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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說明書-綠美化維護工作補充技術規定(封面) 修正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施工說明書-綠美化維護工作補充技術 施工說明書-綠美化維護工程專用補充 1. 為整合新植工 規定 技術規定 程養護工作及 綠美化維護工 程使其一致, 故將「工程專 用 」 修 正 為 「工作」。 中華民國 115 年 2 月 中華民國 112 年 9 月 1. 修 正 規 定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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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說明書-綠美化維護工作補充技術規定(目錄) 修正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施工說明書-綠美化維護工作補充 施工說明書-綠美化維護工程專用 1. 以「工作」取代「工 技術規定 補充技術規定 程專用」。 第二章 植栽澆水……………共 4 第二章 植栽澆水……………共 3 1. 配合章節內文修正, 頁 頁 頁數修正為 3 頁。 第五章 灌木及草本修剪……共 5 第五章 灌木修剪……………共 5 1. 納入草本修剪。 頁 頁 第七章 割草及運棄…………共 4 第七章 割草及運棄…………共 5 1. 配合章節內文修正, 頁 頁 頁數修正為 4 頁。 第九章 支架整理及更新……共 4 第九章 支架整理及補充……共 3 1. 配合章節內文修正, 頁 頁 頁數修正為 4 頁。 2. 文 字 依 實 務 酌 作 修 正。 第十章 喬木移除……………共 3 第十章 不良木移除…………共 3 1. 為有效管理行道樹移 頁 頁 除工作,本章節應不 限於不良木移除,故 修 正 「 不 良 木 」 為 「喬木」。 第十一章 天然災害、交通事故處 第十一章 灌木及喬木移植…共 7 1. 移植工作統一參照施 理………共 4 頁 頁 工 說 明 書 「 第 02905 章移植」辦理,故刪 除 「 灌 木 及 喬 木 移 植」章節。 2. 現行條文「第十二章 天然災害、交通事故 處 理 」 章 節 序 配 合 「第十一章 灌木及喬 木移植」刪除,故往 前調整。 第十二章 天然災害、交通事故處 1. 現行條文「第十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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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理………共 3 頁 天然災害、交通事故 處理」章節序往前調 整第十一章。 附錄 1 喬木修剪作業流程圖&外單 附錄 1 喬木修剪作業流程圖 1. 為有效管理外單位申 位申請喬木修剪作業流程圖 請修剪本局行道樹之 作業,新增「外單位 申請喬木修剪作業流 程圖」。 附錄 2 灌木及草本修剪作業流程圖 附錄 2 灌木修剪作業流程圖 1. 將草本修剪納入,修 正章節名稱。 附錄 3 交通部公路局行道樹移植暨 1. 現行條文「附錄 3 交 移除作業注意事項 通部公路局行道樹移 植暨移除作業注意事 項」屬行政規則,不 宜列為規範附錄,故 刪除。 附錄 4 交通部公路局行道樹植栽養 1. 現行條文「附錄 4 交 護管理要點 通部公路局行道樹植 栽養護管理要點」屬 行政規則,不宜列為 規範附錄,故刪除。 附錄 5 交通部公路局行道樹認養要 1. 現行條文「附錄 5 交 點 通部公路局行道樹認 養 要 點 」 屬 行 政 規 則,不宜列為規範附 錄,故刪除。 附錄 6 交通部公路局行道樹及景觀 1. 