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722 級配粒料基層-施工規範(1140611.V3)
桃工規 02722 02722-1 V3 2025/06/11
¶ 第02722 章 級配粒料基層
¶ 1 通則
¶ 1.1 本章概要
說明使用於鋪面工程之級配粒料基層有關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 1.2 工作範圍
本章所規定之材料,得採用天然級配粒料、再生級配粒料或其混合料。
1.2.1 本章工作範圍涵蓋基層所用級配粒料之篩選、拌和、撒鋪、滾壓、養護等。
¶ 1.2.2 天然級配粒料基層
¶ 1.2.3 再生級配粒料基層
¶ 1.3 相關章節
¶ 1.3.1 第02336 章--路基整理
¶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486粗細粒料篩析法
(2) CNS 487細粒料密度、相對密度(比重)及吸水率試驗法
(3) CNS 488粗粒料密度、相對密度(比重)及吸水率試驗法
(4) CNS 490粗粒料(37.5mm 以下)洛杉磯磨損試驗法
(5) CNS 5088土壤液性限度試驗、塑性限度試驗及塑性指數決定法
(6) CNS 11777土壤含水量與密度關係試驗法(標準式夯實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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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工規 02722 02722-2 V3 2025/06/11驗法)
(7) CNS 11777-1土壤含水量與密度關係試驗法(改良式夯實試驗法)
(8) CNS 11827道路用高爐爐碴
(9) CNS 12382夯實土樣加州載重比試驗法
(10) CNS 12383夯實土壤阻力R 值及膨脹壓力試驗法
(11) CNS 14732依粗料含量調整土壤夯實密度試驗法
(12) CNS 14733以砂錐法測定土壤工地密度試驗法
(13) CNS 15305級配粒料基層、底層及面層用材料
(14) CNS 15311粒料受水合作用之潛在膨脹試驗法
(15) CNS 15346土壤及細粒料之含砂當量試驗法
(16) CNS 15358公路或機場底層、基層用碎石級配粒料
1.4.3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再利用規定
(1)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2) 經濟部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
(3)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
(4)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營建事業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
(5) 環境部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
1.5 系統設計要求
1.5.1 級配粒料基層,係將級配料依設計圖說所示之線形、坡度、高程及橫斷面,或依工程司之指示,按本章規範規定,鋪築於已滾壓整理之路基上者。
1.5.2 依「環境部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焚化再生粒料使用地點之限制如下:
(1) 不得位於公告之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
水庫集水區及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內。
(2) 使用於陸地時,應高於使用時現場地下水位1 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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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不得位於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依區域計畫法劃定一般農業區、特定農業區,及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劃定之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國土保安用地、水利用地,及上述分區內暫未依法編定用地別之土地範圍內。
(4) 不得位於依國家公園法劃定為國家公園區內,經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作為前目限制使用之土地分區或編定使用之土地範圍內。
(5) 不得位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自然保留區、自然保護區、野生動物保護區及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範圍內。
¶ 1.6 資料送審
¶ 1.6.1 品質計畫
¶ 1.6.2 施工計畫
1.6.3 使用再生粒料,且該再生粒料屬『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管理範疇時,廠商應提送相關供料計畫書,其內容應包含再生粒料之驗證單位出具合格證明文件、再生粒料與天然粒料混合比例、建議供料稽核方式、相關試驗方法及其相關之工程性質等,經工程司或由機關指定第三公正單位或專家查證後方可供料。
