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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四 手冊修正對照表(2/2);原PDF第109–12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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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版本識別:手冊封面為113年11月;附錄一保留111年5月19日管理方式,附錄二、三保留2023年1月10日施工綱要規範。附錄四的「現行內容」是該次修訂的比較欄,不表示今日現行。適用工程仍須核對最新法令、機關規範及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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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道路級配粒料底層及基層使用手冊|原檔第10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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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名稱 頁次 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修正說明 2.3 基本 11 5.土壤阻力 R 值 無 新增焚化再生粒料性 性質 土壤阻力 R 值試驗主要目的是為測 質土壤阻力 R 值特性 定路基土壤強度,本手冊收集之文獻係依 說明。 據美國公路及運輸官員協會(AASHTO) 所制定 AASHTO T190 方法進行試驗,焚 化 再 生 粒 料 之 土 壤 阻 力 R 值 介 於 [2.8] 71~76 ,可符合施工綱要規範第 02722 章「級配粒料基層」第二類型規範要求 R 值最少 55 之規定。 2.3 基本 11~ 6.含砂當量 無 新增焚化再生粒料性 12 性質 土壤及細粒料之含砂當量試驗主要 質 含 砂 當 量 特 性 說 目的是測定級配粒料或細粒料之細粉末 明。 與類似黏土相對含量,以作為判斷品質之 依據。 [2.3][2.7] 文獻 係依據美國公路及運輸官 員協會(AASHTO)所制定 AASHTO T176 方法進行試驗,針對北部某 3 處焚化廠之 焚化再生粒料進行五批次的試驗,試驗結 果如表 2-4 所示,由表可知焚化再生粒料 之含砂當量約在 31~44%之間,可符合施 工綱要規範第 02722 章「級配粒料基層」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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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名稱 頁次 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修正說明 第二類型規範要求含砂當量 25%以上之 規定及第三類型規範要求含砂當量 30% 以上之規定。 [2.3][2.6] 表 2-4 含砂當量試驗結果 批號 ○○廠 ○○廠 ○○廠 第一批 36.2 31.3 42.3 第二批 39.8 35.6 41.3 第三批 37.8 37.2 43.6 第四批 37.2 34.3 37.5 第五批 40.1 32.6 38.1 2.3 基本 12 7. 剪力強度 無 新增焚化再生粒料性 性質 參照 Pandeline et al.(1997)及 Rivard- 質 剪 力 強 度 特 性 說 lentz et al.(1997)研究結果,焚化再生粒料 明。 [2.9] [2.10] 之摩擦角介於 42~52 度之間 。其粒 料因外型之多角性及顆粒表面具相當大 的粗糙度,於最大乾密度 80 %時,摩擦 角達 42.1~49.8 度,凝聚力達 82.5 kPa; 而疏鬆試樣因顆粒間之互鎖效應及孔隙 水 表 面 張 力 作 用 , 其 摩 擦 角 約 為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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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名稱 頁次 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修正說明 32.4~40.2 度 ; 凝 聚 力 約 為 16.4~30.6 [2.9] [2.11] kPa 。綜合上述研究結果,焚化再 生粒料具有相當程度之剪力強度。 2.4 工程 13 5.中華民國 5.臺灣 依本管理方式修正焚 應用 我國對於焚化底渣資源化再利用,主 國內對於焚化底渣資源化再利用,主 化再生粒料再利用用 要是依據「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 要是依據「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 途,並視用途需要採 理方式」,其規定再利用前須先經篩分、 理方式」,其規定焚化底渣再利用前須經 穩定化、熟化或水洗 破碎及篩選等前處理,其用途為基地填 過篩分、破碎及篩選等前處理,並視用途 方式處理。 築、路堤填築及道路級配粒料底層及基層 之需要,採穩定化、熟化或水洗方式處理 者,前處理完成後並應採穩定化、熟化或 之程序。焚化再生粒料之公告可再利用用 水洗方式處理,其作為其他用途者,得視 途為基地填築、路堤填築、道路級配粒料 需要於前處理後採穩定化、熟化或水洗方 底層及基層、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低 式處理。 