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分類:道路工程/建築工程(共用原件)
收錄文件:01991 罰則-施工規範(1121225.V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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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91-1 V4 2023/12/25
¶ 第01991 章 罰則
¶ 1 通則
¶ 1.1 本章概要
說明有關執行本契約罰則之相關規定。
1.1.1 不符施工規範各篇章檢驗要求且在本章規定允收範圍內者,採記點或減付價金、扣罰價金方式處理。
1.1.2 施工承攬廠商未依規定辦理者,應依本章相關規定辦理,有關記點部分,按月統計。未列有罰則者,應依契約約定辦理。
1.1.3 各檢驗項目記點數之合併處分,另依契約約定辦理。
1.1.4 用詞解釋:
(1) 減付價金:施工品質未達規範標準,但在允收範圍內,按工、料差 額或尺寸比例減付之價金。
(2) 扣罰價金:違反履約管理事項或施工品質未達規範標準,但在允收範圍內,計罰契約價金規定百分比或一定金額之懲罰性違約金。
(3) 記點:當材料或施作品質未達契約約定時,由監造單位依規定紀錄點數,以作為後續違約處分之依據。紀錄點數之處分,應依契約約定辦理。當記點作為停權或標案履約績效評量時,則不因施工承攬廠商改善完成或重做而清除原紀錄之點數。
¶ 1.2 工作範圍
包括「環境保護」、「瀝青混凝土鋪面」、「再生瀝青混凝土鋪面」、「樹脂瀝青混凝土」、「樹脂水泥混凝土」、「結構用混凝土」、「噴凝土」等品質缺失之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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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91-2 V4 2023/12/25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572 章—環境保護
1.3.2 第02742 章—瀝青混凝土鋪面
1.3.3 第02966 章—再生瀝青混凝土鋪面
1.3.4 第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
1.3.5 第03372 章—噴凝土
1.4 相關準則依契約規定及相關法令規章。
¶ 1.5 相關法規
¶ 1.5.1 政府採購法
¶ 1.5.2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1.5.3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及所屬機關工程施工管理標準作業程序書
2.
產品(空白)
¶ 3 品質缺失之罰則
¶ 3.1 第01572 章 環境保護之罰則
3.1.1 施工承攬廠商如未依時辦理檢驗停留點之自主檢查,或未依時報請監造單位抽查,經監造單位通知仍未辦理者,每次扣罰價金新臺幣25,000元,並記點1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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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91-3 V4 2023/12/25
3.1.2 施工中經監造單位依檢查表檢查,其檢查結果不符規定5 項以下時,施工承攬廠商應依限完成改善,逾時未全部改善完成者,每次扣罰價金新臺幣25,000 元,並再限期改善。
3.1.3 施工中經監造單位依檢查表檢查,其檢查結果不符規定超過5 項但未達10 項時,每次扣罰價金新臺幣25,000 元。施工承攬廠商應依限完成改善,逾時未全部改善完成者,則每次再扣罰價金新臺幣50,000 元,並再限期改善。
3.1.4 施工中經監造單位依檢查表檢查,其檢查結果不符規定達10 項以上時,每次扣罰價金新台幣50,000 元。施工承攬廠商應依限完成改善,逾時未全部改善完成者,則每次再扣罰價金新台幣100,000 元,並再限期改善。
