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332 營建剩餘土石方材料回填-施工抽查標準(023320篇;1130319.V2)
¶ 第023320 章 營建剩餘土石方材料回填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
桃工023320表023320-S- 1 營建剩餘土石方工程施工抽查標準表目抽查標準抽查時機不符合之處置方法管理紀錄 備資料送審施工及品質計畫*施工前書面審查1 次不得施作分項工程施工計畫審查重點表/核備文函書面審查1 次不得施作試驗報告營建剩餘土石方出料聯管單□同一工地利用方無須本項□應記錄供土機關、受土機關(主辦機關)、營建剩餘土石 方來源、使用數量、廠商名稱、車號、運送時間、
到達時間、預定行走 路線等,以作為土石方流向管控與查核之依據。
*施工前書面審查1 次不得施作計畫送審表/核備文函土石方處理計畫書*施工前書面審查1 次不得施作計畫送審表/核備文函準備工作設備確認*施工前目視1 次設備完備前不得施作營建剩餘土石方材料回填施工抽查紀錄表回填之準備不定期現場儀器量測 每次重新量測營建剩餘土石方材料回填施工抽查紀錄表/自主檢查表輾壓試鋪不定期目視每次重新試鋪開挖面之清理*施工前依施工圖說1 次重新清理不定期依圖說規定每次重新固定*施工前自主檢查表應提送工程司1 次落實檢查安衛查驗點工地職業安全衛生督導實施工地安全衛生設施項目之一般查驗,填具一般性作業安全衛生抽查表;監造廠商應於危險性較高之作業項目施工前,實施查驗點檢查,填具查驗點抽查表。
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須知第十五點施工前1次目視1 次/批修正改善一般性作業安全衛生檢查表、查驗點檢查表
| 施工流 程 | 管理項 目 | 抽查標準 | 抽查 時機 | 抽查方 法 | 抽查頻 率 | 不符 合之 處置 方法 | 管理紀錄 | 備 註 | ||
|---|---|---|---|---|---|---|---|---|---|---|
| 施 工 前 | 資料 送審 | 施工及 品質計 畫 | 各章內容依工程會「監造及品質計畫 製作綱要」撰寫 | *施 工前 | 書面審 查 | 1 次 | 不得 施作 | 分項工程 施工計畫 審查重點 表/核備文 函 | ||
| 施 工 前 | 資料 送審 | 材料送 審 | 符合02332 章第2.1、2.2 節規定。 | *施 工前 | 書面審 查 | 1 次 | 不得 施作 | 試驗報告 | ||
| 施 工 前 | 資料 送審 | 營建剩 餘土石 方出料 聯管單 | □同一工地利用方無須本項 □應記錄供土機關、受土機關(主辦 機關)、營建剩餘土石 方來源、使用 數量、廠商名稱、車號、運送時間、 到達時間、預定行走 路線等,以作 為土石方流向管控與查核之依據。 (桃)第02332 章3.4.2 | *施 工前 | 書面審 查 | 1 次 | 不得 施作 | 計畫送審 表/核備文 函 | ||
| 施 工 前 | 土石方 處理計 畫書 | □同一工地利用方無須本項 □經主辦機關審核同意後進行填方作 業,主辦機關應就工程借土部分知會 供土機關共同審查並副知當地之地方 政府備查。 (桃)第02332 章3.4.4 | *施 工前 | 書面審 查 | 1 次 | 不得 施作 | 計畫送審 表/核備文 函 | |||
| 施 工 前 | 準備 工作 | 設備確 認 | 應包含推土機、輾壓機、開挖機、灑 水車、運土貨車。 (桃)第02332 章3.1.1 | *施 工前 | 目視 | 1 次 | 設備 完備 前不 得施 作 | 營建剩餘 土石方材 料回填施 工抽查紀 錄表 | ||
| 前 | 準備 工作 | 回 填 之 準 備 | 調整 含水 量 | 回填輾壓前廠商應以快速測含水量 法,用以調整含水量。 (桃)第02332 章3.1.2(1) | 不定 期 | 現場儀 器量測 | 每次 | 重新 量測 | 營建剩餘 土石方材 料回填施 工抽查紀 錄表/自主 檢查表 | |
| 準備 工作 | 回 填 之 準 備 | 輾壓 試鋪 | 確定輾壓機具型式、輾壓次數等作為 施工品質控制之用。 (桃)第02332 章3.1.2(2) | 不定 期 | 目視 | 每次 | 重新 試鋪 | 營建剩餘 土石方材 料回填施 工抽查紀 錄表/自主 檢查表 | ||
