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3360 混凝土表面處理-施工規範(1060101.V1)
¶ 第03360 章 混凝土表面處理
¶ 1 通則
¶ 1.1 本章概要
說明混凝土表面處理之材料、安裝、施工與檢驗等之相關規定。
¶ 1.2 工作範圍
1.2.1 依據契約及本規範有關混凝土章節之規定,為達到混凝土表面處理之目的,所採用之模板粗糙面、磨飾面處理、斬石子處理、噴砂處理、水泥粉光處理、水泥拉毛處理、地坪整體粉光處理等均屬之。
1.2.2 如無特殊規定時,工作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混凝土表面處理所需之設備、
機具及人工,其搭配使用之卜特蘭水泥、圬工砂漿用粒料、水泥砂漿、
修飾、磨飾等及必要之清理等。
¶ 1.3 相關準則
1.3.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 R2001卜特蘭水泥
(2) CNS 3001 A2039圬工砂漿用粒料
(3) CNS 1237 A3050混凝土拌和用水試驗法
1.3.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3.3 其他相關之規定JIS、DIN、UL、BS 等
1.4 資料送審
1.4.1 品質計畫(可併入結構或建築用混凝土章節共同提送)
1.4.2 施工計畫(可併入結構或建築用混凝土章節共同提送)
1.4.3 廠商資料(可併入結構或建築用混凝土章節共同提送)
原頁影像(對照用)
材料生產或供應廠商資料及技術文件。
1.4.4 樣品(可併入結構或建築用混凝土章節共同提送)
擬採用之材料及其配件之樣品各3 份。
¶ 1.4.5 實品大樣
除另有規定外或工程司認為必要時,得要求施工承攬廠商製作實品大樣,經核可後方得大批製作。
¶ 1.5 運送、儲存及處理
1.5.1 裝運材料應以包裝密封,包裝上應印有製造廠商名號、產品型式、重量(圬工用砂漿粒料除外)。
1.5.2 水泥材料之儲存應與地面、土壤隔離存放於離樓地板及牆面至少10cm,並指定適當之人員管理。
¶ 2 產品
¶ 2.1 材料
2.1.1 卜特蘭水泥:
CNS 61 R2001 Type I一般用CNS 61 R2001 Type I污水、抗硫用(沿海或腐蝕環境)。
2.1.2 粒料:CNS 3001 A2039。
2.1.3 水:不得含有有害量之酸、鹼及油脂等,符合CNS 1237 A3050 之規定。
¶ 2.2 工具及設備
混凝土表面處理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模板粗糙面、磨飾面處理、斬石子處理、噴砂處理、水泥粉光處理、水泥拉毛處理、地坪整體粉光處理等,其使用之工具及設備得參照廠商所提供之機具及設備。
原頁影像(對照用)
¶ 3 施工
¶ 3.1 施工方法
¶ 3.1.1 基本要求
構造物混凝土表面處理包括普通模板、清水模板之表面處理及地坪整體粉光處理;其基本要求如下:
(1) 處理前該部分及其周圍向外至少15cm 範圍內之面積須予潤濕,以防止其吸取填補砂漿內之水份。
(2) 處理後7 日內表面應保持濕潤。
(3) 若混凝土鑿除修補之深處超過30mm,則應改用原配比之混凝土取代水泥砂漿修補。
¶ 3.1.2 普通模板修補及修飾
(1) 普通模板拆除後,所有表面之孔穴、蜂窩,均應徹底清除,以水浸潤至少經3 小時後,用水泥砂漿嵌平,其所用水泥砂漿配合比例,應與原來混凝土中之砂漿比例相同。
(2) 水泥砂漿拌和後超過1 小時即不准使用,其養護法應照規定辦理。
¶ 3.1.3 清水模板之修補及修飾
(1) 清水模板拆除後,所有外露及應加防水表面之不平整部份,應立即予以修飾。所有表面上之孔穴、蜂窩、破損之角或邊等處,均應徹底清除,並以水浸潤至少經3 小時後,用水泥砂漿嵌平,其所用水泥砂漿配合比例,應與原來混凝土中之砂漿比例相同。
(2) 水泥砂漿拌和後超過1 小時即不准使用,其養護法應照規定辦理。
(3) 已完工之施工縫及伸縮縫中之水泥漿及混凝土等塞入物,應仔細清除。
(4) 填縫物之外露全長應整潔,且有平直之縫線,表面處理後須平整色澤均勻。
¶ 3.1.4 清水模板之磨飾處理
原頁影像(對照用)
(1) 契約圖所示之暴露面之清水模板拆除後應再加磨飾,磨飾應俟普通表面修飾所嵌補之水泥砂漿徹底凝固後行之。
(2) 如模板拆除後表面已甚平整,則磨飾工作即可開始,在未開磨前應將混凝土用水浸透至少經3 小時以上。
(3) 磨飾處理須用中等粗之金鋼石沾砂漿少許磨擦,所用水泥砂漿中水泥與砂比例應與原混凝土中者同。
(4) 磨飾工作應持續進行,直至所有模板之痕路、高低不平之處皆已消失,所有孔隙填平,使表面均勻為止。此時因磨飾產生之水漿應暫使之保留於該處。
(5)俟所有磨飾面以上之混凝土均灌注完畢後,再用細金鋼石醮水磨之,直至整個表面平整色澤均勻為止。
(6)最後磨飾工作完畢而表面乾燥後,即用麻袋將面上之浮粉擦拭乾淨,使無磨飾面不良、水漿、粉沫及其他劣點痕跡存在。
(7) 若契約圖上規定磨飾面處理為最終之裝修表面時,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辦理。
3.1.5 若契約圖上規定模板粗面處理為最終之裝修表面時,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辦理。
3.1.6 若契約圖上規定斬石子表面處理為最終之裝修表面時,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辦理。
3.1.7 若契約圖上規定噴砂表面處理為最終之裝修表面時,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辦理。
3.1.8 地坪整體粉光處理(另詳「第09611 章--整體粉光地坪處理」之規定。)
¶ 4 計量與計價
¶ 4.1 計量
4.1.1 本章工作將包含於其他相關項目之費用內,不得單獨計量。
4.1.2 本章工作之模板粗糙面、斬石表面處理、噴砂表面處理、磨飾面處理、
原頁影像(對照用)
地坪整體粉光處理等以平方公尺或式計量。
¶ 4.2 計價
4.2.1 本章工作將包含於其他相關項目之費用內,不得單獨計價。
4.2.2 本章工作之模板粗糙面、斬石表面處理、噴砂表面處理、磨飾面處理、
地坪整體粉光處理等依詳細價目表之工作細目計價。
〈本章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