表01991-1 施工承攬廠商自主檢查缺失扣罰記點表缺失項目扣罰價金記點逾時未全部改善完成施工承攬廠商如未依時辦理自主檢查或未依時報請監造單位備查25,0001 點扣罰價金25,000 元並記點1 點檢查缺失5 項以下--扣罰價金25,000 元檢查缺失超過5 項但未達10 項25,000-扣罰價金50,000 元檢查缺失達10 項以上50,000-扣罰價金100,000 元
3.1.5 以上規定得連續扣罰價金與記點,並以契約直接工程費5%為上限扣罄為止,並於最近一期估驗計價時予以扣罰,且爾後不予追補。
3.1.6 以上累計記點達20 點以上者,屬政府採購法第101 條第1 項第8 款之情形,依政府採購法第102 條、103 條規定辦理。
3.1.7 不符規定事項如受相關主管機關開立罰單處罰時,施工承攬廠商應支付該罰單對工程主辦機關或施工承攬廠商之罰鍰,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工程主辦機關得再扣罰同額懲罰性違約金,並於最近一期估驗計價時予以扣罰,且爾後不予追補。
| 缺失項目 | 扣罰價金 | 記點 | 逾時未全部改善完成 | ||
|---|---|---|---|---|---|
| 之處分 | |||||
| 施工承攬廠商如未依時辦理自主 檢查或未依時報請監造單位備查 | 25,000 | 1 點 | 扣罰價金 25,000 元 並記點 1 點 | ||
| 檢查缺失 5 項以下 | - | - | 扣罰價金 25,000 元 | ||
| 檢查缺失超過 5 項但未達 10 項 | 25,000 | - | 扣罰價金 50,000 元 | ||
| 檢查缺失達 10 項以上 | 50,000 | - | 扣罰價金 100,000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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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91-4 V4 2023/12/25
3.2
¶ 第02742 章 瀝青混凝土鋪面之罰則
3.2.1 厚度、壓實度檢驗結果及處理辦法詳如表01991-2、表01991-3,以每5,000m2為一批,每批應檢驗5 點(每1,000m2檢驗1 點),總量少於5,000m2部分單獨為一批(每1,000m2檢驗1 點);篩分析、含油量、黏度檢驗結果及處理辦法詳如表01991-4、表01991-5 及表01991-6,以每5,000m2為一批,總量少於5,000m2部分單獨為一批;樹脂瀝青混凝土篩分析每50 座人孔調平應檢驗1 組,如未達50 座則檢驗1 組。取樣原則於完成鋪設後2 週內,以隨機抽樣方式由廠商、監造單位及工程主辦機關會同辦理鑽心與篩分析取樣。
表01991-2 瀝青混凝土鋪面厚度檢驗結果及處理辦法表厚度檢驗結果處理辦法X̅≧T且0.95T>X≧0.90T
2)
價金1%。
(T−X̅X̅<T,(T-X̅)≦0.05T且0.95T>X≧0.90T(T−X̅T*100%),每1%減付該批鋪設數量價金1%。
2. 單顆試體不符合,該不符合點扣罰價金:
T*100%),每1%減付該批鋪設數量價金1%。
3. 扣罰價金為上述兩者相加。
| 厚度檢驗結果 | 處理辦法 |
|---|---|
| X̅≧T 且 X≧0.95T | 符合 |
| X̅≧T 且 0.95T>X≧0.90T | 單顆試體不符合,該不符合點減付價金: (T−X *100%),每 1%減付該點鋪設數量(1,000m2) T 價金 1%。 |
| X̅≧T 且 X<0.90T | 該點鋪設數量(1,000m2)區域刨除重鋪。 |
| X̅<T, (T-X̅)≦0.05T 且 X≧0.95T | 該批試體平均值不符合,減付價金: T−X̅ ( *100%),每 1%減付該批鋪設數量價金 1%。 T |
| X̅<T, (T-X̅)≦0.05T 且 0.95T>X≧0.90T | 1. 該批試體平均值不符合,減付價金: T−X̅ ( *100%),每 1%減付該批鋪設數量價金 T 1%。 2. 單顆試體不符合,該不符合點扣罰價金: T−X ( *100%),每 1%減付該批鋪設數量價金 T 1%。 3. 扣罰價金為上述兩者相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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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91-5 V4 2023/12/25厚度檢驗結果處理辦法X̅<T,(T-X̅)≦0.05T且X<0.90T(T−X̅T*100%),每1%減付該批鋪設數量價金1%。