密度再生透水混凝土、瀝青混凝土、磚品、 前開管理方式規定之焚化再生粒料 用於紐澤西護欄及緣石之水泥製品、水泥 再利用用途為基地填築、路堤填築、港區 生料、及衛生掩埋場非與鋼材接觸用工程 填築、道路級配粒料底層及基層、控制性 材料及衛生掩埋場覆土(但不得作為最終 [2.9] 低強度回填材料、低密度再生透水混凝 覆土) 。 土、瀝青混凝土、磚品、用於紐澤西護欄 及緣石之水泥製品、水泥生料、衛生掩埋 場非與鋼材接觸用工程材料及衛生掩埋 [2.13] 場覆土等用途 。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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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名稱 頁次 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修正說明 2.5 產 生 14 2.5 產生量分析 2.5 產量分析 1.酌修用字,將產量分 量分析 自民國 80 年起開始興建垃圾焚化 國內自民國 80 年起開始興建垃圾焚 析 修 正 為 產 生 量 分 廠,用以焚化處理各縣市的一般廢棄物, 化廠,用以焚化處理各縣市的垃圾,截至 析。 現今尚在營運之垃圾焚化廠共有 25 座。 民國 108 年為止,國內現今尚在營運之垃 2.更新產生量數據及 各縣市垃圾焚化廠之營運方式除臺北市 圾焚化廠共有 24 座。各縣市垃圾焚化廠 焚化廠數。 與高雄市為公有公營外,其他縣市多以公 之營運方式除台北市與高雄市為公有公 有民營或民有民營的方式營運。經統計 營外,其他縣市多以公有民營或民有民營 112 年焚化底渣產生量約 81.69 萬公噸 的方式進行營運。統計近十年來各垃圾焚 (截至 112 年 12 月),詳如表 2-5 所示。 化廠之焚化處理總量約為 630~650 萬公 噸,其中產出之焚化底渣約 95 萬公噸, 各焚化廠營運概況如表 2-5 所示。 2.3 基本 14 刪除 各焚化廠所產出之焚化底渣可透過 考量再利用機構內容 性質 各縣市地方環保局委託再利用機構處理 屬於非公開資訊,爰 成焚化再生粒料,近十年來年平均再利用 刪除本項。 量約為 68 萬公噸。目前國內焚化底渣再 利用機構共十二家(截至 2020 年 8 月), 各再利用機構焚化底渣資源化處理方式 及每月處理量如表 2-6 所示。 第三章 18~ 3.2 生產 4.2 生產 本節配合本管理方式 19 焚化底渣 為提升焚化底渣再利用機構生產之 為提升焚化底渣再利用機構生產之 修正為底渣交付再利 再利用機 焚化再生粒料品質,對於焚化底渣再利用 焚化再生粒料品質,對於焚化底渣再利用 用機構前,垃圾焚化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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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名稱 頁次 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修正說明 構管理 處理程序應符合「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 處理程序應符合「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 廠應檢測項目、檢測 3.2 生產 利用管理方式」規定,焚化底渣交付再利 方法、頻率、標準、提 利用管理方式」規定,另各階段作業時應 用機構前,垃圾焚化廠應檢測項目、檢測 供檢測結果期限及改 注意事項,分述如下。 方法、頻率、標準、提供檢測結果期限及 善期限。 改善期限,應依「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 利用管理方式」之附表一「底渣交付再利 用之條件」辦理。 表 3-1 為底渣交付再利用之條件。另 [3.1] 各階段作業時應注意事項,分述如下 。 表 3-1 底渣交付再利用之條件 提供 檢測 檢測方 頻 檢測 標準 備註 項目 法 率 結果 期限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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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名稱 頁次 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修正說明 一般廢 七 日 棄物焚 內 改 化底渣 次月 善 完 可燃物 七日 成。但 含量檢 前 經 所 可燃 每 測方法 ≦2 % (遇 屬 主 物 月 (NIEA 假日 管 機 R221) 順 關 同 延) 意者, 不 在 此限。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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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名稱 頁次 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修正說明 戴 奧 戴奧辛 檢 測 辛 總 及呋喃 結 果 毒 性 檢測方 達 有 當 量 法-同 害 事 濃 度 位素標 業 廢 ( 備 幟稀釋 棄 物 註:指 氣相層 認 定 含 析/高 標準, 次月 2,3,7,8 解析質 其 底 十五 - 氯 化 譜 法 渣 不 日前 戴 奧 (NIEA 每 得 送 ≦1 ng I- (遇 辛 及 M801) 季 TEQ/g 再 利 假日 呋 喃 用 機 順 同 源 構 進 延) 物 等 行 前 17 種 處理, 化 合 並 應 物 之 經 固 總 毒 化法、 性 當 穩 定 量 濃 化 法 度) 或 熱 處 理 法 處 總鉛 重金 事業廢 次月 理 至 屬毒 棄物毒 (毫 ≦ 十五 每 檢 測 性特 性特性 日前 季 克 公 / 5.0 值 低 性溶 溶出程 (遇 於 有 升) 出程 序 假日 害 事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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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名稱 頁次 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修正說明 序 (NIEA 順 業 廢 R201) 總鎘 延) 棄 物 (毫 ≦ 認 定 標 準 克/公 1.0 後,採 升) 衛 生 掩 埋 方 式 總鉻 處理。 (毫 ≦ 克/公 5.0 升) 總硒 ≦ (毫 1.0 克/公 升) 總銅 ≦ (毫 15.0 克/公 升)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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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名稱 頁次 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修正說明 總鋇 ≦ (毫 100. 克/公 0 升) 六價 鉻 ≦ (毫 2.5 克/公 升) 總砷 ≦ (毫 5.0 克/公 升) 總汞 ≦ (毫 0.2 克/公 升)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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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名稱 頁次 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修正說明 資料來源:環境部「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 式」 第四章 30 9.國際糙度指標(IRI) 9.國際糙度指標(IRI) 配合內政部國土管理 焚化再生 國 際 糙 度 指 標 (International 國 際 糙 度 指 標 (International 署組織法,自一百十 粒料應用 Roughness Index, IRI)通常用於檢測新鋪 Roughness Index, IRI)通常用於檢測新鋪 二年九月二十日內政 於道路級 或使用中路面之平坦度。本手冊所收集之 或使用中路面之平坦度。本手冊所收集之 部改制為「內政部國 配粒料之 文獻,利用 IRI 檢測車,實地檢測含 20% 文獻,利用 IRI 檢測車,實地檢測含 20% 土管理署」,爰因應 工程性質 焚化再生粒料之級配粒料底層的路面平 焚化再生粒料之級配粒料底層的路面平 實務運作需求修正。 與應用實 坦度,檢測值約為 4.34~4.40 m/km,若依 坦度,檢測值約為 4.34~4.40 m/km,若依 例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市區道路管理維護與 內政部營建署「市區道路管理維護與技術 4.2 工程 技術規範手冊」所定義舊鋪面道路 IRI 指 規範手冊」所定義舊鋪面道路 IRI 指標範 性質 標範圍 2.25~5.75 m/km,該路段之平坦度 圍 2.25~5.75 m/km,該路段之平坦度符合 符合範圍。添加焚化再生粒料之道路基底 範圍。添加焚化再生粒料之道路基底層, 層,若在施工時確實夯實滾壓,其添加量 若在施工時確實夯實滾壓,其添加量並不 [4.4] [4.4] 並不影響道路品質 。 影響道路品質 。 4.3 應用 31 實例一:臺南市 2-16 道路開闢工程(永 實例一:臺南市 2-16 道路開闢工程(永 配合內政部國土管理 實例 安街至明興路)-底層 安街至明興路)-底層 署組織法,自一百十 臺南市 2-16 道路開闢工程(永安街 臺南市 2-16 道路開闢工程(永安街 二年九月二十日內政 至明興路)為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主辦,於 至明興路)為內政部營建署主辦,於 100 部改制為「內政部國 100 年 10 月 完 工 , 施 工 範 圍 為 年 10 月 完 工 , 施 工 範 圍 為 土管理署」,爰因應 0K+400~0K+958 北側車道(寬度 15 m) 0K+400~0K+958 北側車道(寬度 15 m) 實務運作需求修正。 及 0K+958~1K+500 雙側車道(寬度 30 及 0K+958~1K+500 雙側車道(寬度 30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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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名稱 頁次 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修正說明 m),路段總長 1,100 m,焚化再生粒料取 m),路段總長 1,100 m,焚化再生粒料取 代天然粒料作為級配粒料使用之比例約 代天然粒料作為級配粒料使用之比例約 30~40%,施工照片如圖 4-5。由表 4-6 土 30~40%,施工照片如圖 4-5。由表 4-6 土 壤監測完成之檢測結果顯示,均低於監測 壤監測完成之檢測結果顯示,均低於監測 標準,且無明顯差異,顯示無環境污染之 標準,且無明顯差異,顯示無環境污染之 [4.6] [4.6] 疑慮 。另由圖 4-6 工程成效監測結果顯 疑慮 。另由圖 4-6 工程成效監測結果顯 示,路面平整度標準差均小於 3 mm 及路 示,路面平整度標準差均小於 3 mm 及路 面粗糙度檢測值均小於 0.6 m/km,符合路 面粗糙度檢測值均小於 0.6 m/km,符合路 面工程品質要求,惟在滾壓施作時,由於 面工程品質要求,惟在滾壓施作時,由於 焚化再生粒料有高吸水率之特性,需注意 焚化再生粒料有高吸水率之特性,需注意 夯實過程中之含水量控制,以避免影響到 夯實過程中之含水量控制,以避免影響到 最佳含水量及最大乾密度之分佈。 最佳含水量及最大乾密度之分佈。 