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前先看:使用前應回查公路局官方最新版本,並併同契約、核定設計與個案條件使用。
修正對照表(2/6);原PDF第60–69頁。
本節閱讀與適用提醒
- 使用前應回查交通部公路局官方最新版本,並以契約、核定圖說及個案條件為準。
- 本站依官方辦公文件轉為固定版面並逐頁核對;修正總說明與對照表置於正文之後。
頁內索引:第60頁 | 第61頁 | 第62頁 | 第63頁 | 第64頁 | 第65頁 | 第66頁 | 第67頁 | 第68頁 | 第69頁
¶ 交通部公路局施工說明書-綠美化維護工作補充技術規定|原檔第60頁
原檔可擷取文字(圖內標註、公式及表格欄位請對照上方原版面)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3.1.3 修剪適期 1. 新 增 3.1.3 修 (1) 生長性修剪:為避免枝條消耗性生 剪適期相關規 長,應進行修剪,以保持樹冠良好之 範。 通風與透光性,促使植栽生長良好, 2. 現行條文 3.2.3 惟不宜超過全株枝葉量之三分之一。 位置調整至本 (2) 功能性修剪:分隔島端部植栽高度 項次,並整合 應依「交通工程規範」內交叉路口之 修正子項(1)休 視距相關規定辦理。 眠期修剪及(2) (3) 開花植栽的修剪:在修剪之前應瞭 生長期修剪為 解花芽形成時間與著生位置。依花芽 「(1)生長性修 形成時間不同區分為下列二類: 剪」。 A. 春 季 開 花 植 栽 ( 每 年 6 月 底 以 3. 文 字 酌 作 修 前 ) : 其 花 芽 大 多 在 前 一 年 即 已 形 正。 成 , 亦 即 花 芽 是 著 生 於 去 年 生 枝 條 (二年生枝條)上,此類型的植栽, 於冬季不宜強剪,應在花期後 1 至 2 星期內進行修剪。 B. 夏季或秋季開花植栽:其花芽多於 當年生枝條(一年生枝條)形成,故 在冬季休眠期或早春新芽尚未萌發前 修 剪 , 能 促 進 新 芽 產 生 , 增 加 花 芽 數。 3.2 施工方法 3.2 施工方法 1. 修正條文係現 3.2.1 修剪原則 3.2.1 養護期內應視生長狀況適度修 行 條 文 3.2.2 (1)需考慮植物種類、年齡、生長勢、 剪,以維持良好樹形(如無需要不得 修剪要領之位 頂端優勢與枝條著生位置等因素,決 修剪);妨礙行車安全、影響視距或 置調整。 定適當的修剪方式和時間。 遮蔽交通標誌之枝條,得隨時適度 2. 現行條文 3.2.1 (2)修剪後需使枝條之間保持一定生長 修剪(或由業主協調將交通標誌移位 位置調整至修 發育空間,並有利於通風及採光環境 或移樹),修剪之枝葉應於當日收集 正 條 文 3.4 新 條件的建立。 運棄至合法場所。 植養護期規定 (1)。 3.2.2 修剪方法 3.2.2 修剪要領 1. 現行條文 3.2.2 (1) 群植灌木之修剪,除整修樹冠外 (1) 需 考 慮 植 物 種 類 、 年 齡 、 生 長 移至修正條文
¶ 交通部公路局施工說明書-綠美化維護工作補充技術規定|原檔第61頁
原檔可擷取文字(圖內標註、公式及表格欄位請對照上方原版面)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部,目視外觀應無枯病枝,為使樹冠 勢、頂端優勢與枝條著生位置等因 3.2.1。 皆可受日光照射,修整外形以上窄下 素,決定適當的修剪方式和時間。 2. 修正條文係現 寬為原則。 (2)修剪後需使枝條之間保持一定生 行 條 文 3.2.4 (2) 針對特殊景觀性需求之單株灌木修 長發育空間,並有利於通風及採光 修剪方法之位 剪,可於植栽修剪作業適期進行截剪 環境條件的建立。 置調整,新增 或疏剪;以有效控制樹體大小及修剪 灌木疏剪及截 的效果與頻率。適當的「修剪」,有 剪說明,並酌 利於促進花芽分化而形成新的開花枝 作文字修正。 (目視外觀應無枯病枝),也能為持 3. 刪除現行強剪 續開花的機能奠定良好有利的基礎。 及弱剪作業圖 (3) 灌木疏剪為自枝條基部去除過密、 說,新增灌木 枯枝及病蟲枝,以改善通風採光並維 疏剪及灌木截 持自然樹姿;截剪則於枝條適當位置 剪圖說。 短截,保留芽體以促進分枝,用以控 4. 「要領」修正 制植株高度與寬度,維持整齊外觀。 為「原則」。 兩者應配合運用,以兼顧植株健康、 生長安全與景觀需求,如下圖所示。 灌木疏剪 灌木截剪 (4) 草本植物及根莖類或其他屬地下莖 植物:如月桃、野薑花、觀音棕竹、 輪傘莎草、射干、百合等,地上部一 枝條即為一芽體,剪除即無法產生新