2. 單顆試體不符合,該不符合點鋪設數量表01991-3 瀝青混凝土鋪面壓實度檢驗結果及處理辦法表單點壓實度(D)檢驗結果處理辦法D≧95%符合93%>D該點鋪設數量(1,000m標準試體比重*100%表01991-4 瀝青混合料(含樹脂瀝青)抽油後篩分析檢驗結果及處理辦法表
0.075(NO.200)
±3%
| 厚度檢驗結果 | 處理辦法 |
|---|---|
| X̅<T, (T-X̅)≦0.05T 且 X<0.90T | 1. 該批試體平均值不符合,減付價金: T−X̅ ( *100%),每 1%減付該批鋪設數量價金 T 1%。 2. 單顆試體不符合,該不符合點鋪設數量 (1,000m2)區域刨除重鋪。 |
| X̅<T 且(T-X̅)>0.05T | 該批鋪設區域刨除重鋪。 |
| 備註:T:設計厚度,X:單顆試體厚度,X̅:該批試體平均厚度 | |
| 單點壓實度(D)檢驗結果 | 處理辦法 |
|---|---|
| D≧95% | 符合 |
| 95%>D≧93% | 減付價金:(95%-D)每 1%減付該點鋪設數量 (1,000m2)價金 1%。 |
| 93%>D | 該點鋪設數量(1,000m2)區域刨除重鋪。 |
| 路面試體比重 備註:D= *100% 標準試體比重 | |
| 厚度檢驗結果 | 處理辦法 | |||
|---|---|---|---|---|
| 𝑋̅<T, (T-𝑋̅)≦0.05T 且X<0.90T | 1. 該批試體平均值不符合,減付價金: (𝑇−𝑋̅ 𝑇*100%),每1%減付該批鋪設數量價金 1%。 2. 單顆試體不符合,該不符合點鋪設數量 (1,000m 2)區域刨除重鋪。 | |||
| 𝑋̅<T, (T-𝑋̅)≦0.05T 且X<0.90T | 𝑇*100%),每1%減付該批鋪設數量價金 1%。 2. 單顆試體不符合,該不符合點鋪設數量 (1,000m 2)區域刨除重鋪。 | |||
| 𝑋̅<T 且(T-𝑋̅)>0.05T | 該批鋪設區域刨除重鋪。 | |||
| 備註:T:設計厚度,X:單顆試體厚度,𝑋̅:該批試體平均厚度 | ||||
| 表01991-3 瀝青混凝土鋪面壓實度檢驗結果及處理辦法表 | ||||
| 單點壓實度(D)檢驗結果 | 處理辦法 | |||
| D≧95% | 符合 | |||
| 95%>D≧93% | 減付價金:(95%-D)每1%減付該點鋪設數量 (1,000m 2)價金1%。 | |||
| 93%>D | 該點鋪設數量(1,000m 2)區域刨除重鋪。 | |||
| 路面試體比重 | ||||
| 備註:D= 標準試體比重*100% | ||||
| 備註:D= 標準試體比重*100% | ||||
| 表01991-4 瀝青混合料(含樹脂瀝青)抽油後篩分析檢驗結果及處理辦法表 | ||||
| 通過試驗篩mm(in) | 許可差 | 檢驗結果超過許可差之處理辦法 | ||
| 12.5 及12.5 以上(1/2in 及 1/2in 以上) | ±8% | 1. 各項超過許可差之累計<10%,每 1%減付該批鋪設數量價金之 1%,超過許可差未達1%,以1% 計扣。 2. 各項超過許可差之累計≧10%, 該批鋪設區域刨除重鋪。 | ||
| 9.5 及4.75(3/8in 及NO.4) | ±7% | 1. 各項超過許可差之累計<10%,每 1%減付該批鋪設數量價金之 1%,超過許可差未達1%,以1% 計扣。 2. 各項超過許可差之累計≧10%, 該批鋪設區域刨除重鋪。 | ||
| 2.36 及1.18(NO.8 及NO.16) | ±6% | 1%減付該批鋪設數量價金之 1%,超過許可差未達1%,以1% 計扣。 2. 各項超過許可差之累計≧10%, 該批鋪設區域刨除重鋪。 | ||
| 0.60 及0.30(NO.30 及 NO.50) | ±5% | 計扣。 2. 各項超過許可差之累計≧10%, 該批鋪設區域刨除重鋪。 | ||
| 0.15(NO.100) | ±4% | 該批鋪設區域刨除重鋪。 | ||
| 0.075(NO.200) | ±3% | |||
原頁影像(對照用)
