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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罰則與相關通則(1/2);原PDF第154–16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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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手冊|原檔第15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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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罰則 環評法第 21 條至第 24 條有關開發單位之罰則整理如表 8.1,並分述如後。 表 8.1 違反環評法之罰則 環評法 違 反 事 項 處罰對象 處 分 依第7 條、第11 條、第13 條或第 文書撰提機構 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 萬 第20 條 18 條規定提出之文書,明知不實之 或開發單位負 元以下罰金。 事項而記載者。 責人 開發單位不遵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 開發單位負責 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台幣30 萬 第21 條 本法所為停止開發行為之命令者。 人 元以下罰金。 1.處新台幣30 萬元以上150 萬元以下罰鍰,並由 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其停止實施開 開發單位於未經主管機關依第7 條或 開發單位及其 發行為。必要時,主管機關得逕命其停止實施開發 第22 條 依第13 條規定做成認可前,即逕行 負責人 行為。 為第5 條第1 項規定之開發行為者。 2.其不遵行者,處負責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得併科新台幣30 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7 條第3 項、第16 條之1 或 1.處新台幣30 萬元以上150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 第17 條之規定者。 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違反第18 條第1 項,未提出環境影 2.前項情形,情節重大者,得由主管機關轉請目的 響調查報告書。 開發單位及其 第23 條 事業主管機關,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必要時, 違反第18 條第3 項,未提出因應對 負責人 主管機關得逕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 策或不依因應對策切實執行者。 3.其不遵行者,處負責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違反第28 條未提出因應對策或不依 役,得併科新台幣30 萬元以下罰金。 因應對策切實執行者。 依本法所處罰鍰,經通知限期繳納, 第24 條 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屆期不繳納者。 一、環評未經審查認可(通過或有條件通過)前即動工 環評法第 22 條 1. 依認定標準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計畫,開發單位未經主管機關 (環保署)依環評法第 7 條或依第 13 條規定做成認可前,即逕行開工 者,處新台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並由主管機關(環保署) 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交通部),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必要時, 主管機關(環保署)得逕命其停止開發行為。 2. 因前述違反事項遭主管機關(環保署)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交通部) 命令停止開發行為而不遵行者,處負責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得併科新台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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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環境影響評估審查認可後,施工或營運期間 環評法第 23 條 1. 違反環評法第 7 條第 3 項,未於施工前辦理公開說明會者。 2. 違反環評法第 16 條之 1,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通過審查,並取得交 通部之開發許可後,逾 3 年始實施開發行為,未提出環境影響差異分析 及對策檢討報告送主管機關審查,或於該報告審查完成前即實施開發行 為者。 3. 違反環評法第 17 條,未依已經認可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所載內 容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者。 4. 違反環評法第 18 條第 1 項,未依環保署命令定期提出環境影響調查報 告書者。 5. 違反環評法第 18 條第 3 項,未依環保署命令限期提出因應對策,或不依 因應對策切實執行者。 