¶ 2 產品
¶ 2.1 定義
2.1.1 天然級配粒料係指天然岩石或礫石經碎解、篩選或混合程序所製成之級配粒料。
2.1.2 再生級配粒料應符合1.4.3 款之相關規定,其再生材料之來源包括:
(1) 符合CNS 11827 高爐爐碴或CNS 15305 內之爐碴規定,經碎解、篩選或軋製而成之級配料。
(2) 石材礦泥、石材廢料、營建剩餘土石、廢棄混凝土、廢磚瓦及廢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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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工規 02722 02722-4 V3 2025/06/11瓷類等軋製而成之級配料,其品質應符合「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之要求,其再利用用途為「道路工程粒料」,並經主辦機關同意使用者。
(3) 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及鈦鐵礦氯化爐碴等軋製而成之級配料,其品質應符合「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營建事業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經濟部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之要求,其再利用用途為「道路工程粒料」,並經主管機關同意使用者。
(4) 焚化再生粒料應符合「環境部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
之要求,其資源化產品用途為「道路級配粒料底層及基層」,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使用者。
2.1.3 除特別註明外,本章再生級配粒料之規定適用於純用再生粒料或混有再生粒料之級配粒料。
¶ 2.2 材料
2.2.1 級配粒料之級配及品質,因所採用之路面厚度設計方法而異,故廠商應按契約圖說規定供應所需之級配粒料,未經工程司之書面許可,不得採用他類級配粒料。
2.2.2 級配粒料須清潔、不含有機物、塊狀或團狀之土塊、雜物及其他有害物質,且於加水滾壓後,容易壓成一堅固而穩定之基層者,其粗粒料應質地堅韌及耐久,經CNS 490 洛杉磯磨損試驗,其磨損率不得大於50%。
2.2.3 再生級配粒料應包括來源、處理製程、品質管制措施等;材料相關性質應經驗證符合環保法規之無害標準,且滿足道路工程需求,並有文件證明者。
2.2.4 再生級配粒料應有明確之產品履歷,包括來源、處理製程及品質管制措施等;材料相關性質應經驗證符合環保法規之無害標準,且滿足道路工程需求,並有文件證明者(包含經環境部認證之檢驗單位所出具之重金屬毒性特性溶出程序報告、戴奧辛檢驗報告、pH 值檢驗報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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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使用再生級配粒料施工時,應照設計規定進行抽驗工作,必要時,得配合工程司指示進行抽驗。
2.2.6 (1) 爐碴之品質應符合CNS 15305 之要求。
(2) 鋼質粒料(氧化碴)應依CNS 487、CNS 488 之規定辦理,其比重不得小於1.5,吸水率不得大於25%,且經CNS 15311 浸水膨脹試驗,其浸水膨脹比不得大於0.5%。
2.2.7 若使用焚化再生粒料時,應依CNS 487、CNS 488 之規定辦理,其比重不得小於1.5,吸水率不得大於20%。
¶ 2.2.8 基層級配粒料之級配及品質
基層所用級配料主要有下列四類型,廠商應於施工前提出相關試驗報告,其結果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級配粒料篩分析應依CNS 486 之規定辦理。
以下路基強度C.B.R.值現地試驗儀器可採用ASTM D6951 土壤動態圓錐貫入儀(DC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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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類型表02722-1 第一類型基層級配料之級配規定ABCDEF
25.0(1in)
-75~95100100100100
9.5(3/8in)
30~6540~7550~8560~100--
4.75(No.4)
25~5530~6035~6550~8555~100 70~100
2.00(No.10)
15~4020~4525~5040~7040~100 55~100
0.425(No.40)
8~2015~3015~3025~4520~5030~70
0.075(No.200)
2~85~205~155~206~208~25此類型基層級配料,其通過0.075mm(200 號)篩之細粒土壤應在通過0.425mm(40 號)篩者之2/3 以下,通過0.425mm 篩部分之液性限度不得大於25%,塑性指數不得大於6%。
(2)
第二類型
A. 級配採用此類型基層級配料時,應在施工前,由廠商選定並徵得工程司之同意後,按所選定之級配施工。施工時,其實際級配與所選定級配之許可差,不得超過表02722-2 之規定。(AI MS-1 1991年版)
表02722-2 第二類型基層級配料之級配規定
37.5(1 1/2in)
