈設與撤除時、機具出入工作區域時、工 程司或承包商視實際需要,認為有設置之必 要時。 (9) 平行道路之臨時人行道設施:人行道因施工 阻斷,於適當地段設置臨時人行道,以利民 眾安全通行。 (10)施工安全護欄:於施工區、道路對向交通之 | 1. 參考交通工程規範修正 材料規定。 2. 項次調整。 |
| (1) 固定型拒馬:設於道路或其他設施損壞、施 工或養護而致交通阻斷時間較久或範圍較廣 之處,用以阻擋車輛及行人前進或指示改 道。 (2) 活動型拒馬:設於道路或其他設施損壞、施 工或養護而致臨時性交通阻斷之處,用以阻 擋車輛及行人前進或指示改道。 (3) 交通錐:用以輔助拒馬阻擋或分隔交通。 (4) 交通筒:用以輔助拒馬阻擋或分隔交通。 (5) 交通桿:用以輔助拒馬阻擋或分隔交通。 (6) 交通板:用以輔助拒馬阻擋或分隔交通。 (7) 施工標誌: A. 用以告示前方道路施工,車輛應減速慢行 或改道行駛,設於施工路段附近,行車方 向之右側。 B. 用於道路封閉路段,如需要利用其他道路 繞道行駛維持交通時,除應設置道路封閉 標誌外,應在封閉路段二端可供繞道之交 叉路口,增設告示牌,告示封閉路段之起 訖點及繞道行駛路線。 (8) 移動性施工標誌:懸掛於工程車輛及機械之 後方,用以警告前方道路短暫施工,車輛駕 駛人應減速或變換車道行駛。 (9) 施工警告燈號:設於夜間施工路段附近。用 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施工,應減速慢 行。 (10) 反光導標:附加於交通錐或護欄上。 (11)工程警示車(或稱標誌車或交維車):於快速 公路及隧道佈設或撤除管制設施,或其他必 | (1) 固定型拒馬:設於道路或其他設施損壞、施 工或養護而致交通阻斷時間較久或範圍較廣 之處,用以阻擋車輛及行人前進或指示改 道。 (2) 活動型拒馬:設於道路或其他設施損壞、施 工或養護而致臨時性交通阻斷之處,用以阻 擋車輛及行人前進或指示改道。 (3) 交通錐:用以輔助拒馬阻擋或分隔交通。 (4) 施工標誌:用以告示前方道路施工,車輛應 減速慢行或改道行駛,設於施工路段附近, 行車方向之右側。用於道路封閉路段,如需 要利用其他道路繞道行駛維持交通時,除應 設置道路封閉標誌外,應在封閉路段二端可 供繞道之交叉路口,增設工程告示牌,告示 封閉路段之起訖點及繞道行駛路線。 (5) 移動性施工標誌:懸掛於工程車輛及機械之 後方。用以警告前方道路短暫施工,車輛駕 駛人應減速或變換車道行駛。 (6) 警告燈號:設於夜間施工路段附近。用以警 告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施工,應減速慢行。 (7) 反光導標:附加於交通錐或護欄上。 (8) 臨時指揮標誌:視情況必要使用。如安全設 施佈設與撤除時、機具出入工作區域時、工 程司或承包商視實際需要,認為有設置之必 要時。 (9) 平行道路之臨時人行道設施:人行道因施工 阻斷,於適當地段設置臨時人行道,以利民 眾安全通行。 (10)施工安全護欄:於施工區、道路對向交通之 | 材料規定。 2. 項次調整。 |
| (5) 交通桿:用以輔助拒馬阻擋或分隔交通。 (6) 交通板:用以輔助拒馬阻擋或分隔交通。 (7) 施工標誌: A. 用以告示前方道路施工,車輛應減速慢行 或改道行駛,設於施工路段附近,行車方 向之右側。 B. 用於道路封閉路段,如需要利用其他道路 繞道行駛維持交通時,除應設置道路封閉 標誌外,應在封閉路段二端可供繞道之交 叉路口,增設告示牌,告示封閉路段之起 訖點及繞道行駛路線。 (8) 移動性施工標誌:懸掛於工程車輛及機械之 後方,用以警告前方道路短暫施工,車輛駕 駛人應減速或變換車道行駛。 (9) 施工警告燈號:設於夜間施工路段附近。用 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施工,應減速慢 行。 (10) 反光導標:附加於交通錐或護欄上。 (11)工程警示車(或稱標誌車或交維車):於快速 公路及隧道佈設或撤除管制設施,或其他必 | 減速慢行或改道行駛,設於施工路段附近, 行車方向之右側。用於道路封閉路段,如需 要利用其他道路繞道行駛維持交通時,除應 設置道路封閉標誌外,應在封閉路段二端可 供繞道之交叉路口,增設工程告示牌,告示 封閉路段之起訖點及繞道行駛路線。 (5) 移動性施工標誌:懸掛於工程車輛及機械之 後方。用以警告前方道路短暫施工,車輛駕 駛人應減速或變換車道行駛。 (6) 警告燈號:設於夜間施工路段附近。用以警 告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施工,應減速慢行。 (7) 反光導標:附加於交通錐或護欄上。 (8) 臨時指揮標誌:視情況必要使用。如安全設 施佈設與撤除時、機具出入工作區域時、工 程司或承包商視實際需要,認為有設置之必 要時。 (9) 平行道路之臨時人行道設施:人行道因施工 阻斷,於適當地段設置臨時人行道,以利民 眾安全通行。 (10)施工安全護欄:於施工區、道路對向交通之 | |
|---|---|---|
| (6) 交通板:用以輔助拒馬阻擋或分隔交通。 | 行車方向之右側。用於道路封閉路段,如需 | |
| (7) 施工標誌: | 要利用其他道路繞道行駛維持交通時,除應 | |
| A. 用以告示前方道路施工,車輛應減速慢行 | 設置道路封閉標誌外,應在封閉路段二端可 | |
| 或改道行駛,設於施工路段附近,行車方 | 供繞道之交叉路口,增設工程告示牌,告示 | |
| 向之右側。 | 封閉路段之起訖點及繞道行駛路線。 | |
| B. 用於道路封閉路段,如需要利用其他道路 | (5) 移動性施工標誌:懸掛於工程車輛及機械之 | |
| 繞道行駛維持交通時,除應設置道路封閉 | 後方。用以警告前方道路短暫施工,車輛駕 | |
| 標誌外,應在封閉路段二端可供繞道之交 | 駛人應減速或變換車道行駛。 | |
| 叉路口,增設告示牌,告示封閉路段之起 | (6) 警告燈號:設於夜間施工路段附近。用以警 | |
| 訖點及繞道行駛路線。 | 告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施工,應減速慢行。 | |
| (8) 移動性施工標誌:懸掛於工程車輛及機械之 | (7) 反光導標:附加於交通錐或護欄上。 | |
| 後方,用以警告前方道路短暫施工,車輛駕 | (8) 臨時指揮標誌:視情況必要使用。如安全設 | |
| 駛人應減速或變換車道行駛。 | 施佈設與撤除時、機具出入工作區域時、工 | |
| (9) 施工警告燈號:設於夜間施工路段附近。用 | 程司或承包商視實際需要,認為有設置之必 | |
