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8750 窗五金-施工規範(1060601.V1)
¶ 第08750 章 窗五金
¶ 1 通則
¶ 1.1 本章概要
1.1.1 說明各種窗五金等配件之材料、安裝、施工及檢驗等之相關規定。
1.1.2 本章所述之窗五金適用於本工程之鋼/鐵窗、不銹鋼窗、鋁門窗、木窗或塑鋼窗等。
¶ 1.2 工作範圍
1.2.1 依契約圖說之規定,凡屬於各種屋內、外窗五金與其相關之周邊附屬零料、配件,以使工作能完整之組立、安裝等均屬之。
1.2.2 為完成本章節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完成後之清理工作等亦屬之。
1.2.3 如無特殊規定時,工作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各種窗五金之組合、墊片、
必要之蓋板及所有未特別指明但為完成工作所必需之項目,及為配合表面裝修須與其他工作相配合,所應附加之扣件等亦屬之。
¶ 1.3 相關章節
¶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 1.3.2 第04061 章--水泥砂漿
¶ 1.3.3 第08520 章--鋁窗
¶ 1.3.4 第08550 章--木窗
¶ 1.3.5 第08569 章--塑鋼窗
¶ 1.3.6 第08621 章--耐力板採光罩
¶ 1.3.7 第08630 章--金屬框架天窗
¶ 1.3.8 第08700 章--門窗五金
原頁影像(對照用)
¶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857鋼製及不銹鋼製普通鉸鏈
(2) CNS 1244熱浸鍍鋅鋼片及鋼捲
(3) CNS 2253鋁及鋁合金片、捲及板
(4) CNS 2906碳鋼鑄鋼件
(5) CNS 2937白心展性鑄鐵件
(6) CNS 3475鉻鐵
(7) CNS 3476不銹鋼線
(8) CNS 3477不銹鋼線料
(9) CNS 4125銅及銅合金鑄件
(10)CNS 4622熱軋軟鋼鋼板、鋼片及鋼帶
(11)CNS 8499冷軋不銹鋼鋼板、鋼片及鋼帶
(12)CNS 9278冷軋碳鋼鋼片及鋼帶
(13)CNS 10007鋼鐵之熱浸法鍍鋅
(14)CNS 10757塗料一般檢驗法(有關塗膜之物理、化學抗性之試驗法)
(15) CNS 11073銅及銅合金板及捲片
(16) CNS 12412住宅用橫拉式防護門窗
(17)CNS 12430鋼製窗
(18)CNS 12431橫拉窗用五金
(19)CNS 12979鋁合金壓鑄件
1.4.2 美國防火協會(NFPA)
(1) NFPA 80-101防火開口用五金
1.5 名詞定義
1.5.1 本章在引用材料、產品及其參考規格等專有名詞或用語時,因事實需要必須引用部分外文(原文)以供參考對照。
原頁影像(對照用)
1.5.2 但在本章第1.5 項之後一律以中文敘述,不再引用原文;玆列舉本章專有名詞或用語如下:
(1) 完工後使用之鑰匙系統(Master-Keying System)。
(2) 施工中管制用之鑰匙系統(Construction-Keying System)。
(3) 五金安裝樣板(Hardware Template)。
(4) 天地鉸鏈(Pivot Hinge)。
(5) 兩截窗(Dutch Window)。
¶ 1.6 資料送審
符合「第01330 章--資料送審」之規定。
¶ 1.6.1 品質計畫
¶ 1.6.2 施工計畫
¶ 1.6.3 施工製造圖