01991-6 V4 2023/12/25表01991-5 瀝青混合料含油量檢驗結果及處理辦法表表01991-6 瀝青混凝土黏度檢驗結果及處理辦法表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檢驗標準(poises)
處理原則黏度分級AC-20(或針入度60~70) 瀝青詳契約約定V <2,000挖刨除、重鋪2,400≤V ≤10,000 符合黏度分級AC-10(或針入度85~100)瀝青詳契約約定V <1,000挖刨除、重鋪8,500< V挖刨除、重鋪備註:
V:黏度值
| 含油量(A)檢驗結果 | 處理辦法 |
|---|---|
| |A-T|≦0.5% | 符合 |
| 0.5%<|A-T|≦1% | 每超過 0.1%,減付該批鋪設數量之 3%,不足 0.1%,以 0.1%計扣。 |
| |A-T|>1% | 該批鋪設區域刨除重鋪。 |
| 備註: T:設計值,A:檢驗值 | |
| 含油量(A)檢驗結果 | 處理辦法 | ||||
|---|---|---|---|---|---|
| |A-T|≦0.5% | 符合 | ||||
| 0.5%<|A-T|≦1% | 每超過0.1%,減付該批鋪設數量之3%,不足 0.1%,以0.1%計扣。 | ||||
| |A-T|>1% | 該批鋪設區域刨除重鋪。 | ||||
| 備註: T:設計值,A:檢驗值 | |||||
| 表01991-6 瀝青混凝土黏度檢驗結果及處理辦法表 | |||||
|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檢驗標準(poises) 處理原則 | |||||
| V <2,000 挖刨除、重鋪 | |||||
| 減付代表數量之材料價金之 | |||||
| 2,000≤V <2,400 | |||||
| 黏度分級 50% | |||||
| AC-20 2,400≤V ≤10,000 符合 | |||||
| 詳契約約 | |||||
| (或針入度 減付代表數量之材料價金之 | |||||
| 定 10,000< V ≤12,500 | |||||
| 60~70) 瀝 40% | |||||
| 青 減付代表數量之材料價金之 | |||||
| 12,500< V ≤15,000 | |||||
| 60% | |||||
| 15,000< V 挖刨除、重鋪 | |||||
| V <1,000 挖刨除、重鋪 | |||||
| 減付代表數量之材料價金之 | |||||
| 1,000≤V <1,200 | |||||
| 黏度分級 50% | |||||
| AC-10 1,200≤V ≤5,000 符合 | |||||
| 詳契約約 | |||||
| (或針入度 減付代表數量之材料價金之 | |||||
| 定 5,000< V ≤6,750 | |||||
| 85~100)瀝 30% | |||||
| 青 減付代表數量之材料價金之 | |||||
| 6,750< V ≤8,500 | |||||
| 50% | |||||
| 8,500< V 挖刨除、重鋪 | |||||
| 備註: | |||||
| V:黏度值 | |||||
| 檢驗項目 | 檢驗方法 | 檢驗標準(poises) | 處理原則 | ||
| 黏度分級 AC-20 (或針入度 60~70) 瀝 青 | 詳契約約 定 | V <2,000 | 挖刨除、重鋪 | ||
| 黏度分級 AC-20 (或針入度 60~70) 瀝 青 | 詳契約約 定 | 2,000≤V <2,400 | 減付代表數量之材料價金之 50% | ||
| AC-20 (或針入度 60~70) 瀝 青 | 詳契約約 定 | 2,400≤V ≤10,000 | 符合 | ||
| (或針入度 60~70) 瀝 青 | 定 | 10,000< V ≤12,500 | 減付代表數量之材料價金之 40% | ||
| 青 | 12,500< V ≤15,000 | 減付代表數量之材料價金之 60% | |||
| 15,000< V | 挖刨除、重鋪 | ||||
| 黏度分級 AC-10 (或針入度 85~100)瀝 青 | 詳契約約 定 | V <1,000 | 挖刨除、重鋪 | ||
| 黏度分級 AC-10 (或針入度 85~100)瀝 青 | 詳契約約 定 | 1,000≤V <1,200 | 減付代表數量之材料價金之 50% | ||
| AC-10 (或針入度 85~100)瀝 青 | 詳契約約 定 | 1,200≤V ≤5,000 | 符合 | ||
