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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獎懲;原PDF第16–2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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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獎 懲 6.1 廠商有施工品質不良或其他違反本規定之情事,除契約另有約定 外,分局依下列規定罰扣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點數計, 每點計罰額度: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之工程(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 條認定工程規模)為新臺幣 8,000 元,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未達二 億元之工程為新臺幣 4,000 元,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五千萬 元之工程為新臺幣 2,000 元,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工程為新臺 幣 1,000 元,並得於廠商應得之工程估驗款扣抵。 1.廠商未依限提出整體施工計畫及品質計畫,無論初審或複審,每 逾期一日罰扣懲罰性違約金一點;分項施工計畫及分項品質計 畫,每逾期一日罰扣懲罰性違約金零點五點,相關計畫未依審查 意見辦理,或於核定後,未配合施工作業修訂,逾分局所訂期限 未辦者,得比照辦理。 2. 廠商未依期限遴派合格品管人員、品管人員離職致工地無合格品 管人員、擅自改派品管人員或違反第三章施工廠商品質管制第 3.5.3 不得兼職約定者,分局就其違規日數,按日罰扣懲罰性違 約金一點。 3.廠商品管人員未實際於工地執行品管工作、未確實執行各項品管 工作或有偽造及記錄不實之情形,分局應限期要求撤換品管人 員,並得視情節輕重每次罰扣懲罰性違約金三至五點。 4.廠商未確實執行自主檢查而逕向監造單位申請施工檢驗,經檢驗 結果不合格且需改正之情節嚴重或重覆發生時,每次罰扣懲罰性 違約金一至三點。經複驗仍不合格,按次再罰扣懲罰性違約金二 至六點。 5.有關監造單位明訂之檢驗停留點(含安全衛生事項),如未經監造 單位派員會同辦理施工及材料檢驗合格,廠商擅自進行下一階段 施工,該結構物應敲除重作,除該項目相關工程數量暫停估驗計 價外,每次視情節輕重罰扣懲罰性違約金三至五點,本局並得撤 換施工廠商品管人員或工地負責人。 6.專任工程人員未依規定執行職務者,每次罰扣懲罰性違約金四點。 7.專任工程人員以外技師或建築師應專職,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 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違反不得兼職約定者,每日處以廠商 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 2,500 元。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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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廠商經監造單位書面通知之缺失未於期限內(第 1 次)改善完成且 未經機關同意展期者,每日罰扣懲罰性違約金一點。再限期(第 2 次,限期不得超過第 1 次限期天數)仍未改善完成者,按日罰扣懲 罰性違約金二點。再限期(第 3 次,限期不得超過第 2 次限期天數) 仍未改善完成者,按日罰扣懲罰性違約金四點, 並得暫停支付工 程估驗款至改善為止。 倘改善結果未臻完備,遭機關退還修正者(2 次以上,含第 2 次), 除依前款規定限期改善外,同時每次併罰扣懲罰性違約金二點。 未於期限內(第 3 次限期)改善完成或改善結果未臻完備情形嚴重 者,撤換品管人員或工地負責人。 9.為避免重覆發生施工品質缺失,本局常見工程督導缺失之項目詳附 錄二,經監造單位書面通知仍未改善,處以工程會扣點機制相對 罰則。 10.為避免重覆發生施工品質缺失,本局工程督導、分局工程稽核時 發現缺失,經執行秘書或工作人員提檢討會決議後,依工程會「工 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品質缺失扣點紀錄表」懲罰性違約金機制, 採扣點方式辦理,並依本局常見工程督導缺失之項目詳附錄二, 扣減該次工程督導(稽核)總分。 11.其他廠商相關人員資格、施工階段管理事項、計畫文件書圖、材 料設備試驗、檢驗報告或資格證明文件及結構計算書等逾期未提 報,逾期扣罰規定則依照「施工階段契約管理約定權責分工表」 辦理。 6.2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結果,依契約規定對廠商辦理品質缺失懲 罰性違約金。 6.3 工程稽核、工程督導結果,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低於 70 分: 1.混凝土結構物鑽心試體試驗結果不合格。 2.路面工程瀝青混凝土鑽心試體試驗結果不合格。 3.路基工程壓實度試驗結果不合格。 4.主要結構與設計不符情節重大者。 5.主要材料設備與設計不符情節重大者。 6.其他缺失情節重大影響安全者。 前項 1、2 之鑽心取樣試驗規定依照中國國家標準 CNS1238、 CNS8755、CNS8759 或相關規定辦理。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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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經工程會、交通部工程施工查核、交通部授權本局辦理施工查核 及本局工程督導成績優良,獎勵如下: 1. 