現行條文「附錄 6 交 設施認養契約(範本) 通部公路局行道樹及 景 觀 設 施 認 養 契 約 (範本)」係附屬於現 行條文「附錄 5 交通 部公路局行道樹認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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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要點」內,故併同刪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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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1.1 本 工 程 除 依 照 本 局 頒 布 之 1.1 本 工 程 除 依 照 本 局 頒 布 之 一、 本條文無修正。 「工程採購契約」、「公路養護 「工程採購契約」、「公路養護 手 冊 」 、 「 施 工 說 明 書 技 術 規 手 冊 」 、 「 施 工 說 明 書 技 術 規 定」及「交通部公路局行道樹植 定」及「交通部公路局行道樹植 栽養護管理要點」辦理外,並參 栽養護管理要點」辦理外,並參 照本施工說明書確實辦理。 照本施工說明書確實辦理。 1.2 本局綠美化維護工程(含勞 1.2 本工程契約所列各項行道樹 一、 新增本技術規定之適 務)及新植工程之養護期維護工 栽 植 、 移 植 、 修 剪 及 養 護 之 工 用範圍,現行條文 1.2 作,均適用本規定。 作 , 其 中 除 契 約 明 訂 計 價 給 付 序號調整為 1.3。 者,按契約規定計給價款外,其 餘為完成該項之工作所需人工、 植栽、材料、機具之直接或間接 費用,均已包含在契約相關項目 內,不另給價。 1.3 本工程契約所列各項行道樹 1.3 本工程之所有圖樣,如有不 一、 新增本技術規定之適 栽 植 、 移 植 、 修 剪 及 養 護 之 工 清晰之處,應以工程司之解釋為 用 範 圍 , 現 行 條 文 作 , 其 中 除 契 約 明 訂 計 價 給 付 準。承包商不得以比例尺估量施 1.3 序號調整為 1.4。 者,按契約規定計給價款外,其 工,如因草率從事,致與設計原 餘為完成該項之工作所需人工、 意不符時,承包商須負責將不符 植栽、材料、機具之直接或間接 部分拆除重做。 費用,均已包含在契約相關項目 內,不另給價。 1.4 本工程之所有圖樣,如有不 1.4 工程項目及數量,如有變更 一、 新增本技術規定之適 清晰之處,應以工程司之解釋為 增加或減少,得按實作計算,但 用範圍,現行條文 1.4 準。承包商不得以比例尺估量施 為工程習慣上所不可缺者,承包 序號調整為 1.5。 工,如因草率從事,致與設計原 商應依照工程司之指示辦理,不 意不符時,承包商須負責將不符 得藉詞推諉或要求加價。 部分拆除重做。 1.5 工程項目及數量,如有變更 1.5 本栽植工程中任何作業施工 一、 新增本技術規定之適 增加或減少,得按實作計算,但 時 , 承 包 商 均 應 事 先 通 知 工 程 用範圍,現行條文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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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為工程習慣上所不可缺者,承包 司,工程司得視需要到場監督。 序號調整為 1.6。 商應依照工程司之指示辦理,不 工程司認為作業不符契約規定或 得藉詞推諉或要求加價。 不夠完善時,得隨時通知承包商 改善,承包商應即辦理。 1.6 本栽植工程中任何作業施工 1.6 完工後無法檢查之隱蔽部分 一、 新增本技術規定之適 時 , 承 包 商 均 應 事 先 通 知 工 程 (如植穴開挖、客土、施肥及土 用範圍,現行條文 1.6 司,工程司得視需要到場監督。 壤改良、斷根及根部藥劑處理、 序號調整為 1.7。 工程司認為作業不符契約規定或 植栽挖掘等),依採購契約第 11 二、 現 行 條 文 1.6 有 關 施 不夠完善時,得隨時通知承包商 條規定辦理。承包商應拍攝施工 工隱蔽部分說明,因 改善,承包商應即辦理。 前、中、後照片存證。 所提隱蔽部分多為喬 木移植工作,移植章 節已整併新增至施工 說明書第 02905 章移 植,餘施肥於第三章 已要求提交施工前中 後 照 片 , 故 刪 除 本 條。 1.7 植栽養護之巡檢頻率原則上 一、 現 行 條 文 1.7 有 關 巡 一般公路為 1 週 1 次、快速公路 檢查頻率之規定,逕 為 1 週 2 次,如有定期、特別、 參照本局公路養護手 夜間巡查或須配合之巡檢業務, 冊,本條文刪除。 