| 工作 | 回 填 之 準 備 | 開挖 面之 清理 | 開挖面應整平、夯實,且回填前開挖 面不得有積水。 (桃)第02332 章3.1.2(3) | *施 工前 | 依施工 圖說 | 1 次 | 重新 清理 | 土石方材 料回填施 工抽查紀 錄表/自主 檢查表 | ||
| 準 備 | 埋設 物 | 埋設物依規定位置埋設,且需固定妥 善,避免因碰撞或輾壓而發生位移。 (桃)第02332 章3.1.2(4) | 不定 期 | 依圖說 規定 | 每次 | 重新 固定 | 錄表/自主 檢查表 | |||
| 實施 自主 檢查 | 輾壓前之各項工作項目如厚度、平整 度、埋設物及其他相關作業等工作應 實施自主檢查。 (桃)第02332 章3.1.2(5) | *施 工前 | 自主檢 查表應 提送工 程司 | 1 次 | 落實 檢查 | |||||
| 安衛 查驗 點 | 工地職 業安全 衛生督 導 | 實施工地安全衛生設施項目之一般查 驗,填具一般性作業安全衛生抽查 表;監造廠商應於危險性較高之作業 項目施工前,實施查驗點檢查,填具 查驗點抽查表。 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 生須知第十五點 | 施工 前1 次 | 目視 | 1 次/批 | 修正 改善 | 一般性作 業安全衛 生檢查 表、查驗 點檢查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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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023320 章 營建剩餘土石方材料回填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
桃工023320目抽查標準抽查時機不符合之處置方法管理紀錄 備施工中 營建剩餘土石方不適用材料及粒徑用途營建剩餘土石方不適用材料及粒徑用途
1.應為符合規範之材料,且無規定之不適用材料。
2.粒徑小於100mm 者,可用於第四類型基層級配料。
3.粒徑100mm~200mm 者,可用一般構造物。
4.粒徑大於200mm 者,可直接回填堤防基礎之護坦以防止沖刷及保護基腳。
不定期目視每次篩除或運離營建剩餘土石方材料回填施工抽查紀錄表施工中河川高灘地、堤防護坦、構造物基腳或防汛道路之回填料:
1.應符規範之不適用材料之重量百分比不得大於1%,且不得所含規定之不適用材料。
2.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堤防護坦、構造物基腳或防汛道路之回填料依規定輾壓,河川高灘地之回填料以整平為原則。
不定期目視每次更換材料或篩除營建剩餘土石方材料回填施工抽查紀錄表回填 材料*施工中目視1 次更換材料或重新調整營建剩餘土石方材料回填施工抽查紀錄表散鋪回填及進行輾壓
1.每層鬆方厚度每層散鋪厚度以30 cm為原則,再以壓密度控制成果。
¶ 2 營建剩餘土石方因粒徑較大,不
易壓實,應先將營建剩餘土石方推平後再將天然河床料或細粒土料均勻散鋪於該層上面,以避免壓實後產生空隙。
不定期目視每次修正改善營建剩餘土石方材料回填施工抽查紀錄表*施工中目視1 次重新調整營建剩餘土石方材料回填施工抽查紀錄表不定期目視每次修正改善營建剩餘土石方材料回填施工抽查紀錄表*施工中目視1 次重新調整營建剩餘土石方材料回填施工抽查紀錄表填築 分層填不定期量測/目視每次修正改善營建剩餘土石方材料回填施工抽查紀錄表
| 施工流 程 | 管理項 目 | 抽查標準 | 抽查 時機 | 抽查方 法 | 抽查頻 率 | 不符 合之 處置 方法 | 管理紀錄 | 備 註 | |
|---|---|---|---|---|---|---|---|---|---|
| 施 工 中 | 營建 剩餘 土石 方不 適用 材料 及粒 徑用 途 | 營建剩 餘土石 方不適 用材料 及粒徑 用途 | 1.應為符合規範之材料,且無規定之 不適用材料。 2.粒徑小於100mm 者,可用於第四 類型基層級配料。 3.粒徑100mm~200mm 者,可用一般 構造物。 4.粒徑大於200mm 者,可直接回填 堤防基礎之護坦以防止沖刷及保護基 腳。 (桃)第02332 章2.1、2.2、3.2.1(1) | 不定 期 | 目視 | 每次 | 篩除 或運 離 | 營建剩餘 土石方材 料回填施 工抽查紀 錄表 | |