| 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施工,應減速慢 | 要時。 | |
| 行。 | (9) 平行道路之臨時人行道設施:人行道因施工 | |
| (10) 反光導標:附加於交通錐或護欄上。 | 阻斷,於適當地段設置臨時人行道,以利民 | |
| (11)工程警示車(或稱標誌車或交維車):於快速 | 眾安全通行。 | |
| 公路及隧道佈設或撤除管制設施,或其他必 | (10)施工安全護欄:於施工區、道路對向交通之 | |
| (7) 施工標誌: | 要利用其他道路繞道行駛維持交通時,除應 | |
| A. 用以告示前方道路施工,車輛應減速慢行 | 設置道路封閉標誌外,應在封閉路段二端可 | |
| 或改道行駛,設於施工路段附近,行車方 | 供繞道之交叉路口,增設工程告示牌,告示 | |
| 向之右側。 | 封閉路段之起訖點及繞道行駛路線。 | |
| B. 用於道路封閉路段,如需要利用其他道路 | (5) 移動性施工標誌:懸掛於工程車輛及機械之 | |
| 繞道行駛維持交通時,除應設置道路封閉 | 後方。用以警告前方道路短暫施工,車輛駕 | |
| 標誌外,應在封閉路段二端可供繞道之交 | 駛人應減速或變換車道行駛。 | |
| 叉路口,增設告示牌,告示封閉路段之起 | (6) 警告燈號:設於夜間施工路段附近。用以警 | |
| 訖點及繞道行駛路線。 | 告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施工,應減速慢行。 | |
| (8) 移動性施工標誌:懸掛於工程車輛及機械之 | (7) 反光導標:附加於交通錐或護欄上。 | |
| 後方,用以警告前方道路短暫施工,車輛駕 | (8) 臨時指揮標誌:視情況必要使用。如安全設 | |
| 駛人應減速或變換車道行駛。 | 施佈設與撤除時、機具出入工作區域時、工 | |
| (9) 施工警告燈號:設於夜間施工路段附近。用 | 程司或承包商視實際需要,認為有設置之必 | |
| 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施工,應減速慢 | 要時。 | |
| 行。 | (9) 平行道路之臨時人行道設施:人行道因施工 | |
| (10) 反光導標:附加於交通錐或護欄上。 | 阻斷,於適當地段設置臨時人行道,以利民 | |
| (11)工程警示車(或稱標誌車或交維車):於快速 | 眾安全通行。 | |
| 公路及隧道佈設或撤除管制設施,或其他必 | (10)施工安全護欄:於施工區、道路對向交通之 | |
| A. 用以告示前方道路施工,車輛應減速慢行 | 設置道路封閉標誌外,應在封閉路段二端可 | |
| 或改道行駛,設於施工路段附近,行車方 | 供繞道之交叉路口,增設工程告示牌,告示 | |
| 向之右側。 | 封閉路段之起訖點及繞道行駛路線。 | |
| B. 用於道路封閉路段,如需要利用其他道路 | (5) 移動性施工標誌:懸掛於工程車輛及機械之 | |
| 繞道行駛維持交通時,除應設置道路封閉 | 後方。用以警告前方道路短暫施工,車輛駕 | |
| 標誌外,應在封閉路段二端可供繞道之交 | 駛人應減速或變換車道行駛。 | |
| 叉路口,增設告示牌,告示封閉路段之起 | (6) 警告燈號:設於夜間施工路段附近。用以警 | |
| 訖點及繞道行駛路線。 | 告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施工,應減速慢行。 | |
| (8) 移動性施工標誌:懸掛於工程車輛及機械之 | (7) 反光導標:附加於交通錐或護欄上。 | |
| 後方,用以警告前方道路短暫施工,車輛駕 | (8) 臨時指揮標誌:視情況必要使用。如安全設 | |
| 駛人應減速或變換車道行駛。 | 施佈設與撤除時、機具出入工作區域時、工 | |
| (9) 施工警告燈號:設於夜間施工路段附近。用 | 程司或承包商視實際需要,認為有設置之必 | |
| 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施工,應減速慢 | 要時。 | |
| 行。 | (9) 平行道路之臨時人行道設施:人行道因施工 | |
| (10) 反光導標:附加於交通錐或護欄上。 | 阻斷,於適當地段設置臨時人行道,以利民 | |
| (11)工程警示車(或稱標誌車或交維車):於快速 | 眾安全通行。 | |
| 公路及隧道佈設或撤除管制設施,或其他必 | (10)施工安全護欄:於施工區、道路對向交通之 | |
| 或改道行駛,設於施工路段附近,行車方 | 供繞道之交叉路口,增設工程告示牌,告示 | |
| 向之右側。 | 封閉路段之起訖點及繞道行駛路線。 | |
| B. 用於道路封閉路段,如需要利用其他道路 | (5) 移動性施工標誌:懸掛於工程車輛及機械之 | |
| 繞道行駛維持交通時,除應設置道路封閉 | 後方。用以警告前方道路短暫施工,車輛駕 | |
| 標誌外,應在封閉路段二端可供繞道之交 | 駛人應減速或變換車道行駛。 | |
| 叉路口,增設告示牌,告示封閉路段之起 | (6) 警告燈號:設於夜間施工路段附近。用以警 | |
| 訖點及繞道行駛路線。 | 告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施工,應減速慢行。 | |
| (8) 移動性施工標誌:懸掛於工程車輛及機械之 | (7) 反光導標:附加於交通錐或護欄上。 | |
| 後方,用以警告前方道路短暫施工,車輛駕 | (8) 臨時指揮標誌:視情況必要使用。如安全設 | |
| 駛人應減速或變換車道行駛。 | 施佈設與撤除時、機具出入工作區域時、工 | |
| (9) 施工警告燈號:設於夜間施工路段附近。用 | 程司或承包商視實際需要,認為有設置之必 | |
| 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施工,應減速慢 | 要時。 | |
| 行。 | (9) 平行道路之臨時人行道設施:人行道因施工 | |
| (10) 反光導標:附加於交通錐或護欄上。 | 阻斷,於適當地段設置臨時人行道,以利民 | |
| (11)工程警示車(或稱標誌車或交維車):於快速 | 眾安全通行。 | |
| 公路及隧道佈設或撤除管制設施,或其他必 | (10)施工安全護欄:於施工區、道路對向交通之 | |
| 向之右側。 | 封閉路段之起訖點及繞道行駛路線。 | |
| B. 用於道路封閉路段,如需要利用其他道路 | (5) 移動性施工標誌:懸掛於工程車輛及機械之 | |