巡檢日期由機關通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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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植栽澆水 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1.1 本章概要 1.1 本章概要 1. 酌作文字修正。 本章係說明植栽澆水所用材料、設 本章係說明植栽澆水所用材料、設 備、施工等相關規定。 備、施工、養護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 工作範圍 1. 修 正 「 草 花 」 為 本項工作包括工程施工範圍之喬木、 本 項 工 作 包 括 工 程 施 工 範 圍 之 喬 「草花」。 灌木、草本、地被、草皮等植栽之澆 木、灌木、草花、地被等植栽所辦 2. 新增「草皮」。 水等相關工作。 理植物施工期及澆水等相關工作。 3. 文字酌作修正。 1.3.2 本局施工說明書技術規定 1. 相 關 章 節 增 加 第 02902 章--植物種植 1.3.2 施工說明書 第 02905 章--移植 相關規定。 第 02920 章--植草 1.5.2 分項施工計畫 1.5.2 分項施工計畫 1. 修正編號格式。 (1)澆水前承包商應依水源、澆水方 1.5.2.1 澆水前廠商應依水源、澆水 2. 文字酌作修正。 式、澆水用量、自主檢查方法及其他 方式、澆水用量、澆水支架保護、 措施等,提出分項施工計畫,並送經 自主檢查方法及其他措施等,提出 機關核可後據以施工。 分項施工計畫,並送經機關核可後 (2)分項施工計畫應包括人員、機具之 據以施工。 調配,轄內路線取水路線運至工地前 1.5.2.2 分項施工計畫應包括人員、 後之措施。 機具之調配,轄內路線取水路線運 至工地前後之措施。 2.1.1 水 2.1.1 水 1. 配合施工說明書 澆灌用水應取自潔淨水源或符合環境 水源必須不含有害物的水,廠商不 第 02902 章 植 物 部公告之放流水標準之水體,若因澆 得使用養殖場排放之廢水(含鹽分 種植 2.2.6 澆灌用 水不當致植物產生不良影響,承包商 有害花木生長)、工業廢水或含有 水之修正。 應負完全責任。 毒性之污水,若因澆水不當致植物 產 生 不 良 影 響 , 廠 商 應 負 完 全 責 任。 2.2.1 水車 2.2.1 水車 1. 修正標點符號。 水車應用容量 6 公噸以上水車,並應 水車應用容量 6 公噸以上水車;並 加裝散水噴頭。 應加裝散水噴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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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3.1.1 準備工作 3.1.1 準備工作 1. 新增澆水頻率規 澆水之施工事前由承包商排定日程及 澆水之施工事前由廠商排定日程及 定。 時間表經工程司同意後辦理,並由承 時間表經工程司同意後辦理,並由 2. 文字酌作修正。 包商人員派澆水車實施灑水工作。澆 廠商人員派澆水車實施灑水工作。 水頻率除依核定之施工計畫規定外, 排定日程後工程司可依據氣象等因 得依天候等狀況事前提報工程司核可 素修改日程。 後調整;如有發現植栽明顯缺水徵兆 (如葉片下垂捲曲或葉緣焦黃、枝條 枯軟無力等),承包商提報工程司核 可後增加澆水次數。 3.2 施工方法 3.2 施工方法 1. 新 增 小 節 (1) ~ (1)為避免高溫時澆水,澆水時間以早 (4),敘明澆水原 晨或傍晚為佳。 則及具體方法。 (2)澆水時應以分散水柱噴灑,不得以 2. 現行條文 3.2.1 位 強力水柱沖擊植物,若有沖倒、歪斜 置調整至本項次 或損傷等情形,應予以復舊、補植。 (3),並修正澆水 (3)植栽澆水應澆灌足夠之水量,每次 濕潤程度說明。 澆水量以充分濕潤植物根系活躍層為 原則,並不得沖刷植物根部土壤。 (4)每次澆水中央分隔島應來回各澆 1 趟(順逆樁號各一趟)、路側植栽為 1 趟為原則,並得視綠帶寬度加寬而 增加。 3.2.1 植栽澆水應澆灌足夠之水量, 1. 現行條文併入 3.2 每 次 澆 水 量 以 表 土 充 分 濕 潤 為 原 項施工方法(3)。 則,並不得沖刷植物根部土壤。 3.3.1 承包商自主檢查 3.3.1 廠商自主檢查 1. 「廠商」修正為 施工期間應依施工計畫書自主檢查表 施工期間應依施工計畫書自主檢查 「承包商」。 