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331 基地及路堤填築-施工抽查標準(023310篇;1130319.V2)
¶ 第023310 章 基地及路堤填築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
桃工023310表023310-S- 1 基地及路堤填築工程施工抽查標準表目抽查標準抽查時機法抽查頻率不符合之處置方法管理紀錄 備資料送審施工及品質計畫各章內容依工程會「監造及品質計畫製作綱要」撰寫*施工前書面審查1 次不得施作分項工程施工計畫審查重點表/核備文函材料送審*施工前書面審查1 次不得施作分項工程施工計畫審查重點表/核備文函再生粒料供料計畫書使用再生粒料應提送相關供料計畫書。
*施工前書面審查1 次不得施作計畫送審表/核備文函焚化再生粒料使用地點限制*施工前書面審查1 次不得施作計畫送審表/核備文函土壤穩定拌和與施工計畫*施工前書面審查1 次不得施作計畫送審表/核備文函準備工作完成坡面許可差*施工前依契約圖說或工程司之指示1 次修正改善基地及路堤填築工程施工抽查紀錄表清除及掘除填築滾壓前,完成填方區所有清除及掘除作業。
*施工前 目視1 次落實清除及掘除基地及路堤填築工程施工抽查紀錄表坡面挖掘*施工前依契約圖說或工程司之指示每段重新調整基地及路堤填築工程施工抽查紀錄表安衛查驗點工地職業安全衛生督導實施工地安全衛生設施項目之一般查驗,填具一般性作業安全衛生抽查表;監造廠商應於危險性較高之作業項目施工前,實施查驗點檢查,填具查驗點抽查表。
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須知第十五點施工前1次目視1 次/批修正改善一般性作業安全衛生檢查表、查驗點檢查表施工中分層填築 坡度不定期量測/目視每段修正改善基地及路堤填築工程施工抽查紀錄表
| 施工流 程 | 管理項 目 | 抽查標準 | 抽查 時機 | 抽查方 法 | 抽查頻率 | 不符 合之 處置 方法 | 管理紀錄 | 備 註 | |
|---|---|---|---|---|---|---|---|---|---|
| 施 工 前 | 資料 送審 | 施工及 品質計 畫 | 各章內容依工程會「監造及品質計 畫製作綱要」撰寫 | *施 工前 | 書面審 查 | 1 次 | 不得 施作 | 分項工程 施工計畫 審查重點 表/核備文 函 | |
| 施 工 前 | 資料 送審 | 材料送 審 | 不得含有淤泥、樹根、草皮、腐植 土、其他有害物質及不適用材料。 | *施 工前 | 書面審 查 | 1 次 | 不得 施作 | 分項工程 施工計畫 審查重點 表/核備文 函 | |
| 施 工 前 | 資料 送審 | 再生粒 料供料 計畫書 | 使用再生粒料應提送相關供料計畫 書。 (桃)第02722 章1.6.3 | *施 工前 | 書面審 查 | 1 次 | 不得 施作 | 計畫送審 表/核備文 函 | |
| 施 工 前 | 焚化再 生粒料 使用地 點限制 | 行政院環保署「垃圾焚化廠焚化底 渣再利用管理方式」之規定。 (工)第02331 章2.1.3(4) | *施 工前 | 書面審 查 | 1 次 | 不得 施作 | 計畫送審 表/核備文 函 | ||
| 施 工 前 | 土壤穩 定拌和 與施工 計畫 | 土壤過濕且採用焚化再生粒料進行 土壤改良混拌時,應提出並送請工 程司核可後據以執行。 (工)第02331 章1.6.4 | *施 工前 | 書面審 查 | 1 次 | 不得 施作 | 計畫送審 表/核備文 函 | ||
| 前 | 準備 工作 | 完成坡 面許可 差 | 距路肩高程1m 以內者,其許可差 <20cm;距路肩高程1m 以上者,其 許可差<40cm。 (桃)第02331 章3.2.1 | *施 工前 | 依契約 圖說或 工程司 之指示 | 1 次 | 修正 改善 | 基地及路 堤填築工 程施工抽 查紀錄表 | |
| 填築 滾壓 前 | 清除及 掘除 | 填築滾壓前,完成填方區所有清除 及掘除作業。 (工)第02331 章3.2.2(1) | *施 工前 | 目視 | 1 次 | 落實 清除 及掘 除 | 基地及路 堤填築工 程施工抽 查紀錄表 | ||
| 滾壓 前 | 坡面挖 掘 | 坡度若陡於水平與垂直比例為4:1 者,則其原有坡度應挖成台階,再 按規定分層填築,直至次一較高層 台階高度。 (工)第02331 章3.2.2(2) | *施 工前 | 依契約 圖說或 工程司 之指示 | 每段 | 重新 調整 | 基地及路 堤填築工 程施工抽 查紀錄表 | ||
| 安衛 查驗 點 | 工地職 業安全 衛生督 導 | 實施工地安全衛生設施項目之 一般查驗,填具一般性作業安全衛 生抽查表;監造廠商應於危險性較 高之作業項目施工前,實施查驗點 檢查,填具查驗點抽查表。 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職業安全 衛生須知第十五點 | 施工 前1 次 | 目視 | 1 次/批 | 修正 改善 | 一般性作 業安全衛 生檢查 表、查驗 點檢查表 | ||
| 施 工 中 | 分層 填築 | 坡度 | 每層應與最後完成高程面約略平 行。在填築期間應維持平順坡度。 (工)第02331 章3.2.2(3) | 不定 期 | 量測/ 目視 | 每段 | 修正 改善 | 基地及路 堤填築工 程施工抽 查紀錄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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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023310 章 基地及路堤填築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