| 繞道行駛維持交通時,除應設置道路封閉 | 後方。用以警告前方道路短暫施工,車輛駕 | |
| 標誌外,應在封閉路段二端可供繞道之交 | 駛人應減速或變換車道行駛。 | |
| 叉路口,增設告示牌,告示封閉路段之起 | (6) 警告燈號:設於夜間施工路段附近。用以警 | |
| 訖點及繞道行駛路線。 | 告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施工,應減速慢行。 | |
| (8) 移動性施工標誌:懸掛於工程車輛及機械之 | (7) 反光導標:附加於交通錐或護欄上。 | |
| 後方,用以警告前方道路短暫施工,車輛駕 | (8) 臨時指揮標誌:視情況必要使用。如安全設 | |
| 駛人應減速或變換車道行駛。 | 施佈設與撤除時、機具出入工作區域時、工 | |
| (9) 施工警告燈號:設於夜間施工路段附近。用 | 程司或承包商視實際需要,認為有設置之必 | |
| 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施工,應減速慢 | 要時。 | |
| 行。 | (9) 平行道路之臨時人行道設施:人行道因施工 | |
| (10) 反光導標:附加於交通錐或護欄上。 | 阻斷,於適當地段設置臨時人行道,以利民 | |
| (11)工程警示車(或稱標誌車或交維車):於快速 | 眾安全通行。 | |
| 公路及隧道佈設或撤除管制設施,或其他必 | (10)施工安全護欄:於施工區、道路對向交通之 | |
| 繞道行駛維持交通時,除應設置道路封閉 | 後方。用以警告前方道路短暫施工,車輛駕 | |
| 標誌外,應在封閉路段二端可供繞道之交 | 駛人應減速或變換車道行駛。 | |
| 叉路口,增設告示牌,告示封閉路段之起 | (6) 警告燈號:設於夜間施工路段附近。用以警 | |
| 訖點及繞道行駛路線。 | 告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施工,應減速慢行。 | |
| (8) 移動性施工標誌:懸掛於工程車輛及機械之 | (7) 反光導標:附加於交通錐或護欄上。 | |
| 後方,用以警告前方道路短暫施工,車輛駕 | (8) 臨時指揮標誌:視情況必要使用。如安全設 | |
| 駛人應減速或變換車道行駛。 | 施佈設與撤除時、機具出入工作區域時、工 | |
| (9) 施工警告燈號:設於夜間施工路段附近。用 | 程司或承包商視實際需要,認為有設置之必 | |
| 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施工,應減速慢 | 要時。 | |
| 行。 | (9) 平行道路之臨時人行道設施:人行道因施工 | |
| (10) 反光導標:附加於交通錐或護欄上。 | 阻斷,於適當地段設置臨時人行道,以利民 | |
| (11)工程警示車(或稱標誌車或交維車):於快速 | 眾安全通行。 | |
| 公路及隧道佈設或撤除管制設施,或其他必 | (10)施工安全護欄:於施工區、道路對向交通之 | |
| 標誌外,應在封閉路段二端可供繞道之交 | 駛人應減速或變換車道行駛。 | |
| 叉路口,增設告示牌,告示封閉路段之起 | (6) 警告燈號:設於夜間施工路段附近。用以警 | |
| 訖點及繞道行駛路線。 | 告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施工,應減速慢行。 | |
| (8) 移動性施工標誌:懸掛於工程車輛及機械之 | (7) 反光導標:附加於交通錐或護欄上。 | |
| 後方,用以警告前方道路短暫施工,車輛駕 | (8) 臨時指揮標誌:視情況必要使用。如安全設 | |
| 駛人應減速或變換車道行駛。 | 施佈設與撤除時、機具出入工作區域時、工 | |
| (9) 施工警告燈號:設於夜間施工路段附近。用 | 程司或承包商視實際需要,認為有設置之必 | |
| 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施工,應減速慢 | 要時。 | |
| 行。 | (9) 平行道路之臨時人行道設施:人行道因施工 | |
| (10) 反光導標:附加於交通錐或護欄上。 | 阻斷,於適當地段設置臨時人行道,以利民 | |
| (11)工程警示車(或稱標誌車或交維車):於快速 | 眾安全通行。 | |
| 公路及隧道佈設或撤除管制設施,或其他必 | (10)施工安全護欄:於施工區、道路對向交通之 | |
| 訖點及繞道行駛路線。 | 告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施工,應減速慢行。 | |
| (8) 移動性施工標誌:懸掛於工程車輛及機械之 | (7) 反光導標:附加於交通錐或護欄上。 | |
| 後方,用以警告前方道路短暫施工,車輛駕 | (8) 臨時指揮標誌:視情況必要使用。如安全設 | |
| 駛人應減速或變換車道行駛。 | 施佈設與撤除時、機具出入工作區域時、工 | |
| (9) 施工警告燈號:設於夜間施工路段附近。用 | 程司或承包商視實際需要,認為有設置之必 | |
| 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施工,應減速慢 | 要時。 | |
| 行。 | (9) 平行道路之臨時人行道設施:人行道因施工 | |
| (10) 反光導標:附加於交通錐或護欄上。 | 阻斷,於適當地段設置臨時人行道,以利民 | |
| (11)工程警示車(或稱標誌車或交維車):於快速 | 眾安全通行。 | |
| 公路及隧道佈設或撤除管制設施,或其他必 | (10)施工安全護欄:於施工區、道路對向交通之 | |
| 後方,用以警告前方道路短暫施工,車輛駕 | (8) 臨時指揮標誌:視情況必要使用。如安全設 | |
| 駛人應減速或變換車道行駛。 | 施佈設與撤除時、機具出入工作區域時、工 | |
| (9) 施工警告燈號:設於夜間施工路段附近。用 | 程司或承包商視實際需要,認為有設置之必 | |
| 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施工,應減速慢 | 要時。 | |
| 行。 | (9) 平行道路之臨時人行道設施:人行道因施工 | |
| (10) 反光導標:附加於交通錐或護欄上。 | 阻斷,於適當地段設置臨時人行道,以利民 | |
| (11)工程警示車(或稱標誌車或交維車):於快速 | 眾安全通行。 | |
| 公路及隧道佈設或撤除管制設施,或其他必 | (10)施工安全護欄:於施工區、道路對向交通之 | |