¶ 交通部公路局施工說明書-綠美化維護工作補充技術規定|原檔第62頁
原檔可擷取文字(圖內標註、公式及表格欄位請對照上方原版面)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芽 , 故 老 化 或 枯 黃 時 , 應 自 基 部 剪 除,以促進基部發育新芽取代老枝。 3.2.3 枝葉附著之蔓籐或寄生植物應予 3.2.3 修剪適期 1. 現 行 條 文 3.2.3 移除。 (1) 休眠期修剪:為型塑優良樹型, 移 至 修 正 條 文 於落葉後或萌芽前的 12 月至翌年 2 3.1.3。 月間,進行強剪,惟不宜超過全株 2. 新 增 附 生 植 物 枝葉量之三分之一。 處理規定。 (2) 生長期修剪:為避免枝條消耗性 生長,應進行疏剪或弱剪,以保持 樹冠良好之通風與透光性,促使植 栽生長良好,一般於每年 5 月至 8 月間實施。 (3) 例行性修剪:係功能性之修剪, 分隔島端部植栽高度應依「交通工 程規範」內交叉路口之視距相關規 定辦理。 (4) 開花植栽的修剪:在修剪之前應 瞭解花芽形成時間與著生位置。依 花 芽 形 成 時 間 不 同 區 分 為 下 列 二 類: A. 春 季 開 花 植 栽 ( 每 年 6 月 底 以 前):其花芽大多在前一年即已形 成,亦即花芽是著生於去年生枝條 ( 二 年 生 枝 條 ) 上 , 此 類 型 的 花 木,於冬季不宜強剪,應在花期後 1 至 2 星期內進行修剪。 B. 夏季或秋季開花植栽:其花芽多 於 當 年 生 枝 條 ( 一 年 生 枝 條 ) 形 成,故在冬季休眠期或早春新芽尚 未萌發前修剪,能促進新芽產生, 增加花芽數。 3.2.4 修剪作業應使用動力修籬機、整 3.2.4 修剪方法 1. 現 行 條 文 3.2.4 枝 剪 等 工 具 , 修 剪 後 枝 條 傷 口 應 平 (1) 開花 灌木得依 花 期調整修剪時 移 至 修 正 條 文
¶ 交通部公路局施工說明書-綠美化維護工作補充技術規定|原檔第63頁
原檔可擷取文字(圖內標註、公式及表格欄位請對照上方原版面)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整,不得有傷口破裂、碎裂情形,避 期,原則上冬、春季開花灌木俟花 3.2.2。 免造成枝條傷口癒合不良,修剪之枝 期過後修剪;而夏、秋季開花灌木 2. 修 正 條 文 係 現 葉應於當日收集運棄至合法場所,不 可於早春生長前及花期過後修剪。 行 條 文 3.2.5 位 得堆置於工地內。 (2) 群植灌木之修剪,除整修樹冠外 置 調 整 , 並 酌 部,冠內枯病枝亦應剪除,為使樹 作文字修正。 冠皆可受日光照射,修整外形以上 3. 刪 除 現 行 條 文 窄下寬為原則,如下圖所示。 子項(1)。 4. 酌 作 文 字 修 正。 (3) 單株灌木之修剪,對於樹齡較大 的灌木叢及過高的開花型灌木類植 物,可於植栽修剪作業適期間進行 「強剪(疏剪)」;以有效控制樹體大 小 及 修 剪 的 效 果 與 頻 率 。 適 當 的 「截剪」,有利於促進花芽分化而 形成新的開花枝,也能為持續開花 的機能奠定良好有利的基礎。 (4) 根莖類或其他屬地下莖植物,如 月桃、野薑花、觀音棕竹、輪傘莎 草等,地上部一枝條即為一芽體, 剪除即無法產生新芽,故老化或枯 黃時,應自基部剪除,以促進基部
¶ 交通部公路局施工說明書-綠美化維護工作補充技術規定|原檔第64頁
