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冊目錄 | 環境管理署工程技術與再生材料資料 | 道路鋪面、地磚與再生材料
第六章 品質管理與注意事項;原PDF第53–5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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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範圍:正文依附錄一規定將本用途限於道路工程、須高於使用時地下水位1公尺,並列使用地點限制及第二級環境標準。實案仍須取得工程、清運者與使用者等管制編號,不能只憑產品試驗結果使用。
- 檢驗分流:焚化再生粒料每500公噸至少一次的環境標準檢測,與粒料物性、瀝青材料、抽油、壓實度、平整度、厚度等工程檢驗是不同層級;任何一項合格都不能取代其他層級。
- 刨除後流向:第6.3節提醒,添加焚化再生粒料之瀝青混凝土日後刨除時,須注意後端流向並限制二次再利用用途;不能逕視同一般刨除料無限制循環。
¶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瀝青混凝土使用手冊|原檔第5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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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瀝青混凝土之品質管理與注意事項 第六章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瀝青混凝土之品質管理 與注意事項 為確保焚化再生粒料品質能符合工程之需求,使用焚化再生粒料 之公共工程建議執行全面品質管理,以減少影響工程品質之變異情形, 宜將本章節相關管制措施及注意事項納入自主管理內,以確保瀝青混 凝土之工程品質。 6.1 自主品質管理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瀝青混凝土,應進行自主管理,各作業階段 應留意之品質管理分述如下,以確保其工程品質。 1.焚化再生粒料出再利用機構管制 (1)焚化底渣進料時,應依「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 式」之底渣交付再利用條件辦理,並可搭配查驗及抽樣檢驗, 加強管控料源用以穩定生產品質。 (2)焚化底渣及焚化再生粒料應按來源廠別及批號,分區貯存。 (3)依「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焚化再生 粒料每 500 公噸應至少抽樣檢驗一次,並須符合法規品質要 求,方可作工程使用,且於出再利用機構時應提供品質檢驗 報告。 2.產製階段管制 (1)承包商應先評估焚化再生粒料供應商之資格,確認焚化再生 粒料之產源。 (2)承包商應查驗焚化再生粒料出廠檢驗報告,品質符合「垃圾 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及瀝青混凝土使用 要求,方可進料。 (3)承包商應確認瀝青混凝土使用焚化再生粒料之摻配比例,並 48
¶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瀝青混凝土使用手冊|原檔第5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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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瀝青混凝土之品質管理與注意事項 提供相關佐證資料供主管機關抽測檢驗。 3.施工階段管制 承包商應依規範要求頻率,辦理含焚化再生粒料之瀝青混 凝土品質檢驗。 6.2 品質管理流程 1.資料送審 (1)由焚化底渣再利用機構先取得處理焚化底渣之資格,再評估 施工廠商之供應商資格。 (2)由焚化底渣再利用機構供應證明文件後,再經由施工廠商查 驗焚化再生粒料之規格,最後工程機關審核完供應商之資格 與焚化再生粒料之品質規格後進入產製的階段。 2.產製 由焚化底渣再利用機構提出供料計畫書,經由施工廠商查 驗後,交予工程機關審核。 3.施工及驗收 施工廠商進行瀝青混凝土鋪面之施工後,由工程機關審核 檢驗報告及工程紀錄再驗收工程結果。 49
¶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瀝青混凝土使用手冊|原檔第5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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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瀝青混凝土之品質管理與注意事項 6.3 注意事項 1. 使用前應確認工程範圍,需符合「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 理方式」焚化再生粒料使用地點限制規定。 2. 工程單位於施工前應查驗相關供應證明文件與品管作業文件,如 供料計畫書,以確認使用焚化再生粒料之品質,符合環保法規之 無害標準,且滿足工程需求,若焚化再生粒料來自不同再利用機 構,每一機構均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3. 若焚化再生粒料與天然粒料之混合比例超出本手冊建議比例時, 承包商應請焚化再生粒料供應商補充該車次級配粒料之工程性 質試驗報告,試驗項目應至少包含洛杉磯磨損率、硫酸鈉健度或 硫酸鎂健度及加州承載比(CBR)。 4. 工程單位於施工準備期間,應視實際需要於級配粒料上均勻灑以 適量之水,使級配粒料於鋪築壓實時能達到所需之壓實度。但由 於焚化再生粒料有高吸水率的特性,灑水次數不宜頻繁過多,以 免影響鋪築底層之品質。 5. 針對添加焚化再生粒料之瀝青混凝土,若刨除應注意其後端流向 並限制其二次再利用的用途。 50
上一節:第五章 瀝青混凝土產製與施工 | 下一節:附錄一 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111年5月19日附錄版)
來源:環境部環境管理署113年10月手冊。依環境部網站資料開放宣告(CC BY 4.0)註明出處;本站分章呈現並另列閱讀註記,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原圖表與文獻標示保留。查核日期:2026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