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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其他環評應注意事項;原PDF第144–15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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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其他環境影響評估應注意事項 一、環評法施行前已實施而尚未完成之開發行為 環評法第 28 條: 本法施行前已實施而尚未完成之開發行為,主管機關(環保署)認有必要時,得命開 發單位(本局暨所屬工程處)辦理環境影響之調查、分析,並提出因應對策,經主 管機關(環保署)核准後,切實執行。 施行細則第 48 條: 本法第 28 條所稱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指(施行細則)第 19 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經依其他相關法令處理後仍未能解決者。 施行細則第 49 條: 依本法第 28 條辦理環境影響調查、分析及提出因應對策之書面報告,應記載下列事 項: 一、開發單位之名稱及其營業所或事務所。 二、負責人之姓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開發行為之名稱及開發場所。 四、開發行為之目的及其內容。 五、開發行為所採之環境保護對策及其成果。 六、環境現況。 七、開發行為已知或預測之環境影響。 八、減輕或避免不利環境影響之對策。 九、替代方案。 十、執行因應對策所需經費。 十一、 參考文獻。 【案例75】 台 11 線東部濱海公路拓寬改善工程 1. 民眾向監察院陳訴,本案涉有違反環評法,嚴重斲傷花東海岸線風景。經監 察院調查後於 85.11.15 之查復書中表示:「…環評法第 28 條僅規定得命開 發單位辦理環境影響之調查、分析,並提出因應對策,故公路局在環評法公 布實施前,已執行本改善案並妥善處理,僅未做環境影響評估或因應對策; 尚難謂公路局有違環評法或環境主管機關有失職守。…擬同意依照公路局意 見繼續施工。」 2. 前省環保處 85.12.19 函表示,本局未能妥善解決本案引起對環境資源及環境 特性之不利影響,故命本局依環評法第 28 條規定,辦理環境影響之調查、 分析,並提出因應對策。本局先後委託○○○○協會及○○工程顧問公司辦理, 於 88.06.22 前省環保處環評委員會第 19 次會議審查通過。 3. 後因該因應對策環保承諾事項有關空氣品質與噪音部分提出變更,於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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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10.03 送環保署第 1 次辦理變更內容對照表,89.11.18 環保署同意變更。 92.04.30 因承諾事項有關棄土廠設置與營建署「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及相關規定不符,遂辦理第 2 次辦理變更內容對照表,92.10.13 環保署同意 備查。93.07.14 因計畫縮減及地方要求辦理第 3 次變更內容對照表,縮小工 程規模及涵蓋範圍,環保署於 93.12.09 同意。 【案例76】 120 線尖石鄉八五山至北橫公路高義段新闢路線計畫 1. 本開發計畫範圍為 39k+085~53k+117,案於 82.02.03 經行政院核定,屬環 評法施行前已核定之計畫。前省環保處 87.06.20 函示:「本計畫部分路段位 於水庫集水區範圍…經現勘認定本計畫有重大環境影響之虞,依環評法第 28 條之規定,請開發單位於一年內提出環境影響調查分析及因應對策報告 書,送主管機關核准後,切實執行。」 2. 本案於 90.01 完成環境影響調查分析及因應對策報告書初稿,後於 90.05.23 函環保署中部辦公室將俟 46k+380~53k+117 段確認後再提送審查。 3. 交通部 91.04.04 指示依運研所 91.03.22 會勘結論就現況結案。本局 91.11.28 函一工處應將環評程序完成以合規定。一工處於 94.01.31 報局以該道路為縣 道擬由縣政府提出因應對策報告書並擬結案。本局 94.02.21 函請環保署同意 結案,未來開發以新案辦理認定。 4. 環保署 94.03.29 函覆請先釐清說明本路段目前開發情形。一工處 94.04.13 函 覆本計畫於 91.03.15.完成「120 線八五山至高義 41k+690~41k+920 段橋梁 新建工程」後,後續路段即無開發行為。 5. 環保署辦理現場查核並於 94.09.15 函本局:「本計畫屬環評法公佈施行前已 實施而尚未完成之開發行為,後續如擬繼續辦理,則依環評法第 28 條規定 提送環境影響調查分析及因應對策報告書送審;惟其規模如達認定標準規定 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免受上開環評法第 28 條規定之限制。」 二、代辦環境影響評估案件之處理 【案例77】 高鐵局擬代本局辦理高鐵高架橋下道路工程用地取得作業 關於本案是否牴觸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5 項及第 111 條之規定,法務 部 89.07.04 法(89)律字第 021734 號函示:『…所謂「權限之委任或委託」係 指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如不涉及公權力之行使,則不屬之。…為避免行 政機關動輒委任下級機關或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本應由其機關執行之 法定權限,而違反行政機關管轄權恒定原則,行政機關委任下級機關或委託不相 隸屬之行政機關行使權限應有法規之依據。