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分類:道路工程/建築工程(共用原件)
收錄文件:16401 低壓配電盤-施工規範(1060101.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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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6401 章 低壓配電盤
¶ 1 通則
¶ 1.1 本章概要
本章涵蓋低壓配電盤及附件之設計、製造、供應、安裝、測試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 1.2 工作範圍
¶ 1.2.1 低壓配電盤
¶ 1.3 相關章節
¶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 1.3.2 第16010 章--基本電機規則
¶ 1.3.3 第16140 章--配線器材
1.3.4 第16291 章--儀表、電驛及控制裝置
1.3.5 第16412 章--低壓空氣斷路器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3542低電壓金屬閉鎖型配電箱
(2) CNS 13543低電壓金屬閉鎖型配電箱檢驗法
1.4.2 美國國家標準協會(ANSI)
(1) ANSI C37.13箱盤內之低壓交流電力斷路器
(2) ANSI C37.16低電壓電力斷路器及交流電力電路保護器額定、有關要求及應用之建議
(3) ANSI C37.51低電壓交流電力斷路器金屬配電盤合格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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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標準
(4) ANSI C39.1電氣類比指示儀表
(5) ANSI C57.13儀表變比器之要求
1.4.3 美國電機製造業協會(NEMA)
(1) NEMA AB1無熔線斷路器
(2) NEMA SG3低壓電力斷路器
(3) NEMA SG5電力開關設備組成
(4) NEMA ST20一般使用之乾式變壓器
(5) NEMA TR1變壓器
1.4.4 經濟部「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 1.5 資料送審
1.5.1 資料送審應依據「第01330 章--資料送審」及本章之規定辦理。
¶ 1.5.2 施工計畫
(1) 檢討設備材料配置,提供設備材料檢討資料。
(2) 設備材料測試方式、步驟及表格。
(3) 設備規格技術文件與規範各相關規格對照表,並於設備型錄上標示出與相對應之規範規格位置。
¶ 1.5.4 施工製造圖
(1) 施工承攬廠商應於簽約後30日,提送3套施工製造圖送工程司審查,經工程司核可後據以施工。
(2) 系統架構圖:標示每項設備的尺度與組件,顯示特製的結構固定與支持裝置、配件及連結之詳圖。
(3) 工作相關各項設備之接線圖、安裝圖、平面佈置圖、管線配置圖、
設備基礎等。
(4) 材料單:依據施工製造圖所列各項設備組件,列出零件編號。
¶ 1.5.5 廠商資料
(1) 設備型錄、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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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與規範各相關規格對照表,並於設備型錄上標示出與相對應之規範規格位置。
(3) 須列出1 年份操作維護所需之備品表,表中須列出品名、零件編號、
單價及數量。
¶ 1.5.6 樣品
依據契約圖所標示之設備每一項目,提送樣品1 份,樣品數量已包含於契約總價內,不另計量計價。
1.5.7 施工承攬廠商必須於驗收前依工程司之指示提供3 份文件,如下述..
(1) 系統操作手冊及測試方式、步驟及表格。
(2) 系統架構圖、系統維護手冊。
(3) 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
(4) 工作相關之竣工圖,如接線圖、安裝圖、平面佈置圖及管線配置圖等。
¶ 1.6 品質保證
1.6.1 需符合「第16010 章--基本電機規則」相關準則規定辦理。
¶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交運之產品應有妥善之包裝,以免運送過程中造成損壞或變形,產品及包裝應有清楚之標示,以便辨識廠商名稱、產品、產地、組件編號及型式。
1.7.2 施工承攬廠商須將裝置設備儲存於清潔、乾燥與安全之場所。
¶ 1.8 現場環境
¶ 1.8.1 標高:海平面1000m 以下
1.8.2 相對濕度:
20~80%(屋內)
