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正文 | 共通編修資料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工程規範與技術資料
¶ 1. 規範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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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1330 章 資料送審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執行本契約工作有關資料送審之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品質計畫 1.2.2 施工計畫 1.2.3 施工圖 (1) 施工製造圖(Shop Drawings) (2) 工作圖(Working Drawings) 1.2.4 廠商資料 1.2.5 樣品 1.2.6 實品大樣 1.3 相關章節 依契約文件及各章規定。 2. 產品 2.1 品質計畫:應符合第01450 章「品質管理」之規定。 2.2 施工計畫:得視工程規模及性質,分為整體施工計畫及分項施工計畫。依實際需要經工程司同意後,得精簡或免提送部分內容。 2.2.1 整體施工計畫:應於開工前提送工程司審查,其內容包含如下: (1) 工程名稱及概要(含基地現況) (2) 工地組織及分包計畫 (3) 預定進度表(含施工順序)或網圖 01330 01330-1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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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1330 章 資料送審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執行本契約工作有關資料送審之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品質計畫 1.2.2 施工計畫 1.2.3 施工圖 (1) 施工製造圖(Shop Drawings) (2) 工作圖(Working Drawings) 1.2.4 廠商資料 1.2.5 樣品 1.2.6 實品大樣 1.3 相關章節 依契約文件及各章規定。 2. 產品 2.1 品質計畫:應符合第01450 章「品質管理」之規定。 2.2 施工計畫:得視工程規模及性質,分為整體施工計畫及分項施工計畫。 依實際需要經工程司同意後,得精簡或免提送部分內容。 2.2.1 整體施工計畫:應於開工前提送工程司審查,其內容包含如下: (1) 工程名稱及概要(含基地現況) (2) 工地組織及分包計畫 (3) 預定進度表(含施工順序)或網圖 01330 01330-1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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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主要施工項目之分項施工計畫送審時間 (5) 主要器材設備、材料預定進場及送驗時間 (6) 工地佈置 (7) 臨時圍堰、排水 (8) 環境清潔維護 (9)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10) 施工協調流程(或機制) (11) 緊急應變計畫 (12) 其他(視工程特性需求或工程司指示項目) 2.2.2 分項施工計畫:應於該工作項目施工前提送工程司核可,其內容包含如下: (1) 施工方法 (2) 施工步驟 (3) 施工進度 (4) 人員、機具及材料安排 (5) 施工圖 (6) 安全措施 2.2.3 交通維持計畫:依第01556 章「交通維持」之規定辦理。 2.3 施工圖 2.3.1 承包商應依契約約定,製作施工製造圖及工作圖,並提送可複製之電腦圖檔媒體及A3 第二原圖各1 份,提送工程司審查。 2.3.2 施工製造圖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1) 製造、裝配、佈置、放樣、平面或立面圖 (2) 適用之契約圖說圖號及頁次 (3) 適用之規範章節編號 (4) 適用之標準,如CNS 等之章節編號 (5) 與契約圖說及規範相異處之標示 (6) 完整之材料明細表 01330 01330-2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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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主要施工項目之分項施工計畫送審時間 (5) 主要器材設備、材料預定進場及送驗時間 (6) 工地佈置 (7) 臨時圍堰、排水 (8) 環境清潔維護 (9)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10) 施工協調流程(或機制) (11) 緊急應變計畫 (12) 其他(視工程特性需求或工程司指示項目) 2.2.2 分項施工計畫:應於該工作項目施工前提送工程司核可,其內容包含如 下: (1) 施工方法 (2) 施工步驟 (3) 施工進度 (4) 人員、機具及材料安排 (5) 施工圖 (6) 安全措施 2.2.3 交通維持計畫:依第01556 章「交通維持」之規定辦理。 2.3 施工圖 2.3.1 承包商應依契約約定,製作施工製造圖及工作圖,並提送可複製之電腦 圖檔媒體及A3 第二原圖各1 份,提送工程司審查。 