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6411 櫥櫃-施工規範(1060601.V1)
¶ 第06411 章 櫥櫃
¶ 1 通則
¶ 1.1 本章概要
說明木製櫥櫃及其相關工作之材料、安裝及施工與檢驗等之相關規定。
¶ 1.2 工作範圍
1.2.1 依據契約圖說之規定,凡屬於木製櫥櫃及其相關工作之製作、安裝、施工,無論其為工廠機製木作成品、現場安裝、組合或現場木工製作等木製櫥櫃等均屬之。
1.2.2 為完成本章節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完成後之清理工作等亦屬之。
1.2.3 凡工作上所需之墊木、釘條、斜撐,及其他結構上必需之墊料無論圖樣及規範註明與否,皆須由施工承攬廠商負責供給裝置,不得藉詞推諉及增加造價。
1.2.4 本章適用於一切木製櫥櫃,除圖面另有說明者外,施工承攬廠商須覓妥精良之細木工負責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材料、組裝、加工、人工及附著於本工作之相關設備工程開口之配合工作。
1.2.5 如無特殊規定時,工作內容應包括附屬於櫥櫃產品或成品上之繫結鐵件、
小五金配件及完成後之填縫料、表面塗裝等。
¶ 1.3 相關章節
¶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 1.3.2 第09910 章--油漆
¶ 1.3.3 第10801 章--浴廁附屬配件
1.3.4 第15410 章--給排水及衛生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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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442木材之分類
(2) CNS 443木材之常見缺點
(3) CNS 444製材之分等
(4) CNS 1349普通合板
(5) CNS 2215粒片板
(6) CNS 2232尿素膠
(7) CNS 2706乳化聚醋酸乙烯膠合劑
(8) CNS 3000加壓注入防腐處理木材
(9) CNS 4911木器用透明底漆
(10) CNS 4942木器用聚胺酯頭度底漆
(11) CNS 4943木器用聚胺酯二度底漆
(12) CNS 4944木器用聚胺酯透明漆
(13) CNS 8058特殊合板
(14) CNS 9907硬質纖維板
(15) CNS 10148建築物木構造部分防火檢驗法
(16) CNS 11029裝修用集成材
(17) CNS 11489油性調合漆
(18) CNS 11668防焰合板
(19) CNS 11669耐燃合板
(20) CNS 11671結構用合板
(21) CNS 11988嵌板用紙芯
(22) CNS 12001木材用酚樹脂黏著劑
(23) CNS 12003木材用乾酪素黏著劑
(24) CNS 12893建築用耐燃木材
(25) CNS 13562防火門用合板
(26) CNS 13563防火門用合板試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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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CNS 14705-1建築材料燃燒熱釋放率試驗法-第1 部:圓錐量熱儀法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E648 91A以輻射熱能源測定地板覆蓋系統臨界輻射量試驗法
1.4.3 美國保險業試驗室(UL)
(1) UL
1.4.4 美國建築用木材協會(AWI)
(1) AWI木材材料分等標準
1.4.5 美國木材防腐協會(AWPA)
(1) AWPI LP-2加壓防腐處理
(2) AWPI C-2標準防腐處理
1.4.6 美國國家標準協會(ANSI)
(1) ANSI/HPMA HP(美國國家標準協會(ANSI)/硬木板製造者協會硬木與裝飾用合板美國標準)
¶ 1.5 資料送審
須符合「第01330 章--資料送審」之規定。
¶ 1.5.1 品質計畫
¶ 1.5.2 施工計畫
¶ 1.5.3 施工製造圖
¶ 1.5.4 廠商資料
材料生產或供應廠商資料及技術文件。
¶ 1.5.5 樣品
各類型木材料樣品及其配件,應依其實際產品或製作約30cm 長度或正方之樣品各3 份,且能顯示其紋路、質感及顏色者。
¶ 1.5.6 實品大樣
