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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道路級配粒料之產製與施工(1/2);原PDF第46–5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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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壓實條件:第4.2節研究及試鋪資料採98%乾密度,第4.4、5.3與5.6節有95%要求或建議;第5.6節優先依設計圖或特定條款。不可把研究條件與驗收條件合併,亦不把歷史案例數值當成各工程保證值。
- 第三類型底層表格疑義:原表5-3品質欄把85、40列為「液性限度最大」「塑性指數最大」;同冊附錄二表五卻列「CBR值最少85」「含砂當量最少40」。本頁保留兩者原版面,請向發布機關或契約權責人員釐清,勿逕採表5-3標題作驗收判定。
- 第二類型底層級配疑義:表5-2與附錄二表二對應篩孔不同,例如95~100%在表5-2列25.0mm,附錄二列37.5mm;其餘數列亦有差異,應整表對照,不自行選用或拼接。
- 其他原件差異:表2-3、4-3密度單位原印kg/cm³;表5-8使用<、>,相鄰正文使用不得大於/不得小於。第5.6節把基層表格引用為5-1~5-4,實際基層表為5-4~5-7。原文、符號、單位及引用均保留並提示。
- 使用與查驗:底層約30%為本手冊建議且另有超出比例補充試驗條件;基層無比例限制的說明仍以級配、材料性質與核准條件符合為前提。環境檢測500公噸、再生級配試驗500m³、各層密度與厚度1000m²,是不同檢驗項目,不可互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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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道路級配粒料之產製與施工 第五章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道路級配粒料之產製與 施工 5.1 使用規定 含焚化再生粒料之級配粒料產製與施工,各階段作業相關規定及 注意事項,除本章所述使用規定外,須參照工程會施工綱要規範「第 [5.1] [5.2] 02722 章「級配粒料基層」 、第 02726 章「級配粒料底層」 規定 辦理。 5.2 資料審查 1.供應焚化再生粒料之再利用機構,應取得許可處理焚化再生粒料 之資格證明文件。 2.焚化再生粒料於供料前,應查驗相關供應證明文件,如供料計畫 書,內容包括來源、處理製程及品質管制措施等,或有通過環境 部認可之驗證單位驗證合格之證明文件。 3.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道路級配粒料底層及基層時,施工前應查驗 含焚化再生粒料之品管作業文件,內容包含焚化再生粒料與天然 粒料之混合比例與地點、建議供料稽核方式、相關試驗方法以及 其相關工程性質等,或有通過環境部認可之驗證單位驗證合格之 證明文件。 5.3 產製 1.混合比例 (1)焚化再生粒料與天然粒料之混合比例,應由組成之級配粒料 規格及品質決定。 (2)級配粒料之規格及品質需符合工程會施工規範第 02722 章 「級配粒料基層」、第 02726 章「級配粒料底層」各類型級配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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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道路級配粒料之產製與施工 之相關規定。 2.級配粒料底層 底層所用級配粒料主要有下列三類型,如表 5-1~5-3,廠商 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辦理。底層所用級配粒料,必要時應按 CNS 1167 硫酸鈉健度試驗法試驗,試驗結果其重量損失不得大於 12%,或硫酸鎂健度試驗法試驗,試驗結果其重量損失不得大於 18%。 