原檔可擷取文字(圖內標註、公式及表格欄位請對照上方原版面)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發育新芽取代老枝。 3.2.5 灌木修剪作業應使用動力修籬 1. 現行條文 3.2.5 機、鏈鋸等工具,修剪後枝條傷口 調整為修正條 應平整,不得有傷口破裂、碎裂情 文 3.2.4。 形,避免造成枝條傷口癒合不良。 3.3.1 承包商自主檢查 3.3.1 廠商自主檢查 1. 「 廠 商 」 修 正 須符合 3.2 所提及修剪方法及施工計畫 灌 木 修 剪 須 符 合 3.2.3(3) 及 3.2.4 所 為 「 承 包 內之自主檢查表。 提修剪原則操作及施工計畫內之自 商」。 主檢查表。 2. 自 主 檢 查 表 應 檢查項目 檢查標準 由 承 包 商 於 品 目視檢查,是否使用正確 質 計 畫 中 , 依 修剪工具 灌木修剪工具 照 契 約 、 設 計 目視檢查,修剪高度是否 修剪高度 圖 說 及 施 工 規 符合施工計畫書所列標準 範 所 訂 之 品 質 目視檢查,修剪完寬度是 修剪寬度 否無妨礙車行 管 理 標 準 據 以 目視檢查,是否順應自然 訂 定 , 故 刪 樹型 樹型修剪 除。 修 剪 後 枝 目視檢查,傷口應平整, 3. 酌 作 文 字 修 條傷口 無破裂、碎裂情形 正。 目視檢查,修剪後殘枝是 殘枝運棄 否當日運離現場 3.3.2 監造單位抽查 1. 監造單位抽查頻 監造單位抽查比率為當次施作數量 率應逕參照本局 之 10%,檢查地點由檢查人員依隨 相關工項施工抽 機抽樣方式指定位置。 查程序及抽查標 準 , 故 刪 除 本 項。 3.4 新植養護期規定 1. 本 項 係 併 入 施 (1)新植養護期內應視生長狀況適度修 工 說 明 書 第 剪,以維持良好樹形(如無需要不得 02902 章植物種 修剪);妨礙行車安全、影響視距或 植 養 護 期 工 作 遮蔽交通標誌之枝條,得隨時適度修 規定。 剪(或由業主協調將交通標誌移位或 移樹)。
¶ 交通部公路局施工說明書-綠美化維護工作補充技術規定|原檔第65頁
原檔可擷取文字(圖內標註、公式及表格欄位請對照上方原版面)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2)修剪工作依本章 3.1.3 修剪適期及 3.2 施工方法辦理。 2 4.1.1 灌木及草本以「株」或「m 」為 4.1.1 灌木以「株」或「平方公尺」 1. 酌 作 文 字 與 計 計量單位。 為計量單位。 量單位修正。 4.2.1 承包商完成設計圖說規定之本章 4.2.1 廠商完成設計圖說規定之本章 1. 「 廠 商 」 修 正 各工作項目,各按契約詳細價目表該 各工作項目,各按契約詳細價目表 為 「 承 包 工作項目所列之單位計價,該項單價 該工作項目所列之單位計價,該項 商」。 已包括為完成該工作項目所需之一切 單價已包括為完成該工作項目所需 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 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 輸及等費用在內。 動力、運輸及等費用在內。 4.2.2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例 4.2.2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 1. 酌作文字與計 舉如下。 例舉如下。 量單位修正。 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 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單 單位 位 單株灌木修剪 單 株 灌 木 修 剪 株 株 2 群植灌木及草本修剪 m 灌木修剪 平 方公尺
¶ 交通部公路局施工說明書-綠美化維護工作補充技術規定|原檔第66頁
原檔可擷取文字(圖內標註、公式及表格欄位請對照上方原版面)