木製櫥櫃產品、製品或現場整體單元,除另有規定外或工程司認為必要時,得要求施工承攬廠商製作實品大樣,經核可後方得大批製作。該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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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之實品大樣得作為完工成品之一部分給予計量、計價。
¶ 1.6 品質保證
¶ 1.6.1 證明書
櫥櫃木料均應符合CNS 3000 或國際標準之木材防腐處理,並檢附證明書正本。
1.6.2 木製品及材料之分等應符合CNS 444 規定。
1.6.3 所有櫥櫃木料依室內裝修相關法規之規定,如屬於依法必須使用防焰、
耐燃材質部分,均應經化學高壓浸漬防焰處理,並符合CNS 10148、CNS
11668、CNS 11669、CNS 14705-1 之防焰、耐燃等規格,並依契約圖檢附證明文件。
1.6.4 完工前後及保固期內,凡發現因使用材質不良或施作不良,以致成品有脫榫、開裂、變形或其他弊端時,施工承攬廠商應負責拆去不良材質更換並重作,另因而損及其他處所而需補修之工料費用亦概由施工承攬廠商負責。
¶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櫥櫃木料及半成品在搬運及其他工作施工時應以工程司同意之適當措施保護之,並注意勿受天候影響而致潮濕變形或其他意外損壞。
1.7.2 櫥櫃木料、半成品及加工後之木裝修料於運達工地後,須置於通風、有覆蓋、不受潮地點,日後發現有彎曲變形者應刪除,不得採用。
1.7.3 安裝後易於受損之木料表面應妥善施以保護。如因施工不慎損及已完成之木作及其他工作時,施工承攬廠商應負責修復。
1.7.4 櫥櫃木料及半成品或完成之櫥櫃成品其儲放場所應有防止火災發生之完善措施。
1.7.5 在保固期內,如有因木料彎縮致影響使用時,施工承攬廠商應無償改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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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產品
¶ 2.1 材料
本工作所用木料供下列用途者,禁止以鉻化砷酸銅處理:
(1) 室內建材、傢俱、戶外桌椅。但建築物樑柱及地基製材,不在此限。
(2) 遊戲場所、景觀、陽台、走廊及柵欄。但橋樑結構、基礎接地用材,不在此限。
(3) 其他與皮膚直接接觸者。
¶ 2.1.1 實木材料
(1) 除另有規定外,所有本地或進口木材均應符合CNS 442、CNS 443 、
CNS 444 之規定。
(2) 木材種類露明部分均採用木料上材,隱蔽部分可使用木料中材或杉木,並符合CNS 444 製材之分等規定,其最高含水量不得高於15%,並經符合CNS 3000 防腐處理者。
(3) 木材種類為硬木類符合FS MM-L-736 及AWI(ArchitecturalWoodwork Institute)的定製等級(Custom Grade)。
(4) 花梨木以緬甸、寮國、高棉地區出產之品質為主。
(5) 本章工作如使用其他特殊木材時,品質標準另行規定。
¶ 2.1.2 裝飾面板
(1) 合板及木芯板
A. 本工作所使用之合板應為熱壓法製造符合CNS 1349 之規定,並具備出廠證明文件正本。
B. 所用膠合面板及底板之膠合劑,須為合成樹脂膠,其品質須符合CNS 2232、CNS 2706、CNS 12001 規定之標準,且經CNS 1349 之規定,應無分層剝離、脫膠現象。
C. 防焰、耐燃合板應符合CNS 11668、CNS 11669、CNS 14705-1 之規定,並經試驗合格有主管機關認可證明文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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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塑合板(粒片板)
須以高溫高壓成型符合CNS 2215 之規定,表面以高壓短週期熱壓機貼合三聚氰胺含浸紙,不得以手工貼合加工,其厚度及顏色按契約圖所指定。
(3) 其他貼面材料其廠牌、花式、顏色按契約圖所指定,使用前須送樣品經工程司核可。
¶ 2.1.3 木薄皮
須厚薄均勻,無潮濕、裂縫、節疤之弊,且木理清晰者,其使用種類按契約圖所指定,並應先行試作樣品送工程司核可。
¶ 2.1.4 五金
五金按契約圖所示之規格及型式辦理,圖說無特別標示者,按一般工程慣例辦理,施工承攬廠商應將各類小五金型錄及樣品送工程司核可後方得使用。
¶ 2.1.5 甲醛釋出量
甲醛釋出量應符合CNS 11668 及CNS 11669 之規定
3.