| (或針入度 85~100)瀝 青 | 定 | 5,000< V ≤6,750 | 減付代表數量之材料價金之 30% | ||
| 青 | 6,750< V ≤8,500 | 減付代表數量之材料價金之 50% | |||
| 8,500< V | 挖刨除、重鋪 | ||||
| 備註: | |||||
| V:黏度值 | |||||
原頁影像(對照用)
01991-7 V4 2023/12/25
3.2.2 平整度試驗施工承攬廠商應於路面完工後,委由TAF 認證之實驗機構、政府單位實驗室或施工承攬廠商指定之學術機構,以道路平整度檢測車或3m 直規進行檢測。其檢驗結果及處理辦法詳如下表01991-7。
表01991-7 平整度檢驗結果與處理辦法表平整度檢測儀器檢驗結果處理辦法IRI>3.5m/Km該區間路段刨除重鋪3m 直規(取施工範圍人孔數量之30%進行檢測)
其中有1 處不符合,則再取樣1批(施工範圍人孔數量30%),累計超過2 處不符合,則該施工範圍之人孔調平需全部重新施作。
3.3
¶ 第02966 章 再生瀝青混凝土鋪面之罰則
3.3.1 厚度、壓實度、篩分析及含油量依前開3.2.1 規定辦理。
3.3.2 黏度檢驗結果及處理辦法詳如表01991-8。
表01991-8 再生瀝青混凝土黏度檢驗結果及處理辦法表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檢驗標準(poises)
處理原則再生瀝青目標黏度AC-20(或針入度60~70) 瀝青詳契約約定V <2,000挖刨除、重鋪2,400≤V ≤10,000 符合
| 平整度檢測儀器 | 檢驗結果 | 處理辦法 | ||||||
|---|---|---|---|---|---|---|---|---|
| 檢測車 | IRI≦3.5m/Km | 符合 | ||||||
| IRI>3.5m/Km | 該區間路段刨除重鋪 | |||||||
| 3m 直規(取施工範圍人 孔數量之 30%進行檢測) | 高低差≦0.6cm | 符合 | ||||||
| 高低差>0.6cm (不符合) | 其中有 1 處不符合,則再取樣 1 批(施工範圍人孔數量 30%),累計 超過 2 處不符合,則該施工範圍 之人孔調平需全部重新施作。 | |||||||
| 檢驗項目 | 檢驗方法 | 檢驗標準(poises) | 處理原則 |
|---|---|---|---|
| 再生瀝青 目標黏度 AC-20 (或針入度 60~70) 瀝 青 | 詳契約約 定 | V <2,000 | 挖刨除、重鋪 |
| 2,000≤ V <2,400 | 減付代表數量之材料價金之 50% | ||
| 2,400≤ V ≤10,000 | 符合 | ||
| 10,000< V ≤12,500 | 減付代表數量之材料價金之 40% | ||
| 12,500< V ≤15,000 | 減付代表數量之材料價金之 60% | ||
| 15,000< V | 挖刨除、重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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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91-8 V4 2023/12/25再生瀝青目標黏度AC-10(或針入度85~100)瀝青詳契約約定V <1,000挖刨除、重鋪8,500< V挖刨除、重鋪備註:
V:黏度值
3.4 樹脂瀝青混凝土之罰則
3.4.1 厚度樹脂瀝青混凝土厚度之檢驗結果及處理辦法詳表01991-9,其檢驗頻率為每20 座人孔調平為1 批,每批應檢驗1 組,少於20 座亦視為1 批。
¶ 3.4.2 穩定值及流度值
樹脂瀝青混凝土穩定值與流度值之檢驗結果及處理辦法詳表01991-9,其檢驗頻率為每50 座人孔調平為1 批,每批應檢驗1 組,少於50 座亦視為1 批。
表01991-9 樹脂瀝青混凝土檢驗結果及處理辦法表檢驗項目檢驗結果處理辦法未達4.5cm該批鋪設數量(20 座)刨除重鋪。
| 再生瀝青 目標黏度 AC-10 (或針入度 85~100)瀝 青 | 詳契約約 定 | V <1,000 | 挖刨除、重鋪 |
|---|---|---|---|
| 1,000≤ V <1,200 | 減付代表數量之材料價金之 50% | ||
| 1,200≤ V ≤5,000 | 符合 | ||
| 5,000< V ≤6,750 | 減付代表數量之材料價金之 30% | ||