4.3 應用 34 實例二:臺南市臺灣歷史博物館外圍雙向 實例二:臺南市臺灣歷史博物館外圍雙向 配合內政部國土管理 實例 自行車道及人行道改善工程-底層 自行車道及人行道改善工程-底層 署組織法,自一百十 臺南市臺灣歷史博物館外圍雙向自 臺南市臺灣歷史博物館外圍雙向自 二年九月二十日內政 行車道及人行道改善工程為內政部國土 行車道及人行道改善工程為內政部營建 部改制為「內政部國 管理署委託臺南市政府辦理,於 102 年 3 署委託臺南市政府辦理,於 102 年 3 月完 土管理署」,爰因應 月完工,施工範圍為臺灣歷史博物館外圍 工,施工範圍為臺灣歷史博物館外圍長和 實務運作需求修正。 長和路一段、環館路及慶和路一段等三路 路一段、環館路及慶和路一段等三路段之 段之人行步道及雙向自行車道,路段總長 人 行 步 道 及 雙 向 自 行 車 道 , 路 段 總 長 1,980 m,焚化再生粒料取代天然粒料作 1,980 m,焚化再生粒料取代天然粒料作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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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名稱 頁次 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修正說明 為級配粒料使用之比例約 40%,施工照片 為級配粒料使用之比例約 40%,施工照片 如圖 4-7。由表 4-7 土壤監測完成之檢測 如圖 4-7。由表 4-7 土壤監測完成之檢測 結果顯示,均低於監測標準,且無明顯差 結果顯示,均低於監測標準,且無明顯差 [4.6] [4.6] 異,顯示無環境污染之疑慮 ,且由現況 異,顯示無環境污染之疑慮 ,且由現況 使用品質來看,整體路面平坦度與施工完 使用品質來看,整體路面平坦度與施工完 成時亦無太大差異。 成時亦無太大差異。 4.4 品質 38 1.焚化再生粒料應符合環境部垃圾焚化 1.焚化再生粒料應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 要求 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之焚化再生 署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 造,環境部及所屬機 粒料環境標準,且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 之焚化再生粒料環境標準,且焚化再生粒 關(構)組織法規自 「道路級配粒料底層及基層」使用前, 料應用於「道路級配粒料底層及基層」使 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 應每五百公噸至少檢測一次;並符合焚 用前,應每五百公噸至少檢測一次;並符 二日施行,並因應本 化再生粒料環境標準第二級標準值,相 合焚化再生粒料環境標準第二級標準值, 管理方式之用語及實 關內容請參照附錄一(附表二)。 相關內容請參照附錄一(附表二)。 務運作需求修正。 第五章 40 1.供應焚化再生粒料之再利用機構,應 1.供應焚化再生粒料之再利用機構,應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 焚化再生 取得許可處理焚化再生粒料之資格證明 取得許可處理焚化再生粒料之資格證明 造,環境部及所屬機 粒料應用 文件。 文件。 關(構)組織法規自 於基地填 2.焚化再生粒料於供料前,應查驗相關 2.焚化再生粒料於供料前,應查驗相關 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 築及路堤 供應證明文件,如供料計畫書,內容包 供應證明文件,如供料計畫書,內容包 二日施行,並因應本 填築之產 括來源、處理製程及品質管制措施等, 括來源、處理製程及品質管制措施等, 管理方式之用語及實 製與施工 或有通過環境部認可之驗證單位驗證合 或有通過環保署認可之驗證單位驗證合 務運作需求修正。 5.2 資料 格之證明文件。 格之證明文件。 114
¶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道路級配粒料底層及基層使用手冊|原檔第12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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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名稱 頁次 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修正說明 審查 3.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道路級配粒料底 3.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道路級配粒料底 層及基層時,施工前應查驗含焚化再生 層及基層時,施工前應查驗含焚化再生粒 粒料之品管作業文件,內容包含焚化再 料之品管作業文件,內容包含焚化再生粒 生粒料與天然粒料之混合比例與地點、 料與天然粒料之混合比例與地點、建議供 建議供料稽核方式、相關試驗方法以及 料稽核方式、相關試驗方法以及其相關工 其相關工程性質等,或有通過環境部認 程性質等,或有通過環保署認可之驗證單 可之驗證單位驗證合格之證明文件。 位驗證合格之證明文件。 5.4 材料 46 5.4 材料儲備與運輸 5.3 產製 刪除拌合規定及修正 儲備與運 1.儲備: 2.拌合 運送規定。 輸 (1)依據回填資材之材料供應計畫,參照 焚化再生粒料與天然粒料進行混拌 每日最大需要量及合理儲備量設置儲 時,為確保混拌後之級配粒料品質,須遵 存場,平日應儲備相當數量,以備雨季 循下列規定進行相關作業。 時,可維持回填資材之材料供應,避免 (1)一般規定 造成工程停工,有關材料之抽驗頻率 維護施工現場周遭環境品質,應於焚 與規定詳第六章。 化再生粒料再利用機構、砂石廠等經主管 (2)工 地 儲 存 場 採 取 材 料 分 區 儲 放 為 原 機關認可之廠區內,進行焚化再生粒料與 則,並應注意地表逕流水處理及防塵 天然粒料之混拌作業。 需求。 (2)物料選擇 2.