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6430 木作樓梯及扶手-施工規範(1060601.V1)
¶ 第06430 章 木作樓梯及扶手
¶ 1 通則
¶ 1.1 本章概要
說明各種木作樓梯及扶手的材料、施工及安裝等之相關規定。
¶ 1.2 工作範圍
1.2.1 依據契約圖說之規定,凡屬於各種木作樓梯及扶手與其相關周邊之附屬材料、配件、五金及其他相關工作均屬之。
1.2.2 為完成本章節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完成後之清理工作等亦屬之。
¶ 1.3 相關章節
¶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 1.3.2 第05500 章--金屬製品
¶ 1.3.3 第06100 章--粗木作
¶ 1.3.4 第06200 章--細木作
¶ 1.3.5 第09910 章--油漆
¶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444製材之分等
(2) CNS 3000加壓注入防腐處理木材
(3) CNS 2706乳化聚醋酸乙烯膠合劑
1.4.2 美國建築用木材協會(AWI)
(1) AWI品質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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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品質保證
1.5.1 遵照本章引用標準之規定。
1.5.2 依循AWI 品質標準之要求。
¶ 1.6 資料送審
1.6.1 施工承攬廠商應先繪施工製造圖,送請工程司核可。
1.6.2 材料應提送樣品2 份及全尺度組件剖面、連扣方式、裝配方法、連接細節、繫結鐵件及塗裝等。
1.6.3 施工製造圖及樣品經工程司認可後,方能開始製作及施工。並用作施工最低標準及檢驗是否符合AWI 之品質標準。
¶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木材及製品於運送、裝卸時,應避免碰損傷及製品。
1.7.2 運達工地之木材及製品應儲存於通風、有覆蓋及不受潮地點。
1.7.3 材料未經充分乾燥,施工承攬廠商應作乾燥處理。否則應廢棄更換。
¶ 2 產品
¶ 2.1 材料
本工作所用木料供下列用途者,禁止以鉻化砷酸銅處理:
(1) 室內建材、傢俱、戶外桌椅。但建築物樑柱及地基製材,不在此限。
(2) 遊戲場所、景觀、陽台、走廊及柵欄。但橋樑結構、基礎接地用材,不在此限。
(3) 其他與皮膚直接接觸者。
¶ 2.1.1 木材
(1) 木材種類應依契約圖說規定送審,材質並應符合CNS 444 之規定。
(2) 尺度:木材用圓料者,其小頭之直徑不得小於圖說尺度,圓木之樹皮應除盡並刮光。凡露見部分之木材均須刨光,圖說露面木料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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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指刨光後之尺度(即淨尺度),不露面木料則為毛料尺度,木料斷面之許可差為1 mm。
¶ 2.1.2 繫結鐵件
凡連繫木料所需之螺釘、螺栓、馬釘、木螺絲、鐵釘及其他補強繫結鐵件均須為不銹鋼或鐵質,式樣、品質須準確精良。鐵釘長度須為其穿過部分之2 倍半以上。
2.1.3 黏著劑:符合CNS 2706 之規定。
2.1.4 供作填隙補強材料:軟木料或石膏等。
2.1.5 油漆塗裝:依「第09910 章--油漆」之相關規定。
¶ 3 施工
¶ 3.1 準備工作
3.1.1 施工承攬廠商於施工前應先至現場實際丈量,不得僅靠圖說尺度,以防差誤。
3.1.2 所有木材依圖說須作防腐處理時,應依CNS 3000 之規定辦理。
3.1.3 木材之防腐處理須於組合木件切割及挖孔後行之。否則切割及孔口處應於組立前再行處理。
3.1.4 安裝位置應清除乾淨。
¶ 3.2 施工方法
3.2.1 施工承攬廠商應依工程司核可之施工製造圖及配合現場實量尺度施工,如施工中有圖說與現場尺度不符之情形,應依工程司指示辦理。
3.2.2 木料之接合應依契約圖說或本章規定辦理,如有未述及部分,則依工程司指示施工方法施工,日後如發現有不當之處應拆除重做,施工承攬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
3.2.3 所有必須之繫結鐵件於使用前應先作防銹處理,或依需要選用不銹鋼材,並按核可施工製造圖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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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除特別註明外,木材露見部分應一律刨光。
3.2.5 貼靠或伸入牆身之木料,應先做適當之防蟻、防濕腐處理。
3.2.6 儘量運用暗榫組合,如必須使用接頭時,應在不顯著處,並經工程司認可。接榫處若工程司認為必要時應以黏著劑黏貼加強。
3.2.7 完工前後或保固期內,凡發現因使用未乾透木料或施工不良,以致有脫桿、開裂、變形或其他弊端時,施工承攬廠商應負責拆除重做,因而損及其他處所而需補修之費用亦概由施工承攬廠商負責。
¶ 4 計量與計價
¶ 4.1 計量
4.1.1 本章所述各種木作樓梯及扶手依契約圖說所示之型別、施工及安裝位置以式、座或公尺計量。
4.1.2 本章內之附屬工作項目如固定件、配件、油漆、黏著劑、補強材、樣品及本章之清理工作等,不另立項予以計量,其費用已包含於本章工作項目之計價內。
¶ 4.2 計價
4.2.1 本章所述工作依工程詳細價目表所示項目之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及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
4.2.2 本章所述工作如無工作項目明列於工程詳細價目表上時,則視為附屬工作項目,已包含於其他相關項目之費用內,不予單獨計價。
〈本章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