| 施 工 中 | 適用 材料 及粒 徑用 途 | 用材料 及粒徑 用途 | 河川高灘地、堤防護坦、構造物基腳 或防汛道路之回填料: 1.應符規範之不適用材料之重量百分 比不得大於1%,且不得所含規定之 不適用材料。 2.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堤防護坦、構 造物基腳或防汛道路之回填料依規定 輾壓,河川高灘地之回填料以整平為 原則。 (桃)第02332 章2.1、2.2、3.2.1 | 不定 期 | 目視 | 每次 | 更換 材料 或篩 除 | 營建剩餘 土石方材 料回填施 工抽查紀 錄表 | |
| 施 工 中 | 回填 | 材料 | 所含之礫石、磚、瓦、混凝土塊等之 百分比小於40% 且細粒料含量大於 60%。 (桃)第02332 章3.2.2 | *施 工中 | 目視 | 1 次 | 更換 材料 或重 新調 整 | 營建剩餘 土石方材 料回填施 工抽查紀 錄表 | |
| 施 工 中 | 散鋪 回填 及進 行輾 壓 | 散鋪 | 1.每層鬆方厚度 每層散鋪厚度以 30 ㎝為原則,再以壓密度控制成 果。 2. 營建剩餘土石方因粒徑較大,不 易壓實,應先將營建剩餘土石方推平 後再將天然河床料或細粒土料均勻散 鋪於該層上面,以避免壓實後產生空 隙。 (桃)第02332 章3.2.3(1) | 不定 期 | 目視 | 每次 | 修正 改善 | 營建剩餘 土石方材 料回填施 工抽查紀 錄表 | |
| 散鋪 回填 及進 行輾 壓 | 碾壓 | 依上述原則進行輾壓無法達標時,應 調整散鋪厚度進行輾壓試驗,直到符 合規定壓密度。 (桃)第02332 章3.2.3(1) | *施 工中 | 目視 | 1 次 | 重新 調整 | 營建剩餘 土石方材 料回填施 工抽查紀 錄表 | ||
| 壓 | 拌和 | 依契約圖說之規定或工程司之指示辦 理。 (桃)第02332 章3.2.3(2) | 不定 期 | 目視 | 每次 | 修正 改善 | 營建剩餘 土石方材 料回填施 工抽查紀 錄表 | ||
| 攪拌 | 應現場以犁耙器攪拌,需能使細粒料 填滿粗粒料之孔隙。 (桃)第02332 章3.2.3(3) | *施 工中 | 目視 | 1 次 | 重新 調整 | 營建剩餘 土石方材 料回填施 工抽查紀 錄表 | |||
| 填築 | 分層填 築 | 所有填方應分層填築並以經工程司認 可之壓實機具予以均勻壓實,每層應 與最後完成高程面約略平行,並對邊 坡穩定無安全顧慮。在填築期間如遇 降雨,應維持光滑坡度以利排水。 (桃)第02332 章3.2.4 | 不定 期 | 量測/目 視 | 每次 | 修正 改善 | 營建剩餘 土石方材 料回填施 工抽查紀 錄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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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023320 章 營建剩餘土石方材料回填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
桃工023320目抽查標準抽查時機不符合之處置方法管理紀錄 備*施工中量測/目視1 次重新輾壓營建剩餘土石方材料回填施工抽查紀錄表量測/目視每次修正改善營建剩餘土石方材料回填施工抽查紀錄表施工中填方堤頂量測/目視每次修正改善營建剩餘土石方材料回填施工抽查紀錄表*施工中目視1 次不得使用營建剩餘土石方材料回填施工抽查紀錄表植草選用適合植草之黏性土壤覆蓋並予植生。 (桃)第02332 章3.2.10不定期目視每次修正改善營建剩餘土石方材料回填施工抽查紀錄表依CNS14733,再搭配CNS 11777 或11777-1 求得的母值來算工地密度,再以[CNS14732]方法校正所得最大乾密度。
□路基頂面下≦75cm 最大乾密度之[95%] [ ]以上。
□路基頂面下>75cm 每層應高於最大乾密度之[90%] [85%] [ ]。
*每層滾壓完後滾壓檢驗每層每1,000m21次重新滾壓,試驗合格後始能續行後續作業TAF 試驗報告碾壓試驗*施工中目視1 次修正改善TAF 試驗報告*施工中目視每層修正改善TAF 試驗報告安衛查驗點工地職業安全衛生督導每週至少督導2次目視2 次/週修正改善施工後廠商違規處理剩餘土石方及廢棄物期目視每段修正改善營建剩餘土石方材料回填施工抽查紀錄表
| 不符 | |||||||||
