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631 進水井、沉砂井及人孔-施工規範(1060101.V1)
¶ 第02631 章 進水井、沉砂井及人孔
¶ 1 通則
¶ 1.1 本章概要
說明進水井、沉砂井、人孔等排水構造物構建之相關規定。
¶ 1.2 工作範圍
本項工作包括排水管溝之雜項構造物,諸如進水井、沉砂井、人孔及其他排水構造物等之構建。
¶ 1.3 相關章節
¶ 1.3.1 第02316 章--構造物開挖
¶ 1.3.2 第02317 章--構造物回填
1.3.3 第03050 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1.3.4 第03210 章--鋼筋
1.3.5 第03220 章--銲接鋼線網
1.3.6 第05081 章--熱浸鍍鋅處理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2472 G3038灰口鑄鐵件
(2) CNS 2869 B2118球狀石墨鑄鐵件
(3) CNS 2906 G3052碳鋼鑄鋼件
(4) CNS 13206 A2252塑膠包覆人孔踏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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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產品
¶ 2.1 材料
2.1.1 混凝土:須依「第03050 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之規定辦理,進水井、沉砂井及人孔等構造物應依契約圖要求構築。
2.1.2 鋼筋:須依「第03210 章--鋼筋」之規定辦理,並依契約圖之要求使用鋼筋。
2.1.3 銲接鋼線網:須依「第03220 章--銲接鋼線網」之規定辦理。
2.1.4 鑄鋼件材料:須符合CNS 2906 G3052 所規定之SC 410。
2.1.5 鋼鐵件材料:須依「第05081 章--熱浸鍍鋅處理」之規定辦理。
2.1.6 人孔及進水井之踏步:須符合CNS 13206 A2252 塑膠包覆人孔踏步之規定,並依契約圖之要求,採用單腳踏面或雙腳踏面之踏步。
2.1.7 人孔平台之設置應符合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三十七條設置平台之規定,平台之材料及規格應依工程個案之設計要求辦理。
2.1.8 灰口鑄鐵材料:須符合CNS 2472 G3038 所規定之FC200。
2.1.9 球狀石墨鑄鐵件材料:須符合CNS 2869 B2218 所規定之FCD600-3。
¶ 3 施工
¶ 3.1 施工方法
¶ 3.1.1 構造物開挖
構造物開挖及支撐此等構造物用之基礎材料之準備應符合本規範「第02316 章--構造物開挖」之規定。於構築排水構造物前,須先徵得工程司之同意。
¶ 3.1.2 排水構造物
包括開挖及回填,應於鄰接之路面未鋪築前先予完成。
人孔、沉砂井及進水井,不可先完成至最後之高程,應俟所有之鋪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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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溝、緣石及其他控制高程已有確實適當之聯接及安排後,再加以修整,使能符合高程與線向。
3.1.3 格柵(Grates)、格柵架、進水井蓋及人孔格框蓋應全部固著於其底基上,或按契約圖作適當而穩固之安裝,使能適合高程與線向。
3.1.4 進水井及人孔處之進水管與出水管管端應適當安放或砌平使與該等構造物內牆面齊平。管之外端應伸出牆外足夠之距離,俾有足夠空間作適當連接之用。管與構造物牆間之接縫應用水泥砂漿整齊封堵或用規定材料封堵,以防止漏水。
3.1.5 人孔設置完成後須依「第02317 章--構造物回填」之規定確實回填夯實。
回填夯實時如受限於夯實之空間,得使用砂回填或其他可達壓實密度之替代材料,以避免沉陷。
¶ 4 計量與計價
¶ 4.1 計量
4.1.1 進水井、沉砂井、及人孔按規定類別及尺度以座計量。
4.1.2 其他排水構造物如匯流井、橋端進水口、排水口、分水箱、邊溝進水井、
出水井等項目,亦按規定類別及尺度以座計量。
4.1.3 上述各項工作所使用之材料一概不予個別計量。
¶ 4.2 計價
4.2.1 進水井、沉砂井、及人孔以計量數量乘以契約單價計價。
4.2.2 其他排水構造物如匯流井、橋端進水口、排水口、分水箱、邊溝進水井、
出水井等項目,亦以計量數量乘以契約單價計價。
4.2.3 以上各項單價包括供應所有之人工、材料、機具檢驗設備及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開挖、基礎構築、回填及夯壓、擋水擋土(契約圖另有註明者除外)、鍍鋅及箱框與井蓋之安裝定位及其他必要之附帶工作等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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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若契約詳細表內未依4.1 規定,列出每座單獨付款之項目,則按相關項目分別計量與計價。
〈本章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