內容辦理自主檢查,每天 1 次。 表內容辦理自主檢查,每天 1 次。 2. 自主檢查表應由 檢查項目 檢查標準 承包商於品質計 是否使用養殖場排放之 畫 中 , 依 照 契 水源 廢水(含鹽分有害花木 約、設計圖說及 生長)、工業廢水或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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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有毒性之污水 施工規範所訂之 是否為容量 6 公噸以上 品質管理標準據 水車及設備 水車;並加裝散水噴頭 以 訂 定 , 故 刪 施工情形 是否表土充分濕潤 除。 3.3.2 施工紀錄 3.3.2 監造單位抽查 1. 監造單位抽查頻 承包商每次完成澆水工作時,應交付 廠商派澆水車實施澆水工作,每次 率應逕參照本局 行車紀錄檔案給予工程司檢查。 完成時由廠商交付行車紀錄檔案給 相關工項施工抽 予工程司檢查;機關於澆水當天得 查程序及抽查標 指派人員至現場進行不定時抽檢, 準,故刪除相關 倘經檢查廠商有未依施工計畫書內 文字。 容及排定時程施工情事,則當天不 予計價。工程司應核對廠商自主檢 查表。 3.4 新植養護期規定 1. 本項係併入施工 (1) 澆 水 工 作 依 本 章 3.2 施 工 方 法 辦 說 明 書 第 02902 理。 章植物種植養護 (2) 澆水後應確保植栽生育健全,若有 期工作規定。 枯黃、萎凋或死亡應予以補植。 3.5 罰則 1. 新增罰則規定。 如因澆水不足導致植栽枯黃、萎凋或 死亡,該次澆水不予計價,承包商並 應予以補植。 4.2.2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 4.2.2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 1. 修正工作項目名 例舉如下。 例舉如下。 稱。 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喬木及植栽澆水 天 行道樹及花木澆水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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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施肥 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1.2 工作範圍 1.2 工作範圍 1. 加註本篇章施肥 維護時之植栽施肥(追肥)工作。 包括新植、補植及維護時之植栽施 係為追肥,並酌 肥工作。 作文字修正。 1.3 相關章節 1.3 相關章節 1. 配合施工說明書 第 02902 章--植物種植 第 02902 章植物種植與移植 第 02902 章修訂 第 02905 章--移植 第 02920 章植草 及第 02905 章新 第 02920 章--植草 增予以修正。 1.5.2 分項施工計畫 1.5.2 分項施工計畫 1. 刪 除 編 號 1.5.2.1 承包 商應依需施 肥 之植栽其施 肥適 廠商應依需施肥之植栽其施 1.5.2.1 , 並 修 正 期、肥料用量、次數及施肥方法、自 肥適期、肥料用量、次數及施肥方 用詞。 主檢查方法等,提出分項施工計畫, 法、自主檢查方法等,提出分項施 並送機關核可後據以施工。 工 計 畫 , 並 送 機 關 核 可 後 據 以 施 工。 1.5.3 肥料品牌資料 1.5.3 廠商資料 1. 為利檢核肥料是 通過農業部農糧署國產有機質肥料品 通過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國產 否有臭味,故新 牌推薦之驗證資料及樣品。 有機質肥料品牌推薦之驗證資料。 增提送樣品。 2. 修正農業部主管 機關名稱。 3. 文字酌作修正。 2.2.1 肥料 2.2.1 肥料 1. (1)肥料種類說明 (1) 肥料種類 (1)肥料種類 參照本局施工說 A. 承包商依據環境特性,選用經 有機肥料:有機物經充分腐熟發 明書第 02902 章 政府認證、以增加土壤肥份為 酵後之有機肥料如堆肥、廄肥等 植 物 種 植 -2.2.3 目的之有機質肥料或液態有機 ( 不 得 使 用 無 機 肥 料 即 化 學 肥 有機質肥料進行 質肥料,使用前應將通過農業 料)。 