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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將碳管理納入決策過程(1/2);原PDF第33–4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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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部公路局碳管理作業手冊|原檔第3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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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將 碳 管 理 納 入 決 策 過 程
¶ 交通部公路局碳管理作業手冊|原檔第3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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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將碳管理納入決策過程 第四章 將碳管理納入決策過程 本 局 碳 管 理 納 入 決 策 過 程 係 以 公 路 工 程 全 生 命 週 期 碳 排 放 量 控 管 為 基 礎,共 計 分 為 政 策 階 段、規 劃 階 段、設 計 階 段、施 工 階 段 及 營 運 階 段,各 階 段 定 位 如 圖 4-1。 整 體 決 策 制 度 自 規 劃 階 段 即 納 入 碳 排 放 量 之 評 估 與 管 理 , 並 於 經 費 審 查 時 同 步 核 定 可 容 許 碳 排 放 量,確 保 減 碳 作 業 自 源 頭 決 策 即 制 度 化 落 實。決 策 原 則 採 專 案 管 制 與 機 關 年 度 總 量 控 管 雙 軌 並 行 模 式 , 透 過 預 算 估 算、工 程 需 求 調 整 及 逐 案 審 查 機 制,兼 顧 執 行 彈 性 與 政 策 引 導 功 能 。 本 局 決 策 流 程 詳 圖 4-2。 政策階段 奠定公路局整體發展藍圖及減碳目標 規劃階段 設計階段 已能掌握工程工 掌握宏觀層面之工程 項、數量及主要 需求、路線選擇、開 材料,並據以建 發規模及成本效益 立減碳潛勢及相 關技術需求 工程重心由一次性 建造轉為長期維護 與經營。自竣工交 將設計成果轉化為具 接起至設施役齡結 體公路建設,係作為 束為止,持續進行 工程實體化及資源投 維護、更新與管理 入最集中之階段 等活動 營運階段 施工階段 圖 4-1 公 路 工 程 全 生 命 週 期 定 位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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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局碳管理作業手冊 當年度 碳排上限值 ★災害搶修納入範疇不管制★ ★公路局 110~112 減碳比例(%) 新建工程 (專案計畫) 基準年排放建立 訂定減碳目標 依工程類型×單位規模碳排放量×預計執行進度估算 政策階段 養護工程 (工程預算逾新台幣1千萬(含)以上) 依工程預算金額×單位金額碳排放量×物調指數估算 新建工程(專案計畫)+養護工程 ★各分局/處 工程碳排放量 設定當年度全局(含各分局) 規劃階段 工程內容構想 上限推估 容許總碳排放量 新建工程: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 (工程總經費40億元以上者需另增列碳管理相關內容) 允許各分局/處自行交易 審核不符 追 確認 碳排放量 ★工程設計單位 蹤 工程碳排放量 1.確認工程碳排放量是否超標 比 減碳設計構想 工程碳排放量精算 設計階段 審核 2.確認當年度碳排放量是否超標 較 依據工程預算書 (PCCES)計算 設計要求納入招標文件 審核通過 ★施工單位 包含綠色採購 依據實際執行進度提報 ★供應商 追蹤 碳排放量 品質計畫書 定期提報 新建工程 半年 提報乙次 施工階段 工程發包 施工資料檢核 減碳專章審核 碳排資訊 養護工程 一年 提報乙次 工程金額逾新臺幣5千萬元(含)以上 ★ 提報時限 ★ (排除災修工程) 半年:1月15日前、7月15日前 竣工確認 ★養護單位 一年:1月15日前 落實營運階段 營運階段 年度報告彙整 減碳措施 依據《公路養護手冊》辦理 圖 4-2 本 局 碳 管 理 決 策 流 程 4-2
¶ 公路局碳管理手冊|原檔第3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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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將碳管理納入決策過程