請參照「第08700 章--門窗五金」1.7.3 款之規定。
¶ 1.6.4 廠商資料
(1) 請參照「第08700 章--門窗五金」1.7.4 款之規定。
(2) 施工用機具及器材等技術資料。
¶ 1.6.5 樣品
各類型窗五金及產品之樣品及其配件,應依實際產品或製作安裝使用之樣品各3 份,且能顯示其質感及顏色者。
¶ 1.6.6 實品大樣
各種窗五金產品、製品或現場五金安裝後之窗扇及窗樘整體單元,除另有規定外或工程司認為必要時,得要求施工承攬廠商製作實品大樣,經核可後方得大批製作。該核可之實品大樣得作為完工成品之一部分給予計量、計價。
1.6.7 提送所採用材料之品質及產品之功能、強度均符合本章規定之試驗證明文件。
¶ 1.7 品質保證
原頁影像(對照用)
1.7.1 依照本章相關準則之規定,提送原製造廠商出具之出廠證明文件及保證書正本。
1.7.2 應依據「第08700 章--門窗五金」1.12 保固及其基本服務之規定提送保固切結書正本。
1.7.3 標準防火窗五金應按開口之型式、大小,使用通過CNS 或國外防火測試(例如:美國之UL 標誌)之合格產品。
1.7.4 本章規範同一項目五金(含門閂及門鎖、鉸鏈、關門器及其他)由同一製造廠商供應。
¶ 1.8 運送、儲存及處理
請參照「第08700 章--門窗五金」1.9 項之規定辦理。
¶ 1.9 現場環境
建築內、外裝工作完成且安裝底面已清理後,方得進行後續工作。
¶ 1.10 保固
請參照「第08700 章--門窗五金」1.12 項之規定。
¶ 2 產品
¶ 2.1 功能
窗五金應提供之功能,包含但不限於下列所述。
¶ 2.1.1 通行自由性
(1) 本工程之窗五金應提供窗五金公共鑰匙3 組。
(2) 本工程應配合建築用一般門鎖及防火門鎖提供鑰匙系統。
(3) 本工程僅須窗五金個別功能完整無須提供窗五金鑰匙系統。
¶ 2.2 基本材料
原頁影像(對照用)
窗五金生產、製造時所採用之基本金屬原材料,包含但不限於下表08750-1 所述:
表08750-1 窗五金材料測試標準表項次基本材質應用材料測試標準1鋼鐵冷軋碳鋼鋼片依CNS 9278鍍鋅鋼板依CNS 1244鑄鋼依CNS 2906鑄鐵依CNS 29372不銹鋼冷軋用不銹鋼板依CNS 84993鋁及鋁合金鋁及鋁合金板依CNS 2253鑄鋁依CNS 129794銅及銅合金黃銅板依CNS 11073鑄黃銅依CNS 41255鉻鐵鉻鐵板依CNS 3475
2.3 表面處理窗五金製造時所採用表面處理方式,包含但不限於下表08750-2 所述:
表08750-2 窗五金表面處理測試標準表項次表面處理方式測試標準1本色表面處理2鍍鉻表面處理依CNS3鍍鋅表面處理依CNS 100074烤漆表面處理5特殊表面處理依各材料材質而定
| 項次 | 基本材質 | 應用材料 | 測試標準 |
|---|---|---|---|
| 1 | 鋼鐵 | 冷軋碳鋼鋼片 | 依 CNS 9278 |
| 鍍鋅鋼板 | 依 CNS 1244 | ||
| 鑄鋼 | 依 CNS 2906 | ||
| 鑄鐵 | 依 CNS 2937 | ||
| 2 | 不銹鋼 | 冷軋用不銹鋼板 | 依 CNS 8499 |
| 3 | 鋁及鋁合金 | 鋁及鋁合金板 | 依 CNS 2253 |
| 鑄鋁 | 依 CNS 12979 | ||
| 4 | 銅及銅合金 | 黃銅板 | 依 CNS 11073 |
| 鑄黃銅 | 依 CNS 4125 | ||
| 5 | 鉻鐵 | 鉻鐵板 | 依 CNS 3475 |
| 項次 | 表面處理方式 | 測試標準 | |
|---|---|---|---|
| 1 | 本色表面處理 | 平光面 | 依各材料材質而定 |