修正。 部農糧署國產有機質肥料品牌 (2)施用量次數: 2. 調整不同植栽種 推薦名單之驗證資料及樣品, 喬木每株 100 公克(視喬木大小調 類 之 肥 料 施 用 送工程司核可後使用,以確保 整施肥量),灌木每 2.5 公斤/100 量,並統一計量 有機質肥成分的有效性及避免 平方公尺、草皮每平方公尺 250 單位。 8 大 重 金 屬 ( 砷 、 鎘 、 鉻 、 公克。(參考值) 3. 修正施作次數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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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銅、汞、鎳、鉛及鋅)污染環 (3)施作次數: 必要時施用。 境。 新 植 工 程 及 補 植 於 種 植 預 置 基 B. 工區禁止採用有臭味之有機質 肥,每年可再施追肥 2 次;綠美 肥料。 化維護工程部分,利用早春及夏 (2) 施用量次數: 末時節進行施肥,共計 2 次。(參 喬木每株 30~50 g/次(視喬木大小 考值) 調整施肥量),灌木、草本及地 2 2 被 25 g/m 、草皮 250 g/m 。(參 考值) (3) 施作次數: 追肥應視植栽生長狀況僅於必要 時施用,如需施用則利用早春及 夏末時節進行施肥,每年共計 2 次。(參考值) 3.1.1 承包商施工前須會同工程司勘查 3.1.1 廠商施工前須會同工程司勘查 1. 酌作文字修正。 需施肥之範圍,將施肥次數及量納入 需施肥之行道樹範圍,將施肥次數 分項施工計畫內。 及量納入分項施工計畫內。 3.1.2 承包商應備齊當日預定施作數量 3.1.2 廠商應備齊當日預定施作數量 1. 酌作文字修正。 肥料請工程司查驗合格後方可施作。 肥 料 請 工 程 司 查 驗 合 格 後 方 可 施 作。 3.1.3 施追肥前應先辦理雜草清理。 1. 新增施肥前雜草 清理規定。 3.2 施工方法 3.2 施工方法 1. 新增喬木及其他 3.2.1 (1)喬木追肥施用於樹冠外圍之位置, 植栽之施肥具體 (1) 施肥可採用圓形、條形或點形。 採 撒 施方式; 喬木以外之植栽(灌 作法。 施肥至 少須 離主 幹 30 ~50 公分為 木、草本、地被、草皮)施肥,可用 2. 為避免施肥工作 宜。 撒施或條施方式施肥。撒施以施肥機 對喬木根系造成 (2) 每次施肥時將總數量送機關檢查 或手工,將肥料均勻撒施於土壤、條 傷害,刪除現行 後由機關集中管理,廠商應於每天 施以機器或人工將肥料以條狀施於土 施 肥 須 離 主 幹 施工時分次向機關領取當日應施肥 中。 30~50 公 分 之 規 數量,並於當日施工完成後繳回空 (2)每次施肥時將總數量送機關檢查後 定。 的肥料袋供機關查核。 由機關集中管理,承包商應於每天施 3. 刪除編號 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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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工時,分次向機關領取當日應施肥數 部分用詞酌作修 量,並於當日施工完成後繳回空的肥 正。 料袋供機關查核。 3.3.1 承包商自主檢查 3.3.1 廠商自主檢查表 1. 「廠商」修正為 檢查項目 檢查標準 施工期間應依施工計畫書自主檢查表 「承包商」。 是否有依分項施工計畫 內容辦理自主檢查。 2. 新增自主檢查說 有機肥料種類 書所列肥料種類規定辦 理 明。 施工情形 是否均勻,目視可見 3. 自主檢查表應由 承包商於品質計 畫 中 , 依 照 契 約、設計圖說及 施工規範所訂之 品質管理標準據 以 訂 定 , 故 刪 除。 3.3.2 施工紀錄 3.3.2 監造單位抽查 1. 監造單位抽查頻 每次施工後承包商應提交自主檢查表 每次施工由監造單位抽查廠商之自 率應逕參照本局 及施工前、中、後照片給予工程司檢 主檢查表及提供之施工前、中、後 相關工項施工抽 查。 照片,並得指派人員至現場進行不 查程序及抽查標 定時抽檢。 準,故刪除相關 文字。 3.4 新植養護期規定 1. 本項係併入施工 (1)追肥肥料種類及施用次數依本章 說 明 書 第 02902 2.2.1 辦理。 章植物種植養護 (2) 施 肥 方 式 依 本 章 3.2 施 工 方 法 期工作規定。 (1)~(2)辦理。 