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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解說 第四章橋梁結構(8/19);原PDF第195–20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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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橋梁設計規範
表C4.4.1.21A 應力差幅
續接型式 ff (大於一百萬次)
有或沒有環氧樹脂包覆鋼筋之續接器(套筒內灌漿) 1260 kgf/cm2
有或沒有環氧樹脂包覆鋼筋之續接器(無螺紋續接套管採冷作 840 kgf/cm2
壓合);
整體鍛造續接器其螺紋經精密加工者;
楔形鋼套筒續接器;
斜面螺紋續接器;
單V 型開槽對接銲接
其他續接方式 280 kgf/cm2
C.受拉竹節鋼筋及麻面鋼線之續接
(1) 受拉鋼筋之最小搭接長度,須依A、B、C 三級規定,但不得小於
30cm。
A 級搭接-1.0 d
B 級搭接-1.3 d
C 級搭接-1.7 d
上述 為依C4.4.1.13d 節規定降伏強度 yf 所需之受拉伸展長度。
(2) 受拉竹節鋼筋及麻面鋼線之搭接須符合表C4.4.1.21B 之規定。
表C4.4.1.21B 受拉鋼筋搭接
(配置之 AS )* 在規定搭接長度內搭接鋼筋面積之最高百分率
(需要之 AS ) 50 75 100
2 A 級 A 級 B 級
2 B 級 C 級 C 級
*配置之 SA 與搭接處分析所需之 SA 之比值
(3) 銲接或機械續接其續接處之鋼筋面積小於分析所需鋼筋面積之兩倍時,
應符合C4.4.1.21B(2)或(3)節之規定。
(4) 銲接或機械續接其續接處之鋼筋面積至少為分析所需鋼筋面積之兩倍
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a) 續接位置應錯開60cm 以上,續接處任一斷面之鋼筋至少應能承受
兩倍之計算拉力,且不得小於1400kgf/cm2 138MPa。
(b) 計算每一斷面鋼筋可承受之拉力時,續接鋼筋可按規定之搭接強度
計算,未續接鋼筋則應按 yf 乘以較短實際伸展長度與達到規定之降
C-128¶ 鐵路橋梁設計規範|原檔第19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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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橋梁結構
伏強度 yf 所需 之比值計算其強度。d
(5) 受拉繫構材鋼筋之續接應使用C4.4.1.21B(2)或(3)節規定之全銲接或機械
續接,相鄰鋼筋之續接至少須錯開75cm。
D.受壓竹節鋼筋之續接
(1) 受壓鋼筋搭接最小長度須為0.0071 yf d b 0.073 yf d b ,cm (m),但不得
小於30cm,若 cf小於210kgf/cm2 20.7MPa 時,其最小搭接長度應再
增加1/3。
(2) 用箍筋受壓構材中,箍筋在搭接長度內之有效面積不小於0.0015hs 時,
其主筋搭接長度可以83計,但不得小於30cm。有效面積應為垂直於
構材厚度方向之箍筋各肢斷面積。
(3) 用螺箍受壓構材中,其主筋搭接長度可以75計,但不得小於30cm。
(4) 受壓之銲接或機械續接應符合C4.4.1.21B(2)或(3)之規定。
(5) 當受壓構材內之不同尺寸鋼筋搭接時,其搭接長度應取最大鋼筋之伸展
長度或最小鋼筋之搭接長度兩者之大者。
(6) D43 及D57 鋼筋可搭接D36 及較小之鋼筋。
E.端承續接
僅受壓力之主筋,鋼筋兩端平正切割,並以適當配件保持其在同一軸心
頂承以傳遞壓力。筋端面與筋軸垂直面之偏差不得大於1.5°,以適當配件固
連後,接觸面之偏差不得大於3°。端承續接僅能用於含有閉合箍筋、閉合肋
筋或螺箍筋構材之內。
F.受拉銲接麻面鋼線網之續接
(1) 銲接麻面鋼線網搭接時,鋼線網外緣間之搭接長度不得少於1.7 或d
20cm ,其最外側橫向鋼線間之搭接長度不得少於5cm , 為依d
C4.4.1.19A 節中規定降伏強度 yf 所需之伸展長度。
(2) 銲接麻面鋼線網之搭接,若在搭接長度範圍內無橫向鋼線時,應依
C4.4.1.21C 節麻面鋼線之規定。
G.受拉銲接光面鋼線網之續接
銲接光面鋼線網之最小搭接長度須依下列規定:
(1) 若鋼線續接處之鋼筋面積小於需要量之兩倍時,其最外側橫向鋼線間之