桃工023310目抽查標準抽查時機法抽查頻率不符合之處置方法管理紀錄 備填方及路堤不定期量測/目視每段修正改善契約圖說/基地及路堤填築工程施工抽查紀錄表土方填築每層鬆方厚度不定期量測/目視每段修正改善基地及路堤填築工程施工抽查紀錄表/照片石方填築不定期現場試驗1 次或每500m3 1次更換材料或撿除基地及路堤填築工程施工抽查紀錄表/照片*填築前 試驗1 次或每500m3 1次試驗合格後始能續行後續作業基地及路堤填築工程施工抽查紀錄表不定期量測/目視每層修正改善基地及路堤填築工程施工抽查紀錄表/照片填方石料不定期量測/目視每層修正改善基地及路堤填築工程施工抽查紀錄表/照片石堤填築不定期目視每次修正改善基地及路堤填築工程施工抽查紀錄表填築壓實涵洞與橋梁鄰近地區之填築滾壓不定期量測/目視每段修正改善基地及路堤填築工程施工抽查紀錄表分層滾壓現場量測土讓含水量不定期每次滾壓前修正改善基地及路堤填築工程施工抽查紀錄表不定期目視每次修正改善基地及路堤填築工程施工抽查紀錄表
| 不符 | |||||||||
|---|---|---|---|---|---|---|---|---|---|
| 施工流 | 管理項 | 抽查 | 抽查方 | 合之 | 備 | ||||
| 抽查標準 | 抽查頻率 | 管理紀錄 | |||||||
| 程 | 目 | 時機 | 法 | 處置 | 註 | ||||
| 方法 | |||||||||
| 填方及 路堤 | 依02331 章第 3.2.2 節,應符合契約 圖說。 | 不定 期 | 量測/ 目視 | 每段 | 修正 改善 | 契約圖說/ 基地及路 堤填築工 程施工抽 查紀錄表 | |||
| 土方 填築 | 每層鬆 方厚度 | 每層散鋪厚度以 30 cm為原則,再以 壓密度控制成果。 | 不定 期 | 量測/ 目視 | 每段 | 修正 改善 | 基地及路 堤填築工 程施工抽 查紀錄表/ 照片 | ||
| 石方 填築 | 成份 | 應為粒徑8cm 以上石料與土壤之混 合物。 (工)第02331 章3.2.2(8) | 不定 期 | 現場試 驗 | 1 次或每 500m3 1 次 | 更換 材料 或撿 除 | 基地及路 堤填築工 程施工抽 查紀錄表/ 照片 | ||
| 重量比 | 停留在15cm 方孔篩上之石料重量 比應達25%以上。 屬泥炭土(PT)、高塑性有機質土 (OH)及低塑性有機質土(OL) 材料者皆不適用。 (工)第02331 章3.2.2(8) | *填 築前 | 試驗 | 1 次或每 500m3 1 次 | 試驗 合格 後始 能續 行後 續作 業 | 基地及路 堤填築工 程施工抽 查紀錄表 | |||
| 厚度 | 應分層連續填築其整個斷面,每層 填築<75cm。可視情形增加每層厚 度,但須≦1m。 (工)第02331 章3.2.2(8)D. | 不定 期 | 量測/ 目視 | 每層 | 修正 改善 | 基地及路 堤填築工 程施工抽 查紀錄表/ 照片 | |||
| 填方石 料 | 最大粒徑尺度<每層厚度之 2/3;若 填築厚度每層 1m 時,所用之石料 最大粒徑亦<75cm。 (工)第02331 章3.2.2(8)D | 不定 期 | 量測/ 目視 | 每層 | 修正 改善 | 基地及路 堤填築工 程施工抽 查紀錄表/ 照片 | |||
| 石堤填 築 | 應整平使無大石凸出現象。 (工)第02331 章3.2.2(8)D | 不定 期 | 目視 | 每次 | 修正 改善 | 基地及路 堤填築工 程施工抽 查紀錄表 | |||
| 填築 壓實 | 涵洞與 橋梁鄰 近地區 之填築 滾壓 | 不含有任何最大粒徑在 10cm 以上 之礫石或石塊。 (工)第02331 章3.2.2(9)b. | 不定 期 | 量測/ 目視 | 每段 | 修正 改善 | 基地及路 堤填築工 程施工抽 查紀錄表 | ||
| 分層 滾壓 | 現場量 測土讓 含水量 | 滾壓前應以於現場儀器量測,含水 量均勻並約略等於最佳含水量。 (工)第02331 章3.2.3(1) | 不定 期 | 現場儀 器量測 | 每次滾壓 前 | 修正 改善 | 基地及路 堤填築工 程施工抽 查紀錄表 | ||
| 壓路機 | 以>[10t][ ]之三輪壓路機或振動壓 路機滾壓沿縱向進行,由低往高或 由外往內滾壓。 | 不定 期 | 目視 | 每次 | 修正 改善 | 基地及路 堤填築工 程施工抽 查紀錄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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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023310 章 基地及路堤填築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
桃工023310目抽查標準抽查時機法抽查頻率不符合之處置方法管理紀錄 備取樣送驗土壤含水量每層每1,000m21次修正改善基地及路堤填築工程施工抽查紀錄表/試驗報告施工中安衛查驗點工地職業安全衛生督導實施工地安全衛生設施項目之一般查驗,填具一般性作業安全衛生抽查表。