| 6,750< V ≤8,500 | 減付代表數量之材料價金之 50% | ||
| 8,500< V | 挖刨除、重鋪 | ||
| 備註: V:黏度值 | |||
| 檢驗項目 | 檢驗結果 | 處理辦法 | ||||||
|---|---|---|---|---|---|---|---|---|
| 厚度 | 5cm(含)以上 | 符合 | ||||||
| 4.5cm(含)~5cm | 減付該批鋪設數量(20 座)價金 10%。 | |||||||
| 未達 4.5cm | 該批鋪設數量(20 座)刨除重鋪。 | |||||||
| 穩定值 | 750kgf(含)以上 | 符合 | ||||||
| 700kgf(含)~750kgf | 減付該批鋪設數量(50 座)價金 20%。 | |||||||
| 未達 700kgf | 該批鋪設數量(50 座)刨除重鋪。 | |||||||
原頁影像(對照用)
01991-9 V4 2023/12/25未達4(0.25mm)
超過14(0.25mm)
該批鋪設數量(50 座)刨除重鋪。
¶ 3.5 樹脂水泥混凝土之罰則
¶ 3.5.1 抗壓強度
樹脂瀝青混凝土每20 座人手孔調平為1 批,取2 組檢驗,每組2 顆以上試體(1 組做1 小時抗壓試驗,另1 組做7 天抗壓試驗),少於20 座亦視為1 批;其檢驗結果及處理辦法詳表01991-10:
表01991-10 樹脂瀝青混凝土抗壓強度檢驗結果及處理辦法表項目檢驗結果處理辦法1 小時抗壓強度280kgf/cm2(含)以上符合2該批數量全數敲除重做。
¶ 7 天抗壓強度
400kgf/cm2(含)以上符合2該批數量全數敲除重做。
3.6
¶ 第03310 章 結構用混凝土之罰則
3.6.1 結構用混凝土檢驗頻率依本規範第03310 章3.4 規定辦理,處理原則如下:
(1) 每組試體於28 天期齡至少試驗2(一般現場機拌混凝土,或鋼筋混凝土)或3(預力混凝土)個試體,各抗壓強度之平均值,即為該組之抗壓強度。每批混凝土數量規定取樣組數各組抗壓強度之平均值,即為該批混凝土抗壓強度M。
| 流度值 | 6~12(0.25mm) | 符合 |
|---|---|---|
| 4~6(0.25mm) 12~14(0.25mm) | 減付該批鋪設數量(50 座)價金 20%。 | |
| 未達 4(0.25mm) 超過 14(0.25mm) | 該批鋪設數量(50 座)刨除重鋪。 |
| 項目 | 檢驗結果 | 處理辦法 |
|---|---|---|
| 1 小時抗壓強度 | 280kgf/cm2(含)以上 | 符合 |
| 未達 280kgf/cm2 | 該批數量全數敲除重做。 | |
| 7 天抗壓強度 | 400kgf/cm2(含)以上 | 符合 |
| 未達 400kgf/cm2 | 該批數量全數敲除重做。 |
原頁影像(對照用)
01991-10 V4 2023/12/25
(2) 混凝土每批抗壓強度M1(一般現場機拌混凝土)、M2(預拌混凝
cf _,為符合;若
cf _,應進行結構分析並經監造單位評估結構分析結果1不影響構造物安全時,得減付價金後予以收受。若M1<0.85cf _、M2<0.90cf _時,原則應拆除重做,惟設計強度140kgf/cm2以下,或經監造單位評估結構分析結果無影響構造物安全,或以監造單位核可之方式無償補強者,減付該批混凝土全部數量之價金後予以收受;若M3<0.95cf _時,應拆除重做。上開結構分析費用均由施工承攬廠商負擔。
(3) 檢驗結果與處理辦法詳如表01991-11、表01991-12、表01991-13。
表01991-11 一般現場機拌混凝土抗壓強度檢驗結果與處理辦法表M1≧cf _符合cf _>M1≧0.95cf _結構分析安全,經減付該批材料20%價金後予以收受。
0.95 cf _>M1≧0.85cf _結構分析安全,經減付該批材料50%價金後予以收受。
M1<0.85cf _表01991-12 預拌混凝土抗壓強度檢驗結果與處理辦法表M2≧cf _符合例如:結構分析(設計強度140kgf/cm2以下且非具結構性者,可免做結構分析),依CNS 1238 作鑽心試驗、載重試驗等,其費用均由施工承攬廠商負擔。
| 同一批次澆置時取樣 | 處理辦法 | ||
|---|---|---|---|
| 試驗結果(M1) | |||
| M1≧ f _ c | 符合 | ||
| f _>M1≧0.95 f _ c c | 結構分析安全,經減付該批材料 20%價金後予以收 受。 | ||