4.1 計量 4.1 計量 1. 新增植栽種類, 本章工作喬木、灌木、草本、地被、 本章工作喬木以「公斤」,灌木及 「草花」修正為 草皮均以「g」計量。 草花以「公斤」計量。 「草本」。 2. 修正計量單位。 4.2.2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例 4.2.2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 1. 配 合 4.1 修 正 計 舉如下。 例舉如下。 量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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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工作項目名稱 工 作 項 目 名 稱 2. 喬木及其他植栽 計價單位 計價單位 種類施肥分項計 喬木施肥 植栽施肥 價。 g 公斤 灌木、草本、地被、草皮施肥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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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病蟲害防治 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1.2 工作範圍 1.2 工作範圍 1. 酌 作 文 字 修 包括依設計圖說或工程司指示之植栽 包括依設計圖說或工程司指示之行道 正。 病蟲害防治施工範圍。 樹及灌木病蟲害防治施工範圍。 1.3.2 本局施工說明書技術規定 1. 1.3 相 關 章 節 第 02902 章--植物種植 增 加 1.3.2 施 第 02920 章--植草 工說明書相關 第 02905 章--移植 規定。 1.4 相關法規及準則 1.4 相關法規及準則 1. 刪 除 (3) 與 (4) (1)水污染防治法 (1)水污染防治法 法規,餘法規 (2)空氣汙染防制法 (2)空氣汙染防制法 序 號 向 前 遞 (3)環境用藥管理法 (3)應回收廢棄物清理法 補。 (4)公害糾紛處理法 (4)毒化物管理法 (5)農藥管理法 (5)環境用藥管理法 (6)公害糾紛處理法 (7)農藥管理法 1.5.2 分項施工計畫 1.5.2 分項施工計畫 1. 刪 除 序 號 應包含植栽病害、蟲害種類及用藥範 1.5.2.1 廠商應依行道樹病害、蟲害種 1.5.2.1。 圍、用藥種類、施工時程及自主檢查 類及用藥範圍、用藥種類、施工時程 2. 酌 作 文 字 修 方法等項目。 及自主檢查方法等,提出分項施工計 正。 畫,並送機關核可後據以施工。 2.1 藥劑 2.1 藥劑 1. 修正農業部機 經農業部核可之藥品、藥劑。 經農委會核可之藥品、藥劑 關銜。 2. 補 充 標 點 符 號。 2.2.2 施工車輛及警戒車需裝設衛星定 2.2.2 施工車輛及警戒車需裝設衛星定 1. 「澆水」係為 位(GPS)車輛追蹤器,警戒車另裝 位(GPS)車輛追蹤器,警戒車另裝設行 誤植,修正為 設 行 車 紀 錄 器 於 施 工 中 拍 攝 施 藥 情 車紀錄器於施工中拍攝澆水情形。相 「施藥」。 形。相關設備應經工程司檢查合格。 關設備應經工程司檢查合格。 3.1.1 施工前承包商應會同工程司現場 3.1.1 施工前廠商應會同工程司現場勘 1. 酌 作 文 字 修 勘查植栽得到病害及蟲害種類,根據 查行道樹得到病害及蟲害種類,根據 正。 病害及蟲害種類及範圍(得病範圍前 病害及蟲害種類及範圍(得病範圍前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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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後適當距離)加以用藥,作為計價依 適當距離)加以用藥,作為計價依據。 據。 3.1.2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承包商 3.1.2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廠商應 1. 酌 作 文 字 修 應於施工前 7 天內提出病蟲害防治分 於施工前 7 天內提出病蟲害防治分項 正。 