上述 5 款情形,處(開發單位)新台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並 9 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 ,得由環保署轉請交 通部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必要時,環保署得逕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其不 遵行者,處負責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台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三、環評法施行前已實施而尚未完成之開發行為 環評法第 23 條 違反環評法第 28 條,未依環保署命令限期提出因應對策,或不依因應對策 切實執行者,處(開發單位)新台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 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由環保署轉請交通部命 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必要時,環保署得逕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其不遵行者, 處負責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台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9 環評法第 23 條第 4 項:第 2 項所稱情節重大,指下列情形之一: 1.開發單位造成廣泛之公害或嚴重之自然資源破壞者。 2.開發單位未依主管機關審查結論或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之承諾執行,致危害人體健康或農林漁牧資源 者。 3.經主管機關按日連續處罰 30 日仍未完成改善者。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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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法利得 環保署為強化環評法對開發行為之監督及裁處執法工作,確保開發單位依審 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等書件內容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以達預防及減輕開發 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之目標,於 101.03.12 公布施行「環境影響評估監督及 裁處不法利得作業要點」,針對開發單位未依環評書件內容執行之行為,除應依 環評法第 23 條裁處罰鍰外,同時對於違法者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額度最高額 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裁處,並可追繳其所得利益。 惟依本局(五工處)遭裁罰案件提起訴願於 102.08 之行政院決定書:「…… 就行政機關而言,行政罰法第 18 條規定之不法利得,應僅限於積極所得,不含應 支出而未支出之消極所得。……計算不法利得金額○萬○元併予栽罰,於法未合。」 【案例91】 高速鐵路站區聯外道路系統改善計畫台南站區高架橋下道路工程 1. 本案之開發單位於 96.02.05 變更為本局五工處,營運期間之環境監測自 95.02 至 98.03 執行滿 3 年後及自行停止辦理,與環說書審查結論所載「營 運期間之環境品質監測計畫,應於正式營運後連續監測 3 年,再行檢討。」 不符。 2. 100.10.11 遭環保署除依環評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1 款裁處新台幣 40 萬元罰 鍰外,另審酌因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併依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裁處新台幣 142 萬 1,422 元罰鍰,本案合計裁處罰鍰新台幣 150 萬 元。經申覆、訴願及行政訴訟後,確定裁處 35 萬元: (1) 100.10.11-環保署第 1 次裁處書(150 萬元) (2) 101.03.14-五工處(台南站)提起訴願之行政院決定書,原處分撤銷,由原 處分機關於 2 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 (3) 101.05.25-環保署第 2 次裁處書(150 萬元) (4) 101.11.21-五工處(台南站)提起訴願之行政院決定書,原處分撤銷,由原 處分機關於 2 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 (5) 102.03.05-環保署 3 次裁處書(150 萬元) (6) 102.08.14-五工處(台南站)提起訴願之行政院決定書,原處分撤銷,由原 處分機關於 2 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 行政院決定書:……就行政機關而言,行政罰法第 18 條規定之不法利得,應僅 限於積極所得,不含應支出而未支出之消極所得。……計算不法利得金額 124 萬 3,744 元併予栽罰,於法未合。 (7) 102.11.04-環保署第 4 次裁處書(35 萬元) (8) 103.02.26-五工處(台南站)提起訴願之行政院決定書,訴願駁回。 (9) 103.09.10-五工處(台南站、嘉義站)提起行政訴訟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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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書,原告(五工處)之訴駁回。 (10) 103.11.17-五工處(台南站、嘉義站)提起上訴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書,上 訴駁回。 【案例92】 高速鐵路站區聯外道路系統改善計畫嘉義站區高架橋下道路工程 1. 本案之開發單位於 96.02.05 變更本局五工處,營運期間之環境監測自 95.02 至 98.03 執行滿 3 年後及自行停止辦理,與環說書審查結論所載「營運期間 之環境品質監測計畫,應於正式營運後連續監測 3 年,再行檢討。」不符。 2. 100.10.11 遭環保署除依環評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1 款裁處新台幣 40 萬元罰 鍰外,另審酌因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併依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裁處新台幣 105 萬 6,711 元罰鍰,本案合計裁處罰鍰新台幣 145 萬 6,711 元。經申覆、訴願及行政訴訟後,確定裁處 35 萬元: (1) 100.10.11-環保署第 1 次裁處書(145 萬 6,711 元)。 (2) 101.03.21-五工處(嘉義站)提起訴願之行政院決定書,原處分撤銷,由原 處分機關於 2 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 (3) 101.05.25-環保署第 2 次裁處書(127 萬 4,622 元)。 (4) 101.11.08-五工處(嘉義站)提起訴願之行政院決定書,原處分撤銷,由原 處分機關於 2 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 (5) 102.03.05-環保署第 3 次裁處書(127 萬 4,622 元)。 (6) 102.08.14-五工處(嘉義站)提起訴願之行政院決定書,原處分撤銷,由原 處分機關於 2 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 行政院決定書:……就行政機關而言,行政罰法第 18 條規定之不法利得,應僅 限於積極所得,不含應支出而未支出之消極所得。……計算不法利得金額 92 萬 4,622 元併予栽罰,於法未合。 (7) 102.11.11-環保署第 4 次裁處書(35 萬元)。 (8) 103.02.26-五工處(嘉義站)提起訴願之行政院決定書,訴願駁回。 (9) 103.09.10-五工處(台南站、嘉義站)提起行政訴訟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 決書,原告(五工處)之訴駁回。 (10) 103.11.17-五工處(台南站、嘉義站)提起上訴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書,上 訴駁回。 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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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環境講習 環境教育法第 23 條: 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或其他組 織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上義務,經處分機關處分停工、停業或新 臺幣五千元以上罰鍰者,處分機關並應令該自然人、法人、機關或團體指派有代表 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一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環境講習。 環境教育法第 24 條之 1: 本法所定環境講習時數,其執行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經主管機關令接受環境講習,除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得申請延期一次者外,拒 不接受環境講習或時數不足者,以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 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或其他組織為處分對象,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 元以下罰鍰。 為加強違規污染者之環境保護意識,促使維護環境品質,環境教育法明定違 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義務者,除依各該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受處罰 外,並應參加環境講習。自 100.06.05 該法施行以來,本局違規案件除遭環保署罰 鍰處分外,並遭裁處環境講習。 環保署 107.05.29 公告「環境講習執行辦法」及修正公告「違反環境教育法罰 鍰額度裁量基準」,接受環境講習之時數,由環保機關考量違反情節輕重裁處。 接受環境講習時,依環境講習執行辦法規定: 1. 環境講習對象接受環境講習均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2. 需攜帶講習通知單及相關證件(國民身份證、護照、駕駛執照或健保卡 正本),依其指定時間及地點前往報到。 3. 環境講習對象若無法依指定時間接受環境講習時,應於接獲環境講習通 知後,最遲於指定接受日期前 3 日以書面形式向處分機關申請延期,且 該變更以 1 次為限。 4. 環境講習對象因不可歸責之事由或其他正當理由,無法依指定之環境講 習時間接受環境講習者,受處分人應至遲於指定接受環境講習日後 3 日 內,以書面向處分機關申請延期,經處分機關同意後,始完成申請延期 程序,其屬不可歸責事由者,其延期得不計入次數。 