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分類:道路工程/建築工程(共用原件)
收錄文件:16061 接地-施工規範(1060101.V1)
來源核對:2026-08-29,兩個官方目錄均列有本原件。兩入口附件位元組一致。
正文集中在同一閱讀頁,兩個工程分類仍可查找;版次適用性請依個案契約及主管機關公告確認。本次核對原件身分,不代表既有文字、表格轉製已完成逐頁忠實性驗收。
¶ 第16061 章 接地
¶ 1 通則
¶ 1.1 本章概要
主要說明一般接地及避雷保護系統之接地材料、施工、測試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 1.2 工作範圍
¶ 1.2.1 避雷保護系統
¶ 1.2.2 一般接地系統
¶ 1.3 相關章節
¶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 1.3.2 第16010 章--基本電機規則
¶ 1.3.3 第16120 章--電線及電纜
¶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5202地線及中性線色別及端子符號通則
(2) CNS 6767醫用設備級接地站及接頭
1.4.2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及電業供電線路裝置規則
1.4.3 建築技術規則(CBC)
1.4.4 國際電工委員會(IEC)
1.4.5 美國防火協會(NFPA)
1.4.6 美國國家標準協會(ANSI)
原頁影像(對照用)
¶ 1.5 資料送審
¶ 1.5.1 品質計畫
¶ 1.5.2 施工計畫
1.5.3 施工製造圖:標示每項接地設備的尺度與組件、顯示特製的結構固定與支持裝置、配件及連結之詳圖。
1.5.4 材料單:參考廠製圖上的材料,列出以零件編號或廠商編號識別的每種零件。
1.5.5 樣品:依據契約圖所標示之接地設備每一項目均提送3 件樣品。樣品數量已包含於契約總價內,不另計量計價。
¶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 交運的產品應有妥善的包裝,以免在運送過程中造成損壞或變形。產品及包裝應有清楚的標示,以辨別廠商名稱、產品、產地或組件的編號及型式。
1.6.2 施工承攬廠商須將設備儲存於清潔、乾燥與安全的場所並須以防止損壞的方式管理產品。
¶ 2 產品
¶ 2.1 設備
2.1.1 接地棒及接地測試棒須為銅包鋼棒,直徑19mm,長3m。
2.1.2 接地導線,除契約圖另有規定者外,設備接地安全之接地導線如下:
(1) 依「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及「電業供電線路裝置規則」之規定辦理。
(2) 特殊設備依特殊需求辦理。
(3) 接地導線5.5mm2及更大者應為絞線。
¶ 2.1.3 接地銅排
接地銅排,應依契約圖所示裝置,所示連接地銅排之接地纜線,均應有PVC 綠色絕緣。
原頁影像(對照用)
¶ 2.1.4 避雷系統
避雷系統包含:避雷針、支撐架、引下電纜、動作記錄器、接地極及附屬配件。
(1) 避雷針避雷針如契約圖所示,除另有註明者外,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CBC)」中建築設備篇第一章第五節“避雷設備”第22 條所述之型式構造辦理,條文如下:
受雷部針體應用直徑12mm 以上之銅棒製成;設置環境有使銅棒腐蝕之虞者,其銅棒外部應施以防蝕保護。
(2) 支撐架
A. 配合避雷針選擇適當管徑鋁合金管、玻璃纖維強化塑膠管柱或廠家建議之支柱作為支架(柱),若使用鋁合金管或其他金屬支架,內、外面須經防蝕處理。
B. 鋁合金管、玻璃纖維強化塑膠管或廠家建議其他之支架其結構強度應能耐風速60m/sec 以上之風壓。
C. 其他如拉線、拉線環、基座及基礎螺栓、螺絲等附屬配件均須熱浸鍍鋅防蝕。各配件之強度及安裝方式須符合廠家建議。
(3) 引下導體
A. 引下導體必須能將雷電放電電流限制在導體內,不致使建築物產生側向跳火,以確保人員之安全,及機電、通信、儀器、電腦等精密電子設備之正常運作。
B. 引下導體施工時,其曲率半徑不得小於20cm。
(4) 動作記錄器動作記錄器須為防水耐候型,每當放電電流在1,500A 以上時記錄器即時動作紀錄,安裝時須考慮設於讀取容易之處。
(5) 接地極
A. 接地極選用長3m,直徑19mm 之銅包鋼棒或厚度1.5mm 以上之銅板,其面積不得小於0.35m2。
原頁影像(對照用)
B. 岩盤地區,可採用8 條輻射狀接地銅網,最小導線線徑為38mm2,埋設深度不得小於0.76m。
C. 接地極、如使用兩支以上之接地棒時,其間之連接導線;除註明者外,應為30mm2以上之銅導線,並以熱熔接方法接續。
D. 地極除註明者外,其頂部埋設深度應在地面下至少3m 或地下水位以下。地極如使用接地棒,其棒之間隔應在2m 以上。
E. 接地電阻應在10Ω以下。
¶ 3 施工
¶ 3.1 佈置
3.1.1 接地導線應按圖示及規定之位置及尺度安裝,惟在道路之地面下應埋在地面下最少1.0m。
¶ 3.2 開挖回填
3.2.1 開挖面之積水或地下水應予控制並清除。
3.2.2 鄰近之建築應依需要妥加防護並做頂撐以防損害。
3.2.3 已建區域之開挖應保持現場環境之原樣,不存棄土,清潔復舊。開挖如在夯實之回填土處工作,多餘之廢土應清離現場,回填應予夯實,其密度應與開挖前相同。
3.2.4 回填工作完畢後,應保持原始之坡度及高程或圖示之高程及坡度。如有下沉應予復原。
3.2.5 除另有規定者外,回填工作應使用原開挖之土方。
¶ 3.3 接地之安裝
3.3.1 接地材料應設在與地下管線及基礎不相衝突之處或未來不致開挖之場所。
接地導線不應連接至地下管線或地下箱槽。
3.3.2 地下接地之連接應依圖示或需要辦理(以熱銲劑法),每一待接觸之表面,
原頁影像(對照用)
在連結以前應徹底清理乾淨,經檢查並認可後方可將連接點予以回填。
3.3.3 接地系統應依圖所示位置施工。
3.3.4 接地導線之預留出線在圖示位置。凡接地導線之預留出線通過混凝土或地板者,須設套管及止水設施。
3.3.5 接地電阻未達到規定值時,可使用土壤改良劑。
3.3.6 在適當地方加裝接地測試裝置。
¶ 3.4 避雷針裝置
3.4.1 避雷針支架須牢固於建築物面上,不得歪斜,裝置處不得引起漏水。
3.4.2 避雷針引線不可在中途連接,不得已時須以熱熔接(Cadweld 或ThermicWelded)做接續。地線與接地極之接續方法亦同。
3.4.3 屋外接地導線接近地面部分應以PVC 管保護,被保護部分地面上為2.5m地下(含測試手孔之進出端)為0.6m。
3.4.4 導線通過建築物基礎及路面時,應加套非金屬導線管保護。
¶ 3.5 現場測試
3.5.1 系統完成後,應做測試並做紀錄,以確使其對地電阻值合於契約圖要求。
3.5.2 接地電阻值之測試須於一般乾燥天氣下進行,如遇雨天應於雨後一星期後測試。
¶ 4 計量與計價
¶ 4.1 計量
依契約有關項目以契約數量計量。
¶ 4.2 計價
4.2.1 依契約有關項目以契約數量計價。
4.2.2 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
原頁影像(對照用)
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