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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喬木修剪(2/2);原PDF第22–2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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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主幹、結構枝存在結構缺陷:採截剪或疏剪,去除交叉、夾皮或
病害枝,保留健全枝條以維持結構。
c. 主幹傾斜、樹冠重心偏移:以截剪調整偏重側枝條,減輕受力並
平衡樹冠重心。
B. 臨電纜或其他設施物之特別修剪:針對喬木靠近公共設施(尤其是
電力設施)時所進行的特殊修剪作業。其主要目的在於防止喬木對
公共設施造成損壞,並維持設施正常運作,同時為其維護人員提供
安全通道。為配合公共安全和供電可靠性的要求,修剪範圍可能超
出一般喬木修剪準則,但仍應考量喬木的自然形態和結構以及公用
設施的位置,避免過度修剪。
a. 正確方法修剪:須依本章3.2.1(5)~(8)進行正確修剪及切口處理,
避免殘留枝段,防止不定枝從大傷口萌發,造成結構不穩與干擾
電線。
b. 確保安全距離:修剪後應確保樹冠與電纜、燈具或其他設施保持
安全距離,減少強風或喬木自然擺動時與電線接觸的風險。
c. 注意重心平衡:修剪時應兼顧喬木整體結構與重心配置,避免偏
冠或單側修剪過度,導致樹體失衡、傾倒或增加根盤受力。
臨電纜或其他設施物之特別修剪示意圖
C. 災後修復式修剪:針對颱風、暴風雨等災害後進行之復原性修剪,
具體步驟如下:
a. 優先移除危險枝條:首先移除倒垂、懸掛或斷裂分枝,保持切口
平整,保留最大量健康結構。
b. 修復性截剪和分枝重建:根據損害選擇截剪,重塑枝幹結構並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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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良好的生長形態。
c. 緩慢復原與觀察:移除危險枝條後,須保留樹體足夠之葉片協助
恢復;若新芽生長異常,應延遲至樹木生長勢恢復後再進行修剪。
災後修復式修剪示意圖
3.3 檢查作業
3.3.1 承包商自主檢查
須符合3.2.1 及3.2.3 所提及修剪原則與方法操作及施工計畫內之自主檢查表。
3.4 新植養護期規定
(1) 新補植喬木於養護期內,得視樹木結構發展情形進行3.2.3(1)B.冠枝結構
修剪;妨礙行車安全、影響視距或遮蔽交通標誌之枝條或不良枝條(乾枯、
病蟲害、腐朽或破裂之枝條),得隨時適度修剪(或由業主協調將交通標
誌移位或移樹),修剪之枝葉應於當日收集運棄至合法場所。
(2) 修剪工作依本章3.2 施工方法辦理。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喬木以「株」為計量單位。
4.2 計價
4.2.1 承包商完成設計圖說規定之本章各工作項目,各按契約詳細價目表該工作項
目所列之單位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為完成該工作項目所需之一切人工、材
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等費用在內。
4.2.2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例舉如下。
工作項目及名稱 計價單位
喬木小修剪 株
喬木大修剪 株
路面淨高5.1m 以下樹枝砍除 株
第六章-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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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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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交通部公路局《交通部公路局施工說明書-綠美化維護工作補充技術規定》,115年2月版。依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