| 駛人應減速或變換車道行駛。 | 施佈設與撤除時、機具出入工作區域時、工 | |
| (9) 施工警告燈號:設於夜間施工路段附近。用 | 程司或承包商視實際需要,認為有設置之必 | |
| 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施工,應減速慢 | 要時。 | |
| 行。 | (9) 平行道路之臨時人行道設施:人行道因施工 | |
| (10) 反光導標:附加於交通錐或護欄上。 | 阻斷,於適當地段設置臨時人行道,以利民 | |
| (11)工程警示車(或稱標誌車或交維車):於快速 | 眾安全通行。 | |
| 公路及隧道佈設或撤除管制設施,或其他必 | (10)施工安全護欄:於施工區、道路對向交通之 | |
| 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施工,應減速慢 | 要時。 | |
| 行。 | (9) 平行道路之臨時人行道設施:人行道因施工 | |
| (10) 反光導標:附加於交通錐或護欄上。 | 阻斷,於適當地段設置臨時人行道,以利民 | |
| (11)工程警示車(或稱標誌車或交維車):於快速 | 眾安全通行。 | |
| 公路及隧道佈設或撤除管制設施,或其他必 | (10)施工安全護欄:於施工區、道路對向交通之 | |
| (10) 反光導標:附加於交通錐或護欄上。 | 阻斷,於適當地段設置臨時人行道,以利民 | |
| (11)工程警示車(或稱標誌車或交維車):於快速 | 眾安全通行。 | |
| 公路及隧道佈設或撤除管制設施,或其他必 | (10)施工安全護欄:於施工區、道路對向交通之 | |
| (11)工程警示車(或稱標誌車或交維車):於快速 | 眾安全通行。 | |
| 公路及隧道佈設或撤除管制設施,或其他必 | (10)施工安全護欄:於施工區、道路對向交通之 | |
| 公路及隧道佈設或撤除管制設施,或其他必 | (10)施工安全護欄:於施工區、道路對向交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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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頁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要情況使用。 A. 本設備用於警示任務時,除移動性施工分隔或分隔行車與施工區採用之。 (11)工程告示牌:應符合第01581 章「工程告示牌」之規定。 (12)圍籬:應符合第01564 章「施工圍籬」之規外,應停放於封閉路段內漸變段起點附近。 B. 工程警示車上方之排式警示燈使用於所有定。 (13)跨越道路之橋梁工程安全防護網設施:跨越道路之橋梁工程,於施工時應設置安全防護網,以避免在施工期中,因掉落之石粒、板屑等擊傷行人及車輛。 (14)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為開挖區域上方作業中,後方黃色閃爍式閃光燈號則使用於標誌車後方無交通管制時(例如內側車道之移動性施工或外側路肩之前置警示等)。除作業中,排式警示燈、閃爍式閃光燈號、預告警示箭頭標誌及移動式LED標誌顯示板等均不開啟,以建立其權威性。 C.標誌車之排式警示燈、閃爍式閃光燈號、為維持施工期間行人及車輛通行而設置之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系統。 (15)活動式預鑄混凝土護欄、灌水式活動隔(護)欄:於施工區、道路對向交通之分隔或分隔行車與施工區採用之。 (16)筒型交通錐:於施工區、道路用作交通警示預告警示箭頭標誌及移動式LED 標誌顯示板等,亮度衰減30%時,即應更換其發光元件,亮度檢測有困難時,以工程司之認定為準。 D.應依實際警示需要,於出發前裝妥適當標或槽化採用之。 (17)直立導標:於施工區、道路用作槽化或警告設施採用之。 誌,如非特殊需要,應避免於工作區域換裝。 E.工程警示車停放時,應拉緊手剎車以策安全。 F. 如風速達七級以上,應避免使用。 (12)移動性緩撞設施(或稱防撞車):於快速道路及隧道施工時,可視需要加設防撞車,以維安全。 (13)臨時指揮標誌:視情況必要使用。如安全設施佈設與撤除時、機具出入工作區域時、工程司或廠商視實際需要,認為有設置之必要時。 19
文字內容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要情況使用。 A. 本設備用於警示任務時,除移動性施工 分隔或分隔行車與施工區採用之。 (11)工程告示牌:應符合第01581 章「工程告示 牌」之規定。 (12)圍籬:應符合第01564 章「施工圍籬」之規 外,應停放於封閉路段內漸變段起點附 近。 B. 工程警示車上方之排式警示燈使用於所有 定。 (13)跨越道路之橋梁工程安全防護網設施:跨越 道路之橋梁工程,於施工時應設置安全防護 網,以避免在施工期中,因掉落之石粒、板 屑等擊傷行人及車輛。 (14)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為開挖區域上方 作業中,後方黃色閃爍式閃光燈號則使用 於標誌車後方無交通管制時(例如內側車 道之移動性施工或外側路肩之前置警示 等)。除作業中,排式警示燈、閃爍式閃 光燈號、預告警示箭頭標誌及移動式LED 標誌顯示板等均不開啟,以建立其權威 性。 C.標誌車之排式警示燈、閃爍式閃光燈號、 為維持施工期間行人及車輛通行而設置之臨 時覆蓋板及其支撐系統。 (15)活動式預鑄混凝土護欄、灌水式活動隔(護) 欄:於施工區、道路對向交通之分隔或分隔 行車與施工區採用之。 (16)筒型交通錐:於施工區、道路用作交通警示 預告警示箭頭標誌及移動式LED 標誌顯示 板等,亮度衰減30%時,即應更換其發光 元件,亮度檢測有困難時,以工程司之認 定為準。 D.應依實際警示需要,於出發前裝妥適當標 或槽化採用之。 (17)直立導標:於施工區、道路用作槽化或警告 設施採用之。 誌,如非特殊需要,應避免於工作區域換 裝。 E.工程警示車停放時,應拉緊手剎車以策安 全。 F. 如風速達七級以上,應避免使用。 (12)移動性緩撞設施(或稱防撞車):於快速道路 及隧道施工時,可視需要加設防撞車,以維 安全。 (13)臨時指揮標誌:視情況必要使用。如安全設 施佈設與撤除時、機具出入工作區域時、工 程司或廠商視實際需要,認為有設置之必要 時。 19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要情況使用。 A. 