90~100±5
4.75(No.4)
30~60±10
0.075(No.200)
0~12±5
| 通過方孔試驗篩之重量百分率(%) | ||||||
|---|---|---|---|---|---|---|
| 試驗篩 mm | ||||||
| A | B | C | D | E | F | |
| 50.0(2in) 25.0(1in) 9.5(3/8in) 4.75(No.4) 2.00(No.10) 0.425(No.40) 0.075(No.200) | 100 - 30~65 25~55 15~40 8~20 2~8 | 100 75~95 40~75 30~60 20~45 15~30 5~20 | 100 50~85 35~65 25~50 15~30 5~15 | 100 60~100 50~85 40~70 25~45 5~20 | 100 - 55~100 40~100 20~50 6~20 | 100 - 70~100 55~100 30~70 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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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品質第二類型基層級配料之品質應符合表02722-3 之規定。
表02722-3 第二類型基層級配料之品質規定試驗項目試驗值試驗方法
(3)
第三類型
A. 級配第三類型基層級配料之級配應符合表02722-4 之規定。
表02722-4 第三類型基層級配料之級配規定ABC
75.0(3in)
100 100100
63.0(2 1/2in)
90~10090~10090~100
4.75(No.4)
35~7040~9050~100
0.075(No.200)
0~200~250~30
B. 品質第三類型基層級配料之品質應符合表02722-5 之規定。
表02722-5 第三類型基層級配料之品質規定試驗方法ABC含砂當量,最少302520CNS 15346
| 通過方孔試驗篩之重量百分率(%) | |||
|---|---|---|---|
| 試驗篩 mm | |||
| A | B | C | |
| 75.0(3in) | 100 | 100 | 100 |
| 63.0(2 1/2in) | 90~100 | 90~100 | 90~100 |
| 4.75(No.4) | 35~70 | 40~90 | 50~100 |
| 0.075(No.200) | 0~20 | 0~25 | 0~30 |
| 試驗值(%) | ||||
|---|---|---|---|---|
| 試驗項目 | 試驗方法 | |||
| A | B | C | ||
| C.B.R.值,最少 含砂當量,最少 | 35 30 | 20 25 | 10 20 | CNS 12382 CNS 153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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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第四類型
A. 級配第四類型基層級配料之級配應符合表02722-6 之規定。
表02722-6 第四類型基層級配料之級配規定試驗篩mm通過方孔試驗篩之重量百分率(%)
4.75 (No.4)
25~100
0.075(No.200)
0~25
B. 品質第四類型基層級配料之品質應符合表02722-7 之規定。
表02722-7 第四類型基層級配料之品質規定試驗項目試驗值
2.2.9 級配粒料之拌合除級配粒料之級配已符合設計圖說或本章規範之規定者外,為使所用級配粒料之級配能符合規定,須以下列任何一法拌合之,若使用材料中含有再生粒料,其拌合作業應於目的事業之主管機關核可後辦理。
用拌合機拌合
A. 所用拌合機應經工程司之認可。拌合機應經常保持良好之狀態,其輪葉或葉片,應具有適當之尺度及淨空,並予適當之調節,俾能生產均勻之合格材料。
B. 拌合機應有足夠之生產能量,以便能在良好之工作效率下,繼續不斷地施工。
| 試驗篩 mm | 通過方孔試驗篩之重量百分率(%) |
|---|---|
| 100 (4 in) | 100 |
| 4.75 (No.4) | 25~100 |
| 0.075(No.200) | 0~25 |
| 試驗項目 | 試驗值 | 試驗方法 |
|---|---|---|
| (%) | ||
| 4.75mm 以上粗粒料: 洛杉磯磨損值,最大 | 50 | CNS 490 |
| 0.425mm 以下細粒料: 液性限度,最大 塑性指數,最大 | 25 6 | CNS 5088 CNS 5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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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拌合時,應視實際需要,均勻噴入適量之水,俾使鋪築壓實時,能達到所需之壓實度。
¶ 3 施工
¶ 3.1 施工方法
3.1.1 施工氣候:雨天時視氣候狀況,經工程司同意後方可施工。
3.1.2 施工所用之機械、工具設備等,均須先經工程司檢視同意方可使用,並須經常保養以維持良好之作業狀況,所有機具設備,必須準備充份,以使工程能在適當之配合下順利進行,不至發生不必要之延誤或中斷等情事。
¶ 3.1.3 路基整理
依「第02336 章--路基整理」之各項規定辦理。
¶ 3.1.4 撒鋪材料
(1) 運達工地之合格材料分堆堆置於路基上,然後以機動平路機攤平。
(2) 在撒鋪之前,如工程司認為必要,應按其指示在路基上灑水,以得一適宜之濕度。
(3) 撒鋪時,如發現粒料有不均勻或析離現象時,應按工程司之指示,以機動平路機拌和至前述現象消除為止。