第六章 喬木修剪 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1.3.1 本局施工說明書技術規定 1. 新增施工說明 第 02902 章--植物種植 書相關章節。 第 02905 章--移植 1.5.2 分項施工計畫 1.5.2 分項施工計畫 1. 文 字 酌 作 修 應 包 括 修 剪 目 的 ( 例 如 增 進 公 共 安 分項施工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修剪目的 正。 全、管理喬木健康、營造景觀美質、 (例如增進公共安全、管理樹木健康、 保障人民生活環境品質與權益、矯正 營造景觀美質、保障人民生活環境品 樹體缺陷、其他特殊需求等)、修剪 質與權益、矯正樹體缺陷、其他特殊 喬木類型、數量、修剪頻率與方式之 需求等)、修剪樹木類型、數量、修剪 安排、人員機具之調配、自主檢查表 頻 率 與 方 式 之 安 排 、 人 員 機 具 之 調 等項目。 配、自主檢查表等項目。 1.6 定義 1. 新 增 1.6 定 1.6.1 不良枝條:指乾枯、病蟲害、腐 義。 朽或破裂之枝條。 2. 現 行 條 文 (1)乾枯、腐朽或破裂枝條:因外力、 3.2.4(5) 之 不 病蟲害或生理失衡造成之枝條乾枯、 良 枝 條 相 關 腐朽或破裂。 定 義 及 (2)病蟲害枝:指枝條已發生嚴重病變 3.2.4(6) 錯 誤 ( 如 枝 皮 褐 化 、 病 斑 布 滿 或 葉 片 畸 修 剪 樣 態 說 形),喪失正常生長能力。 明 整 合 至 本 1.6.2 細弱枝:指發生於樹冠內主幹或 項 次 , 並 酌 粗側枝上、因光照不足而生長勢低下 作 文 字 修 的枝條,表現為枝細葉薄,營養消耗 正。 大,且易成為病蟲害寄生部位。 3. 刪 除 現 行 條 1.6.3 徒長枝:指因植株生理或環境因 文 3.2.4(5) 不 素造成體內養分分配失衡,導致部分 良 枝 條 之 示 枝條異常旺長,並突出平均樹冠範圍 意圖。 之外的枝條。 1.6.4 冠內雜枝:指位於樹冠內部, 生長方向紊亂或雜錯的枝條。
¶ 交通部公路局施工說明書-綠美化維護工作補充技術規定|原檔第67頁
原檔可擷取文字(圖內標註、公式及表格欄位請對照上方原版面)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1.6.5 淨空雜枝:指發生於主幹 1.5m 高度以下之幹生枝、不定枝或弱枝。 1.6.6 干擾枝:指交錯、摩擦或對樹 體結構與健康具潛在威脅的枝條。 1.6.7 獅尾式修剪:修剪時過量移除 樹 幹 內 部 分 枝 , 促 使 枝 葉 集 中 在 樹 梢,弱化枝條結構,甚至斷裂。 1.6.8 截幹修剪:對主幹或主枝進行 大量的截頂修剪,俗稱斷頭修剪。 1.6.9 不當樹冠縮減:未符修剪目的 且 修 剪 後 開 張 型 喬 木 活 冠 比 未 達 40%、直立型喬木活冠比未達 50%, 致形成枝幹大傷口及減少葉量。 3.1.1 機關於開工前召集承包商辦理工 3.1.1 機關於開工前召集廠商辦理工 1. 「廠商」修正 地會勘,以確認工址範圍、辦理項目 地會勘,以確認工址範圍、辦理項目 為 「 承 包 及施工注意事項,由承包商依工地指 及施工注意事項,由廠商依工地指界 商」。 界做成紀錄及數量表,作為計價之依 做 成 紀 錄 及 數 量 表 , 作 為 計 價 之 依 據。 據。 3.1.2 施工前承包商先進行試剪作業, 3.1.2 施工前廠商先進行試剪作業,經 1. 「廠商」修正 經工程司現場確認符合標準後,再進 工程司現場確認符合標準後,再進行 為 「 承 包 行正式修剪工作。 正式修剪工作。 商」。 3.1.3 喬木檢查 3.1.3 樹木檢查 1. 「樹木」修正 (1) 修剪作業開始前目視檢查每一棵樹 (1) 修剪作業開始前目視檢查每一棵樹 為「喬木」。 及枝條健康程度。 及枝條健康程度。 (2) 喬木檢查後,如發現喬木情況無法 (2) 樹木檢查後,如發現樹木情況無法 依計畫進行修剪,例如樹勢衰弱不宜 依計畫進行修剪,例如樹勢衰弱不宜 修剪、有鳥巢或其他動物棲居、有病 修剪、有鳥巢或其他動物棲居、有病 蟲害傳播之虞等,應向工程司報告確 蟲害傳播之虞等,應向工程司報告確 認後續處理方式。 認後續處理方式。 3.1.4 修剪適期 1. 修正條文係現 (1)休眠期修剪:為型塑優良樹型,於 行 條 文 3.2.3 落葉後或萌芽前的 12 月至翌年 2 月間 之位置調整。