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須知第十五點每週至少督導2次目視2 次/週修正改善施工後每層完成壓實度依CNS14733,再搭配CNS 11777或11777-1 求得的母值來算工地密度,再以[CNS14732]方法校正所得最大乾密度。
□路基頂面下≦75cm 最大乾密度之[95%] [ ]以上。
*施工後每1,000m21次重新滾壓試驗報告*施工後現場檢驗至少往返3 次修正改善試驗報告
| 不符 | |||||||||
|---|---|---|---|---|---|---|---|---|---|
| 施工流 | 管理項 | 抽查 | 抽查方 | 合之 | 備 | ||||
| 抽查標準 | 抽查頻率 | 管理紀錄 | |||||||
| 程 | 目 | 時機 | 法 | 處置 | 註 | ||||
| 方法 | |||||||||
| 取樣送 驗土壤 含水量 | 滾壓後應以於取樣送驗,含水量均 勻並約略等於最佳含水量。 (工)第02331 章3.2.3(1) | 不定 期 | 取樣送 驗 | 每層每 1,000m21 次 | 修正 改善 | 基地及路 堤填築工 程施工抽 查紀錄表/ 試驗報告 | |||
| 施 工 中 | 安衛 查驗 點 | 工地職 業安全 衛生督 導 | 實施工地安全衛生設施項目之一般 查驗,填具一般性作業安全衛生抽 查表。 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職業安全 衛生須知第十五點 | 每週 至少 督導 2 次 | 目視 | 2 次/週 | 修正 改善 | 一般性作 業安全衛 生檢查表 | |
| 施 工 後 | 檢查 | 每層完 成壓實 度 | 依CNS14733,再搭配CNS 11777 或11777-1 求得的母值來算工地密 度,再以[CNS14732]方法校正所得 最大乾密度。 □路基頂面下≦75cm 最大乾密度之 [95%] [ ]以上。 □路基頂面下>75cm 每層應高於最 大乾密度之[90%] [85%] [ ]。 | *施 工後 | 滾壓檢 驗 | 每 1,000m21 次 | 重新 滾壓 | 試驗報告 | |
| 滾壓檢 驗 | 路基頂面下≧75cm,應於最後一層 應辦理滾壓檢驗。以重貨車行駛整 個路基面,不產生移動或裂痕凹陷 者。重車須為後軸雙輪,其後軸載 重在8t 以上,輪胎壓力為 7kgf/cm2。 (工)第02331 章3.3.3、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局 施工技術規範 第02331 章 | *施 工後 | 現場檢 驗 | 至少往返 3 次 | 修正 改善 | 試驗報告 | |||
| *為抽驗停留點(或註明:抽查時機內除標示為「不定期」外,餘皆為抽驗停留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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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023310 章 基地及路堤填築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
桃工023310表023310-M- 1 基地及路堤填築施工規範檢驗重點總表章節名稱檢驗項目依據標準規範要求頻率不適用材料最大乾密度CNS 11777-1小於1.5t/m3
1. 數量未達未達 20m3時免檢驗。
¶ 2 數量達
達20 ~100m3檢驗1 次。
3.數量超過超過100m3土壤分類CNS 12387泥炭土(PT)
高塑性有機質土(OH)
低塑性有機質土(OL)
基地及路堤填築壓實度AASHTO T180最大乾密度之90%以上 每1,000m2 一次02336路基整理平整度三米直規測量三米直規測量,許可差2時免檢驗。
2.數量達達200~1000m2檢驗1 次。
3.數量超過超過1000 m2加驗1 次。
註:本表依桃園市施工規範預先整理供參考,開工前承包商仍應依施工規範及契約相關規定提出工程品管計劃書,並依契約數量提出實際施作時之預定檢驗項目總表。
量提出實際施作時之預定檢驗項目總表。
| 章節 | 名稱 | 檢驗項目 | 依據標準 | 規範要求 | 頻率 |
|---|---|---|---|---|---|
| 02320 | 不適用材 料 | 最大乾密度 | CNS 11777-1 | 小於1.5t/m3 | 1. 數量未達 未達 20m3 時免檢驗。 2. 數量達 達 20 ~ 100m3檢驗1 次。 3.數量超過超過 100m3 時,每100 m3加 驗1 次。 |
| 土壤分類 | CNS 12387 | 泥炭土(PT) 高塑性有機質土(OH) 低塑性有機質土(OL) | |||
| 02331 | 基地及路 堤填築 | 壓實度 | AASHTO T180 | 最大乾密度之90%以上 | 每 1,000m2一次 |
| 02336 | 路基整理 | 平整度 | 三米直規測量 | 三米直規測量,許可差 不得大於 3cm | 1.數量未達未達 200m2時 免檢驗。 2.數量達達 200~1000 m2檢驗 1 次。 3.數量超過超過 1000 m2 時,每 1000 m2加驗 1 次。 |
