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正文 | 共通編修資料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工程規範與技術資料
¶ 1. 規範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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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1450 章 品質管理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1.1.1 說明執行契約工作之品質管理規定,確保工程之成果符合設計及規範之品質目標。 1.1.2 行政院三級品管制度分為三層級管控,第一級品質管制由承包商負責全面性自主品管,第二級品質保證由主辦機關及監造單位負責督導及抽查承包商落實自主品管,第三級品質查核由工程會及各工程主管機關成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對所屬相關單位之公共工程進行工程施工品質查核。而本施工規範的品質管制主要是對於承包商的自主品管加以規範,以澈底落實三級品管中的第一級品質管制,而第二級品質保證與第三級品質查核則另依機關之規定辦理。 1.1.3 承包商在各項工程項目施工前,應將其施工方法、施工步驟及施工中的檢驗作業等計畫,先提送工程司核備,並在施工前會同工程司完成準備作業之檢查工作無誤後,始得進入施工程序。施工中,承包商亦應會同工程司對施工的品質進行檢驗。 1.1.4 工程材料、產品及施工項目之檢驗、試驗 (1) 除依契約約定辦理外,工程司對本工程施工品質及各項材料之強度、成分、性質等認為有檢驗、試驗或再檢驗、試驗之必要時,承包商應在其監督下執行檢驗、試驗或取樣送往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規定之實驗室辦理檢驗、試驗。 (2) 工地實驗室之服務 工地實驗室須對欲提供之試驗/測試項目向符合CNS 17025(ISO/IEC 17025)規定之實驗室提出申請並驗證通過後,始得提供該項試驗/測試項目服務。 01450 01450-1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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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1450 章 品質管理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1.1.1 說明執行契約工作之品質管理規定,確保工程之成果符合設計及規範之 品質目標。 1.1.2 行政院三級品管制度分為三層級管控,第一級品質管制由承包商負責全 面性自主品管,第二級品質保證由主辦機關及監造單位負責督導及抽查 承包商落實自主品管,第三級品質查核由工程會及各工程主管機關成立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對所屬相關單位之公共工程進行工程施工品質查 核。而本施工規範的品質管制主要是對於承包商的自主品管加以規範, 以澈底落實三級品管中的第一級品質管制,而第二級品質保證與第三級 品質查核則另依機關之規定辦理。 1.1.3 承包商在各項工程項目施工前,應將其施工方法、施工步驟及施工中的 檢驗作業等計畫,先提送工程司核備,並在施工前會同工程司完成準備 作業之檢查工作無誤後,始得進入施工程序。施工中,承包商亦應會同 工程司對施工的品質進行檢驗。 1.1.4 工程材料、產品及施工項目之檢驗、試驗 (1) 除依契約約定辦理外,工程司對本工程施工品質及各項材料之強 度、成分、性質等認為有檢驗、試驗或再檢驗、試驗之必要時,承 包商應在其監督下執行檢驗、試驗或取樣送往依「公共工程施工品 質管理作業要點」規定之實驗室辦理檢驗、試驗。 (2) 工地實驗室之服務 工地實驗室須對欲提供之試驗/測試項目向符合CNS 17025(ISO/IEC 17025)規定之實驗室提出申請並驗證通過後,始得提供該項試驗/ 測試項目服務。 01450 01450-1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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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工作範圍 依據「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之規定。 1.3 相關章節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2311 Z4002 品質管制指南 (2) CNS 9042 Z4022 隨機抽樣法 (3) CNS 13041 Z7228 校正及測試實驗室之認證制度-運作及認證之一般準則 (4) CNS 17025 Z4058 測試與校正實驗室能力一般要求 1.4.2 相關法規 (1) 政府採購法 (2)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 (3)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4)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 (5)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 (6) 工程施工查核作業參考基準 (7)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8)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及所屬工程處辦理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補充要點 (9) 臺北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設置要點 (10) 臺北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作業補充規定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 品質計畫得視工程規模及性質,分整體與分項品質計畫。並應依契約約定時程提報,分項品質計畫得於各分項工程施工前提報。 (2) 應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辦理下列各項品質計畫措施.. 01450 01450-2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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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工作範圍 依據「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之規定。 