運送: 建議選用同一生產批號之焚化再生 (1)視車輛、船隻、機具等之裝載能力及路 粒料為優先,以維持混拌後之級配粒料品 面承載力,限制承載量及其行駛速度。 質之穩定性。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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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名稱 頁次 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修正說明 (2)載運車輛皆設置有防塵措施與全球定 (3)混合比例 位系統(GPS)設施管控流向。 焚化底渣再利用機構或砂石廠應依 (3)材料供應場及工地應過磅,且二者之 據承包商提供之混合比例,進行混拌。 重量須相符,並以此作為料源及進料 (4)拌和方式 品質、數量控制使用。 A. 拌和機拌和 (a) 垃圾焚化再生粒料,其拌和作業應 於再利用機構或砂石場內進行,所 用拌和機應經主管機關之認可。拌 和機應經常保持良好狀態,其輪葉 或葉片,應具有適當之尺度及淨空, 並予適當之調節,以能生產均勻之 合格材料。 (b)拌和機應有足夠之生產能量,以便 能在良好之工作效率下,連續不間 斷地施工。 (c) 拌和時,應視實際需要,均勻噴入適 量之水,使混拌完成物進行現地滾 壓實時能達到設計之最佳含水量, 並經滾壓完成後能達到所需之壓實 度。 B.現地拌和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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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名稱 頁次 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修正說明 依施工綱要規範要求,拌和作業應 於再利用機構或砂石場內進行,若 因工程需求採現地拌和,應經目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核 可 後 辦 理 現 地 拌 和。 (5)運送 在運送時,運送車輛之車斗應加裝帆 布或其他遮蓋裝置,以防止雨水滲入及粉 塵逸散。運送之車輛,應具自動傾卸料之 性能,以便將該料傾倒於鋪裝機之鋪料斗 中,或分堆堆置,使材料能均勻撒佈於平 路機前,但應儘量減少析離現象之發生。 5.6 品質 48~ 使用焚化再生粒料前,應依環境部公告 使用焚化再生粒料前,應依環保署公告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 49 檢驗 「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 「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 造,環境部及所屬機 之規定申報,申報作業相關內容可參照附 之規定申報,申報作業相關內容可參照附 關(構)組織法規自 錄一。 錄一。 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 1.施工前 1.施工前 二日施行,並因應本 (1) 焚化再生粒料應符合環境部垃圾焚 (1) 焚化再生粒料應符合環保署垃圾焚 管理方式之用語及實 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之焚 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之焚 務運作需求修正。 化再生粒料標準,且焚化再生粒料於 化再生粒料標準,且焚化再生粒料於 使用前,應每五百公噸至少檢測一 使用前,應每五百公噸至少檢測一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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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名稱 頁次 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修正說明 次,依「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 次,依「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 管理方式」附表二所列辦理。 管理方式」附表二所列辦理。 5.7 計量 52 5.7 計量與計價 5.6 計量與計價 酌修章節編碼。 與計價 5.8 參考 53 5.8 參考文獻 5.7 參考文獻 酌修章節編碼。 文獻 第六章 56 6.2 注意事項 6.2 注意事項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 焚化再生 1.使用前應確認工程範圍需符合環境部 1.使用前應確認工程範圍需符合行政院 造,環境部及所屬機 粒料應用 「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 環境保護署「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 關(構)組織法規自 於道路級 焚化再生粒料之使用地點限制規定。 管理方式」焚化再生粒料之使用地點限制 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 配粒料之 規定。 二日施行,並因應本 品質管理 管理方式之用語及實 與注意事 務運作需求修正。 項 6.2 注意 事項 附錄一 56 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 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 配合 111 年 5 月 19 日 管理方式修正,更新 法規內容。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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