C-129¶ 鐵路橋梁設計規範|原檔第19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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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橋梁設計規範
搭接長度不得小於一格再加5cm,亦不得小於1.5 或15cm,取其大d
者。 為依C4.4.1.19Bd 節中規定降伏強度 yf 所需之伸展長度。
(2) 若鋼線續接處之鋼筋面積大於或等於需要量之兩倍時,其最外側橫向鋼
線間之搭接長度不得小於1.5 ,亦不得小於5cm。d 為依C4.4.1.19Bd
節中規定降伏強度 yf 所需之伸展長度。
C4.4.1.22 分析方法
A.通則
所有連續及剛架構材應依彈性理論分析,按第三章所述載重所定之最大
效應設計之。並應考慮因乾縮、潛變、溫度變化及支承不均勻沈陷所引起之
影響。
B.膨脹與收縮
(1) 一般言之,跨徑大於12m 之簡支跨徑應考慮溫度變化之影響。
(2) 設計連續橋梁時應考慮抵抗因溫度變化所產生之應力,或可使用搖動支
承、滑板、合成橡膠支承墊或其他設施。
C.勁度
(1) 計算連續及剛架構材之相關撓曲與扭曲勁度時,可採用任何合理之假
設,但於分析過程中假設須前後一致。
(2) 決定彎矩及設計構材時均應考慮托肩之效應。
D.彈性模數及包生比(Poisson’s Ratio)
(1) 當 W c 值在1440 至2480kgf/m3 時,混凝土之彈性模數 E c 可用
Wc5.1 (.014) f c Wc5.1 ( .0043) f c 。對常重混凝土( W c = 2320 kgf/m3)
E c 可用15000 cf 4730 cf。
(2) 非預力鋼材之彈性模數 E s 可用2,000,000 kgf/cm2 200,000MPa。
(3) 包生比可假定為0.2。
E.溫度及乾縮係數
(1) 常重混凝土之溫度係數可用0.000011/℃。
(2) 常重混凝土之乾縮係數可用0.0002。
C-130¶ 鐵路橋梁設計規範|原檔第19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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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橋梁結構 (3) 輕質混凝土之溫度與乾縮係數,應依其輕質粒料之種類而定。 F.跨徑長度 (1) 構材不與其支承整體澆鑄者,其跨徑應為淨跨度加構材深度,但不須超 過其支承中心間之距離。 (2) 分析連續或剛架構材時,應以構材幾何中心之距離計算其彎矩,設計構 材可用支承面之彎矩。若填角與構材及支承整體澆鑄,且與連續或束制 構材軸線之交角不小於 45°時,其支承面應在構材與填角之總深至少等 於構材深度 1.5 倍處之斷面。填角不得作為增加有效深度之用。 (3) 橋板之有效跨徑應按下列規定: 橋面板與梁或牆(無拖肩)澆鑄成一體時,及鋼接之預力梁上翼板,上 翼板寬度與最小厚度之比小於 4.0 時,S 為淨跨徑。 橋面板支承於鋼梁時,或橋面板支承於薄上翼板之預力梁,上翼寬度與 最小厚度之比值大於或等於 4.0 時,S 為兩支鋼梁翼緣間淨距與翼板一 半寬之和。 G.合成混凝土受撓構材 (1) 應用 合成受撓構材係由預鑄及(或)場鑄混凝土,分別澆鑄之構件相連 結成一整體以承受載重。 (2) 通則 (a) 整體或部份合成構材均可用以承受剪力及彎矩。單元構件應就各臨 界載重階段加以核算。 (b) 若各構件之規定強度、單位重量或其他性質有所不同時,應以各構 件之性質或最不利之數值設計之。 (c) 以載重因數設計之合成構材計算其受撓強度時,對於構材有無支架 施工,並無區別。 (d) 各構件須依在合成構材完全達到其設計強度前所承受之所有載重設 計之。 (e) 合成構材各構件間應視需要配置鋼筋,以防止相互分離。 (3) 支架 如用支架時,應俟其所支持構件之設計性能已達所需承受之載重、 C-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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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橋梁設計規範 撓度限制與裂縫控制等要求時,始可拆除。 (4) 垂直剪力 (a) 整體合成構材承受垂直剪力時,應視作相同斷面形狀之整體澆鑄構 材,依照 C4.4.2.5 或 C4.4.3.6 節之規定設計之。 (b) 剪力鋼筋應依照 C4.4.1.20 節之規定完全錨碇於各相連結構構件。延 伸及錨碇之剪力鋼筋可用作水平剪力所需之箍筋。 (5) 水平剪力 合成構材各構件之連接界面須確能傳遞全部水平剪力。水平剪力之 設計應符合 C4.4.2.5E 節或 C4.4.3.6E 節之規定。 H.T 型梁 (1) T型梁構造之梁腹與翼板應整體澆鑄或以其他有效方法黏結之。梁腹與 翼板之界面須確能傳遞全部水平剪力。C4.4.1.22G 節對合成混凝土構材 之設計規定如適用者,亦應採用。 (2) 受壓翼板寬度 (a) T型梁之有效板寬度不得超過該梁跨徑之 1/4。梁腹每側懸出之有效 翼板寬度不得超過板厚之 6 倍或鄰梁間淨距之 1/2。 (b) 若大梁僅一側有橋板時,此懸出翼板之有效寬度,不得超過該大梁 跨徑之 1/12、板厚之 6 倍或與鄰梁腹板間淨距之 1/2。 (c) 單獨T型梁之T型板作為翼板用以增加梁之抗壓面積者,則翼板厚 度不得小於其梁腹寬度之 1/2;且有效翼板寬度不得大於梁腹寬度之 4 倍。 (d) 對於整體框架帽梁,其每邊有效伸出板寬,不得超過最小板厚之 6 倍,亦不得超過框架帽梁跨徑之 1/10。懸臂框架帽梁之跨徑應為懸 臂跨長之 2 倍 (3) 橋板厚度 橋板厚度應按規範 3.3 節與本解說 C3.3 節之規定設計,但不得小於 C4.4.1.25 節規定之最小值。 (4) 頂板鋼筋 頂板之底層橫向鋼筋至少應有其 1/3 鋼筋延伸至外梁腹板之外側 面,並作成 90°標準彎鉤錨碇,若頂板已延伸過大梁之最外腹板時,則 C-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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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橋梁結構 此鋼筋亦應延伸入頂板懸出部份,並於過腹板之外側面作成不小於標準 彎鉤所能產生之錨碇效果。 (5) 隔梁 端隔梁應設置於跨徑之兩端。中隔梁若經由試驗、結構分析或工程 實務經驗等研判需要時亦可設置。 I.箱型梁 (1) 箱型梁構造之梁腹、頂板與底板應整體澆鑄或以其他有效方法連結之。 梁 腹 與 頂 板 、 底 板 之 界 面 須 確 能 完 全 傳 遞 剪 力 , 其 設 計 應 符 合 C4.4.1.22G 節之規定。若設計需要變化梁腹之厚度時,其漸變長度至少 應為梁腹厚度差值之 12 倍。 (2) 受壓翼板寬度 (a) 翼板全寬均應假設為有效受壓。 (b) 對於整體框架帽梁,其每邊有效伸出板寬不得超過最小板厚之 6 倍,亦不得超過框架帽梁跨徑之 1/10。懸臂框架帽梁之跨徑應為懸 臂跨長之 2 倍。 (3) 頂板及底板厚度 (a) 頂板厚度應按規範 3.3 節之規定設計,但不得小於 C4.4.1.25 節規定 之最小值。 (b) 底板厚度不得小於梁腹間淨距之 1/16,亦不得小於 14cm,除非設計 需要外,底板厚度不須大於頂板厚度。 (4) 頂板與底板鋼筋 (a) 底板於平行梁跨徑方向最少應配置翼板面積 0.4%之分佈鋼筋量,此 鋼筋可單層配置,其間距不得超過 45cm。 (b) 底板於垂直梁跨徑方向最少應配置最小板厚斷面積 0.5%之分佈鋼筋 量,此鋼筋應分佈於板之上下層,其最大間距不得超過 45cm。所有 底板之橫向鋼筋應以 90°標準彎鉤延伸入大梁外腹板之外側面錨碇 之。 (c) 頂板之底層橫向鋼筋至少應有其 1/3 之鋼筋延伸至外梁腹板之外側 面,並作成 90°標準彎鉤,若頂板已延伸過大梁之最外腹板時,則 此鋼筋亦應延伸入頂板懸出部份,並於過腹板之外側面作成不小於 C-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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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橋梁設計規範 標準彎鉤所能產生之錨碇效果。 (5) 隔梁 端隔梁應於跨徑兩端設置。中隔梁若經由試驗、結構分析或工程實 務經驗等研判需要設置時亦可設置。 C4.4.1.23 設計方法 (1) 鋼筋混凝土構材之設計,應參照「使用載重設計」中之載重及容許應 力;或參照「載重因數設計」中之載重因數及強度。 (2) 若「使用載重設計」之使用載重應力在 C4.4.2.2 節之限值內,則可假設 已滿足「載重因數設計」之強度及使用性需求。 C4.4.1.24 預拱度 對於跨距 15 m 以上之橋梁,設計梁時應考慮架設時之預拱度,以使橋板面 於包括自重與板上靜荷載等之靜重作用下,而於混凝土潛變終了時能達設計之高 程。 C4.4.1.25 上部結構深度之限制 除非撓度計算顯示用較小深度無不利影響,最小深度建議採用表 C4.4.1.25 所列之式計算。 表 C4.4.1.25 等深度構材之建議最小深度* 上部結構型式 最小深度 ** (m) S + 3.0 但不小於 0.23 主筋平行或垂直於行車方向之橋面板 20 S + 2.7 T型梁 15 S + 3 箱型梁 17 附註:*.如用變深度構材,表中數值可就其正負彎矩斷面之相對勁度變化修 正之。 C-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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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橋梁結構