(4) 級配粒料應按設計圖說所示或工程司指示之厚度分層均勻鋪設,每層厚度應約略相等。
(5) 鋪設時,應避免損及其下面之路基,並按所需之全寬度鋪設。
(6) 所有不合規定之顆粒及一切雜物,均應隨時予以撿除。
(7) 級配粒料每層撒鋪厚度應依設計圖說所示或工程司之指示辦理,每層撒佈厚度應約略相等,其最大厚度須視所用滾壓機械之能力而定,務須足能達到所需之壓實度為原則。
(8) 每層壓實厚度視滾壓機具之能量而異,除另有規定或工程司核准外,每層最大壓實厚度不得超過20cm(鬆鋪厚度約為壓實厚度之1.35倍),但亦不得小於所用粒料標稱最大粒徑之2 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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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滾壓
(1) 級配粒料撒鋪及整形完成後,應立即以10t 以上三輪壓路機或振動壓路機滾壓。
(2) 滾壓時,如有需要,應以噴霧式灑水車酌量灑水,使級配粒料含有適當之含水量,俾能壓實至所規定之密度。
(3) 如級配粒料含水量過多時,應俟其乾至適當程度後,始可滾壓。
(4) 滾壓時應由路邊開始。如使用三輪壓路機時,除另有規定者外,開始時須將外後輪之一半壓在路肩上滾壓堅實,然後逐漸內移,滾壓方向應與路中心線平行,每次重疊後輪之一半,直至全部滾壓堅實,達到所規定之壓實度時為止。
(5) 在曲線超高處,滾壓應由低側開始,逐漸移向高側。
(6) 壓路機不能到達之處,應以夯土機或其他適當之機具夯實。
(7) 滾壓後如有不平之處,應耙鬆後補充不足之材料,或移除多餘部分,然後滾壓平整。
(8) 分層鋪築時,在每一層之撒鋪與壓實工作未經工程司檢驗合格之前,不得繼續鋪築其上層。
(9) 鋪築上層級配粒料時,其下層表面應刮毛約2cm,以增加二層間之結合,並應具有適當之濕度,否則應酌量灑水使其濕潤。
(10) 最後一層滾壓完成後,應以機動平路機刮平,或以人工修平,隨即再予滾壓。
(11) 刮平及滾壓工作應相繼進行,直至所有表面均已平整堅實,並符合設計圖說所示之斷面為止。
(12) 刮平及滾壓時,得視實際需要酌量灑水。
¶ 3.2 檢驗
使用天然級配粒料以外之材料,必要時,得依工程特性,酌增下列試驗頻率。所增加之試驗頻率按本章之3.2.1 款規定辦理。
¶ 3.2.1 級配粒料試驗頻率
「天然級配粒料與再生級配粒料」試驗頻率每600m3做一次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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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工地密度試驗
(1) 試驗頻率每一層至少應每1,000 m2做密度試驗一批。每批應檢驗1 孔,總量少於1,000m2部分單獨為一批。
(2) 試驗方法工地密度應以CNS 14733 等標準方法求之。
¶ 3.2.3 壓實度要求
(1) 級配粒料基層應滾壓至設計圖說所規定之壓實度。
(2) 如無明確規定時,基層壓實度至少應達到依CNS 11777、CNS 11777-1方法試驗,再以CNS 14732 方法校正所得最大乾密度之95%以上。
(3) 如試驗結果未達規定密度時,應繼續滾壓或以翻鬆灑水或翻曬晾乾後重新滾壓之方法處理,務必達到所規定之密度為止。
¶ 3.3 許可差
¶ 3.3.1 頂面平整度許可差
(1) 完成後之基層頂面應具平順、緊密及均勻之表面。
(2) 以3m 長之直規沿平行於,或垂直於道路中心線之方向檢測時,其任何一點之高低差均不得超過±2.5cm。
¶ 3.3.2 厚度許可差
(1) 完成後之基層,由工程司隨機選取代表性地點鑽洞檢測其厚度。
(2) 檢測之頻率為每1,000m2 一批。每批應檢驗1 孔,總量少於1,000m2部分單獨為一批。
(3) 檢測厚度結果,應符合下列規定:
A. 任何一點之厚度不得比設計厚度少2cm 以上,並應以較小之許可差數值為準。
B. 各點厚度之平均值不得小於設計厚度。
C. 如完成後之基層厚度未能符合以上規定時,應將其表面翻鬆後補充新料,並按規定重新滾壓至合格為止。經徵得工程司同意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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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工規 02722 02722-12 V3 2025/06/11廠商得以上層較佳材料彌補不足之厚度,惟不得要求加價。
(4) 檢測厚度所留洞孔應以適當之材料填補夯實。
¶ 3.4 保護
3.4.1 已完成之基層應經常灑水保養,以防細料散失。
3.4.2 如基層於鋪築底層之前,發現有任何損壞或其他不良情況時,重新整平滾壓。
¶ 4 計量與計價
¶ 4.1 計量
4.1.1 級配粒料基層依不同規格,按完工後經驗收合格之壓實數量,以立方公尺或平方公尺(註明厚度)計算。
4.1.2 級配粒料基層使用再生粒料時,應明確告知施工承商所需數量,以便施工承商及早因應準備。
¶ 4.2 計價
4.2.1 依契約詳細價目表內所列不同材料規格或粒料種類,應以立方公尺或平方公尺(註明厚度)單價計價。
4.2.2 該項單價已包括材料之供應、運輸、裝卸、拌和、各項試驗(含抽驗)、撒鋪、灑水、滾壓、刮平及為完成基層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4.2.3 級配粒料基層使用再生粒料時,再生粒料單價應獨立編列。
4.2.4 超出設計寬度及厚度所鋪設之任何部分均不予計價。
〈本章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