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3377 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施工規範(1060101.V1)
¶ 第03377 章 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
¶ 1 通則
¶ 1.1 本章概要
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Controlled Low Strength Material,以下簡稱CLSM)係由水泥(含水泥系處理劑)、卜作嵐摻料、粒料及水按設定比例拌和而成,必要時得依規定使用化學摻料。
¶ 1.2 工作範圍
本章工作範圍涵蓋CLSM 之組成材料、性質要求、拌和、設備、品管、檢驗等相關規定。
¶ 1.3 相關章節
¶ 1.3.1 第02320 章--不適用材料
1.3.2 第03050 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卜特蘭水泥
(2) CNS 1240混凝土粒料
(3) CNS 3036混凝土用飛灰及天然或煆燒卜作嵐攙和物
(4) CNS 3090預拌混凝土
(5) CNS 3091混凝土用輸氣附加劑
(6) CNS 12283混凝土用化學摻料
(7) CNS 12387工程用土壤分類試驗法
(8) CNS 12549混凝土及水泥砂漿用水淬高爐爐碴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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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CNS 12833流動化混凝土用化學摻料
(10) CNS 13465新拌混凝土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試驗法
(11) CNS 13961混凝土拌和用水
(12) CNS 14842高流動性混凝土坍流度試驗法
(13) CNS 15286水硬性混合水泥
(14) CNS 15462控制性低強度材料流動稠度試驗法
(15) CNS 15862測定控制性低強度材料施加荷重時機之落球試驗法
(16) CNS 15863控制性低強度材料密度(單位重)、拌成物體積水泥含量及含氣量(比重計法)試驗法
(17) CNS 15864新拌控制性低強度材料取樣法
(18) CNS 15865控制性低強度材料圓柱試體之製備及試驗法
1.4.2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再利用規定
(1)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2) 經濟部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
(3) 內政部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
(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拌和設備之說明書
1.5.4 配比設計報告書
2.
產品
2.1 一般規格除工程司依工程特殊需求,訂定特殊檢驗項目外,CLSM 應符合表033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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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基本性質規定。
表03377-1 CLSM 之性質要求項目試驗方法要求註1管流度(cm)
CNS 15462註1坍流度(cm)
CNS 14842落沉強度試驗CNS 15862氯離子含量CNS 13465*註1:管流度及坍流度可擇一試驗辦理。
¶ 2.2 材料
¶ 2.2.1 水泥
(1) 所使用之水泥應符合CNS 61 或CNS 15286 之相關規定。
(2) 水泥之運送及儲存,除另有規定外,均須符合「第03050 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之相關規定。
¶ 2.2.2 水泥系處理劑
如使用現場開挖土石方作為粒料,為增加固化拌和體強度,得使用化學成份中三氧化硫(SO3)小於12%之水泥系處理劑,但其餘性質仍應符合CNS15286 之相關規定。
¶ 2.2.3 卜作嵐摻料
卜作嵐摻料係指水淬高爐爐碴粉、燃煤飛灰等。
(1) 所使用之卜作嵐摻料應符合CNS 3036、CNS 12549 之相關規定。
| 項目 | 試驗方法 | 要求 |
|---|---|---|
| *註1管流度(cm) | CNS 15462 | 15-30 |
| *註1坍流度(cm) | CNS 14842 | 40-60 |
| 落沉強度試驗 | CNS 15862 | 一般型:24 小時 早強型:4 小時 |
| 28 天抗壓強度 (kgf/cm2) | CNS 15865 | 40-80 |
| 氯離子含量 | CNS 13465 | 如使用於金屬管線埋設物之回填 時,須符合 CNS 3090 之規定,如 使用於非金屬管線埋設物之回填 時,可免辦理本項試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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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卜作嵐摻料之運送及儲存,除另有規定外,均須符合「第03050 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之相關規定。