項施工計畫,並將該次勘查得到病害 施工計畫,並將該次勘查得到病害及 及蟲害種類及用藥範圍、用藥種類、 蟲害種類及用藥範圍、用藥種類、施 施工時程列入施工計畫內,經工程司 工時程列入施工計畫內,經工程司認 認可後始能施工。 可後始能施工。 3.1.3 施 工 施 藥 時 應 通 知 機 關 到 場 監 3.1.3 施 工 噴 藥 時 應 通 知 機 關 到 場 監 1. 藥劑施用不一 督,若因施用不當而造成植栽或人畜 督,若因施用不當而造成花木或人畜 定採噴灑,故 受害時,由承包商負全責。如調製液 受害時,由廠商負全責。每次稀釋藥 修 正 用 詞 為 態藥劑,每次稀釋藥劑時應使用潔淨 劑時應使用足夠不含有害物之乾淨水 「施藥」。 水源或符合環境部公告之放流水標準 源並會同現場工程司辦理稀釋藥劑, 2. 「花木」修正 之水體。 否則不予計價。 為「植栽」。 3. 稀釋藥劑之水 源描述修正與 第 02902 章之 2.2.6 澆 灌 用 水一致。 4. 酌 作 文 句 修 正。 3.1.4 施工公告 3.1.4 施工公告 1. 藥劑施用不一 進行病蟲害藥劑施用作業時,應事先 進行病蟲害藥劑噴灑作業時,應事先 定採噴灑,故 於預定作業之路段張貼告示,標明作 於預定作業之路段張貼告示,標明作 修 正 用 詞 為 業時間、範圍、施工單位及負責人電 業時間、範圍、施工單位及負責人電 「施藥」。 話。 話。 3.2 施工方法 3.2 施工方法 1. 刪 除 序 號 (1) 植 栽 病 蟲 害 防 治 於 視 實 際 需 要 辦 3.2.1 一般規定 3.2.1。 理 , 原 則 上 辦 理 時 需 連 續 施 藥 3 次 (1)行道樹病蟲害防治於視實際需要辦 2. 考量施藥後如 ( 每 次 間 隔 時 間 視 樹 種 及 藥 效 而 理,原則上辦理時需連續噴灑(含施 遇雨將沖失藥 定)。 藥)3 次(每次間隔時間視樹種及藥效 效 , 故 新 增 (2)病蟲害防治施工其所使用種類、用 而定)。 (3) 補 作 規 量、次數及施工時間,應事先提供用 (2)病蟲害防治施工其所使用種類、用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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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藥樣品及有關資料並需符合施工計畫 量、次數及施工時間,應事先提供用 3. 現 行 條 文 (3) 書。 藥樣品及有關資料並需符合施工計畫 與 3.1.3 用 意 (3)施藥後如遇下雨沖失其藥效,天晴 書。 相 同 , 故 刪 後應追加施作一次。 (3)廠商應自備足夠不含有害物之乾淨 除。 水源,以稀釋藥劑。 4. 酌 作 文 字 修 正。 3.2.2 廢藥品空瓶處理 1. 廢棄物清理屬 使用後之廢藥品空瓶依「應回收廢棄 承包商自行處 物清理法」規定辦理回收。 理工作,故刪 除本項。 3.3.1 承包商自主檢查 3.3.1 廠商自主檢查 1. 「廠商」修正 承包商於每日施作完成後須進行全面 廠商於每日施作完成後須進行全面性 為 「 承 包 性檢查並填具自主檢查表。 檢查並填具自主檢查表。 商」。 檢查項目 檢查標準 2. 自主檢查表應 是否有依施工計畫書所列藥 由承包商於品 藥品 品品名規定辦理 質計畫中,依 是否有依藥品品名規定及會 藥劑稀釋量 照契約、設計 同現場工程司辦理 圖說及施工規 是否使用養殖場排放之廢水 水源 (含鹽分有害花木生長), 範所訂之品質 工業廢水或含有毒性之污水 管理標準據以 是否因施工不當而造成花木 訂 定 , 故 刪 環境影響 或人畜受害 除。 施工情形 是否噴灑均勻 3.3.2 施工紀錄 3.3.2 監造單位抽查 1. 整併現行條文 完工後承包商應提送施工前、中、後 每次施工由監造單位依衛星定位不定 3.3.3 完 工 後 照片及行車紀錄器影像給予工程司檢 時抽查,必要時可作全面性檢查;其 資 料 檢 核 規 查。 檢查依自主檢查表認定範圍及數量。 定。 2. 監造單位抽查 頻率應逕參照 本局相關工項 施工抽查程序 及抽查標準, 故刪除相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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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字。 