5. 講習當日完成報到程序,且接受完成環境講習時數,由辦理環境講習機 關(構)開立環境講習證明單,才算完成整個環境講習之處分。 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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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93】 東西向快速公路台西古坑線 1. 本案開發單位為本局,東西高南工程處於 99.01.23 至 100.08 漏執行施工期 間空氣品質環境監測作業部分測點共 6 季與噪音及振動監測作業部分測點 共 20 個月。與台西古坑線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與台 17 線及台 61 線交 會處平面變更為立體交叉及設置交流道工程)」第四章表 4.2.-2 所載內容不 符,遭環保署除依環評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依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1 項 規定裁處新台幣 35 萬 3,464 元罰鍰,並依環境教育法第 23 條第 2 款裁處環 境講習。 2. 環保署於 101.12.04 函送本案環境講習通知單,並要求由負責環境保護權責 人員(由法人、機關或團體指派)參加,本局以傳真方式請東西高南工程處 指派參加人員後,將用印後之授權書、環境講習通知單、課程表函請東西高 南處派員準時參加。 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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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違反環評法案件 本局暨所屬工程處自環評法施行以來,違反環評法案件整理如表 8.2。 表 8.2 本局暨所屬工程處違反環評法案件 違反 開發行為名稱 違 反 事 項 裁處書字號 處 分 條文 罰鍰新台幣 92.05.30 台9 線南迴公路 土方棄置未依環境影響說明書內容切實執 30 萬元 1 17 環署督字第 拓寬改善計畫 行 限期改善 0920038879 號 (92.06.30) 未依本案之環境監測計畫期程進行環境監 測 台11 線東部濱海公路 92.07.15 17 未依本因應對策土石方挖填平衡之承諾, 罰鍰新台幣 2 改善工程(環境影響調查 環署督字第 逕自將剩餘土石方外運 30 萬元 分析及因應對策報告) 28 0920050646 號 未依本案審查結論於施工前提送施工環境 保護執行計畫送主管機關備查 罰鍰新台幣 91.01.14 台27 線水冬瓜至大津、高 未依審查結論之要求,於施工前訂定施工 30 萬元 3 17 環署中字第 樹、屏東段拓寬改善計畫 環境保護執行計畫送環保署核備 限期改善 0910000823 號 (91.03.20) 91.11.28 東西向快速公路 罰鍰新台幣 4 未於施工之日起即辦理環境監測計畫 17 環署督字第 高雄潮州線【案例94】 30 萬元 0910074432 號 未依原環境影響說明書內容辦理施工前及 91.10.28 17 罰鍰新台幣 施工中之環境監測 環署督字第 30 萬元 未於施工前辦理公開說明會 7 0910074434 號 東西向快速公路 未依審查結論「運土路線之規劃,請開發 罰鍰新台幣 5 北門玉井線【案例95】 單位與各機關協調後確定,儘速擬具各項 97.08.08 30 萬元 防治計畫(如空氣污染、水污染、運輸噪 17 環署督字第 0970059617 號 限期改善 音、振動等之措施)送環保主管機關備 (97.10.30) 查」辦理 東西向快速公路 6 增設埔心交流道,未辦理變更內容之申請 17 -- -- 漢寶草屯線 東西向快速公路 增設167 線交流道東側匝道,未辦理變更 7 17 -- -- 東石嘉義線 內容之申請 東西向快速公路 8 未於施工之日起即辦理環境監測計畫 17 -- -- 後龍汶水線 東西向快速公路 9 未於施工之日起即辦理環境監測計畫 17 -- -- 觀音大溪線【案例96】 92.07.03 東西向快速公路 罰鍰新台幣 10 未於施工之日起即辦理環境監測計畫 17 環署督字第 台西古坑線 30 萬元 0920047334 號 未於施工之日起即辦理環境監測計畫 17 玉里—長濱公路 11 -- -- 新建計畫 未於施工前辦理公開說明會 7 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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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 開發行為名稱 違 反 事 項 裁處書字號 處 分 條文 未依審查結論規定於施工前訂定土石方之 罰鍰新台幣 17 運輸路線及確立處置場所報本署備查 30 萬元 94.06.17 剩餘廢棄土未依環境影響評估承諾之運輸 17 環署督字第 路線及棄置地點確實執行 限期改善 台7 線18k+940~22k+100 0940046000 號 12 未依本案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及內容 (94.07.08) 拓寬改善計畫【案例97】 17 確實執行 94.10.14 剩餘廢棄土未依環境影響評估承諾之運輸 罰鍰新台幣 17 環署督字第 路線及棄置地點確實執行 60 萬元 0940081519 號 罰鍰新台幣50 台26 線安朔至港口段公路 95.10.16 設置臨時性混凝土拌合廠,未辦理變更內 萬元整 13 整體改善計畫 17 環署督字第 容之申請 限期改善 【案例98】 0950081213 號 (95.11.15) (WH69-1 布袋南航道路段新建工程)未 97.10.03 罰鍰新台幣 西濱快速公路建設計畫(南 環署督字第 14 依審查結論之要求,於施工前訂定施工環 17 30 萬元 部路段) 0970075594 號 境保護執行計畫送環保署核備 1.