**.表列建議值係對簡支跨徑,連續跨徑深度取其值 90%,S 為跨徑
長度,單位為m。
C4.4.2 容許應力設計法-使用載重設計
C4.4.2.1 一般需求
(1) 參照使用載重及容許應力所設計之鋼筋混凝土構材,其使用載重造成之
應力不得超過C4.4.2.2 節之規定。
(2) 鋼筋伸展及續接應依照C4.4.1.12 節至C4.4.1.22 節之規定。
C4.4.2.2 容許應力
A.混凝土
使用載重設計之混凝土應力不得超過下列規定值:
(1) 撓曲
最外受壓纖維應力 cf ………………………..…………….…… 0.4 cf
無筋混凝土最外受拉纖維應力 tf ………………………………. 0.21 rf
開裂模數 rf 採用試驗值或下列:
常重混凝土…………………………………………. 0.2 cf .0623 cf
「砂輕質」混凝土 ……………………………... 7.1 cf .0523 cf
「全輕質」混凝土…………………………………. 5.1 cf .0456 cf
(2) 剪力
較詳細之混凝土容許剪應力 cv 應依照C4.4.2.5B 節之規定。
(3) 承載面之承壓應力 bf
(a) 承載面之承壓應力 bf 不得超過0.3 cf
(b) 當支承面之每邊均較載重面大者,載重面上之容許承壓應力可乘以
A2 A1 ,但不得超過2 倍。
(c) 當支承面為斜坡形或階梯形時,A2 可取為最大之正截頭角錐體或截
頭圓錐體之下底面積,該錐體頂面為包容支承之載重面,錐面斜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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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橋梁設計規範
為垂直1 水平2。
(d) 當載重面承受由於撓曲或偏心載重所產生之高度邊緣應力時,載重
面上之容許承壓應力應乘以0.75。上列(b)與(c)項之規定仍可採用。
B.鋼筋
對於使用載重設計之鋼筋拉應力 sf 不得超過下列:
SD280, SD280W(Grade 40)鋼筋 ……… 1400kgf/cm2 138MPa
SD420, SD420W(Grade 60)鋼筋 ……… 1680kgf/cm2 166MPa
疲勞應力之限度:直鋼筋在活重加衝擊力所產生之最大拉應力與最小應
力之差幅不得超過C4.4.3.9 節之規定,主鋼筋在高應力區域內應避免彎折。
C4.4.2.3 撓曲
使用載重之應力核算,應採用撓曲應力與應變之直線關係理論,並採用下列
假設:
(1) 應變與距中性軸之距離成正比,但受撓深梁之全梁深與跨度比於連續梁
大於2/5、簡支梁大於4/5 時,應考慮非線性應變分佈。
(2) 在使用載重作用下及其容許應力範圍內,混凝土之應力與應變關係為直
線。
(3) 在鋼筋混凝土構材中混凝土不承受拉力。
(4) 彈性模數比 n = E s E c 可取最接近之整數(但不得小於6)。除計算撓度
外,輕質混凝土之n 值應假設與強度相等之常重混凝土相同。
(5) 雙面配筋之受撓構材應以有效彈性模數比 n = 2 E s E c 用於計算受壓鋼筋
之轉換面積及應力。此鋼筋之壓應力不超過其容許拉應力。
C4.4.2.4 受壓構材
受壓構材之撓曲與軸力合併容量應依照C4.4.3.4 節之規定所得數值之35%計
算,細長效應依照C4.4.3.5 節之規定,公式(C4.4-27)及(C4.4-28)中之 uP 以
2.5 倍之設計軸力代替,C4.4.3.4 節及C4.4.3.5 節中之值應取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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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橋梁結構
C4.4.2.5 剪力
A.剪應力
(1) 設計剪應力v 應用下列計算
V
v = ..................................................................................... (C4.4-1)