本設備用於警示任務時,除移動性施工 外,應停放於封閉路段內漸變段起點附 近。 B. 工程警示車上方之排式警示燈使用於所有 作業中,後方黃色閃爍式閃光燈號則使用 於標誌車後方無交通管制時(例如內側車 道之移動性施工或外側路肩之前置警示 等)。除作業中,排式警示燈、閃爍式閃 光燈號、預告警示箭頭標誌及移動式 LED 標誌顯示板等均不開啟,以建立其權威 性。 C.標誌車之排式警示燈、閃爍式閃光燈號、 預告警示箭頭標誌及移動式 LED 標誌顯示 板等,亮度衰減 30%時,即應更換其發光 元件,亮度檢測有困難時,以工程司之認 定為準。 D.應依實際警示需要,於出發前裝妥適當標 誌,如非特殊需要,應避免於工作區域換 裝。 E.工程警示車停放時,應拉緊手剎車以策安 全。 F. 如風速達七級以上,應避免使用。 (12)移動性緩撞設施(或稱防撞車):於快速道路 及隧道施工時,可視需要加設防撞車,以維 安全。 (13)臨時指揮標誌:視情況必要使用。如安全設 施佈設與撤除時、機具出入工作區域時、工 程司或廠商視實際需要,認為有設置之必要 時。 | 分隔或分隔行車與施工區採用之。 (11)工程告示牌:應符合第 01581 章「工程告示 牌」之規定。 (12)圍籬:應符合第 01564 章「施工圍籬」之規 定。 (13)跨越道路之橋梁工程安全防護網設施:跨越 道路之橋梁工程,於施工時應設置安全防護 網,以避免在施工期中,因掉落之石粒、板 屑等擊傷行人及車輛。 (14)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為開挖區域上方 為維持施工期間行人及車輛通行而設置之臨 時覆蓋板及其支撐系統。 (15)活動式預鑄混凝土護欄、灌水式活動隔(護) 欄:於施工區、道路對向交通之分隔或分隔 行車與施工區採用之。 (16)筒型交通錐:於施工區、道路用作交通警示 或槽化採用之。 (17)直立導標:於施工區、道路用作槽化或警告 設施採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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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頁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14)電動旗手:交通引導人員有被撞之虞時,應於該人員前方適當距離設置。 (15)平行道路之臨時人行道設施:人行道因施工阻斷,於適當地段設置臨時人行道,以利民眾安全通行。 (16)施工安全護欄:於施工區、道路對向交通之分隔、分隔行車與施工區或車道上設置臨時人行道時作人車分隔採用之。 (17)工程告示牌:應符合第01581 章「工程告示牌」之規定。 (18)圍籬:應符合第01564 章「施工圍籬」之規定。 (19)跨越道路之橋梁工程安全防護網設施:跨越道路之橋梁工程,於施工時應設置安全防護網,以避免在施工期中,因掉落之石粒、板屑等擊傷行人及車輛。 (20)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為開挖區域上方為維持施工期間行人及車輛通行而設置之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系統。 (21)活動式預鑄混凝土護欄、灌水式活動隔(護)漸變段公式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45條附圖規定辦理。 欄:於施工區、道路對向交通之分隔或分隔行車與施工區採用之。 3.2.2 漸變段 (1) 安全設施佈設之漸變段長度,依下列公式求之: L=3.2.2 漸變段 (1) 安全設施佈設之漸變段長度,依下列公式求之: L= (V≦60) (V≦60) 或VWL6.0= (V>60) L=漸變段長度(m) V=85%行車速率或施工路段速或VWL6.0= (V>60) L=漸變段長度(m) V=85%行車速率或施工路段速20
文字內容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14)電動旗手:交通引導人員有被撞之虞時,應
於該人員前方適當距離設置。
(15)平行道路之臨時人行道設施:人行道因施工
阻斷,於適當地段設置臨時人行道,以利民
眾安全通行。
(16)施工安全護欄:於施工區、道路對向交通之
分隔、分隔行車與施工區或車道上設置臨時
人行道時作人車分隔採用之。
(17)工程告示牌:應符合第01581 章「工程告示
牌」之規定。
(18)圍籬:應符合第01564 章「施工圍籬」之規
定。
(19)跨越道路之橋梁工程安全防護網設施:跨越
道路之橋梁工程,於施工時應設置安全防護
網,以避免在施工期中,因掉落之石粒、板
屑等擊傷行人及車輛。
(20)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為開挖區域上方
為維持施工期間行人及車輛通行而設置之臨
時覆蓋板及其支撐系統。
(21)活動式預鑄混凝土護欄、灌水式活動隔(護)
漸變段公式依道路交通標
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45
條附圖規定辦理。
欄:於施工區、道路對向交通之分隔或分隔
行車與施工區採用之。
3.2.2
漸變段
(1) 安全設施佈設之漸變段長度,依下列公式求
之:
L=
3.2.2
漸變段
(1) 安全設施佈設之漸變段長度,依下列公式求
之:
L=
(V≦60)
(V≦60)
或
VW
L
6.0
=
(V>60)
L=漸變段長度(m)
V=85%行車速率或施工路段速
或
VW
L
6.0
=
(V>60)
L=漸變段長度(m)
V=85%行車速率或施工路段速
20¶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14)電動旗手:交通引導人員有被撞之虞時,應 於該人員前方適當距離設置。 (15)平行道路之臨時人行道設施:人行道因施工 阻斷,於適當地段設置臨時人行道,以利民 眾安全通行。 (16)施工安全護欄:於施工區、道路對向交通之 分隔、分隔行車與施工區或車道上設置臨時 人行道時作人車分隔採用之。 (17)工程告示牌:應符合第 01581 章「工程告示 牌」之規定。 (18)圍籬:應符合第 01564 章「施工圍籬」之規 定。 (19)跨越道路之橋梁工程安全防護網設施:跨越 道路之橋梁工程,於施工時應設置安全防護 網,以避免在施工期中,因掉落之石粒、板 屑等擊傷行人及車輛。 (20)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為開挖區域上方 為維持施工期間行人及車輛通行而設置之臨 時覆蓋板及其支撐系統。 (21)活動式預鑄混凝土護欄、灌水式活動隔(護) 欄:於施工區、道路對向交通之分隔或分隔 行車與施工區採用之。 | ||