| CBR 值或 R 值 或Mr 值 | AASHTO T193 、 AASHTO T190 、 AASHTO T292 或 AASHTO T294 | 路面下 75cm 30cm, CBR 值依契約圖說之 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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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023310 章 基地及路堤填築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
桃工023310
¶ 第023310 章使用解說:
以上「材料/設備抽驗管理標準」、「材料/設備品質抽驗紀錄表」、「施工抽查標準表」、
「施工抽查紀錄表」為監造計畫書參考用表格「內容細項請依契約圖說實際狀況增減」,施工廠商品質計畫書「自主抽查表」可以參考比照此表及以下說明修改製作。
職業安全衛生,依據民國 105 年 12 月 09 日 發布「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須知」第十五點「機關及監造廠商應定期實施工地安全衛生設施項目之一般查驗,委託監造者,機關每月至少督導一次,監造廠商每週至少督導二次;自辦監造者,機關每週至少督導一次。
危險性較高之作業項目,監造廠商應於各作業施工前,實施查驗點檢查。」
本表依照工務局施工綱要規範「第02331 章-基地及路堤填築」製作,並依工程會施工綱要規範「第02331 章-基地及路堤填築」補充,相關章節請參考「第01330 章-資料送審」、「第02220 章-工地拆除」、「第02231 章-清除及掘除」、「第02316 章-構造物開挖」、「第02317 章-構造物回填」、「第02320 章-不適用材料」、「第02322 章-借土」、「第02336 章-路基整理」、「第02610 章-排水管涵」。
材料:
1.爐碴
1.1 道路用高爐爐碴CNS 11827 道路用高爐爐碴CNS 11827 第1 節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道路用(不含面層)高爐爐碴(以下簡稱爐碴)。
備考:爐碴係於煉鐵時在高爐產生之熔融殘碴,冷卻後予以壓碎者。
CNS 11827 第2 節種類及標稱:爐碴之種類及其標稱如表1 所示。
CNS 11827 表1種類標稱壓碎機製爐碴CS-40級配調整爐碴MS-40MS-25水硬性級配調整爐碴 HMS-25CNS 11827 第3 節品質
3.1 爐碴中不得含有細長者、薄片者或塵埃、污泥、有機物等有害成分。
3.2 為確認爐碴中不產生黄濁水及硫化氫之臭氣,須經CNS 11828[道路用高爐爐碴檢驗法]之規定試驗,其結果須不呈色。
3.3 級配:爐碴之級配須符合表2 之規定。
CNS 11827 表2寬(1)
粒徑範圍mm50
37.5
31.5 2519
13.2
4.75
2.36
0.425
0.075
37.5~0100 95~100 --50~80 -15~40 5~25--
| 種類 | 標稱 |
|---|---|
| 壓碎機製爐碴 | CS-40 |
| 級配調整爐碴 | MS-40 |
| MS-25 | |
| 水硬性級配調整爐碴 | HMS-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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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023310 章 基地及路堤填築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
桃工023310MS-40
37.5~0100 95~100 --60~90 -30~65 20~50 10~30 2~10MS-2525~0--10095~100 -55~85 30~65 20~50 10~30 2~10HMS-2525~0--10095~100 -60~80 35~60 25~45 10~25 3~10註(1):依CNS386[試驗篩]之規定。
3.4 粒料單位質量:級配調整爐碴及水硬性級配調整爐碴粒料單位質量,1500kg/m3(壓實)以上。
3.5 單軸抗壓強度:水硬性級配調整爐碴之單軸抗壓強度須12kgf/cm2{120N/cm2}以上。
備考:本標準中{}內之數值單位係國際單位制(SI)。
3.6CBR 值:由買賣雙方協定之。
3.7 磨損率:50%以下。
CNS 11827 第4 節檢驗:依CNS 11828[道路用高爐爐碴檢驗法]。
CNS 11827 第5 節標示:爐碴之送貨單上應標明下列事項。
(1)種類及標稱。
(2)製造廠商名稱。
(3)製造年月或其批號。
¶ 1.2 鋼爐碴
CNS 15358 公路或機場底層、基層用碎石級配粒料CNS 15358 第3 節一般需求CNS 15358 第3.1 節停留於試驗篩4.75 mm CNS 386 之粗粒料由碎石、礫石或爐碴等能抵抗拖曳、鋪撒及壓實操作結果,不致發生降級而產生有害細料之耐久顆粒所組成。停留於試驗篩
9.5 mm CNS 386 之顆粒應至少75%具有2 面以上之破碎面。
備考1.並無相關標準規定可經由量測即確認有害細料對粗粒料可能產生品質降低之界限,然而某些地區之管理單位已發展一些有用之試驗法,建議材料購買者為符合地區之規定,應先調查該等試驗法之適當性及可靠性,以確保該地區材料是否適合特定之品質要求。