20~95%(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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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溫度:
0~40°C(屋內)
0~50°C(屋外)
¶ 1.9 保固
1.9.1 施工承攬廠商對本器材設備之功能除另有規定者外,自正式驗收合格日起保固1 年。
1.9.2 施工承攬廠商應於工程驗收後一週內出具保固保證書,由工程司核存;
在保固期間如因器材設備瑕疵或施工不良而故障或損壞,施工承攬廠商應即免費修復或更換新品。
¶ 2 產品
¶ 2.1 設計要求:
¶ 2.1.1 通則
配電盤包括內裝拉出型空氣斷路器、無熔線斷路器、電容器及相關之控制器、過電流及其他保護裝置,匯流排、儀表及相關之比壓器、比流器及電驛。全部配電盤之設計、製造、及試驗應符合有關之法規標準及「第16010 章--基本電機規則」之規定。
¶ 2.1.2 構造
(1) 箱門採用3.2 mm厚之鋼板,其餘採用2.3 mm厚鋼板全部機械加工成型,並由角鐵作成骨架,經銲接組立而成白立堅固體。角鐵應為50×50×50 mm以上者。所有箱面開孔一律用沖模加工。
(2) 箱體加工及開孔完成後,必須整個經除銹處理及磷酸鹽被膜,再用防銹底漆及烤漆各噴二次以上或用靜電粉體烤漆,以防生銹,漆之厚度應在50μ以上。噴漆顏色箱體內外均為MUNSELL 7.5 BG6/1.5(相當於油漆公會#36)或由業主指定。
(3) 底座採用100×50×5 mm之槽鐵。盤面須為內藏型三鉸鏈裝置,並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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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之開啟。門上附有鎖之鍍鉻把手。鎖均相同一號碼或使用特殊工具始能開啟之門鎖。
(4) 箱面裝設壓克力名稱牌。標示箱名或編號及使用電壓。門上各操作器或分路開關需以壓克力名稱牌,標示各操作器之功用或各分路開關之負載名稱或回路編號。所有名稱牌,均以白底反刻黑字標示。
(5) 每一裝置無熔線斷路器分路之箱體,均需裝設內箱門,使開關之操作把手露出內箱門外,並於內箱門上標示各開關之用途。
(6) 所有配電箱內均需裝配20W 日光燈一組並附開關。
(7) 屋外型配電箱防裝候裝置,箱內並須裝設150W 電熱器附濕度控制開關。
(8) 屋內型配電箱之背板應開設通風孔,內層加裝銅質絲網或不銹鋼網,以防止灰塵及昆蟲進入。
¶ 2.1.3 匯流排
(1) 匯流排及一次側連接均應為銅製。所有栓鎖接頭及一次側隔離開關應以電鍍方式鍍銀或鍍錫。除接地匯流排接頭為2 個螺栓外,所有匯流排接頭應至少有4 個螺栓。匯流排應為連續者,但若連接相鄰直立之箱體或為裝卸需要而予分開時,採分接匯流排。
(2) 匯流排之厚度不可超過6mm。凡需要更大電流之匯流排時,匯流排應為層疊者,每一匯流排間應用一銅隔片或用墊圈隔開以保持與匯流排之間相等間隔,至少為6mm。匯流排應有適當之相別標識。盤內匯流排全段均為同樣額定容量。
(3) 銅排之尺度及佈置應使匯流排在箱外運轉環境/周圍溫度為40°C時溫升不超過50°C。
(4) 匯流排之尺度、型式及組合支座、隔片支座,及箱體構造物均應確保配電盤能安全承受在任何一點發生之短路電流。
(5) 不可用電纜代替匯流排做斷路器間之連接。
(6) 接地匯流排應為鍍銀或鍍錫之銅排,其斷面積最少為6×50mm。
(7) 匯流排以熱縮絕緣被覆,應具有不吸水,防閃絡及防火、自熄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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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性匯流排..三相,四線供電時須有中性匯流排。除另有註明者外,均為全額容量,此匯流排應為裸銅,並利用絕緣支座支持,其短路容量至少應等於主匯流排之額定。
(9) 應使用未加絕緣銅匯流排以連接中性及接地匯流排以建立系統之共同接地。
2.1.4 輔助設備及裝置:配電盤之儀表應符合ANSI C39.1 之規定。
(1) 比流器應儘可能裝在主斷路器箱體中,以利維修。比流器之比值應如契約圖說。比壓器應裝在一獨立之金屬封閉隔間內,其一次側須設限流熔絲,且二次側亦應有保護裝置。儀表須按圖說安裝之。電流及電壓表應為盤面型。
(2) 電表應為動針式或數位式,半嵌入式安裝,刻度之精確度為全刻度之±1%。電壓表顯示之範圍應為系統電壓±10%。
(3) 電流表切換開關應可用於讀出每一相電流之值,電壓表切換開關應可用於讀出每一匯流排相間電壓及每一匯流排相與中性匯流排間之電壓。兩種開關均可切至OFF 位置。
(4) 應有附蓋之試驗端子並以名牌標示以資識別。
(5) 控制電源變壓器應符合圖說及相關規定,以熔絲接於主匯流排,應有1 只二極主斷路器裝於二次側。
¶ 2.1.5 接線端子
(1) 饋線及接地導線之接線端子應為壓著式。