¶ 交通部公路局施工說明書-綠美化維護工作補充技術規定|原檔第68頁
原檔可擷取文字(圖內標註、公式及表格欄位請對照上方原版面)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進行「冠枝養成修剪」。 2. 現 行 條 文 (2)生長期修剪:進行疏剪以保持樹冠 3.2.3(3) 例 行 良好之通風與透光性,促使植栽生長 性修剪內容移 良 好 , 一 般 於 每 年 5 月 至 8 月 間 實 至 修 正 條 文 施。 3.2.1 通 用 修 (3)開花植栽的修剪:在修剪之前應瞭 剪 原 則 (3) 枝 解花芽形成時間與著生位置。依花芽 下 高 修 剪 規 形成時間不同區分為下列二類: 定,並配合現 A. 春 季 開 花 植 栽 ( 每 年 6 月 底 以 行 規 範 刪 除 前 ) : 其 花 芽 大 多 在 前 1 年 即 已 形 C.。 成 , 亦 即 花 芽 是 著 生 於 去 年 生 枝 條 3. 酌 作 文 句 修 (二年生枝條)上,此類型的花木, 正。 於冬季不宜強剪,應在花期後 1 至 2 星期內進行修剪。 B. 夏季或秋季開花植栽:其花芽多於 當年生枝條(一年生枝條)形成,故 在冬季休眠期或早春新芽尚未萌發前 修 剪 , 能 促 進 新 芽 產 生 , 增 加 花 芽 數。 3.2.1 通用修剪原則 3.2.1 新補植喬木於栽植後 3 年內,以 1. 現 行 條 文 (1)需考慮植物種類、年齡、生長勢、 及狀況不良之弱勢樹,除經工程司同 3.2.1 移 至 修 頂端優勢與枝條著生位置等因素,決 意者以外,僅得修剪不良枝條(乾枯、 正 條 文 3.4(1) 定適當的修剪方式和時間,每次移除 病蟲害、腐朽或破裂之枝條);妨礙行 新 植 養 護 期 枝葉量不超過總量 25%。 車安全、影響視距或遮蔽交通標誌之 規定。 (2)修剪時應將 1.6.1 所列不良枝條(乾 枝條,得隨時適度修剪(或由業主協調 2. 修 正 條 文 係 枯、病蟲害、腐朽或破裂之枝條)及 將交通標誌移位或移樹),修剪之枝葉 整 併 自 現 行 附著之蔓藤及寄生植物全數移除;細 應於當日收集運棄至合法場所。 條 文 3.2.2 、 弱 枝 、 徒 長 枝 、 冠 內 雜 枝 、 淨 空 雜 3.2.3(3) 、 枝 、 干 擾 枝 等 , 視 樹 體 狀 況 酌 予 剪 3.2.4 部 分 條 除。 文 , 並 酌 作 (3)考量人行及行車安全,枝下高修剪 文句修正。 應符合以下規定: 3. 修 正 喬 木 枝
¶ 交通部公路局施工說明書-綠美化維護工作補充技術規定|原檔第69頁
原檔可擷取文字(圖內標註、公式及表格欄位請對照上方原版面)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A.位於人行道上之喬木,枝下高自人 下 高 修 剪 示 行道面起算不得低於 2.5m。 意圖。 B.有大型車輛行經路段,喬木枝下高 4. 新 增 樹 冠 疏 自車道面起算不得低於 5.1m。 剪 、 樹 冠 截 剪示意圖。 喬木枝下高修剪示意圖 (4)樹冠修剪可分為疏剪及截剪二種方 式: A. 樹 冠 疏 剪 : 除 去 過 密 枝 葉 或 干 擾 枝,並使枝條平均分布在主幹或主枝 上,修剪後應維持原有冠幅與樹高。 (弱勢樹不宜疏剪) B. 樹 冠 截 剪 : 剪 除 過 長 的 主 要 枝 條 (修剪位置為枝條的節點處),用於 縮減樹冠的大小。 a.因修剪後易形成較大傷口及減少葉 量,致影響喬木健康並使其衰弱,應
上一節:修正對照表(1/6) | 下一節:修正對照表(3/6)
來源:交通部公路局《交通部公路局施工說明書-綠美化維護工作補充技術規定》,115年2月版。依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