表 5-1 級配粒料底層第一類型級配粒料規格及品質 級配規格 通過方孔試驗篩之重量百分率(%) 試驗篩(mm) A B 50.0 (2 in) 100 100 25.0 (1 in) - 75~95 9.50 (3/8 in) 30~65 40~75 4.75(No.4) 25~55 30~60 2.00 (No.10) 15~40 20~45 0.425 (No.40) 8~20 15~30 0.075 (No.200) 2~8 5~20 品質 試驗項目 規定值 硫酸鈉健度(%)或 12 硫酸鎂健度(%),最大 18 破碎率(二面)(%),最小 75 液性限度(%),最大 *25 塑性指數(%),最大 *6 註:*數值係參考 CNS 15305 之規定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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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道路級配粒料之產製與施工 表 5-2 級配粒料底層第二類型級配粒料規格及品質 級配規格 容許級配範圍 級配之許可差 試驗(mm) 通過方孔試驗篩之重量百分率(%) 50.0 (2 in) 100 -2 25.0 (1 in) 95~100 -5 9.50 (3/8 in) 70~92 ±8 4.75(No.4) 50~70 ±8 2.00 (No.10) 35~55 ±8 0.425 (No.40) 12~25 ±5 0.075 (No.200) 0~8 +3 品質 試驗項目 試驗值 硫酸鈉健度(%)或 12 硫酸鎂健度(%),最大 18 破碎率(二面)(%),最小 75 CBR 值(%),最小 80 或 R 值,最小 78 液性限度(%),最大 **25 塑性指數(%),最大 NP 含砂當量(%),最小 35 註:**數值係參考 CNS 15358 之規定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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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道路級配粒料之產製與施工 表 5-3 級配粒料底層第三類型級配粒料規格及品質 級配規格 通過方孔試驗篩之重量百分率(%) 試驗篩(mm) A B 50.0 (2in) 100 - 37.5 (1 1/2 in) 90~100 - 25.0 (1 in) - 100 19.0 (3/4 in) 50~85 90~100 4.75 (No.4) 30~45 35~55 0.60 (No.30) 10~25 10~30 0.075 (No.200) 2~9 2~9 品質 試驗項目 試驗值 硫酸鈉健度(%)或 12 硫酸鎂健度(%),最大 18 破碎率(二面)(%),最小 75 液性限度(%),最大 85 塑性指數(%),最大 40 焚化再生粒料與天然粒料混拌後之級配粒料,其含砂當量 [5.3] [5.4] 會隨焚化再生粒料之使用量增加而降低,由文獻研究結果 顯示,焚化再生粒料再生粒料達 30 %時,含砂當量尚能符合第 [5.3] [5.4] 三類型級配粒料之規定。由文獻研究結果 顯示,為符合級 配粒料底層之級配規定,焚化再生粒料添加量應在 30%以下, 且壓實度須達到最大乾密度的 95%,才可達到第二類型 CBR 最 少 80 以上之承載力要求之。 3.級配粒料基層 基層所用級配粒料主要有下列四類型,如表 5-4~5-7,廠商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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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道路級配粒料之產製與施工 應於施工前提出相關試驗報告,並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 表 5-4 級配粒料基層第一類型級配粒料規格及品質 級配規格 通過方孔試驗篩之重量百分率(%) 試驗篩(mm) A B C D E F 50.0 (2 in) 100 100 25.0 (1 in) - 75~95 100 100 100 100 9.50 (3/8 in) 30~65 40~75 50~85 60~100 - - 4.75(No.4) 25~55 30~60 35~65 50~85 55~100 70~100 2.00 (No.10) 15~40 20~45 25~50 40~70 40~100 55~100 0.425 (No.40) 8~20 15~30 15~30 25~45 20~50 30~70 0.075 (No.200) 2~8 5~20 5~15 5~20 6~20 8~25 品質 試驗項目 規定值 液性限度(%),最大 25 塑性指數(%),最大 6 表 5-5 級配粒料基層第二類型級配粒料規格及品質 級配規格 容許級配範圍 級配之許可差 試驗(mm) 