|---|---|---|---|---|---|---|---|---|---|
| 施工流 | 管理項 | 抽查 | 抽查方 | 抽查頻 | 合之 | 備 | |||
| 抽查標準 | 管理紀錄 | ||||||||
| 程 | 目 | 時機 | 法 | 率 | 處置 | 註 | |||
| 方法 | |||||||||
| 碾壓 | 填方輾壓次數不得少於四次,每一層 混合料壓實後之厚度須≦35 cm,且 須符合02332 章第3.3.1 節規定之壓 實密度,輾壓軌跡重疊處至少應重疊 30cm 以上。 (桃)第02332 章3.2.5-3.2.6 | *施 工中 | 量測/目 視 | 1 次 | 重新 輾壓 | 營建剩餘 土石方材 料回填施 工抽查紀 錄表 | |||
| 高度 | 廠商進行填築時,應依材料性質考慮 填方自然沉陷量並增加沉陷餘填高 度。 (桃)第02332 章3.2.7 | 不定 期 | 量測/目 視 | 每次 | 修正 改善 | 營建剩餘 土石方材 料回填施 工抽查紀 錄表 | |||
| 施 工 中 | 填方堤 頂 | 須作成拱起之凸形(斜度約2%),以 利排水。 (桃)第02332 章3.2.8 | 不定 期 | 量測/目 視 | 每次 | 修正 改善 | 營建剩餘 土石方材 料回填施 工抽查紀 錄表 | ||
| 營建剩 餘土石 方 | 應經檢驗符合規定。 (桃)第02332 章3.2.9 | *施 工中 | 目視 | 1 次 | 不得 使用 | 營建剩餘 土石方材 料回填施 工抽查紀 錄表 | |||
| 植草 | 選用適合植草之黏性土壤覆蓋並予植 生。 (桃)第02332 章3.2.10 | 不定 期 | 目視 | 每次 | 修正 改善 | 營建剩餘 土石方材 料回填施 工抽查紀 錄表 | |||
| 檢驗 | 壓實度 | 依CNS14733,再搭配 CNS 11777 或 11777-1 求得的母值來算工地密度, 再以[CNS14732]方法校正所得最大乾 密度。 □路基頂面下≦75cm 最大乾密度之 [95%] [ ]以上。 □路基頂面下>75cm 每層應高於最大 乾密度之[90%] [85%] [ ]。 | *每 層滾 壓完 後 | 滾壓檢 驗 | 每層每 1,000m21 次 | 重新 滾 壓, 試驗 合格 後始 能續 行後 續作 業 | TAF 試驗 報告 | ||
| 碾壓試 驗 | 廠商應在工地進行至少一次以上之碾 壓試驗。 (桃)第02332 章3.3.4 | *施 工中 | 目視 | 1 次 | 修正 改善 | TAF 試驗 報告 | |||
| 填土輾 壓 | 每完成一層填土輾壓後,應辦理填方 檢驗。 (桃)第02332 章3.3.5 | *施 工中 | 目視 | 每層 | 修正 改善 | TAF 試驗 報告 | |||
| 安衛 查驗 點 | 工地職 業安全 衛生督 導 | 實施工地安全衛生設施項目之一般查 驗,填具一般性作業安全衛生抽查 表。 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 生須知第十五點 | 每週 至少 督導 2 次 | 目視 | 2 次/週 | 修正 改善 | 一般性作 業安全衛 生檢查表 | ||
| 施 工 後 | 廠商 違規 處理 | 剩餘土 石方及 廢棄物 | 違規棄置者,依契約及相關法令辦 理。 (桃)第02332 章3.5.1 | 不定 期 | 目視 | 每段 | 修正 改善 | 營建剩餘 土石方材 料回填施 工抽查紀 錄表 | |
| 廠商未依契約規定之供土場所運送之 營建剩餘土石方數量不予計價。 (桃)第02332 章3.5.2 | |||||||||
| *為抽驗停留點(或註明:抽查時機內除標示為「不定期」外,餘皆為抽驗停留點) | |||||||||
¶ 第023320 章 營建剩餘土石方材料回填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
桃工023320表023320-M- 1 營建剩餘土石方材料回填施工規範檢驗重點總表章節名稱檢驗項目依據標準規範要求頻率02320 不適用材料最大乾密度CNS 11777-1小於1.5t/m3
1.數量未達未達 20m3 時免檢驗。
2.數量達達20~100m3 檢驗1 次。
3.數量超過超過100m3 時,每土壤分類CNS 12387泥炭土(PT)
高塑性有機質土(OH)
低塑性有機質土(OL)