| 3.2.2 漸變段 (1) 安全設施佈設之漸變段長度,依下列公式求 之: L= (V≦60) 或 (V>60) L =0.6VW L=漸變段長度(m) V=85%行車速率或施工路段速 | 3.2.2 漸變段 (1) 安全設施佈設之漸變段長度,依下列公式求 之: L= (V≦60) 或 (V>60) L =0.6VW L=漸變段長度(m) V=85%行車速率或施工路段速 | 漸變段公式依道路交通標 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45 條附圖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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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頁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限(km/hr) W=縮減之路寬(m) (2) 臺北市區道路,於道路翻修、改善、加固等施工期限中,車輛之行車速率應以原來行車速率之約70%以下為宜,以策安全。如因街廓短,漸變段長度無法達到需求佈設長度L時,經工程司同意,得於移動性施工標誌前方適當距離,加設工區臨時限速標誌,以符停車視距要求。 (3) 拒馬及交通錐之佈設視交通及路況而定,至少每隔20m 佈設1個。 名詞修正。 限(km/hr) W=縮減之路寬(m) (2) 臺北市區道路,於道路翻修、改善、加固等施工期限中,車輛之行車速率應以原來行車速率之約70%以下為宜,以策安全。如因街廓短,漸變段長度無法達到需求佈設長度L時,經工程司同意,得於移動性施工標誌前方適當距離,加設工區臨時限速標誌,以符停車視距要求。 (3) 拒馬及交通錐之佈設視交通及路況而定,至少每隔20m 佈設1個。 3.3.2 於施工時,廠商應確實遵照核定之計畫設置各項安全及交通維持管制設施,並嚴格督促其施工人員確切執行之,必要時,應依據現況予以加強。依據交通實際情況變化,做各項交通維持作業調整,廠商應立即配合不得拒絕。 3.3.2 於施工時,承包商應確實遵照核定之計畫設置各項安全及交通維持管制設施,並嚴格督促其施工人員確切執行之,必要時,應依據現況予以加強。依據交通實際情況變化,做各項交通維持作業調整,承包商應立即配合不得拒絕。 名詞修正。 3.3.4 便道使用期間,廠商應隨時注意並維護路面平順,一有損壞、不平、應即修補平整。 3.3.4 便道使用期間,承包商應隨時注意並維護路面平順,一有損壞、不平、應即修補平整。 3.3.12 人行道更新工程 3.3.12 人行道更新工程 調整同時施工路段規定,使現場作業更具彈性。 在市區人行道更新工程施工,同時每一開挖段以兩個施工段及每一施工段不大於100m 共計200m 為原則;廠商應於施工計畫書內妥為規劃開挖長度,並經工程司同意後依核定之施工段順序施工。寬15m 以下之道路,除依核定之交通維持計畫封閉施工工區外,不得兩側同時開挖施工,以維持施工環境。 在市區人行道更新工程施工,同時每一開挖段應以兩個施工段及每一施工段不大於100m 共計200m為限;承包商應於施工計畫書內妥為規劃開挖長度,並經工程司同意後依核定之施工段順序施工。寬15m 以下之道路,除依核定之交通維持計畫封閉施工工區外,不得兩側同時開挖施工,以維持施工環境。 名詞修正。 3.4.1 臨時指揮勤務人員,必須穿著規定制服,手執紅旗(夜間執紅色閃爍型電指揮棒)及指揮牌。 3.4.1 臨時指揮勤務人員,必須穿著規定制服,手執紅旗(夜間執紅色指揮棒)及指揮牌。 名詞修正。 3.4.6 交通指揮手勢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促使車輛「慢行」:於日間時,左手執「慢」3.4.6 交通指揮手勢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促使車輛「慢行」:於日間時,左手執21
文字內容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限(km/hr) W=縮減之路寬(m) (2) 臺北市區道路,於道路翻修、改善、加固等 施工期限中,車輛之行車速率應以原來行車 速率之約70%以下為宜,以策安全。如因街廓 短,漸變段長度無法達到需求佈設長度L 時,經工程司同意,得於移動性施工標誌前 方適當距離,加設工區臨時限速標誌,以符 停車視距要求。 (3) 拒馬及交通錐之佈設視交通及路況而定,至 少每隔20m 佈設1個。 名詞修正。 限(km/hr) W=縮減之路寬(m) (2) 臺北市區道路,於道路翻修、改善、加固等 施工期限中,車輛之行車速率應以原來行車 速率之約70%以下為宜,以策安全。如因街 廓短,漸變段長度無法達到需求佈設長度L 時,經工程司同意,得於移動性施工標誌前 方適當距離,加設工區臨時限速標誌,以符 停車視距要求。 (3) 拒馬及交通錐之佈設視交通及路況而定,至 少每隔20m 佈設1個。 3.3.2 於施工時,廠商應確實遵照核定之計畫設置各項 安全及交通維持管制設施,並嚴格督促其施工人 員確切執行之,必要時,應依據現況予以加強。 依據交通實際情況變化,做各項交通維持作業調 整,廠商應立即配合不得拒絕。 3.3.2 於施工時,承包商應確實遵照核定之計畫設置各 項安全及交通維持管制設施,並嚴格督促其施工 人員確切執行之,必要時,應依據現況予以加 強。依據交通實際情況變化,做各項交通維持作 業調整,承包商應立即配合不得拒絕。 名詞修正。 3.3.4 便道使用期間,廠商應隨時注意並維護路面平 順,一有損壞、不平、應即修補平整。 3.3.4 便道使用期間,承包商應隨時注意並維護路面平 順,一有損壞、不平、應即修補平整。 3.3.12 人行道更新工程 3.3.12 人行道更新工程 調整同時施工路段規定, 使現場作業更具彈性。 在市區人行道更新工程施工,同時每一開挖段以 兩個施工段及每一施工段不大於100m 共計200m 為 原則;廠商應於施工計畫書內妥為規劃開挖長 度,並經工程司同意後依核定之施工段順序施 工。寬15m 以下之道路,除依核定之交通維持計畫 封閉施工工區外,不得兩側同時開挖施工,以維 持施工環境。 在市區人行道更新工程施工,同時每一開挖段應 以兩個施工段及每一施工段不大於100m 共計200m 為限;承包商應於施工計畫書內妥為規劃開挖長 度,並經工程司同意後依核定之施工段順序施 工。