本計畫未辦理施工期間之空氣品質 98.8.18 罰鍰新台幣 環署督字第 THC、NMHC 項目監測、未依環境影響差 40 萬元 0980075519 號 東西向快速公路八里新店線 異分析報告第6-19 頁切實執行。 15 中和至秀朗橋段增設上下橋 2.工程開挖所產生之土石方為11,132 立方 17 匝道工程【案例99】 公尺,超出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第4-21 頁所載之5,000 立方公尺,未依環評法規定 辦理變更即已施作完成。 1.209k+117~212k+700 緊臨台17 線工區出 99.06.11 罰鍰新台幣 府環綜字第 口,未確實設置洗車設施及臨時性截水 40 萬元並限期 0990106867 號 溝、沉沙池,亦未配置移動式臨時洗車設 改善 施。 (99.09.30) 西濱快速公路(台61 線) 2.WH53-1 標(210k+522~212k+700)、 16 員林大排至西濱大橋新建工 17 WH49 標(182k+720~184k+820)、 程【案例100】 WH49-1 標(184k+820~187k+910)及 WH49-2 標(187k+910~190k+024.487)等 4 標段工程未於施工前提交交通維持計畫 審核通過。 罰鍰新台幣80 萬8,188 元 61 標工程(61k+372~62k+339)未辦理施 (含不法利 101.04.25 台19 甲線拓寬改善計畫 工前之文遺址監測;69 標工程 得) 17 17 環署督字第 【案例101】 (39k+046~69k+993)未辦理營運期間環境 環境講習2 小 1010033785 號 監測計畫。 時 罰鍰新台幣35 未依台西古坑線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 萬3,464 元 (與台17 線及台61 線交會處平面變更為 (含不法利 立體交叉及設置交流道工程)」第四章表 101.06.20 環署 東西向快速公路台西古坑線 得) 18 4.2.-2 所載內容,於99 年1 月23 日至100 17 督字第 【案例103】 環境講習2 小 年8 月漏執行施工期間空氣品質環境監測 1010050808 號 時 作業部分測點共6 季與噪音及振動監測作 業部分測點共20 個月。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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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 開發行為名稱 違 反 事 項 裁處書字號 處 分 條文 營運期間環境監測自95 年2 月至98 年3 高速鐵路站區聯外道路系統 月執行滿3 年後即自行停止辦理,與環境 102.11.04 罰鍰新台幣 19 改善計畫台南站區高架橋下 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第一項所載「營運期 17 環署督字第 35 萬元 道路工程【案例91】 間之環境品質監測計畫,應於正式營運後 1020094582 號 連續監測三年,再行檢討。」不符。 營運期間環境監測自95 年2 月至98 年3 高速鐵路站區聯外道路系統 月執行滿3 年後即自行停止辦理,與環境 102.11.11 罰鍰新台幣 20 改善計畫嘉義站區高架橋下 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第一項所載「營運期 17 環署督字第 35 萬元 道路工程【案例92】 間之環境品質監測計畫,應於正式營運後 1020096960 號 連續監測三年,再行檢討。」不符。 本開發案A2-2 標、A-3 標、B1 標及C2 標 等之「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水土 罰鍰新台幣30 103.07.07 台9 線南迴公路拓寬改善後 保持計畫」及「交通維持計畫」等,未於 萬元 21 17 環署督字第 續計畫【案例64】 相關主管機關核備(許可、審核)前即行施 環境講習2 小 1030055504 號 工,與環評書件所載內容(第8-15 及第8-57 時 頁等)不符。 罰鍰新台幣30 104.07.28 台31 線由台66 線延伸至台 萬元 22 土方量與環評書件內容不符 17 環署督字第 1 線新建工程【案例62】 環境講習2 小 1040060165 號 時 罰鍰新台幣30 西濱快速公路(台61 線) 107.05.25 萬元 23 八棟寮至九塊厝段主線新建 土方量與環評書件內容不符 17 環署督字第 環境講習2 小 工程【案例63】 1070041005 號 時 【案例94】 東西向快速公路高雄潮州線 1. 環保署 91.10.28 函略以:「本案施工日期為 85.06.17,環境監測計畫遲延至 88.10.12 始發包執行,違反環評法第 17 條規定,爰依同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1 款處分。」處罰鍰新台幣 30 萬元整。 2. 本局因不服該署處分,於 91.11.29 提起訴願並請惠予撤銷。環保署 91.12.05 函覆略以:「原行政處分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依環評法第 24 條規定『依 本法所處罰鍰,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3. 本局 91.12.12 繳納罰鍰。92.04.22 行政院決定書決定「訴願駁回」,本局 92.06.03 核定不再提起行政訴訟。 【案例95】 東西向快速公路北門玉井線 1. 環保署 91.10.28 函略以:「已完工並通車路段未於施工前辦理公開說明會且 未依原環境影響說明書內容辦理施工前及施工中之環境監測等,違反環評法 第 17 條規定,爰依同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1 款處分。」處罰鍰新台幣 30 萬 元整。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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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局因不服該署處分,於 91.11.29 提起訴願並請惠予撤銷。