2.當合約文件內規定,提供另一方法應用於量測顆粒間之摩擦力且已與現地良好的執行成效連結時,第3.1 節之破碎顆粒規定可作適當修正。
CNS 15358 第3.2 節通過試驗篩4.75 mm CNS 386 之細料應大部分由粗粒料軋碎之細料所組成,在可用及適合使用之情形,不禁止額外添加天然或較細之礦物或二者均可添加。最終混合料於通過試驗篩75 μm CNS 386 部分不應超過通過試驗篩 600 μm CNS 386 部分的60%,通過試驗篩425 μm CNS 386 部分之液性限度應不大於25,塑性指數應不大於4,細粒料之含砂量應不低於35。使用於較冰凍層更深之基層材料,其塑性指數及含砂當量需求值可考量分别修正為最大6及最小30。
CNS 15358 第3.3 節混合料級配應符合工作拌和公式至許可差範圍內及第4 節所定之允收準則,工作拌和公式應在表1 設計範圍內。工作拌和公式應於施工前確定,未經工程業主或其授權代表之同意,不得變更。
| MS- 40 | 37.5~0 | 100 | 95~100 | - | - | 60~90 | - | 30~65 | 20~50 | 10~30 | 2~10 |
|---|---|---|---|---|---|---|---|---|---|---|---|
| MS- 25 | 25~0 | - | - | 100 | 95~100 | - | 55~85 | 30~65 | 20~50 | 10~30 | 2~10 |
| HMS- 25 | 25~0 | - | - | 100 | 95~100 | - | 60~80 | 35~60 | 25~45 | 10~25 | 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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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023310 章 基地及路堤填築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
桃工023310備考:選擇工作拌和公式須適當考量表1 之註腳內容,通常細粒料部分之分布曲線須合理的平行於最接近之設計範圍的級配限制曲線。
CNS 15358 第3.4 節,粒料之成分具有水合特性(例如鋼爐碴)時,應基於下列條件且經工程業主所核准之料源取得。
(1)粒料之耐久性、耐磨性符合工程規範規定並有良好之使用紀錄。
(2)經養治或其他已知之處理方式降低其膨脹潛能至理想程度,且依CNS 15311 測試其7天膨脹量不超過0.50%。
CNS 15358 表1 建議最終混合料之級配要求篩網尺度(方形開口)
設計範圍(1)
(質量通過百分率)
工作拌和公式容許差(質量通過百分率)
底層基層底層基層50 mm100100-2-3
37.5 mm±5±5
19.0 mm-±8-
9.5 mm-±8-
4.75 mm±8±10600 μm-±5-75 μm0-8(2)
0-12(2)
±3±5註:(1)選擇工作拌和公式應適當地與材料之可得性及計畫服務需求相關,當試驗結果仍在工作拌和公式容許誤差之內時,落於設計範圍之外仍可使用。
(2)採用濕篩方式測定。當地區性環境狀況(溫度及游離水分之適合性)顯示,為了預防冰凍作用損害而有需要使用比表1 允許通過試驗篩75 μm CNS 386 更低的百分率時,應規範適當之較低的通過百分率。訂定此規範時,粒徑小於20 μm 之材料應不超過3%質量比。
CNS 15358 第4 節取樣CNS 15358 第4.1 節用於測試符合前要求所選取的每一單位或每一盤材料依據CNS 485 取樣,一盤的定義是材料數量至少能裝滿一輛普通的運輸卡車。
CNS 15358 第4.2 節基於隨機自每一批所取至少3 個單位或盤之樣品的平均試驗結果之允收決定,一批應定義不超過3000 公噸或輸送至某一特定計畫的一整天產量。
CNS 15358 第4.3 節級配之情形應分別測試每一樣品,對特定一批於各個篩號測定結果之平均值應符合工作拌和公式之容許差。單一盤所有篩號之測定結果則應符合工作拌和公式於表1 之容許差加2 個百分點,但試驗篩75 um CNS 386 除外;無法符合時需整批重新取樣或拒收。
CNS 15358 第4.4 節除級配以外之要求,取樣頻率及批量應由製定規範者設定,至少進行3次測試以代表一批,允收或拒收應基於一批所有測試之平均值。
CNS 15358 第5 節試驗法:材料之取樣及性質測試,依據下列方法。
CNS 15358 第5.1 節取樣:依CNS 485 之規定。
CNS 15358 第5.2 節粒徑分析(乾篩):依CNS 486 之規定。
CNS 15358 第5.3 節粒徑分析(濕篩及測定次篩號部分,利用比重計分析):依CNS 11776 之規定。
CNS 15358 第5.4 節液性限度、塑性限度及塑性指數:依CNS 5088 之規定。
| 篩網尺度 (方形開口) | 設計範圍(1) (質量通過百分率) | 工作拌和公式容許差 (質量通過百分率) | ||
|---|---|---|---|---|
| 底層 | 基層 | 底層 | 基層 | |
| 50 mm | 100 | 100 | -2 | -3 |
| 37.5 mm | 95-100 | 90-100 | ±5 | ±5 |
| 19.0 mm | 70-92 | - | ±8 | - |
| 9.5 mm | 50-70 | - | ±8 | - |