註:本表依桃園市施工規範預先整理供參考,開工前承包商仍應依施工規範及契約相關規定提出工程品管計劃書,並依契約數量提出實際施作時之預定檢驗項目總表。
| 章節 | 名稱 | 檢驗項目 | 依據標準 | 規範要求 | 頻率 |
|---|---|---|---|---|---|
| 02320 | 不適用材料 | 最大乾密 度 | CNS 11777-1 | 小於 1.5t/m3 | 1.數量未達達 20m3 時免檢 驗。 2.數量達 20~100m3 檢驗 1 次。 3.數量超過過 100m3 時,每 100 m3加驗1 次。 |
| 土壤分類 | CNS 12387 | 泥炭土(PT) 高塑性有機質土 (OH) 低塑性有機質土 (O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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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023320 章 營建剩餘土石方材料回填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
桃工023320
¶ 第023320 章使用解說:
以上「材料/設備抽驗管理標準」、「材料/設備品質抽驗紀錄表」、「施工抽查標準表」、
「施工抽查紀錄表」為監造計畫書參考用表格「內容細項請依契約圖說實際狀況增減」,施工廠商品質計畫書「自主抽查表」可以參考比照此表及以下說明修改製作。
職業安全衛生,依據民國 105 年 12 月 09 日 發布「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須知」第十五點「機關及監造廠商應定期實施工地安全衛生設施項目之一般查驗,委託監造者,機關每月至少督導一次,監造廠商每週至少督導二次;自辦監造者,機關每週至少督導一次。
危險性較高之作業項目,監造廠商應於各作業施工前,實施查驗點檢查。」
本表依照工務局施工綱要規範「第023320 章-營建剩餘土石方」製作。本文所指營建剩餘土石方之種類,包括建築工程、公共工程及建築物拆除、開挖及疏浚所產生之剩餘泥、土、砂、石、
磚、瓦、混凝土塊;惟不得含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施工綱要規範「第02320 章-不適用材料」及本章不適用材料所規定之物質。
¶ 2.1 材料
2.1.1 構造物及建築物拆除所產生之餘泥、土、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等。
2.1.2 工程開挖、河道疏浚、水庫浚渫所產生之土石方。
¶ 2.2 不適用材料
2.2.1 指含有木本、草本、樹根及蔓藤類植物,或屬於污泥、腐植土、垃圾、受污染、或有毒物質及施工所附帶產生之金屬屑、玻璃碎片、塑膠類、木屑、竹片、紙屑、瀝青等廢棄物。
2.2.2 最大乾密度小於 1.5t/m3 之不良土壤,或其他經工程司認定為不適於作為填方之物質,但不包括自然含水量過多經乾燥後仍可適用之土壤。
2.2.3 依 ASTM D2487 試驗結果屬於泥炭土(PT)、高塑性有機質土(OH)及低塑性有機質土(OL)材料者,皆為不適用之材料。
2.2.4 其他契約特別規定不適用之材料。
¶ 3.1 準備工作
¶ 3.1.1 設備
(1) 推土機(2) 輾壓機(3) 開挖機(4) 洒水車(5) 運土貨車
3.3 檢驗
3.3.1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現場輾壓混合材料依統一土壤分類為細粒料與粗粒料,其壓實乾密度之控制標準值規定如下:
(1) 細粒粒料之壓實度為依 AASHTO T180 試驗法最大乾密度之 95% 以上。
(2) 粗粒料之相對密度應 75%以上。
3.3.2 工程司得視實際需要要求廠商在工地進行粒徑分析試驗。除契約另有規定外,粒徑分析試驗其所需費用已包括在材料費項目內,不另編列項目。
3.3.3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營建剩餘土石方之材料檢驗項目參照第 02320 章「不適用材料」之
3.2 項規定辦理,經檢驗含有不適用之材料不得使用。