4.1 政策階段
本局之基準年建立碳管理減碳目標由副局長負責總督導,
並由淨零碳排推動小組共同制定,詳細內容詳如第六章。
4.2 規劃階段
本階段之決策過程詳如圖4-3,以下茲就決策過程說明。
一、工程類型及適用原則
工程類型之適用原則及納管門檻,應作為本階段決策
管理與後續審查依據:
新建工程:包含高架道路、橋梁、隧道及道路新建工程
均須納入。其中工程屬重大開發性質,且總經費達新臺
幣四十億元(含)以上者,需於可行性研究或綜合規劃
報告書中增列碳管理內容。
養護工程:工程預算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含)以上者,
納入碳管理實施範圍,並執行基礎碳排放量推估作業。
二、工程構想及檢核
各工程單位於工程構想應填報《公路工程規劃階段減
碳檢核表》。檢核表除勾選「是否採用」項目外,需於「具
體作法」欄位填列減碳構想或對應措施。主辦機關應據以確
認各案件是否已於規劃階段建立減碳方向,並要求後續設
計階段予以延續及細化。
三、碳排放量估算
依據工程類型區分不同估算方式:
新建工程:依可行性研究或綜合規劃報告書之工程量體,
對應單位工程規模碳排放量,推估計畫碳排放量上限。
養護工程:依工程經費對應單位金額碳排放量進行估算,
建立基礎碳排基準。
4-3¶ 交通部公路局碳管理作業手冊|原檔第3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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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局碳管理作業手冊 四 、 碳 排 資 料 決 策 及 上 限 設 定 主 辦 機 關 需 依 據 提 報 資 料 , 檢 視 其 完 整 性 與 合 理 性 。 並 依 此 設 定 當 年 度 全 局( 含 各 分 局 處 )容 許 總 碳 排 放 量,經 審 議 與 核 定 後,納 入 規 劃 成 果 文 件。前 述 總 量 上 限 應 作 為 後 續 設 計 階 段 精 算 與 減 碳 策 略 研 擬 之 基 準 , 以 確 保 碳 管 理 作 業 得 自 規 劃 階 段 逐 步 延 續 至 設 計 及 後 續 執 行 階 段 。 新建工程 養護工程 工程總經費40億元以上者 需另於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 增列碳管理相關內容 工程預算逾 新臺幣1千 萬(含) 是 工程內容構想 各 分 《公路工程規劃階段減碳檢核表》 局 / 處 高架道路 橋梁 道路 預計里程(m) 預計里程(m) 維修養護 道路寬度(m) 道路寬度(m) 預算金額 道路新建 隧道 (百萬元) 預計里程(m) 預計里程(m) 2 道路寬度(m) 隧道斷面積(m ) 估算工程碳排放量上限 估算工程碳排放量上限 工程類型×單位規模碳排放量 工程預算金額×單位金額碳排放量 ×預計執行進度 ×物調指數 公 設定當年度全局(含各分局處) 容許總碳排放量 路 局 備查容許總碳排放量 圖 4-3 規 劃 階 段 決 策 過 程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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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將碳管理納入決策過程
4.3 設計階段
本階段之決策過程詳如圖4-4,以下茲就決策過程說明。
一、減碳構想及檢核
各工程單位於設計減碳構想應填報《公路工程設計階
段減碳檢核表》。檢核表除勾選「是否採用」項目外,需於
「具體作法」欄位填列減碳構想或對應措施。主辦機關將依
此表對照設計文件與圖說進行決策,確認減碳構想是否落
實轉化為設計規範。
二、碳排放量精算
設計單位應依工程預算書(PCCES)對應公路工程碳
排係數資料庫計算碳排放量,並填報《設計階段填報表單》。
若設計階段出現工程規模或經費重大變動,應同步檢討並
調整前期規劃階段所設定之碳排放量上限值,以維持碳管
理目標一致性。
三、碳排資料決策及應用
設計階段碳排放量決策點分為形式審核及內容審核兩
階段,程序如下:
(一)形式審核:工程預算書為審核之基礎資料,需符合
所有工程預算書均須依規定編製PCCES;
工項綱要編碼正確率須達70%,細目編碼正確率須達
40%。
(二)內容審核:檢視碳排放量是否符合原則
設計階段工程碳排放量不得超過規劃階段所提報之
碳排放量上限;
當年度各工程提報之碳排放量,不得超過機關核定之
當年度總量上限。
4-5¶ 公路局碳管理手冊|原檔第3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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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局碳管理作業手冊