bw d
式中V 為所考慮斷面之設計剪力, b w 為腹板寬,d 為最外受壓纖維
至受拉鋼筋重心之距離。如有需要應考慮扭矩之影響。
(2) 就圓形斷面而言, b w 為直徑,d 不必小於最外受壓纖維至構材對面半圓
受拉鋼筋重心之距離。
(3) 若腹板寬為漸變,其 b w 取平均寬或最小寬度之1.2 倍,兩者取小值。
(4) 如剪力作用方向之反力使構材端部受壓時,則距支承面d 以內各斷面之
剪力可用d 處斷面之設計剪力V 設計之。但該點與支承面之間如有主要
集中載重者例外,此時距支承面d 以內各斷面之剪力應採用d 處斷面之
設計剪力V 加上該主要集中載重。
B.混凝土可承受之剪應力
(1) 梁、單向板及基腳之剪力
僅受剪力與撓曲之構材,混凝土可承受之容許剪應力 cv ,可取
.025 cf .0079 cf ,較詳細之計算可依照下式:
Vd
v c = .024 f c + 77w .......................................................... (C4.4-2)
M
Vd
vc = .0075 f c + .758w
M
Vd
但 cv 不得超過 .042 cf .0133 cf 之值不得大於1.0,M 為所 ,M
考慮之斷面與V 同時發生之設計彎矩。
(2) 受壓構材之剪力
受軸向壓力之構材,混凝土可承受之容許剪應力 cv ,可取 .025 cf
.0079 cf ,較詳細之計算可依照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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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橋梁設計規範
vc = .0241( + .00085 N Ag ) f c ................................................ (C4.4-3)
vc = .00751( + .0087 N Ag ) f c
N A g 之單位kgf/cm2 (MPa)
(3) 受拉構材之剪力
受軸向拉力之構材,剪力鋼筋應設計承受所有之剪力,除非經詳細
計算,混凝土可承受之容許剪應力 cv 如下:
vc = .0241( + .0057 N Ag ) f c .................................................. (C4.4-4)
v c = 0.075( 1 + 0.58 N Ag ) f c
式中拉力N 為負數, N A g 之單位kgf/cm2(MPa)
(4) 輕質混凝土之剪力
上述混凝土之容許剪應力 cv ,適用於常重混凝土,當使用輕質混凝
土時,應按下列之一予以修正:
(a) 當規定 ctf 時, cv 應以 ctf / 8.1 ctf .056 代替 cf修正之,但 ctf / 8.1
ctf .056 不得大於 cf。
(b) 當未規定 ctf 時, cv 對「全輕質」混凝土應乘以0.75,對「砂輕質」
混凝土應乘以0.85,砂介於上述二者間之輕質混凝土可用內插法決
定之。
C.可承受剪應力之剪力鋼筋
(1) 剪力鋼筋應符合C4.4.1.9 節之一般需求。
(2) 當設計剪應力v 大於混凝土可承受之容許剪應力 cv 時,應依照(a)至(g)項
配置剪力鋼筋,但不得少於C4.4.1.9A 節之規定。
(a) 剪力鋼筋垂直於構材軸時:
( v − v c )bw s Av = ....................................................................... (C4.4-5)
f s
(b) 使用斜肋筋作為剪力鋼筋時:
( v − v c )bw s Av = .............................................................. (C4.4-6)
f s (sin+ cos)
(c) 剪力鋼筋為一根彎起鋼筋或一組平行鋼筋在距支承點相同距離處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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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橋梁結構
起者:
( v − v c )bw d Av = ....................................................................... (C4.4-7)
f s sin
式中( v − cv )不得超過 4.0 cf .0125 cf