3.3.4 填方之每層散鋪厚度及所需輾壓次數係受混合料類別、含水量及輾壓機具性能等所控制,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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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023320 章 營建剩餘土石方材料回填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
桃工023320始進行混合料散鋪碾壓前,廠商應在工地進行至少一次以上之碾壓試驗。
3.3.5 每完成一層填土輾壓後,應辦理填方檢驗,檢驗時填方工作須暫時中止,經試驗合格後始可繼續上一層填方;若試驗結果不合格時應即檢討原因,如混合料含水量不適當、散鋪厚度超厚、
輾壓次數不足、輾壓機械行駛速度等,加以改善並重新輾壓夯實後,再行試驗,直至試驗合格後始可繼續進行上一層填方。試驗不合格辦理改善、再檢驗及申請再驗期間,廠商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延期。
3.3.6 辦理輾壓試驗時應同時求出鬆方與壓實方之換算式。
¶ 3.4 管理
3.4.1 工程主辦機關應於契約書中載明使用營建剩餘土石方之來源及使用數量,並規定廠商需出具由工程主辦機關核發之營建剩餘土石方出料聯管單後,方可將營建剩餘土石方運入工地使用。
3.4.2 前項聯管單內容應記錄供土機關、受土機關(主辦機關)、營建剩餘土石方來源、使用數量、
廠商名稱、車號、運送時間、到達時間、預定行走路線等,以作為土石方流向管控與查核之依據。
3.4.3 工程司得隨時查核營建剩餘土石方聯管單,廠商應配合辦理,不得拒絕或藉故推諉。
3.4.4 廠商於工程開工前,須提報土石方處理計畫書,經主辦機關審核同意後進行填方作業,主辦機關應就工程借土部分知會供土機關共同審查並副知當地之地方政府備查。
3.4.5 廠商應至指定之供土場所運送營建剩餘土石方,如有違規或任意棄置剩餘土石方或廢棄物者,依契約規定查處。
3.4.6 廠商應依主辦機關規定將剩餘土石方處理紀錄,定期逕送主辦機關備查。
¶ 4.1 計量
4.1.1 營建剩餘土石方材料:依契約圖說施作完成之數量以立方公尺為單位計算,以填方材料經填築滾壓完成後之壓實方計量。
4.1.2 輾壓夯實:依契約圖說施作完成之數量以立方公尺為單位計量。
4.1.3 廠商進行填築時,增加沉陷餘填高度所增加之工程數量不予計量。
4.1.4 廠商請領工程估驗款時,主辦機關應依據聯管單紀錄核對供土場出土數量給予計量,其不符本章第 3.5.2 款之數量不予計量。
4.1.5 檢驗費:以契約完成之檢驗次數計價。
¶ 4.2 計價
4.2.1 營建剩餘土石方輾壓完成後應依契約規定辦理檢驗,檢驗合格後始可予計價。
4.2.2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營建剩餘土石方計價以每立方公尺契約單價計算,單價應包括:材料費、材料挖取、裝載、搬運等各項作業之費用;其各項作業包括完成工作所需之人力、機具、油料、保養、損耗及其他雜支在內。前項之營建剩餘土石方來源,如為供給材料者者,該材料費項目不予計價。
4.2.3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輾壓夯實計價以每立方公尺契約單價計算,單價應包括:為施工所必需之準備工作、分類及排除雜質、推平及分層散鋪、灑水、滾壓、輾壓試驗、整修與維護等所需之人力、機具、油料、保養、損耗及其他雜支在內。
4.2.4 檢驗費以完成之檢驗次數計價,檢驗費包括取樣、試驗及所需之人力、機具、油料、保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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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023320 章 營建剩餘土石方材料回填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
桃工023320損耗、交通工具及其他雜支在內。前項之檢驗如試驗不合格則不予計價,其再重作之材料試驗亦需依規定作檢驗,俟檢驗合格後再予計價。
版次V1.0 2018/12V2.0 202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