1.3 相關章節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2311 Z4002 品質管制指南 (2) CNS 9042 Z4022 隨機抽樣法 (3) CNS 13041 Z7228 校正及測試實驗室之認證制度-運作及認證 之一般準則 (4) CNS 17025 Z4058 測試與校正實驗室能力一般要求 1.4.2 相關法規 (1) 政府採購法 (2)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 (3)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4)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 (5)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 (6) 工程施工查核作業參考基準 (7)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8)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及所屬工程處辦理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 補充要點 (9) 臺北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設置要點 (10) 臺北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作業補充規定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 品質計畫得視工程規模及性質,分整體與分項品質計畫。並應依契 約約定時程提報,分項品質計畫得於各分項工程施工前提報。 (2) 應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辦理下列各項品質計畫措施.. 01450 01450-2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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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管理責任 甲、 公司組織 乙、 工地組織 i. 品管組織 ii. 工作職掌 iii. 管理審查 B. 施工要領 C. 品質管理標準 D. 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 E. 自主檢查表 F. 不合格品之管制 G. 矯正及預防措施 H. 內部品質稽核 I. 文件、紀錄管理系統 J. [機電設備:設備功能運轉檢測程序及標準] 1.5.2 製造商證明書 若規範規定,承包商即應提送製造商證明書,證明其產品符合規定標準。各類報告按契約之約定提送。承包商提送證明書,並不免除承包商依契約文件規定提供及安裝產品之責任。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1) 承包商於施工前應依「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01450 01450-3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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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管理責任 甲、 公司組織 乙、 工地組織 i. 品管組織 ii. 工作職掌 iii. 管理審查 B. 施工要領 C. 品質管理標準 D. 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 E. 自主檢查表 F. 不合格品之管制 G. 矯正及預防措施 H. 內部品質稽核 I. 文件、紀錄管理系統 J. [機電設備:設備功能運轉檢測程序及標準] 1.5.2 製造商證明書 若規範規定,承包商即應提送製造商證明書,證明其產品符合規定標準。 各類報告按契約之約定提送。承包商提送證明書,並不免除承包商依契 約文件規定提供及安裝產品之責任。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1) 承包商於施工前應依「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 01450 01450-3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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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之規定辦理。 (2) 承包商應於訂約後15 日內,將品管組織之品管人員之登錄表(依工程會頒布之格式)報請監造單位審查,經機關核定後,7 日內由機關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系統;品管人員異動或工程竣工時,亦同。 (3) 承包商於得標簽約後應依規定期限,儘速全盤規劃品質管制執行事項,提出品質計畫經工程司核可後實施之。 3.2 品管工作 3.2.1 承包商及製造商(供應商)之現場服務 若規範中有所規定,承包商應依工作需要要求製造商指派合格人員至工地了解現場狀況及安裝情形、及施作之品質水準等,就其結果及建議向工程司提出書面報告。 3.2.2 產品製程階段之工作及流程 (1) 依契約約定辦理產品製程階段之品管工作。 (2) 工作流程:產品設計→產品試製(含實驗及檢驗)→生產製造→運交工地。 (3) 依契約約定或施工規範規定提出所需之項目及報表。 (4) 本階段之工作由承包商、供應商、製造商之產品品質工程師辦理之,並依契約約定及施工規範規定頻率取樣作實驗及檢驗。 3.2.3 施工製程階段之工作及流程 (1) 工作流程:工地施工→試驗及檢驗→資料分析→繪製管制圖→資料建檔。 (2) 承包商在施工中,應對施工品質依照施工有關規範,嚴予控制。施工完成後不易由外觀檢驗其品質部分之施工項目,應事先通知工程司進行現場監督。 (3) 承包商應就鋼筋組立、模板組立、混凝土澆置...等重要作業,依據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就工作各階段應納入檢驗之項目,使用核定之表格逐項進行自主檢查,檢查合格後方可向工程01450 01450-4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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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之規定辦理。 (2) 承包商應於訂約後15 日內,將品管組織之品管人員之登錄表(依 工程會頒布之格式)報請監造單位審查,經機關核定後,7 日內由 機關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系統;品管人員異動或工程竣工時,亦 同。 (3) 承包商於得標簽約後應依規定期限,儘速全盤規劃品質管制執行事 項,提出品質計畫經工程司核可後實施之。 3.2 品管工作 3.2.1 承包商及製造商(供應商)之現場服務 若規範中有所規定,承包商應依工作需要要求製造商指派合格人員至工 地了解現場狀況及安裝情形、及施作之品質水準等,就其結果及建議向 工程司提出書面報告。 3.2.2 產品製程階段之工作及流程 (1) 依契約約定辦理產品製程階段之品管工作。 (2) 工作流程:產品設計→產品試製(含實驗及檢驗)→生產製造→運 交工地。 (3) 依契約約定或施工規範規定提出所需之項目及報表。 (4) 本階段之工作由承包商、供應商、製造商之產品品質工程師辦理 之,並依契約約定及施工規範規定頻率取樣作實驗及檢驗。 3.2.3 施工製程階段之工作及流程 (1) 工作流程:工地施工→試驗及檢驗→資料分析→繪製管制圖→資料 建檔。 (2) 承包商在施工中,應對施工品質依照施工有關規範,嚴予控制。施 工完成後不易由外觀檢驗其品質部分之施工項目,應事先通知工程 司進行現場監督。 (3) 承包商應就鋼筋組立、模板組立、混凝土澆置...等重要作業,依據 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就工作各階段應納入檢驗之 項目,使用核定之表格逐項進行自主檢查,檢查合格後方可向工程 01450 01450-4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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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提出抽(查)驗申請。 (4) 承包商應依機關核定之品質計畫辦理自主品管,施工人員應於每一施工階段完成檢查後,即予自主檢查並填報施工自主檢查表,經工地代表及品管人員簽認。其屬機關或監造單位指定之重要施工項目或檢驗停留點,應經營造業承包商專任工程人員(非營造業承包商之負責人、授權代表或專業技師)簽認合格者,送經監造單位核備或抽(查)驗合格後,始得進行次一階段之施工項目。 3.2.4 承包商應負責第一級自主品管,每批材料、設備進場時應備出廠證明、檢驗報告,由承包商品管人員依契約約定,自行辦理相關之檢驗,並填製自主檢查表,未符合約定者即行退貨;符合約定者,將自主檢查表提報工程司核備,經審查合格後應分批放置管理,如有需要及施工期間工程司得進行檢驗或要求提供樣品。 3.2.5 本施工規範之檢驗標準為承包商第一級品質管制自主檢查之下限標準,驗收時,查核檢驗紀錄文件,以承包商自主檢查表經工程司同意核備之文件為基準。 3.2.6 依「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之規定,品管人員工作重點如下: (1) 依據工程契約、設計圖說、規範及相關技術法規等,訂定品質計畫並據以推動實施。 (2) 執行內部品質稽核,如查核自主檢查表之檢查項目、檢查結果是否詳實記錄,及簽認等事項。 (3) 品質缺失之統計分析、矯正與預防措施之追蹤與改善。 (4) 品質文件及紀錄之管理。 (5) 其他提昇工程品質事宜。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01450 01450-5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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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提出抽(查)驗申請。 (4) 承包商應依機關核定之品質計畫辦理自主品管,施工人員應於每一 施工階段完成檢查後,即予自主檢查並填報施工自主檢查表,經工 地代表及品管人員簽認。其屬機關或監造單位指定之重要施工項目 或檢驗停留點,應經營造業承包商專任工程人員(非營造業承包商 之負責人、授權代表或專業技師)簽認合格者,送經監造單位核備 或抽(查)驗合格後,始得進行次一階段之施工項目。 3.2.4 承包商應負責第一級自主品管,每批材料、設備進場時應備出廠證明、 檢驗報告,由承包商品管人員依契約約定,自行辦理相關之檢驗,並填 製自主檢查表,未符合約定者即行退貨;符合約定者,將自主檢查表提 報工程司核備,經審查合格後應分批放置管理,如有需要及施工期間工 程司得進行檢驗或要求提供樣品。 3.2.5 本施工規範之檢驗標準為承包商第一級品質管制自主檢查之下限標準, 驗收時,查核檢驗紀錄文件,以承包商自主檢查表經工程司同意核備之 文件為基準。 3.2.6 依「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之規定,品管人員工 作重點如下: (1) 依據工程契約、設計圖說、規範及相關技術法規等,訂定品質計畫 並據以推動實施。 (2) 執行內部品質稽核,如查核自主檢查表之檢查項目、檢查結果是否 詳實記錄,及簽認等事項。 (3) 品質缺失之統計分析、矯正與預防措施之追蹤與改善。 (4) 品質文件及紀錄之管理。 (5) 其他提昇工程品質事宜。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01450 01450-5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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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工作可列入詳細價目表,以[一式][契約約定項目之單位]計量,若詳細價目表未列者,則本章工作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4.2 計價 本章工作可列入詳細價目表,以[一式][契約約定項目之單位]計價,若詳細價目表未列者,則本章工作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本章結束〉 01450 01450-6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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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工作可列入詳細價目表,以[一式][契約約定項目之單位]計量,若 詳細價目表未列者,則本章工作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4.2 計價 本章工作可列入詳細價目表,以[一式][契約約定項目之單位]計價,若 詳細價目表未列者,則本章工作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本章結束〉 01450 01450-6 TPE V2.0 99/01/01
¶ 2. 共通編修資料(歷史參考)
本章原附的18頁資料屬於整套規範的共通編修背景,已集中於唯一正文;不是本章專屬的現行修正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