施工
3.1 施工及組合
3.1.1 現場施工
(1) 施工承攬廠商應依據契約圖說規定,將所有櫥櫃工作於現場放樣,如有部分現場尺寸與圖說不符時,施工承攬廠商應即提出解決方案向工程司請示。
(2) 所有木作均按契約圖規定辦理,如有未註明或不明之處應請工程司解釋,並符合契約圖說之原意。
(3) 櫥櫃等木作接頭,應儘量運用暗榫,並可配合使用冷膠、鐵件加強。
如採用非本規範規定之其他方式或必要時運用膠合劑接合取代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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榫處理時,應事先徵得工程司之核可後方得施工。
(4) 線腳(板)或水平橫材之外角,必須用斜拼縫,各種線腳(板)之內角亦必須混合斜角及一邊覆蓋於另一邊之上。線腳(板)不得隨意接續,所有接頭應在轉角扣搭之處。
(5) 所有板面之接縫,必須精密,以儘量不易察覺為度。板面貼木薄皮者,其木理之疊合及拼接方法須經工程司同意;所有平面薄皮木工作之外角,必須密合暗榫,斜拼縫以冷膠加強。內角須用企口接縫,並留伸縮之微隙。
(6) 局部如需用鐵釘暫時固定,在恢復原狀後,其釘孔必做精細之修飾。
(7) 所有櫥櫃直接與混凝土或圬工面相接觸者,其接觸面應先滿塗適當之防腐塗料,或以工程司核可之墊料加以保護。
(8) 木製品固定於混凝土或圬工構造時,除契約圖另有規定外,均應視實際需要,以固定件或木磚繫固;其固定間距不得超過90cm。固定件如為鐵件,其表面應鍍鋅處理。
(9) 木製櫥櫃應裝置平直,併接緊密,所有搭接之處均須採用榫接之搭接方式,並隱蔽可能發生之伸縮及其牆面、樑底面之不平整。
(10) 如無特殊規定時,一律以工程司核可之材料予以填實固定件或木磚與混凝土或圬工間之空隙;並加木製蓋板或工程司同意之方式予以適當收頭處理。
¶ 3.1.2 五金安裝
(1) 施工承攬廠商裝置五金必須謹慎,遇有裝置位置切鑿不當之處須妥為修整,五金裝置後須經仔細檢試,調整至使用及功能完善並不發聲響。
(2) 五金材料須妥善搬運,安裝後須無擦痕、凹痕等傷害,並須包護至油漆完成後為止。
(3) 五金在工程驗收前,施工承攬廠商應加契約圖說防護裝置以避免損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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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3 表面裝修
(1) 施工面於施工前應先清理潔淨並須乾透。櫥櫃材料如以膠合劑膠結時,溢出之膠合劑應於未乾前拭去並不得滴落於巳完成之工作上。
(2) 釘結時不得損及櫥櫃材料或其他工作之表面裝修,否則因而導致之損失由施工承攬廠商負全責。
(3) 如須水泥粉刷配合做收頭處理時,其污漬應及時除去不得污損其他工作成果。
(4) 完成面應依契約圖及「第09910 章--油漆」之規定予以表面塗裝,施作時不得污損其他工作成果。
(5) 如無特殊規定時,本章工作與其他鄰接工作之材料轉換界面,均應以填縫料加以處理。
¶ 3.1.4 相關配合工程
(1) 各相關配合機電工程部分,如空調風管、出風口、維修孔、燈孔及水電管線管道孔,其尺寸位置均應事先與其他相關施工承攬廠商協調確定,並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得實施辦理。
(2) 其他材料如玻璃、金屬、石材、布料用於本工作時,其固定及接合方式,應考量各該材料之特性,完成後應符合實際需要。
(3) 凡櫥櫃工作如需要檢視現場或封閉施作時,施工承攬廠商應先通知工程司檢視,不得逕行施工,否則日後有拆改等情事,施工承攬廠商須負全責。
¶ 4 計量與計價
¶ 4.1 計量
4.1.1 本章所述櫥櫃工作依契約圖說所示之數量不同型式,以式、組、平方公尺、公尺或座計量。
4.1.2 本章內之附屬工作項目,不另立項予以計量,其附屬工作項目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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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繫結鐵件、小五金配件及完成後之表面塗裝、清理及本章之第
1.2.5 款所述工作內容等。
(2) 不納入完成工作之試驗用構件。
¶ 4.2 計價
4.2.1 本章所述工作依工程詳細價目表所示項目之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及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
4.2.2 本章所述工作如無工作項目明列於工程詳細價目表上時,則視為附屬工作項目,其費用已包含於本章工作項目之計價內,不予單獨計價。
〈本章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