…』是故,未於法律上明定得予代辦 或授權,或明定可授權但未完成授權程序者,不應代辦。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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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開發單位與施工單位不同之處理 【案例78】 高速鐵路站區聯外道路系統改善計畫-台南區及嘉義站區高架橋下 道路工程 1. 本二案環境影響說明書之開發單位暫訂為高速鐵路工程局,本局僅依交通部 指示辦理道路施工部分。高鐵局要求將開發單位變更為本局,但因本二案環 境影響說明書本局並未參與,且該道路尚未定位為省道。 2. 經雙邊協商結果,高鐵局為開發單位,統籌環境保護事項之處理;本局為工 程主辦單位,雙方依協商結果分工負責(92.07.14 高鐵六字第 09200158090 號函)。高鐵局 92.10.30 高鐵六字第 0920024540 號函表示略以:「本局將 比照桃園、嘉義、台南站區聯外道路系統改善之處理方式辦理差異分析。」 3. 行政院 95.10.19 院台交字第 0950048300 號公告略以:「公告高鐵橋下桃園 段道路、嘉義段道路、台南段道路及嘉義 50 米計畫道路納編為省道台 31 線、 台 37 線、台 39 線及台 18 線延伸線。」高鐵橋下道路自此歸本局管轄。 4. 本二案之開發單位於 96.02.05 變更為本局五工處。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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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開發單位變更之處理 環評開發單位須負擔開發案所有環評書件內各種承諾事項之辦理責任,原由 其他單位辦理之道路開發案件,未來納入省道系統本局接養後將面臨環評開發單 位變更事宜。 原則將以各養護工程處為變更後之開發單位,辦理變更前應詳細了解該案環 評辦理歷程,詳細檢視環評書件內容,比對原書件之開發內容與接管現況差異、 營運期間承諾事項之可執行性及營運期間環境監測辦理情形及監測期限等內容, 要求原開發單位明列各項環評承諾之接管辦理權責,並納入變更書件,獲得本局 (養護工程處)同意並出具同意函後,才可由原開發單位依施行細則分工規定向 環評主管機關提出變更。 開發單位變更應依施行細則第 36 條第 2 項「變更內容對環境品質維護不生 負面影響」規定辦理備查,有關開發單位變更申請備查內容之注意事項: 1. 由原開發單位提出,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交通部)轉送主管機關(環 保署)辦理。 2. 檢附預先勾選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表」。 3. 申請備查內容資料應包含新開發單位之「開發單位履行環境影響評估責 任承諾書」並完成用印。 4. 申請備查內容資料應將變更前與變更後之開發單位名稱、地址列表對照 說明。 【案例79】 新北市特二號道路工程 1. 本案道路原屬地方道路(縣道),環境影響說明書由台北縣(現為新北市)政 府工務局辦理,91.10.02 送該府環保局審查,92.04.03 審查結論有條件通過。 2. 交通部 91.11.21 函示:「原則同意其納入省道公路系統…俟該府完成用地取 得作業後,再由公路總局負責整體路段之興建及營運階段之養管。」 3.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92.08.04 函示:「本建設計畫及綜合規劃報告原則同 意…同意交通部意見,納入省道公路系統,除『土城交流道改善工程計畫』 由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負責外,其餘路段後續作業移請交通部公路總局接 辦。」行政院 92.08.13 函示:「請照經濟建設委員會研商結論辦理。」 4. 然本案道路若納入省道系統,依據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本法所定中央主管 機關之權限如下:3.有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 影響評估報告書及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之審查事項。),環境影響說明書需 送環保署審查。原由縣府辦理之審查程序是否合於法令規定?需釐清本案道 路確定納入省道系統之時間是否在環評審查通過之後?因此環保署邀集經 建會、交通部、本局、台北縣(現為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及環保局,於 92.08.27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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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開本案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程序是否符合法令規定協商會。 5. 環保署 92.09.05 函會議紀錄結論一略以:「本案據交通部意見說明係於 92.08.13 經行政院同意該項道路建設計畫書後,交通部公路總局始接續辦理, 因此本案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尚符合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 機關,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或審議開發行為之層級定之。必要時,上級 主管機關得委託下級主管機關辦理。)。」