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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原PDF第27–3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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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規定修正總說明 依據交通部 113 年 2 月 5 日交綜字第 1135001783 號函所附工程施工 品質提升績效考核建議事項,檢討修正本規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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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規定修正對照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目錄 目錄 依 據 交 通 部 113 年 2 月 5 日交綜字 三、施工廠商品質管制 三、品質管制 第 1135001783 號 四、監造單位品質查證執行 四、品質查證執行 函 , 檢 討 修 正 本 五、品質查證管理 五、品質查證管理 規定。 三、施工廠商品質管制 三、品質管制 1.依據交通部 113 年 2 月 5 日交綜字 3.1 廠商應依工程契約及工程圖 3.1 廠商應依工程契約及工程圖 第 1135001783 號 說等相關規定,在本局督導 說等相關規定,在本局監 函,檢討修正本規 監督下做好品質管制工作, 督下做好品質管制工作, 定。 確實按施工計畫及品質計畫 確實按施工計畫及品質計 施工,俾使工程施工品質能 畫施工,俾使工程施工品 2.依據本局工程材 符 合 契 約 及 相 關 規 定 之 要 質能符合契約及相關規定 料技術所意見,檢 求。 之要求。 討修正本規定。 3.2 廠商依據契約及相關規定應 3.2 廠商依據契約及相關規定應 擬訂品質計畫及施工計畫送 擬訂品質計畫及施工計畫 本局監造單位審核、主辦機 送本局監造單位,經 核准 關核定後據以執行,變更時 後 據 以 執 行 , 變 更 時 亦 亦同。 同。 3.3 3.3 1. 新 臺 幣 五 千 萬 元 以 上 之 工 1. 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工 程,應包括計畫範圍、管理 程,應包括計畫範圍、管 權責及分工、施工要領、品 理 權 責 及 分 工 、 施 工 要 質管理標準、材料與設備及 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 施 工 檢 驗 程 序 、 自 主 檢 查 及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 表、不合格品之管制、矯正 查表、不合格品之管制、 與預防措施、內部品質稽核 矯正與預防措施、內部品 及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 質稽核及文件紀錄管理系 統等。 2. 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五 2. 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 千萬元之工程,應包括計畫 五千萬元之工程,應包括 範圍、管理權責及分工、品 計畫範圍、管理權責及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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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管理標準、材料與設備及 工、品質管理標準、材料 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 及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 及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 查表及文件紀錄管理系統 等。 3. 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未 3. 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 達一千萬元之工程,品質計 未達一千萬元之工程,品 畫得併入施工計畫內撰寫, 質計畫得併入施工計畫內 內 容 應 包 括 管 理 權 責 及 分 撰寫,內容應包括管理權 工、材料與設備及施工檢驗 責及分工、材料及施工檢 程序、自主檢查表等。 驗程序、自主檢查表等。 5. 分項品質計畫之內容,應包 5. 分項品質計畫之內容,應 括 施 工 要 領 、 品 質 管 理 標 包括施工要領、品質管理 準、材料與設備及施工檢驗 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 程序、自主檢查表等項目。 序、自主檢查表等項目。 3.5 3.5 9.(1)督察品管人員及現場施工 9.(1)督察品管人員及現場施工 人員,落實執行品質計畫, 人 員 , 落 實 執 行 品 質 計 並填具督察紀錄表(依工程 畫,並填具督察紀錄表(依 會 或 內 政 部 訂 頒 格 式 辦 工程會格式辦理)。 理)。 9.(2)依據營造業法第三條、第 9.(2)依據營造業法第三十五條 三十五條規定,辦理相關工 規定,辦理相關工作,如 作,如督察按圖施工、解決 督察按圖施工、解決施工 施工技術問題;查驗工程時 技術問題;查驗工程時到 到場說明,並於工程查驗文 場說明,並於工程查驗文 件簽名或蓋章。 件簽名或蓋章。 10.營造廠工地主任應依營造業 法第 32 條規定辦理相關重 點工作。 3.6 廠商自主檢查(驗)與監造 3.6 廠商自主檢查與監造施工抽 施工抽查(驗) 查 2. 廠商應於品質計畫之材料與 2. 廠商應於品質計畫之材料及 設備及施工檢驗程序,明定 施工檢驗程序,明定各項 各項重要施工作業(含假設 重 要 施 工 作 業 ( 含 假 設 工 工程)及材料設備檢驗之自 程)及材料設備檢驗之自主 主檢查查驗點(應涵蓋監造 檢查查驗點(應涵蓋監造單 單位明定之檢驗停留點)。 位明定之檢驗停留點)。另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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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應於施工計畫(或安全衛 應於施工計畫(或安全衛生 生管理計畫)之施工程序, 管理計畫)之施工程序, 明定安全衛生查驗點。 明定安全衛生查驗點。 4. 當 工 程 進 行 至 檢 驗 停 留 點 4. 當 工 程 進 行 至 檢 驗 停 留 點 時,廠商須先依圖說、規範 時,廠商須先依圖說、規 等契約規定辦理施工自主檢 範等契約規定辦理施工自 查(驗),並依核准之品質 主檢查,並依核准之品質 計畫填列自主檢查表逐項檢 計畫填列自主檢查表逐項 查,施工自主檢查(驗)合 檢查,施工自主檢查合格 格 後 填 具 「 施 工 抽 查 申 請 後 填 具 「 施 工 抽 查 申 請 單」一式二份,向監造單位 單」一式二份,向監造單 申請辦理施工抽查(驗)並 位申請辦理施工抽查並填 填具「施工抽查紀錄表」, 具「施工抽查紀錄表」, 抽查合格後方得進行後續作 抽查合格後方得進行後續 業,並作為估驗計價之付款 作業,並作為估驗計價之 依據。