2.3.2 施工製造圖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1) 製造、裝配、佈置、放樣、平面或立面圖 (2) 適用之契約圖說圖號及頁次 (3) 適用之規範章節編號 (4) 適用之標準,如CNS 等之章節編號 (5) 與契約圖說及規範相異處之標示 (6) 完整之材料明細表 01330 01330-2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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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製造廠商之圖說 (8) 佈線及控制示意圖(視需要而定) (9) 適用之部分型錄或全套型錄 (10)性能及測試數據 (11)承包商依規範規定所設計之永久性結構、設備及系統之圖說 2.3.3 工作圖應附設計計算書或其它必要之資料,詳細解說其結構、機械或系統及其使用方式。於該項工作施工前,由承包商專任工程人員簽核,提送工程司備查。 2.3.4 施工圖之標題欄應包括下列資料: (1) 施工圖之圖號、標題、日期 (2) 承包商(供應商、製造廠商或分包商)之名稱 (3) 承包商簽名或蓋章 (4) 專任工程人員簽證(依相關法規規定及契約約定辦理) 2.3.5 施工圖在提送工程司審核前,須與其他關連契約彙整界面並經關連承包商簽認,如有未能簽認之情事發生時,應報請工程司協調處理。 2.3.6 承包商提送施工圖複審,應循前次送審相同之程序,並以書面說明或於送審之施工圖上標示出工程司審查指示修正及新增之變動。 2.3.7 若先前已核定之施工圖有變更之必要,且承包商已獲工程司通知進行變更,承包商即應按核可之變更內容,修改先前核定之施工圖,並再次提送工程司審查。 2.3.8 工程司審查承包商之施工圖,並不免除承包商遵守契約約定之義務及承包商對送審施工圖正確性之責任。未獲工程司核准前所進行之工作,承包商應負其全責,包括訂購材料或進行工作所導致之全部損失費用。 2.4 資格、證明或技術文件 承包商應依各章之規定,提送下列之資格、證明或技術文件: (1) 就製造商之圖說中標出適用之資料,並補充適用之額外資料。 (2) 圖說資料文字為外文,原則應附中文譯本,惟經工程司同意得以摘要方式翻譯。 01330 01330-3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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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製造廠商之圖說 (8) 佈線及控制示意圖(視需要而定) (9) 適用之部分型錄或全套型錄 (10)性能及測試數據 (11)承包商依規範規定所設計之永久性結構、設備及系統之圖說 2.3.3 工作圖應附設計計算書或其它必要之資料,詳細解說其結構、機械或系 統及其使用方式。於該項工作施工前,由承包商專任工程人員簽核,提 送工程司備查。 2.3.4 施工圖之標題欄應包括下列資料: (1) 施工圖之圖號、標題、日期 (2) 承包商(供應商、製造廠商或分包商)之名稱 (3) 承包商簽名或蓋章 (4) 專任工程人員簽證(依相關法規規定及契約約定辦理) 2.3.5 施工圖在提送工程司審核前,須與其他關連契約彙整界面並經關連承包 商簽認,如有未能簽認之情事發生時,應報請工程司協調處理。 2.3.6 承包商提送施工圖複審,應循前次送審相同之程序,並以書面說明或於 送審之施工圖上標示出工程司審查指示修正及新增之變動。 2.3.7 若先前已核定之施工圖有變更之必要,且承包商已獲工程司通知進行變 更,承包商即應按核可之變更內容,修改先前核定之施工圖,並再次提 送工程司審查。 2.3.8 工程司審查承包商之施工圖,並不免除承包商遵守契約約定之義務及承 包商對送審施工圖正確性之責任。未獲工程司核准前所進行之工作,承 包商應負其全責,包括訂購材料或進行工作所導致之全部損失費用。 2.4 資格、證明或技術文件 承包商應依各章之規定,提送下列之資格、證明或技術文件: (1) 就製造商之圖說中標出適用之資料,並補充適用之額外資料。 (2) 圖說資料文字為外文,原則應附中文譯本,惟經工程司同意得以摘 要方式翻譯。 01330 01330-3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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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進口品規定 2.5.1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經該主管機關公告限制或禁止參與採購之國家或地區之產品不得使用。 2.5.2 進口品承包商應繳驗下列證明文件: (1) 海關進口證明書。 (2) 原製造廠產品出產證明及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3) 製造國檢驗機構出具之試驗合格證明文件或製造廠試驗合格證明文件並經當地法院公證,或經當地相關性質之工商協會公證並經買賣國雙方駐外機構之一簽認。 2.5.3 進口物品如無法依2.5.2(3)辦理,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鋼筋、混凝土、瀝青混凝土及其他適當檢驗或抽驗項目,應由符合CNS 17025(ISO/IEC 17025)規定之實驗室辦理,並出具檢驗或抽驗報告。 (2) 2.5.2(2)檢驗或抽驗報告,應印有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之認可標誌。自辦監造者,應比照本項規定辦理。 2.5.4 進口物品如係在採購案決標日前已進口,其出廠日期至決標日未逾5 年而物品本身無有效期限之限制,且無法依2.5.2(3)或第2.5.3 辦理者,承包商應檢附延長原有保固期限1 年之保固切結書代之。 