(2) 配電盤控制線之連接,應使用附絕緣套接線端子。
2.1.6 配線:應依「第16010 章--基本電機規則」之規定安裝,每一箱體內之控制電路應有可切斷之裝置。
2.1.7 電纜進出開口:
(1) 電纜應依契約圖說自配電盤頂部或底部進入。
(2) 在施工現場,其所需之空間應妥為預留,且使電纜能整齊佈放。
(3) 比流器應做適當之安排,使電纜可做適當之連接。
2.1.8 控制電源:其容量應符合控制電路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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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監控點:應依圖說所示各點妥為預留,並將所有有關配線接至端子板,再配線至介面端子箱(Interface Terminal Cabinet)之端子板。
2.1.10 電熱器:應有溫度控制之電熱器使箱內溫度保持在高出周圍溫度以防內部凝水。
2.1.11 控制配線:控制配線應為600V 絕緣、單心、最小截面積2.0 mm2銅絞線。
惟下列情形除外:
(1) 比流器之二次側引出線不得小於5.5 mm2。
(2) 控制線如係裝置或設備本身之配線應採用製造廠之標準尺度。所有裝置間及裝置端子板間之控制配線,在其兩端及每一接頭均應有熱縮套管式電線標示。
¶ 2.2 工廠試驗及檢查
工廠試驗及檢查含中間檢查應符合CNS 13543 之要求。
¶ 3 施工
¶ 3.1 安裝
3.1.1 每一配電盤均應依「屋內線路裝置規則」、「電業供電線路裝置規則」及契約圖說所示之位置安裝。若裝置於屋外,應具有防止雨水進入,且不妨礙到正常運轉之保護構造。
3.1.2 若為壁掛式低壓配電盤安裝,箱體背面應有金屬配件將箱體固定於構造物上;若為落地式低壓配電盤安裝,箱體底面應固定於地面基礎上。
3.1.3 每一箱體均應接地並依契約圖說與接地系統連接。接地工作應依「屋內線路裝置規則」施工,並以100mm2聚氯乙烯塑膠線(PVC 線)及直徑25mm聚氯乙烯塑膠管(PVC 管)接入原變電站內接地接線箱內。
3.1.4 每一箱體內之紮線應符合「屋內線路裝置規則」之規定,並注意安全、
固定及美觀。
3.1.5 製造廠應提供合格或授權之技術代表,在安裝及所規定之現場試驗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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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現場之技術服務。
¶ 3.2 檢驗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低壓配電盤檢驗項目詳表16401-1:
表16401-1 低壓配電盤檢驗項目表檢驗項目檢驗方法規範要求頻率機構動作試驗各部分不得有異常耐電壓試驗應能耐施加之電壓
3.3 現場測試
3.3.1 設備經安裝、檢查及處在運轉狀況前及運轉狀況後,應作現場測試。此現場測試應證明該設備及組件之功能符合規範之全部運轉要求。
3.3.2 現場系統測試檢驗時,應會同工程司依據「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則」及「台灣電力公司百瓩以上用戶電力設備之設計及監督施工執行辦法」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設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要點」之規定,由符合資格者執行檢測。
3.3.3 系統於測試完成後,應填寫測試紀錄並報請工程司備查。
¶ 3.4 教育訓練
施工承攬廠商於現場安裝測試完畢,經洽工程主辦機關,決定適當時間負責提供人員訓練,訓練機關指派之操作及維修人員。
¶ 4 計量與計價
| 檢驗項目 | 檢驗方法 | 規範要求 | 頻率 | ||||||||
|---|---|---|---|---|---|---|---|---|---|---|---|
| 構造試驗 | CNS 13543 | 各部分不得有異常 | 未達 100 台,抽驗 1% 100 台以上,抽驗 2% 200 台以上,抽驗 2.5% (依比例換算後,最小 數量採 1 計算,其餘部 分採四捨五入計算) | ||||||||
| 機構動作試驗 | 各部分不得有異常 | ||||||||||
| 耐電壓試驗 | 應能耐施加之電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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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計量
低壓配電盤依契約項目計量。
¶ 4.2 計價
4.2.1 低壓配電盤依契約項目計價。
4.2.2 該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