至此,本案環評程序符合法令規 定,無須再送環保署審查。 6. 環保署 92.09.19 函覆修正會議紀錄結論二:「本案完成納入省道公路系統後, 其內容涉及變更部分,應依環評法第 16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36 條至第 38 條 規定辦理。」 【案例80】 中投公路建設計畫-台中市五權南路延伸道路工程(內政部營建署) 1. 本案原開發單位為台灣省政府住宅及都市發展局,現為內政部營建署。該路 線於 87.03.09 公告編定為省道 63 線,現由本局二工處管養。 2. 內政部營建署於 102.01.02 函本局略以:「……惠請同意本案後續環境監督 接管發單位變更為『交通部公路總局』,俟貴總局同意函復後,再由本署函 報環保署同意備查,俾利後續環境監測管養維護。」 3. 因變更開發單位涉及原環評承諾事項之執行情形確認及後續各承諾事項辦 理之工作分配(包含環境影響說明書定稿及環保署核定公文;計畫(各標) 提報『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資料;施工前、施工中與營運期之環 境監測計畫及其監測成果與環保署核定公文;開發單位執行環境影響評估審 查結論及承諾事項申報表、網路申報情形與環保署核定公文;各承諾事項及 辦理情形等),本局 102.03.19 函覆:「惠請提供本案環境影響說明書相關 文件,俾利本局研議參考。」 【案例81】 轄管省道快速公路開發單位變更案 1. 該案涉及轄管省道快速公路開發單位變更者計 5 案,各類環評書件達 35 件: 台 62 萬里瑞濱線(開發單位為營建署);台 63 線中投公路(開發單位為營 建署);台 64 八里新店線(開發單位為營建署);台 74 快官台中線(開發 單位為營建署、國工局);台 86 台南關廟線(開發單位為營建署)。 2. 本局自 103.06.10 起蒐集印製環評書件,函請相關工程處(一工處、二工處、 五工處)比對各案件開發內容辦理情形及營運期間承諾事項可執行性、各案 件之開發內容(含附錄路線平縱斷面圖)與接管現況差異、附錄之歷次審查 意見答覆內容及辦理情形等,並詳細條列開發內容差異及特殊承諾事項、明 確說明辦理現況,註明屬施工階段應辦理內容、或原開發單位是否要求本局 配合辦理等事項,以供與原開發單位協商使用。 3. 未來將依接養分工內容採並列開發單位方式辦理。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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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82】 台 9 線南迴公路拓寬改善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 1. 本案 88.08.26 經環保署第 62 次大會通過,88.10.15 環保署公告審查結論, 原開發單位為三工處。 2. 因「台九線南迴公路拓寬改善計畫第二次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草埔段及 丹路段改善工程)」已委託西濱南工處辦理相關業務,為符權責,三工處依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36 條第 2 項第 7 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未涉 及環境保護事項或變更內容對環境品質維護不生負面影響」規定,申請開發 單位變更,將環說書開發單位變更為西濱南工處。 3. 交通部 108.01.17 將三工處提出之申請備查內容(變更開發單位)、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確認表及西濱南工處用印之開發單位履行環境影響評估責任承 諾書轉送環保署備查。 【案例83】 開發單位名稱變更 1. 「『西濱快速公路(台 61 線)員林大排至西濱大橋新建工程計畫環境影響 說明書』、『西濱快速公路後續建設計畫白沙屯至南通灣段新建工程計畫環 境影響說明書』及『東西向快速公路台 76 線(原漢寶草屯線)台 19 線以西 路段改線工程環境影響說明書』」3 案開發單位名稱變更,西濱北工處於 107 年提出申請備查資料經交通部轉送環保署。 2. 環保署 107.02.21 函略以:「旨述開發單位名稱由『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 海公路中區工程處』變更為『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南區臨時工程處』, 未涉及環境保護事項,符合環評法施行細則第 36 條第 2 項第 8 款備查規 定。」已予備查。 【案例84】 西濱快速公路後續續計畫白沙屯至南通灣段新建工程環境影響說 明書(第二次變更開發單位) 1. 本案「西濱快速公路後續建設計畫白沙屯至南通灣段新建工程計畫環境影響說 明書」100.03.23 經環保署第 204 次大會通過,原開發單位為西濱中工處。因 應組織改造申請第 1 次變更開發單位名稱為西濱北工處,107.02.21 環保署同 意備查在案。 2. 本計畫於 107.06.02 通車 進 入 營 運 期 後 申 請 停 止 營 運 期 環 境 監 測 計 畫, 111.06.09 環保署同意備查。又本計畫路段已交由二工處管理養護,故依據環 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36 條第 2 項第 7 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未涉及環 境保護事項或變更內容對環境品質維護不生負面影響。」規定,申請第 2 次變 更開發單位為二工處,於 111.8.15 環保署同意備查。 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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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並列開發單位之處理 【案例85】 高鐵苗栗站區聯外道路系統改善—後龍汶水線增設右轉匝道工程 1. 