通過方孔試驗篩之重量百分率(%) 50.0 (2 in) 100 -3 37.5 (1 1/2 in) 90~100 ±5 4.75 (No.4) 30~ 60 ±10 0.075(No.200) 0~ 12 ±5 品質 試驗項目 試驗值 CBR 值(%),最小 20 或 R 值,最小 55 液性限度(%),最大 25 塑性指數(%),最大 6 含砂當量(%),最小 25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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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道路級配粒料之產製與施工 表 5-6 級配粒料基層第三類型級配粒料規格及品質 級配規格 通過方孔試驗篩之重量百分率(%) 試驗篩(mm) A B C 75.0 (3in) 100 100 100 63.0 (2 1/2 in) 90~100 90~100 90~100 4.75 (No.4) 35~70 40~90 50~100 0.075 (No.200) 0~20 0~25 0~30 品質 試驗項目 試驗值 CBR 值(%),最小 35 20 10 含砂當量(%),最小 30 25 20 表 5-7 級配粒料基層第四類型級配粒料規格及品質 級配規格 試驗篩(mm) 通過方孔試驗篩之重量百分率(%) 100 (4 in) 100 4.75 (No.4) 25~100 0.075(No.200) 0~25 品質 試驗項目 試驗值 洛杉磯磨損值(%),最大 50 液性限度(%),最大 25 塑性指數(%),最大 6 焚化再生粒料與天然粒料混拌後之級配粒料,其含砂當量 [5.3] [5.4] 會隨焚化再生粒料之使用量增加而降低。由文獻研究結果 顯示,焚化再生粒料添加 100%均可達到 CBR 值 35%以上之承 載力,故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級配粒料基層,無用量比例限制, 但仍須符合規範級配要求及材料性質要求(如洛杉磯磨損、液 性限度及塑性指數等)。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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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道路級配粒料之產製與施工 5.4 材料儲備與運輸 1.儲備: (1)依據回填資材之材料供應計畫,參照每日最大需要量及合理 儲備量設置儲存場,平日應儲備相當數量,以備雨季時,可 維持回填資材之材料供應,避免造成工程停工,有關材料之 抽驗頻率與規定詳第六章。 (2)工地儲存場採取材料分區儲放為原則,並應注意地表逕流水 處理及防塵需求。 2.運送: (1)視車輛、船隻、機具等之裝載能力及路面承載力,限制承載 量及其行駛速度。 (2)載運車輛皆設置有防塵措施與全球定位系統(GPS)設施管控 流向。 (3)材料供應場及工地應過磅,且二者之重量須相符,並以此作 為料源及進料品質、數量控制使用。 5.5 施工 1.路基或基層整理 (1)鋪築基層或底層前,路基全寬均應清除草木及其他雜物,並 將所有清除物運棄,低窪處或車轍之積水應先予排除。 (2)在填方段路基頂面下 75 cm 以內之路基材料,應壓實至最大 乾密度之 95%以上;在挖方段路基頂面下 30 cm,應壓實至 最大乾密度之 95%以上。 2.撒鋪材料 (1)運達工地之合格材料分堆堆置於路基上,然後以機動平路機 攤平。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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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道路級配粒料之產製與施工 (2)在撒鋪之前,如有需要可在路基上灑水,以得一適宜之濕 度。 (3)級配粒料應按規定之厚度分層均勻鋪設,每層厚度應約略相 等,其最大厚度須視所用滾壓機械之能力而定,務須能達到 所需之壓實度為原則。 (4)鋪設時,應避免損及其下面之路基、基層或已鋪設之前一 層,並按所需之全寬度鋪設。 (5)發現有不合規定之顆粒及雜物時,均應隨時予以撿除。 (6)每層壓實厚度視滾壓機具之能量而異,每層最大壓實厚度以 不超過 20 cm(通常鬆鋪厚度約為壓實厚度之 1.35 倍)為 宜,但亦不得小於所用粒料標稱最大粒徑之 2 倍。 3.滾壓 (1)級配粒料撒鋪及整形完成後,應立即以 10 噸以上三輪壓路 機或振動壓路機滾壓。 (2)滾壓時,如有需要,應以噴霧式灑水車酌量灑水,使級配粒 料含有適當之含水量,以能壓實至所規定之密度。 (3)如級配粒料含水量過多時,應等其乾至適當程度後,始可滾 壓。 (4)滾壓時應由路邊開始。如使用三輪壓路機時,除另有規定者 外,開始時須將外後輪之一半壓在路肩上滾壓堅實,然後逐 漸內移,滾壓方向應與路中心線平行,每次重疊後輪之一半, 直至全部滾壓堅實,達到所規定之壓實度時為止。 (5)在曲線超高處,滾壓應由低側開始,逐漸移向高側。 (6)壓路機不能到達之處,應以夯土機或其他適當之機具夯實。 (7)滾壓後如有不平之處,應耙鬆後補充不足之材料,或移除多 餘部分,然後滾壓平整。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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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道路級配粒料之產製與施工 (8)分層鋪築時,在每一層之撒鋪與壓實工作未經主管機關檢驗 合格之前,不得繼續鋪築其上層。 (9)鋪築上層級配粒料時,其下層表面應刮毛約 2 cm,以增加二 層間之結合,並應具有適當之濕度,否則應酌量灑水使其濕 潤。 (10) 最後一層滾壓完成後,應以機動平路機刮平,或以人工修平, 隨即再予滾壓。 (11) 刮平及滾壓工作應相繼進行,直至所有表面均已平整堅實, 並符合設計圖說所示之斷面為止。 (12) 刮平及滾壓時,得視實際需要酌量灑水。 4.保護 (1)已完成之底層應經常灑水以保持最佳含水量至面層施工為 止,並在鋪築面層前檢測高程。 (2)如於鋪設其他層面之前發現有任何損壞或其他不良情況時, 應重新整平滾壓。 5.6 品質檢驗 使用焚化再生粒料前,應依環境部公告「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 利用管理方式」之規定申報,申報作業相關內容可參照附錄一。 1.施工前 (1)焚化再生粒料應符合環境部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 方式之焚化再生粒料標準,且焚化再生粒料於使用前,應每 五百公噸至少檢測一次,依「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 理方式」附表二所列辦理。 (2)材料應符合施工綱要規範第 02726 章「級配粒料底層」要 求。 A. 焚化再生粒料應剔除石膏、黏土塊、橡膠、塑膠、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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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道路級配粒料之產製與施工 紙、布、木材及其他易碎物質等雜質。 B. 粗粒料須不含有機物、塊狀或團狀之土塊、雜物及其他 有害物質,且於加水滾壓後,容易壓成一堅固而穩定之 底層者。 C. 粗粒料應質地堅韌及耐久,經洛杉磯磨損試驗 CNS 490 結果,其磨損率不得大於 50%,如表 5-8。 D. 粗粒料及細粒料經 CNS 487、CNS 488 之規定辦理,其 比重不得小於 1.5,吸水率不得大於 20%,如表 5-8。 E. 焚化再生粒料與天然粒料之混合比例,應由組成之級配 粒料規格及品質決定,如表 5-1~5-3,廠商應依契約圖說 之規定辦理,試驗方法可參考表 5-9。 F. 含砂當量會隨焚化再生粒料之使用量增加而降低,故焚 化再生粒料添加比例建議 30%。 G. 道路級配粒料底層中有添加焚化再生粒料者,建議壓實 度要求至少為 95%,以達足夠之承載力。 表 5-8 焚化再生粒料之物理性質要求 試驗方法 項目 規定值 磨損率(%) < 50 CNS 490 比重 > 1.5 CNS 487、 CNS 488 吸水率(%) < 20 表 5-9 級配粒料試驗方法 項次 項目 試驗方法 1 粗細粒料篩析法 CNS 486 2 細粒料密度、相對密度(比重)及吸水率試驗法 CNS 487 3 粗粒料密度、相對密度(比重)及吸水率試驗法 CNS 488 4 粗粒料(37.5mm 以下)洛杉磯磨損試驗法 CNS 490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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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道路級配粒料之產製與施工 項次 項目 試驗方法 5 使用硫酸鈉或硫酸鎂之粒料健度試驗法 CNS 1167 6 土壤液性限度試驗、塑性限度試驗及塑性指數決定法 CNS 5088 7 土壤含水量與密度關係試驗法(標準式夯實試驗法) CNS 11777 8 土壤含水量與密度關係試驗法(改良式夯實試驗法) CNS 11777-1 9 夯實土樣加州載重比試驗法 CNS 12382 10 夯實土壤阻力 R 值及膨脹壓力試驗法 CNS 12383 11 依粗料含量調整土壤夯實密度試驗法 CNS 14732 12 以砂錐法測定土壤工地密度試驗法 CNS 14733 13 級配粒料基層、底層及面層用材料 CNS 15305 14 土壤及細粒料之含砂當量試驗法 CNS 15346 15 公路或機場底層、基層用碎石級配粒料 CNS 15358 2.