環保署 91.12.05 函覆略以:「原行政處分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依環評法第 24 條規定『依 本法所處罰鍰,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3. 本局 91.12.12 繳納罰鍰。92.04.22 行政院決定書決定「訴願駁回」,本局 92.06.03 核定不再提起行政訴訟。 【案例96】 東西向快速公路觀音大溪線 環保署 92.08.28 函略以:「本案環境影響說明書經前省環保處 84.01.04 公告審查 結論在案,實際施工日期為 84.11.12,環境監測計畫於 87.11 方才實施,未依原 審查結論切實執行。爰依環評法第 29 條暨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請於 92.09.30 前 提出因應對策送本署審核。逾期未提出者,將依同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 辦理。」 【案例97】 台 7 線 18k+940~22k+100 拓寬改善計畫 1. 環保署 94.06.17 函略以:「 (1) 本案環境影響說明書係經本署 92.08.06 公告審查結論在案。 (2) 94.05.11 辦理本案環境影響評估監督現勘發現下列情事:1.未依審查結 論規定於施工前訂定廢棄土石方之運輸路線及確立處置場所報本署備 查。2.剩餘廢棄土未依環境影響評估承諾之運輸路線及棄置地點確實執 行。 (3) 貴工程處…已違反環評法第 17 條…規定,本署依環評法第 23 條第項第 1 款規定裁處罰鍰新台幣 30 萬元整。 (4) 上述違反環評法情事,請 貴工程處於 94.07.08 前改善完成;若未於期 限內提出改善完成之報告或證明文件,向本署報請查驗,視為未完成改 善,將依同法第 23 條第 1 項按日連續處罰。」 2. 環保署 94.10.14 函略以:「本署依據 貴工程處 94.07.19 函之改善完成報 告,於 94.08.01 派員辦理本案環評監督複查現勘發現 94.06.06 之剩餘廢棄土 仍未依環評承諾之運輸路線及棄置地點切實執行,擅自決定運送至新竹縣寶 山鄉三叉凸土資場…已違反環評法第 17 條…規定,本署依環評法第 23 條第 項第 1 款規定裁處罰鍰新台幣 60 萬元整。」 【案例98】 台 26 線安朔至港口段公路整體改善計畫 1. 環保署 95.10.16 函略以:「 (1) 查旨揭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評估書)係由本署審查通過,並於 90.07.12 函送審查結論在案。 (2) 本署 95.05.10 會同台東縣環境保護局前往辦理本案環境影響評估監督 現地查核…發現本開發案載明開工日期為 95.01.20,惟水土保持計畫之 核定日期為 95.02.08,與評估書…水土保持所述「於施工前依法定程序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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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許可後,方准包商施工。」之承諾不符,已涉及違反環評法第 17 條 之規定… (3) 依據 貴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來函陳述說明…本工程於 95.01.20 開工, 期間所做工程項目為準備工程,實際上均未施工,另於 95.09.21 派員至 本署環境督察總隊進一步說明,並補充提出施工日誌等資料,經查相關 佐證資料,本案實際動工之日為 95.04.10,故本項應無違反環評法之情 形。 (4) 另本署於 95.05.10 現地監督時發現第 5 標工程工地旁正設置臨時性混 凝土拌合廠,經詳細核對本案評估書定稿本內容,…貴局於定稿本(附 錄)中之(專案小組審查)回覆說明,明確表示不設置(臨時性混凝土 拌合廠),因此,本項設置行為已違反環評法第 17 條之規定… (5) 貴局於 95.09.19 提出陳述意見:「…本工程原預算係遵照評估書審查意 見辦理,並無設置工地臨時預拌混凝土廠之考量,惟近年來國內歷經砂 石短缺、限制砂石開採,致使本工程工區範圍 40 公里內無合法預拌混 凝土廠,…故承商自行向地方政府申請,且設置地點於工址範圍外,又 經陳報台東縣政府同意設置。」經核對相關資料,本案承包商…申請設 置工程用臨時性混凝土拌合廠,除獲得台東縣政府同意之外,在設置前 亦經 貴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東濱工務所同意備查在案…並非承包商 自行申請設置,另本案如因時空環境變遷擬變更原環評承諾及內容, 貴局應依環評法提出變更申請並經審核同意後,始得為之。 2. 貴局於尚未辦理環評變更申請審核同意前即逕行設置,已違反環評法第 17 條之規定,依同法第 23 條第項第 1 款規定裁處新台幣 50 萬元罰鍰。 (1) 上述違反環評法事實,請貴局於 95.11.15 前改善完成,並請依同法第 23 條之 1 規定,於期限屆滿前提出改善完成之報告或證明文件向本署報請 查驗,貴局若未依上開辦理,則視為未完成改善,依同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得按日連續處罰。 (2) 前項所述應改善完成事項,請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3) 如本案仍需設置臨時性混凝土拌合廠,請依環評法第 16 條及施行細則 第 36 條至第 38 條規定,向本署提出環評內容變更申請。 (4) 恢復依本案環評承諾不設置臨時性混凝土拌合廠,由承包商以價購方式 辦理。」 3. 本案後已拆除臨時性混凝土拌合廠,並由承包商以價購方式辦理改善。 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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