「高速鐵路苗栗、雲林站區聯外道路系統改善計畫」係高速鐵路工程局規劃, 並奉行政院 92.07.18 院台交字第 0920039800 號函核定在案,其內容包含 10 項工程,分由苗栗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及本局代辦施工。 2. 其中有關「後龍汶水線增設右轉匝道工程」係苗栗縣政府為因應高鐵特定區 日後發展需要辦理,以銜接東西向快速公路後龍汶水線。因涉及後龍汶水線 環評變更疑議,本局 94.12.20 函請環保署認定。 3. 環保署 95.01.25 召開「高速鐵路苗栗、雲林站區聯外道路系統改善計畫」環 境影響評估事宜研商會議,結論略以:「如涉及其他已完成環境影響評估審 查之計畫(工程),則應依環評法第 16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37、38 條規定辦 理變更事宜。建議由工程主辦單位與原環評開發單位並列為變更案之開發單 位,並敘明相互權責,以為後續環評追蹤、監督之依據。」 4. 本案後由苗栗縣政府 96.08.13 提出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至本局,本局提報 交通部轉送環保署審查,經 2 次專案小組審查於 97.03.07 審核通過。 【案例86】 東西向快速公路八里新店線增設上下匝道工程 1. 「東西向快速公路八里新店線工程」原係台灣省住宅及都市發展局辦理,精 省後該局歸併內政部營建署,故由營建署接辦。其中「中和至秀朗橋段增設 上下匝道工程」經交通部指示由本局辦理,因與原環境影響說明書內容不同, 經本局西濱北工程處 95.03.08 函詢環保署,該署 95.03.30 函覆請依施行細則 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提出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送該署審核。 2. 另依據該署 95.01.25 會議結論,由本局西濱北工程處 95.11.02 提出環境影響 差異分析報告送內政部營建署,95.11.13 轉送環保署審查,經環保署 96.06.15 環評審查委員會第 151 次會議決議審核通過。 【案例87】 桃園航空城客貨運園區聯外道路建設計畫—客運園區沿雙溪銜接 西濱快速公路建設計畫 1. 本計畫係內政部營建署委託桃園縣政府辦理,因增設上下匝道與原「西濱快 速公路北部路段」環境影響說明書內容不同,依據環保署 95.01.25 會議結論 及內政部營建署 95.02.15「研商桃園航空城客運園區沿雙溪連接西濱快速道 路設計及環境影響差異分析評估相關事宜」會議結論 3,本案由桃園縣政府 與本局並列開發單位,並由桃園縣政府提出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送本局 提報交通部轉送環保署審查。 2. 桃園縣政府 96.11.19 函送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至本局層轉交通部轉送環 保署審查,經環保署 98.02.05 環評審查委員會第 174 次會議決議審核修正通 過。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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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88】 臺中生活圈 2 號線東段、4 號線北段及大里聯絡道工程環境影響說 明書 1. 本案原開發單位為國道新建工程局,95.08.28 經環保署第 144 次大會通過, 95.12.18 定稿本環保署同意備查。 2. 工程自 100 年底起陸續完工,至 101 年底全線完工通車。100.12.08 行政院 公告「臺中生活圈 2 號線環中路高架路段、臺中生活圈 2 號線東段與 4 號線 北段高架路段及大里聯絡道」納編為省道台 74 線。 3. 國工局自 101.01 起分段辦理營運期環境監測,並自 102.01 起全線辦理營運 期環境監測,該局於 104 年底提出本案第 3 次變更內容對照表(停止營運期 間 2 年環境品質監測及提前至 106 年辦理目標年環境品質監測工作),經環 保署 2 次專案小組審核通過,105.09.21 定稿本同意備查。 4. 因工程內容包括台 74 線高架橋路段(移交本局)、橋下平面道路(移交臺 中市政府)以及霧峰系統交流道路段(移交高速公路局),後續由三單位分 別接管養護。國工局於 105.10.20 邀集臺中市政府、本局二工處及高速公路 局等相關單位研商開發單位變更之業務權責劃分及 106 年環境監測事宜,並 提出環評承諾事項業務權責劃分資料。結論略以:業務權責範圍經各接管單 位確認無誤;接管單位皆同意開發單位變更;106 年之監測原則上仍請國工 局協助辦理。 5. 國工局 106 年提出申請變更本案開發單位為臺中市政府、本局二工處及臺灣 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並列,環保署 106.03.10 已予備查。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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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九二一重建災區交通之處理 台 8 線谷關德基路段之復舊工程,依據 88.09.25「總統發布緊急命令執行事 項涉及環境影響評估處理原則」第 4 條之規定應提出因應對策逕送主管機關審查 外,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但應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主管機關備查。