如擅自進行下階段施 付款依據。如擅自進行下 工,應依契約敲除重作或不 階段施工,應依契約敲除 予 計 價 並 追 究 施 工 廠 商 責 重作或不予計價並追究施 任。 工廠商責任。 四、監造單位品質查證執行 四、品質查證執行 1、依據交通部 113 年 2 月 5 日交 4.5 4.5 綜字第 1.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工 1.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工 1135001783 號 程,應包括監造範圍、監造 程,應包括監造範圍(含施 函,檢討修正本規 組織(含施工階段契約約定 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 定。 權責分工表)及權責分工(含 表)、監造組織及權責分工 2、依據本局雲嘉 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 、 品 質 計 畫 審 查 作 業 程 南分局意見,檢討 表) 、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 序、施工計畫審查作業程 修正本規定。 序 、 施 工 計 畫 審 查 作 業 程 序、材料與設備 抽 驗程 序、材料與設備 抽 驗程序 序及標準、施工抽查程序 及標準、施工抽查程序及標 及標準、品質稽核、文件 準、品質稽核、文件紀錄管 紀錄管理系統等。 理系統等。 2.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 2.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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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千萬元 之工程,應包括 五千萬元 之工程,應包括 監造範圍(含施工階段契約 監造範圍(含施工階段契約約 約定權責分工表)、監造組 定權責分工表)、監造組織及 織及權責分工(含施工階段 權責分工、品質計畫審查作 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品 業程序、施工計畫審查作業 質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施工 程序、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 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與 及標準、施工抽查程序及標 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施工 準 、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 抽查程序及標準 、文件紀 錄管理系統等。 3.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以上 3.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以上未 未達一千萬元之工程,應包 達一千萬元之工程,應包括監 括監造組織及權責分工(含 造組織及權責分工、品質計畫 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 審查作業程序 、施工計畫審查 表)、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 作業程序、材料與設備抽驗程 序 、 施 工 計 畫 審 查 作 業 程 序及標準、施工抽查程序及標 序、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 準等。 標準、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 等。 4.8 分局負責之工作項目,其內 4.8 分局負責之工作項目,其內 容包括: 容包括: 9.成立工程稽核小組: 9.成立工程稽核小組: (1) 成員包括召集人(由分局 (1) 成員包括召集人(由分局 長擔任)、副召集人、執 長擔 任)、 副召集 人、 行秘書及委員三至七人, 執行 秘書 及委 員三至 七 必要時得增聘專家學者擔 人, 必要時得 增聘專家 任外聘委員,於稽核前由 學者擔 任 外聘委 員,於 召集人圈選之,至少每季 稽 核 前 由 召 集 人 圈 選 辦理稽核轄內所有工務段 之,至 少每季 辦理稽核 (監造單位)各 1 次,其中 轄內所有工務段(監造單 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工程 位)各 1 次,其中新臺幣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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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季至少 1 次為原則,工 五千萬元以上工程 每季 程進度達 2010%至 80% 至少 1 次為原則,工程進 標案優先辦理。 度達 20%至 80%標案優 先辦理。 4.9 監造單位及其所派駐現場人 4.9 監造單位及其所派駐現場人 員應具備受訓合格之品管 員應具備受訓合格之品管或 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相關 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相關證 證照,工作重點如下: 照,工作重點如下: 五、品質查證管理 五、品質查證管理 依 據 交 通 部 113 年 2 月 5 日交綜字 5.3 督導之主要項目包括: 5.3 督導之主要項目包括: 第 1135001783 號 6. 廠商之管理權責及分工、 6. 廠 商 之 管 理 權 責 及 分 材料與設備及施工檢(試) 工、材料及施工檢 (試) 函 , 檢 討 修 正 本 驗 程 序 、 施 工 自 主 檢 查 驗、施工自主檢查表、 規定。 表、不合格品之管制、矯 不合格品之管制、矯正 正與預防措施、施工進度 與預防措施、施工進 度 管 理 及 趕 工 計 畫 之 執 行 管理及 趕 工計畫之執行 等。 等。 第六章獎懲 第六章獎懲 依 據 交 通 部 113 年 2 月 5 日交綜字 6.1 6.1 第 1135001783 號 2. 廠商未依期限遴派合格品管 2. 廠商未依期限遴派合格品管 函 , 檢 討 修 正 本 人員、品管人員離職致工地 人員、品管人員離職致工 規定。 無合格品管人員、擅自改派 地無合格品管人員、擅自 品管人員或違反第三章施工 改派品管人員或違反第三 廠商品質管制第 3.5.3 不得 章 品 質 管 制 第 3.5.3 不 得 兼職約定者,分局就其違規 兼職約定者,分局就其違 日數,按日罰扣懲罰性違約 規日數,按日罰扣懲罰性 金一點。 違約金一點。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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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交通部公路局《交通部公路局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規定》,113年5月版。依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