(d) 剪力鋼筋為多根或多組鋼筋在距支承點不同距離處平行彎起者,其
所需鋼筋面積應依照公式(C4.4-6)計算。
(e) 剪力鋼筋為縱向鋼筋彎起者,僅考慮傾斜部份中間之3/4 有效。
(f) 構材之同一部份採用一種以上不同型式之剪力鋼筋時,其所需面積
應為按各種型式分別計算所得之和,此項計算 cv 僅可引用一次。
(g) ( v − cv )不得超過 .106 cf .0332 cf 。
(3) 當( v − cv )超過 .053 cf .0166 cf ,剪力鋼筋間距不得超過C4.4.1.9C
節所定最大間距之1/2。
(4) 若構材寬度內用於計算剪力強度之受撓鋼筋在受拉區域內中斷,應依照
C4.4.1.12A(6)節之規定配置剪力鋼筋。
D.剪力摩擦
(1) 剪力摩擦之規定適用於衡量經過特定面上之剪力傳遞,例如現有或潛在
之裂面、不同材料或不同時間澆鑄之混凝土界面。
(2) 假設裂縫係沿剪力面發生,其所需剪力摩擦鋼筋面積 Avf ,可依(3)項設
計或採其他剪力傳遞設計方法,惟其預測之強度應與精確試驗之結果相
接近。(3)(d)至(3)(h)項之規定適用於任何剪力傳遞強度之計算。
(3) 剪力摩擦設計方法
(a) 當剪力摩擦鋼筋垂直剪力面時:
V
Avf = ................................................................................. (C4.4-8)
f s
式中μ 為摩擦係數,依照(c)項之規定。
(b) 當剪力摩擦鋼筋傾斜剪力面時:
V
Avf = ..................................................... (C4.4-9)
f s (sinf + cosf )
式中為剪力摩擦鋼筋與剪力面之交角。f
C-139¶ 鐵路橋梁設計規範|原檔第20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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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橋梁設計規範
(c) 公式(C4.4-8)及(C4.4-9)中之摩擦係數μ 規定如下:
整體澆鑄之混凝土 …………………………………………………1.4λ
澆鑄於已硬化之混凝土面,其表面刻意粗糙程度如(g)項規定者.. 1.0λ
澆鑄於已硬化之混凝土面,其表面未刻意粗糙者 ………….……0.6λ
混凝土藉由剪力釘或鋼棒錨碇於型鋼面者(參見(h)節) …….….…..0.7λ
式中λ 在常重混凝土時為1.0,「砂輕質」混凝土時為0.85,
「全輕質」混凝土時為0.75。砂介於上述二者間之輕質混凝土可用
線性內插決定之。
(d) 設計剪應力v 不得大於0.09 cf,亦不得大於25kgf/cm2 2.5MPa。
(e) 通過剪力面之直接張力應額外配置鋼筋抵抗,通過剪力面之永久壓
力可視為一額外加於剪力摩擦鋼筋之力(當計算需 Avf 時,剪力摩擦
鋼筋受力為 Avf f s )。
(f) 剪力摩擦鋼筋應適當分佈於剪力面,並於其兩側以適當之埋置、彎
鉤或銲接於特殊裝置錨碇之,以發揮其規定降伏強度。
(g) 混凝土澆鑄於已硬化之混凝土面時,其剪力傳遞之界面須乾淨、無
浮垢。若假定之μ 值為1.0λ 時,應刻意使其接觸面粗糙程度約達
0.6cm。
(h) 若剪力係藉由剪力釘或銲接鋼筋於型鋼及混凝土之間傳遞,則型鋼
面須乾淨、無油漆。
E.合成混凝土受撓構材之水平剪力設計
(1) 合成構材之構件間接觸面須確能傳遞全部水平剪力。
(2) 承受水平剪力之斷面設計應依(3)項或(5)項之規定或任何剪力傳遞設計方
法,惟其預測強度應與精確試驗之結果相接近。
(3) 任一斷面之設計水平剪應力可依下式計算:
V
v dh = ................................................................................. (C4.4-10)
bv d
式中V 係斷面上之設計剪力,d 係就全部合成斷面而言。
(4) 設計水平剪應力 v dh 不得超過下列容許水平剪應力 hv :
(a) 如接觸面乾淨、無浮垢且刻意使其粗糙者,容許水平剪應力 hv 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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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交通部《鐵路橋梁設計規範》,112年2月15日。依交通部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