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機關:交通部公路局
文件性質:期刊技術摘要;不是施工規範
篇名:交通部公路局暨所屬機關105年至109年國家賠償案件發生類型統計分析(下篇)
作者:蔡境列、吳品賢、莊人穎、林盈君
頁次:原刊第 2–29 頁;來源PDF第 4–31 頁
卷期:《臺灣公路工程》第50卷第1期,民國113年2月15日
官方原刊:公路局PDF(56頁) | 期刊下載專區
網站上架:民國113年4月23日
文件性質:期刊技術摘要;不是施工規範
篇名:交通部公路局暨所屬機關105年至109年國家賠償案件發生類型統計分析(下篇)
作者:蔡境列、吳品賢、莊人穎、林盈君
頁次:原刊第 2–29 頁;來源PDF第 4–31 頁
卷期:《臺灣公路工程》第50卷第1期,民國113年2月15日
官方原刊:公路局PDF(56頁) | 期刊下載專區
網站上架:民國113年4月23日
收錄方式:本頁依官方原刊整理方法、數據、限制與工程檢核項目,不重製整篇正文、照片或圖表。案例值不是通用規範;正式採用前應回原刊、現行規範及個案契約核對。
工程價值:以342件新收國賠案件辨識路面缺陷、道路散落物及落石等高頻成因,轉為巡查、交維、修補與資料治理檢核項目。
¶ 這篇能解決什麼問題
工程單位若只逐案處理國賠,容易看不出反覆出現的養護風險。本文整理交通部公路局暨所屬機關105至109年新收案件,依機關、年度與原因分類,可用來安排巡查、修補、施工交維、標誌號誌與資料庫的改善優先序。
¶ 資料範圍與判讀方式
| 項目 | 原刊資料 | 使用時要注意 |
|---|---|---|
| 期間 | 民國105至109年 | 屬歷史資料,不能直接代表目前風險 |
| 母體 | 新收國賠案件共342件;各年66、75、57、70、74件,年平均68.4件 | 新收案件不等於成立賠償、機關有過失或實際支付 |
| 地區養護分局 | 315件,占全體92.11%,年平均63件 | 管養規模、交通量與環境暴露不同,件數不能直接比較績效 |
| 分局分布 | 北43、中109、南58、東73、雲嘉南32件 | 缺少車公里、道路里程、雨量等分母 |
¶ 全體案件的主要發生類型
- 路面坑洞、凹陷或隆起:94件,占27.49%。
- 車輛撞擊道路散落物:63件,占18.42%。
- 落石、枯木或其他物體直接撞擊:52件,占15.20%。
- 號誌故障或標誌標線不清:32件,占9.36%。
- 施工造成損害:22件,占6.43%。
前三類合計已超過六成,顯示路面狀態、散落物與邊坡落物是資料期間內最值得先建立預防機制的風險。原刊另有只計地區養護分局的表格,總數會略有不同;本頁採全機關表10-1的342件口徑,避免混用。
¶ 轉成可執行的管理措施
- 巡查紀錄要能追蹤坑洞、隆起、散落物與落石的發現時間、通報、警戒、修復及複驗。
- 施工交通維持應完整設置警告、導引、夜間視認與臨時路面銜接,並保存核准與巡查紀錄。
- 修補材料及工法須配合氣候、交通與開放時程,追蹤早期再劣化,不能只計完工件數。
- 號誌、標誌與標線的故障或不清楚情形應納入定期檢查與異常通報,並針對案件突然增加的路段做原因調查。
- 建立年度案件資料庫,將事故位置、原因、道路資產、養護歷程與使用年限連結,逐步轉向預防養護。
¶ 適用限制
本文以案件件數做描述統計,未提供道路里程、交通量、豪雨或地震暴露等分母,也未在本篇逐案區分成立、駁回、撤回、嚴重度與賠償金額。不能用原始件數認定某分局較危險或有法律過失,也不能把國賠申請直接當事故率。實務決策仍須結合現行國家賠償法令、個案證據、道路巡查養護規範與近年資料。
¶ 來源與引用
資料核對:官方原刊PDF;摘要整理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