| 亮光面 | |||
| 鉋光面 | |||
| 2 | 鍍鉻表面處理 | 依 CNS | |
| 3 | 鍍鋅表面處理 | 依 CNS 10007 | |
| 4 | 烤漆表面處理 | 平光面 | 依 CNS 10757 |
| 亮光面 | |||
| 5 | 特殊表面處理 | 依各材料材質而定 | |
原頁影像(對照用)
¶ 2.4 窗五金產品
¶ 2.4.1 窗五金產品種類
各種窗五金製品依其特定功能加工製造成下列產品,包含但不限於:
(1) 推軸窗五金
A. 鉸鏈:蝴蝶型、旗型、天地型。
B. 窗鎖/鎖心:安全窗鎖、鋁窗鎖、半邊鎖。
C. 插梢:一般插梢、天地插梢。
D. 推拉板/把手:金屬推拉板/把手、木質推拉板/把手。
E. 開門器:自動開門器、門弓器。
(2) 橫推拉窗五金
A. 一般推拉窗五金。
B. 複層推拉窗五金。
2.4.2 窗五金凡屬本國製造者,應符合下列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如屬進口產品時,除應符合各該生產、製造國之國家標準外,且不得低於CNS相關之規定。
2.4.3 凡圖說或規範未註明而為完成工程所必須之小五金,如彈簧珠、搭扣等,承包廠商皆應提供並安裝,不另計量、計價。
¶ 3 施工
¶ 3.1 安裝
3.1.1 凡五金皆須妥善包裝,並附有明顯之標籤,並註明安裝之平面層數、房間或窗號,以免混淆錯誤。
3.1.2 除另有規定外,所有五金皆應依照下列位置安裝以求整齊、美觀及實用。
3.1.3 有需要補強者,另加鐵件於隱藏處,所有補強鐵件均經防銹處理後再安裝,厚度不得少於2mm 電銲時應注意不可使窗扇或框受損及變形。
3.1.4 所有安裝完畢之窗五金,須牢固緊密,活動零件應予潤滑。所有五標準窗金在未點交前均須將門扭、拉手把、手等外露突出部分及其表面全面
原頁影像(對照用)
妥善包裹,覆蓋嚴密,以為保護,若窗五金表面發現有劃傷、破損、啟閉不靈活者,承包廠商應負責換新,不得藉詞推諉或要求加價。
3.1.5 窗五金需安裝正確,使窗扇啟閉自如,安裝細節應按生產或製造廠商之規定辦理,並依照契約圖說或工程司之指定安裝。
¶ 3.2 清理
3.2.1 驗收前須徹底清除所裝窗五金上之污漬、油漆、粉刷或其他有礙觀瞻之物,並擦拭潔淨。
3.2.2 油酯類污物則以中性皂水或清潔劑洗除,並擦拭乾淨。
¶ 3.3 保護
驗收前施工承攬廠商應協助使用單位,完成鑰匙/鎖心管理系統之建立,以避免可能因交接時管理不當,致使其鑰匙/鎖心系統之實物或資料遺失。
¶ 4 計量與計價
¶ 4.1 計量
4.1.1 本章工作所述之各種窗五金,依契約圖說及窗五金表所示之型別及安裝位置,以式或樘計量。
4.1.2 本章內之附屬工作項目,不另立項予以計量,其費用已包含於本章工作目之計價內,其附屬工作項目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1) 如固定件、預埋配件、清理及本章所述之工作內容等。
(2) 不納入完成工作之試驗用構件。
¶ 4.2 計價
4.2.1 本章所述工作依工程詳細價目表所示項目之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及附屬
原頁影像(對照用)
工作等費用在內。
4.2.2 本章所述工作如未明列於工程詳細價目表上時,則視為附屬工作項目,已包含於其他相關項目之費用內,不予單獨計價。
4.2.3 如安裝費用已併入門窗之工作項目單價時,本章工作項目之計價亦須待其安裝工作完成後給予計價。
〈本章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