寬15m 以下之道路,除依核定之交通維持計 畫封閉施工工區外,不得兩側同時開挖施工,以 維持施工環境。 名詞修正。 3.4.1 臨時指揮勤務人員,必須穿著規定制服,手執紅 旗(夜間執紅色閃爍型電指揮棒)及指揮牌。 3.4.1 臨時指揮勤務人員,必須穿著規定制服,手執紅 旗(夜間執紅色指揮棒)及指揮牌。 名詞修正。 3.4.6 交通指揮手勢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促使車輛「慢行」:於日間時,左手執「慢」 3.4.6 交通指揮手勢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促使車輛「慢行」:於日間時,左手執 21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限(km/hr) | 限(km/hr) | |
| W=縮減之路寬(m) | W=縮減之路寬(m) | |
| (2) 臺北市區道路,於道路翻修、改善、加固等 | (2) 臺北市區道路,於道路翻修、改善、加固等 | |
| 施工期限中,車輛之行車速率應以原來行車 | 施工期限中,車輛之行車速率應以原來行車 | |
| 速率之約70%以下為宜,以策安全。如因街廓 | 速率之約70%以下為宜,以策安全。如因街 | |
| 短,漸變段長度無法達到需求佈設長度L | 廓短,漸變段長度無法達到需求佈設長度L | |
| 時,經工程司同意,得於移動性施工標誌前 | 時,經工程司同意,得於移動性施工標誌前 | |
| 方適當距離,加設工區臨時限速標誌,以符 | 方適當距離,加設工區臨時限速標誌,以符 | |
| 停車視距要求。 | 停車視距要求。 | |
| (3) 拒馬及交通錐之佈設視交通及路況而定,至 | (3) 拒馬及交通錐之佈設視交通及路況而定,至 | |
| 少每隔20m 佈設1個。 | 少每隔20m 佈設1個。 |
| 3.3.2 於施工時,廠商應確實遵照核定之計畫設置各項 安全及交通維持管制設施,並嚴格督促其施工人 員確切執行之,必要時,應依據現況予以加強。 依據交通實際情況變化,做各項交通維持作業調 整,廠商應立即配合不得拒絕。 | 3.3.2 於施工時,承包商應確實遵照核定之計畫設置各 項安全及交通維持管制設施,並嚴格督促其施工 人員確切執行之,必要時,應依據現況予以加 強。依據交通實際情況變化,做各項交通維持作 業調整,承包商應立即配合不得拒絕。 | 名詞修正。 |
|---|---|---|
| 安全及交通維持管制設施,並嚴格督促其施工人 | 項安全及交通維持管制設施,並嚴格督促其施工 | |
| 員確切執行之,必要時,應依據現況予以加強。 | 人員確切執行之,必要時,應依據現況予以加 | |
| 依據交通實際情況變化,做各項交通維持作業調 | 強。依據交通實際情況變化,做各項交通維持作 | |
| 整,廠商應立即配合不得拒絕。 | 業調整,承包商應立即配合不得拒絕。 | |
| 3.3.4 便道使用期間,廠商應隨時注意並維護路面平 | 3.3.4 便道使用期間,承包商應隨時注意並維護路面平 | 名詞修正。 |
| 順,一有損壞、不平、應即修補平整。 | 順,一有損壞、不平、應即修補平整。 | |
| 順,一有損壞、不平、應即修補平整。 | 順,一有損壞、不平、應即修補平整。 | |
| 3.3.12 人行道更新工程 在市區人行道更新工程施工,同時每一開挖段以 兩個施工段及每一施工段不大於100m 共計200m 為 原則;廠商應於施工計畫書內妥為規劃開挖長 度,並經工程司同意後依核定之施工段順序施 工。寬15m 以下之道路,除依核定之交通維持計畫 封閉施工工區外,不得兩側同時開挖施工,以維 持施工環境。 | 3.3.12 人行道更新工程 在市區人行道更新工程施工,同時每一開挖段應 以兩個施工段及每一施工段不大於100m 共計200m 為限;承包商應於施工計畫書內妥為規劃開挖長 度,並經工程司同意後依核定之施工段順序施 工。寬15m 以下之道路,除依核定之交通維持計 畫封閉施工工區外,不得兩側同時開挖施工,以 維持施工環境。 | 調整同時施工路段規定, 使現場作業更具彈性。 |
| 兩個施工段及每一施工段不大於100m 共計200m 為 | 以兩個施工段及每一施工段不大於100m 共計200m | |
| 原則;廠商應於施工計畫書內妥為規劃開挖長 | 為限;承包商應於施工計畫書內妥為規劃開挖長 | |
| 度,並經工程司同意後依核定之施工段順序施 | 度,並經工程司同意後依核定之施工段順序施 | |
| 工。寬15m 以下之道路,除依核定之交通維持計畫 | 工。寬15m 以下之道路,除依核定之交通維持計 | |
| 封閉施工工區外,不得兩側同時開挖施工,以維 | 畫封閉施工工區外,不得兩側同時開挖施工,以 | |
| 持施工環境。 | 維持施工環境。 | |
| 度,並經工程司同意後依核定之施工段順序施 | 度,並經工程司同意後依核定之施工段順序施 | |
| 工。寬15m 以下之道路,除依核定之交通維持計畫 | 工。寬15m 以下之道路,除依核定之交通維持計 | |
| 封閉施工工區外,不得兩側同時開挖施工,以維 | 畫封閉施工工區外,不得兩側同時開挖施工,以 | |
| 持施工環境。 | 維持施工環境。 | |
| 3.4.1 臨時指揮勤務人員,必須穿著規定制服,手執紅 | 3.4.1 臨時指揮勤務人員,必須穿著規定制服,手執紅 | 名詞修正。 |
| 旗(夜間執紅色閃爍型電指揮棒)及指揮牌。 | 旗(夜間執紅色指揮棒)及指揮牌。 | |
| 3.4.6 交通指揮手勢應符合下列規定: | 3.4.6 交通指揮手勢應符合下列規定: | 名詞修正。 |
| (1) 促使車輛「慢行」:於日間時,左手執「慢」 | (1) 促使車輛「慢行」:於日間時,左手執 |
¶ 版本差異原件第22頁