3.3.3 檢查標準 1. 現 行 條 文 (1)完工後廠商提送施工前、中、後照 3.3.3 內 容 整 片 及 行 車 紀 錄 器 影 像 供 監 造 單 位 查 併 至 3.3.2 , 核。 本條刪除。 (2)檢查項目依自主檢查表與實際施工 項目是否相符。 3.4 新植養護期規定 1. 本項係併入施 植栽種植後,養護期內承包商應每月 工 說 明 書 第 定期抽查,發現斑腿樹蛙及紅火蟻應 02902 章 植 物 由承包商負責防治,養護期滿經確認 種植養護期工 無斑腿樹蛙及紅火蟻方為抽查合格。 作規定。 4.1 計量 4.1 計量 1. 修 正 計 量 單 2 本 章 工 作 以 「 株 」 或 「 m 」 單 位 計 本章工作以「株」或「平方公尺」單 位。 量。 位計量。 4.2.2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例 4.2.2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例 1. 工作項目名稱 舉如下。 舉如下。 酌 作 文 字 修 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正。 喬木病蟲害防治 株 行道樹病蟲害防治 株 2. 修 正 計 量 單 2 灌木及其他植栽病蟲害防治 m 灌木及中央分隔島花木病蟲害防治 位。 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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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灌木及草本修剪 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五章 灌木及草本修剪 第五章 灌木修剪 1. 章節名稱酌作 修正。 1.1 本章概要 1.1 本章概要 1. 酌 作 文 字 修 說明灌木及草本修剪施工法及其相關 說 明 灌 木 修 剪 施 工 法 及 其 相 關 規 正。 規定。 定。 1.3.1 本局施工說明書技術規定 1. 新增施工說明 第 02902 章--植物種植 書相關章節。 1.5.2 分項施工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 標題酌作文字 內容應包括修剪植栽類型、數量、修 內容應包括修剪樹木類型、數量、 修正。 剪頻率與方式之安排、人員機具之調 修剪頻率與方式之安排、人員機具 2. 以「植栽」取 配、自主檢查表等項目。 之調配、自主檢查表等項目。 代「樹木」。 1.6 定義 1. 參 照 林 保 署 1.6.1 疏 剪 : 將 樹 幹 太 密 集 之 次 要 枝 「景觀樹木修 條,自鄰接枝領處修除,使重心回到 剪作業指引」 主枝幹上,並增加樹冠之通透性。 相關規範新增 1.6.2 截剪:剪除過長的主要枝條,位 1.6 條文。 置為枝條的節點處。 2.1 工具 2.1 工具 1. 考量灌木及草 (1) 動力修籬機 (1) 動力修籬機 本植物修剪之 (2) 整枝剪 (2) 鏈鋸 施工性,刪除 (3) 其他 (3) 其他 鏈鋸工具,並 新增整枝剪。 3.1.1 機關於開工前召集 承包商辦理 3.1.1 機關於開工前召集廠商辦理工 1. 「廠商」修正 工地會勘,以確認工址範圍、辦理項 地會勘,以確認工址範圍、辦理項 為 「 承 包 目及施工注意事項,由承包商依工地 目及施工注意事項,由廠商依工地 商」。 指界位址做成紀錄及數量表,作為計 指界位址做成紀錄及數量表,作為 價之依據。 計價之依據。 3.1.2 第一次修剪前承包 商先進行試 3.1.2 施工前廠商先進行試剪作業, 1. 「廠商」修正 剪作業,經工程司現場確認符合標準 經工程司現場確認符合標準後,再 為 「 承 包 後,再進行正式修剪工作。 進行正式修剪工作。 商」,並酌作 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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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交通部公路局《交通部公路局施工說明書-綠美化維護工作補充技術規定》,115年2月版。依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