| 4.75 mm | 35-55 | 30-60 | ±8 | ±10 |
| 600 μm | 12-25 | - | ±5 | - |
| 75 μm | 0-8(2) | 0-12(2) | ±3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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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023310 章 基地及路堤填築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
桃工023310CNS 15358 第5.5 節含砂當量:依 CNS 15346 之規定。
CNS 15358 第5.6 節膨脹率:當料源須經核准時,依CNS 15311 之規定。
1.3 石材礦泥、石材廢料(板、磚或塊)、營建剩餘土石、廢棄混凝土、廢磚瓦、廢陶瓷類、鋼質粒料(氧化碴)等軋製而成之級配料「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八、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四、(一) 4、電弧爐煉鋼爐碴(石)經再利用程序產出之再生粒料,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測方法,每年度至少檢測一次戴奧辛及依再生粒料環境用途溶出程序檢測有毒重金屬項目,經檢測未超過附件三標準者,始得再利用。但再利用用途產品為水泥者,不在此限。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附件三 再生粒料之戴奧辛及環境用途溶出標準項目(單位)
最終再利用產品使用地點鉛(毫克/公升)
≦○.一≦○.○一鎘(毫克/公升)
≦○.○五≦○.○○五鉻(毫克/公升)
≦○.五≦○.○五砷(毫克/公升)
≦○.五≦○.○五汞(毫克/公升)
≦○.○二≦○.○○二
1.4 焚化再生粒料依環保署111 年5 月19 日環署循字第1111056756 號公告修正之「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
| 項目(單位) | 最終再利用產品使用地點 非屬環境敏感區之標準值 | 最終再利用產品使用地點 屬環境敏感區之標準值 |
|---|---|---|
| 鉛(毫克/公升) | ≦○.一 | ≦○.○一 |
| 鎘(毫克/公升) | ≦○.○五 | ≦○.○○五 |
| 鉻(毫克/公升) | ≦○.五 | ≦○.○五 |
| 銅(毫克/公升) | ≦十 | ≦一.○ |
| 砷(毫克/公升) | ≦○.五 | ≦○.○五 |
| 汞(毫克/公升) | ≦○.○二 | ≦○.○○二 |
| 鎳(毫克/公升) | ≦一 | ≦○.一 |
| 鋅(毫克/公升) | ≦五十 | ≦五.○ |
| 含2,3,7,8-氯化戴奧辛及呋喃同源物等 十七種化合物之總毒性當量濃度(ngI- TEQ/g) | ≦○.一 | |
| 備註:環境敏感區範圍如下: 1.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及其他使 用分區內之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國土保安用地、水利用地,及前述分區內暫未依法 編定用地別之土地範圍內。 2.依國家公園法劃定為國家公園區內,經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作為上述土地分區 或編定使用之土地範圍內。 3.依飲用水管理條例公告之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及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依區域計畫法劃定 之水庫集水區及依自來水法劃定之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內。 4.依濕地保育法公告之重要濕地、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公告之自然保留區、依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 辦法公告之自然保護區、依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告之野生動物保護區及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等生 態敏感區範圍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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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023310 章 基地及路堤填築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
桃工023310
五、底渣再利用處理程序及焚化再生粒料環境標準:
(一)底渣之再利用處理程序,指再利用前須先經篩分、破碎及篩選等前處理,其用途為基地填築、路堤填築及道路級配粒料底層及基層者,前處理完成後並應採穩定化、熟化或水洗方式處理,如採熟化方式處理者,其熟化期自底渣進再利用機構至焚化再生粒料出再利用機構止,至少為四十五日且不受貯存期限限制;其作為其他用途者,得視需要於前處理後採穩定化、熟化或水洗方式處理。
(二)焚化再生粒料於出再利用機構前,應每五百公噸至少檢測一次;其焚化再生粒料環境標準如附表二。
(三)檢測結果超過前款標準者,該批焚化再生粒料不得再利用,於進行改善措施後,依前款頻率進行檢測,檢測結果符合標準者,始得再利用。
六、焚化再生粒料用途如下,其中第一款至第九款應優先使用於公共工程:
(一)基地填築。
(二)路堤填築。
(三)港區填築,僅限使用於商港、工業專用港或已核定造地之工業區。
(四)道路級配粒料底層及基層。
(五)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
(六)低密度再生透水混凝土,僅限使用於道路工程。
(七)瀝青混凝土,僅限使用於道路工程。
(八)磚品。
(九)用於紐澤西護欄及緣石之水泥製品。
(十)水泥生料,僅限作為水泥廠之水泥原料。
(十一)衛生掩埋場非與鋼材接觸用工程材料及衛生掩埋場覆土。但不得作為最終覆土。
焚化再生粒料作為前項第三款用途時,應於港區填築前,辦理實驗室試驗、現地填築試驗及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規定辦理相關事宜,填築前後辦理相關環境監測。
七、焚化再生粒料之使用地點限制規定:
(一)不得位於公告之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水庫集水區及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內。
(二)不得位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自然保留區、自然保護區、重要濕地、野生動物保護區及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範圍內。
(三)不得位於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不得位於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及其他使用分區內之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國土保安用地、水利用地、鹽業用地、古蹟保存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及上述分區內暫未依法編定用地別之土地範圍內。
(四)不得位於依國家公園法劃定為國家公園區內,經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作為前款限制使用之土地分區或編定使用之土地範圍內。
(五)使用於陸地時,應高於使用時現場地下水位一公尺以上。
用途為港區填築、磚品、用於紐澤西護欄及緣石之水泥製品、水泥生料、衛生掩埋場非與鋼材接觸用工程材料及衛生掩埋場覆土者,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用途為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者,不受第一項第五款規定限制。其使用於管溝工程者,不受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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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023310 章 基地及路堤填築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
桃工023310「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附表二 焚化再生粒料環境標準環境標準使用地點用途環境標
1.水泥生料。
特定用途標準
2.衛生掩埋場非與鋼材接觸用工程材料及衛生掩埋場覆土。但不得作為最終覆土。
備註1:
第一級標準檢測項目標準值雜質不得含有大小任二尺度(長度、寬度、深度)超過20mm之可燃物、鐵金屬、非鐵金屬,以及電池與可辨識之市售檢測方法檢測項目標準值再生粒料環境用途溶出程序(NIEA R222)
| 使用地點 | 用途 | 環境標 準 | ||
|---|---|---|---|---|
| 屬公告事項七之限制 使用地點 | 1.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且用於管溝工程)。 (本項不得用於公告事項七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相關水質水量保 護區) | 第一級 標準 | ||
| 2.磚品。 | ||||
| 3.用於紐澤西護欄及緣石之水泥製品。 | ||||
| 非屬公告事項七之限 制使用地點 | 1.基地填築。 | 第二級 標準 | ||
| 2.路堤填築。 | ||||
| 3.港區填築。 | ||||
| 4.道路級配粒料底層及基層。 | ||||