(3) 使用CNS 15286 之水泥時,不得另添加卜作嵐摻料。
(4) 使用水泥系處理劑時,不得另添加卜作嵐摻料。
¶ 2.2.4 粒料
CLSM 使用之粒料,可為產製混凝土用粒料、現場開挖土石方或再生粒料。
粒料粒徑不得超過19mm,其大於19mm 者應篩除或軋碎處理;其中大於NO.4 試驗篩4.75mm 之粗粒料用量不得超過400kg/m3。使用粒料之規定如下:
(1) 混凝土用粒料應符合CNS 1240 之規定。
(2) 現場開挖土石方應依CNS 12387 加以分類,其中泥炭土、高塑性有機質土及低塑性有機質土含量不得大於10%,並應符合「第02320章--不適用材料」之相關規定。
(3) 再生粒料應符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相關再利用規定或經第三者專業機構驗證足以滿足工程需求者。
(4) 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產品須經環保局檢驗合格方得使用。
¶ 2.2.5 拌和水
拌和水應符合CNS 13961 之相關規定。
¶ 2.2.6 化學摻料
(1) 化學摻料應符合CNS 3091、CNS 12283、CNS 12833 之相關規定。
(2) 化學摻料之使用量及使用方法應依照製造廠商之配方說明書並提請工程司認可。
¶ 2.3 品質管制
2.3.1 CLSM之單位重、拌和體積與含氣量試驗應依CNS 15863之相關規定進行。
2.3.2 CLSM 回填材料配比設計如經核可,其材料之來源、數量、材料級配、比例等,非經依規定程序報請工程司核准,不得擅自變更。
2.3.3 工程配比設計應使用經核准之材料,按重量或體積配料並在準備供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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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試拌。
¶ 2.3.4 拌和設備規定
(1) 拌和廠之料倉、計量器、校正用標準砝碼、給水之計量設備等須符合CNS 3090 之規定。
(2) 使用工地型拌和設備產製CLSM 時,其拌和設備應事先提送計畫,經工程司認可後方得使用。
(3) 所有配料及拌和設備,均應隨時保持良好之操作狀態,並應提供足夠充份之預備機件,以備機械發生故障時使用。
¶ 2.3.5 試驗一般規定
供應商應提送含括表一所列各項性質之試驗計畫,經工程司核可後,進行配比設計試驗。
¶ 3 施工
¶ 3.1 準備工作
施工前應先依契約圖說之規定完成填築範圍內雜物之清除與基地整平作業,並應確認所有埋設物已按規定裝設及固定完竣。
¶ 3.2 產製
所有CLSM 均應以符合本章之第2.3.4 款規定之拌和設備為之。
¶ 3.3 運送
施工承攬廠商應於CLSM 供料使用前擬具CLSM 之產製輸運計畫,經工程司審核後為之。
¶ 3.4 澆置
3.4.1 澆置前,CLSM 應以機械方式充分拌和。
3.4.2 CLSM 灌置入回填區時,應避免對結構體產生偏壓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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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CLSM 澆置過程中得進行必要之震動搗實。
¶ 3.5 養護
CLSM 澆置完成後,需進行灑水養護,並使用麻袋、塑膠布及其他適當物品覆蓋或依契約圖說規定辦理,養護時間依契約圖說規定。
¶ 3.6 檢驗
3.6.1 CLSM 於澆置時,應依照CNS 15864 所規定之程序取樣,進行檢、試驗。
3.6.2 應進行管流度、坍流度及氯離子含量試驗(如無鋼材腐蝕疑慮時,報請工程司同意後,得免辦理本項試驗)。試驗應依CNS 15462、CNS 14842及CNS 13465 之相關規定進行,試驗頻率與抗壓強度試驗相同,工程司得視現場狀況隨時增加試驗頻率。
3.6.3 為確保後續工作的執行,工程司得要求進行CNS 15862 落沉強度試驗,當落沉強度試驗之壓紋直徑小於76mm,可做為進行後續工作之判定。
¶ 3.6.4 抗壓強度試驗
(1) 每種CLSM 每澆置50m3,應取樣1 次製作1 組至少3 只圓柱試體,不足50m3者,以50m3計,但分批取樣餘數未達25m3者,得併入前一組取樣,每次澆置量未達20m3者,經工程司同意得免作抗壓強度試驗。
(2) 圓柱試體應依照CNS 15865 之規定製作及試驗。
(3) 除設計時另有規定外,CLSM 規定抗壓強度為28 天齡期之試驗強度。
¶ 4 計量與計價
¶ 4.1 計量
CLSM 按立方公尺計量,除另有規定或工程司另有指示外,其數量依契約圖說所示之尺度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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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計價
CLSM 之付款按契約詳細價目表之單價給付,其單價包括一切人工、材料、
鋪築、養護、工具、裝備及雜項費用。
〈本章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