機關: (1)查核、督導成績達 85 分以上之工程專案敘獎點數如下: 人員 自辦監造 委託監造 工地主辦工程司 記功一次 嘉獎二次 工地協辦工程司 嘉獎二次 嘉獎一次 1~2 人 主辦工務段主管 嘉獎二次 分局相關管考工程司 1 嘉獎一次 ~2 人 分局主管科科長 嘉獎一次 分局副局長 嘉獎一次 合計最高敘獎額度 13 點 4 點 查核、督導成績達 90 分以上之工程,上表所列最高敘獎總 額度再加 10 點,所增加敘獎額度,分局應考量相關人員貢 獻度,酌予調整分配。 (2)上表所列獎勵係最高敘獎額度,敘獎人員及額度分局可酌予 調整。 (3)同年度同一工程在經工程會、交通部工程施工查核、交通部 授權本局辦理施工查核及本局工程督導結果,分局僅可擇一 辦理敘獎,不列入各機關年度配點計算。重複接受查核、督 導,且受查核、督導時間差距一年以上者,得再次依上表規 定辦理敘獎。 (4)施工查核及工程督導缺失改善報告未逾期並已同意備 查,每年 1 及 7 月彙整並考量衡平性後,於該月 15 日 前報局辦理敘獎(逾期者併入下一次辦理)。 2.廠商:查核成績達 85 分以上者,由分局代表本局頒獎表揚。(表 揚內容詳附錄三) 3.受委託監造單位:查核成績達 85 分以上者,由分局代表本局頒 獎表揚。(表揚內容詳附錄三) 6.5 年度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工程,經本局工程督導及交通部、工程會 工程施工查核成績全部甲等(80 分以上且其中至少二分之一標案達 85 分以上者)且施工期間工作場所內,未曾發生死亡職業災害或發 生災害之罹災住院人數未達三人,分局局長依受查案件數(1 件 1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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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辦理年終專案敘獎最高累計至記功止。 6.6 榮獲交通部金路獎傑出工程類獎勵如下: 1.機關: 第 1 名:分局專案敘獎 24 點 局本部專案敘獎 4 點 第 2 名:分局專案敘獎 21 點 局本部專案敘獎 3 點 第 3 名:分局專案敘獎 18 點 局本部專案敘獎 2 點 佳 作:分局專案敘獎 15 點 局本部專案敘獎 2 點 2.廠商:依「金路獎實施要點」及契約規定辦理。 3.未獲獎之參選工程獎勵如下:分局專案敘獎 8 點,局本部專案敘 獎 2 點。 6.7 經交通部工程施工查核成績優良,受推薦參加工程會金質獎「公共 工程品質優良獎」及「公共設施維護管理獎」,獎勵如下: 1.機關: 特優:(1)分局專案敘獎 30 點(工地主辦工程司以記一大功為原 則,其餘有功人員由分局依貢獻度敘獎) (2)局本部專案敘獎 6 點 優等:(1)分局專案敘獎 23 點(工地主辦工程司以記功二次為原 則,其餘有功人員由分局依貢獻度敘獎) (2)局本部專案敘獎 4 點 佳作:(1)分局專案敘獎 17 點(工地主辦工程司以記功一次為原 則,其餘有功人員由分局依貢獻度敘獎) (2)局本部專案敘獎 3 點 自辦監造工程:特優、優等、佳作分局專案敘獎點數依前開規定 再加 10 點(工地主辦工程司及協辦工程司優先敘獎)。 2. 廠商及受委託監造單位:依「公共工程金質獎頒發作業要點」及 契約規定辦理。 6.8 經本局工程督導及工程會、交通部工程施工查核(含授權本局辦理 未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之工程),成績未達 75 分者,懲處如下: 1. 機關:分局局長、副局長、主管科科長及相關考工人員以及主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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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工務段(監造單位)相關人員之懲處,應經分析屬工程管理及監 造責任原因後,就相關人員之責任應依交通事業公路人員獎懲標 準表予以議處。 2. 廠商: (1)工程施工查核列為丙等可歸責於廠商品管人員者,應於分局 文到二週內完成更換品管人員並調離工地。 (2)廠商應提出改善計畫,由分局訂期辦理複查,如經複查仍未改 善者,應以書面通知廠商撤換工地負責人或品管人員或勞工安 全衛生管理人員,情節重大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 至一百零三條規定處理。 (3)分局除依契約之懲罰性違約金相關規定及依「工程施工查核 小組作業辦法」第 10 條規定辦理外,並得就廠商施工品質不 良部分,依契約規定暫停支付工程估驗款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3. 受委託監造單位: (1)工程施工查核列為丙等可歸責於受委託監造單位受訓合格現 場人員者,應於分局文到二週內完成更換監造單位受訓合格 之現場人員並調離工地。 (2)主辦分局除依契約之懲罰性違約金相關規定及工程會「工程 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 10 條規定辦理外,並應依契約追 究受委託監造單位監造不實,致本局遭受損害之責任,並得 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至一百零三條規定處理。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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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交通部公路局《交通部公路局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規定》,113年5月版。依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