若經審查認定屬災害搶修或應變性工程,基於公共安
全及必要性,得不受碳排放量上限限制;惟仍應於後
續階段納入統計,以維持碳排資料完整性。
主辦機關完成形式及內容審核後,應核定設計階段碳
排放量精算成果,並納入設計文件備查。經核定之碳排資料
與減碳要求,應同步納入招標文件及履約規範,作為施工階
段監督及履約查核之依循基準。
工程減碳設計構想
《公路工程設計階段減碳檢核表》
是否涉及 重新計算規劃階段
變更設計 是 工程碳排放量上限
工
程
設 否 留存資料備查
計
單
位 精算工程碳排放量
碳排放量=已知碳排係數工項的碳排放量/工程可拆解率
審 可拆解率(%)=已知碳排係數工項的經費/工程總經費
核 已知碳排係數工項的碳排放量:參考公路工程碳排係數資
不 料庫,使用工項對應碳排係數計算
符
形式審核
1. 工程預算書均須編製於PCCES
2. 綱要編碼正確率≥70%,細目編
碼正確率≥40%
審
核 審核通過
主 不
辦
符 機 內容審核
關
/ 1.確認工程碳排放量是否超標
公 2.確認當年度碳排放量是否超標
路
局
審核通過
設計要求納入招標文件(包含綠色採購)
備查,工程發包
圖4-4 設計階段決策過程
4-6¶ 公路局碳管理手冊|原檔第4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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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將碳管理納入決策過程
4.4 施工階段
本階段之決策過程詳如圖4-5 及圖4-6,以下茲就決策過程
說明。
一、品質計畫書減碳專章編製
凡工程預算達新臺幣五千萬元(含)以上,且非屬災害
搶修性質之案件,需在品質計畫最末章增列「減碳專章」,
內容擬包含:預計使用材料、採用低碳工法及應變機制與異
常排放處置計畫等。主辦機關需於開工前完成專章審核,確
認其內容符合碳管理要求後,方得進入施工階段。
二、碳排資料計算及提報
施工單位應依實際進度定期提報碳排放資料於《施工
階段提報表單》:
工程碳排放量計算,擬依據估驗計價單或結算明細表更
新各工項數量,並配合公路工程碳排係數資料庫進行計
算;
工程如已辦理碳盤查作業,以碳盤查結果作為碳排放量
主要依據;
若施工過程中因工程規模、內容或金額變動涉及契約變
更,主辦機關應同步檢討並修正原核定之碳排放量上限;
新建工程:每半年提報乙次,提報時限為每年1 月15 日
前及7 月15 日前;
養護工程:每年提報乙次,提報時限為每年1 月15 日
前。
三、碳排資料決策及應用
主辦機關需依施工單位提報資料進行檢核,並以「累
計碳排放量不得超過設計階段核定之上限值」為原則。檢核
結果應作為後續碳管理依據,俾即時掌握工程碳排變化。
4-7¶ 交通部公路局碳管理作業手冊|原檔第4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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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局碳管理作業手冊 工程發包 工程預算逾 否 新臺幣5千 萬(含) 是 主 辦 機 是否屬於災 關 是 害搶修工程 否 品質計畫書減碳專章審核 施 預計使用材料、來源及其認證 (如碳標籤 / ISO 14067) 工 單 採用低碳工法或節能設備技術說明 位 撰 應變機制與異常排放處置計畫 寫 施 工 單 位 依據實際執行進度定期提報碳排資訊 新建工程 半年 提報乙次 ; 養護工程 一年 提報乙次 ★ 提報時限 ★ 半年:1月15日前、7月15日前 一年:1月15日前 主 施工資料檢核 辦 機 關 竣工確認 圖 4-5 施 工 階 段 決 策 過 程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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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將碳管理納入決策過程 施工單位 提出契約變更 監 造 評估是否 單 進行契約 否 留存資料備查 位 變更 是 監造單位通知 設計單位 重新計算工程碳排放量上限 審 核 不 確認 符 工程碳排 主 放量上限 辦 機 關 審核通過 備查,契約變更簽訂後執行 圖 4-6 施 工 階 段 契 約 變 更 決 策 過 程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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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交通部公路局《交通部公路局碳管理作業手冊》,115年版。依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