| 0.95 f _>M1≧0.85 f _ c c | 結構分析安全,經減付該批材料 50%價金後予以收 受。 | ||
| M1<0.85 f _ c | 結構分析安全,經減付該批材料 100%價金後予以收 受。 | ||
| 結構分析結果有影響構造物安全之虞,拆除重做。 | |||
| 同一批次澆置時取樣 | 處理辦法 | ||
|---|---|---|---|
| 試驗結果(M2) | |||
| M2≧ f _ c | 符合 | ||
原頁影像(對照用)
01991-11 V4 2023/12/25cf _>M2≧0.95cf _結構分析安全,經減付該批材料20%價金後予以收受。
0.95 cf _>M2≧0.90cf _結構分析安全,經減付該批材料50%價金後予以收受。
M2<0.90cf _表01991-13 預力混凝土抗壓強度檢驗結果與處理辦法表M3≧cf _符合cf _>M3≧0.98cf _結構分析安全,經減付該批材料30%價金後予以收受。
0.98 cf _>M3≧0.95cf _結構分析安全,經減付該批材料60%價金後予以收受。
M3<0.95cf _拆除重做。
3.6.2 鑽心試驗結果符合之標準為「同組試體強度之平均值高於規定強度cf _之85%,且任一試體強度高於規定強度cf _之75%」,每一組鑽心試體抗壓強度平均值T,比照M 值分為T1(一般現場機拌混凝土)、T2(預拌混凝土)、T3(預力混凝土),其處理辦法詳如表01991-14、表01991-15、表01991-16。
表01991-14 一般現場機拌混凝土鑽心試驗結果及處理辦法表每組鑽心試體平均抗壓強度T1處理辦法T1≧0.85cf _符合
0.85 cf _>T1≧0.80cf _結構分析安全,經減付該批材料20%價金後予以收受。
0.80 cf _>T1≧0.75cf _結構分析安全,經減付該批材料50%價金後予以收受。
| 同一批次澆置時取樣 | 處理辦法 | ||
|---|---|---|---|
| 試驗結果(M2) | |||
| f _>M2≧0.95 f _ c c | 結構分析安全,經減付該批材料 20%價金後予以收 受。 | ||
| 0.95 f _>M2≧0.90 f _ c c | 結構分析安全,經減付該批材料 50%價金後予以收 受。 | ||
| M2<0.90 f _ c | 結構分析安全,經減付該批材料 100%價金後予以收 受。 | ||
| 結構分析結果有影響構造物安全之虞,拆除重做。 | |||
| 同一批次澆置時取樣 | 處理辦法 | ||
|---|---|---|---|
| 試驗結果(M3) | |||
| M3≧ f _ c | 符合 | ||
| f _>M3≧0.98 f _ c c | 結構分析安全,經減付該批材料 30%價金後予以收 受。 | ||
| 0.98 f _>M3≧0.95 f _ c c | 結構分析安全,經減付該批材料 60%價金後予以收 受。 | ||
| M3<0.95 f _ c | 拆除重做。 | ||
| 每組鑽心試體平均抗壓強度 T1 | 處理辦法 |
|---|---|
| T1≧0.85 f _ c | 符合 |
| 0.85 f _>T1≧0.80 f _ c c | 結構分析安全,經減付該批材料 20%價 金後予以收受。 |
| 0.80 f _>T1≧0.75 f _ c c | 結構分析安全,經減付該批材料 50%價 金後予以收受。 |
原頁影像(對照用)
01991-12 V4 2023/12/25每組鑽心試體平均抗壓強度T1處理辦法T1<0.75cf _表01991-15 預拌混凝土鑽心試驗結果及處理辦法表每組鑽心試體平均抗壓強度T2處理辦法T2≧0.85cf _符合
0.85 cf _>T2≧0.81cf _結構分析安全,經減付該批材料20%價金後予以收受。
0.81 cf _>T2≧0.77cf _結構分析安全,經減付該批材料50%價金後予以收受。
T2<0.77cf _結構分析安全,經減付該批材料100%價金後予以收受。
結構分析結果有影響構造物安全之虞,拆除重做。
任一試體強度<0.75cf _,須經工程主辦機關同意之第三公正單位評估是否拆除重做,如設計強度140kgf/cm表01991-16 預力混凝土鑽心試驗結果及處理辦法表每組鑽心試體平均抗壓強度T3處理辦法T3≧0.85cf _符合
0.85 cf _>T3≧0.82cf _結構分析安全,經減付該批材料20%價金後予以收受。
0.82 cf _>T3≧0.79cf _結構分析安全,經減付該批材料50%價金後予以收受。