本原則 適用期限至 89.03.24 止。 九二一震災重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要點(89.03.15 環署綜字第 0014114 號函公告)第 2 條: 各級政府機關興建或經其核准興建受災戶臨時住宅、重建社區或重建災區交通、教育 及其他公共工程,依環評法第 5 條及認定標準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適用本 要點。 九二一震災重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要點第 4 條: 依本要點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開發單位於申請許可開發行為時,應檢具環境影響因 應對策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交通部)提出,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 (環保署)審查。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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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98.08.08 莫拉克颱風侵襲台灣,於部分中部及南部地區造成山崩、土石流、 淹水等嚴重災情,為迅速推動災後重建,於 98.08.28 公布「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 特別條例」,其中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各級政府因颱風辦理或經其核准辦理之 災害防救緊急性與重建工程、計畫或處理災害之土石、河川淤泥所需之緊急清理 方法、設施及處所,不受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限制。」即因莫拉克颱風受創經 行政院公告之災區,進行重建工作免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作業。 【案例89】 台 20 線 182k+470 利稻橋修復工程 1. 本工程範圍位於「台東縣海端鄉新武呂溪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跨越新 武呂溪,屬認定標準第 5 規定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區位。因莫拉克風災期間 大量土石順溪而下,將新武呂溪上游河床淤積堆高,致使原本橋梁遭到沖毀, 緊鄰之碧山隧道內部亦遭土石雜木堵塞,將採取改線重建方案進行修復。 2. 本案因莫拉克風災損毀已列為「莫拉克風災公路系統搶修及復建計畫」內「甲 類」原狀修復之案件,且符合「因災害受損及銜接原道路」之原則,本局於 99.04.14 函環保署及交通部請同意依「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 26 條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 35 條(現為第 50 條)規定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3. 交通部 99.05.10 函覆本局:「今該工程經本部認定確實屬行政院核定之『莫 拉克風災公路系統搶修及復建計畫』甲類原狀復建之案件,且符合因災害受 損及銜接原道路之原則,爰請依據上開條例規定辦理,並依認定標準 35 條 (現為第 50 條)規定於工程進行前報交通部及環保署備查。」環保署 99.05.17 函覆交通部:「本案暨經貴部認定屬行政院核定之『莫拉克風災公路系統搶 修及復建計畫』甲類原狀復建之案件,依上開規定,不受環境影響評估法之 限制,自免依認定標準第 35 條(現為第 50 條)規定辦理。」即屬行政院核定 之『莫拉克風災公路系統搶修及復建計畫』復建案件,不受環境影響評估法 之限制,免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且不需於工程進行前報交通部及環保署備查。 【案例90】 台 20 線 95k~103k 及台 21 線 213k~225k 莫拉克颱風災害路段復建 工程 本案原屬行政院核定之「莫拉克風災公路系統搶修及復建計畫」範圍,因地形變 化過大及工程期程將超過「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適用期間,經行政院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 101.07.04 函復:「旨揭路線永久性修復案雖確屬 莫拉克災後復建工程,惟選線及修復方案迄今尚未定案,且規劃路線非原道路路 廊,又位處地質敏感地區,建請依程序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本工程因規劃施 工期長,依期程推估無法於「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延長 2 年期限內完 成,故礙難納入三年屆滿未及執行項目。」故應視改善方案內容依程序辦理環境 影響評估作業。 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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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交通部公路局《公路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手冊》,112年版。依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