施工中 施工中之品質,須參照工程會施工綱要規範第 02722 章「級 配粒料基層」、第 02726 章「級配粒料底層」相關檢驗方式與品 質要求,進行檢驗。 (1)級配粒料試驗頻率 3 使用再生級配粒料時,除供料稽核外,每 500 m 做一 次試驗,符合其級配規格及品質要求(級配粒料底層依類型 須符合表 5-1~5-3、級配粒料基層依類型須符合表 5-1~5-4)。 (2)工地密度試驗 2 2 每 1,000 m 做密度試驗一次,不足 1,000 m ,每層應至 少做一次密度試驗。試驗方法應以 CNS 14733 或 AASHTO T238 等標準方法求之。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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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道路級配粒料之產製與施工 (3)壓實度要求 A. 級配粒料底層或基層應滾壓至設計圖或特定條款所規定 之壓實度。 B. 如無明確規定時,底層或基層壓實度至少應達到依 CNS 11777 或 CNS 11777-1 方法試驗,再以 CNS 14732 方法 校正所得最大乾密度之 95%以上。 C. 如試驗結果未達規定密度時,應繼續滾壓,或以翻鬆灑 水翻曬晾乾後重新滾壓之方法處理,務必達到所規定之 密度為止。 3.完工後 完工後底層之品質,須參照工程會施工綱要規範第 02726 章「級配粒料底層」相關檢驗方式與品質要求,進行驗收檢驗。 (1)頂面平整度 A. 完成後之底層或基層頂面應平順、緊密及均勻表面。 B. 底層頂面平整度許可差以 3 m 之直規沿平行,或垂直道 路中心線方向檢測時,其任何一點高低差均不得超過±1.5 cm;如面層厚度在 7.5 cm 以下時,其底層頂面之高低差 不得超過±0.6 cm,不合格處應予整平壓實。 C. 基層頂面平整度許可差以 3 m 之直規沿平行,或垂直道 路中心線方向檢測時,其任何一點高低差均不得超過±2.5 cm。 (2)鋪設厚度 A. 完成後之底層或基層,由主管機關隨機選取代表性地點 2 鑽洞檢測其厚度。檢測之頻率為每 1,000 m 做一次。 B. 任何一點之底層鋪設厚度不得比設計厚度少 1.0 cm 以上。 C. 任何一點之基層鋪設厚度不得比設計厚度少 2.0 cm 以上。 D. 各點厚度之平均值不得小於設計厚度。 E. 如完成後之厚度未能符合以上規定時,應將其表面翻鬆 後補充新料,並按規定重新滾壓至合格為止。經徵得主管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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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道路級配粒料之產製與施工 機關同意後,廠商得以上層較佳材料彌補不足之厚度,惟 不得要求加價。 F. 檢測厚度所留洞孔應以適當之材料填補夯實。 5.7 計量與計價 在編製含焚化再生粒料之級配粒料底層及基層之工程預算或估 價時,可參考下列計量與計價方式,進行相關作業。 1.按完工後經驗收合格之壓實數量,以「立方公尺」計量。 2.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以「立方公尺」單價計價,該項單 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含焚化再生粒料)、機具、設備、 動力、運輸、材料供應、裝卸、撒布、灑水、滾壓、刮平、檢驗 及其他為完成底層或基層施工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3.級配粒料底層或基層使用再生粒料時,上述再生粒料單價應獨立 編列。 4.超出設計寬度及厚度所鋪設之任何部分均不予計價。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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