2.5.5 前揭各項證明或公證之文件,非以中文出具者應檢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並以中文譯本為主,該中文譯本如有錯誤應由承包商負完全責任。 2.5.6 各類進口物品如均無法依前揭規定辦理時,得就個案需求另行檢討辦理。 2.6 樣品 2.6.1 承包商應依契約約定及各章規範所規定之尺度及數量提送樣品,清楚顯示產品完整之功能特性、顏色色樣範圍及附屬裝置。提供之樣品應包含下列資料: (1) 樣品之型號、名稱及送審日期 (2) 材料供應商、製造商或分包商之名稱及地址 (3) 適用之契約圖說圖號及頁次 01330 01330-4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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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進口品規定 2.5.1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經該主管機關公告限制或禁止參與採購之國家或地區 之產品不得使用。 2.5.2 進口品承包商應繳驗下列證明文件: (1) 海關進口證明書。 (2) 原製造廠產品出產證明及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3) 製造國檢驗機構出具之試驗合格證明文件或製造廠試驗合格證明文 件並經當地法院公證,或經當地相關性質之工商協會公證並經買賣 國雙方駐外機構之一簽認。 2.5.3 進口物品如無法依2.5.2(3)辦理,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鋼筋、混凝土、瀝青混凝土及其他適當檢驗或抽驗項目,應由符合 CNS 17025(ISO/IEC 17025)規定之實驗室辦理,並出具檢驗或抽 驗報告。 (2) 2.5.2(2)檢驗或抽驗報告,應印有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 之認可標誌。自辦監造者,應比照本項規定辦理。 2.5.4 進口物品如係在採購案決標日前已進口,其出廠日期至決標日未逾5 年 而物品本身無有效期限之限制,且無法依2.5.2(3)或第2.5.3 辦理者, 承包商應檢附延長原有保固期限1 年之保固切結書代之。 2.5.5 前揭各項證明或公證之文件,非以中文出具者應檢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 文譯本並以中文譯本為主,該中文譯本如有錯誤應由承包商負完全責任。 2.5.6 各類進口物品如均無法依前揭規定辦理時,得就個案需求另行檢討辦理。 2.6 樣品 2.6.1 承包商應依契約約定及各章規範所規定之尺度及數量提送樣品,清楚顯 示產品完整之功能特性、顏色色樣範圍及附屬裝置。提供之樣品應包含 下列資料: (1) 樣品之型號、名稱及送審日期 (2) 材料供應商、製造商或分包商之名稱及地址 (3) 適用之契約圖說圖號及頁次 01330 01330-4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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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適用之規範章節號碼 (5) 適用之標準,如CNS 或ASTM 等。 2.7 實品大樣 2.7.1 承包商應依契約約定及各章規範所規定之尺度,製作實品大樣,經核可後方得施工。 3. 施工 (空白)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章工作可列入詳細價目表,以[一式][契約約定項目之單位]計量。若詳細價目表未列本章項目者,則本章工作應視為包括於契約其他項目內。 4.2 計價 4.2.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章工作可列入詳細價目表,以[一式][契約約定項目之單位]計價。若詳細價目表未列本章項目者,則本章工作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本章結束〉 01330 01330-5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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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適用之規範章節號碼 (5) 適用之標準,如CNS 或ASTM 等。 2.7 實品大樣 2.7.1 承包商應依契約約定及各章規範所規定之尺度,製作實品大樣,經核可 後方得施工。 3. 施工 (空白)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章工作可列入詳細價目表,以[一式][契約約定項 目之單位]計量。若詳細價目表未列本章項目者,則本章工作應視為包括 於契約其他項目內。 4.2 計價 4.2.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章工作可列入詳細價目表,以[一式][契約約定項 目之單位]計價。若詳細價目表未列本章項目者,則本章工作應視為已包 括於契約總價內。 〈本章結束〉 01330 01330-5 TPE V2.0 99/01/01
¶ 2. 共通編修資料(歷史參考)
本章原附的18頁資料屬於整套規範的共通編修背景,已集中於唯一正文;不是本章專屬的現行修正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