第 22 頁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字指揮牌,面對來車,右手執紅旗,手臂作輕拍狀;於夜間時,左手執「慢」字指揮牌,面對來車,右手執紅色閃爍型電指揮棒,手臂作輕拍狀。 (2) 促使車輛「停止」:於日間時,左手高執「慢」字指揮牌,面對來車,右手執紅旗,手臂作輕拍狀;於夜間時,左手執「慢」字指揮牌,面對來車,右手執紅色電指揮棒,手臂作輕拍狀。 (2) 促使車輛「停止」:於日間時,左手高執「停」字指揮牌,面對來車,右手臂成水平狀,手執紅旗;於夜間時,左手高執「停」字指揮牌,面對來車,右手臂成水平狀,手執紅色閃爍型電指揮棒。 增加計畫書編製項目。 「停」字指揮牌,面對來車,右手臂成水平狀,手執紅旗;於夜間時,左手高執「停」字指揮牌,面對來車,右手臂成水平狀,手執紅色電指揮棒。 4.1 計量 計畫書編製及交通維持作業依契約項目計量。 4.1 計量 交通維持作業依契約項目計量。 增加計畫書編製項目。 4.2 計價 計畫書編製及交通維持作業依契約項目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交通安全設施及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 4.2 計價 交通維持作業依契約項目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交通安全設施及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 本表填寫說明:以本市現行施工規範為基礎,增加內容以藍字底線表示,刪除內容以紅色刪除線表示。 22
文字內容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字指揮牌,面對來車,右手執紅旗,手臂作 輕拍狀;於夜間時,左手執「慢」字指揮 牌,面對來車,右手執紅色閃爍型電指揮 棒,手臂作輕拍狀。 (2) 促使車輛「停止」:於日間時,左手高執 「慢」字指揮牌,面對來車,右手執紅旗, 手臂作輕拍狀;於夜間時,左手執「慢」字 指揮牌,面對來車,右手執紅色電指揮棒, 手臂作輕拍狀。 (2) 促使車輛「停止」:於日間時,左手高執 「停」字指揮牌,面對來車,右手臂成水平 狀,手執紅旗;於夜間時,左手高執「停」 字指揮牌,面對來車,右手臂成水平狀,手 執紅色閃爍型電指揮棒。 增加計畫書編製項目。 「停」字指揮牌,面對來車,右手臂成水平 狀,手執紅旗;於夜間時,左手高執「停」 字指揮牌,面對來車,右手臂成水平狀,手 執紅色電指揮棒。 4.1 計量 計畫書編製及交通維持作業依契約項目計量。 4.1 計量 交通維持作業依契約項目計量。 增加計畫書編製項目。 4.2 計價 計畫書編製及交通維持作業依契約項目計價。該 項單價已包括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 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交通安全設施及 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 4.2 計價 交通維持作業依契約項目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 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 備、運輸、動力、交通安全設施及附屬工作等費 用在內。 本表填寫說明:以本市現行施工規範為基礎,增加內容以藍字底線表示,刪除內容以紅色刪除線表示。 22
¶ 表 1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字指揮牌,面對來車,右手執紅旗,手臂作 | 「慢」字指揮牌,面對來車,右手執紅旗, | |
| 輕拍狀;於夜間時,左手執「慢」字指揮 | 手臂作輕拍狀;於夜間時,左手執「慢」字 | |
| 牌,面對來車,右手執紅色閃爍型電指揮 | 指揮牌,面對來車,右手執紅色電指揮棒, | |
| 棒,手臂作輕拍狀。 | 手臂作輕拍狀。 | |
| (2) 促使車輛「停止」:於日間時,左手高執 | (2) 促使車輛「停止」:於日間時,左手高執 | |
| 「停」字指揮牌,面對來車,右手臂成水平 | 「停」字指揮牌,面對來車,右手臂成水平 | |
| 狀,手執紅旗;於夜間時,左手高執「停」 | 狀,手執紅旗;於夜間時,左手高執「停」 | |
| 字指揮牌,面對來車,右手臂成水平狀,手 | 字指揮牌,面對來車,右手臂成水平狀,手 | |
| 執紅色閃爍型電指揮棒。 | 執紅色電指揮棒。 | |
| 棒,手臂作輕拍狀。 | 手臂作輕拍狀。 | |
| (2) 促使車輛「停止」:於日間時,左手高執 | (2) 促使車輛「停止」:於日間時,左手高執 | |
| 「停」字指揮牌,面對來車,右手臂成水平 | 「停」字指揮牌,面對來車,右手臂成水平 | |
| 狀,手執紅旗;於夜間時,左手高執「停」 | 狀,手執紅旗;於夜間時,左手高執「停」 | |
| 字指揮牌,面對來車,右手臂成水平狀,手 | 字指揮牌,面對來車,右手臂成水平狀,手 | |
| 執紅色閃爍型電指揮棒。 | 執紅色電指揮棒。 | |
| 4.1 計量 | 4.1 計量 | 增加計畫書編製項目。 |
| 計畫書編製及交通維持作業依契約項目計量。 | 交通維持作業依契約項目計量。 | |
| 4.2 計價 | 4.2 計價 | 增加計畫書編製項目。 |
| 計畫書編製及交通維持作業依契約項目計價。該 | 交通維持作業依契約項目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 | |
| 項單價已包括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 | 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 | |
| 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交通安全設施及 | 備、運輸、動力、交通安全設施及附屬工作等費 | |
| 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 | 用在內。 | |
| 項單價已包括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 | 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 | |
| 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交通安全設施及 | 備、運輸、動力、交通安全設施及附屬工作等費 | |
| 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 | 用在內。 | |
| 本表填寫說明:以本市現行施工規範為基礎,增加內容以藍字底線表示,刪除內容以紅色刪除線表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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