| 5.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 | ||||
| 6.低密度再生透水混凝土。 | ||||
| 7.瀝青混凝土。 | ||||
| 8.磚品。 | ||||
| 9.用於紐澤西護欄及緣石之水泥製品。 | ||||
| 未限制使用地點 | 1.水泥生料。 | 特定用 途標準 | ||
| 2.衛生掩埋場非與鋼材接觸用工程材料及衛生掩埋場覆土。但 不得作為最終覆土。 | ||||
| 備註 1: 第一級標準 符合本級標準者,除用於本級標準規定之用途外,亦得用於第二級標準及特定用途標準規定之用 途。 | ||||
| 檢測項目 | 標準值 | |||
| 戴奧辛總毒性當量濃度(ng I-TEQ/g) 備註:指含 2,3,7,8-氯化戴奧辛及呋喃同源物等 17 種化合物之總 毒性當量濃度 | ≦0.1 | |||
| 粒徑大小(mm) | ≦19 | |||
| 雜質 | 不得含有大小任二尺度(長 度、寬度、深度)超過 20mm 之可燃物、鐵金屬、非鐵金 屬,以及電池與可辨識之市售 產品。 | |||
| 檢測方法 | 檢測項目 | 標準值 | ||
| 再生粒料環境用途溶出程序 (NIEA R222) | 鉛(毫克/公升) | ≦0.01 | ||
| 鎘(毫克/公升) | ≦0.005 | |||
| 鉻(毫克/公升) | ≦0.05 | |||
| 銅(毫克/公升) |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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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023310 章 基地及路堤填築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
桃工023310檢測項目標準值雜質不得含有大小任二尺度(長度、寬度、深度)超過20mm之可燃物、鐵金屬、非鐵金屬,以及電池與可辨識之市售產品。
檢測方法檢測項目標準值備註3:
特定用途標準符合本級標準者,僅得用於本級標準規定之用途。
檢測項目標準值雜質不得含有大小任二尺度(長度、寬度、深度)超過20mm之可燃物、鐵金屬、非鐵金屬,以及電池與可辨識之市售產品。
| 砷(毫克/公升) | ≦0.05 | |
|---|---|---|
| 汞(毫克/公升) | ≦0.002 | |
| 鎳(毫克/公升) | ≦0.1 | |
| 鋅(毫克/公升) | ≦5.0 | |
| 備註 2: 第二級標準 符合本級標準者,除用於本級標準規定之用途外,亦得用於特定用途標準規定之用途。 | ||
| 檢測項目 | 標準值 | |
| 戴奧辛總毒性當量濃度(ng I-TEQ/g) 備註:指含 2,3,7,8-氯化戴奧辛及呋喃同源物等 17 種化合物之總 毒性當量濃度 | ≦0.1 | |
| 粒徑大小(mm) | ≦19 | |
| 雜質 | 不得含有大小任二尺度(長 度、寬度、深度)超過 20mm 之可燃物、鐵金屬、非鐵金 屬,以及電池與可辨識之市售 產品。 | |
| 檢測方法 | 檢測項目 | 標準值 |
| 再生粒料環境用途溶出程序 (NIEA R222) | 鉛(毫克/公升) | ≦0.1 |
| 鎘(毫克/公升) | ≦0.05 | |
| 鉻(毫克/公升) | ≦0.5 | |
| 銅(毫克/公升) | ≦10 | |
| 砷(毫克/公升) | ≦0.5 | |
| 汞(毫克/公升) | ≦0.02 | |
| 鎳(毫克/公升) | ≦1 | |
| 鋅(毫克/公升) | ≦50 | |
| 備註 3: 特定用途標準 符合本級標準者,僅得用於本級標準規定之用途。 | ||
| 檢測項目 | 標準值 | |
| 戴奧辛總毒性當量濃度(ng I-TEQ/g) 備註:指含 2,3,7,8-氯化戴奧辛及呋喃同源物等 17 種化合物之總 毒性當量濃度 | ≦0.1 | |
| 粒徑大小(mm) | ≦19 | |
| 雜質 | 不得含有大小任二尺度(長 度、寬度、深度)超過 20mm 之可燃物、鐵金屬、非鐵金 屬,以及電池與可辨識之市售 產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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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023310 章 基地及路堤填築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
桃工023310檢測方法檢測項目標準值版次V1.0 2018/12V2.0 2024/01
| 檢測方法 | 檢測項目 | 標準值 |
|---|---|---|
| 毒性特性溶出程序 (NIEA R201) | 總鉛(毫克/公升) | ≦4.0 |
| 總鎘(毫克/公升) | ≦0.8 | |
| 總鉻(毫克/公升) | ≦4.0 | |
| 總銅(毫克/公升) | ≦12.0 | |
| 總砷(毫克/公升) | ≦0.40 | |
| 總汞(毫克/公升) | ≦0.016 | |
| 總硒(毫克/公升) | ≦0.8 | |
| 總鋇(毫克/公升) | ≦10.0 | |
| 六價鉻(毫克/公升) | ≦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