T3<0.79cf _結構分析安全,經減付該批材料100%價金後予以收受。
結構分析結果有影響構造物安全之虞,拆除重做。
| 每組鑽心試體平均抗壓強度 T1 | 處理辦法 |
|---|---|
| T1<0.75 f _ c | 結構分析安全,經減付該批材料 100% 價金後予以收受。 |
| 結構分析結果有影響構造物安全之虞, 拆除重做。 | |
| 任一試體強度<0.75 f _,須經工程主辦機關同意之第三公正單位評估是否拆除 c 重做,如設計強度 140kgf/cm2以下,或無影響構造物安全之虞者,依上開 T1<0.75 f _處理辦法,減付該批材料價金 100%後予以收受。 c | |
| 每組鑽心試體平均抗壓強度 T2 | 處理辦法 | ||||
|---|---|---|---|---|---|
| T2≧0.85 f _ c | 符合 | ||||
| 0.85 f _>T2≧0.81 f _ c c | 結構分析安全,經減付該批材料 20%價 金後予以收受。 | ||||
| 0.81 f _>T2≧0.77 f _ c c | 結構分析安全,經減付該批材料 50%價 金後予以收受。 | ||||
| T2<0.77 f _ c | 結構分析安全,經減付該批材料 100% 價金後予以收受。 | ||||
| 結構分析結果有影響構造物安全之虞, 拆除重做。 | |||||
| 任一試體強度<0.75 f _,須經工程主辦機關同意之第三公正單位評估是否拆除 c 重做,如設計強度 140kgf/cm2以下,或無影響構造物安全之虞者,依上開 T2<0.77 f _處理辦法,減付該批材料價金 100%後予以收受。 c | |||||
| 每組鑽心試體平均抗壓強度 T3 | 處理辦法 |
|---|---|
| T3≧0.85 f _ c | 符合 |
| 0.85 f _>T3≧0.82 f _ c c | 結構分析安全,經減付該批材料 20%價 金後予以收受。 |
| 0.82 f _>T3≧0.79 f _ c c | 結構分析安全,經減付該批材料 50%價 金後予以收受。 |
| T3<0.79 f _ c | 結構分析安全,經減付該批材料 100% 價金後予以收受。 |
| 結構分析結果有影響構造物安全之虞, 拆除重做。 |
原頁影像(對照用)
01991-13 V4 2023/12/25每組鑽心試體平均抗壓強度T3處理辦法
3.6.3 上述情況當允許施工承攬廠商作結構分析,但施工承攬廠商未於工程主辦機關規定期限內提出結構分析,視為有影響構造物安全之虞,需全部拆除重做。
¶ 3.7 第03372 章 噴凝土之罰則
3.7.1 鑽心試驗結果,每一組混凝土鑽心試體抗壓強度之平均值T,其處理辦法詳如表01991-17。
表01991-17 噴凝土鑽心試驗結果及處理辦法表每組鑽心試體平均抗壓強度T處理辦法T≧0.85cf _符合
0.85 cf _>T≧0.80cf _結構分析安全,經減付該批材料20%價金後予以收受。
0.80 cf _>T≧0.75cf _結構分析安全,經減付該批材料50%價金後予以收受。
T<0.75cf _<本章結束>
| 每組鑽心試體平均抗壓強度 T3 | 處理辦法 | ||||
|---|---|---|---|---|---|
| 任一試體強度<0.75 f _,須經工程主辦機關同意之第三公正單位評估是否拆除 c 重做,如設計強度 140kgf/cm2以下,或無影響構造物安全之虞者,依上開 T3<0.79 f _處理辦法,減付該批材料價金 100%後予以收受。 c | |||||
| 每組鑽心試體平均抗壓強度 T | 處理辦法 |
|---|---|
| T≧0.85 f _ c | 符合 |
| 0.85 f _>T≧0.80 f _ c c | 結構分析安全,經減付該批材料 20%價 金後予以收受。 |
| 0.80 f _>T≧0.75 f _ c c | 結構分析安全,經減付該批材料 50%價 金後予以收受。 |
| T<0.75 f _ c | 結構分析安全,經減付該批材料 100% 價金後予以收受。 |
| 結構分析結果有影響構造物安全之虞, 拆除重做。 | |
| 任一試體強度<0.75 f _,須經工程主辦機關同意之第三公正單位評估是否拆 c 除重做,如設計強度 140kgf/cm2以下,或無影響構造物安全之虞者,依上 開 T<0.79 f _處理辦法,減付該批材料價金 100%後予以收受。 c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